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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2-0050-07
一、 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其特有的高成长性与创新性,在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与科技水平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虽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经济的升级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其一般存在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缺乏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先天缺陷,导致其普遍存在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而将其所合法拥有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出质,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一旦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并且对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和财产属性使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融资功能和担保功能,从而能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变成现实。
如何运用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产权优势,与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建立起联系,创新融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途径、突破原有的融资瓶颈,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模式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的业务模式:(1)专门为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交易提供融资业务。在先进的专利技术交易中,专利购买方将专利权担保质押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贷款。(2)中小企业运用自有的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的融资业务。在这种模式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3)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和有形的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融资业务。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市场主导模式
该模式以市场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政府干预较少,鼓励企业、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等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既不提供任何补贴,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监督者和服务者,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服务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与法律风险评估,然后企业再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质押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或者让商业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中心进行质押登记,作为反担保来获得资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规定的贷款标准,从中选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低、价值相对明确、信用优良的企业发放贷款。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有 “湘潭模式”。
在“湘潭模式”模式中,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湘潭市知识产权局,由上到下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按照市场规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独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业务。政府部门既不提供任何的补贴,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是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旦发生不能清偿贷款时,商业银行将独自承担所有的资金风险。
虽然市场主导模式有利于企业、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等机构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该模式的运行需要具备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导致其缺乏积极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展缓慢。
(二) 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
在此种模式中,政府主要运用财政支持或者政府信用等手段有限度地介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推动者和引导者,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完善体系、搭建融资服务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专业化的场所。政府还通过提供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融资进行利息补贴,对融资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在需要的时候用政府信用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或者再担保。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企业再将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进行直接质押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在这个过程中一般都会有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参与,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提供反担保。在实践中,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模式形成了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1. 南海模式。南海区政府为了推动和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成立了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南海区知识产权交易所、律师事务所通过该平台对企业开展贷前的必要调查,在核实无误后将与贷款相关的材料递交给南海区知识产权局,由其负责进行预审。然后由知识产权局向商业银行推荐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让其所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评估机构将评估材料递交银行,经银行审批后,便可以向企业发放贷款。当出现违约不能偿还贷款时,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南海区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为质押融资企业补贴利息、扶持补贴中介机构,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调动企业与银行的积极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的市场化运作。
2. 北京模式。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或给予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费用补贴,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给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风险补偿。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体系、构架协作机制等方式,推动和引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有序开展。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与管控机制来降低风险。在该模式中,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当不能清偿贷款时,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活动前,他们会为资产评估师和律师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从而在出现贷款违约不能清偿情况时,他们只需承担小部分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将承担90% 左右的赔偿。通过市场化的风险分散和管控机制,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和企业的融资成本,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从长期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适用性和推广意义。
3. 武汉模式。武汉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过程。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通过提供财政支持,补贴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在武汉模式中,作为武汉市科技投融资平台主体的是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整个过程发挥着关键作用。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鼓励与支持下,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范围,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来降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反担保门槛。
(三)政府主导模式
在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或者政府担保基金等方式,使政府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典型代表模式:浦东模式和成都模式。
