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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到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全世界范围内正在经历从传统高碳社会向低碳社会的转型。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减少大气中的碳气体浓度,一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二是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而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大的碳储库,其巨大的碳汇①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Ratnatunga(2004)认为,对于具有碳汇功能的森林资源,其吸收CO2的能力可以为企业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资源的价值不仅仅体现为其传统意义上所界定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更体现为碳固价值。
基于低碳背景下森林的巨大碳汇价值,对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能够使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森林的环境价值,加强对森林的保护,并提高林业生产者的工作积极性。然而,由于当前国内以及国际碳汇市场发育不完善,森林碳汇计量相关技术比较复杂,如何客观准确地评估森林碳汇价值是一个有待于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图在现有评估理论基础上,结合森林碳汇的特点,探析森林碳汇价值的相关评估问题。
一、文献回顾
森林资源的环境价值,早在18世纪就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大都是基于公共产品视角的森林生态效益的评估,包括涵养水源价值、固碳释氧价值、保育土壤价值、净化空气价值、休闲旅游等方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以及我国制定的《21世纪议程》中,提倡对森林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后,1995年侯元兆等出版的《中国森林资源核算研究》首次对林地、林木及森林的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和固碳制氧效益进行了核算。关于森林资源价值评价的方法,大都从揭示消费者的支付意愿着手进行。马中(1999)根据消费者支付意愿方式的不同,把森林资源价值评价方法分为直接市场法、揭示偏好法和意愿调查法三类;陈应发等(1995)通过影子价格和消费者剩余等替代市场技术来评估森林资源价值。
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资源巨大的碳汇价值也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许文强(2006)运用换算因子连续函数法计算得出黑龙江三北防护林第一阶段人工碳汇价值为12.49亿元;李荣、杨婧(2008)估算出糯扎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碳汇量为741.26万吨。学者对森林碳汇量的估测方法可以分为涡旋相关法、蓄积量法和生物量法等,价值计量方法有工业处理成本法、造林成本法、碳税法和避免损害费用法等(邢美华等,2007)。从评估的对象和目的看,现有研究侧重于对一定区域内的森林总碳汇量的价值评估。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森林碳汇功能的资产属性逐渐显现出来。许文强(2008)认为森林未来碳汇流量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归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我国不少学者也提出企业碳资产的概念(万林葳、朱学义,2010;林鹏,2010;张鹏,2011)。因此,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已得到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是当前关于森林碳汇价值评估方面的文献还比较少。
二、低碳背景下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
回顾会计学界和评估学界资产的定义,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评估教材中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笔者认为,在低碳背景下,随着《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法规的出台,森林碳汇功能逐渐成为对森林所有者有价值的资源,相当于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理由如下:
1.森林碳汇是一种资源。拉马迪认为:“资源对人类而言意味着任何形式的能量或物质,这种能量或物质对于满足人类生理、社会经济和文化娱乐的需要都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森林的碳汇能力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森林资源在生长过程中,可以从大气中吸收并储存大量的二氧化碳,从而抑制全球变暖,减少气候变暖带来的损失。
2.森林碳汇功能归属于森林的所有者。森林碳汇功能的载体是森林,该能力是森林所附带的一种生态产品,所以,谁拥有或控制了森林的所有权,便同时拥有或控制了与森林相伴而生的碳汇价值。
3.森林碳汇功能预计能够给其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限定下②,各个国家为了完成强制减排限额,实行了总量-交易控制机制,即国家对国内企业的碳减排量进行了限定,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额度超过其限额,就需要到碳排放市场中购买多余的碳排放信用,反之,则可以把剩余的碳排放配额在碳交易市场中出售,转化为经济利益。这时,对于拥有森林资源的企业来讲,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的碳汇能力显然可以抵消企业碳排放量,或为企业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在碳交易市场进行出售。
4.森林碳汇不具有实物形态。森林碳汇功能是森林所具有的一种功能,该功能依托于森林这一载体,在一定条件下(叶绿素、光能等),与一定的物质实体(水、CO2)相结合,发挥其碳汇功能,该功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只要森林不停止生长,其碳汇功能就会持续。
综上,笔者认为森林碳汇是依托于森林的一种无形资产,它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能够为其拥有者带来长期经济利益。若森林资源的碳汇功能这项无形资产价值长期得不到实现和认可,将会大大低估森林资源的价值,影响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可能还会严重影响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基于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我们有必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为该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交易提供价值依据。为了能够全面客观地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首先要了解森林碳汇价值的影响因素。
三、森林碳汇价值的影响因素分析
