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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教结合的原则:教师应从孩子们的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全面、有效地对孩子们进行教育的同时,重视对孩子们日常生活的保育工作,确保幼儿真正能健康、全面地发展。
2、寓教于乐基本活动的原则:娱乐是幼儿园的基本活动。娱乐最符合孩子们身心发展的特点,最能满足孩子们的需要,有效地促进孩子们发展,具有其他活动所不能替代的教育价值。
3、教育的活动性和活动的多样性原则:幼儿园教育,应从孩子们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水平出发,以活动为基础,展开幼儿教育过程。同时,活动形式应体现多样化,让幼儿能在多种多样的活动中得到发展。
4、发挥整体性教育功能的原则:幼儿园应充分认识和利用生活中各种活动的教育价值,通过合理组织、科学安排,发挥活动的一致性、连贯性、整体性的教育功能,寓教于乐。
(来源:文章屋网 )
我国残疾人口总数为8296万人。由于遗传、疾病、事故,致使特殊儿童的残疾与缺陷内涵的领域十分广泛,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使得特殊教育比起普通教育更加困难,如何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就成了特殊教育的突出问题。
美国特殊教育专家柯克与加拉赫说过:“在接受和使用教育技术上,特殊教育居于领先地位,……在各种技术设备中,最新的也许最有意义的要算微型电子计算机,……因为微型计算机对特殊儿童显示出独特的优越性,所以它在特殊教育中显得特别重要。”
正是因为现代计算机特别是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够提供多样化的知识媒体,使其成为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
1信息技术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缩写IT),是主要用于管理和处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特殊教育教学过程中知识媒体相对单一、形式相对单调的突出问题,将知识的表现形式与特殊儿童的接受知识的特点相结合,是残疾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的客体转变为主动寻求、探究知识的主体,成为了现代特殊教育活动中全新模式。
2信息技术如何整合在特殊教育课程当中
2.1确定开展特殊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应用原则
(1)缺陷补偿原则:“缺陷补偿理论”认为任何人在一个方面出现缺欠时,将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方面得到补偿。
例如: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语言和听力能力的聋童,视敏度则优于正常儿童,所以在开展特殊教育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补偿性原则”的应用。
(2)直观与抽象原则:在进行特殊教育的过程中,为了使特殊儿童更好地掌握课程内容,十分强调“形象直观性”,但如果特殊儿童只是依靠直观的教学,就只是对课程内容形成表象的认识,要对直观的教学内容进行提取、概括、抽象,达到对知识的理想认识。
(3)适度整合原则:信息技术能够有效调动课堂气氛,激发特殊儿童的学习兴趣,优化教学环境,但它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教学手段,在使用过程中要把握“适度原则”,太过依赖信息技术,而取代了教师的工作是不可取。
2.2特殊教育实施“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模式
(1)呈现模式:这一模式主要由特教老师在多媒体软件或在互联网的多媒体素材库中,选取与课程内容相符合的素材在课堂上进行直接的展示,使学生对抽象的课程内容能够得到感性的认识。
(2)互动模式:利用网络资源来研发具有交互性的课件与学生进行互动或将与学科内容相关的信息到互联网上,学生根据任务来收集相关的学习资料,培养学生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
(3)探究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利用互联网上的专业软件,与课程内容相整合。这一模式主要是将课程内容,解决问题的过程融为一体,使学生形成“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模式。
3对信息技术应用于特殊教育的评价
3.1信息技术应用于特殊教育的优势
能够培养特殊儿童终身学习的能力,形成良好的信息素养和合作精神,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模式,让学生参与互动,由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
3.2信息技术应用于特殊教育的局限
由于我国在特殊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特殊教育信息资源库,需要精心地安排信息技术与特教的课程内容的有机整合。要在特殊教育中使用计算机,开发出不同的计算机界面来满足特殊儿童的需要。如盲人使用计算机时所需的语音录入设备、盲文录入设备、语音输出设备、盲文输出设备;低视力者所需的大字显示设备;肢体残疾者可能由于运动控制的问题而无法运用手指敲击健盘,需要替代性的健盘或健盘控制设施或傻瓜的开关系统。这样就需要相应的设备。
此外,利用微处理程序原理开发残疾人的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和其它的辅助用品,使之数字化、智能化,以便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需要也十分重要。
总的来说,把握好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课程的整合,使信息技术成为教师教学的利器,也成为特殊儿童学习的兴趣点。
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每一个特殊儿童得到其所需要的适当的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发展的需要是特殊教育的宗旨。从特殊儿童的教育诊断与评估到制订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教育目标,再到选择合适的教育训练内容,最后到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教育和训练,这一过程无不体现着伦理道德的活动轨迹。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从业人员肩负着沉重的伦理责任,由于面临特殊教育的实际和社会过高的期望与要求,从业人员也经受着严峻的伦理挑战。正视并关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使教育训练体现出人性、合理、公正的伦理理性,不仅体现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价值取向,还决定了特殊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方向。