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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货币体现,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导致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目前,社会保险金涵盖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共同负担的(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
中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从1992年开始,实行的是“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自1992年开始,双轨制导致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养老金差距越拉越大。近几年,因为调整幅度有很大差距,虽然国家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了7连调,乌鲁木齐市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了9连调,但几次连调的总和,尚不足机关事业单位一次调整的幅度,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差距反而扩大到了五六千元。目前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养老金双轨制”的退休制度面临改革。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各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充当了改革的领头羊。早在2003年,乌鲁木齐市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已参照企业缴纳社保的方法实行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职工参保缴费内容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五险。与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保内容不同,增加了养老保险项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由原乌鲁木齐市人事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管理办法一次性核准审批确定后,交由社保管理系统统筹支付。由于退休前是事业单位职工身份,退休工资仍然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管理办法晋升调资。由于社保接手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却无这类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帐户,如果没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社保部门往往采取拒绝调资。因此,每次涉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调整,都意味着社保、财政、人事三部门的一次博弈。自2005年起,国家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与2005年调整前相比较,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多。而由社保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工资并未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时调整。
二、与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
2009年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政府津补贴。按照文件规定,仅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才能享受补贴。由于实行政府津补贴后收入几乎翻倍,自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与财政拨款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逐年拉开了距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更是止步不前,其自嘲为“两不靠人员”。
根据乌人(2013)58号文件《关于转发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的通知》,2012年10月份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又经历一次全市范围调资,调高艰苦边远津贴标准,在职人员人均30元,退休人员人均20元。但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资部分由谁负担呢?经社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此次调资由社保部门筹资解决。
三、并轨改革建议
以上问题和矛盾是在历次调资过程中遇到的,将来的还会遇到,必须早日健全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才不至于激化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答记者问时就曾指出,“双轨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产生的问题。解决 “双轨制”问题要在不断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努力缩小待遇差距的同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BFX115 和北京联合大学人才强校BPHR2014B02 项目、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我国的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公务员法》等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以[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规定试行聘用制。
事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将一些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劳动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采取自收自支的管理形式即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等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适用哪个部门法调整,2002年至2007年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适用。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解决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该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法律的模式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人事部办公厅《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指出:35号文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按照法律规定,条例未作规定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但是据人社部官员公开的发言,35号文还是有效的,条例有新规定,适用条例;条例没有规定,适用35号文,适用劳动合同法似乎还不可能。
令人困惑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权保护力度和水平,远远赶不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更全面保护劳动者的长期雇佣权
无论在企业还是在事业单位工作,劳动者都希望法律保护其就业的稳定性,尽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只规定了一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签订至退休的合同的几率大大减少。
二、在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问题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更全面
1.预告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条件的对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法律强调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则只简单规定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没有给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以胜任工作的机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保护再一次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2.限制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条件的对比。《劳动合同法》特别关照了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比较大,再次就业非常困难的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问题。其42条规定: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错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假如一个56岁的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由于精力、体力的限制,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该劳动者自然可以要求企业续签至退休的劳动合同。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则没有关注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比较大,再次就业非常困难的工作人员就业稳定性问题。再假如同样是一个56岁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于精力、体力的限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就有可能被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事业单位也可以终止其聘用合同。他失业之后,56岁的年龄再次到新单位就业的可能性很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保护又一次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择业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不利于其合理流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生活中事业单位往往会和工作人员约定“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6个月通知”,显然这个约定是有效的。而同样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排除了双方对影响劳动者自由流动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保护更充分。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限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还规定了等额递减原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工作人员可能承担的违约金的情形及数额没有做任何限制。实务中没有经过单位任何培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也被要求交纳数额不菲的违约金,而法院支持这种诉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择业自主权因此受到较大的限制。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救济范围更窄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而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仅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认为自己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受到侵害是无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得到解决的。
