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医疗卫生基本法

医疗卫生基本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医疗卫生基本法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第1篇

部门: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5题,计30分)

1.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服务的权利。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

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

3.国家建立健全

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4.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

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

、保健、治疗、

、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6.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

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

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

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

8.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

、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9.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

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

10.国家建立

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11.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

、体能锻炼等活动。

12.国家建立以

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13.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

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14.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

管理、

管理等服务。

1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计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

实施。

(

)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3月1日

C.2020年5月1日

D.2020年6月1日

2.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

。(

)

A.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B.奉献精神和医疗技术价值

C.医风医德和技术劳动价值

D.劳动价值和医疗技术水平

3.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应当有累计

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

A.一年以上

B.两年以上

C.三年以上

D.四年以上

4.国家公布

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

A.保险药品

B.平价药品

C.常用药物

D.基本药物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

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

A.健康教育考试

B.体能锻炼水平

C.体质健康水平

D.体育与健康课程

6.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

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

A.健康体质

B.健康绩效

C.健康水平

D.健康状况

7.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C.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D.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8.国家建立健全以

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

)

A.防治罕见病

B.临床需求

C.重大疾病急需

D.药品质量

9.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

,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

A.特色和优势

B.作用和功效

C.低副作用

D.实践效果

10.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A.生命健康

B.财产安全

C.人格尊严

D.职业发展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

2.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收益情况,可以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收益。(

)

4.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

5.为合同利用社会资本,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

7.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

8.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

)

9.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十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

10.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

)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4题,计20分)

1.什么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三选一,根据自己所处单位选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什么服务?

3.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该如何处置?

4.本法对于减少吸烟危害如何规定?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基本医疗卫生

2.人民健康

3.突发事件

4.分级诊疗

5.预防、护理

6.公益、预算

7.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8.救死扶伤、甘于奉献

9.执业注册、职业资格

10.中央与地方

11.眼保健操

12.基本医疗保险

13.成本价格

14.慢性病、健康

15.健康教育机构

二、单选题

1-5:D A A D C

6-10:B C B A C

三、判断题

1.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2.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

3.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4.√

5.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6.ⅹ,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7.√

8.√

9.ⅹ,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10.√

四、简答题

1.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第2篇

作者:徐兆礼 单位:浙江省卫生厅

只有建立有利于人民健康的法律体系,深化医改才有坚强的后盾,港澳台地区法制观念都较强,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有利于保障健康权益的法律体系。以法律制度来推动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即先有法律制度,再去执行。如台湾制定了《台湾健康保险法》,对健康有关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地对法律的执行力也很强,任何人和单位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执行政策法律也不会走样。而我们的深化医改是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目标,以政策形式出现,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也就是说先做,后形成制度。

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执行过程中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有的想“打球”,有的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工作推进难度大、效率低。因此,抓紧建立保障健康的基本法律制度显得相当紧迫,目前,应优先考虑出台《基本医疗卫生法》。只有构建科学统一高效的健康管理体制,深化医改才有较高的效能。三地的健康管理体制是比较科学先进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仅仅是一个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还涵盖了跟健康有关的其他部门的职能。如香港的卫生行政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及卫生局”,下设公营医疗和私营医疗两个管理部门,公营医疗管理部门又设卫生署和医管局。台湾的卫生署领导全民健康保险小组、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委员会、中央健康保险局。台湾卫生署还负责药品的生产和定价管理,特别是药品定价管理,不是由物价部门负责,而是由卫生署组织医院的专家,并收集10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药价作参考,最终确定合理的价格,避免了定价与用药的脱节,防止了药品流通中的腐败行为,减少了群众在药品上的开支,从而缓解看病贵问题;同时,还可以避免部门之间协调难的问题,能有效地控制运行成本。

