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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课程学习存在的问题
当前,大多数法学课程仍是坚持以教师讲为主,并且只讲授法律理论,围绕教材照本宣科,以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学习为主,侧重解释法律条文,缺乏实践应用和案例教学。知识讲解概括抽象,脱离实际、脱离生活,不能与法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理论与实践相脱离。这些做法使得学生在学习法学课程时,往往感到枯燥无味,有时甚至一头雾水,使得学生对法学课程越来越反感,从而降低了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不要说创新学习了。
(二)法学教育重在实践和运用
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必须与实践工作领域相联系,与学生未来即将从事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书记员、仲裁员、法律顾问等职业相联系,这样才能有更强的吸引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学校与社会结合,课堂与工作岗位结合,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研究法律知识的兴趣和解决问题的动力。课程设置要符合岗位工作需求,打破学科体系,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课程。法学教育要有训练性,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思考空间,让学生动脑子思考,而不是纯粹的背诵式学习法条,促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整合起来。
二、教学改革的要求
(一)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
受时代和认知的限制,传统教学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传统教学是基于教材内容采取讲解的方式传授知识和技能,首要目标是传授知识,其次是培养能力。传统教学通过知识对学生进行评价,看的是分数,但是往往导致“高分低能”的现象,学生在现实中动手操作实践能力较差。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法,整个课程是老师主导,主角是老师在课堂中扮演的,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被动学习和接收知识。传统教学手段单一落后,基本上还局限于“粉笔加黑板”的模式,教学方法以全盘讲授为主,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理论教学,导致教学与实际工作要求脱节。传统教育模式下,许多毕业生走出学校走入工作岗位后反映,虽然自己在学校刻苦学习,成绩优异,说起专业知识头头是道,但在工作岗位,却发现自己课堂上学的知识大多用不上,甚至学习的知识落后了,需要重新学习,面对法律案件无从下手,法律专业学生不懂不会法律问题的现象令人尴尬。
(二)项目化教学符合教育改革实践
众所周知,我国教育考试侧重考查学生的记忆力、抽象思维和计算能力等认知方面的能力(这些能力不能说不重要),与之相应的以课堂讲授为主要,课外辅导为辅的形式。传统教学方法,强调靠记忆、抽象思维和计算来完成,掌握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这往往导致“高分低能”,不符合素质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状况。项目化教学是比较适合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学习特点。项目化教学则以职业岗位为基础,以培养掌握工作技能为目标,立足学生为主角的教学格局,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将课堂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中、职业岗位上的操作应用技能融为一体进行学习,更多地强调了动手操作、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这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来说,符合职业教育规律,深受高职院校学生欢迎。
(三)项目化教学有利于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长期以来,教师开展教学的主要方法是围绕教材准备教案和讲稿,课堂上一直采取固定的讲解、提问、讨论、作业和复习的一套程序,内容上以课本知识为主,形式上以教师为主、学生为辅,既不能做到因材施教,教师本身也缺乏创新和激情,甚至有的教师到网上下载一些课件、教案,不管符不符合本门课程和本校实际,就敢到课堂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甚至误人子弟。学校对教师素质能力的评价主要参考依据是教师的备课、教案、语言、教学环节等是否合理流畅,教学进度是否符合教学计划和大纲,教学内容是否依据指定教材,教学工具是否合理得当,学生考试成绩是否合格,有时甚至通过听一两次教师的课堂教学来评定成绩。评定教师的业务水平,没有和培养了多少符合岗位需求的学生相挂钩,没有和学生的素质能力提升相挂钩。项目化教学对教师的业务能力有较强和较高的要求,同时具备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能力。吃大锅饭,滥竽充数的教师既没有能力上好一堂项目化课程,更不用说培养符合当前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了。