森林碳汇价值是碳汇量和单位碳汇价值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其影响因素也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森林碳汇量的影响因素
森林碳汇功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生物学和生态学过程,其碳汇量的大小既取决于森林树种、林龄等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受到造林面积、森林病虫鼠害面积、人为抚育管理支出等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
1.不同品种的林木其碳汇功能不同。由于森林的空间地理差异导致的水热条件以及林分结构和土壤性状的变化,不同品种的林木的碳密度不同,森林的碳汇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异。毕君(2011)就以林分尺度为基础,调查收集了木兰围场六种林分类型的森林碳密度为142.083~218.6947 t/hm2不等,其排序为山杨林>灌木林>白桦林>落叶松林>蒙古栎林>油松林。
2.森林的碳汇功能与林龄相关。森林资源的成长可以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等阶段,随着森林从幼苗到成熟,树木每年的碳汇流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当树木达到最佳生长状态时,单位时间内树木形成的碳汇流量是最大的,当树木成熟后,虽然立木蓄积量达到最大,但树木单位时间的碳汇流量已经达到最低。一般来说,树木的碳汇存量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大,但每年的碳汇流量却是逐渐变小的。
3.森林碳汇功能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不同生长环境中森林的碳汇能力是不同的。因为每一片森林由于生长的环境,比如土地肥沃程度、病虫害的侵害程度、气候的适宜程度等不同,它所吸收的碳数量的多少,即碳汇能力也是不同的。Steven Running发现,湿度增加会使植物孔径放大,让更多二氧化碳进入叶片,使光合作用更快进行。
4.森林碳汇功能受到抚育管理因素的影响。增加森林种植面积、延长木材轮伐期、减少对现存森林的破坏以及增加对森林的有效抚育管理,改善森林的生长环境,这些人为因素能够提高森林的碳汇功能。沈文清等指出,“人为干扰对森林植被碳密度的影响可能远高于气候等自然因素,人们对森林的抚育管理能在增加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其固碳和贮碳能力。”
(二)单位森林碳汇价格的影响因素
森林碳汇价值的重要评价参数是碳汇价格,单位一般是元/吨碳。评价的目的不同,碳汇价格的确定方法也不同,可以有影子价格、工业减排成本、碳交易价格、碳税价格等。其中,影子价格一般是考察森林碳汇对国民经济和气候变化的贡献,而如果进行经济评价,则并不适用。后三种价格中,工业减排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是不同的,是工业企业自身进行碳交易决策的依据;而碳税价格虽然比较稳定,但是不能反映碳汇的公允价值。碳交易价格最能反映碳汇的市场价格,且市场上已建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国家信托、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和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四个比较有规模的碳交易所,我国也逐渐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环境交易所,但是碳交易市场还是处于形成阶段,碳交易价格波动比较大,容易受到全球碳经济和政治博弈、全球经济形势和碳供需关系、金融市场投机资本和碳交易市场成熟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江璐林,2011)。
四、森林碳汇价值评估前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我们在进行森林碳汇价值评估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森林碳汇量的监测计量方法等几个问题。
(一)评估基准日
碳交易市场确立后,全球碳交易发展迅速,但碳交易价格波动比较大。2006年4月中旬,欧洲气候交易所每吨碳交易价格高至30欧元,但到5月中旬就跌至10欧元,2007年的期货价格甚至降到了4欧元。2009年平均价格约是2008年平均价格的1.6倍。由于碳价格波动剧烈,评估时要首先确定评估基准日,选择评估基准日的碳汇价格作为评估依据。
(二)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准则,“一般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同样,当发生碳汇交易、森林产权变动或生态效益评价时,就涉及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由此,笔者把评估目的分为碳汇交易评估、碳汇林交易评估和碳汇功能评价三种。
当前碳交易市场的标的物分为碳减排量和碳排放权两种,前者是指《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③(简称CDM)下,对CDM项目所带来的碳减排量的项目型交易;后者是指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配额型交易,该交易一般采取总量-交易控制机制来实现,以年为单位来分配配额,如果当年企业的碳排放额度超过其配额,就需要到碳排市场中购买多余的碳排放权,反之,则卖出多余的碳排放权。由此,笔者又把碳汇交易评估分为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和配额型碳汇交易评估,前者是对CDM项目下的森林整个生命期内预计的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后者只是对森林某年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森林碳汇的评估目的不同,森林碳汇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也不同,具体表现如下:从项目型碳汇交易角度看,评估对象是一定区域内森林在未来生命期内的预计碳汇流量,不是森林实物量或其当前的碳汇存量。从配额型碳汇交易角度看,评估对象是一定区域内森林在某一年或时间段内的碳汇流量,而不是森林未来整个生命期内的碳汇流量。从碳汇林交易评估角度看,评估对象包括森林实物本身及其碳汇功能两部分,是对一定区域内森林的实物量和该片森林未来生命期内的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从碳汇功能评价角度看,是对一定区域内森林的总碳汇量的评估,评估对象既包括森林某一时刻的碳汇存量,也包括其预计的未来碳汇流量,这是基于社会角度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评估,现有的大多数关于森林碳汇价值评价的文献(许文强,2006;郗婷婷,2006等)均属于对森林碳汇功能评价。
从各种评估目的下评估对象的不同可以发现,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和碳汇林交易评估符合“经济资源观”理念,认为资产价值取决于其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现值,是对价值的公允评估;而配额型碳汇交易评估是对某年或某一时间段内的森林碳汇流量的评估,评估的是某一阶段的贡献价值;而森林碳汇功能评价并不仅仅注重森林未来碳汇流量,更是对森林当前碳汇存量的评估。
(四)森林碳汇量的监测计量方法
