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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媒介环境看,电视与新媒体关系是互为竞争又相互融合
首先,新媒体节目主持人与电视节目主持人,他们从事的各自媒介环境是有差别的,在不同的媒介背景下,对主持人的要求也就不完全一样,节目主持人得按照所从事的具体媒体环境进行相应的话语传播,有声语言创作。因此,要了解新媒体节目主持人与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异同,先要弄清楚二者媒介环境之间的关系。
从大的媒介环境角度,近年总有人喊出“视频瓦解电视”的“宣言”,不可否认,已经吸引了5.64亿中国网民的互联网的自制视频点击量屡创新高。视频毫不掩饰地瓦解着电视的版图,可是视频会取代电视吗?我们在新媒体和电视的竞争中可以发现两者的融合之势。例如,2012年由浙江卫视主办的《中国好声音》栏目与搜狐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搜狐视频将独揽包括《第二季中国好声音》综艺内容及其衍生产品的独家新媒体权益,同时通过举办网络通道选拔优秀学员直通《第二季中国好声音》等方式,进一步推动《中国好声音》在网络平台上持续升温。此举被认为是中国在线视频乃至电视行业发展至今影响力最大的战略合作。同样的,2013年优酷的自制栏目《晓说》也进驻东方卫视,等等事例说明,新媒体与电视有竞争又相互融合。
既然融合,二者肯定有不同又有相似点,那么,新媒体与电视的异同具体在哪些方面呢?相同的是,新媒体与电视都是大众传播,都是技术催生的传播媒介,不同的是,二者的传播方式存在差异,新媒体的传播是非线性传播,而电视是线性传播,新媒体传播途径是交互式的,大众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参与交流讨论,传播信息,所以,新媒体时代,人人是记者,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同时,新媒体的传播速度较之电视传播更快更即时。但是,电视传播比新媒体传播更具权威性。这样,了解了二者融合竞争关系和两者之间的异同,新媒体节目主持人和电视节目主持人可以在不同媒介环境中明确定位自己,在相应语境下游刃有余地进行创作。
二、 电视和新媒体人才使用机制和运作机制建设的新思考――处于不断发展和摸索的动态变化中
面对新媒体的竞争,我们可以看到电视在不断的寻求创新。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不少的主持人,尤其是一些优秀的节目主持人像杨锦麟,马东等离开电视媒体,转而投向新媒体的平台。2012年马东正式宣布离开央视,加盟视频网站爱奇艺,担纲首席内容官一职,全面负责爱奇艺内容采编与制作工作。
一批电视节目主持人转而从事新媒体工作的现象,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究竟这背后到底隐藏了一些什么原因,是不是电视人才使用和运作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呢?关于电视人才使用和运作机制问题,首先应该追溯到电视体制机制这一根源上,目前,我国的电视体制就是一个兼行政、事业和产业为一体的混合体,在这种杂糅属性的体制下,电视从业人员最头痛的问题就是如何维系电视媒体双重身份的平衡,如何让“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这本身存在悖论的两个轮子达到协调一致,中国电视传媒的双重属性困惑了许多电视人,拿电视新闻传播来说,正如孙玉胜如此描述《焦点访谈》的复杂角色“一方面,它肩负着沉甸甸的舆论导向使命,它要符合政治和政策导向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承载着厚重的观众期待,它要完成自己的社会职能同时还要符合新闻传播和电视表现规律,在规律的约束中参与不同类节目的竞争,形成稳定收视”复杂的角色定位使电视新闻从业者处于矛盾的漩涡中,价值取向呈现分裂,这种传媒角色的模糊阻碍了传播主体的内在发展动力。因此,电视人才使用和运行机制上,更要有充分的激励和考核机制,譬如建立充足的人、财、物保障机制,在人力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最大限度激发从业者积极性,同时建立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提供考察交流和业务素质培养的机会等等。相对的,在新媒体体制下,节目制作比电视节目制作空间大,新媒体主持人较电视节目主持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新媒体为主持人提供的机会更多。比如,自媒体视频脱口秀节目的出现,高晓松的《晓说》抑或是罗振宇的《罗辑思维》凸显了新媒体主持人更多的话语权利和创作空间大的优势,但是优势显现的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新媒体尽管在话语权利和创作空间上占有优势,却没有电视媒体的强大权威性,而且话语权利一味膨胀,失去底线的话,负面的传播效果也会随之出现,这就从另一角度说明了,电视台体制下,生产的内容质量高而且更加真实可信,公信力好,受众对其传播内容的信任和依赖感更强。简言之,电视台制作节目的水准和人才较新媒体都占着得天独厚的绝对优势。
