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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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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研究

市场监管研究范文第1篇

(一)网络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迅猛

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自建网站。截止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一个、甚至多个自己的保险网站。主要进行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的宣传、为客户提供联系方式,拓展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少数网站仅提供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而大多数网站还提品销售,可以分为表1中的两种具体类型。产品销售型公司的网站既帮助公司降低了营销成本,又方便了客户投保。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复杂型产品采用线上咨询、线下投保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使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景更加诱人。

2.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一般仅提供自己的保险产品,随着消费者对不同保险公司产品对比需求的增加,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网络保险超市提供众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且提品筛选、对比功能,客户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了解几个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并进行详细比较,在最短时间内选择最适合于自己的产品。这种营销模式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选择权。下表2就是目前美国第三方保险网站的三种类型及其运营机理。

3.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随着保险理财产品的大量涌现,越来越多的人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互联网金融超市就是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客户可以享受到集投资、信贷、结算、储蓄、保险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例如,互联网综合金融超市通常汇集储蓄国债、理财产品、电子银行、信托、黄金、房产房贷、外汇、保险、基金等多领域的各种产品和信息。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在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的网站上直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保险(含网络保险)的监管体制

美国采用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实行州和联邦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机制。联邦政府只是扮演全国保险监督协调者的角色,保险业的立法管辖权由州政府具体掌握。每个州的政府机构都设有保险监管局,局长作为保险监督官负责本州保险市场的监管事项。美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当健全,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险市场监管。美国的早期警戒系统通过检测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提早发现需要重点监管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危机。同时,赋予民间保险组织和服务机构部分监管职能,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及其要求

网络保险是传统保险和信息网络融合发展的产物。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蕴含的风险更广泛、复杂,不仅包括传统保险行业的各种风险,而且涉及到互联网技术方面的风险。其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本身的缺陷、故障风险。比如,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足;病毒、黑客、木马对计算机的攻击;互联网通讯系统的开放形式;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这些很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客户认证风险。这主要由于非实名制的客户认证方式,不能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三是网络保险的软、硬件系统如果来自国外,也可能威胁网络保险的整体安全。因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比传统保险市场监管涉及面更广,包括保险实务监管和网络技术系统安全监管。网络保险市场监管也更为困难,既要借鉴传统保险监管的相关经验,又要注重适当创新,以便给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网络保险监管宽松而谨慎,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美国保险监管局一直采用宽松谨慎的网络保险监管政策。一方面重视网络保险交易的安全性,努力维护网络保险平台的稳健经营以及保险客户的隐私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保险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监管局不仅不干预网络保险的发展,而且还大力支持。例如,在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整体经营环境的同时,努力使原有的保险监管规则尽量适用于网络保险市场。监管部门还大力修订、不断补充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消除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法规短板,确保依法实施市场监管。

(二)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监督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维护了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标准协会(IM-SA)是由美国寿险协会创建且独立运营的行业自律类机构,这个完全自愿的组织有助于更加高效地满足监管要求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事实上,政府考虑出台很多强制性政策规定时,都结合了该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美国保险学会2000年“PublicPolicyPrinciplesforElectronicCommerceandInsurance”,公布了12条网络监管规则,主要目标是开放市场、促进竞争、维护系统的完整性、保证监管效率。

(三)完备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美国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是规定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方面。美国保险业1970年代曾出现偿付危机,此后各州更加重视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最终形成了一个由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风险资本(RBS)监管要求和现金流测试(CFT)组成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监管体系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包括网络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监管,目的是保证市场的稳定。下表为监管部门基于RBC的具体值划分的四个监管层次,以及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健全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了网络保险的有效监管

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做了积极探索。1993年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修订了《统一商法典》;1997年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案》;2000年,国会正式批准《电子签名法案》。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助于合理解决网络保险的法制问题和安全技术问题,也为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启示

美国政府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适度审慎的监管为原则,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机制,更新监管技术,确保了对网络保险实施有效监管。面对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机遇,我国应积极学习美国的监管经验,积极为网络保险发展“保驾护航”。

(一)不断完善网络保险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规、标准统一的技术、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健全的电子交易以及安全认证立法,为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技术环境,加速了网络保险的普及。在相关法律实施上,美国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权限和范围,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要对非法网络保险交易进行跟踪和调查。相反,中国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很少,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推动网络保险的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尽快完善国内信用体系,支持网络保险监管

美国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强大支撑,金融市场立法充分保障了违规惩罚、信息公平、信用等级评价等。此外,个人、企业以及政府的信用都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统一评价,这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实施。而我国信用管理体制落后、监管部门能力不足,网络保险业务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又大,导致网络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因此,政府组织推动、加大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三)坚持宽松审慎原则,确保网络保险监管的灵活性

“不阻碍限制网络保险的发展”是美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前提,坚持以“适度监管”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给网络保险市场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束缚。此外,美国设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监管效率,而非为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我国建立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也应坚持“宽松审慎”的原则,监管规定不宜过细,重点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其余以市场调节为主。