上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受到种种不平等对待,立法或行政主管机关很难给人以合理、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样的法律适用模式引发了新的社会现实问题。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很多工作人员,在寻求法律对自己劳动权保护时,往往感到求助无力。特别是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一直没有定论。有多起案例,因为事业单位没有与其编外人员签订任何合同,这些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主张双倍工资,或因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要求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等诉求,因为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适用35号文的不同,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仲裁机构或法院出现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有观点认为:编制内的员工和编制外的员工,无论在工资、福利待遇、保险、档案管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编制内的员工与事业单位之间是人事关系,而编制外员工,其与事业单位之间不管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与普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并无实质上不同,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则可直接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予以解决。但是还有相反观点:只有当事业单位与其编外人员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后按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签订聘用合同,都按人事争议处理,排除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巨大的分歧,适用不同法律导致的巨大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争议,在不同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驶,导致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致使争议双方当事人感觉无所适从,严重影响执法的严肃性以及法律的尊严。
笔者认为:虽然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决定聘用合同应有自己的特色,劳动、人事管理体制长期分割,一体化困难重重,但是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有本质的共同性,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聘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都有隶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也相同。聘用制度的普遍推行,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有了解除、不续订聘用合同等重要管理权利,对于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来讲,实际上雇主已经悄悄地从国家被置换为一个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拥有了用人自主权的同时也有了侵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可能。所以《劳动合同法》应把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劳动者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使他们的劳动权益能够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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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差额事业单位的水库管理单位,如何在这场人事改革中谋求发展?如何更好地适应人事改革带来的变化?将面临重大挑战。该文就如何做好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中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淄博市;萌山水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较大变化,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特别是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了以往的“铁饭碗”和“终身制”,实现了人员的“能进能出”,全国3000多万的事业编制人员也将开始参加社会保险。虽然《条例》没有明确工资增长机制和社会保险制度,但依然标志着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结合淄博市萌山水库的管理实际来说,应当在认真研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单位发展的方向,给出积极地应对。
1纠正落后观念,积极转变管理思路
1.1要有忧患意识,认识到改革的必然性中国的发展得益于改革与创新,得益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实践,在改革、创新和探索实践过程中,任何居于改革潮流之中的团体、组织或个人,都应该开拓眼界,反观自我。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任何组织,不管是事业的、企业的、民间的或是政府体制下的,都应当遵循发展的规律,任何违背潮流与发展的必然会停滞不前、直至被社会淘汰。具体到目前的事业单位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和人事的改革是势在必行,每一个单位员工都应该认识到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改早与改晚的问题。
1.2要积极转变管理的思路现代人事管理视人力为资源中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管理的焦点是以人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开发职工的潜能,以不断激发其工作动机,不断完善其工作技能,使人力的产出最大化。总之,解决认识问题,一要明确事业单位改革是必然,二要明确改革要以“人”为中心展开,从“人”上下功夫。每一名事业单位员工都要有忧患意识,理智地选择与适应。
2加快改革步伐,推动事业发展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奖惩等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从根本上打破铁饭碗,提升全员团队意识和执行力。在推进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要稳步推进,稳定发展,改革不能停滞不前,也不能一蹴而就,要有计划、一步步地推进。目前就水库来讲,要划好分界线,归好实验田,原事业管理的严格按事业管理政策和上级决策稳步推进、严格执行;企业管理的,要积极探索思路,为单位改革积累经验。通过平衡规范的管理探索,在确保水库基本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推动水库事业加快发展进步。
3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3.1找准问题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有公益性、服务性、公有性、实体性的特征。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现有的体制已经阻碍了事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主要表现为:政事不分,职责不清;管理模式单一,管理机制僵化;管理自不到位;机构性质行政化;价值取向偏离;管理不规范;人员无法进行合理流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等。要组织学习《条例》,让水库全体职工明白改革为什么,改革怎么改,改革难在哪儿,改革带来什么,以确保职工支持改革。
3.2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1)要建立岗位管理体系,制订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部门职责,让职工知道该干什么。2)建立工作管理体系,制订管理标准,明确各项工作流程,让职工知道该怎么干。3)建立工作考核体系,明确奖惩制度,提升员工工作执行力和积极性;按要求修订基础人事管理制度,完善人员进出、职称管理、薪酬管理、社保管理等制度。4)强化培训管理,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以优化岗位配置、完善薪酬体系为中心,激发工作热情,活化工作氛围,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5)深入岗位调研,全面开展岗位分析,理顺人力资源配置情况;充分考虑员工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结合每个岗位的工作条件、素质要求、工作内容、职责任务等,制定岗位优化方案,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编制体系。重点岗位定岗定编,有效避免岗位配置的随意性;逐步探索岗位活化、流动机制,在部分岗位试点定期轮岗、竞争上岗。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能上能下。6)按照中央事业单位改革步伐,适时推行薪酬体系改革。以岗位分析和优化配置为基础,逐步探索与水库管理发展相适应的薪酬体系,充分考虑岗位差别,结合每名员工的实际价值体现、业绩贡献等,逐步建立结构清晰、分配合理、科学简捷、激励性强、兼顾保障的薪酬体系。
3.3探索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强化执行力、提升管理质量为目标,以安全生产和经营服务为重点考核内容,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地开展好检查考核工作。运用正强化和负强化手段把员工的绩效考评与奖惩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依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决定员工的岗位薪酬、晋升和培训,有效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4找准突破,积极探索
4.1实行企业竞聘上岗水库领导敢于实践,周密部署,印发了《企业岗位设置方案》《企业管理岗位设置方案》《2014年度企业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等文件,通过竞聘动员大会、报名及资格审查、竞聘人员抽签、竞聘演讲及答辩、评委打分及分数统计、组织研究、聘任形式顺利开展了企业干部竞聘,使水库的一批年轻骨干力量走上领导岗位,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此次竞聘对今后岗位合理流动、优化组织配置、激励员工职业发展给出了积极的信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正在有序地进行中,这将有力解决水库企业职工的职称聘任问题。