一、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存在伦理失范现象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伦理失范现象屡屡发生。伦理失范现象的出现不仅影响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效果,还增加了家长的心理负担,从长远讲,也阻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具体而言,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伦理失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某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存在个人利益至上的伦理失范行为,如有的从业人员为了提高个人的工作成绩,为特殊儿童布置了较简单的教育训练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教育训练活动在表面上取得一定的成效,从而赢得家长或社会的好评;有些从业人员却恰恰相反,不顾特殊儿童的实际,为特殊儿童制定了过难的教育训练计划,把教育训练活动安排得过密,其结果是教育训练的效果不佳。有的从业人员看重报酬,缺乏奉献精神,报酬低工作就没有动力,对特殊儿童的困难熟视无睹。有些从业人员出工不出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些情况反映出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时刻把个人利益摆在前面,无视特殊儿童和家长的利益和需求,这种功利化的倾向严重影响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效果,损坏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存在职业倦怠的现象,工作敷衍,没有激情和动力,忽视特殊儿童的需求,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有些从业人员缺乏责任心,在教育训练中不管特殊儿童的接受情况,自行设置教育训练的节奏,导致训练效果不佳。甚至有些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犯病时,不及时采取措施施救,或没有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其他儿童的安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过程,工作难出成效、没有成就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长期面对这种工作状态,难免会出现一些倦怠和疲惫,工作失去激情,没有动力也在所难免。但是,职业赋予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使命,要求从业人员必须负起责任,这是不能推脱和轻视的。
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特殊儿童的行为,体罚行为一般有罚站、推、搡等;变相体罚一般指语言暴力,如侮辱性地称呼某些特殊儿童,有的从业人员在批评、纠正特殊儿童的错误时,语言及语气中带有讽刺挖苦嘲笑之意。对特殊儿童而言,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是其依恋的重要“他人”,是他们成长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特殊儿童发展最具动力的因素,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的体罚和语言暴力不仅侮辱了他们的人格,也损伤他们的自尊心,更严重的还会导致个别特殊儿童丧失生活勇气,引发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甚至有的特殊儿童会因此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有些从业人员偏爱那些聪明的、漂亮的、家境好的特殊儿童,对其有一定的耐心,当他们犯错误时也能给予体谅;而对一些个性执拗的、难教育的、训练效果差的特殊儿童,往往失去信心,对其态度冷漠或忽视其感受。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行为失范折射出他们的道德失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失范,不仅造成了教育训练的低效率,还损害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使特殊儿童家长失去对特殊教育的信任。因此,从业人员需要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用伦理准则规范其行为,建立起人性化、合理化、公正化的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伦理体系。
量力性原则又称“可接受原则”或“适度原则”,是指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安排特殊儿童的教育和训练时要与特殊儿童现有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从特殊儿童发展的实际可能性出发,使教育训练的任务、时间、密度、方法和组织形式是特殊儿童可接受的。维果茨基提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对特殊儿童来讲也是适用的。从业人员要使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负担不要过重,但也不能使教育训练的内容过于简单,让特殊儿童轻而易举地完成,最理想的情况是教育训练的任务既要高于现有的水平,保持一定难度,又要在能力尚处在形成状态的“最近发展区”内引导特殊儿童经过努力去解决问题。贯彻这一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准确了解和估计特殊儿童现有的接受能力和智力、体力发展水平,采取合理方式,恰当地由近及远、由已知到未知、由简单到复杂、由易到难、由具体到抽象、由部分到整体地进行教育和训练,要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安排进度,小步子进行,不能急于求成。
