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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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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

渔业资源养护范文第1篇

长期以来,以消耗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发展,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受资源与环境的制约,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立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被确定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基本国策。

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渔业发展的主题。我国是渔业生产大国,水产品年总产量自1990年以来持续居世界首位,2007年达到4747.5×104t。然而,我国渔业发展与渔业资源的刚性约束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尽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加强了捕捞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控制,并相继实施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以及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措施,捕捞统计产量自1999年开始略有下降并保持基本稳定,但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过大的捕捞能力之间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加上水域环境恶化的影响,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部分严重衰退的资源种类未能得到恢复,如大黄鱼、绿鳍马面鲀等。部分主要渔获物种类低龄化、小型化严重。

2006年国务院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明确了我国渔业资源养护的目标:到2010年,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过大的捕捞能力得到压减;到2020年,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现状如何,是否符合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实际需求?值得认真研究。

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内容主要是捕捞许可制度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等技术管理措施,而同一时期世界渔业发达国家的渔业资源管理已发展到以总可捕量制度、配额制度等产出控制为主,产出控制、投入控制、技术管理措施综合运用的阶段。我国《渔业法》于2000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至此在立法层面上才形成较为全面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制度体系。因此,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明显落后于国际渔业管理的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在渔船削减和禁渔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渔船盲目增长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渔业资源衰退有所缓解。但立法不完善和执行不全面,致使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基本立法和制度执行之间存在很大落差。实际上我国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至今缺乏捕捞产出控制,仍主要依靠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而在在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方面,渔具限制性管理和幼鱼保护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捕捞准入制度的缺失导致捕捞许可实质上是开放式的许可,捕捞投入控制的效果受到影响;捕捞统计基本管理制度的缺失,使统计数据无法有效支撑管理决策和执法监督。因此,下一阶段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既需要加强现有制度的实施性立法,也要注重基础管理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在现有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下,我国缺乏有效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渔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资源利用权共享状态下,渔获物的私有性和资源利用权的共享性必然产生捕捞盲目竞争,最终导致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受能力。渔业资源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将共享性的捕捞权进行私权化分配,其作为一种消除捕捞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上被广泛地引入渔业管理,包括捕捞投入配额(渔船、渔具、作业时间配额等)、渔获量配额,以及渔场专属性分配等。我国目前实行的捕捞渔船数量与主机功率指标控制制度,是一种对渔船投入要素的分配,但由于缺乏捕捞准入制度和渔具数量、规格限制,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捕捞投入配额制度;渔获物配额制度则由于捕捞限额制度未能实施而缺乏;在渔场分配方面,我国实行了作业渔区核定制度,并限制跨海区界限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但仍缺乏专属性、排他性的渔场分配制度。

根据前述分析和讨论,我国目前的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尚不能满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实际需求,难以据此实现《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的长期养护目标。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1)严格执行现有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渔具数量、规格的限制性管理以及有关幼鱼保护技术管理措施,必须加强执行,以充分发挥其管理效果,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尽快修改或重新制定《渔业法实施细则》,提高《渔业法》的可执行性;对于捕捞限额制度等非常重要的但目前仅有原则性法律规定的管理制度,应加强实施问题的研究论证,并从体制、机制等方面为其实施创造条件,尽早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渔业资源养护范文第2篇

一、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背景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湾渔场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海州湾的主要产地之一。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长期较高的捕捞强度(仅连云港市就有大小作业渔船5200多艘)和单一的捕捞作业形式(长期底拖网作业)下出现了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渔船单产下降,渔获质量也大不如前,多种传统经济鱼类种质下降,资源锐减,已形不成渔汛。随着沿海工业的发展以及浅海相关产业的兴起,造成的海洋水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出现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产卵场退化、海洋生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丧失或改变等现象,对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海州湾海洋生态资源系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优势生物种质资源。与日本、韩国、朝鲜等周边国家有关海洋经济专属区的渔业谈判结果使得我国在东、黄海失去了相当大的传统作业渔场,在该海区作业的众多渔船将面临停产的困境。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海产品质和量的需求日益增加,人类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面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等情况,国家和江苏省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实行限制网目大小,取缔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渔具,逐步淘汰近海拖网渔船,鼓励外海和远洋渔业生产以及伏季休渔政策等。这些措施对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强度过大的问题。为了保持沿海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正纷纷建造人工鱼礁、海洋牧场等,营造一个适宜鱼类生长的环境,以让鱼类有栖息之地。人工鱼礁渔场的建设,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建造人工鱼礁,我国近几年也在海南、广东、浙江、辽宁等地开始有计划地建造人工鱼礁,这是近海渔场改造的一个有力措施,也是今后近海渔业发展的方向。因此,通过开展人工鱼礁建设来修复和改善江苏海州湾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引导当地渔民减船转业,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走耕海牧渔的道路是势在必行的。