“浦东模式”和“成都模式”,在质押融资活动中具体操作部门均为生产力促进中心。但这两种模式却稍有不同:成都模式中,政府搭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这为融资、投资双方建立了桥梁,而浦东模式中却没有。本文以浦东模式为例,对政府主导型模式进行详细论述。
浦东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间接质押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政府多方位参与,发挥着核心作用。在该模式中,政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为企业提供担保、企业用知识产权进行反担保,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在2006年,浦东新区成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地区,率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浦东新区政府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设立了科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该专项基金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担保专项资金2000万元。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签署信用担保协议,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向企业提供2―2.5倍杠杆的信贷额度,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高达95%―99%的担保比例,因而上海银行只承担了1%―5%的风险。生产力促进中心通过要求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提供反担保以降低担保风险。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银行承担较少的风险,参与的积极性较高。但融资规模受到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制约,政府承担了主要的风险,缺少风险共同分担机制,导致该模式不具有长期适用性。
(四)政府行政命令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种缺乏市场因素参与、政府强力推动的融资方式。该模式具有中间环节少、融资效率高、可以直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困难等优点,但背离了市场规律,缺乏市场因素参与,金融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处置、贷款风险控制均无主动权,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因而金融机构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另外,该模式容易滋生寻租等不良行为。迄今为止,只有四川内江市存在一例政府行政命令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该模式不具备推广的价值。
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与实践,建立起了比较完善与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市场经济发达,相关的制度与政策法规完善,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较少干预市场,只是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在美国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1.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模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主要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借助市场将活跃的民间资本引入中小企业。但SBA既不会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也不会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足额的担保,只是对企业自行提供的担保进行信用增级。
2. 美国硅谷银行(SVB)模式。美国硅谷银行专门为初创的高新科技公司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是:硅谷银行专门为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提供专利质押贷款,并要求公司提供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一旦不能偿还贷款时,公司的专利权将归银行所有;如果公司难以为继,硅谷银行在专利权转让时比风险投资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借助风险投资机构的选择,将银行的放贷风险降到最低,又可以为资金短缺的创业公司提供信贷支持。
3. 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模式。该模式是一种基于信用强化的商业保证模式。美国M-CAM 公司根据市场的发展,在2000年创造性地提出了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模式。在整个融资过程中,M-CAM 公司只是为企业提供一种新型的信用保证,进行信用增级,但不直接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当出现企业不能清偿贷款时,M-CAM 公司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购企业出质给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 CAPP相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和信托而言,具有担保范围广、期限长、风险小等特点。
美国模式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制度和市场环境完善和成熟阶段,而不适用于初级试点阶段。
(二)德国:风险分摊型模式
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银行风险分担体系,有效地将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降到较低水平。当企业不能清偿时,联邦政府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即政府承担损失额的65%),承贷商业银行与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2:8的比例共同分担35%的最终损失额,即商业银行仅承担总信贷损失额的7%,担保银行仅承担总信贷损失额的28%。
(三)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一、引言
质押贷款融资是指金融机构针对中小高科技企业推出的融资解决方案。针对部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这一新途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质押融资的一种方式。目前,国内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
近年来,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如,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和优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的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启动了广东佛山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同年9月,又启动了广东广州等第二批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它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于1983年为其水处理设备注册了“水仙”商标,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4日。2009年12月,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将该商标挂牌交易所进行转让,挂牌价12.5万元。信息后,有2个意向受让人参与竞价,经过21轮报价,最终以20.5万元的价格成功转让,成交价比挂牌价增加了64%。2011年5月,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南京市科技部门担保,用两项发明专利,成功质押贷款1000万元,成为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第一例,也成为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之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
然而,风险无处不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旧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予以确定。
其次是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问题。知识产权质押理论性、操作性极强,它充分发挥了财产权的经济效用,还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但学术界对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功能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担保物权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因而无法解决知识产权质押实施中的担保力不强的问题。
再者,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由于银行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出质人将知识产权质押的前提是资金供给方能够对质押物进行有效利用。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但由于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此外,对企业来讲,贷款门槛高、风险大,银行贷款额度一般介于1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一旦发生坏帐,银行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承担巨大的损失;再者贷款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型和微型企业排除在外。这些都将引起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成因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不灵活;第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不健全;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不成熟;第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不完善。
自2007年以来,中国受理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总量已经跨进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具体发展情况如表1所示。