三、职业教育的要求
(一)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
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以专业技能培养为目标。这是职业教育的目标,与此相适应,高职院校课程的教学模式也应以此目标为中心进行改革和创新。在高职法学教育中,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法律相关工作岗位均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目前的法学人才培养重在课程体系,没有从工作岗位出发,致使人才培养目标脱离岗位实际。高职的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满足培养目标。
(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能力
法学课程项目化教学对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一是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通过各个法学实践项目的设计实施,调研报告的撰写,课程论文的撰写,相关的课件制作,模拟法庭演示等形式,培养学生的检索文献、收集资料、法律应用、论文写作等多方面的专业性综合素质。二是培养了学生团结协作精神。通过项目进行过程中与他人的合作与分工,就个人而言,培养了学生虚心求教、取长补短的优秀品质;就集体而言,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精神、与人交际的能力。三是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通过项目化教学的实施,提高了学生应对复杂的社会的能力,甚至是创新能力,提高了他们利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矛盾,从而真正为法学和法律界培养一批合格实用法律工作者。
四、高职院校建设发展要求
(一)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1.项目化教学所需的师资队伍不健全
目前现有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未能很好落实专兼职教师合作机制,法学专家进入课程改革团队的没有或者少有,项目实施中的现场指导多由本校教师而非兼职教师担任。专业教师现场指导能力欠缺。因为专业教师缺少实践工作经验和实践操作动手能力。教学过程中不少教师针对项目过程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对项目化教学课堂掌控能力和经验欠缺,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造成资源浪费,时间、人员等分配不均。还有一些教师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教学理念,要改变教师“教”、学生“学”的传统教学的模式。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很多教师没有认识到这一角色定位,对学生自主学习和主导地位认识不够。
2.部分学生对项目化教学不适应
传统“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运用新的教学方法时,很多学生都不适应,认为要自己动手的地方太多,完成不了,或者懒得动手。很多学生主导的意识不强,主动动手去做的意识很差。还有学生对项目化教学有滥竽充数的问题。学生对项目化教学缺少必要的角色认同和主观认识,不少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很快适应角色转换,不按职业岗位角色来要求自己,“滥竽充数”的现象存在,看别人动手参加。对小组或个人完成工作任务一时难以完成,课后不能及时查找资料,作业完不成,有的工作质量层次不齐,逐渐形成了适应项目化的学生学习日益进步,不适应项目化的学生愈加掉队。
3.教学资源还不能完全满足教学的需要
首先,班级学生数量过多,教学组织安排不容易,只能分组实施具体的项目,很难使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独立完成项目或任务。由于人数多确定学生分组也有矛盾,组分得过大,组内少数人做而大多数看,组分得过细,教师指导又不能完全满足,使小组协作学习的效果打了折扣,项目实施过程与质量难以控制。其次,硬件条件不足。学校图书馆专业图书资料不足、部分图书学科知识老化,图书资源和机房数量不够,学生上网查询资料又面临机房不足或时间难以保证等问题,因而查找资料困难较多。实训设备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许多专业教学设备不能满足分组教学需要,模拟法庭建设标准低,又和其他会议设施共用,导致不能完全满足学生训练使用。而学生一般都是拥有着足够的知识储备,却无法在实践中进行操作,缺乏生成实践的场所和办学条件。
(二)以项目化教学提升高职院校办学层次
1.培养优秀的工作者
学生的知识与实践、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是职业教育所关注的。储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也是提高动手实践能力的基础。学生要想拥有足够的工作能力,首先要储备专业知识。其次把学会的知识用到课堂项目中,再实践应用到工作岗位中。再次,知识储备与实践经验相辅相成的理念很重要。因此,项目化教学中,法学课程也是如此,学生不仅要储备专业知识,还需具备自己动手实践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项目化教学的核心任务是将法学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在课堂情境中去解决现实的问题,从而培养和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2.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