而我们有8个部门在管理卫生工作,工作交叉、相互制约,以部门利益为重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了人多内耗大。因此,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彻底改变目前这种脱节、扯皮、内耗等效率低下的状况,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明智之举。只有建立长效的财政保障体系,深化医改才能真正回归公益性。三地的财政保障机制比较完善,法律规定给的钱一分都不少,都能及时下拨,无论是补供方还是补需方,有关法律都非常明确。同时,根据物价调整及时追加,医疗卫生的公平性较好。从投入的情况来看,三地财政对卫生的投入都较高。台湾卫生总费用占GDP的6%,澳门、香港是以占政府总支出作为统计口径,由于没有军费开支,实际支出比例也较大。而我们的卫生总费用只占GDP的5.13%,而且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障,目前财政投入卫生的经费往往都是临时议定的,没有长效性,随意性大,水分也较大。因此,建立长效性的财政保障体系应提到日程上来。只有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深化医改才有活力。

三地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民营医院发展良好,民营医院占医疗资源的比例很高,政府真正鼓励和扶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形势,降低了医药价格,患者得到了实惠。如澳门只有公立医院1家(507张病床),另有7个卫生中心和2个卫生站,而民营医院有2家(其中1家586张病床),386家私家诊所。台湾有公立医院82家(45913张病床),财团法人医院123家(60797张病床),私立医院303家(28006张病床)。而我们有公立医院13850家(3013768张病床),民营医院7068家(373669张病床),民营医院明显偏少。尽管近几年出台了鼓励民间资本办医的政策,但实质是制约的多、扶持的少,民营医院生存空间日益缩小。因而,目前出现了一方面政府投入医疗卫生的财力缺乏,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又难以进来办医;一方面想引入竞争,另一方面又怕民营医疗机构管理难。因此,我们要摒弃一切偏见,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来鼓励民间资本办医,以弥补政府财政不足,引入竞争机制,并通过加强监管,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启示之六:只有提升医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深化医改才有真正的主力军。医生的价值在于其能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以崇高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术服务患者,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而不应想方设法为医院赚钱。港澳台三地医生的地位都较高,医生是自由职业者,可以多点执业,医生收入也较高,香港医生收入是香港居民平均收入的6倍。而我们对公立医院的政府投入不足,造成医生中出现逐利行为。因此,必须保障医务人员有较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提升其职业荣誉感,使其能够有尊严地工作,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深化医改的积极性,真正让医务人员成为深化医改的主力军,而不是“阻力军”。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第3篇

美国的医院/医疗系统基本上都雇有院内律师(In-House Counsel),也称法律咨询顾问(General Counsel)。大型医院往往设有若干名院内律师,首席院内律师被称为院内主管律师(Chief Legal Counsel)。小型医院往往因雇佣院内律师费用太高,而选择与院外律师签订合约。

传统观念认为,雇佣院内律师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解纠纷或医患关系”。然而,当下院内律师的角色更复杂,责任清单也变得越来越长。其必须熟悉日益增多的、医院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懂得如何应对医院有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拿捏对公众、社会及政府透明度的分寸。

院内律师必须熟知的基本法律和规章制度大体可分三类。

一是联邦法规。如食物和药物法、劳工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公共卫生法、救济福利法、联邦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反垄断法规、卫生及人类服务部下属的督察署法规。

其中,督察署关注的重点是监督医疗行业董事会和董事的责任,检查医疗卫生领域的假冒行为,特别是欺诈、舞弊及与政府补偿有关的骗局。

二是州法。如教育、卫生、精神健康、社会福利、职业道德和行为法规、雇主职责法规、非营利性机构物业法、公共卫生法、医疗保险执行法规、刑事犯罪法、州卫生局的规章制度、州环保规章制度等。

三是医院驻地法规。即市/镇政,它包括并不仅限于下列法规:公民权益、维护医院正常流产医疗服务法规、市政卫生管理法规、开业执照法、许可证申请、当地税法、医院/门诊消毒标准、社会公益事业、特殊服务规章(指对弱势人群,如老龄、残疾、心理疾病和弱智等)、与艾滋病相关的抗体试验的规章制度、临床化验室标准和培训批准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听证程序。

院内律师的任职资格较为严格,一般要具有法学博士学位、5年以上的卫生法律工作经验(或有综合卫生及企业法的经验)、至少具有可以在某一个州开业的律师执照。现在更要求其有健康保险流通和责任法案(HIPAA)经验。