可见,无论是电视台还是新媒体在人才使用和运行机制上都有优势和弱势,只有在未来发展中扬长避短,动态变化中探索前行,完善人才使用和运行机制,双方才会有更长远的发展。
三、大数据时代对于受众心理的再分析
对于受众这方面,新媒体似乎更受欢迎。这是为什么?现在都说人人都是电视台,人人都是主持人,传媒需要互动性。尤其是在新媒体视频的自主性和可选择性相对于电视的即时性和可放弃性,导致电视必然是个喜新厌旧的内容平台,观众的不耐烦直接驱动着电视人的创新力。大数据时代,使得新媒体可以详细,全方位的,隐形的,科学的获得受众的心理需求,相对于电视,新媒体视频更像是为受众量身打造的。大数据时代,不仅意味着信息或数据量的巨大,还意味着对于数据的处理、分析、分享、挖掘等能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新媒体由于其技术特征,可以很便利的搜集大量的数据,并且可以对这些海量数据分析,发现更精确的受众需求,然后给其加上用户享受个性化满足的外表,能够给予个性满足的体验,完成新媒体的广泛传播和影响,而且由于移动化和社交化服务的结合,更能够产生用户数据,从而促使新媒体更加占有大数据分析的优势。
其实新媒体的这种量身打造方式,电视媒体可以借鉴。通过打造互动性生产平台、多渠道传播主要是将新媒体作为电视节目传播的重要渠道等方式,实现大数据分析,生产出内容优质并且可以满足不同受众需求的节目。譬如,许多电视台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手机电视客户端等。通过官网、微薄、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建立多种互动渠道,打造出了一个互动性的生产平台,强化与受众近距离接触的优势,实现深入、多样的互动,在这样的平台上,除专业传播者生产、传输外,增加了受众生产、传播的逆向流程,有利于媒体整合各种信息,丰富信息内容。再例如,据尼尔森媒体研究公司调查显示,美国西雅图电视台借助自身官网使观众增加了3%-5%。而且多数是年轻观众。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大数据环境下,这种量身打造的方式,无论是电视还是新媒体在以后的发展中不可能把符合受众的一切都呈现出来,这里有一个有底线考量,作为传媒人都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那就是正确引导受众而不是一味迎合受众。
四、对于主持人自身建设和播音主持教育建设的思考
面对着正在流失的电视人才,面对着电视台僧多粥少的现状,面对着电视台人才利用率低的现状,越来越多的主持人可能在以后会进入新媒体的创作领域。而此时,这项研究对于这些跨界主持人也许会有些许的指导意义。而对于播音主持教育的建设亦是有所启示。近些年来,播音教育的主要课程集中在有稿播音,无稿播音的教育也在摸索和建设之中,至于新媒体方面触及很少。尽管,播音的教育普及于所有的主持,但是其中的差异性却是研究甚少,因此,这项研究对于课程体系的完善或许会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主持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通过以上几个角度的解析,我们发现,尽管新媒体主持人和电视节目主持人因为从事媒介环境不同,创作上会有些差别,但是,二者都属于播音员主持人的范畴,那么都应遵循播音主持普遍规律,具备深厚的语言功力。同时,未来主持人,要全面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使自己做到口语传播业务的跨界要求,可以综合驾驭多媒介播出内容的编辑能力,实时信息的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的点评能力,突破媒介形态限制的全面的播音主持业务综合掌握能力,真正能够成为达到信息共享、认知共识、愉悦共鸣的优秀语言传播者。
参考文献
[1]张颂. 《中国播音学》[M]. 北京: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3
[2]孙玉胜 《十年》[M].三联书店 2008
[3]于春生 新媒体视域下的城市电视本土化优势重构 [J].《现代传播》 2013年第8期
[4]张颂. 《 播音创作基础 》[M]. 北京: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4
[5]高永亮 广播电视媒体强化“新闻立台”的路径探析 [J].《现代传播》 2013年第8期
一、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公共关系学理论认为,公共关系的三要素是社会组织、公众和传播活动。当下以“微”见长的新兴媒体手段已成为承担公关传播活动的重要载体。本文拟以新媒体环境与公关行为的互动关系为框架,探讨《公共关系学》课程内容设计的创新,并结合课堂教学实践经验,分析如何从学生学习兴趣和行业实际出发,有效筛选公共关系实操案例,由此提升教学效果。
二、新兴媒体环境与公关实践的互动关系
1.公关主客体之间粘性增强