通过项目化教学实践,更多的教师将加强自身学习,不仅学习本专业的知识,更要学习借鉴他人的经验方法,不仅要学习课程知识,更要学习计算机、网络等技能,做到“一专多能”,改革创新教学思路,不断提升个人业务素质,进而促进学校整个教师队伍的发展。
3.培养优良的学风建设
学生上课走神,不认真听讲的现象存在。实践中,平时上课不认真容易走神的学生,很具有实践创新能力。这部分学生不拘形式,不遵守纪律,却敢于大胆创新,提出自己的观点。传统的教学反而不能满足他们的胃口,而项目化教学正好迎合了这部分学生的好奇心,从而带动了原本认真但只听不动脑的学生好奇心。在传统的教学中理论知识要记和背,而项目化教学是在实际操作中理解知识。传统教学课堂满堂灌知识,学生死气沉沉记录;项目教学,学生们分成若干小组,在实际的工作场景中完成理论知识的应用,教师做指导,建立了学与用的快速沟通,把学生由被动变成主动参与,让学生创新,提高学习效率,树立了良好的学习风气。
4.建设良好的学校社会单位合作关系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需要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动力,但是一个学科的发展还需要有其内在的生命力。这个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学本身的独特视角,其固有的学科内涵和特点。教育法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简单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三、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
一、教师转变观念,教学中加强渗透法制教育的意识
事实上,在新课改培养目标下,小学数学教材设计了大量生动活泼的情景,许多教学情景都含有潜在的法制教育元素,教育性极强。小学数学教师要树立和强化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观念和意识,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目标。在备课和教学实施过程中积极挖掘数学教材中的法制元素,开展数学教研活动时要将此列为研讨内容。以苏教版小学数学教材为例,如讲授《认识人民币》,通过给学生展示各种面值的人民币,配以图片说明,指出人民币的特征和防伪标记,帮助学生认识人民币,体会人民币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并有机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教学生爱护人民币,勤俭节约。
在教学“轴对称图形”时,可结合课本中练习辨识交通标志哪些是轴对称图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内容,学生通过讨论,增强对交通标志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学习统计知识教学《统计与可能性》时,结合课本练习“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情况摘要”和“上海市的空气质量日报情况摘要”以及对空气、空气污染、空气与人体健康、空气污染指数,以及空气质量状况的介绍,可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知识,教育学生爱护环境。
二、教师加强学习,提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
法律意识的形成源于生活,为了在课堂中渗透教材中所蕴含的法律知识,抓好法制教育,小学数学教师要加强学习和研究,提升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一方面,小学数学教师必须学法懂法,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每位小学数学教师都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列为学习内容,去研读领悟。只有教师知法、懂法,才能在小学数学教学中自觉地向学生讲法,否则就可能对小学数学教材中存在的契机“视而不见”。
另一方面,小学数学教师也要深研教材,善于研究教学活动,在相应教学内容、环节、形式中去发现契机。法制教育不是简单的说教,教师要关注社会与生活,注重调查研究,讲究方式方法,善于创设话题,把法制教育寓于数学教学中,在课堂教学中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如在苏教版教材中,在教学《百分数的应用》时,结合课本中有关纳税习题和纳税知识的介绍,安排学生进行调查,了解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有目的地渗透法制教育,不但让数学教学不再枯燥,也让学习过程更加有趣,学习结果更加有效。
三、教师把握好度,以免将数学课变成法制课
