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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现在的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已进入了市场.要有钱才能做规划,而一些中小城市在规划编制方面的经费一般安排都不是很充分,有的甚至认为规划可有可无,对规划的投入不足,致使城乡规划设计的深度不够,控规穆盖面不足,失去了宏观调控作用,即使编制了规划往往也难以实现。
村镇的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村镇规划人员编制偏少,人力严重不足,造成村镇规划管理不能到位。做村镇规划设计时,基础资料难收集,很难掌握准确的资料进行设计,一些设计单位只能按经验和常规做法进行设计,一些已编制的上版规划落实不到位。在己编制规划的村镇未能够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变动很大。村镇布局规划设计的实施涉及宅基地置换、承包地调整、基本农田保护等一系列政策问题,村民小组集中居住建房的难度较大,严重影响了农民存规划屑民点集中建房的积极性。
⑵城乡规划实旒管理。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有些管理部门可能对项目的前期报批阶段把握得比较好,可在竣工验收阶段,由于人力物力不足,前期审批和后期验收脱节,竣工验收只是走走过场,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造成有些项目违规超标准建设得不到有效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规划管理权力不集中,一个城市有几个相对独立的规划管理部门,各部门各行其事,各做各的规划,造成各管辖片区之间的规划不能很好的衔接,使整个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失去作用。
⑶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目标,依照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对城乡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的过程中,城市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很大,但一些违章建筑今天拆明天建,违法建筑在一夜之间就能建起来,一段时间后,违法建筑又遍地都是,难以根治。有些违法建设由于某些领导事先打招呼,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如何做到随到随查随处理,如何有效杜绝违法建设行为也是困扰规划管理的一个大问题。
二城乡规划管理问题的分析
⑴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二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只是从整体上、宏观上指导城市建设。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政府编制的详细规划一般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的近期发展和建设的时间要求往往是紧迫的,而能指导近期建设,最能发挥作用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对详细规划编制的投入太少。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低,深度及广度不够,远远不能满足日常规划管理的需要。
⑵规划管理中受到的困扰。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由于城乡规划建设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已编制好的规划受到各方面特别是受到来自领导阶层和外资开发商的干扰。而且近几年来各地普遍进行招商引资,对待投资者实行优惠政策,争引项目,往往打破正常的规划管理,结果是城乡规划管理的运作受到投资建设方干扰。
当前城市管理机构的机能性臃肿和混乱,规划权力与规划管理的关系应是统一的,但现阶段规划管理体制不顺,或交叉或并列,往往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问津现象,有些城市由于规划管理的权力分散,中心城区与开发区的规划管理缺乏联系和交流,各部门只考虑自己管辖区内的利益,造成控规无法衔接,部分道路无法拉通,路网体系不够顺畅,这些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⑶城乡规划监督力度不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城乡规划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否实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复杂性的工作。由于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性、专业性较强,专业管理人员不足,存在效率不高,监督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很少,缺少群众的监督。
三城乡规划管理对策建议
⑴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解决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应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加大对城乡规划的投入,新的城乡规划法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调整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总规确定的前提下加快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城乡规划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动态性,城乡规划需要综合研究一个城市,从宏观的角度对城市进行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打破传统的编制模式,简化编制内容,合理缩短编制周期,突出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整体性、和地方性,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还应防止有的地方换一届领导就换一版规划的做法,这样不仅造成规划的重复投入,而且对规划的延续性、系统性造成不良的影响。提高详细规划设计质量,当前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保证一个合理的规划周期。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能正确指导城乡规划管理,不要强人所难.过度挤压设计周期,否则就会降低设计质量,欲速则不达。其次是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规划的设计水平和质量。应用数码信总技术思考和制作城市空间发展的剧本惰节模拟,对城市的建筑工程、未来建筑群体和环境进行空间虚拟,及时发现将出现的城市建设问题和指出城乡规划管理将面临的任务。