系统性原则也可称为整体性原则,它要求把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视为一个系统,系统内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完整和平衡。因此,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应该把每一个环节都放到整体中去权衡,以整体系统的总目标来协调各个小系统的目标。例如,言语语言障碍的矫治要抓好一系列环节,如对儿童言语语言障碍原因的了解、障碍程度的分析和评估以及康复训练方案的制定等,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言语语言障碍儿童最终的康复效果。从业人员要善于从整体的高度去看待特殊儿童的教育和训练,只有重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每一个环节,才能保证特殊儿童得到最有效的康复训练。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首先要树立一个大教育的观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来考虑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问题。其次,要抓住每个教育训练的阶段、教育训练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解决主要矛盾;三是要巩固各个阶段的教育训练成果,使其得到不断的强化和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一个系统工程,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应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从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就业培训三个方面的需求出发,不断巩固和发展学前教育、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的成果,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训练效果。
个别化原则是指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要根据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制定个别化的教育与训练方案,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进行个别化的教育有助于实现因材施教。特殊儿童由于障碍类别、障碍程度、发展过程以及所处环境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其身心发展水平表现出较大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个别化的教育可以根据特殊儿童的不同需要设计不同的教育方案,还可以根据该儿童的能力设计最适当的教育训练计划,以保证其得到最适当的发展。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求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有客观的认识,承认特殊儿童的个体差异。特殊儿童不仅有各种生理缺陷,还存在着情感发育迟缓、情绪不稳定且调节能力差、意志薄弱、缺乏主动性、易受暗示、固执等诸多心理问题,他们与普通儿童相比,表现出更大的个体差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只有先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会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正确的特殊儿童观,针对其具体问题制定出独一无二的教育训练计划。其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个别化的教育训练时要持平等的态度,对不同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智力、个性、相貌的特殊儿童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作标准,要让每一位特殊儿童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教育。#p#分页标题#e#
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要做好长期和反复的思想准备,遵循反复性原则。遵循反复性原则,不仅是因为人的认识过程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完成的,还因为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是相对滞后的,他们的教育训练需要在从业人员的指导下反复地进行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的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常常因为他们理解和接受得慢而失去信心,否认特殊儿童发展的所有可能性,采取排斥拒绝或敷衍的态度;有的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要求过高,从一开始就制定了较高的教育训练目标,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该不厌其烦、循序渐进地反复进行。
整合性原则是指将特殊儿童发展的各种需求统一在教育训练活动的项目中,使得特殊儿童的动作、认知、语言、日常生活技能和社会技能等几个方面,在每一次训练活动甚至在训练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尽可能多的实践,从而提高教育训练的成效。整合是特殊儿童教育训练实施的基本途径,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需要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各项内容有机结合和互相渗透,在教育训练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上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使教育训练活动的功效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例如,在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训练中,在方法上应综合使用听、说、读、写、唱、演、玩等方法,不过分依赖一种方法的训练;在内容上应该把生活内容融入到教育训练活动中,培养智力落后儿童的社会适应性,使他们成为能够生活自理、自食其力的人。实施整合性原则,要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方法,针对特殊儿童的特点及教育需求,有机地整合各种教育训练的内容、方法,使教育训练活动发挥最大的教育效能。
早在1995年,美国特殊儿童教育协会就宣布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八条职业伦理准则,涉及了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职责、知识、社会作用、职业态度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较为具体,从业人员较容易执行,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具体的工作规范。目前,我国缺乏适用于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伦理规范,社会及特殊儿童家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一般是从道德角度出发的,比如“德高”、“身正”、“严谨”、“廉洁”、“奉献”等,这些要求过于笼统、抽象,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够。为从业人员制定伦理规范,应当立足大众伦理和世俗性道德,不宜用口号式的语言来表述,而应着眼于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如要求从业人员“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进行教育训练”、“为特殊儿童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训练方案”、“在教育训练活动中保护特殊儿童安全,维护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等,要求从业人员在日常生活情境中作出正确的伦理规范选择。
