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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国家投资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责任、有序、监督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1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比选等到交易活动的意见》(达市府发〔*〕31号)文件规定,现对加强我县招标投标及比选交易活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交易活动程序,实行“平台式”集中管理
(一)根据川府发〔*〕14号文件“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各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规定和省招监委的要求,决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标投标(比选)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作为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平台。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管理。
(三)交易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制度、要求、程序办事,禁止脱离管理、脱离环节、脱离现场的现象发生。
(四)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到随机抽取,公正客观。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动的场地、设施。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川价费〔2003〕136号文件执行。
二、明确交易活动范围,严禁场外交易
(一)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及相关规定,县本级招标限额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一律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比选。
(二)全县招标限额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招聘、中介服务、政府采购等,必须进入县、市、省政府服务中心依法招标,进行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
(三)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一)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项目业主、机构、投标企业、监督部门人员均应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秩序管理。有关管理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做好交易活动的秩序管理及现场见证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记录及现场录像保存半年以上),及时向县监察局、发改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县发改委、招监办、财政、审计、法制、经委、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对国家投资项目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全过程、实质性监督,维护好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正常秩序,对没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四)县监察部门要参与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的全过程,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标书封存保管、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现场等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防止串标等弄虚作假现场发生。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建筑市场行业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把中小学建设项目工程办成群众和社会满意工程。
二、任务要求
(一)任务:省、市和本级政府下达的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校园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工程;区政府确定的学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
(二)资金来源:1.中央、省、市或上级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2.区统筹教育费附加。3.市政府安排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经费专项资金。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中小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成立区中小学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一)单项投资总额超过200万(含200万)以上项目建设
领导小组:
组长:(区长)
副组长(常委、副区长)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主任)
(区发改委主任)
(区财政局局长)
(区监察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区教育局局长)
(区教育局党组书记)
(区教育局副局长)
项目所在镇镇长
项目所在学校校长
代建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组成成员由代建单位班子成员和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单项投资总额200万以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教育局局长)
(区教育局党组书记)
成员:(区教育局副局长)
(区发改委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监察局副局长)
(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审计局副局长)
(区政府办主任科员)
项目所在镇镇长
项目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办公室组成人员由教育局班子成员和项目学校校长、项目所在镇分管教育工作副镇长组成。
四、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职责
(一)研究确定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招投标机构、200万以下(不含200万)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工作。
2、负责项目前期单项工作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开支的审批工作。5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3、负责按规定进行招标(邀标或议标)合同的审批工作。
4、负责审批政府政策性收费项目的资金支付。
5、负责审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项目资金。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做好负责设计图纸、地质勘测、图纸审查、编制预算等工作。
2、业主单位将图纸、工程造价预算书送达审计局进行工程初步审计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业主单位做好规划、报建等办理工作。
(二)组织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勘查、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工作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单位的确定,由领导小组公开招聘招标机构,委托市建设局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
2、招标机构公开招聘按以下工作流程操作:
(1)由业主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在区政务中心网上招聘公告。
(2)报名方式为在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报名或者登陆区政务中心网上报名。
(3)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名的招标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将合格的招标机构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3、单项投资总额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可采取公开招聘招标机构,或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邀标、议标工作。邀标、议标按以下工作流程操作:
(1)招标机构或业主单位拟定议标或邀标文件
(2)业主单位在区政府网站和项目所在地区项目信息
(3)招标机构或业主单位受理议标或邀标单位报名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名的议标或邀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5)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中标单位
4、资质审查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审计、发改、住建、项目法人代表或代建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报名的招标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资质、信誉和业绩以及是否属于区级“黑名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由企业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无记录证明。
5、中标施工单位必须向业主单位缴纳总额10%的履约保证全方可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单位退还。
(三)施工管理
1、由业主单位起草施工合同书、监理合同书报送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组织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书。
2、施工单位要树立起“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管理,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不按合同延误施工时间,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列入施工单位"黑名单",不准再参加区工程项目建设。