2010年12月20日文汇报讯,中国目前已是“知识产权大国”:数据显示,去年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位列全球第三,商标注册量,中国已经连续7年居全球首位;版权产业对中国GDP的贡献率则已达到6.4%,发达国家水平为6.8%。但“知识产权大国”并不等于“创新大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从而也对相关的质押融资法律体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质押物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不可能完全保证质押物完美无瑕,比如说质押物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和已经过期失效的。质物的权属不清质物存在侵权纠纷,这些都可能带来质押风险。
1.法律文件缺失带来的风险。法律文件缺失将从根本上导致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是有权利凭证的,一旦能够证明权利的已经授权的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将可能导致无法查证或者无法确立该权利的归属。因此确定完整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实现中小企业产权质押融资顺利进行的保障。
2.当借款期或借款申请的时间跨跃了年检的年度。例如某公司3月份贷款,5月份应该年检,贷款期到第二年的3月份到期,这个期间就要求由律师和银行的经理督促其进行必要的年检,否则会给其带来金融风险。
3.出资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出资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造成金融风险。
(二)银行风险
银行贷款规程不完备的风险。银行的操作规程和基本政策规定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带来法律方面的风险或者漏洞。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三)其他风险
1.质物处置的风险。现在国内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因此,知识产权变现相对困难也就存在一些处置风险。
2.法律和价值评估的交叉风险。法律负责的是质物的质的方面,而评估主要是对其量的规定所做的评估,两者之间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交叉部分。在这些交叉点上需要律师和评估机构配合。存在法律瑕疵的质押物,即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也会导致其价值评价失真;反之法律上符合要求但没有价值的质押物是没有意义的。这些都将导致企业无法实现最终的融资。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其风险的形成原因不同,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一)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平台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想保证知识产权顺利实现质押融资,必须要有完善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做支撑。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静止的。此外,―个风险和一个法律事实都会和其他的事实相互联系,所以仅仅有银行,或者仅仅有律师,或者仅仅有评估师,从防备风险这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完备的。这几个中介机构同时提供这些服务需要以下条件:各自独立,不互相串通,但是最后要达成共识。
此外,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范围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项拨款,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当贷款无法偿还或无法全部回收时,以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
(三)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二是要在评估人员产生后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实现,离不开银行部门的帮助,政府部门的支持,更同自身的努力密不可分。企业应该在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规范有序地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扩大其融资渠道,实现知识产权市场化和产业化。开拓新的融资途径,不仅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还能为市场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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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涵义,国内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我比较认同吴升华在硕士论文中的描述,“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作为债务的担保设定质押,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不是一种债权。知识产权质权作为质权的一种,有着质权的共通的属性,即可让与性、价值性和高风险性。知识产权质权标的具有可让与性,即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在质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能够通过流通交换,将质押的知识产权转化为现金。
2 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我国的中小企业在产品的研发、制度、重视程度、人才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管理,中小企业一般很难获得银行的支持和吸引到投资者的注意力,这也在客观上造成对知识产权融资的限制。技术创新是形成知识产权的前提,而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中小企业的资本社会化程度低,总量少,融资渠道缺乏,缺乏研究资金的支持,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困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瓶颈因素。
2.2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操作性,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登记制度缺乏漏洞,知识产权等级制度产生社会公信力,不仅极大的削弱了登记作为公示手段的作用,而且这种对知识产权质押多头登记的做法也加大了当事人的成本及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危及到知识产权质押的安全和效率。
2.3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制度不健全
知识产权因为受制于自身的复杂性,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政策以及科技等多方面的影响,价值波动幅度比较大,因此在实践的评估过程中产生很大的不确定,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无法得到确定,很多企业往往会避而远之,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愿意办理此项业务,很大程度的制约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3 我国中小企业质押融资制度的完善建议
3.1 提闻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首先,改革职务发明的归属,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总体上来讲,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二是大学的科研院所。对于大中型的企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创新远远大于大学的科研院所。其次,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促进科技人才流动和中小企业发展。
3.2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范围。现在我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都只明确规定了可以出质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仅仅限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三种法律规定的过于狭小的融资标的范围,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功能。其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现阶段要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构的管理,提高登记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3.3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
金融机构要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对知识产权采取动态的评估策略,防范风险。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贷业务,对中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要充分利用国家财政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支持。
4 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的优势一定会体现出来,但是囿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情况,我们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怎样规避融资过程中的矛盾,怎样创新新的融资模式,是以后研究的重点。本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一些拙见,希望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能够更加的完善,相信在不久的以后,通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相关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建设,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一定会更加的完善,从而提升市场经济的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从而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