⑵城乡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针对困扰规划实施管理的这些因素,我认为首先应健全城乡规划法制体系,要强调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效应,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的实施不是“权”、“钱”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应该按步骤、按法定批准的规划有序、合理的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还应加强城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在竣工验收阶段应该联合城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项目严格按报批图纸进行验收。
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对策。城乡规划部门需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必须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网络。为杜绝验收数据弄虚作假,竣工验收的数据要做到能够和房产等部门共享。同时城乡规划需加强宣传和监督的力度,对违规建设一定要查一个处理一个,并且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这样也能给违法者起到一种震慑的作用。执法者应该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把法律利剑严格执法,确实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建设;政府调控;产业兴乡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城乡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时期内关于城乡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制定的目标,将城乡性质、发展规模与方向确定下来,通过合理开发利用城乡土地,对城乡建设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综合部署,进而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主要指的是按照由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它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乡规划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行政的、社会的、法制的、经济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乡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乡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所谓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指的是以城乡规划为指导,运用法律赋予的控制手段,来保护城乡用地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以此为城乡土地的征用、规划和具体使用来提供依据。对于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则指的是为了保证城乡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的审批程序,对于各类建设实施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要求对于各项进行中的建设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从而及时地处理规划区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2、城乡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性的目标,对于城乡规划,体现在和谐社会背景下一方面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发展空间,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保证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城乡规划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实现科学的部署和合理的空间布局,从而促进城乡的和谐有序发展。总而言之,城乡规划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更加突显。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实施了城乡一体化,并取得可喜的成绩。尽管如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农民保障等。对此笔者于下文进行了相关探讨。
2.1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慢,公用设施不配套成为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方面因为老城区的断截路比较多,污水乱排放和给水不循环的问题突显。对于公共设施配套问题解决的还不足够完善,有些地区的农贸批发市场和一些公厕的公共设施不能及时安排建设。而一些小城镇它们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也未能及时跟进,所以城乡规划基础设施问题需要尽快地完善。
2.2城市管理责任不够明确
城市管理工作责任不明确,所以出现了相关责任单位对发生问题的“踢皮球”现象,这样一来就很难实现责任到人,权责分明。比如城市管理机关名称上的变动,由市容局“变”城管局,再“变身”成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机关的管理责任不能因管理机关的“变形计”而改变或不存在了。
2.3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不能确保
由于城乡规划不能确保其法定地位,所以导致规划改变事情时有发生,这样一来难以实现城乡规划建设顺利有序的开展。
2.4城乡规划忽视农民保障问题
现阶段中国城乡规划过程中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变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而在这个改变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轻、避免大规模社会变迁有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及混乱的现象以确保这个改变能够顺利实现,所以加强对失地农民保障问题就成为这个过程中的关键。尽管现在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关注和探索农民失地保障问题,但是还没有规范化、系统化,所以问题在解决中,实际并没有彻底解决好。这也就最终导致城乡规划缺乏了保障。
2.5城乡规划中用地调整问题