HIPAA立法目的是规范管理患者健康数据,保护患者隐私,减少浪费,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效使用。

当然,有优秀的口才、擅长与各种人沟通、能详解法律条文,也是院内律师必不可少的技能要求。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第4篇

一、行业的市场规模巨大,但是市场化发展前景不明朗,处于行业转型与改革期

1. 中国的医疗服务行业市场规模巨大,增长速度高于GDP增长速度;

2. 2000年之前,中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体制严重限制了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目前面临改革压力;

3. 2000年,随着《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颁布和实施,中国医疗卫生行业的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

4. 随着中国医疗卫生行业的体制改革,中国的医疗服务行业成为资本追逐的热点,越来越多的资本已经进入或准备进入中国的医疗服务行业。

中国医疗卫生市场规模巨大,增长速度高于GDP的增长速度

中国人均卫生费用和总的卫生费用支出逐步增大,从1978年至2000年间,卫生服务弹性系数平均为一点二,也就是说,国内生产总值每增长百分之一,卫生总费用相应增长百分之一点二。

据预测,中国的医疗市场有望继续高速增长

1. 人均卫生费用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成正比,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人均卫生费用较高;

2. 我国卫生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中处于一般水平,有望继续提高;

3.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人均卫生费用将继续增高,在全国人口保持增长的情况下,我国整体医疗市场规模将持续增长。

二、中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体制长期以来禁止非国有资本对行业的营利性投资行为,限制了行业的集团化与产业化发展

2000年以前,中国的医疗卫生行业体制的部分特点:

1. 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国有机构投资建设医疗机构,并不断给予财政补贴和其他支持;

2. 严格限制非国有资本对医疗机构的投资;

3. 规定所有医疗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除极少数的诊所外),获得收入只能进行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再投入,不得用于投资回报;

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同时价格受到严格限制。

通过对营利性资本的行业禁入政策以及医疗机构收入分配、价格的限制,失去了行业的市场化运作基础,限制了行业的产业发展及投资热情

三、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是箭在弦上

行业体制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医疗行业的开放,有利于建立市场竞争体系,提高资源配置、行业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将是医疗行业改革的方向。

四、2002年,《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拉开了医疗卫生行业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2年,《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部分规定:

1.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2.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3. 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 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文件的颁发和实施,使投资于医疗行业获取收益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许可,同时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服务项目,自主确定服务价格,照章纳税,使医疗行业具备了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条件。

五、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医疗服务行业成为资本追逐的热点,大量资本已经或准备进入医疗行业市场

由于医疗行业极具潜力的投资机会,国内一些知名的企业及投资机构,如上海华源集团、德隆集团、清华紫光、大鹏、联想集团、新希望集团、大连实德集团、伊利公司、中信集团等均有意在医疗行业投资。

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也极为关注医疗行业的投资动向,一些知名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大额授信。德国、新加坡等政府,也在极力促进本国医疗机构在中国医疗行业的投资。

预测,中国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将逐步引入市场化资源配置手段,以撮高行业效率,丰富医疗服务层次

发达国家医疗产业改革动态

一、世界先进工业国家的医疗制度

世界先进工业国家的医疗制度非常接近,只有美国有显著差异,但都有不同程度问题,一直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努力寻求医疗服务市场上的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的平衡点。

一方面,希望能够确保医疗的平等与质量。另一方面,希望能够提高医疗体系的医疗效率。

美国

美国医疗制度变化:最初的完全市场机制作用――政府与第三方逐渐介入医疗服务市场――重新强调加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转变。

美国政府强调私立医院的发展,对公立的公益性医院的重视不够,这就导致了医疗总支出的增长速度很快,甚至超过了GDP的增长速度,而用于公共卫生的支出只占总支出的3%,在单纯强调医疗产业的市场化后,美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受到影响,医疗卫生机构为了追求利润,一味加大新药研制和针对疑难杂症研究的投资,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英国

英国的医疗卫生体制与美国相反,政府提供了所有医疗福利,但是政府也明显感觉到了巨额医疗投入带来的财政压力,正逐渐向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转变。