森林碳汇监测计量是林业和生物学领域的范畴,考虑到该工作是进行森林碳汇价值评估的重要环节,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可以借助外部林业或相关专家的帮助,以客观准确地计量森林的碳汇量。我国国家林业局为规范碳汇项目的计量与监测方法,2010年出台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我们进行森林碳汇的计量和监测提供了参考。当前森林碳汇监测计量的方法很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生物量紧密相关的反映碳蓄积量的方法,包括蓄积量法、生物量法和生物量清单法;另一类是利用微气象原理和技术测定CO2通量,再进行碳储量换算的方法,包括涡旋相关法和涡度协方差法等。各种方法对森林碳汇量的测度成本、精度等都有所不同,比如蓄积量法由于以森林蓄积量数据为基础,可以充分利用大规模的森林资源清单资料,适合于大尺度的森林碳汇量测算,但该方法容易忽略森林地下项目的碳汇量,使得统计结果出现较大误差;而涡旋相关法能够长期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通量测定,并且测量精度高,但是该方法需要精密的仪器和一套特殊的系统,测量成本也较高,且不宜对大尺度、宽范围的森林碳汇量进行监测。因此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要根据评估目的和范围、项目尺度大小、监测成本和精度要求选取合适的碳汇监测计量方法。
五、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方法
当前开展的森林碳汇价值评价多是基于森林碳汇功能评价角度的事后评估,缺乏以碳汇交易或碳汇林交易为目的的事前评估。在此,笔者结合资产评估相关理论,以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为例,探讨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如何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从成本取得和成本构成的角度对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其评估思路是以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值,扣除资产从形成并投入使用至评估基准日这段时间内的各种损耗来得到资产的评估价值。由此,森林碳汇评估值是以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重新获得最优状态的森林碳汇功能所需要的成本费用,扣除森林当前的碳汇存量。由于森林碳汇功能是伴随森林实体而存在的,因此如何将营造碳汇林的成本进行分解,以确定森林碳汇功能的成本是该种方法的难点。本文借鉴万道印和周建宇(2011),首先计算采用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与被评估碳汇林相类似林分所需成本费用;然后计算采用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计算当地营造与被评估碳汇林收获量相类似的普通用材林所需成本费用;最后二者相减得到营造森林碳汇功能所需要的成本费用。该种方法为获取碳汇功能的成本提供了一种思路,由于普通用材林与碳汇林在树种结构、经营期限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实际评估中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成本法评估的原理是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而对于与森林资源相伴而生的碳汇功能,随着森林从幼龄林长至中龄林,其碳汇功能逐渐变大,这期间需要的森林抚育支出也比较大。在中龄林向成熟林的生长过程中,森林碳汇功能逐渐达到最优,而所需要的抚育支出可能逐渐变小。因此,成本法比较适合对人工种植的中幼龄林的价值评估,因为该阶段对森林碳汇的抚育支出较大,而森林的碳汇功能还比较小,比较符合成本法的评估原理。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以活跃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为基础,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调整来得到被评估资产评估值的方法。利用市场法评估森林碳汇价值的步骤是:第一,在碳汇交易市场中寻找与被评估森林品种、树龄相同或相近的参照森林;第二,找到被评估森林与参照森林在碳汇功能的差异因素(比如种植面积、病虫害侵害面积、抚育管理支出和时间因素等);第三,在参照森林碳汇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各项差异指标,得到初评结果;第四,对初评结果进行分析,结合统计分析或其他分析方法判断结果的合理性;第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到森林碳汇的评估结果。
应用市场法评估直接利用市场成交数据,评估值更为客观,评估结果也易于理解和接受。但该方法的关键是:其一,存在碳汇交易的活跃市场;其二,在该活跃市场中找到可比案例。而当前碳汇市场交易中,森林碳汇交易量和交易额都非常低④。很难找到近期成交的可比案例,这给市场法的应用带来困难。不过在现有评估案例中,也有相关专家通过构造虚拟市场,通过询问、调查消费者对于不同森林碳汇功能的支付意愿,来确定碳汇的虚拟市场价格。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利用该方法评估森林碳汇价值的步骤如下:第一,根据森林碳汇流量的历史数据,合理预计被评估森林未来期间的年碳汇流量,再乘以单位森林碳汇价格,得到预计的森林未来各年的碳汇收益;第二,合理预计森林能够创造碳汇收益的期限;第三,根据获取森林碳汇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大小预计合适的折现率,一般可以采用林业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作为折现率;第四,采用折现技术,对森林碳汇预期的未来收益进行折现,得到森林碳汇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
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关键是预计森林碳汇未来期间的碳汇收益,适合于森林碳汇功能稳定的中龄或成熟林的碳汇价值评估。该方法认为森林碳汇的评估值取决于未来期间森林碳汇的预期收益,未来期间森林碳汇功能越强,森林碳汇价值越大,这是对基于“经济资源观”的资产价值的直接估算。需要注意的是,碳汇收益额是森林碳汇未来预期的客观收益,而不是其历史收益或现实收益。
六、结论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法规形式确立对发达国家强制减排约束以来,森林碳汇功能逐渐从最初的生态价值变得具有商品价值。尽管当前我国的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还不能进入国际碳汇市场交易,但随着我国对企业碳排放权的管制和碳交易市场的不断规范与完善,森林碳汇价值必将得到大家的认可。森林碳汇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在低碳时代我们需要逐步探索森林碳汇资产的评估技术。由上文分析可知,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时各有利弊,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要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可搜集到的资料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Janek Ratnatunga,Stewart Jones. An InconvenientTruth aboutAccounting:The Paradigm Shift Required in Carbon Emissions Reporting and Assurance[R].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Anaheim CA.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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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许文强.森林碳汇价值评价――以黑龙江三北工程人工林为例[D].西南林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45-47.