面对城乡规划的发展,其中有很多生产要素需要得到合理的配置和优化,土地可流转就是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的必要前提。现阶段我国推行的则是以土地承包责任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而这种形式限制性较强。城乡规划管理突出的现状问题形成也是有一定原因的,比如经济原因导致的,城乡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实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远大于财政收入,所以城乡规划可用资金是相当有限的。另外还有体制原因,建设规划系统领导变动多,所以就造成了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知识薄弱,重建设轻管理的现状。除此还有技术原因导致的城乡规划管理现状。科学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而目前技术人员处于青黄不接的断层阶段,所以直接就会影响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3、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完善对策
现阶段,城乡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新形势下,又对城乡发展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未来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也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实现和谐、可持续发展,需要城乡规划者的努力探索和不断反思。
3.1以征地、拆迁新机制为基础
要解决失地农民土地保障问题,有必要适时地修订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真正实现让失地农民在城市建设中得到益处,拥护依法征地建设城市。对待拆迁过程中不同的拆迁户,要进行区别对待。
3.2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
为了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一方面要建立以长效机制为保障的城市管理体制。比如可以建议合理的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好各部门之间高效沟通,密切配合。此外,还要明确各街道和居委会的城市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在城市与城市之间要建立起网格式的管理机制。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可以将城区根据路段或者根据社区来建立基本的管理单元,最终实现精细化管理、集中化管理。
3.3以规划的法定地位为主导
发挥城乡规划的主导作用,要始终坚持规划的法定地位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一视同仁。在规划管理中能够明确责任,做到不推诿、避免踢皮球的现象一再发生。坚决执行规划,确保规划的主导作用。
3.4以政府调控为主要手段
面对新区在进一步建设中,老区又在不断改造的现状,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要正确发挥好政府调控的作用。政府要发挥其调控作用,首先对于新的住宅区要适度地发展高层建筑,形成新的中央商务圈。其次要利用自然山水,传承历史文化,打造具有本城区特色的县城。最后要完善城市功能,就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设施配套系统。
4、结束语
城乡规划一个科学性强、系统性及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它的工作必须要以生态安全和资源节约为宗旨,同时针对城乡规划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和处理,通过不断人们的居住环境,为和谐城市的建设再添上浓重的一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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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荣西武,文辉. 完善小城规划管理的思路和建议[J]. 小城镇建设,2013(2).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TU984.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2-0102-02
1 前言
今天,我们踏入了新世纪的门槛。进入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全新时代,近些年来,通过城乡规划的正确引导,一些中等城市的规划建设突飞猛进,由原来的一个中小城市正逐步发展成一个环境优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的中等城市。城市的健康发展,城乡规划功不可没,城乡规划管理对于城市发展更是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也有不少的问题和矛盾急待研究和解决。
2 当前新形势下规划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行政管理工作,它分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三个部分。
2.1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现在的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已进入了市场,要有钱才能做规划,而一些中小城市在规划编制方面的经费一般安排都不是很充分,有的甚至认为规划可有可无,对规划的投入不足,致使城乡规划设计的深度不够,控规覆盖面不足,失去了宏观调控作用,即使编制了规划往往也难以实现。同时规划受到“权力”和“钱力”的干涉太多,规划的权威性在“权”和“钱”面前有点显得苍白无力,修改规划不按规定的程序来,政府由于招商引资心切,为了能引进项目和资金存在随意更改、曲解规划现象,造成最后的规划成果还是成了“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现实建设和规划设计的目标相距甚远。
村镇的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村镇规划人员编制偏少,人力严重不足,造成村镇规划管理不能到位。村镇规划档案资料不规范。做村镇规划设计时,基础资料难收集。很难掌握准确的资料进行设计,一些设计单位只能按经验和常规做法进行设计。一些已编制的上版规划落实不到位。在已编制规划的村镇未能够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变动很大。规划审批存有随意性a村镇布局规划设计的实施涉及宅基地置换、承包地调整、基本农田保护等一系列政策问题,村民小组集中居住建房的难度较大,严重影响了农民在规划居民点集中建房的积极性。村镇规划的实施难,在村镇表现为急功近利、盲目招商、乱占耕地。个别地方“规划跟着项目走”,存在先用地后规划的现象,造成短期行为和决策失误。导致村镇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同时导致大量集体土地被滥用。设计过程中村镇管理者希望把村镇规模做大,要求提供更多村镇建设用地,希望求得土地利用规划的妥协,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严格保护农用地,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迫使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上做出让步。