一、特殊教育的对象
一般地说,特殊儿童都是特殊教育的对象。特殊儿童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特殊儿童指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的儿童,也称身心障碍儿童或残疾儿童,如视觉障碍、弱智和肢体残疾儿童等。广义的特殊儿童除残疾儿童外,还包括超常儿童等。②但事实上,特殊教育实施对象因地区的情况而异。一般地说,教育越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特殊教育实践的范围也越广,它包含的特殊儿童的类别也越多。
台湾实施广义的以特殊教育儿童为对象的特殊教育,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大类。③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和其他显著障碍共12种;资赋优异包括:一般智能、学术性向、艺术才能、创造力、领导才能和其他特殊才能6种。
大陆近十几年来主要是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弱智儿童等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规定为六类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实际在调查和统计中又增加了综合残疾(多种残疾)。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大陆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通过对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比较,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但在实践操作中,大陆对各类发展异常儿童的区分比较模糊,仅有少数高校招收个别残疾类型学生。面对诸多类型的残疾儿童,仅实施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弱智儿童等残疾儿童为主的特殊教育,其他各类儿童更多地被纳入到普通教育系统内,没有接受特殊教育。
二、特殊教育的教育体系
对于特殊儿童的安置,两岸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是特殊学校、普通学校中的特殊班及普通班,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有一些区别。
台湾专设的特殊学校,分为启明(收盲生)、启聪(收聋生)、启智(收智力不足学生)、仁爱(收肢体残障学生)四类。目前,台湾各类特殊学校有24所, 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其程度可分为幼稚部(3-5岁)、小学部(6-12岁)、初中部(13-15岁)、高职部(16-18岁)四个阶段。有启智、启聪、启学、启健、启仁等班;还设有辅导资赋优异和才艺优异的资优、数学、音乐、美术、体育等班。
大陆特殊教育发展较晚,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数量有限,各机构和系统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但目前,大陆已把特殊教育列入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不少特殊教育学校开办了职业高中或中专班,普通高中班,10余所高校建立了特殊教育学院和专门招收残疾人的专业、班级,从服务的对象和所负担的任务上,它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残疾儿童的学前特殊教育:主要面向3至7岁的残疾儿童,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担负促进残疾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补偿其缺陷,准备进入小学的任务。
2、残疾儿童的初等特殊教育:面向学龄的残疾儿童(年龄各地不全相同,有的地区从6、7岁开始招收,有的大于7岁)。担负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较发达地区可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进行一定劳动教育的任务,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建设者。
3、中等文化和专业的特殊教育:面向受过基础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任务是进一步提高文化科学知识,为升学做准备,或学习一门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并达到专业等级水平。
4、高等教育:面向具有高中水平或同等学力的残疾青年,进行国家规定的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教育,以至研究生教育。
三、特殊教育的法律保障
“特殊教育法”是台湾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这足以体现台湾对特殊教育的重视,其规划了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努力方向。自1984年颁布“特殊教育法”后,特殊教育从过去点的实验变成全面性的推广,有84%的身心障碍和资质优异的特殊儿童进入了普通学校学习,其余的进入特殊学校和特殊机构。
从台湾“特殊教育法”来看,台湾特殊教育朝着一个长度、宽度和高度的三度空间在发展。长度是特殊教育向下延伸至三岁,向上可以进入大学学习;宽度是特殊学生的入学率逐渐提高,特殊教育的类别和程度有所增加;高度是特殊教育的质量有所提升,为特殊学生提供合适的个别教学计划和教学服务。
大陆特殊教育的法律的较大发展主要在改革开放后的近20年。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包括:第一层次,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1982)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大陆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层次,《义务教育法》(1986)和《残疾人保障法》(1990);第三层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对特殊教育的各个方面作了原则而又细致的规定;第四层次,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和地方法规。