英国的医疗制度改革

・原有的国家卫生保健服务体制:国营的医疗体制。

存在的问题:医生属于国家公务员,收入采取薪金制,没有形成促使医疗效率提高的经济激励机制;通常医生把自己本可治疗的病人过多地介绍到其他医院。

・英国的医疗制度改革:1994年实施把市场机制有效的运用到医疗领域。医院不再是国营身份,而是独立核算的公营企业机构。

美英医疗制度改革的启示

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机制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否则再好的医疗体制都会难以维持,不可能进入良性循环。

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可能以市场机制解决全部问题。改革就是要探索如何将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医疗服务的支付来源和方式,以及政府的角色转换成为核心问题。

医生既是病人的专家顾问,又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双重角色决定了要处理好医生在医疗服务链中的重要位置。因此处理好医生在医疗服务链条中形成的种种关系已成为改革关注的又一个重点。

世界先进工业国家的医疗制度(新加坡医疗体系模式)

医疗卫生既是服务业,又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由于患者和医院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医疗行业不能完全市场化。对世界各国的医疗体制形态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新加坡医疗模式对于中国有借鉴意义。

在新加坡,政府财政投入已经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医疗卫生中心,社区的医疗服务可以覆盖100%的居民。新加坡医疗机构分两种,一种是个人出资兴办的营利性综合全科医院,一种是政府、慈善机构建立的非营利性医院,另外还有大量的私人医生为居民服务。每个新加坡居民都有自己的医疗保险账号,政府、个人和企业三者共同交纳保险,居民可以用保险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者直接用于医疗消费。

新加坡规定严格的病人就诊逐级转院制度,病人先到社区医院就诊,如果社区医院没有能力治疗,再转到大型的综合医院。当然,私人医生也有转诊和使用医疗保险的权利。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可以保证宝贵的医疗资源用于重要的环节,从而克服国内某些大医院、专业医生看“小病”等资源浪费的问题。

中外医疗产业合作的机遇

政策机遇

2003年,卫生部表示“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政府只直接举办部分公益性医院,包括区域内布局合理的妇幼保健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血站和急救中心以及部分社区服务中心站,其他医院中的国有资本将逐步退出”,这是卫生部官员首次在媒体上提出“抓住两头(区域最好的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放开中间一片”的改革思路。

中国加入WTO之后,医疗产业政策逐渐放开。目前,外资最大占有合资医疗医院的70%,中资为30%,但可以预测,外商独资的医院也为期不远。

中外合作或合资的医疗机构也享有同公立医院同等的法律地位,也可以根据其利益分配机制,划分为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医院。

市场机遇+管理机遇(一)

市场规模巨大,且快速增长,并且逐步开放的医疗行业,对资本有很强的吸引力,同时由于目前行业整体管理水平落后,存在较大管理提升的空间,对于拥有先进管理技术的外资机构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市场机遇(二)

中国目前面临的情况,一方面是庞大的医疗健康消费市场正在形成,另一方面是国内的医疗建设缺乏资金,融资渠道单一。目前中国对建设医疗机构的投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4%。中国在医疗建设上的缺口吸引了私人、社会和海外资本的进入。

利益丰厚是国外资本抢摊中国医疗市场的驱动因素。业内人士估算,北京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一年的营业额一般不会低于4亿元人民币,最高的几家有可能超过10亿元。同时中国每年的卫生支出接近1800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3%,这一数字还将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市场潜力巨大。

外资、民营和私人医疗机构将成为医疗市场的生力军,改变中国传统的医疗模式。

资本机遇(并构重组)

资本机遇(上市融资)

外国战略投资资本定将持续增加,国有医院的民营化和股份制趋势将进一步增强。

重组或股份制改制成功的部分医疗机构,将很快在中国及海外资本市场上以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

技术机遇+人才机遇

中外医疗项目的合作,特别是资本项下的合作,有利于市场的共同开发,利益的最大化,无疑大大增强了合作双方的技术交流与提高的动力,希望能以更加优势的医疗技术在竞争中占有优先位置。