(四)突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提高网络保险监管效率

市场监管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陕西;快递市场;监管体系;准入制度

2007年邮政“一分为三”改革以来,我国快递业务量年均增长率达27.23%,业务总量五年翻了一番半,日均处理量从2007年的300万件增长到2011年的1300万件。我国快递市场成长为增长速度最快、发展潜力最大的新型服务业,市场规模排名世界第三位,受到国内外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快递行业高增长的背后,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市场混乱、过度竞争导致的价格战等。为此,本文探讨推动陕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途径与对策。

一、陕西快递市场发展现状

目前,陕西开展快递业务的企业有100多家,基本形成了四大市场主体,分别是:以邮政速递EMS、中铁快运、民航快递为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以顺丰、申通为代表的大型民营快递企业;以国际四大快递巨头UPS、FedEx、DHL、TNT为代表的外资企业以及小型民营快递企业。

截至2011年底,陕西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有34家,从业人员10000多人。2011年陕西快递业从业人员占全国快递业从业人员的1.94%,快递业务量占全国的1.54%,快递业务收入占全国的1.14%,陕西快递服务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略有偏低,但大体相当。近年来,从快递企业的企业数、从业人员、业务量、业务收入的发展情况看,快递服务的总体规模增长迅速;从快递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生产场地面积、营业网点数量、运输设备配备等方面的发展情况看,陕西快递服务支撑能力提升显著;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快递市场已由最初的邮政速递一家垄断转变为多家竞争格局。目前,快递业出现了国营、民营、外资多经营主体、多种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状况,国有企业、有限公司、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分公司和其他五个层次快递企业的比例分别为11.00%、71.38%、6.60%、11.00%和0.02%,各快递企业在陕西市场上根据自己的规模和成本为客户提供同城、省内、全国、以至全球范围的多地域、多档次、多价格的多种服务。激烈的竞争局面已经悄然形成。

然而,陕西快递服务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总量偏小;快递服务企业集中分布在中心城市(西安),陕南、陕北企业分布较少、规模偏小。随着陕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快递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完善,陕西快递服务业将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二、陕西快递业市场监管现状

快递市场监管机制是指快递业务监管机构运用正确的理论和方法,根据快递行业自身的特点及发展规律,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和机制,动员和组织快递市场上的多种利益主体,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快递监管政策,有效治理快递市场,保证快递行业能够向公众提供高效率的快递服务。

陕西省快递市场监管的行政主体是陕西省邮政管理局,监管对象为在陕境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各类快递企业,加强陕西省快递市场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陕西省快递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资质监管、质量监管、内容监管、价格监管等。目前,陕西快递市场监管现状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同时,现行的监管机制不是很完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管。从快递市场监管机制的内涵可以看出,快递业务市场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监管目的,即科学地设计制度和制定政策;二是监管能力,即公正、客观、有效地执行政策的能力;三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能够有效运作的手段。显然,机制设计、政策决策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政策执行能力的高低反过来又会影响可选择管制政策的范围。

由于陕西快递服务业是近几年才迅速发展起来的,因此国内研究陕西快递市场监管的专家学者很少,主要有温小郑、樊相宇等。温小郑2007年提出来“快递市场监管政府为主,企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樊相宇2007年提出了“快递企业分类标准,并开发了相应的企业绩效评价软件”。近几年来,随着陕西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全国性快递公司在陕西设立分支机构,不少本地小规模快递企业也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抢占市场份额,一时间陕西快递行业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而相比之下,快递业在市场监管与制度规范方面的推进速度则要缓慢一些,由此就形成了目前陕西快递行业“繁荣与乱象并存”的状况。

三、陕西省快递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由于快递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等,涉及邮政、交通、民航、铁路、商务等众多部门所管辖和从事的业务,属性很难界定;从业主体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还有“三无”企业,其中国有企业中又有邮政企业和非邮政企业,快递市场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快递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和同城快递三大市场板块,市场格局呈现地域化特点,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些快递企业沿袭传统的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组织的层级较多,业务流程复杂繁琐,效率低下,绩效考核体系不健全等。许多快递业目前还局限于点到点,户对户的单一快递模式,服务范围有些狭窄。

2、地区发展不均衡

由于受到地域特点和经济水平的影响,快递业在各地区业务发展很不均衡,形成了以西安为中心,向辐射递减的态势。西安地区快递企业32家,占全省的71%。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铜川1家、安康、商洛、榆林3家等地区,则除了邮政速递以外少有其他快递企业进入。

市场监管研究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文章面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加强基拙建设和管理是提高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措施。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5、加强基础建设和管理 

市场监管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日趋繁荣,各种农村小加工作坊、小集贸市场、小超市,如雨后春笋,并迅速占领市场,促进了农村的经济繁荣,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据统计,我国农村食品经营户已超过七十万,全国食品市场的农村占有率达到45%,经营的食品种类接近十万种,年销售额超千亿,对于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农村食品市场在极大满足农村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充分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食品市场监管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确宣传引导。农村的露天经营方式历史悠长,这与农村长期的消费习惯、现存的市场经营条件和生产力水平都有着极大的关系。农村人口由于受文化水平、生活习惯、卫生观念、消费能力等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往往对食品消费安全疏忽大意。农村食品经营者大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年龄偏高,法制观念差,逐利思想根深蒂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多数经营者进货时仅注重包装和价格,很少考虑货物的质量问题。