1.1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根据我国森林资源相关质量等级的评定标准,可以将生态景观综合调查因子主要内容归纳为景观质量评价因子、环境质量评价因子、开发条件评价因子。以森林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为例,内容如:地文、水文、天象、生物、人文资源的评价(典型度、自然度、吸引度、多样度、科学性)及其等级,相关组合和旅游特色的评价;大气、水质、土壤质量,空气负离子、空气细菌含量,公园面积、区域条件、交通、基础设施、适游期等。固碳作用。对森林固碳效益的测度分两个部分:年积累量和现存储量。固碳作用的具体测算也分为两部分:①要测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固碳总量;②要考察其释氧总量。对两部分的评估值加和方为森林的固碳作用总经济效益。
1.2生态景观综合评分及分级通过蒸发量、森林固碳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综合效应来测定被评估森林对当地气候的影响。也可采用机会成本法,即通过对地形相似地区为维持与本地区相似的气候环境所付出的成本来测算被评估森林对气候调节的经济效益。依据生态景观综合因子调查,参照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对各项指标的评价等级进行数量化,依据数据化得分值确定评估区生态景观资源质量等级,从而起到调节气候的作用。此外,还可以维持生物多样性。其经济价值的确定,采用机会成本法:通过对每种动物的生活密度、人工饲养成本、成长周期等数据的计算得出被评估森林维护物种生存降低的人工支出,再考察被评估森林物种多样性情况对其进行折现,可得因被评估森林存在降低人类维持生态多样性的成本,即森林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2森林资产核查方法
2.1传统的资产核查方法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要求,有效的森林资产清单应依据规划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林业部门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的档案资料编制。因此,森林资产核查方法可采用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全面核查法。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完成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重点将转向以林农为主体的小范围资产评估,在生产实践中全面核查法将广泛使。
2.2新形势下森林资产核查方法新形势下森林资产核查方法是在传统方式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对生态和社会效能的核查。如植物生物量、植物贮光能系数、土壤侵蚀情况、土壤理化相关数据、森林调蓄相关数据、森林旅游相关数据等,以及风景等级评定相关的核查内容,如森林景观质量、环境质量、开发条件等相关资料。在评估调查范围内,新增森林资产核查内容存在以下特点:核查内容不可能全部小班同时存在,小班内分布情况不均衡,部分因子没必要全部核查。针对此特点,资产核查方法也应作出相应变化,除传统资产核查方法外,设置调查样点和布设踏查线路等典型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样点核查内容主要有:大气、地面水、土壤、负离子、空气细菌、土层厚度、枯枝落叶厚度等。线路踏查的核查内容主要有:景观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土壤侵蚀类型等。
3森林资产价值评估
3.1生态效能价值森林景观资源在环境、生态和美学上都有极高价值。森林景观属公共商品,没有交换市场,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可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核算,或采用模拟市场价格进行核算。评估依据森林生态小班资产明细统计内容、评估时期各种生态效能单位价值、评估时期资本化率、其它相关部门资料调查数据,按照国内外评价森林生态价值的流行方法,可测算“政府层面”森林生态价值,视具体项目评估此价值可同林木商品价值同时计入林木价值。以生态损失评估为例,其生态效能“政府层面”评估结果如:森林吸碳、放氧、保土保肥、调蓄、贮能、净化大气、生物多样性保护、减灾、生态旅游等价值。
3.2社会效能价值该指标测定应通过对被评估森林的科研贡献大小折算成经济效益,对其折现并加总即可得被评估森林的教学科研价值。对相关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可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等方式进行。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生态旅游方面。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娱乐和休闲的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渴望亲近自然,调节紧张的工作节奏,舒缓心情,使身心放松。对该指标的测定可直接通过其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所获得的营利收入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收益能力,对其折现求和,即被评估森林的生态旅游价值。
4结束语
论文摘要: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通过对三种方法的比较研究,能够在以后的评估工作中选择最合适的评估方法,以便对被评估资产作出最合理的估算。
资产评估,顾名思义,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这项工作既有客观性,既要考虑资产客观存在的现实状况,又有主观性,即评估人员要评估对象的现状及其获利能力进行分析判断。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结合,要求资产评估具有一套与其他工作或学科不同的特定方法。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实际上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区分不同情况下应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与成本法的比较
(一)计价标准的比较
1、收益法的计价标准
收益法的计价标准是收益现值标准,即是以收益现值来衡量资产评估价格的计价标准。把企业或其他某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整体(或单项)资产投入流通,是本金的流通,他的计价应该是对于其获利能力的计价,使用收益现值标准。在本金的流动中,资产可以按照他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评估,也就是说,他的评估依据不是收益现状,而是与其在未来正常经营中可以产生的收益。所以,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前提之一是资产的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含义是企业持续经营,他所产生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和适应社会的需要,并从中产生受益。显然,只有在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资产才能带来剩余产品的价值,才能带来收益,才有适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
2、成本法的计价标准
成本法的计价标准是重置成本标准,即用重置成本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重置成本是指以现行市价重新计算的购置某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原始成本不同,主要表现在计价所依据的市场物价水平不一呀,原始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初构建该项资产的市价水平,而重置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前的市价水平。资产的加价固然有该项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历史范畴,它随着在生产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资产的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差异很大。会计核算以原始成本为依据,折旧计提偏低,就会产生资产价值补偿不足、产品成本核算偏低、企业经营收益虚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重置成本对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此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就比较符合实际,因为它能随着物价上涨使资产的价值损耗得到相应的补偿,保证经营收益的正确实现。所以说,以重置成本为计价标准,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克服了历史成本计价对于物价和技术变动的不适应性。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1、收益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1)企业股权变动。企业股权变动所涉及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它比单项资产要素的加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因它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流通,所以它的价值评估只能用收益现值法。
(2)房地产及资源性资产。房地产价值一般表现为交换代价的价格,同时也可表示为使用和收益代价的租金。房地产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本金与利息的关系。在工商领域里,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实际上涉及地租收益的转移,其价值尺度是按照地租来度量的,因而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各类资源性资产,如矿藏、草原、水源、森林等天然资源,其价值是通过收益来实现的,因此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3)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对于知识性无形资产,作为劳动成果,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对于有形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的运用可以使有形资产的收益能力产生很大的增量,它所带来的追加收益可以单独评估。并且,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的垄断性,所以它的价值往往以由他带来的追加收益来衡量,适用收益现值标准,这是单项无形之产于单项有形资产买卖所具有的根本区别。
2、成本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重置成本标准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是适合的,如资产的抵押、保险与赔偿,以及我国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于我国充分发育的资产市场尚待建立和完善,应用其他计价标准的客观条件不成熟,所以单项资产买卖的价值评估广泛地采用了重置成本标准。即使在企业整体转让的场合,也要应用重置成本标准队分项资产进行估价,提供重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价格资料。
(三)决定评估价值的基本因素比较
1、在适用收益法的场合,资产的评估价值取决于预期收益额的本金化率。在资产评估中,收益额可以分为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期间又有税前、税后、息前、息后之分。从投资回报的角度看,净利润是所有者权益,利息是债权人的收益。企业的资金来源按照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一类是所有者权益。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是含长期负债在内的全部投资,它的收益现值就要按扣税利息加上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额计算。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如产权接受方承担全部债务,栽植需要购买所有者权益的场合,它的收益现值所依据的收益额只能按照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计算。总之,明确收益的边界和内涵,对于收益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本金化率是受益于资产之间的比率。在资产评估中,适用本金化率的选择与确定,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根本上说,适用本金化率取决于社会平均本金化率,在具体测定时,一是要考虑投资的无风险利率,它相当于投资的最低机会成本,在我国一般可采用国库券利率。二是要考虑该行业和该企业的风险因素,即风险报酬率。