但总体上,大陆的特殊教育立法比台湾起步要晚,而且至今还不健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本身还有许多重要的方面需要加以完善。首先,在现存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中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也就是说,从法律的整体系统来看,大陆还缺乏一部较为权威的至少应该与《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具有同等效力的特殊教育法。其次,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致使残疾儿童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再次,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问责制,导致了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如: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就已提到了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又规定了学前残疾儿童的教育方式、教育机构、支持保障系统等。但由于法律法规执行、监管不到位,致使大陆目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非常薄弱。以经济、文化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北京市为例,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北京市7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仅有160名接受到学前机构的教育,而此部分儿童不到学前残疾儿童总数的10%。⑥因此,大陆要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 对特殊教育的资源配置、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加强普法执法,迅速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最紧迫也是最棘手的难题。
四、从事特殊教育的资格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力量,师资的水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台湾重视特殊教育师资的正规化与专业化, 于1975 年颁布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从事智能不足、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性格或行为异常、学习障碍和资赋优异等类教育的教师的登记资格。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采取双重资格认定,除了特殊教育系所毕业者以外,均要求须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者再修特殊教育16个学分,并对三种级别的学校教师有不同的要求。对高职部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至少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是岛内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特殊教育系毕业者;第二款规定:应是岛内外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或研究所本科系,或相关科系,或有学士以上学历者。对于仅有大专文凭的教师,该办法规定至少要在高级中学有3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成绩优良者。对于中学教师部的资格,台湾规定,获得高职部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在中学部任教而不必重新登记,因为中学教师的资格要求水平较高职部低些。台湾对小学教师登记资格有些特殊,不但允许本科学士水平的教师,还允许在普通小学或幼稚园教师在修习特殊教育科目后可以担任小学教师。
随着台湾特殊教育的发展,目前台湾各类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制度也竞相出现:(1)短期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制度。为了推行特殊教育计划,针对实际参加工作的教师施予短期的,大约一年或半年,乃至更短时间的特殊教育师资的专业教育;(2)特殊教育师资正式专业教育制度。主要是由师范或教育院校的有关系组作较长更具系统性的专业课程以培育师资的制度,目前有两种系统:师范专科学校的系统和师范或教育学院的系统。⑦这保障了特殊教育师资的质量,提高了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大陆也陆续建立了一些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对特教师资进行长期、短期培训,但发展较快的地方只是少数。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大陆在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条作出过明确规定,但缺乏措施来保障落实,这一制度只是在经济发达的上海率先得到了实施。可是在其他省市,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普及,一些特殊学校由于师资不足而不得不聘请没有资格证书的老师。因此,除部分特殊教育教师来自中等特殊师范学校或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之外,大部分来自普通教育系统,基本没接受过特殊教育理论训练,对教师的培训更多地停留在传帮带阶段,即老教师带新教师。使得特教学校师资严重老化,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目前大陆仅有4所高等师范院校设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总数不到50人)、两所大专层次特教专业(每年培训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每年毕业生不到400人),算下来,大陆每年培养的中、高等特殊教育师资不足500人。据统计,到2000年,在3.1万专业教师中仅有3%的人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获得了完全资格认证。到目前为止,仅有1.1%的具有特殊教育大专以上学历,27.6%具有特殊教育中师学历,17.7%的教师经过半年以上的短期培训。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大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五、台湾特殊教育的启示
通过对台湾和大陆特殊教育以上四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 台湾的特殊教育对大陆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借鉴价值和启示。