2.缺乏对基层行政监管部门的投入。首先,在现行管理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主要力量,但一些部门领导对基层工商所建设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从有效履行职能和提高基层工商所行政监管效能的高度认识问题。其次,基层工商所的检测设施配备不够精良,检测手段较为单一,有的基层监管部门甚至没有配备检测设备,监管人员仅凭视觉、嗅觉、触觉来判断食品的质量,对简单的食品过期变质、标识不清、未按要求标注厂名厂址、证照不全等还能检查辨别,但对于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成分含量等不能直观体现的内容却无法实行有效检测。另外,由于受经费限制,有的本应该检测的内容和项目则化繁为简,甚至能省就省,直接导致一些带有食品安全隐患的商品流向农村市场。

3.行政监管主体力量薄弱。当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辖区域面积大、人员配备不够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一大难题。另外,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过硬的问题。加之物力、财力匮乏的现状,都极大地制约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水平的提升。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多数具有食品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没有下设机构,仅靠县一级监管部门的人员力量,监管力量远远不够。

4.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把关不严。由于受农村市场监管区域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影响,造成监管缺位,导致无照经营依然是农村食品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农村食品市场无照经营商户平均比例在10%左右,情况严重的地区已达到20%。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家庭式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这种生产方式已成为供应农村市场简装、裸装食品的主要来源,他们什么挣钱就做什么,怎么干省钱就怎么干,一些家庭式小作坊逐渐演变成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黑加工点,它们遇到检查就关门停产,检查一过又重新开张,食品质量安全无从保证。

5.各职能部门责权划分不清。现阶段,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遵循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各职能部门都有各自的规定,且彼此间多有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的地方。监管信息不畅,加大了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容易造成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推诿扯皮、重复执法等现象。

二、对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对策

1.加强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农村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受文化素质、认知水平、法制观念、维权意识等因素的制约,客观上形成了他们天生的弱势和依赖地位。因此,行政监管部门应大力推行“食品安全维权进农村”活动,主要是采取对农村消费者和经营者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消费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农村市场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商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知识警示栏,让市场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了解到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得到季节性食品安全消费提醒。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设食品安全专栏或专题,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提高农民识假辨假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与整治。首先是食品经营者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离不开制度的约束,要从经营资格、软硬件等不同方面,制定购销台账,食品退市,索证索票等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使食品经营者知道必须取得卫生许可及营业执照资格;知道定时自检自查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知道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知道索证索票;知道粘贴保留进货台账,有效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和意识。其次是建立严格合理的市场考评机制。建立严格合理的市场考评机制,应着力解决市场建设中的“办而不管”问题。市场考评内容要结合市场建设规模、地域、专业、档次特点量化细化,对所有市场进行分类管理、分期规范、分步实施。对市场主办单位的制约主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导与主办单位法人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来体现。要突出对市场有照经营率、事故率、投诉率,以及行业区规范、购销秩序、卫生清洁、广播宣传、信用承诺、社会反馈等情况的把握和监督,根据日常监管中的记载内容建立定期总结的管理制度,年终根据总评情况列出考评等级,确定评价等次,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活资料市场,必须指令性要求具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明确市场主办单位的连带责任。对于考评等次不合格的经营者,要完善相应的制裁手段,加大制裁力度,严重的给予停业。

3.切实把好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关。食品市场准入是指工商和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其他组织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的确认行为。为使农村食品市场健康发展,在严把农村市场准入关的同时,下移监管重心,从登记注册环节开始从严规范经营主体资格。要强化对经营主体的档案管理,对经营主体的证照、经营事项、登记事项、年检和验照情况、诚信经营情况逐一登记造册。要实行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类管理。将即食食品做为一级监管,对开包即食的食品做为二级监管,对需加工后食用的食品做为三级监管。对三级食品分别采取监管措施,做到市场监管没有死角,有效堵塞监管漏洞。要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的转变,要定期组织对流动货物的进货渠道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进货渠道,通过对源头的监控,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改善农村食品市场安全环境。

市场监管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现状 发展趋势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第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外部环境,即已上市的或将要上市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不能仅仅将证券市场作为融资的工具。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此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现实。

第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回归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场。证券监管机构发展市场的职能应该限于宏观层面,而微观层面的职能必须剥离,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保护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其发展市场的微观层面职能则交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合约和自律规则行使。

第三,必须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合理确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第四,必须确立合理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我国受制于宪法,无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独立性。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真正意义的委员会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委员会制。

第五,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关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划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给予合理的确认。应当把交易所定位为法人企业性质或者第三部门,并推动证券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

第六,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的法律、相对“积极”的司法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从而得出证券市场的监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谓的监管失措只是监管当局的无奈之举。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来解决。在转轨经济中,监管当局是有所作为的,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制度重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圆晨.股市泡沫生成机理以及大辩论引发的深层思考――兼论股市运行扭曲及庄股情结.经济研究, 2001.

[2]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兼评杨瑞龙的“中间扩散型假说”和“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9.

[3]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