二、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基础条件

海洋牧场的选址通常要考虑海洋区划、周围海域的功能尤其是对于主要航道、锚地及水下工程设施等的避让及地址、水质、生物资源状况、敌害生物等因素。江苏海州湾是一个半开阔海湾,海底自西向东缓倾,是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群众渔业渔场之一,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的唯一产地,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其海洋环境优越,生物资源丰富。海岸类型主要是粉砂淤泥质海岸,其次是基岩和沙质海岸。这里是江苏省具备建设人工鱼礁适宜底质条件的海区,水深适宜,海洋灾害较少,且规划选取的礁区建设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考虑了航道避让等因素。此外,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暨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有国家政策、法规等的有力支持,是得到农业部批准实施的重要项目,是江苏省落实“减船转产”政策、加快渔民转产转业的重要建设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公益性事业。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积极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积极发展增养殖业,并带动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渔民就业机会,提高渔民收入,繁荣渔区经济”。2008年,在之前多年人工鱼礁建设的基础上,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扩展项目建设内容,进一步发起了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

三、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自海州湾人工鱼礁建设开展以来,农业部渔业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连续8年来累计投入资金2768万元,先后如期完成了一期工程(2003-2006年)和二期工程(2007-2008年)、三期工程(2009年)及四期工程(2010年)的建设。截至2010年底累计投放三角形、十字形、回字型等混凝土鱼礁6890个、改造后的旧船礁190条、浮鱼礁25个,总投放规模为111457.2m3,分布大小规模不同礁群21座,形成人工鱼礁调控海域面积达60km2。共人工增殖放流了中国对虾苗等6亿尾,吸纳转业渔民700余人。此外,根据牧场海藻场建设需要,在礁区内成功开展了鲍鱼、牡蛎、贻贝等试养、深水网箱养鱼以及江蓠、海带、紫菜等人工附苗,并均试验成功,为下一步海藻场的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项目建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海域实施,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导,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上海海洋大学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参与实施计划的制定和礁体设计、礁区规划、礁体投放指导、投礁后的生态环境调查和鱼礁区资源的有效利用研究;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负责参与渔业资源增殖状况的调查和苗种放流及跟踪监测;赣榆县鱼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协助鱼礁投放水域的海上生态和资源调查及礁区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经过多年的摸索,走出了一条“官——产——学——研”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了出各方的优势,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整个项目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合理规范的运行程序,设有海洋牧场建设领导组、工作组、技术专家组、招投标组、实施监督组及项目监理公司等。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海洋牧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及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并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技术专家组负责人工鱼礁建设的可行性、规划海区的生态资源条件、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的调研、论证以及鱼礁投放后效果评价;招投标小组负责根据招投标方案采取委托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人工鱼礁的制作单位、运输与投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招投标过程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礁体的制作、投放等各环节、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对每一批礁体都派验收小组逐个检验,验收合格方可运输投放,投放过程中,监督组亲自跟船出海,对礁体投放数量、投放地点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此外,成立了鱼礁生物工程公司,专门负责鱼礁投放和看护及日常维护;在海州湾海域建设了海洋牧场管理平台,目前平台已装备了储水池、发电机和基本生活设施,实现了能靠船、长住人,这确保了礁区的养护效果与正常管理。