论文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创新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是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无形资产未来价值的发展机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信誉,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等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人员,以及适合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目前,我国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主要是通过一些资产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不高,银行对其评估结果采纳的比例较小。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有形资产少,企业内部信息很少披露给商业银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透明等。商业银行无法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因此比较谨慎,在没有政府提供相关鼓励政策的情况下,一般不愿意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要承担较高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比如一项技术研发出来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其价值会随着后来更新的技术的研发而贬值,因此商业银行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四)知识产权变现比较困难
知识产权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质押物,当贷款无法偿还时,银行只能通过变现该知识产权来获得受偿。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制还不完善,交易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当企业无力还款时,商业银行不能像处理有形财产作为抵押物一样,通过拍卖、转让等收回成本。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一般情况下,各个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结果都不相同,这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面对的一个技术难题,因此建立专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实践中可以发挥高校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为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供高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人才。
(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自己的信誉度。这样不但能够提高企业在公众中的口碑,而且能够为其经营各种业务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其得以长久运作下去的基本要求。努力研究开发出新的技术和产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以存活的关键。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银行层面,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该企业的调查,选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信誉度比较高的企业;在发放贷款后,商业银行要跟踪贷款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其次,政府层面,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予以鼓励,减少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还贷风险。
(四)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是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上游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及下游商品生产商、经销商以及产品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交易和服务等信息。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变现难的程度,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企业;技术评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事实已为人们所接受。因此,近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如何推动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与成果的商品化,以及利用知识产权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相继出台了多项方针政策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然而,国内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研究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问题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将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讨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方式与价值评估手段。
一、案例公司基本情况
本文选取武汉M公司作为案例分析的对象,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主要经营仪器仪表,激光仪器的技术开发、生产、项目推广及技术服务。2010年12月公司获得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财政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拥有专利权十二项,其中发明专利仅有一项,有实用新型共八项,外观设计有三项。公司另有六项正在申请的专利权,其中有四项实用新型和两项外观设计。
表1 武汉M公司知识产权账面价值
(单位:元)
项目2009/12/312010/12/312011/12/31
无形资产3,115,498.893,047,647.772,979,796.65
―土地使用权2419681.82349988.972202861.89
―专利权695817.09697658.80776934.76
专利权/无形资产22.33%22.89%26.07%
无形资产/资产总额3.21%2.80%2.86%
资产总计97,024,731.27108,744,033.89104,336,021.44
数据来源:公司财务报表,2009年-2011年。
从上表还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很低,并且在这三年呈现递减趋势,由2009年年末的3.21%,降至2011年年末的2.86%。同时,在这低比例的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所占比例仅有2011年年末的比重超过四分之一,绝大多数是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土地使用权。
二、案例公司知识产权融资情况
M公司正处于发展壮大期,对资金的需求很强,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发展需要。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该公司希望未来三年内能够成功上市,利用股权融资解决目前资金匮乏的问题。该公司知识产权并不算多,知识产权的账面价值比例也比较低,同时由于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比较少,只有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易。该公司于2011年7月,以其一项发明专利获得的,贷款额14.6万,贷款期限为3年。
表2 武汉M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
(单位:元)
项目2009/12/312010/12/312011/12/3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0.000.00146000.00
长期借款10,000,000.0015,000,000.0015,000,0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58,003,466.8161,360,489.9657,330,305.28
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97,024,731.27108,744,033.89104,336,021.44
数据来源:公司财务报表,2009年-2011年。
根据上表数据计算可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以上各个相关数据项目的比例情况如下表:
表3 武汉M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相关比例
项目2009/12/312010/12/312011/12/3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00146,000.00
贷款额/长期借款0.00%0.00%0.97%
贷款额/所有者权益0.00%0.00%0.25%
贷款额/负债及股东权益0.00%0.00%0.14%
数据来源:公司财务报表,2009年-2011年。
从表中数据可知,近三年,武汉M公司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与该公司长期借款额的比例低于5%,与其所有者权益比例更是低于1%,与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和的比例不足0.5%,这几个比例与大型的科技型企业相比,处于比较低的水平。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成因剖析
通过对案例公司的调研得知,出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难主要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和企业外部的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一)企业自身的原因
1.企业自身融资条件缺乏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担保或保险公司,在开展贷款、担保或保险业务时,对于客户的自身融资条件是有一定要求的。又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比较新的业务,而且,知识产权相对实物资产而言具有更大的技术替代风险、市场风险和变现风险等风险,因此银行对于贷款企业基本面的要求也会更高一些。例如:企业的规模大小、自有资金多少、发展前途如何等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限制,中小型科技企业很难获得质押贷款,这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更不能有效地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资产产权不清晰
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质押物有完全清晰的产权归属,并拥有完全所有权,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容易控制与管理,其中存在的产权风险也难以控制。有些公司的知识产权是与多家企业或与高校或研究所共同所有的,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也存在着以归属在个人名下的知识产权来质押,但实际上其并非公司的法定财产。更有甚者存在用存在法律纠纷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或是用失效专利、无效专利或驳回专利进行担保,这无疑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和发展。