2、在适用成本法的场合,资产评估的价值取决于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重置全价扣除贬值后的余额。重置全价又称为完全重置成本,在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它可以分为复原完全重置成本和更新完全重置成本。复原完全重置成本是在原资产购置的全部成本核算资料基础上,按照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的重置价值计算的,它仅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更新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以现时价格构建相同功能的全新设备所需的成本。这里,不仅考虑了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还考虑了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重置全价的影响。
(四)收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与联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资产评估业务属性分别与两大市场——要素市场和本金市场相关,所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是两大根本不同的股价标准,不得任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收益法是反映本金市场等价交换特征的计价概念。本金的流通,其产出是收益。在收益法的应用中,评估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即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折现值。而重置成本作为投入过程的资产计价,反映的是资产作为生产资料在再生产条件下的价值。从投入过程看,资产价值包括资产购置价值,采购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即维持资产在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均是决定资产价值的因素。
但是,收益法和成本法也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既反映在价值基础上,以反映在资产业务的关联上。因为从全社会的范围看,收益现值总额总是与相应的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总额相适应的。个别企业的收益现值与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时有超额利润或经济性贬值引起的,亦即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的重置净价和超额收益,评估企业收益现值。
另外,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尤其是对于产权变动的各项业务,都要同时提供资产重置成本清单,为折旧、保险等业务服务,或为其他配套工作服务。
二、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比较
(一)市场法的计价标准
市场法的计价标准是变现净值标准。变现净值标准是用变现净值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变现价格是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例如,机器设备在生产资料市场上正常流动,它的现行市价就是变现价值。非公平市场价格,如迫售价格或优惠价格尽管也是变现,但不能算作“变现价格”。
此外,对于企业或整体资产买卖,也有公平市场和公平市价,但它属于本金市场的业务范围,其价格在本质上与要素市场不同,所以也不能称为“变现价格”。总之,在资产评估中,变现价格特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的先行价格。
变现净值与变现价格属同一范畴,它是变现价格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变现费用是指为使资产变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资产拆除费用,按照出售需要进行整理、装修和包装的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费用。
由此可见,变现净值取决于变相价格和变现费用。变现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受资产再生产价值的影响。资产再生产价值即指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相应功能的资产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与重置成本一样要考虑的因素。其次是受自产自己的功能状态和损耗情况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是受市场条件、供求关系情况的影响。所以说,变现净值的评估是高度的市场化的评估,直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计价标准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市场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要求其余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不但在市场上存在潜在的买主,而且在市场上能够搜集到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交易资料。因此,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业务,主要是单项生产要素的交易,如买卖设备、原材料,用单项生产要素做投资参股、合作经营等。在课征财产税和遗产税方面,一般也以现行市价为水急。而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是被评估资产必须能带来收益,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适用评估业务方面的区别。
(三)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因素
决定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收益额、本金化率等。而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一个公平市场,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这里的公平市场首先是指各经济主体之间平等地交换商品、平等的参与各种市场竞争,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特权的任意干涉,没有垄断,没有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没有拉关系走后门的干涉的市场。其次是指买卖双方都要有充分的时间,买方有充分的时间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卖方也有充分的时间选择适当的买主,以使资产价格更高一些。而活跃的市场,就意味着被评估的资产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要有市场,不仅要有潜在的买主,而且要有可比的对象。
(四)收益法与市场法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收益法是将被评估对象作为一种获利能力而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因而它是用于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评估。以企业整体参加以下活动,如企业经营评价、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应采用收益法;但项资产在可以单独计算预期收益时也可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评估方法,它主要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以主要优点是:l能够较真实、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2在投资决策时,应用收益法的得出的资产价值较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其主要缺点是:1预期收益额的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2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市场法是在公平市场条件下,通过对被评估对象和在市场上出售的、与其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异同比较,调整差额,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概括地说,迄今本思路是就是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爱萍古代评估资产。
由于市场法是以同类资产销售价格相比较的方式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的,因此。运用这一方法时一般应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经常有类似资产的交易,市场所反映的资产价格信号真实、准确、正常;二是要有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作参照物。参照物不能是单一的,一般应在三个以上。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其重估价值一般较为准确,但是,市场法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并以能够相互比较的资产买卖在同一市场或地区经常出现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生产资料市场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资产交易并不多见,故资料收益较为困难,因而市场法的实际运用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市场法是从卖者的角度来考察被评估资产的
35变现值的。资产重估价值的大小直接受市场的制约,因此,它特别适用于产权转让或重组时数据充分可靠。市场活跃的资产。
市场法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动因素,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评估时的市场价值;市场法的缺点是,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而且须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需要有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如缺少可比参照物及其对比数据,这种方法就难以运用。
如何支撑人民币国际货币地位,保证国家战略利益安全,成为重要课题。我国的黄金储备仅1050吨,美国有8453吨,虽然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早已解体,但是战略资产储备仍然是国家货币信用背书。这中间7400吨的黄金储备差距如何弥补?文物艺术品金融资产化课题组组长、天禧阁博物馆馆长陈旭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拥有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文物艺术品――‘文化黄金’,这是货真价实的‘硬黄金’,文物艺术品将逐步作为黄金的重要补充,成为国家货币信用背书。”
由国际货币金融秩序的动荡情况也可看出,如今各国货币都缺乏战略资产支撑。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我国的实体产业低迷,虚拟经济泡沫巨大。无疑,文化强国策略正当其时,而文物正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现在文物界缺乏的就是规则,一旦规则确立,传承有序,利用得当,文物艺术品资产化每年能持续释放十万亿人民币的存量资产。”国内首家获得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资质的六维辩证文物物证鉴定研究所所长王晖向记者表示。
问题是,文物艺术品资产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才能与实体产业相结合创造出难以估量的绿色GDP?