2.2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有些管理部门可能对项目的前期报批阶段把握得比较好,可在竣工验收阶段,由于人力物力不足,前期审批和后期验收脱节,竣工验收只是走走过场,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造成有些项目违规超标准建设得不到有效的查处。
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规划管理权力不集中,一个城市有几个相对独立的规划管理部门(如中心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部门各行其事,各做各的规划,造成各管辖片区之间的规划不能很好的衔接,使整个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失去作用。
2.3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目标。依照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对城乡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的过程中,城市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很大,但一些违章建筑今天拆明天建。违法建筑在一夜之间就能建起来,一段时间后,违法建筑又遍地都是,难以根治。有些违法建设由于某些领导事先打招呼,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如何做到随到随查随处理,如何有效杜绝违法建设行为也是困扰规划管理的一个大问题。
3 问题的分析
上面的几个问题存在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个过程之中,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3.1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二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
结合近几年的规划实践,可以看出,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与规模、发展目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交通体系等,重点是确定城市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总体规划只是从整体上、宏观上指导城市建设。现在一般中小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都会聘请外地一些比较权,威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而他们对于当地城市的了解一般仅限于为期一个月左右的现场调查(有的调查时间甚至更少),所掌握的资料大都是文字,对于城市的结构形态、风俗民情也仅限于一些图纸和文字,虽然设计单位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可编制的规划往往更偏重于理论,规划地形图一般都采用航拍的大比例图,有时因为时间紧,采用的图纸可能是几年前的老图,有些地形变化后没有及时更新,如果应用于实际就会出现问题。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政府编制的详细规划~般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的近期发展和建设的时间要求往往是紧迫的,而能指导近期建设,最能发挥作用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对详细规划编制的投入太少。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低,深度及广度不够,远远不能满足日常规划管理的需要。有时由于某个项目需要落实,为了能够及时提供规划,政府一般会临时要求设计单位抢时间做好规划,这样造成需要一两个月才能做好的规划在一两个星期甚至更段的时间内就抢先“出炉”。这样的规划往往没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造成规划调整频繁,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将对今后的规划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外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城乡规划管理经常碰到的矛盾,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市旧区改造进程的加快,这些矛盾愈显得突出。“干城一面”,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破坏,许多自然资源、有历史特色的建筑在城市改造中消失。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如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如何延续城市的文脉,如何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具有紧迫的现实性和重要的历史意义。
3.2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困扰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是一项社会活动,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由于城乡规划建设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已编制好的规划受到各方面特别是受到来自领导阶层和外资开发商的干扰。而且近几年来各地普遍进行招商引资,对待投资者实行优惠政策,争引项目,往往打破正常的规划管理,结果是城乡规划管理的运作受到投资建设方干扰。随意更改规划,不是按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城乡规划管理的制定的规划要求与他们少花钱多建房的愿望相距甚远,于是乎托关系,找路子,给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造成很大压力,使得许多建设违反规划,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旧的还没有处理,新的违法建设又已经出现。用“钱”、“权”开道,规划管理人员明知某些项目违反规划,但经不住上边的压力,最后只得屈从,但如果出现了问题,往往是领导不是已调走就是升迁,把责任推了个干干净净,只得由划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当前城市管理机构的机能性臃肿和混乱,规划杈力与规划管理的关系应是统一的,但现阶段规划管理体制不顺,或交叉或并列,往往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问津现象,有些城市由于规划管理的权力分散,中心城区与开发区的规划管理缺乏联系和交流,各部门只考虑自己管辖区内的利益,造成控规无法衔接,部分道路无法拉通,路网体系不够顺畅。这些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目前,规划界对城乡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城乡规划管理权应集中在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否则“一放就乱”:而另一种则认为应将城乡规划管理权分散到区、县级规划分局,否则“一收就死”。