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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救援领导机构
3.2救援专家组
3.3救援执行机构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保障措施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5.5物资储备
5.6经费保障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7.3解释部门
7.4实施时间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行动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行动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0人以上,且死亡和危重人员超过5例,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市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25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10人以上、24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出现人员伤亡5人以上、9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所在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救援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各县(区)要参照市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方式,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3.2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中心血站负责保障医疗救援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3.4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行动。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支援各县(区)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必要时向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采取支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或由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全市发出通报。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区)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区)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市救援领导小组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件发生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本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
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5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畅通与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保障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设好**市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
5.3化学中毒医疗救治机构
确定**市人民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县(区)政府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60人,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各县(区)也要组建县(区)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5.5物资储备
市卫生部门要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医疗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民航、海事、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市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驻舟部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6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方案制定与修订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会议精神,把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针对当前卫生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查纠“九不准”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进一步提高全院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依法执业意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医院规范化管理和行业作风建设,维护患者的切身利益,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把上级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创造性地予以落实。全院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强化工作责任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升患者满意度。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全面做好行风建设工作,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医院成立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心党支部书记平任组长,副主任李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慢病科、预防保健科、接种门诊等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纠风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究我中心纠风工作的形势任务,就纠风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指导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重大案件。领导小组下设纠风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医务科科长兼任,纠风办负责承担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贯彻落实纠风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与各科室协调,组织开展纠风工作专项活动,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行风作风建设内容的培训学习,采取以全中心集中培训、科室小范围培训、个人强化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增强职工对纠正“九不准”、“浮拖软、慵懒散”等行风建设重点内容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二是推进行风文化进家庭、进社区,医务人员在接诊患者以及外出义诊等过程中,主动向患者及家属讲解行风建设内容,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是将行风建设纳入医院文化建设内涵中,通过举办宣传栏、制作宣传读本等方式大力宣传行风建设相关政策措施。
(二)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一是医院高度注重医疗质量与服务水平管理,中心主任总负责,分管业务副主任具体负责,完善院科两级质量体系,加强对医疗重点环节的管理,核心制度的落实。规定由业务副主任带队,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卫业务科室、临床住院部和门诊等科室,严查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对医疗缺陷隐患、诊疗技术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开展处方点评、医嘱点评工作,对不合理用药、乱用药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规定的处理办法严格惩处。
三是制定辅助检查阳性率标准,要求各科室做到合理检查,因病施治。
四是严格执行药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进行商业目的的统方。
六是完善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不将药品和检查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三)严格收费管理,认真治理医疗服务乱收费。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问题。
(四)加大查处收受“红包、礼金”力度。
通过加强教育,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廉洁行医意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要求医务人员向医院签订保证书,并与接诊患者之间签订“不收、不送红包、礼金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从制订方便群众就医的业务流程、符合病人需求的工作制度入手,简化服务环节,方便病人就医。重点抓收费、药房、门诊急诊等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院环境改人提供一个卫生、安全、安静、舒适的就医环境。
(六)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医患矛盾。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对群众和病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和反馈机制;加强医患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病人的满意度。