3、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和跟踪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工程质量,如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办公室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2、由领导小组委托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实行如下:
1、施工单位按施工进度提出拨款申请。
2、监理单位核实工程量工程进度的意见。
3、业主单位审核意见。
4、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批。
工程款按进度拨付,工程完工后,拨付合同工程款80%,待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后,按工程审计结算造价,拨付95%工程款,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期满1年,工程质量无问题后再返还。
(六)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收集有关工程结算资料报区审计局。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安排及项目所需资金预算管理
市属学校由正常教育经费安排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必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专项经费(含财政性教育专项和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除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及政策调整等外,未编列预算的工程项目,市属学校不得自行动工建设及列支工程款项。
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
凡是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拟文报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1、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建筑工程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在按规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安排施工。
2、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市教育局指导并派员参与监督下,由学校通过委托招标公司的方式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由市教育局按规定对中标单位在教育网及市教育局公示栏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安排施工。
因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需及时修缮的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15万元以上的可由学校提出,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工程预算在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可由学校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但须报市教育局审批。
4、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下且由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零星修缮项目,由学校自定方案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本条款市属学校原则按上半年(为1-6月),下半年(为7-12月),不分次数,每半年支付额度不能超过15万元。严禁肢解工程,规避正常报批程序。
5、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由学校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以上可由学校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项目,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委托的项目应经学校班子研究通过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施工。
四、工程项目造价预决算送审管理
1、工程项目造价预算送审管理。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所有工程项目及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1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必须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原则上按审核价下调10%作为投标控制价(通过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遇特殊情况,由学校提出并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对下调幅度作调整。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可由学校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做出预算,经项目学校研究议定施工单位后报市教育局审批,施工单位应书面承诺按决算审核造价下调10%支付工程款。5万元以下的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可由学校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编制或竣工后直接送有资质单位审核。
2、工程项目造价决算送审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所有工程项目及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1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决算,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送审决算价应不超过合同价的5%,且超标金额必须严格控制在100万元以内;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可由学校自行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决算送审价必须控制在市教育局审批的预算价以内,原则上按决算审定价下调10%结算工程款。
凡决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修缮项目,在符合当时市场价格或建安定额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学校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核。由学校自行审核的必须严格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单价,作为付款依据的审核清单要有审核人、复核人签名以示负责。
五、工程项目款支付管理
凡支付财政专项安排的所有工程项目资金及支付学校自筹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款时,应填报《市教育系统基建(修缮)付款报审表》,并附施工合同和审核报告或工程进度报告(以上材料必须是原件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款项的支付。按上述规定的5万元以下且可由学校自主安排的工程项目,在支付工程款时由学校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款项的支付(办理支付手续时需附上支付依据的相关材料)。学校支付的工程款必须转入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账户。
六、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材料申报的要求
学校实施5万元以上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经学校班子研究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向市教育局提出的申请报告必须按以下要求:
1、提供建设及修缮项目的报告。报告需体现基建或修缮的原因及理由,班子研究的情况,要求实施的时间,施工具备的条件(如场地、自筹资金情况等)。提交的报告应按规范要求,即必须使用学校函头纸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
2、凡可由学校推荐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学校在推荐施工单位的上报材料时,需提供盖有施工单位公章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的复印件及工程预算书原件,工程预算书应有预算员签章;同时,还需附有施工单位函头纸打印的施工单位承诺的有关工期、价格优惠的承诺函。
【关键词】项目招标;风险因素;控制
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中,施工投招标是举足轻重的。投招标有其特定过程,包括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等,涉及众多部门与人员,主要有业主、承包商、评标专家、咨询单位和招标监管等,其过程的复杂性和涉及部门人员之多导致了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往往潜在各类风险,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威胁。然而,我国当前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工程风险管理理论体系,理论指导欠缺,管理方法单一化,承包商缺乏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对于风险的鉴别、防范缺乏足够认识,管理水平较为低下。因此,十分有必要分析工程项目招标的风险因素,并予以控制,这将有利于承包商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我国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1、风险因素分析
在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下,影响企业能否中标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投标报价风险,在招标中,报价占据了40%-60%的分数权重,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中标的可能性,准确的进行投标报价是企业中标的关键性因素,而一旦投标报价出现与工程实际所需费用不相符的情况,不论是过高还是过低,都会带来经济损失,只是损失的对象有所不同而已,但总体上都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以风险分析模型为依据,有效控制风险因素就是有效分摊风险,而引发风险的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1总承包商本身的能力方面