近年来一些城市在城乡规划管理集权与分权模式上的实践也表明了集权和分权各有其优缺点。集权有利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但也会造成管理人员不足,管理不能面面俱到;反之,分杈虽有利于各方工作热情的提高,却不利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造成各区为追求自身利益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等一系列新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在较为宏观的区域层次上的城乡规划管理权限,使得城乡规划对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协调显得软弱无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构建科学、合理的域乡规划管理体制就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3.3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力度不强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域乡规划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否实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复杂性的工作。由于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性、专业性较强,专业管理人员不足,存在效率不高,监督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很少,缺少群众的监督。
规划的审批“红线”一根线一个字就能够决定一个开发项目的利润大小,规划管理对不同地块的有着不同控制标准,因此社会上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一些偏见,认为这是规划管理部门的管、卡、压。随着城市生活水平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协调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区域之间的规划管理并理顺各级规划管理机构与公众的关系,建立适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规划管理体制,是每位规划管理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
4 对策与建议
4.1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解决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应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加大对域乡规划的投入,新的城乡规划法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理调整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总规确定的前提下加快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城乡规划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动态性,城乡规划需要综合研究一个城市,从宏观的角度对城市进行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打破传统的编制模式,简化编制内容。合理缩短编制周期,突出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整体性、和地方性,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还应防止有的地方换一届领导就换一版规划的做法,这样不仅造成规划的重复投入,而且对规划的延续性、系统性造成不良的影响。
提高详细规划设计质量,当前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保证一个合理的规划周期。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能正确指导城乡规划管理,不要强人所难,过度挤压设计周期,否则就会降低设计质量,欲速则不达。其次是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规划的设计水平和质量。应用数码信息技术思考和制作城市空间发展的剧本情节模拟,对城市的建筑工程、未来建筑群体和环境进行空间虚拟,及时发现将出现的城市建设问题和指出城乡规划管理将面临的任务。
4.2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困扰规划实施管理的这些因素,我认为首先应健全城乡规划法制体系,要强调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效应,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的实施不是“杈”、“钱”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应该按步骤、按法定批准的规划有序、合理的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还应加强城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在竣工验收阶段应该联合城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项目严格按报批图纸进行验收。对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有效的树立规划的权威,确保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按规划有理、有序的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必须根据管理过程分别实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对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北京采用高度集中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上海模式的特点为规划管理权高度分散。深圳市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采用分级垂直管理模式。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三级垂直管理体系的设立对深圳市城乡规划管理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下一级是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不发生太大的;中突。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角落。深圳的规划管理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的模式。我们需要研究的并不是简单的集权或者分权,而是哪些权力宜于集中,哪些权力宜于分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集权的成分应多一点,何时又需要较多的分权。如何进一步理顺市、区 (县)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社区管理体制。从国际大趋势来看,分权和精简(decentralization and down--sizing)已逐