关键词:事业单位 改革 初探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212-02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持续推进中,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传统观念、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达到“建全及完善各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建立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激发事业单位的效能,提高公益服务的水平”这一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
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同年颁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其核心是用人机制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并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明确了改革目标和要求: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形成权责分明、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制度有法可依;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调整绩效工资的结构,将加快推进其深化改革的进程。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现状
从1992年人事制度分类管理改革开始,在将近15年的逐步变革进程中,传统人事管理已经逐渐转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带来了人事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新概念,建立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颁布了各项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建全及完善各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建立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激发事业单位的效能,提高公益服务的水平。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岗位设置制度还未完全体现真正的全员岗位聘用制,形成能上能下、能出能进的聘用体制,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制定的各项人事管理的法规、措施和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各项管理规定。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各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1.管理观念相对滞后。由于事业单位原收入分配方式基本与国家机关一致。受到长期旧有观念的影响,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的观念仍然停留在身份管理概念中,对岗位管理和绩效激励机制的认识不足。在实施岗位设置制度时用人机制首要考虑的还是人员平衡,尤其管理人员依旧是领导提名、组织决定,甚至直接套用旧有身份序列结构,从而导致岗位结构和总量设置不均衡,仍未真正实现岗位聘用制,使绩效制度没有发挥其激励机制。“人治”现象普遍存在,缺乏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法人治理的观念。
2.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人员培训不足。事业单位人员归属国家干部,基本参照国家机关人员进行归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从单位内部调配,因此部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是各个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的,导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人员水平参差不一。人员培训是提升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事业单位较注重对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方面的培训,相对创新性和思维发展方面的培训较少。
3.考核制度单一,激励机制缺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现行考核制度相对单一,缺乏长期评价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基本基于年度考核和个人述职等简单考评,考核制度仍然受到人为因素和首因效应等因素的主导,未有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切合其特点进行分类考核,没有形成客观科学综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4.法律法规支撑不足。目前,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颁布基本政策以文件下发为主,真正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法规较少,内部规章也不健全。导致事业单位在管理中介乎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或者《劳动法》等企业人员的法律规定进行执行,遇到纠纷时,缺乏有效的法定程序,使事业单位往往处于被动位置。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建议
1.增强对人事管理的重视,改变管理理念。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特征同时兼顾效益的社会服务性组织。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在观念上,首先需要从身份管理更新到岗位管理的理念,重视人事管理活动,让人事管理从边缘化的执行性质转化为具有真正管理决策能力的性质。其次借鉴社会非盈利组织的管理经验,引用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结合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特征建立符合各个事业单位特征的人事管理制度。转化观念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保障。
2.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定期实行人员培训。任何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都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执行,而让具有创新理念、专业人事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管理人事会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和推行事半功倍。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并增加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专项培训项目,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均衡发展,具有专业技能又具有思维创新性,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水平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辅助条件。
3.完善岗位聘用制,建立合理绩效考核机制。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而岗位聘用制和绩效考核机制是岗位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事业单位需要完善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对岗位结构和总量进行战略规划,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严格遵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和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符合各类岗位特征,引用科学动态的绩效考核方法,结合短期和长期考核对岗位人员实施人性化的考核和晋升机制,才能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达到绩效激励作用。
4.及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添加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强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法律保障,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体系,需要配套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及时颁布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是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保证。
五、结束语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包含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服务组织,其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特征,因此改革中既要保障公益性和服务又要兼顾其效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部分,虽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改革逐渐深入,将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入一个新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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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02年7月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该《意见》颁布后,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逐步推行聘用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受聘人员的权利义务,并健全考核制度和解聘辞聘制度。
和众多人事改革类似,事业单位聘任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西方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这场运动的基本思路是更多利用企业的管理方式和价值观去改造政府,在人事方面也借鉴了企业自由雇佣劳动力的做法。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优点众多,其一是可以明显降低用人成本,而且可以对事业单位提出更清楚、更有针对性的岗位要求,实行更明确的考核机制,从而防范各种人浮于事的情况发生。
其二,按照哈耶克的自生自发制度进化思想,有效率的制度能够诱导个人成为运用知识的企业家,聘任制能够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充分流动的自由,便于他们寻找有益于实现个人成长的岗位以及单位。聘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也更加灵活,甚至拥有高薪,从而拉开差距,可形成“鲶鱼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