自2010年“微博元年”之后,中国民众开始接触并理解真正意义上的“自媒体”,中国也逐步进入了一个全民自媒体的传播新时期。“众声喧哗”的传播环境也在不断拉近公共关系主客体之间的互动频度、深度和广度。作为公共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或公众人物,其公共形象得以在自媒体和社交平台上得到更广泛传播,但其言行举止亦会在网络和线下空间得到呈现、放大和监督。而作为公共关系客体的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更有效率、更便捷的途径获取相关组织或公众人物的信息,并对其公关形象做出评价或互动。
2.新媒体拓宽公共关系传播活动的边界
公共关系活动是社会组织或公众人物,为谋取有关公众的理解和合作而从事的一种交流、沟通、劝说活动。公共关系实务常用的操作方式,比如文字传播、实像传播、媒介事件、主题活动等都需要借助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和信息释放,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取公关效果。社交媒体、移动智能媒体给公共关系传播活动的创新提供了机遇与可能,同时也为公关活动客体的细分和传播针对性提供了条件。
3.网众传播赋予危机公关新的时代特征
“网众”指称的是真实而普通的社会成员,因为积极的媒介使用而被“网络化”,与其他真实的人相互联结,他们因认同、爱好、欲望、利益等诸多动机而发起或参与“网众传播”,成为社会行动者。基于新兴媒体的传播语境也带给危机管理新的时代特性,一是面对突发危机,政府、社会组织或公众人物已很难通过堵、瞒、骗的方式混淆舆论和视听;二是危机公关主体应学会主动和善于应用自媒体,创造性地化解危机,维护公众形象。有研究者通过考察“非典”以来我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和变革,认为“非典”昭示了现代性危机和风险社会的到来,发现互联网时代的对话主义主导了公关范式。我们认为,公关主体亟需积极探索社会化媒体传播优势,创造与公众之间信息交流和意义沟通的条件,从而建立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在危机中沟通、共识和信任的公共关系。
三、创新《公共关系学》课程的内容构成
1.基础理论:解释什么是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学》课程的首要任务即是从史、论、方法三个层面出发对公共关系的基础理论予以教学:一是从史的层面讲解公共关系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在此过程中厘清“公共关系”这个概念的多重含义。二是从通识的层面,教学公共关系构成要素、职能和类型等基础理论。三是从方法的层面,讲授公共关系实践中常用的传播手段,及其基本特点和应用技巧等。基础理论的教学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什么是公共关系?对此问题的强化和认知,将为进一步开展公共关系模拟训练和实际问题解决提供理论支撑。
2.传播环境:交代公关活动需适应的多重环境
公关活动的开展需要扎根于特定的社会土壤,并根据不同的公关需求,有人群针对性地开展传播活动。传统意义上“以纸为介”定义下的阅读已被数字化和“读屏”习惯所颠覆和改造。自媒体传播意味着信息生产“去中心”的实现和信息传播效能的无限释放。与传媒环境相应适应的是公众媒介使用习惯和兴趣的转变。因此,公共关系课程,不能单一停留在新闻稿撰写、常规新闻会等传统手段的理论教学。很难想象,面对喜欢观看网络直播、使用弹幕视频和二次元动画的“御宅族”,这些传统公关手段会发挥多大传播功能。公共关系课堂内容亟需全面、深入地向学生介绍我国公共关系传播环境的现状和特性,以供学生在从事公关实践时开放视野、明确方向。
3.行业实操:掌握如何开展公共关系活动
公共关系是一门实际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训练学生采取适当、有效的传播手段,达成公共关系实践目标,是《公共关系学》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一是组织开展模拟训练。例如将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划归为不同企业的公关职能部门,并为其设定突发危机事件,让学生在课堂时间内完成应急公关处置,并对后续公关处理进行系统安排。模拟训练有助于学生对课堂理论的理解,并发挥其创意思维和能动性,体验公共关系行业的魅力。二是邀请从业人员进课堂开展互动教学,学生借助其讲述,在较集中的时间内对公关部门组织架构、日常工作、危机管理和媒体关系等相关问题建立起系统认识。
4.对比认知:判别公关、广告和营销的异同
公关、广告和营销三者之间既有关联,又有性质上的不同。但是,目前行业中的许多公关企业为了扩大市场,逐渐在主营公关业务之外,涉足广告、营销等领域。正是因为三者之间关联紧密,且在行业实践中走向聚合,《公共关系学》的课堂教学有必要专门就此问题作以详解。值得一提的是,课堂讲授中还应将“炒作”或“做秀”这类现象与公关、营销、广告等概念加以区分。公共关系或社会化营销的手段可以不断创新,但应顺应社会主流价值选择和道德观念,避免引发不良社会反响。
四、课程案例筛选的技巧和原则
具体结合到此前分析的媒介环境和当代大学生的媒介接触习惯、信息接受兴趣等,《公共关系学》课程教学案例的筛选应着重从以下四个角度予以考量。
1.时新性