以党的十和县委十五届三次会议为指导,以“人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发展城乡一体化和创新社会治理为抓手。抓改革,谋发展,不断改善设施,健全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大力推进县镇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级卫生室为“网底”的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作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到2016年底,建成县、镇、村三级医疗资源共享机制,全县医疗卫生条件明显改善,整体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达到机构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广大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在全市率先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三、建设内容
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是群众医疗预防保健“可及性”和“公平性”的组织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医疗卫生的重要举措。加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重点是建立四个机制。
(一)科学规划,建立健全长效的管理机制
县卫生局在医政股设立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调配全县的医疗卫生资源。各单位在确定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同时,也要成立相应的办公室,制定工作制度,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
(二)共享资源,形成互利共赢的协作机制
县级医院是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是全县医疗行业的技术与指导中心。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建立以大带小、以强带弱、以优带差、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纵横联系。
一是解放思想,拓宽帮扶渠道。2014年底以前县级各医院必须将帮扶渠道上挂外联至上级医院,并至少与2所市级医院、1所省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定期选派业务骨干进修学习,将对口帮扶不仅建立在医院与医院,更要建立在科室与科室、人员与人员、医疗设备的开发上,争取使每位患者遇到紧急情况,都有上级或同级专家参与救治,每个医院遇到业务难题都有同行专家授业解惑。
二是上下联动,实行对口帮扶。县级医院要采取对镇、对村分级指导的工作模式。派出业务技术骨干到镇卫生院定期轮换坐诊,到村卫生室下乡义诊;镇卫生院派技术骨干到村级卫生室开展业务指导,传授先进的医疗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在服务模式上变“坐堂待诊”为“进村巡诊”。
三是多措并举,严格执行对口帮扶制度。严格执行医生职称聘任前必须下基层支援帮扶制度,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帮扶的项目要从业务指导上拓展到医疗设备、人员培训、双向转诊、特色专科建设、医院管理等方面,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促进县镇各级医院晋级升档工作。
(三)加强镇卫生院建设,建立镇卫生院良性运行机制
镇卫生院在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发挥枢纽作用,关键是要强化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在投入上、队伍上、管理上加强建设。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镇卫生院实行建、管结合,重在建设,实现房屋、设备、人才相配套。充分利用当前国家、省、市国债资金,加强基础设施设施,特别是要加强标准化内涵建设。按照“实用、够用、管用”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步实施建设规划,逐步实现医院晋级升档,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用三个“一批”:公开招聘一批医学专业毕业生。增强镇卫生院的造血功能,激活医院活力,提高服务能力;在职培训一批卫生技术人员,建立终身教育制度。要有计划多形式地对现有的工作人员定期轮训,提升医务人员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从业比例,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反聘一批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坚持不为所有,但求所用,发挥离退休同志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服务推动作用和培养下一代示范教育作用。
三是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深化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实行院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聘任制,推行优胜劣汰平等竞争的用人机制。实行以数量和质量为基础,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绩效考核制度。
(四)强化网底功能,加强村卫生室运行机制
一是合理配置村医。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保证每村都有一名中医或者能中会西的医生,年龄原则上控制在60周岁(含)以下,对于确有一技之长或因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适当放宽。
二是严格乡村医生管理。乡村医生开展执业活动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乡医补充考试合格后,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经村级聘任,乡镇推荐,县局同意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三是加强村医的培训工作。各镇卫生院作为辖区村卫生室的直接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村医的在职教育和规范化培训等工作。开展以“三送”(送人才、送技术、送管理)、“三共享”(人才共享、设备共享、文化共享)为核心“牵手”活动,组织乡医到镇卫生院、县级医院进修学习,加快乡医服务功能、服务模式、知识结构的转变,努力打造“下得去、稳得住、干得好”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
四是全力保证村医待遇问题。村卫生室是协助县、镇两级医疗机构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群体,是群众健康保障的最后网底,各镇卫生院要全力保证村医的各项待遇,严禁扣留、挪用任何村级补助经费。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是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是落实创新社会治理的实际行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各单位要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人员相配合的工作局面,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作、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
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因地制宜;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基金类别
基金分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原则上保持在本县上年基金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个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
四、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2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二)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9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在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为70%。
对异地居住或临时外出急诊的,只有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才可报销补偿,比例为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70%;对在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但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50%,1万元以上为60%。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四)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为4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五)住院分娩补偿。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4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六、非住院补偿
(一)慢性病补偿
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慢性病由县农合办负责组织认定。补偿时不设起付线,随用随报。实行就诊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原则。按6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县医院、中医院和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规模为本年度总基金的20%(含慢性病调剂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分乡镇核算;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比例补偿封顶”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金。
