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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安徽省龙亢农场种子烘干生产线是省农垦重点项目工程,该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烘干种子120 t/h,投资800多万元,历时6个月,顺利竣工投产,为良种加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于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起点高、要求严,农场领导始终把工程建设作为全场的一件大事来抓,本着“速度快、质量优、投资省”的宗旨,严格执行《安徽农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对项目任务进行分解,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使该项目无论是在总体质量上,还是在建设周期上,都在同行业、同规模项目中居领先地位。在规范项目管理中,龙亢农场的基本措施如下。
1规范分级管理
项目确定后,龙亢农场立即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项目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场长担任组长,1名副场长担任副组长,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办公室主持项目建设的各项日常工作,下设工程技术、设备物资、财务3个小组。各组按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了每个时期、每个环节施工中不留空白,做到事事有人问,关关有人把,层层有人抓,为全面、高质量完成整个工程提供了组织保障。
2规范招标管理
为保证工程质量,龙亢农场委托安徽省现代农业工程设计研究院工程招标中心对项目工程进行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中标单位。实践证明,对项目进行招标管理,是使项目建设进度快、保证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有效管理办法之一,为项目的顺利完成创造前提条件。
3规范进度管理
项目工程开工后,围绕工程进度,按照制订计划,建设工作全面铺开,统一协调,分头实施。项目办公室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倒计时的办法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定期统计汇报,做到时间、进度、质量三落实。对未能落实的项目,立即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阶段计划工期不拖延。由于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双方密切协作,土建工程进展顺利,按照计划全面交付安装,确保了工程总体进度的如期实施[1-2]。
4规范合同管理
项目土建工程招标结束后,农场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工期每提前或推后1 d,均按工程总造价的0.5%给予奖励或罚款,这对施工单位既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作用又产生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而调动了各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对于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采取了预付定金的办法,并强调注明合同生效后,按期交货,价格不再变动的条款,因此项目工程所需设备均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进场,没有发生一起合同纠纷。
5规范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力量,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分工,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只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就要求将工作先停下来,分析事故隐患的性质,研究采取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促进他们主动管好施工现场,提高现场管理水平。
在施工单位进场前,龙亢农场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初步平整,实现了水、电、路三通。在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保持卫生良好、施工机械设备及现场材料布局井井有条。同时,农场对安全施工特别重视,工地所有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施工要求执行并操作,确保安全施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等,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人身设备事故,有力地保证了整个工程进度[3-4]。
6规范财务管理
在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中,龙亢农场实行专立账户、专款专用制度。对土建工程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按工程进度实行分期验收付款;对签订的设备合同认真审核,在确认无误的基础上,按安装进度先后,分期付款提货,做到合理使用资金。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项目办公室提出用款计划,对照合同批付用款;并定期召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会议,通报工程进度和财务开支情况,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项目办公室内部还制订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凡是重大合同用款均由项目办公室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日常工作开支必须先请示,再批准。项目办公室提出“能少花钱的不多花一分钱,能迟付的款项一天也不早付”,这不仅缓解了资金紧张的局面,而且节约了投资,达到了既控制了资金总额又不影响工程进度的目的。
7强化项目安全管理,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安全管理是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涉及生产人员人身安全的目标管理。通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事事有其主,人人有其责”。龙亢农场每个施工项目都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做到了按专业、岗位、区域等包干负责。同时随着项目的推进,开展文明施工竞赛活动,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评、有奖惩。
龙亢农场在加强工程管理的同时,还注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目标的成败,是工程质量高低、优劣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控制工程质量首先要从严格人员准入提高人员素质抓起。无论是决策、管理者,还是技术操作者,都应该是有“资格”的行家。必须加强施工企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着力打造出一支高思想素质、高技术水平的农垦建队伍,为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8参考文献
[1] 何镜波.浅谈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控制[J].四川建材,2006(2):86-87.
[2] 郑卫萍,庄泉荣.论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建材与装饰:上旬市场营销,2010(2):41-42.