移动智能传播时代,各种自媒体平台、新闻类APP的信息推送会把即时发生的新闻主动伺服给受众,快时效的传播把“新闻”变“旧闻”的效率提高了。同时,受出版周期的影响,教材中使用案例的更新较慢,多年前的案例或学生不熟悉的案例很难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点。因此,课堂案例的筛选要重视其时新性,以新鲜的信息刺激学生的信息接收兴趣。比如2014年10月,总理访问德国期间在当地逛超市、送象征中德合作的“鲁班锁”给默克尔等亲民举动受到中外媒体的关注和报道。笔者在讲解“政府常规公关”这一理论点时应用了该案例。因为事件发生不久,所以学生的新鲜感和求知欲仍在,学习兴趣由此而来。
2.接近性
接近性指的是案例相关信息在地理、心理、情感、利益、年龄等方面的相近或相似,从而引发学生对案例内容的熟悉感和学习兴趣。比如2015年“五四”青年节前夕,西南科技大学校组织了一场名为“青春的律动”的快闪活动。相关视频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令西南科大名声大噪,“五四快闪”队伍更受邀赴湖南卫视录制节目。媒体传播帮助西南科大在公众中树立起了积极、创新、包容等外部形象,是组织机构利用策划活动和媒体传播进行公共关系维护的典型案例。课堂上结合该案例的视频、图文材料,对公共关系学的具体概念进行讲解,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3.启发性
启发性指的是该案例能够引发学生举一反三,通过对比观察近似的案例或公关事件,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并创造性地提出该公关实践的优点和不足。比如“危机公关管理”一节的讲解中,笔者在课堂上引入某地一起发生后的公关处理进行分析,并安排学生在课下搜集近10年来影响较大的,对其进行危机公关案例分析。结果发现,学生不仅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有关危机公关的理论重点要点,而且能够梳理出10年来政府(组织机构)危机公关跟随媒介环境的改变而发生的变化和进步,能够具体指出哪些公关措施仍有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数学 阅读 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5)23-072
《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要求 “数学教学活动应激发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引发学生的数学思考,鼓励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有效数学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数学阅读。
一、阅读文本目录,纵向比较内容
在教学中,我发现身边不少师生不重视文本目录的阅读,认为目录无足轻重,仅是供读者方便寻找页码而已。其实不然,文本目录还承载着介绍全书内容、篇章结构的任务,起到了纲举目张的巨大作用。不但如此,通过文本目录还能纵向比较同一内容的不同教学要求。
例如,人教版小学数学一年下册、三年级下册、四年级下册、六年级上册都有位置与方向的学习内容,但是这四册涉及的位置与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是不同的,其认知难度和知识容量呈螺旋上升状。一年级仅仅是要求学生认识上下、前后、左右而已;三年级则要求学生根据方向准确说出上北、下南、左西、右东四个方向;四年级进一步要求学生根据方向和距离确定物体的位置,描述简单的路线图;六年级要求学生能在方格纸上用数对确定物体的位置。从三年级数学下册起,每当我教学到位置与方向这个知识点时,都会引导学生把涉及“位置与方向”这个知识点的数学课本目录进行纵向比较、阅读重温、再次感知,唤起学生的回忆,激发学生的学趣,促使学生温故知新。
二、阅读数学术语,区别细微差别
数学是一种语言,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精确性,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有效引导学生认真阅读、体验、分辨,准确解读与运用,不可囫囵吞枣,不可掉以轻心。
例如,在平时的数学作业、单元测评、期中期末考试中,我发现部分学生对数学题目描述的“列算式”、“列式子”、“找等式”分辨不清。为帮助学生准确解读这三个术语,我制作了一个多媒体课件,引导学生反复阅读,用心比较三者之间的异同。
算式:用+、-、×、÷等运算符号联结数字而成的横列式子,如(7-4)×12-20=16。
式子:算式、代数式、方程式的总称。如80÷4=20,a×x+2×b,x-8=20。
等式:表示相等关系的两个数(或式),用等号连接起来的式子叫做等式。如5+6=6+5。
在集动画、文字、声音于一体的课件刺激下,学生积极进行阅读对比,彻底知道:算式、等式都是式子,但是式子并不一定是算式或等式;式子没有计算要求,可以没有等号;算式一般要有计算结果。
三、阅读变异题目,培养发散性思维
在小学数学题目中,有不少四则混合运算的算式可以改编成另外一种或几种类型的题目。引导学生反复阅读改编后的题目,既可以训练学生运用数学语言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又可以增加数学教学的信息量,拓展教学内容,一箭双雕。