技术的交流必然大大增加人才的交流与互换。

各类性质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竞争将更趋激烈,包括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研发人才等。同时也为各类人才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挥能力的平台,实现其自我价值。

中国医疗市场的中外合资医院

中国现有200多家合资医院

北京目前共有医疗机构9000多家,而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却只有25家。也就是说,北京高端医疗服务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空间,所以,外资医院早已瞄准了这个短缺市场。

目前北京已有25家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如和睦家医院、北京国际医疗中心、北京香港国际医务诊所等,其中以妇产科为主的和睦家医院经营状况较好,并已在纳斯达克上市。当然,由于受国内医疗体制及投资比例等限制,目前此类医疗机构的规模都不大,基本上只能称之为诊所、社区专科医院,而能够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医院基本没有。

中外医疗产业合作的风险

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的缺陷与滞后

立法机构上的缺位、技术上的缺陷、立法内容上的冲突与滞后,使中外医疗项目合作时,缺乏法律保障与依据。

中国目前尚无一个类似《医院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法》的基本法律。除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医院管理结构与管理条例》、《医疗结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缺乏一个明确医院产权属性的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目前多种产权属性的医疗机构的定义、界定、运作规范及利润分配等均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

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与外资的合作,特别是参与并购重组等资本项下的活动时,仍然缺乏一个明确的操作规则与流程。换言之:还没有制定好游戏规则,故这游戏就变得随心所欲,机会大,风险也就越大。外资并购重组国有医疗机构时,同样面临上述的法律风险。

如其中的土地评估、固定资产评估、品牌评估及市场评估等均无法可依,导致谈判旷日持久、隐患多多。

政策风险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定性――将医院产权属性与医院分类管理的概念混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与政策导向上的错误。

将医院公益性与营利性及营利性的对立化。

对外资医院与民营医院有政策性的歧视与不公正的限制。

政策的不连续性与不透明性。

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主要针对国有医疗机构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国有医院的院长只是国有资产的运营者,其授权范围、决策权限、财务控制及发展动因等方面均不明确,导致在中外合作谈判时,搞不清楚谈判主体,还有漫长及敏感的请示、等待批复的过程。

当与卫生局直接谈判时,又面临官僚体系、文牍主义、地方利益分割与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大多数时候,卫生局长还得给市长或书记汇报,实在是一个考验耐心的过程。

政策风险

医疗机构人员安置

大部分国有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其员工没有社会保险,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随着员工身份的变换,应当补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该由哪个机构承担,目前没有相关政策。

土地处理

国有医疗机构的土地是划拨土地,在并购重组后,该部分土地是否需要补缴出让金,如何确定出让金?

税收政策

如果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目前设置为非营利性的,几年之后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历史收入在税收方面是否存在追溯问题?

政治风险

外资进入中国医疗市场应当重视医疗机构国有化的风险。

医疗行业是一个政府干涉较多的行业。医疗卫生服务是一个商品还是基本人权,医疗行业能否市场化运作是一直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对医疗行业市场化问题存在不同的政策。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医疗行业市场化的问题的争议也将始终存在,存在中国在未来进行医疗机构国有化的可能。例如:1948年英国颁布实施国家卫生服务法,推行了医疗机构的国有化浪潮。

管理风险

中外文化背景的差异、组织文化的差异、长期体制差异带来的管理思维惯性差异,都会直接导致管理风险。

管理层共同价值观的认同;

管理层的团结、中高层之间的团队合作;

战略决策的重大失误等。

品牌风险

对国外资本的本性要有足够认识。当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扩张战略有它的三步曲:一是输出设备技术,二是输出资本,三是输出品牌。

品牌输出首先攻击的是市场,重点是攻击需求而不是供给,这样就可以更少地动用本国的资源和资本,主要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人力和资源,生产和提供并非高技术的产品和服务,在当地市场销售,挤占当地市场,压制当地名牌,获取巨额利润。这种超常的经济手段,不仅使我们没有反抗意识,而且釜底抽薪、直接抢夺消费者,诱导他们的消费偏好,从而从根本上占据市场。长期下去,中国自由品牌生存空间令人担忧。