四、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初步效果

连续多年的项目建设不仅产生了明显的生态效益,还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礁体投放后的跟踪调查发现:人工鱼礁对于投放水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营养盐结构更趋合理,生物多样性指数增高,集鱼效果明显。2008年海州湾人工鱼礁区共调查发现游泳生物60种,对照区51种。礁区游泳生物年平均生物量为50.82kg/h,对照区26.21kg/h,鱼礁区是对照区的2倍。礁区平均生物密度为10239.50ind./h,对照区6662.75ind./h,礁区是对照区的1.5倍。礁区游泳生物种类数和生物量均高于对照区,表明礁区游泳生物资源比附近海区丰富。与对照区比较,2008年礁区出现较多的种类主要有褐鲳!、单指虎!、、长蛸、条斑舌鳎等恋礁性鱼类,且褐鲳!这种恋礁性鱼类,已经于2007和2008年连续两年在礁区调查中发现,而对照区在调查中一直没有发现。通过2008年和2009年的潜水摄像调查发现,投放鱼礁在水下状态良好,且鱼礁上已经有生物附着,由于鱼礁投放后使局部区域流态复杂多变,鱼礁上方有上升流,鱼礁内部和后方有涡流存在,有利于海水和营养盐的交换,一些岩礁性鱼类、蟹类、海星等在礁体上栖息,总体上鱼礁区生物量较多,2009年的潜水摄像调查还发现,人工鱼礁区内聚集着成群的个体较大的许氏平!,这是投礁前所没有的。通过调查走访渔村和渔民了解到,近年来渔业生产呈现良好态势,还捕获了相当数量的海参等。由此可见礁区已经形成一定的效应,吸引了大量的恋礁性鱼类到此产卵,索饵。说明作为海洋牧场重要组成部分的鱼礁区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生态环境,形成了一个适宜鱼类、软体类产卵、索饵的渔场。几年来人工鱼礁的建设对于海州湾渔场修复和渔业资源增殖效果较为明显。另外,海州湾鱼礁区渔业资源养护效果明显,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渔区经济,提高了渔民收入,带动了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了渔民的就业机会,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为连云港市进一步实施耕海牧渔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五、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措施多年的海洋牧场建设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但是我们仍存在相关技术研究薄弱、缺少较为完善的海洋牧场资源养护法律法规体系,资金来源单一等不足,今后要着力加强以下工作:1.进一步改善海上调查的方式、方法等。渔业资源的调查在网具的使用上主要以拖网为主,较单一,在今后的调查中应增加其他渔具如刺网、张网等;随着鱼礁建设规模的增加,生态环境调查次数和站点的设置需进一步调整、增加,达到更加全面、合理的对海域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进行评价;为更加直观的反映鱼礁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应进一步增加水下摄影的次数和范围等。2.进一步加强相关技术研究,完善技术规范。需要进一步整合已有的海洋牧场建设技术,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有步骤的实施,加强相关关键技术的研究,摆脱技术层面只能对外依托相关技术单位的局面,及时制定合理、有效、完善的技术规范或指导文件。3.进一步拓展海洋牧场的建设规模与内容。继续加大增殖放流的力度,丰富放流的种类,扩大放流规模;大力发展筏式养殖、深水网箱养殖以及海藻场建设等;当鱼礁区渔业资源比较丰富时,可以考虑结合休闲渔业的发展,建造休闲垂钓平台、海上游泳池等,从而不断丰富和扩展海洋牧场的建设内涵。4.资金来源单一,投入力度尚需加大。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同时,需整合有关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另外,要积极改革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海洋牧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海洋牧场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5.海洋牧场管理缺少法律法规体系、队伍等支撑,亟待加强。随着海州湾海洋牧场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牧场的运行与管理。一是制定、出台海洋牧场相关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养护管理制度,规范海洋牧场各类开发、利用、管理行为,为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将海洋牧场管理纳入正常的渔政执法管理范围,同时,要积极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海洋牧场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

渔业资源养护范文第3篇

【关键词】渔业资源法 制度体系 理论 研究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孙海文.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特点及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10,(03).