渐成为一股潮流。对管理权力下放日益增长的要求,也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更为广泛的进程的~部分,按照施蒂格勒和奥茨的分权定理,使服务适合于地方的愿望能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提高效率和激励地方经济发展,但权力下放的成本和收益因不同环境和地域而异。
4.3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城乡规划部门需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必须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网络。为杜绝验收数据弄虚作假,竣工验收的数据要做到能够和房产等部门共享・同时城乡规划需加强宣传和监督的力度,对违规建设一定要查一个处理一个,并且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这样也能给违法者起到一种震慑的作用。执法者应该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把法律利剑严格执法,确实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
对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还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解决:
规划是为了能使一个城市能健康、合理的可持续发展。为公众和社会服务是规划管理者永恒的追求,因此,必须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者的服务观念。同时要把科学化管理融入现代管理体制中,实现科学化标准管理。现在计算机硬件的性能价格比大大提高,GI$软件和其他一些规划管理及设计软件的功能不断加强,Internet网络技术日趋成熟,这些都为规划信息系统登上新台阶提供了历史机遇,在全国城市中形成一个热潮。许多城市开始逐步建立城市基础空间数据库,通过不同的技术路线和模式建立自己的城乡规划信息系统。这些系统以计算机辅助管理逐步取代部分办公流程中的手工操作业务,实现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图形及文档信息的科学化、标准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办公管理、查询、统计以及辅助决策等功能。
在现代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管理本质具有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控制和服务(为政府、社会、市场、公众、开发商等)双重职能。为公众谋利是规划管理者永恒追求的社会职责,因此,必须改变观念,解放思想,把握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管理中控制与服务的关系,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服务是第一位的,控制是前提,只是一种手段。没有控制就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服务。控制为服务提供准绳,但不是去阻碍城市的发展,恰恰相反,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规律,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合理合法的控制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
现在民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很多地方的民众并不了解规划与他们切身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政府也不重视民众参与的重要性。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规划宣传的力度,因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举办规划展览等形式,持之不懈的宣传城乡规划,这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城乡规划工作内容,要使得城乡规划法以及规划成果人人皆知,家喻户晓,这样才能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也能让群众对城乡规划管理过程进行监督。使公民能对自己生活的城市发展前景有所了解。同时对于涉及公众利益或相关方面的利益的,应该听取居民、相关单位代表的意见,在良好的组织条件下,集思广益,以获得良好的决策方案・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中, “公众参与”管理已经摆在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前面,需要我们去认真探索。
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是一个历久常新的话题,编制出可操作性强,实施性强的规划,是每一位规划师极力追求的目标。但规划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规划的有效实施,也需要从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创造促进其实施的环境条件。从规划师自身角度而言,如何从改进规划编制的方法出发,制定出科学性强、透明度高,广泛反映社会意愿的规划,来加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是每一位规划从业人员所认真思考的问题。
2.当前城乡规划可操作性不强的缘由
“城市规划的问题,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从根本上说,城市规划并不是为了“纸上画画”去编制文本,而主要的是付诸实施,它是一个从编制到管理、再到实施和反馈的连续过程”。[1](马武定)这一论断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城乡规划的本质,也揭示了规划编制与实施之间的关系。
规划与实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建设实施,规划只有实施才能体现价值。不能实施的规划不能算是合格的规划。同时,实施可以反馈规划中的一些问题,以便于更好的编制规划。然而,由于存在规划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很多情况下规划与实施的脱节,规划成果成为“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摆设。规划的可操作性成为规划工作者的软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2.1偏重对空间形态等“硬”规划的研究,缺乏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
规划的实施分析需要实施机制的强力支撑,而实施机制往往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由于受传统“技术工具型”规划编制技术路线的影响,规划设计人员往往偏重对空间布局、空间形态等“硬”规划技术的研究,而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不够。而一个规划的实施与政府的财政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实施机制关系密切,如果规划编制不能与现行的实施机制有效衔接,规划的可操作性就无从谈起。