企业博物馆
成征信载体
按照国际惯例,凡距今约100年由人类创造和生产的,具有历史、科学与艺术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叫做文物艺术品。其具有文物、艺术品和金融资产三重属性。其价值是文物艺术品本身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商业价值的综合考量,具有货币价值的超浓缩性,比如,元末明初青花瓷中的绝品佳作萧何月下追韩信梅瓶价值接近2700公斤黄金。
而博物馆本身就是典藏、陈列和研究人类文化遗产的场所,能起到凝聚历史、积累文化、聚集财富、传承品牌的作用。根据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新《博物馆条例》内容显示,倡导建立民营博物馆,并鼓励民营博物馆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载体。
正因为如此,各界学者不约而同关注文物艺术品资产化,这不仅是缓解文物艺术品界乱象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提升企业文化和企业形象,开拓文化产业的必由之路。陈旭认为:“博物馆将成为现代企业和新一代富豪的标配。”
试想一下,相较于国内品牌的产品,为什么国人偏向于选择国外品牌?应该是除了质量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信用。人们相信国外品牌的信用。这同样也是实体产业维系艰难的原因之一。以文化资产传承为核心的博物馆征信体系恰好能解决这个问题。对此,文物艺术品金融资产化课题组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博物馆成为企业文化和企业信用的背书,并成为企业文化传承、品牌提升,企业融资担保的综合信用体。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这样4种方式来建立博物馆,一是企业自行整合原有藏品;二是企业收购藏品;三是与收藏机构合作;四是与机构产业化合作。玫茵堂推出的博物馆孵化项目体系,搭建起收藏机构、品牌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纽带,提供专业化的博物馆孵化平台。通过民间藏品备案登记大数据平台整合民间藏品资源,通过鉴定,梳理藏品脉络,整合藏品成为系列,进行深度文化挖掘,与实体品牌企业对接,设立与实体产业相匹配的主题博物馆,比如酒文化博物、茶文化博物馆、自然医学博物馆、能源博物馆、数字博物馆、金融博物馆等,为品牌企业打造专项博物馆。博物馆设立过程中,对藏品进行资产评估,再根据评估后的资产增设股权。以此实现文物艺术品的资产化,达成文物艺术品与实体产业对接。
以酒这个门类来说,人们比较熟悉的是状元红、女儿红,这里面实际上是寄托了父母对儿女最美好的祝愿。在北方,还有陈年老酒的含义。在山西杏花村,状元红、老白汾酒、竹叶青酒、白玉汾酒、玫瑰汾酒并称为杏花村五大名酒。白酒祖庭博物馆,其里面收藏的带铭文汾酒瓶中,就有状元红、杏花村、状元红等铭文,是历史的见证。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珍贵酒标、酒具和文献佐证。不仅挖掘了中国酒文化传承脉络,还提升了汾酒品牌。以此为可查可见的载体,相关酒业企业家便可以以此为品牌打造企业的文化内涵,让消费者心中有明确认知,从而带动消费。
作为博物馆孵化机构,玫茵堂后期还负责博物馆管理,企业品牌文化开发,衍生文创产品开发,企业信用监督等工作。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玫茵堂博物馆孵化的项目受到企业和收藏家的好评,目前已经吸引了100多位收藏家参与。
以博物馆孵化为核心,带动文物艺术品资产化产业链发展,涉及文物备案登记、文物鉴定、价值评估、藏品交易、藏品租赁、文物艺术品金融、文化产权开发、衍生品开发、国际文化交流、媒体等产业发展。其中,文物鉴定,文物价值评估成为奠基性工作。
配套鉴定真伪体系
众所周知,文物艺术资产的增值性是其他资产所无法比拟的。一方面,文物艺术品资产化将带动国内投资市场快速发展,巨大的投资需求将大幅提升金融资本效率,改变社会经济面貌。另一方面,文物艺术品在国际上也有很高的认可度,会吸引大量海外资金追逐,再通过制度化疏导,将凝聚成巨大的资金池,也能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完全统计,在全世界47个国家、200多家博物馆的藏品中,有中国文物164万余件。中国文物艺术品成为世界财富是个无法磨灭的事实。
这一切的结果都需要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即文物艺术品的鉴定。
一提到文物艺术品,造假是绕不开的关键词。造假者会千方百计根据文物特征仿真,拍卖场上假拍和拍假成为常态,这些无不令人寒心。
文物艺术品可以复制局部特征,不可能完全以假乱真。“文物艺术品的美学特征、工艺特征、时代特征、化学成分、光谱特征、微观自然老化痕迹等方面无法全面复制,在六维十八步三论系统化司法鉴定体系面前,仿品终究原形毕露。”王晖说。
六维辩证文物物证鉴定研究所成立于2012年,王晖表示,在此研究所成立之前,就已经具备自己的研究团队,并已经开展研究十余年,有研究成果“六维十八步三论”技术和自己的鉴定设备。
王晖进一步表示,仅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这一环节就有非常严格的准入条件。比如,必须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此外,司法鉴定还需要遵循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5个方面的条件。
更加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民间还有大量珍贵文物,这些文物也需要身份确定和保护。这就必须有民间文物备案大数据系统,这也是同步于六维辩证文物物证鉴定研究所建立的中国文物司法鉴定认证备案中心,在2015年6月16日开始实际认证备案工作。
王晖表示,凡经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确认了文物性质身份的民间文物,报送中国文物司法鉴定认证备案中心,经审查核实后,中心便将此身份信息录入备案中心的大数据库系统,以备客户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验真查询。该系统可在开展文物交易后,变更所有人信息,同时还有可逆查文物在交易途中是否被调包更换。
目前这套系统已经成熟运作了一年时间,形成了民间文物从甄别真伪、司法鉴定、确认身份,然后审查验证到最后备案的合理、合法、有序的管理机制。
形成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
同样一件文物艺术品,在喜欢者眼里可以是无价之宝,其愿意掷重金购买,在不喜欢者眼里,也许不值一文。当文物艺术品走向资产化之时,这些文物艺术品的价值应该如何界定?