例如,在六年级下学期总复习中,我请学生把“8-3×2”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叙述,以此检测学生运用数学的能力及融会贯通的创新能力。下面是学生的作答:
(1)8减去3乘2的积,差是多少?
(2)3乘2的积被8减,差是多少?
(3)小军有8元钱,去玩具店买玩具,每个玩具3元,小军买了2个,还剩下多少钱?
(4)一个房间地板有8平方米,现在要在地板上铺一块长3米、宽2米的纸板,求还剩下多少面积没被纸板铺住?
学生阅读着这些改编变异的题目时,惊喜地发现改编题第1至4题的列式都符合8-3×2的要求;第1至2题题意未变、列式方法未变;第3题第二步计算方法是单价×数量=总价;第4题第二步计算方法是长×宽=面积;第1至4题的第二步计算方法都可以用a×b的形式来概括。
四、阅读易淆词句,比较彼此异同
数学题中总会有不少题句题意貌似相同,实则不然的文字题和判断题,不少学生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养成良好的阅读题目的习惯,匆匆下笔作答,导致错误百出。为此,我经常给出一些语句非常近似的数学题引导学生阅读,让学生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点。例如:
(1)4.9除以2.5与7.3的和,商是多少?
(2)4.9除2.5与7.3的和,商是多少?
(3)去掉小数末尾的零,小数的大小不变。
(4)去掉小数点末尾的零,小数的大小不变。
通过认真阅读并比较横线处的词语,学生对“除以”与“除”、“小数末尾”与“小数点末尾”做出了精确的解读。
【关键词】信息技术语文教学
低年级儿童的学习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性,他们的注意具有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这就使得苦口婆心地劝说、枯燥乏味地训练效果不佳。现代科技的结晶—多媒体技术为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成功之门的金钥匙。多媒体技术,顾名思义,即将声音、文字、图画、动画、视频等形式合理组合的技术,以此来创造生动有趣、对多种感官形成刺激的环境,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率的教学方式称为多媒体辅助教学。下面先谈谈如何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识字写字教学。
一、运用信息技术,培养识字能力
(一)运用媒体,激发学生识字兴趣
托尔斯泰说过:"成功的教学所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的兴趣。"低年级学生,他们的定向能力尚处在较低的层次,他们的注意状态仍然取决于教学的直观性和形象性,很容易被新异的刺激活动而兴奋起来。针对这些情况,运用多媒体,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之不如知之者也,知之者不如好之者也"。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就开了一个好头。激发学生的兴趣,这正是多媒体辅助教学的优势之一。通过多媒体技术,烘托场面,使学生在对课文内容充分感知的基础上加深对生字的印象,创设乐学的情境。
(二)运用媒体,拓宽学生的识字空间
利用多媒体识字,能帮助学生尽早学会识字方法, 解决了识字教学中最基础、最难突破、最重要的部分——看图识字。为了使学生掌握字的结构,制作课件时要充分显示汉字的构字规律,在教学中很好体现形声字的特征。如教"青、请、蜻、清、情、晴、睛"一组字时,第一幅画面先出示基本字"青(青草、青蛙)",第二幅画面仍先出示"青"字,然后让学生结合屏幕上显示的小河流水的画面,让学生想一想,清水的"清"字在"青"的基础上加什么偏旁呢?学生会很快地答出加三点水旁,教师在"青"上用鼠标一点,一个活灵活现的三点水旁就飞了过来,与"青"字组成了"清"字。以同样的方法教"蜻、情、晴、睛"几个字。为了能更好地体现形声字偏旁表义的特点,制作课件时可把偏旁部分做成红色。一组教学完毕,大屏幕上再次出现这一组字的整体内容,然后让学生自己讨论、观察,这组字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以及怎样才能又快又好地记住这一组字。学生通过观察比较,很快就能找出这组字的异同点,自己总结出记住的方法。这样,学生就很容易的记住这些字,而且记得尤其深刻,在以后就不会混淆了。学生逐渐地了解、理解了这一识字方法,对识字就会越来越感兴趣。形声字的特点就这样一点一点地被学生认识和掌握,并逐渐学会运用这一规律自己去识字。
(三)运用媒体,提高学生的说识能力。
很多生字的认识渠道来源于生活,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借助实物、图片、音像等手段创造特定的情境来模拟生活,让学生设身处地,情境中认读生字,并能练习说话。如学习《自选商场》一课时,除了到自选商场拍摄有关食品、日用品、文具等的录像外,还鼓励学生收集一些商品包装袋。课堂上,通过多媒体演示了商场形形的商品,设计了"开开心心逛商场"教学活动,引导学生观察,并指名学生扮演顾客,教师扮演售货员,让学生说说自己要买什么,根据学生说的点击课件认读生字词;然后让学生同桌利用自己课前收集的商品包装袋,表演练说;最后各组选派代表表演,实物展示台集体识字。整节课孩子们学习情趣高涨,不仅增大了识字量,而且将词语运用到了具体的语境中,加强了口语的训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运用信息技术,培养写字能力