2.2缺乏对实施路径、建设时序的考虑,使规划缺乏弹性。
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都要求规划方案有一定的弹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然而,目前“静态蓝图式”的规划模式,使规划人员往往忽视对实施路径和建设时序的考虑,不能帮助实施者对规划实施的路径、时序做出较为明确和清晰的把握。现实情况稍微有点变化,规划就无法应对,导致规划应变性差,操作性不强。
2.3规划方案的唯一性,使规划缺乏科学性
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然而,目前规划过程中往往是强调规划方案唯一性,把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方向,最终规划成一种发展可能,对规划的实施发展诉求存在的更多的可能条件分析不足,这使规划缺乏一定科学性。也就降低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2.4、规划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反映民意,闭门造车,缺乏民意基础。
我国规划师往往存在一种观念,认为规划是一项需要复杂技术的职业,甚至受计划经济时代自上而下观念的影响,视为技术官僚和技术精英。在内容上往往偏重在建设形态,空间形态的研究,缺乏对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规划受外部各种变化的力量所作用的连续进程这一点,漠不关心。对民意诉求和社会各界其他的意见吸纳不够。使规划不能体现多元主体利益的要求和充分反映民意,缺少可操作性的基础。
2.5对实施主体认识的缺位,缺少与大部分实施主体的沟通
目前,规划阶段对实施问题研究的偏少,跟广大的实施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也是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规划人员往往偏重与规划编制组织主体的沟通联系,在城乡规划领域内规划编制组织主体一般是规划建设部门,但是在现行的体制背景下,建设规划部门不是一个综合、全局的部门,她仅仅被赋予了一个专业部门的职权,只承担了规划实施一部分职能。这种工作方法导致规划与相当多的实施主体的沟通不足,在规划编制阶段没有充分暴露矛盾,揭示问题,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方案的可操作性也大打折扣。
3、提高城乡规划可操作性的对策与思路
3.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加强规划“广度”。
规划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了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为规划更具有科学性,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3.2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
公众参与是多元主体思想和观念的交流、碰撞和整合过程,为不同利益主体对话,协调乃至最终走向合作构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2]。。公众参与可以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从而有效减少规划过程中的失误。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3.3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3.4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
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也是建立目标,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为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的属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大了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挥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3.5、强调成果表达方式易读性和规划管理的便利性
规划成果的表达更具有易读性,提供方便性,可增强规划的公众参与性,加强规划管理的便利性,也是提高规划可操作性的一个方面。因此,在规划成果表达上从不同层次公众能看懂、读懂的角度,把规划的主要过程和规划设想表现在成果体系上,使规划从现状得出结论的过程,以及规划的措施和方法一目了然。另外,也要强化规划与实施的互动,从实施过程中反馈问题,给规划编制提供经验借鉴,形成规划与实施的良性互动,增强规划编制的可操作性。。
4、结语新晨
规划实施是规划编制最终结果,而规划可操作性是推动实施的根本动力。随着城乡规划实践的深入,规划编制的类型越来越多,规划编制工作充满了更多的复杂性与挑战性。做为一个城乡规划设计人员,责任感促使我们要从规划实施的角度来更多探讨规划的可操作性。把规划的可操作性作为主线贯彻规划编制的始终,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把握规律,寻找共性,服务社会,体现城乡规划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马武定.城市规划本质的回归.城市规划学刊,2005,(1):16-20
2、王勇.市民社会涌动下小城镇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2005,(7):57-62
关键词:城乡规划;可操作性;对策
1.引言:
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是一个历久常新的话题,编制出可操作性强,实施性强的规划,是每一位规划师极力追求的目标。但规划的实施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规划的有效实施,也需要从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创造促进其实施的环境条件。从规划师自身角度而言,如何从改进规划编制的方法出发,制定出科学性强、透明度高,广泛反映社会意愿的规划,来加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是每一位规划从业人员所认真思考的问题。
2.当前城乡规划可操作性不强的缘由
“城市规划的问题,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从根本上说,城市规划并不是为了“纸上画画”去编制文本,而主要的是付诸实施,它是一个从编制到管理、再到实施和反馈的连续过程”。[1](马武定)这一论断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城乡规划的本质,也揭示了规划编制与实施之间的关系。
规划与实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建设实施,规划只有实施才能体现价值。不能实施的规划不能算是合格的规划。同时,实施可以反馈规划中的一些问题,以便于更好的编制规划。然而,由于存在规划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很多情况下规划与实施的脱节,规划成果成为“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摆设。规划的可操作性成为规划工作者的软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2.1偏重对空间形态等“硬”规划的研究,缺乏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