科学的文物艺术品价值评估体系至关重要,其包括文物艺术品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文物艺术品评估程序准则、文物艺术品评估实体准则。文物艺术品具有基准价值高、稳定增值、隐性升值、价值弹性空间大、价值影响要素复杂的特点,与其他资产评估相比,具有重大差异。系统科学的文物艺术品价值评估体系,是打造循环文化产业链、文物资产证券化,保证文物资产价值稳定增值的核心基础性工作,对文物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中艺金控、九鼎评估等评估机构,已经有这方面的实践。王晖认为,“多年来,西方艺术品体系的运作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体系让我们去参照、复制、使用。”多年的抵押和拍卖形成了各种门类、档次、时期的价格趋势标杆。交易的过程也是在欧美体系认可下进行的,具有国际法律效应。“这些数据都可以作为依据来进行价格评估以及趋势分析。”
以玫茵堂文物艺术品价值评估体系为例,其是在分析大量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文物艺术品资产化的特定需要,制定了相对均衡、规范的文物艺术品价值评估体系。
关键词:贷款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林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2-007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18
长期以来,农民贷款难、贷款贵一直是困扰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难就难在农民手中没有银行认可、方便流转的抵押物,贵是银行需要提高利率弥补因发放信用贷款或信用担保贷款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关键还是抵押物缺失问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需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把农民手中拥有的林地、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等资源变成可抵押可流转的资产,使其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作为农民手中最大财富的林地、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将真正发挥融资抵押物的作用。国内浙江、重庆、辽宁、江西、陕西等地已就农村“三权”抵押贷款①先行开展试点,为解决“三农”资金需求进行了有益探索,有许多经验可供借鉴[1]。
一、浙江丽水及重庆永川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情况
(一)发展概况
1.浙江丽水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发展情况。丽水早于上世纪90年代便探索开办农房抵押贷款业务,2006年和2013年分别开始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丽水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余额合计为45.5亿元,不良率为0.2%。其中,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1.24万笔、94.3亿元,剩余3.31万笔、36.2亿元,不良率为0.15%;累计发放农房抵押贷款1.21万笔、26.2亿元,剩余2499笔、9.2亿元,不良率为0.4%;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是2013年末刚发放的,目前仅有7笔,金额及余额均为1298万元,没有发生不良。
2.重庆永川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发展情况。根据重庆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永川区于2011年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开始在辖区组织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截至2014年4月30日,永川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余额合计为9.4亿元,不良率为0.3%。其中,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3笔、10.6亿元,剩余18笔、7.1亿元,不良率为0.1%;累计发放农房抵押贷款873笔、3.1亿元,剩余408笔、1.5亿元,不良率为1%;累计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21笔、3.4亿元,剩余121笔、8570万元,不良率为1%。
(二)好的经验及做法
1.政府强力推动。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明确确权登记部门,规范了抵押、登记、转让、处置等程序。二是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金融办、农业、林业、国土、住建、人行、银监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三是对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分解落实,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督促、检查及考核工作。四是出台奖惩激励措施。比如丽水将考核情况与村两委的工资报酬挂钩,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丽水财政还按每年抵押贷款新增额的2‰用于奖励银行或担保机构。重庆市直接下达行政命令分配任务,永川区每年表彰农村“三权”融资工作先进单位,按贷款发生额奖励相关部门1‰的工作经费,镇街1%的工作经费;而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则给予通报。
2.引入担保、保险、财政扶持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一是积极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丽水及永川均重视发挥担保机构对于缓释风险的作用,有助于打消银行方面的顾虑,帮助农户顺利获取贷款资金。重庆市政府全额出资30亿元成立了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专门为“三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永川区政府也成立自己的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近6成“三权”抵押贷款均由担保公司负责担保,再由农户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丽水也在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包括加快发展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互会员制信用担保机构以及再担保机构等。二是引入保险保障。丽水不仅实现了水稻、油菜、森林、农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全覆盖,还开展了食用菌保险、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试点工作,首创“政银保”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的贷款模式,在保险创新和服务民生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出台财政补偿政策。重庆市、区县两级财政出资7亿元,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5%,其中市级承担20%、区县承担15%。除此之外,永川区财政还另外投入1500万元设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把对金融机构的补偿比例由全市的35%提高到50%。丽水财政则按贷款余额5‰的比例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银行或担保机构在抵押资产追偿后仍形成本金损失的部分进行一定补偿。
3.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丽水在全市范围设立了2114个农村金融服务站,为村民提供小额取现、理财咨询、金融知识宣传、协办农户贷款等服务,并将贷款的品种、条件、流程等相关内容在宣传栏上,方便村民在家门口查阅相关知识,获取金融服务。永川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一是在《永川日报》和手机短信上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宣传开展“三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主要工作内容和具体办理流程;二是每天12次在永川电视台四个频道滚动播放宣传“三权”抵押贷款及咨询电话;三是通过各镇街广播站每日播放“三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四是印制近10万份通俗易懂的宣传单分发至各镇街;五是会同区农委、国房局、林业局、区财政局组织区内各涉农金融机构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进行贷款对接,现场讲解贷款政策,解答业务办理疑问;六是结合“送金融知识下乡”宣讲活动,深入镇街、村社、企业,大力宣传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
(三)存在的难点
1.法律限制。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农村“三权”可以进行抵押或是通过抵押方式进行流转,更多的是隐含的限制。《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抵押。尽管各地为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制订了一些地方法规,提供了一定的司法支持,但其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如果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律,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此银行及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少顾虑和担忧[2]。