小学数学教学中一定要明确数学知识的传授与法制教育的关系,应以数学知识为主,法制教育为辅。教师在课堂上要把握好度,法制教育不应占用太多教学时间,以免将数学课上成法制课。课堂上,渗透法制教育在内容上要尊重小学生的认知能力,要以数学知识为基础,与实际生活相联系,在分量上要恰到好处,不可为了渗透而渗透,切忌不顾数学知识牵强附会。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要将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把数学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忽视教学内容中蕴藏的法制教育元素。教师要明白渗透法制教育是数学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非设置专门时间来进行法制教育,在课堂中渗透教育的内容根据数学教材内容确定。教师无需改变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也无需重新编印专门法制教材。小学数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没有固定时间,教学中很多内容都可以找到法律知识的渗透点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学方法;策略;方式方法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语文教学
开学初制定语文教学工作计划,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学。在教学中,要因班制宜采用适合本班的教学方法落实到每节课中,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学生某些薄弱的语文能力,应加强培养。如我班的学生,就要注重阅读分析理解能力的培养。于是,除上课多让他们说自己对课文的分析理解之外,我还让学生在课外多阅读书报、课外书,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培养他们的学习语文的兴趣。通过课文中的听说训练,结合学生的日记、作文,培养他们的听说读写能力。在辅导中,对优生则提高要求,拓展学生思维,以求取得更好的成绩,各方面能力得到提高:Ω霰鸷蠼生,教他们学习的方法,来改变他们的学习现状。同时,利用好语文组的教研活动,开好公开课、教研课,听取各教师的评价,以弥补自身不足,提高语文课的教学质量。
二、在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
德育以其方向性贯穿与诸育之中而居主导地位,决定着培养人才的方向,起统帅作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渗透德育显得尤为重要。学期开始拿到语文课本后,要通览教材内容,了解编者意图,针对各类型课文的内容作出统筹规划,制订本学期德育重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达到教育目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创设情景、品词析句、朗读体会、作文教学等来渗透德育。平时,课堂上我们要与学生通过平等交往,拨动“情趣”这根弦,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使学生体验到平等、自由、民主、尊重、信任、友善、理解、宽容,受到激励和鼓舞,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培养了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健全的人格。这样,不仅有利于他们踏上将来的人生道路,而且有利于他们的学习,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运用多种形式,激发学习兴趣
人们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十分赞同这个观点,因为“兴趣”是一种力求探究某种事物,并带有强烈情绪色彩的心理倾向,是学习动机中最现实和最活跃的因素。在学习中,它使学习活动变得积极、主动,并富有成效。他们这个年龄最感兴趣的是什么呢?游戏、故事和活动!所以要让他们对学习内容重视并感兴趣,就必须让他们在玩中学、在活动中学。本着这样的指导思想,在平时的教学中,我们可以将所学的内容编成故事,有时引进音乐、舞蹈、游戏等形式,赋予教学内容以灵与肉,创设情境,让他们在充满生活情趣的课堂中参与学习。当我们在教学中,以“鼓励”为主线,让孩子在成功的体验中获得学习的喜悦、学习的信心、学习的激情和动力时,我们往往会发现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打好语文基础知识
1.重视对学生的文化熏陶和人文感染:作为教师,我们应用学生的眼光看世界,用学生的思维想问题,特别关注学生心灵的成长;我们应尊重学生文化,贴近学生生活,走进学生世界,凭借教材用中华民族文化的琼浆玉液浇灌学生纯洁美丽的心灵,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其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帮助学生在学习语文过程中学会做人。
2.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巧妙地借助学生已有的口语经验和相关的生活经验,使之与所学知识建立联系,寓学于乐,化难为易,既增添学生情趣,又渗透了文化素养的培养。
3.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语文能力的核心是“感悟”,朗读与背诵是“感悟”的有效方法。对于汉语言的精髓,在学生学习书面语言时,一开始就让他们接触这些精品,让他们熟读成诵,不仅能提高学生学习语文的品位和语文素养,而且能增加其文化底蕴,使其受用终身。
五、贯彻课标精神,更新教育观念
作为教师,面对新课标,我们应牢牢树立现代教育的四大观念:一是以人为本,立足每一个学生发展的教育观;二是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的学生观;三是要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教学观;四是加强实践性和综合性,突出开放、创新、充满活力的大语文学习观。