在承包模式逐渐由传统型想总承包模式转换过程中,机构设置尚不健全,人员配备工作有待进一步发展,承包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承包模式的转变,于是在自身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进行投标,极易出现盲目投标,造成投标风险。
1.2总承包商的有意识行为方面
当控制信息较为全面的前提下,提高或降低报价就是总承包商最为主要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业主能够选择的承包商只有一个的时候,承包商会将报价相应的提高;而如果承包商之间面临竞争,业主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承包商往往会降低报价。这两种情况也会引发投标风险。由于总承包具有较大的工作量,报价也会根据不同的施工水平产生差异,不同的报价差异属于正常的竞争,也存在风险因素;更为严重的是不少钓鱼投标者也会参与投标,当他们中标后,会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提升施工费用,并以停工要挟工程师通过其要求;虽然工程师可以惩罚钓鱼投标者或撤销合同,然而若钓鱼投标者因为罚款而无力在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间必然延迟,给业主带来损失。
1.3总承包这种模式本身方面
根据基本程序,传统承发包模式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构造招标和功能招标。在确定了施工图方案后开展的招标活动为构造招标。根据初步设计,招标单位或委托单位会编制译本表述,工程设计方案包含在其中,当标书被投标单位购买后,投标书为以设计方案为依据进行编制。将相应的工程量和报价列举出来,在社会劳动生产率固定的情况下,这类投标者出现的出入往往不会太大。而功能招标是指图纸没有制定出来之前而根据一些功能描述来进行的招标活动。工程总承包设计多个方面,比如投资概算、产品方案的制定、物资供应方式、工艺技术经济指标等,这些都是表明了工程总承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在实际工程招标过程中,往往缉忽视对工程量的充分考量,无法明确有谁来承担工程量增加的相应费用,而这也是造成工程总承包产生纠纷和风险的原因。
2、规范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预防或减少招投标各方风险的建议
2.1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
相关政府部门切实强化职能,建立健全工程投招标工作规程,规范工程投招标的具体内容,让各个阶段都能够有章可依。在这方面,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不少工作,制定并编制了相关的投招标规范,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使得投招标工作有了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各个地区之间的做法存在差异,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执行,难以保证投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2)对于投招标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当加强行为约束与规范。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德、能、勤、绩全面纳入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其行政能力和道德素质;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的纪委监察部门,可以设立监督电话、信箱等渠道实现,实现对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可撤掉换岗。当前有些地区的管理部门采用岗位轮换制度,三年为一个岗位期限,三年一到就要调换岗位,这并不能是招标管理人员的行政能力和道德素养得到根本性的提升和改善。
2.2完善业主和承包商的诚信评价体系
各个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强化职责,将项目业主的诚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起来,让国有、私有业主都要严格遵照制度开展投招标活动。在投招标过程中,国有或私有资金项目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操作规范,保证投招标工作能够公正公平的进行,切实使各方的利益得到维护。(2)加大力度推进承包商诚信体系管理制度的完善,实现全国范围内联网考评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作出诚信等级评定。如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投招标活动,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媒体曝光,进行重金处罚;建立扣分制度,如果企业投招标活动中出现违规现象,给予扣分处理,如果扣分达到过多,超过预定标准,在给予其一定时期内不得进入投标市场进行投招标活动。
2.3加强评标管理,建设公开、透明的评标环境
各个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要推进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并保证标准统一、人员充足和专业齐全。严格把关并考核入库评标专家的道德修养、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建立健全培训教育制,定期组织专家学习投招标的政策法规,可以采取网络教学、网络考核的方式,以妥善处理专家人数较多,难以协调的问题;考核专家的日常的诚信情况和专业技能,如果专家的业务水平、道德修养无法达到相应标准,应当及时使其退出专家库。(2)建设开标、评标室,并保证其规范化、标准化,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开评标活动。如果开标、评标室是独立封闭的专用房间,要严禁除去评标专家的其他人员进入,而且评标人员不能携带通讯工具;而其他参与投招标的人员可以通过评标室内的高精度摄像头观察了解开标、招标活动的进展情况,从而确保其公平、公正性。此外,国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电子评标系统的研发和推广,使得评标活动能够实现规范、统一,简单易操作。
结语
在承包过程中,投标活动有着十分重意义,关系到工程中标问题,而合理准确的报价是实现中标的决定性因素;而要想合理准确报价,就必须分析工程项目招标的风险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从而增加中标的可能性。通过控制投标风险因素,企业能够有效增强发展活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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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 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
(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 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国内主机设备招标时要对其中的进口部套件严格审查。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时,要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范围,避免盲目进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避免积压闲置。
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下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共同对允许进入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的制造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下同),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
第十一条 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收有关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报告、意见,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所报项目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套局。
第十二条 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工业部主管司局(院)、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招标机构的领导组成。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时由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评标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设计部门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专业组。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专业技术应有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对经济有关方面比较熟悉,对商务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专家可以从有关单位内,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四章 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电力工程火电主机设备招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家计委;
(二)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三)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四)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五)主要技术条件已在可研中审查或已经初设审查部门提前认可。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或电力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经电力工业部批准,可以在未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提前进行主机设备招标,但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水电设备招标在国家已批准项目开工后进行。
第十七条 具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电力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所在电力公司提出主机设备招标申请,所在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后转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招标开始时间,由电力工业部计划司商有关司局根据国家电力建设计划安排和项目的进展、资金筹措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火电其他设备和送变电设备的招标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第五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电力工程设备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人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以及成套资质和达到招标采购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二)自由选定招标机构并检验其资质证明;