规划的实施分析需要实施机制的强力支撑,而实施机制往往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由于受传统“技术工具型”规划编制技术路线的影响,规划设计人员往往偏重对空间布局、空间形态等“硬”规划技术的研究,而对实施机制等“软”规划的认识不够。而一个规划的实施与政府的财政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实施机制关系密切,如果规划编制不能与现行的实施机制有效衔接,规划的可操作性就无从谈起。
2.2缺乏对实施路径、建设时序的考虑,使规划缺乏弹性。
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都要求规划方案有一定的弹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然而,目前“静态蓝图式”的规划模式,使规划人员往往忽视对实施路径和建设时序的考虑,不能帮助实施者对规划实施的路径、时序做出较为明确和清晰的把握。现实情况稍微有点变化,规划就无法应对,导致规划应变性差,操作性不强。
2.3规划方案的唯一性,使规划缺乏科学性
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然而,目前规划过程中往往是强调规划方案唯一性,把事物发展存在的多种可能方向,最终规划成一种发展可能,对规划的实施发展诉求存在的更多的可能条件分析不足,这使规划缺乏一定科学性。也就降低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2.4、规划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反映民意,闭门造车,缺乏民意基础。
我国规划师往往存在一种观念,认为规划是一项需要复杂技术的职业,甚至受计划经济时代自上而下观念的影响,视为技术官僚和技术精英。在内容上往往偏重在建设形态,空间形态的研究,缺乏对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规划受外部各种变化的力量所作用的连续进程这一点,漠不关心。对民意诉求和社会各界其他的意见吸纳不够。使规划不能体现多元主体利益的要求和充分反映民意,缺少可操作性的基础。
2.5对实施主体认识的缺位,缺少与大部分实施主体的沟通
目前,规划阶段对实施问题研究的偏少,跟广大的实施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也是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的一个重要原因。规划人员往往偏重与规划编制组织主体的沟通联系,在城乡规划领域内规划编制组织主体一般是规划建设部门,但是在现行的体制背景下,建设规划部门不是一个综合、全局的部门,她仅仅被赋予了一个专业部门的职权,只承担了规划实施一部分职能。这种工作方法导致规划与相当多的实施主体的沟通不足,在规划编制阶段没有充分暴露矛盾,揭示问题,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方案的可操作性也大打折扣。
3、提高城乡规划可操作性的对策与思路
3.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多目标的统筹,加强规划“广度”。
规划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了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为规划更具有科学性,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城乡规划牵扯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过于狭隘。因此规划强调多视角的切入,按照目标与问题双重导向的思路,强化多目标的统筹。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较为全面的视角考虑。
3.2以人为本,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
公众参与是多元主体思想和观念的交流、碰撞和整合过程,为不同利益主体对话,协调乃至最终走向合作构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2]。。公众参与可以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从而有效减少规划过程中的失误。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能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3.3多方统筹,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
长期以来,城乡规划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规划部门本身,城乡规划获得的权限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政组织结构基础之上的。导致城乡规划编制的侧重点也往往偏重在建设规划部门归口,对其他部门职能利益考虑不全,规划的实施也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应有的支持。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3.4重视规划的政策属性,加强“配套政策”的研究和支撑
规划编制具有技术与政策的双重特性,规划成果既是蓝图,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编制既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也是建立目标,指导实践的公共政策过程。为了体现规划“公共政策”的属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该加大了配套政策和实践保障措施方面的研究,进行体制创新。配套政策是城乡规划发挥效用的制度基础,也是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主要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研究规划实施中的管理制度、标准、政策等问题,可以大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3.5、强调成果表达方式易读性和规划管理的便利性
规划成果的表达更具有易读性,提供方便性,可增强规划的公众参与性,加强规划管理的便利性,也是提高规划可操作性的一个方面。因此,在规划成果表达上从不同层次公众能看懂、读懂的角度,把规划的主要过程和规划设想表现在成果体系上,使规划从现状得出结论的过程,以及规划的措施和方法一目了然。另外,也要强化规划与实施的互动,从实施过程中反馈问题,给规划编制提供经验借鉴,形成规划与实施的良性互动,增强规划编制的可操作性。
4、结语
规划实施是规划编制最终结果,而规划可操作性是推动实施的根本动力。随着城乡规划实践的深入,规划编制的类型越来越多,规划编制工作充满了更多的复杂性与挑战性。做为一个城乡规划设计人员,责任感促使我们要从规划实施的角度来更多探讨规划的可操作性。把规划的可操作性作为主线贯彻规划编制的始终,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把握规律,寻找共性,服务社会,体现城乡规划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