1、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特殊教育本身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 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大陆的特殊教育体系处于初步形成阶段, 教育目标定位尚未具体化。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纵向通达、自成体系、横向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特殊教育体系,即纵向上使特殊教育在各个学历层次开展,横向上使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成为可以互相交叉的立交桥体系,使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完善。
2、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目前大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比较的薄弱,严重影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针对此现状,一方面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基地的建设,在重点建设好特殊教育师范院校的基础上,要在一部分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增设特殊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数量,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另一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特殊教育学校应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在职教育的岗位培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也可以像台湾地区那样,经过特殊教育培训后上岗。
3、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政策和法规是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进步,特殊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条件将逐步成熟。保障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是《义务教育法》的重要原则。“人人共享,普遍受益”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宗旨,也已成为各国或地区教育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受教育权利更是被视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吸取和借鉴台湾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内地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来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以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保障特教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质量。重点通过法律来解决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明显不能满足需要的矛盾,真正达到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注释:
①朴永馨:《特殊教育辞典》,华夏出版社,1996年。
②汤盛钦:《特殊教育概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
③台湾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中心编印:《特殊教育季刊》,1997年63期。
④李惜雯等:《中国残疾人口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1996.10。
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及其回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2006年12月1日。
⑥张毅、陈亚秋等:《北京特殊儿童学前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中国特殊教育》,2004年11月。
(一)特殊教育法律不完善
我国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较普通教育法律法规而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宏观法律为纵向、地方条例和教育法为横向的完整的、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残疾人教育的各个领域和层次。但特殊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只是将聋、盲、哑纳入到特殊教育人群中,自闭症、学习困难、情绪与行为障碍等特殊儿童并不在法律条文保障之中。陈久奎等认为:立法体系不完备,内容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缺少特殊教育法本身原则和制度。邓猛、周洪宇指出我国缺少一部《特殊教育法》。这要求完善对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
(二)特教经费支出较低
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性决定了特殊教育需要更多的教育经费投入。但现实情况是:1.经费支出总量逐年增长,但相对不足。东部地区以福建省为例,特殊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严重短缺,不同类别的特殊学生所获得的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不平衡。西部地区不仅仅经济较为落后,而且是少数民族较为集中地区,特殊教育事业矛盾就更为复杂。新疆地区2007年特教经费占该区教育经费总体投入的0.11%,大部分学校反映经费十分紧张。2.支出结构不合理,个人经费紧张,奖贷助学金比例偏低,公务费用过高以及地区差异显著等问题。
(三)特殊学校差异大
特殊学校存在着区域差距。特殊学校数量呈现出东中西差异。东部地区在全国所占比例最高,其次为西部地区,最少的是中部地区。城乡之间特殊学校也有差距。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城镇的特殊教育也较为进步,在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特殊教育几乎为零。特殊学校类型分布不协调,特殊教育机构之间缺少协作。
(四)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短缺