3.企业固有的经营风险
首先,从融资渠道上来说,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更为有限,资金相对要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难从金融市场筹得经营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一旦出现企业现金不足的情况,就很容易导致中小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其次,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较小,因而,它们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更高,其经营活动对行业的影响也小,所以在更多情况下,它们是市场的接受者,这使得它们的经营风险更大。
(二)外部客观原因
1.银行的态度
知识产权不同于实物资产,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存在技术替代风险,一项现在能给企业带来丰厚收益的高端技术面临随时被其他企业技术赶超、甚至淘汰的风险。另一方面,有一些知识产权仅具有潜在价值,其价值只有在产品推向市场,并且被消费者所接受后才能确定。此外,知识产权处置是银行在抵押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时收回贷款的补救手段。在实物抵押融资市场呈现良好状态、银行业绩也普遍较好的情况下,银行为了规避过多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普遍地是持观望或消极的态度。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
银行基于规避风险的动机,会限制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业务。如果担保机构能够介入,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就可以分散银行的风险,从而提高银行进行贷款的积极性,这对于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很大的帮助。然而,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比较短,担保机构数量较少,担保功能薄弱,同时也没形成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这直接导致担保机构控制该类担保业务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像科技型企业这种高风险的企业贷款业务往往被拒之门外。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困境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导致要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行业发展情况和需求市场情况是不断变化的,这导致原本经济价值很高的知识产权随时都面临着可能不被市场认可或者是被同类技术超越,甚至被淘汰的风险;另一方面,有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能要等到该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出现或为消费者所认可之后才能真正的体现出其价值高低,而这一过程的时间长短可能并不确定。同时,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也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会产生一定影响。这都导致贷款申请企业不能如愿获得贷款或者不能获得预期的贷款数额。
4.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从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上来说,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依照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出质人应当负有权利负担的告知义务。但是现行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出质人在订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之前就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出质人有否告知质权人该权利已有负担的义务。另外,在质押期间,对出质人的处分权约束不够。我国《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如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可是该规定只针对转让和许可的处分,却没限制出质人恶意放弃的行为,例如出质人故意不缴纳国家专利、商标规费及年费。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措施
1.在现有融资模式中引入第四方
当前,武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反担保+科技担保公司”的间接质押贷款关系。面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不积极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的三方关系中引入政府创新基金作为第四方,这样在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当中就有四个主要参与方。在每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政府创新基金从质押贷款净额中提取一定的风险保障基金;同时,政府创新基金将承担2-5倍于所提取比例的风险赔偿比例。通过政府创新基金,就能将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易中的部分风险变为所有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所共同承担的风险,这就使得每一次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整体下降,这有助于提高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也更有利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2.建立质押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要建立相对完善的质押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降低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期的风险。质押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风险;二是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期的技术替代风险。要防范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风险,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将每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信息予以公开,及时的变更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信息,减少各个参与方对所质押知识产权权利风险的担心。控制技术替代风险则可以借鉴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资信状况进行评级的方式,对该企业做一个技术评级,并且定期更新参考变量的数据,形成一个动态的企业技术评级。技术评级等级越高,该公司的知识产权的技术替代风险越低;反之,则技术替代风险越高。
3.改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价值法、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和市价法。但是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要么是过分强调谨慎性,重视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成本费用,要么是摒弃成本因素,只考虑未来知识产权所能为企业带来的现金净流入的现值。因此笔者设想用结合知识产权研发成本和企业技术等级评级值来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估值,用两者的乘积作为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笔者称之为“成本系数法”。每一次的技术评估值的有效期可以规定为一年,如果行业发展或者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要变动,则需要对此技术评估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能更合理的反应知识产权的价值。
4.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与法律体系
当前,首要任务是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规范和评估细则,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法可依,也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安全的法律通道。政府也要对侵权的行为实行严厉惩罚,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要尽快完善《物权法》,强化出质人的权利负担告知义务,加大对出质人处分权利的限制。此外,还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议让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构建知识产权担保登记的统一平台。还可以在各省资产评估协会下专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部门,该部门实行会员制度,吸纳资产评估机构中的优秀人才作为会员,让实务经验丰富的会员参与该制度体系的完善工作,这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措施的可行性有很大帮助。
5.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自身建设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根本手段。准确地把握市场动向,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健全企业组织架构,引进管理人才,完善企业的管理;谨慎地管理企业的资金流,充分地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此外,企业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阶段,要与研究开发合作人签订合作开发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且明确规定开发成果的申请权利归属。在知识产权持有阶段,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管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秘密泄露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姜楠.对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决定理论的重新认识.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6.
[2]汤湘希.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误区及相关概念的关系研究.财会通讯,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