渔业资源养护范文第4篇

一、调查方法

分别对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的北部湾渔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45份,其中广东270份,占全部问卷的78%;广西59份,占全部问卷的17%;海南16份,占全部问卷的5%。由于三个省的情况差异较大,采用加权统计方法,以综合比值来表示调查结果,计算方法[3]如下:三省综合=广东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广东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广西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广西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海南省内被访人员结构比例×海南省问卷占全部的比例

二、调查结果

(一)被访者的职业结构

被访者主要为使用不同类型渔具的渔民,占总体的91.44%,此外其他渔业相关人员如基层渔政人员和渔业服务行业人员占8.56%(见图1),被访者的职业构成合理。

(二)被访者对当前渔业资源状况的判断

被访者中,认为差和较差的占全部的70%以上,认为好的仅占7.78%(见图2)。其中,广东省的被访者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当前的渔业资源状况是差的,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的被访者中认为差的分别只占8.47%和12.5%;认为较差的人员在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27.04%和27.12%,海南省则占62.5%;认为好的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占25.42%,但广东和海南两省都不到5%。可见当前的渔业资源状况不容乐观,如果不再进行有力的保护,渔业资源将继续衰退。

(三)实行休渔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实行休渔制度的必要性,被访者中82.39%认为需要实行休渔制度,12.41%认为不需要实行休渔制度(见图3)。其中认为需要实行休渔制度的被访者在广东、广西、海南分别占82.59%、76.28%和100%,而认为不必要实行休渔的被访者在广东、广西分别占11.11%和22.03%。这说明休渔制度已经为大部分渔民所接受,实行休渔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资源恢复,使渔民增产增收。但也造成了休渔期内部分渔民生活困难,需要有关部门在协助渔民改善生产生活上出谋划策,促进渔民对休渔制度养护资源的认识,获得渔民对休渔制度的认可。

(四)休渔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效果

实行休渔制度目的就是保护和恢复当前衰退的渔业资源。就休渔制度是否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而言,广大被调查渔民从自身生产实践体会出发,认为实行这项措施“很好”和“好”的分别占12.77%和37.99%;认为“一般”的占39.72%;认为“较差”和“差”的分别占6.64%和2.89%(见图4)。其中广东省被访者中认为“很好”、“好”、“一般”的分别占9.63%、35.92%和45.56%;广西壮族自治区为25.42%、45.77%和13.56%;海南省为18.75%、43.75%和37.50%,三个省中选择“较差”和“差”的比例较少,其中选择差的在所有的选项中占的比例最少(见图4)。这表明了休渔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在主观上是有效果的。但实行休渔制度以后,资源是否改善或者衰退,尚需结合捕捞产量统计和渔业资源监测结果来判断。

(五)休渔对渔民生活的影响

在两个月的休渔期内,实行休渔的渔民是不能出海进行捕捞作业的,所以在这两个月内渔民没有收入,生活会受到影响。调查表明,实行休渔后,51.32%的被访者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36.24%的被访者生活水平未受影响,甚至还有10.96%的被访者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见图5)。其中,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52.59%、44.07%和56.25%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水平出现了下降;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分别有39.63%、20.34%和37.50%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未受影响;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5.59%的被访者认为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造成此现象的原因可能是:被禁止作业的拖网、围网渔民的生活受影响大,而从事钓具、刺网和笼壶作业的渔民则不受禁渔影响,由于竞争的减少,休渔期间产量有所增加,使生活得到改善。

(六)休渔作业类型的合理性

休渔制度包含的渔具类型是否合理,也会影响到渔民对休渔制度的支持程度。被访者认为拖网、围网、张网三种网具最应在休渔期被禁止,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75.07%、68.12%和62.03%。其中拖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75.56%、69.49%和87.50%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围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67.78%、64.41%和87.50%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张网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分别有62.22%、59.32%和68.75%的被访者认为应该禁止。传统上,拖网、围网、张网这三种网具对资源的破坏最为严重,因此半数以上的人认为这三种渔具实行休渔是合理的。其他被认为应该禁止的渔具排名如下:陷阱(45.22%)、刺网(44.64%)、耙刺(39.68%)、笼壶(37.68%)、杂渔具(33.04%)和钓具(32.46%)。在休渔制度中并不要求钓具和刺网进行休渔,可以全年出海进行捕捞,但它们可能会对产卵群体造成压力,造成下一世代的补充量大幅度下降,阻碍或减缓了渔业资源的恢复。