2.价值评估难。农村“三权”由于长期没有进行有效流转及买卖,其价值评估缺少经验及标准。加之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两个风险,对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全面性要求较高,导致这方面的评估人才较为缺乏。比如林权评估,相同树种不同年龄价值不等,相同年龄不同树种价值也不同,人工林和原始林价值差异也很大。评估人员不仅要懂得林木价值评估知识,也要熟知土地评估知识。目前,各地尚未对农村“三权”建立统一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以及操作程序,银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数量少,评估费用高且存在道德风险,可能损害农户利益。比如重庆有一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100万元,光是评估费就得2万元。重庆永川部分业主甚至由于无法承受高额的评估费用而放弃申请贷款。
3.流转处置难。这是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面临的最大难题。尤其是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一旦形成不良,资产处置变现将遭遇诸多难题。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房屋转让原则上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进行,限制了抵押物流转与处置变现。比如重庆市原计划出台农村“三权”不良资产处置办法,但将近4年过去了还一直搁置着,足见其面临的法律障碍实难逾越。二是目前各地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善的农村资产流转体系及交易平台。比如丽水和重庆均设有林权交易中心,但其余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至今尚未建立,直接影响农村“三权”抵押物的流转和银行债权的实现。三是处置农村产权还面临人情世故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集体土地只能在本村的农民中流转,但同村人一般碍于面子没人愿意接手,因此这些房产在处置时一般难以实现,对银行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海南省三亚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现状
迄今为止,海南省三亚市尚未开办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但相关准备工作譬如确权工作已先期开展,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有望率先开始实施。
(一)林权抵押贷款情况
2013年7月,银监会及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2014年3月21日,海南省三亚市出台了《三亚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三府〔2014〕52号),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的法规准备已基本到位。目前海南省三亚市也已经完成全市20万亩林权的确权工作,除了市林业局尚未配置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外,海南省三亚市已初步具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情况
根据海南省三亚市住建局反馈的情况,海南省三亚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工作已于2012年12月基本完成,共确权42753户,面积361万平方米。但目前我市并未在完成确权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农村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登记、管理、处置等办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情况
海南省三亚市农业局正在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目前已完成所有约20万亩承包地的测量工作,颁发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2万本,占应确权总量的50%,预计2014年末将完成海南省三亚市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与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情况相似,海南省三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关登记、管理、处置等办法仍未出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三、在海南省三亚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架构
一是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二是要制定工作计划及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执行到位。三是完善牵头协作机制,指定牵头单位统一协调各部门分工,统一负责督促、检查及考核工作,杜绝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四是加强政府、银行及法院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确保“银行愿贷款、农户能融资、处置有保障”,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二)整章建制,出台登记、处置、财政扶持、风险补偿等系列政策
国内一些地区先行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已有数年,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及做法。我们应整合参照浙江、重庆等地的制度,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实施意见,各职能部门相应出台实施细则,对确权登记、业务办理、担保评估、流转处置、税费减免、财政扶持等政策进行统一规定,并结合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确保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好制度保障工作。
(三)集中力量完成“三权”确权颁证工作
根据有关部门的反馈,林权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预计今年完成。为了及时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在制度、组织架构等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下,可以对需要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农村“三权”进行优先确权颁证。
(四)建立产权交易市场、评估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
参照丽水“三中心一机构”①的模式搭建农村资源流转平台,把农村“三权”均纳入该平台,实现机构编制、人员、资金三到位,把登记、交易、评估、处置各环节统一规范起来。由于是政府成立的评估机构,不仅可以降低评估费用减轻农户负担,而且评估的权威性也容易被银行认可,有利于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五)引入担保、保险及高管激励机制,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为了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需要引入担保、保险、财政扶持及高管激励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使之吃上“定心丸”。一是注重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从浙江丽水及重庆永川的经验看,由财政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承担着行业标杆的作用,为打消银行顾虑,确保农户顺利获得贷款起到了关键作用。目前我市由财政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对外担保额可达10亿元,已越过各大型银行对于“银担合作”的门槛,可指定为我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二是探索发展涉农保险。由于海南省三亚市农业生产风险高,涉农保险项目迟迟未能发展,只能由易及难,先从风险较小的农房和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做起,逐渐健全涉农保险体系。三是实施高管激励,通过管好人来做好事。对于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成效显著的机构高管,可由政府出面对其给予表彰奖励。另外银监部门在高管持续履职评价中相应给予好评,并将根据其具体表现,在其职务调动、晋升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六)加强宣传引导及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综合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宣传册、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引导各部门、银行及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意义,了解贷款条件和业务流程,使该业务得到广泛认知及迅速推广。二是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防止盲目设定目标,防止金融风险聚集,促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