参考文献:
关键词:语法翻译交际法
从中世纪的欧洲人学希腊文和拉丁文所产生语法翻译法起,在外语教学方法上已经历了语法翻译法(脚mmar一ranslationmethod)、直接法(directme小od)、听说法(theaudio一lin只ualmethod)、认知法(theeo即itiveapproach)、交际法(theeommunieativeapproach)、功能法(thefunctional即讲oach)的演变。在现阶段笔者认为,高校的外语教学应从语法翻译和交际法两项入手,提高外语教学质量。
语法翻译法是用本族语讲解,强调语法的作用,强调对词汇和语法规则的记忆和背诵,侧重对原文的理解和翻译。其长处在于利用文法和学生的理解力着重阅读,着重使用原文,提高外语教学的效果。笔者认为这是比较适合有思考力的外语学习,者的方法。丹麦语言学家OttoJes沐rson在他的《为什么母语学得这么好》的文章中曾对学语言的婴幼儿和成人作了一番比较研究,得出的结果是:在孩子这方面无论孩子有多愚笨,对语言都有一个完全的掌握,而在成人那方面,无论成人在其它方面的天赋有多高,大多数情况下,对语言的掌握,都是漏洞百出而且不正确的。如果从这个结果看,我们似乎应采用直接法,也就是以口语材料作为教学内容,强调模仿,主张用教儿童本族语的方法,模仿、反复练习,直到养成语音习惯。讲述中只用外语加手势、实物、图画等直观手法。但直接法恰恰忽略了人的理解力的不同,儿童语言和成人语言的不同。一个儿童头脑的“知识”含量是绝对比不得成人的,成人由于长期思考习惯的养成,已难以象儿童一样运用直接法,因此,针对成人的教学法与针对儿童的教学法不应相同。
对于学外语的成人来讲,使阅读理解成为自己知识结构的一部分是一个更重要的目的,而语法翻译法恰恰给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成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研究空间。成人可以利用学到的语法知识,对原文进行深入的理解。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主谓宾的结构来分析一个较难理解的句子,这时候,就会发现面前的句子似乎一下子变得清晰起来,理解的难度减弱了。可是,我们光能理解是不够的,还要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交流。因此,必须培养由汉语再翻译成外语的能力,才可以说对外语有了初步的掌握。应用语音学家H·G·Widdowson在谈到“语法”和“学会”时说:“对学习者而言,欲知晓语意,则应知晓语法在单词与语境之间所起的作用(what15erueialforleamerstoknow15气how脚nunarfunetionsinallianeewithwordsandeontextsfortheaehievementofmeaning)。”由此可见,语法翻译法忽视了语教学,忽视了语音和语调的教学,过分强调翻译而不利于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
交际法产生于本世纪六十年代。它主要是在社会语言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既要求语言形式和使用规则,还要求学会具体运用,使用真实的语言材料。比如说新闻报导、广告、通知、表格、新闻广播、电话谈话等生活中常见的材料。因此,交际法可以弥补语法翻译法所带来的口语练习方面的不足,我们也可以尽可能地利用直观教学带来的各种好处,列如: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的兴趣,让学生所学与他们每日的活动息息相关。而更加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让学生学会在各种交际中的语音,知道怎样去说,说什么,这恰好迎合了J·A·Fishman等提出的社会语言学的任务“谁在什么场合用什么样的语言对谁讲话(从小。SpeaksWhatla眼u眼etowhomandwhere)。”所谓交际能力正如MiehaelGanale在其文章((从交际能力到交际语言法(FromCommunieativeeompetencetoeonununicativeLa雌u职eped眼。盯)》中所说,是“知识和技巧:在交际能力的运用过程中,知识指的是人们对语音和交际语音运用的其它层面的自觉和非自觉的认识;技巧指的是人们在真正的交流中对这种知识运用的程度有多高。”可见交际法的最终目标是在什么场合说什么话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要以人们的知识积累作为基础。同时,我们在学习中还要分清语言和语言知识的内涵,语言内涵是指能够与不同语言的人进行简单的交流,那么你已经掌握了这种语言的某种法门;而语言知识则不同,语言知识是指系统的规则,这规则可以使一句话听起来语序正确,合乎这种语言的特点。因而,对大学生来讲,仅仅靠浅层次的交际是无法在语言的掌握和运用方面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的,只有掌握了包括语法翻译的语言知识,才能弄懂深层次的交际内容。
综上所述,在外语教学中,应采取博采众长的态度,既让学生对语言能够流利地运用,使之成为有效的交际手段;又要让学生懂得语法翻译的知识,在不断的理解领悟中去体会语言的更深层次的作用。为此,教师在教授一、二年级学生时除了正常的教材,还应让他们多读些各个领域的原著,以适应不同语体的特点,这个阶段也是词汇量积累和扩大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以语法翻译为基础的,其目的就是让他们尝试地进行部分运用;在三、四年级时可以利用视听手段让学生自发地学习在各种交际场合中的语言运用,提高听说能力,使其对语言的掌握从稳健中走向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