(七)休渔时间的合理性

很多渔民职业适应性较低,除了渔业生产外缺少其他赚钱门路,休渔时间的过长导致其生活困难。制定合理的休渔期,既可保证休渔效果,又不致影响渔民的生活水平。经过了10年多的实践,渔民已经适应了2个月的休渔制度。在被访者中有64.77%的人认为2个月休渔期最合适(见图6);其中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访者比较支持2个月休渔期,分别占总体的63.34%和83.05%,而海南省的支持比例只占25%。还有16.72%的被访者提出实行3个月休渔期,主要是海南省的被访者,占到该省总被访问人数的68.75%。这部分被访者认识到,延长休渔时间,有利于资源的快速恢复,最终会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回报。

(八)休渔期的调整

现行休渔制度中规定,12°N以北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经过了10多年的实行,渔民早已习惯了休渔制度中规定的时间,有52.32%的被访者选择了6月1日~8月1日这个时间段(见图7)。其中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被访者选择6月1日~8月1日这个时间段分别占到52.97%和61.02%;而海南只占12.5%,他们则认为在6月1日~8月16日这两个半月中实行休渔合适(56.25%)。休渔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幼鱼资源不致破坏,使得幼鱼在快速生长的月份得到充分的保护,形成强大的补充群体。就哪些月份实行休渔保护幼鱼而言,亦出现相当人数的不同看法,如5月1日~8月1日、5月16日~8月1日和6月1日~7月16日等。目前仍需对南海鱼类的生长发育特性作深入的研究,以制定合适的休渔期。

(九)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比较

仅仅依靠一种方式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显然不太合理,所以在实行休渔制度的同时应实行多种相应的配套管理方法,有效地提高渔业资源养护水平。三个省区的被访者认为实行休渔制度、人工增殖放流和投放人工渔礁比较有效,分别占70.72%、66.67%和53.62%。其中实行休渔制度在三省区的支持率分别达到69.26%、71.19%和93.75%;人工增殖放流的支持率分别达到68.15%、59.32%和68.75%;投放人工渔礁的支持率分别达到56.30%、52.54%和12.50%。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42.37%的被访问者认为需要减少捕捞船只,广西壮族自治区32.20%和海南省68.75%的被访问者认为需要对网目尺寸进行控制。休渔制度是国家实施多年的措施,具有较好的效果,所以成为渔民首选的管理措施。而投放人工鱼礁和人工增殖放流属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项目,项目的实施,可更有效地保护幼鱼,提高幼鱼成活率,增加鱼群补充群体的数量,加快资源的恢复,所以受到广大渔民的欢迎。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减少渔船和控制网目是最有效的管理措施,然而并不被渔民接受。减船迫使部分渔民退出捕捞作业,以渔业为生的渔民难以维持生计,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渔民转产转业上下功夫,增加渔民就业途径。控制网目则会暂时导致渔获数量减少,但从长远来看,可以改善渔获质量,提高捕捞效益。因此需要加强宣传和普法工作,使渔民认识到捕大放小的长期利益,主动遵守渔业法,杜绝滥渔酷捕的违法行为,达到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的目的。

三、影响休渔制度实施的因素分析

(一)休渔期管理问题

1.管理内容

休渔制度的长期目标是通过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以改善渔民的生活水平。但在渔业资源恢复到可持续的程度之前,渔民的生活水平仍趋于下降。多年的过渡捕捞已经造成渔业资源衰退,并且现有的渔船总数高于当前资源适应的作业容量,渔民在非休渔期收入未见明显增长,受到渔需物资和燃油价格上涨影响,当前的收入仅够维持生计。有的地方以前在休渔期这段时间产量最高,而实行休渔后,渔民失去了两个月的最佳捕捞时间,收入大打折扣。沿海渔村的耕地少,渔民接受文化教育少,从小就开始从事渔业生产,对其它工作难以适应,所以在休渔期很多渔民处于失业状态,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解决休渔期部分渔民的生活出路,是有关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休渔制度经过十年的运作,使渔民看到了渔业资源保护的效果,已经接受这一管理制度。当前需要做的是,细化休渔期内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目标,提高管理水平。