总论

国内医院的转轨进程必将加快,外资、民营及私人医疗机构的经营理念正在对传统医疗模式形成新的挑战。

医疗卫生基本法范文第5篇

近年来,有关医疗投诉及医院与患者的纠纷日趋增多,而医疗机构作为高风险行业,一是无法避免 医疗事故,二是难以依据目前适用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来处理纠纷。我 国现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全权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省级鉴定委员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其体制是根据国务院的《办法》和卫生部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 而建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又依据《办法》,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制 定对规范医疗事故处理,纠正过去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畸轻畸重的现象,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稳 定医疗工作秩序,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如今,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加之医院又受 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医疗纠纷日渐增多,但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由于法律化程度不够,鉴定制度和结 论难以让人信服,改革呼声日高。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这一鉴定体制的弊端已充分显露,其结果可 能导致鉴定结论失实,由此引起的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屡见 不鲜,已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信誉,阻碍了我国医事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医疗事故 立法工作严重滞后,医疗事故鉴定取证等诸多环节很难。同时法院接办有关医疗官司,却要求患者 家属首先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去做鉴定,由于体制原因,其结果很难保证科学、公正。已沿用十 余年《办法》的许多条款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文拟就此问题从法学理论,结合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 实际状况,对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弊端与改革进行探讨。

依照证据学和司法鉴定学原理,在民事和刑事诉讼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应为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 管理机关为确定某医疗行为(包括诊断是否及时、正确;用药是否合理;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 过失和过失与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合并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 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等涉及医疗行为的专门问题,委托、聘请或指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专 业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向委托(或聘请、指派)机关提供专家证言——提供证据的过 程。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具备证据的一般属性: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 性。法学专家孙东东、吴剑锋认为目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失实的原因主要包括体制原因和鉴定 人的业务水平原因两个方面,相对而言,导致我国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失实的首要原因是鉴定体 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现行《办法》规定“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 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因此鉴定委员会作为被行政机关指定的唯一鉴定机构,具有排 他性。这一权力是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授予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但从法学理论分析,这一授权 行为超越了行政权限,因为医疗纠纷主要问题是民事赔偿问题。1997年7月颁布的新刑法第335条医 疗事故罪指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理,也涉及到司 法行为。医疗事故鉴定行为本身已不单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的行政行为。作为国家基 本法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有关鉴定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司法机 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委托、聘请或指派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即三个基本 法赋予司法人员行使鉴定的决定权,委托、聘请、指派鉴定人的选择权。《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 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只有它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 的依据。这显然与国家的三个基本法冲突。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个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卫生 行政管理机关所属的唯一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相互矛盾。 其主要分歧为是否属医疗事故和属责任事故或技术事故的划分。这两种管理下的鉴定结论相互矛盾, 是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与司法的不协调结果。