(一)营造氛围,激发写字兴趣
如果能激发学生的写字兴趣,就能变枯燥乏味的机械练习为形象生动的有意追求,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将信息技术或丰富多彩的网络资源运用于写字教学中,有效的缓解了这一矛盾。教师可在课前收集、整理有关写字的文字、图象、声音等相关的资料,使其具有强烈的感染力,从而进一步激发其写字兴趣,学生个个思想集中,精神抖擞,兴趣昂然。
(二)运用多媒体,优化写字教学
学龄儿童的知觉常表现得较笼统,不容易发现事物的特征及事物间的联系,在认字形中,往往因观察不仔细而发生增减笔画,颠倒结构等错误。再加之汉字字型复杂,笔画变化较多,这就使儿童掌握字形更加困难。此时,充分发挥多媒体形象直观的特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字的笔画和结构,清晰地感知字形;通过分析、比较,准确地认知字形;注意字形特点及形近字的细微区别,牢固地记忆字形。同时多媒体课件对字形要点概括总结,需注意的笔画变红提示,引起学生注意。当学生记清字形后,再引导学生跟着电脑学写字,哪些笔画长,哪些笔画短;还要看清字的布局、间架结构。最后引导学生静下心来,并在书本范字上用手指描写,掌握技巧。
(三)巧用多媒体批改、点评书写
新浪与搜狐之战,无疑是今年网络媒体界的一件大事。由于竞争激烈及普遍的浮躁心态,网络媒体对于著作权保护一直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警觉,而作为以提供信息产品为主业的门户网站,留下这样的隐患简直无异于“阿喀琉斯之踵”。
与事件有关的两个问题
1.时事新闻的“著作权”
不难发现,新浪与搜狐互相指控抄袭的证据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时事新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这是国际惯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也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
需要指出的是,“时事新闻”与“一般新闻作品”和“发表在新闻媒体上的非新闻作品”之间都是有区别的。“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有别于任何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凝结着作者的独立构思和创意的一般新闻作品或发表在新闻媒体上的非新闻作品。后两者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此外,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时事新闻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随意侵犯。
2.谁有“授权转载”作品的权利
新浪和搜狐都声称与其他媒体签有“版权协议”,并为这种协议付出了成本,因此不能容忍对方的剽窃。门户网站从早期不加思索地“复制―粘贴”,到谋求与传统媒体签订转载协议,曾被传为行业自律的佳话。但是,传统媒体授权网站转载自己刊登作品的合法性,却很值得怀疑。
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传统媒体大规模地将已用传统方式发表过的作品在自己的“电子版”或所办网站上“上载”,或者主动“代表”著作权人与网站签订相互转载、使用作品的协议,才造成了今天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间“拿来主义”的空前“繁荣”。而所谓“上载”和转载协议,是建立在一种默认许可的“假设”下的,即著作权人在向媒体投稿时,已经默许媒体拥有同时在网上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但是,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却找不到这种“默许”的依据。
去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纽约时报》及其他几名未经许可将自由撰稿人的稿件出售给电子数据库是侵犯版权的行为,这已引发报纸与著作权人订立版权合同的热潮。看来,在传统时代比较容易理解的“默契”关系在今天有必要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10月修正后,已经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为著作权利的一种。在国务院将要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中,以下问题亟待明确,即:著作权人在授权传统媒体发表其作品的同时,是否也向该媒体转让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这包括,①已经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的作品被同一媒体单位制作上网,是否需要再次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虽不经许可,是否需要再次支付报酬?②即使传统媒体可自动获得作品在同一媒体单位网站上传播的权利,它是否同时获得了将此权利转让给其他媒体(包括网站)的权利?