2.管理手段

按规定,北部湾的所有中国省、市、县、镇和村中所有的休渔渔船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休渔[4]。但据渔民反映在休渔期内有渔船跨地区进行捕捞作业,被管理人员抓获后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管理方式造成了休渔期变成了渔老板的黄金捕捞时间。原本是统一休渔的渔民,有人却能在休渔期内进行作业,而管理部门却没有拿出强有力的措施制止,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降低了休渔效果,也令小部分渔民对休渔制度颇有微辞。此外,部分渔民反映,在休渔期间有使用非法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现象,如电网作业。这些非法渔具都是对资源有极大破坏的作业,但管理部门却找不到有效的方法进行制止,甚至有的地方仍是以罚代管,使得这些非法渔具继续存在,尤其是在休渔期间出现,影响了渔民对休渔制度的支持力度。

(二)转产转业问题

要使渔业资源得到充分恢复,必须降低捕捞强度,让一部分渔民退出捕捞业,所以近几年政府一直致力于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现在捕捞从业人数过多,政府只以报废渔船补偿的方式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补助,大部分没有渔船的渔民可以参加免费的转产转业培训,但仍有许多失业的渔民找不到新的工作,生活越发艰苦,只能重操旧业,亦影响了他们对休渔制度的支持力度。

(三)渔民文化程度问题

渔民文化素质的高低首先影响到他们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因为休渔制度的效果是经过较长一段时期才能显现。目前,人们只能通过对政府的管理文件和宣传来判断休渔制度的好坏,由于渔民的文化程度不高,不能理解休渔的相关宣传布告,更难以理解休渔制度的长远目标,只看到休渔制度实施后对近期利益的影响,看到或听到自己的村子或某地因实行休渔而变得穷困的短期现象,无法预见休渔制度会给他们带来长远的利益,对休渔表现出抵触倾向。休渔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长期地深入到渔村和渔船,使休渔制度实施的意义深入民心,逐步更新渔民的观念,促使渔民主动保护渔业资源,推动渔民实施可持续的渔业生产模式。

渔业资源养护范文第5篇

(1.天津市水产研究所,天津300221;2.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300221)

摘要:具有鱼类重要产卵场功能的天津海域由于人类的开发活动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为了解渤海湾天津海域产卵场的生态环境,本研究通过2008年春夏4个航次的调查,初步掌握了天津海域海水的富营养化情况和饵料水平情况,以及渔业资源情况。结果表明,天津海域产卵场海水营养水平春季和夏季均为富营养,尤其是夏季E值和NQI值都远远大于评价标准,富营养化现象极其严重;鱼类资源产卵群体的主要品种已由过去的重要经济种类转变为现在的低值型浅海中小型鱼类为主,但是从检测出的饵料生物水平来看,只要渔业资源养护修复措施得当,渤海湾海区依然有较好的基础能够成为重要经济鱼类产卵繁殖的场所。

关键词 :产卵场;生态环境;饵料水平;天津海域

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的任何改变都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变化。生态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当外界环境变化量超过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会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从而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近年来,由于天津近岸的海洋经济开发活动和全球环境的变化,天津近岸水域渔业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为了全面了解渤海湾产卵场渔业资源及环境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天津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修复、海洋生物养护提供技术支持,本研究通过2008年春夏4个航次的调查,对天津近岸海域产卵场生态环境进行了初步研究。

1材料与方法

1.1调查概况

图15、6、7月航次站位设置

2008年5月、6月、7月、8月4个航次对天津近岸海域进行调查取样,5-7月共布设12个站位(见图1),8月共布设15个站位(见图2)。

调查项目包括水质参数、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鱼类浮游生物、游泳动物等。所采集样品的现场处理和分析测量均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T12763-2007)执行。

2分析方法

2.1海水营养水平评价

海水营养水平采用综合质量指数NQI[1]值和富营养化指数E[1]值参数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别列于表2。

式中:COD、DIN、IP为化学耗氧量、无机氮、无机磷

CODs、DINs、IPs的C0分别为2 mg/dm3、0?20 mg/dm3、0.015 mg/dm3。

2.2饵料生物水平评价

饵料生物主要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生物三大类。根据《中国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与栖息环境》中指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标准见表3。