2、大力推行门诊统筹试点。在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规范的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试点乡镇由县卫生局确定,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医院(或一级医疗机构)、分院和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试点乡镇参合农民在所属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次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5%,当日补偿封顶为15元。
3、非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在乡镇医院及管理较好的分院。
4、乡镇合管站要充分利用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门诊统筹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门诊统筹分村到户信息台账建立工作落实到位。
5、加强我县**年家庭账户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用途。由参合农户在**年12月31日前用完。
6、严格控制各门诊统筹试点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上限,动态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
(三)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将视我县年终资金结余情况,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补偿方案和补偿比例,争取到年底时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15%(含10%的风险金)以内。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5%时,将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只针对住院大额费用实行补偿。
七、其它补偿
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在《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并返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2、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参合农民在县内日常生活和劳动生产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除交通事故、酗酒、打架斗殴、中毒(自服)、自杀、自残、违法乱纪及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外),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所属乡镇、村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无举报,并经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意外伤害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合管站负责,**城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经治医院合管站(办)负责。对县外意外伤害又无他方责任的,可视本年度年终基金结余情况,可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4、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县中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乡镇级卫生院标准执行。
5、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6、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当日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7、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方式。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
八、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从**年1月1日起生效。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一、体检目的
通过对农民进行健康体检,了解农民的基本健康状况,掌握社区诊断,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并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从而保障农民身体健康。
二、体检对象及时间
体检对象为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时间从20*年1月1日起,每二年一次,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学生为每年一次。
三、体检内容
体检包括物理检查(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大便)、胸透、B超(肝、胆)和心电图等五项,少年儿童及孕妇不做胸透检查。7岁以下儿童按照儿童系统管理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中小学生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体检的要求执行。
四、体检费用及结算方法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接受上述指定项目进行体检不收取体检费用,因疾病需要或农民自愿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卫生院可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收取费用。
农民健康体检采用“健康体检券”方式运作。“健康体检券”分“一般健康体检券”和“特殊健康体检券”两种,一般健康体检券用于成年农民健康体检,特殊健康体检券用于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生的体检。“健康体检券”由卫生局统一印制,财政监管,乡(镇)、街道统一发放。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凭券到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定地点接受免费体检,一人一券,不能调剂使用,不能冲抵现金,对7岁以下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体检可抵冲其生长发育监测和预防性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体检的卫生院依据收取的“健康体检券”及体检名册,每半年一次向卫生局统一结算。
五、体检方法
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农民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具体承担,对目前不具备相应检验设备的卫生院,市属医院应配合卫生院共同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地点以所在乡镇卫生院为主,也可以入村进行,学生及集居儿童体检可在就读学校及幼儿园进行。
六、实施步骤
(一)20*年3月—4月,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开展试点。
在制定方案基础上,由卫生局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及卫生院积极做好健康体检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单位着手开展体检。
(二)20*年5月—20*年12月,全面实施体检工作。
印制并发放健康体检券。在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并以户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对健康体检资料进行收集、登记、分析、总结。对健康体检中发现有关疾病的人员进行健康咨询指导、发放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资料,对糖尿病、高血压、结核病、精神病做好相应的疾病跟踪管理。为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20*年底争取完成全市50%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体检工作,到20*年底,达到90%,二年一轮回。
(三)每年12月,考核总结。
由卫生局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卫生院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实施免费健康体检,是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切实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各乡(镇)、街道及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乡(镇)、街道对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负总责,要充分发挥村公共卫生联络员的作用,掌握参加合作医疗者的信息,规范健康券的发放及使用。教育部门负责学生体检的组织,参加合作医疗学生的核对。卫生局做好全市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工作,督促相关的医疗机构落实工作任务;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实施,要落实体检所需的场地、必须的仪器设备、足够的人员;市级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卫生院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市妇保所、疾控中心、监督所等针对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生体检做好指导,确保体检质量。财政局要落实体检所需要资金,监督健康券的规范使用。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各乡(镇)、街道及卫生院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明确政策,提高农民健康体检参与率,促进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以此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