从全国来看,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不断壮大,为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师资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素质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数量稳定增长。但同时也呈现出令人担忧的状况:东西部特殊教育师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福建省特殊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陕西省特殊教教师数量匮乏;新疆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不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匮乏。
(五)特殊教育社区建设较少
特殊教育社区是残疾儿童由隔离走向融入社会的契机。《萨拉曼卡宣言》中指出创造受人欢迎的社区,建立全纳社会以及实现全民教育的最有效途径。有不少学者做出积极探索,许家成试图探索特殊教育社区化理想与现实的结合点,他认为“支持性教育”是实施特殊教育社区化的现实途径。王爱民、刘佳芬从实践角度对特殊教育社区化进行探索,探讨了培智学校社课堂教学区化的理论基础,教学体系的建构以及教学的保障机制。宁坡达敏学校在教学实践中形成了对于智障儿童教育的达敏学校社区课堂教学模式。刘佳芬等人对培智学校社区课堂教学模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社区这个平台将学校、家庭融为一体,特殊儿童的教育不只是特殊学校教师的教育,而是整个社区人员共同的合作的活动。特殊教育社区化作为一种较为新的理念,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较为广泛的实践。我国特殊教育进一步发展需要对社区资源进行有效开发,打破隔离对特殊儿童的束缚,使特殊儿童真正走向社区、融入到社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入。
二、对特殊教育资源公平性建议
全纳教育理念核心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关键是教育机会公平,最终落脚到教育资源的公平性上。基于以上特殊教育资源在法律、特教经费、特教学校、特教师资、社区资源分析提出几点特殊教育资源合理化的建议。
(一)加快《特殊教育法》出台进程
残疾人为社会弱势人群,其受教育权利最容易受到忽视与践踏,其受教育权利实现更多的是依靠法律保障。目前的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不系统、操作性差,不能很好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包万平等人拟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法,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建议。随着特殊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急需一部权威的法律对残疾人接受教育相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二)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保障特殊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发展关键在于教育经费,政府的经费投入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2012年我国首次实现了教育经费投入GDP4%,预示着政府将会有更多的经费用于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公办特殊学校具有现实性需要,也是对残疾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力保障。随班就读在我国进一步发展,要求政府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在加大政府投入同时,鼓励民间参与特殊教育,实现特殊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化。
(三)扩大特教师资队伍,提升教师素质
将特教教师培养纳入免费师范生培养方案中,不断扩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健全高校特教专业,满足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提升特教教师素质,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职前教育,提升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数量;二是完善职后培训,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特教学校与高校合作,一方面到高校进行师资培训,另一方面邀请高校特教教授来校教学,并为高校特教专业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建立和实行特殊教育专业资格证书制度,以保证特教教师教学质量。促进特教教师专业化发展,定期进行特教教师培训。为保证随班就读师资数量及教师素质,逐步实现高等师范院校师资培训的双向融合。
(四)依据当地实际需要加强建设随班就读学校建设和管理
特殊学校定位于对所在地区普通学校进行资源支持,加强随班就读指导,促进家校合作,以保障随班就读教学质量。
1.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资源教室的建设与管理。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一方面为特殊儿童进行针对性的诊断、矫正与教育干预,另一方面是对于所在地区特殊教育辐射带动作用。资源教室通过个别化原则、补偿性原则等对随班就读学生进行个别化的干预与指导。
2.实现随班就读的网络化管理,健全随班就读档案,从而完善随班就读的管理机制。随班就读学校成立随班就读领导小组和随班就读教科研组,实现教育行政管理与教学科研的互动式的网络体系。通过健全随班就读档案明确每学期的随班就读工作计划与总结,随班就读班级的教研活动记录,有特殊需要学生成长档案等。
3.对家长进行必要培训,促进家校合作。对家长进行全纳教育理念教育,帮助家长转变教育理念,帮助特殊学生家长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以便配合学校完成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促进所有学生的成长。
(五)建设全纳社区,促进特殊教育的社区化
社区是特殊儿童生活的重要场所,全纳社区能帮助学生较好地适应社区生活,从而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1.加强全纳社区宣传,树立全纳社区意识。全纳学校树立的是一种“社区本位”的理念,教育要从社区发展角度出发,促使本社区内的所有儿童的发展与成长。例如举办社区讲座,帮助家长转变观念树立全纳教育观,增进对全纳教育的认识与了解;社区工作者上门服务、进行指导,邻里之间形成良好的舆论来促进全纳社区建设。
2.建设全纳社区委员会,监督、促进全纳教育社区发展。通过选举产生家长社区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建立家长、特殊教育专家、教育专家们、社区管理人员之间沟通渠道,实现个别教育计划的真实化、专业化、教育干预的有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