(三)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时,派其代表进入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招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用;
(三)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三)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按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二)交纳投标所需费用;
(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机构招标。
招标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招标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招标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必须取得招标资质等级,并据此从事相应的招标业务。
招标资质等级的认定按《电力工业部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从事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还需同时具备由电力工业部核发的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的相应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费。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二)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编制和向投标人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还应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 招 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具备第四章所规定的条件后,可以开始招标工作。需要委托招标的,应与选定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
办理委托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
4.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招标人向招标机构提供招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招标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时由招标机构)按已确定的招标类型和招标项目要求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必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范;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要求的交货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交付形式;
(九)主要合同条款;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招标文件编制后交招标人审查。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注明设备价格即为交货价格,采用闭口价,并报到分项价格。采取按10%支付设备预付款、按设备交付计划每批设备完工到货后按80%支付、质保期到期后按10%支付质量保证金。
招标文件应包括本办法第七章、第八章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公开招标应在国家指定的刊物上刊登招标公告,也可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解释,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并以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公开招标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人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或议标在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进行,受邀法人均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交能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国内主机设备投标人应为符合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厂商;国内辅机设备投标人应在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规总院、水规总院共同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和《水电机组主要辅机和电气设备推荐厂家名录》之中。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共同完成,并应取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认可,主机设备还应取得部审查领导小组认可。
第三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节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及说明。主机设备投标还应提供主要设备规范一览表、性能保证值;
(四)投标设备价目表。主机设备投标应提供分项报价价目表;
(五)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总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保函形式支付保证金时应由投标人所在银行出具并经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认可。
(六)交货进度表;
(七)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交付进度表;
(八)供货范围及分供货厂商;
(九)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质量监造;
(十)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但应同时说明建议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的影响,并列出差异表。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视为投标人同意的内容。
投标价格及付款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一式十份,正本两份,副本八份,评标时以正本为准。价格部分三份应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价格部分”和“保密”字样。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退还。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误期者,招标人可酌情处理。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文件应由原投标文件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密封送到投标地点,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
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引诱或胁迫招标人(招标机构)做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
投标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干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做出正确判断。
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内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向投标人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人在开标日期前,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进行修正和补充。修正和补充文件的价格部分应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补充投标”字样。修正和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同开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从投标人所在银行获取投标保证金:
(一)报送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要求撤回的;
(二)开标后要求修改投标文件内容和报价金额的;
(三)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
(四)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三节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核对投标文件内容和数目等,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唱标应作记录,存档备查。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人作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解释,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生产业绩、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设备性能、质量、交货期及投标人信誉等因素,根据预定打分标准以积分的办法加以计算或折算出评标价进行综合比较,提出预中标投标人顺序。
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条 定标程序:
(一)主机设备,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二)主要辅机设备和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预中标投标人顺序进行评审,初步确定预中标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后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备案。
(三)除第(一)、(二)项条件外的其他设备,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报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