这个问题如果不明确,对于以信息内容服务为主业的网站来说,将会非常尴尬。试想,如果合作的传统媒体本身都无权授权网站转载作品,那么有几家网站有能力有信心为目前这种巨量的内容付出成本和代价?
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不仅许多网站存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传统媒体在网络提供的信息共享环境下也加入了“拿来”的行列,网站与传统媒体、传统媒体之间、网站之间进行的各种合法与不合法的转载、使用作品的情况也相当普遍。
目前看来,媒体间转载、使用作品的情况主要有:1、网站根据有关规定或与传统媒体签订合作协议,转载传统媒体发表的文章、图片;2、经由互联网的“中介”作用,传统媒体之间更方便地相互转载、综合、汇编作品;3、传统媒体转载或汇编网站的原创作品,例如一些专业网站上的信息、评论,论坛上的帖子等。
以下就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转载、使用的有关规定作一梳理。这也应是媒体间采用“拿来主义”前必修的一课。
1.关于改编、翻译、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十三条有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意味着,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媒体对除“时事新闻”之外的其他作品的转载、使用(包括通常进行的改编、翻译、汇编等)都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但目前在报刊或网络上经常看到一些文章,只标有“××翻译”,却没有原作者的姓名,是否经过作者授权就更不得而知了。
2.“合理使用”的范围
出于公众利益等考虑,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作了一定限制,包括赋予新闻媒体“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一些“特权”,这也正是媒体必须把握好尺度的地方。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一些媒体将其他媒体的作品“拿来”作为报道作品主体的行为,如果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则非“合理使用”。
不过,上述条文中“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仍有模糊之处,它与著作权法声明“不适用”的“时事新闻”的概念有何异同?“时事性文章”中是否包括时事评论?看来,有关部门在修改《著作权保护实施条例》时,应对这一概念加以更严格的界定。
3.“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就是所谓的“法定许可”使用。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显示,网站在法定许可方面已经拥有与报刊相等的权利。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不向原作者“打招呼”的使用特权应是“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除此之外的综合、汇编、改编、翻译等,法律并不支持;第二,即使符合“法定转载”的条件,媒体在对稿件进行转载、使用时,除了注明原作者的姓名之外,还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标出原作者的姓名和文章出处就万事大吉了。
在国际著作权条约中,对“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都有严格规定,为了与我国已经参加的《伯尔尼公约》相一致,我国对作品的“法定许可”采取国内国外分别对待的处理方式,即国内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外国作品适用“授权许可”。《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三条:“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转载有关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的时事文章除外。”这是媒体在转载、使用外国作品时必须引起相当重视的一个问题。
4.网络作品的法律地位
一些人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无“网络作品”的位置,对网上原创作品的转载、使用可以不必像对传统媒体作品那样“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