根据法制的统一性原则要求,行政与司法应保持协调一致,并且行政调处纠纷的裁决,并非最终裁 决,最终裁决权属司法机关。目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下,为行政权力范围内组织鉴定机构,从形式 上看似乎是合法的,实质上却与现代法制相悖。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是集体鉴定制,不属专家个人鉴定制。存在下列问题:鉴定委员会设在卫 生局,鉴定组成员来自医院,甚至可能来自发生医疗纠纷医院,鉴定结论难说公正;没有错案追究 责任制,对鉴定成员无约束机制;按照诉讼法学理论,刑事技术鉴定应是专家以个人的名义参加诉 讼活动,提供专家证言。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出具鉴定结论,主任委员签字,在形式上回避了鉴定 参与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剥夺了被鉴定当事人提出异议和追究伪证责任的权力;医疗事故鉴定委 员会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各下属医院医务人员独家鉴定,并 且鉴定人与被鉴定人之间可能是师生、同学、朋友,很难避免同行间的相互袒护。现行的三级医疗 事故鉴定委员会均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既行使 行政裁决的权力,又担负着技术鉴定的管理,不可避免地要影响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卫生行政部门不仅是医疗机构管理人又是医疗纠纷处理人,医院是卫生局下属单位,与卫生局在经 济上、荣誉上有牵连和责任联系,在法理和情理上都不能作为鉴定主持单位。“鉴定委员会人选, 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提名”,“由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 成”。虽然"鉴定委员会可邀请法医或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工作",但是在集体鉴定体制下,其意 见通常被作为少数意见而被排除。现实中,由于医疗卫生专业本身的特殊性,对其监督相对困难。 医疗机构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在该机关辖区内直 接行政隶属或业务管理的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更是难以进行监督。虽然《办法》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实行三级鉴定体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下级鉴定委员会的倾向性,但是由于三级医疗 事故鉴定委员会均存在体制上的问题,不能保证上级的鉴定结论真实可靠。鉴定地位的"最终性、 唯一性"不符法律规定。按照证据学原理,鉴定结论既然是证据,其客观性就不能因鉴定人的级别 不同而出现差异。因此,三级鉴定模式与证据学原理相悖。鉴定结论实行集体签名制,不符合《民 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其权利、义务不清。加之少数人责任感不强,缺乏监督。医疗事故 涉及到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医患双方十分敏感的热点,并为社会所关注。这对于医疗事故 的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不仅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现实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甚至影响到社会安定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法规、规章本身就存在着某些不完善,加之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基础、 人们的法制意识和价值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医疗纠纷、医疗投诉日趋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 的进步,是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制意识的提高,也是对医疗技术服务水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暴 露了现行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制度在日渐滞后,特别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到了亟待改革的地步。 因此,要进行鉴定体制改革,首先是有关人员观念的转换,树立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鉴定 工作中,不仅是对医疗事故是否存在事实的认定,还包含着对法律适用和法律关系的解释。因此就 要求鉴定人员不仅熟悉医疗业务,同时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使鉴定人真正做到具备医学和 法律双重专业知识背景,只有这样,鉴定人才能对某一医疗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以及刑事和民事 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价。 有学者建议逐步建立健全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所谓 独立鉴定人名册制度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将省、地区范围内的具备医疗事故 鉴定人资格的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特长、职称、服务机构、联系方法等资料编辑成册,存于司 法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以备选任。按法律程序对在册鉴定人每年须资格审查。大陆法系国家 的诉讼鉴定制度中,基本上都采用鉴定人名册制度。建立独立的鉴定人名册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 保持鉴定人的独立性,使个人利益与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分离,有利于社会各界对鉴定人从事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监督。具体案件的鉴定人三方选任制度则是指在须对某一具体医疗事故纠纷案 件进行鉴定时,鉴定人的选任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从鉴定人名册中挑选人数相等的鉴定人,双方 已选定的鉴定人再协商选任一名第三方鉴定人,若协商不成,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审理该案件的 人民法院选任一名第三方鉴定人;由三方选任的鉴定人共同组成该案件的鉴定组,并由第三方鉴定 人担任该机构的主持人,鉴定人均以个人的身份进行鉴定的制度。三方选任鉴定人制度是基于对抗 制约机制,它能有效地促使鉴定人增强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责任感,增加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提高纠纷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信任度。

调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能。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不应有排他性,并且应引入监督机制。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基本上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由所属的医护专家 和卫生管理干部组成。虽然法规和规章有明文的回避制度,现实中却回避不了,造成病员家属对鉴 定信任度下降。为了便于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应坚持互相监督、互相协助、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专家(法医、律师、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目前南京、重庆市 卫生局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吸收法制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专家参与鉴定。鉴定委 员会负责当地医疗事故鉴定人的遴选、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但鉴定委员会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行使鉴定权利和承担义务。1999年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医疗事故 鉴定委员会对一起骨科手术纠纷鉴定以骨科专家为主,吸收市检察院、高院法医和其它医疗专家参 与,同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明确鉴定委员会性质、任务、权限和法律责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如果当事 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找鉴定委员会找不到(因其为非实体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则明文规定与之 无关,且最高人民法院(行)函(1989)63号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结果鉴定委员会成 了事实上在履行执法职能,在法律上又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不承担行为后果的组织,当事人投诉 无门,直接被剥夺了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