3结果与分析

3.1海水营养水平

此次调查产卵场海水营养水平春季和夏季均为富营养,尤其是夏季E值和NQI值都远远大于评价标准中的富营养水平,富营养化现象极其严重,赤潮易频繁发生,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调查海区海水营养水平等级分布以及季节变化见表4。

3.2饵料生物水平

3.2.1浮游植物此次调查产卵场海区春季航次浮游植物密度变化范围是(2.10~219.18)×104cells/m3,平均值为58.92×104cells/m3;夏季航次浮游植物密度变化范围是(1 024.00~9 206.46)×104cells/m4,平均值为3 013.07×104cells/m4。浮游植物水平,春季为较丰富,夏季为很丰富,夏季水平高于春季,可能与海水的富营养化加剧有关,两个季节总体水平为很丰富,有利于渔业资源的繁殖。

3.2.2浮游动物此次调查产卵场海区春季航次浮游动物密度变化范围是30.56~631.11 ind/m3,平均值为171.79 ind/m3;夏季航次浮游动物密度变化范围是72.4~2 933.4 ind/m3,平均值为926.8 ind/m3。浮游动物生物量水平,春季和夏季均很丰富,可能与浮游植物的大量繁殖有关,两个季节总体水平为很丰富,有利于仔稚鱼的生长。

3.2.3底栖生物春、夏两个航次调查共采集到大型底栖生物50种,与1983年海岸带调查资料[2](进行了春、夏、秋三个航次的调查,142种)相比减少了92种。其中多毛类19种,比1983年海岸带调查减少了24种;软体动物13种,减少了24种;甲壳动物8种,减少了29种;棘皮动物3种,减少了4种;其他动物7种,减少了11种。底栖生物生物量减少了29.38 g/m2;栖息密度减少了106 ind/m2。此次调查海区饵料生物总体处于较丰富的水平。春季略高于夏季,有利于渔业资源的繁殖和仔稚鱼的生长。

注:“—”表示未采集

3.3鱼类浮游生物基本特征

本次调查共采到鱼卵仔稚鱼共13科25种 。鉴定到种的共有23种,其它鉴定到科。采集到的鱼卵均为浮性卵。渤海湾鱼卵仔稚鱼的密度分布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均有明显的季节变化,出现这种变化主要是受水温的制约。5月、6月采到的鱼卵,仔稚鱼的数量和种类均最多,到7月、8月鱼卵仔稚鱼的数量明显下降。

本次调查鱼卵、仔稚鱼的优势种为:斑鰶、鲬、鮻及矛尾复鰕虎鱼,而小带鱼、小黄鱼、银鲳等经济鱼类鱼卵、仔稚鱼数量极少,甚至没有出现,从而证明人类的长期捕捞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中鱼类资源的种类交替和鱼类群落结构的变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使鱼群密度下降,资源衰退。本海区的鱼卵和仔稚鱼的资源很贫乏,主要是一些经济价值较低的浅海中小型鱼类的鱼卵和仔稚鱼。

3.4游泳动物

本次调查,全海域共鉴定游泳动物21种,其中鱼类11种,占52.38%;甲壳类8种,占38?10%;头足类2种,占9.52%。全海域平均渔获量为6.07 kg/h,平均渔获尾数为272 ind/h。

结语

天津近海产卵场海区海水富营养化严重,容易爆发赤潮;饵料生物水平较高,为渔业资源的繁殖和仔稚鱼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饵料基础。从鉴定出的鱼卵仔稚鱼品种来看,渔业资源低值化严重。本次调查的优势种为:斑鰶、鲬、鮻及矛尾复鰕虎鱼,而小带鱼、小黄鱼、银鲳等经济鱼类鱼卵、仔稚鱼数量极少,甚至没有出现,从而证明人类的长期捕捞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中鱼类资源的种类交替和鱼类群落结构的变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使鱼群密度下降,资源衰退。

渤海湾作为鱼类重要产卵场由于人类长期过度的捕捞造成了重要经济鱼类资源的衰退,其产卵群体已由过去的重要经济种类为主要品种转变为现在的低值型浅海中小型鱼类为主。但是从检测出的饵料生物水平来看,只要保护和增殖措施得当,渤海湾海区依然有较好的基础能够成为重要经济鱼类产卵繁殖的场所。

参考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