关键词: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重大项目
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对其进行气象风险评估,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认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性认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部气候产生的影响,必须要重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气候可行性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先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通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来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二者缺一不可。
1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近几年,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是人娄活动对自然界的影响,如区域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建设都对气候产生了影响,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在区域项目建设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必要的。重大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可以得出项目建设后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及气象灾害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根据评估结论,及时调整建设方案,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避免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1.1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依据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在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18号令)里有相关的规定,主要规定是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的意见》((2007)49号)
(4)各省、市、县(安监部门)的关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通知。
1.2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动作模式及内容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采用分级管理,国家、省、市各级分别负责相关的内容,主要是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承接风险评估业务,送上级风险评估,不进行气候评价及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级管理主要是考虑区域性和技术性,专业的评估平台,权威的专家队伍、详细的基础气候资料,可以做出确切的风险评估和气候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如地震、火山、大风、暴雨、雷电、高低温、大雾、雪灾等。尤其是国家重大项目要求更加详尽。兴城市徐大堡核电站建设,就调用了兴城30年的气候条件变化参数,特别对极端气候条件进行了评估。
2 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气候可行性论证往往在重大项目实施之前,从气候学角度出发,根据项目对气象要素的敏感度,对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状况进行分析,对该项目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适当评估该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的影响,就预防或减轻气象灾害提出建议和对策。
2.1 气候可行性认证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一般可以分为五类,包括:①城乡规划、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发展建设规;②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③重大区域性开发、区域性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④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⑤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在综合考虑各种建设项目与气象条件关系的基础上,一般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归纳为:基础情况调查;气候背景分析;;气候灾害风险评估;气候极值的推算;污染气象条件分析;预防或减轻气象灾害的具体对策和措施等6个方面。
2.2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方法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实际工作中,常需分析气象要素的平均状态、稳定性、极端状况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污染气象条件。对于短期气候考察所获得的超短气候序列,需要进行订正延长。因此,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法主要是关于气候要素的平均状态、稳定性、极端状况、污染气象条件分析、超短资料序列的订正延长等方面的分析方法。
3 总论
气候,不仅水资源、热量资源、太阳能、风能等不同的资源供人类利用,而且做为一种重要的环境因素在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各种人类的活动,尤其是重大工程项目的又对气候产生了不同程度,气候与重大项目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因此气象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
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具有突发性特征,往往让人们猝不及防,危害性大。气象灾害防御,重在预防。对重大建设项目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以防止这些项目不能抵御灾害甚至加重气象灾害的危害。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或者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最终达到趋利避害,争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才是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N].中国气象报2008-12-11,003版
关键词:控股代管公司;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2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国家加大中西部地区农网完善工程的投入力度和新一轮的农网工程改造升级,四川省电力公司也加大了全省控股、代管公司的农网工程建设投入力度。
目前,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乐山电业局管辖范围内的控股、代管公司在四川省电力公司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之前,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模式与省公司及乐山电业局的农网工程管理要求完全不一样,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管理和特点,乐山电业局在行使农网工程管理职能后,先后到达各控股、代管公司实地调研考察,与各公司沟通协调,探讨如何共同做好农网工程管理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双方在对农网工程管理的规范性上达成一致,为下一步做好农网工程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农网工程计划正式下达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双方在工作中不断地进行磨合和沟通,都还是会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为此,本人就我局控股、代管公司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出浅粗看法和探讨。
一、对控股、代管公司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
1 总体要求
为完成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务必须提供组织保证,成立相应的农网工程管理机构。乐山电业局与各控股、代管公司的农网工程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实行两级负责制。电业局由分管基建的副局长负责,农电部牵头,发展策划部、生技部、安监部、财务部、审计部、纪监部、局长工作部、基建部、技术服务中心、物流中心等部门(中心)按照各部门(中心)职责开展工作,控股、代管公司也必须落实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科室、班组、供电所等成立管理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共同确保完成农网建设改造工程任务。
2 工程计划和设计管理
控股、代管公司应高度重视农网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要严格遵守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违反基建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同时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计划安排上,应充分考虑投资的社会效益,坚持“集中整改,综合配套”的原则,结合农网前期改造、当地农村小城镇建设、农村经济发展等情况,对人口密集区要加强改造力度,成片配套进行,做到改造一片,成效一片。农网建设与改造以一个村或台区为一个单项进行立项。
目前,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计划与农网改造实际所需的投资相比较小,因此,农网工程安排应以改造为主,新建为辅。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加大工程勘测设计深度,对现有符合农网安全运行规程要求的、可利用的设施要尽量使用,严禁大拆大换。
如果确实要进行农网工程计划项目调整的,要求工程计划和项目调整必须要有依据,应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严禁利用农网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外项目,对于超规模、超范围建设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农网改造工程。
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00万元及以上的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应按照《乐山电业局招标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100万元以下的10kv及以下单项工程应由实施单位编制技术方案报批表。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乐山电业局发展策划部组织内审修编后上报省公司审批,技术方案报批表由乐山电业局农电部组织评审。
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勘测设计,35kV及以上工程项目经乐山电业局内审后上报省电力公司评审,10kV及以下配电工程由农电部组织评审。农网工程的概预算按照《乐山电业局建设工程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农网工程设计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符合国情、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推行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限额设计,典型设计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35kv、110kv)、《四川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10千伏及以下工程典型设计》执行,技术原则按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131-2001)执行。
对于110kV项目需要开展项目核准的,各代管公司、控股公司在发展策划部的指导下开展前期工作,取得核准所需的各项支持性文件并报送发改委核准。
3 农网工程物资管理
农网改造工程所需的设备和主要材料必须按四川省电力公司物资分级管理原则和乐山电业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进行采购,控股、代管公司不得自行进行物资采购。
为保证物资采购管理有序进行,控股、代管公司应确定工程物资管理的相应机构及责任人员,报乐山电业局批准。控股、代管公司按《乐山电业局物资管理办法》办理物资需求计划及相应仓储领用手续。
废旧物资的管理,参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废旧物资的处理应有处理过程及结果的详细记录资料,并进入工程档案管理。
4 农网工程施工及监理
农网改造工程35kv及以上项目由局基建部组织开展施工建设。10kv及以下配网工程项目由各代管公司、控股公司组织开展施工建设。农网工程的施工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全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