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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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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安工程规划内的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学校的(新)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建设由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区为主。

成立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校安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为校安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区)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编制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负责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四)严格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和管理校安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以月报形式及时向市校安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六)住建、规划、环保、监察、审计、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基建程序,开展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预算,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校安工程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各区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造价包干。

第七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府办〔20xx〕11号)精神,对涉及到校安工程的各项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或并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校安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实行集中统一审批。

第八条 校安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造价不足200万元及设计费、监理费不足50万元的项目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

第九条 承担校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校安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xx〕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设计、招标、监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按规定并按保本微利实行招标或竞价谈判。

第十一条 校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校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实行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校安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应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分年度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安工程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校安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十五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十六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各项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工程进度,由建设业主向市校安办提出申请,经市校安办审核后,市发改委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据资金拨付通知给建设业主拨付工程款。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拨款取款资料。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按月将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校安办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校安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按月呈报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和贷款银行,抄送市校安办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区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校安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校安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范和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安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校安工程质量负责,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校安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消防、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后,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批,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校安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市校安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定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安工程评估机制。市校安办在校安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每个校安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校安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对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校安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程的特点20xx年,我国开办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并在教育部备案的高校有68所,其中大多数高校的安全工程专业是新开办的,近4年申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有40所,比20xx年以前的总和都多,其增长速度极快。其特点是:

(1)目前我国已有11所高校有安全技术及工程博士学位授予权,有32所高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科研院所),大多数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为普通院校;

(2)从地区分布来看,较发达的地区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较多,说明这些地区更需要和更重视安全工程人才;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公共绿地、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偿款的测算方案等);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因净地出让拆迁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市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实施道路建设补偿用地项目拆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偿用地的净地评估价值,向银行申请拆迁补偿专项抵押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被拆迁人提取拆迁补偿现金的,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一条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

(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者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二)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购买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房面积(含他处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不再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房改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选择以房屋补偿,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赁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好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且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以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与被拆迁人应享有的购房规定的补贴标准面积有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足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对不足部分按届时房改标准予以补贴;

(二)超出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因原住房面积过小(不含空挂户),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过渡住房,拆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住房。被拆迁人缴纳过渡住房入住费后,承租过渡住房。

承租过渡住房的租期未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离时支付拆迁补偿款。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确有另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以现金提取产权置换补偿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非住宅价格-(砖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商业区位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上缴税费情况综合确定,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十条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商业区位、层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节:

(一)以商业区位一级为基价,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补偿款依次递减;

(二)营业用房以一层房屋补偿额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4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50%(最低不低于同区位居住区位补偿标准),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结算拆迁补偿款与补偿房屋价格的差价。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4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给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过2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对拆迁范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区位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四十三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委托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欧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Abstract:TheYellowRiverbasinoftherivernortheconstructionoffloodpreventionprojectsalongtheYellowRiverisgrowingfasteconomicdevelopmentoftheproduct.Watermanagementoftheriverisanimportantpartofthecompetentauthorities.TheinsideoftheYellowRiverfloodcontrolprojectmanagement-thestatusquoanalysisofthemanagementprocessandthecausesoftheproblemsthatexist,andSolutionstomakeafewsuggestions.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Keywords:Floodcontrolprojects;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and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积极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专题交流会等,加强上下级的沟通和兄弟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国土、规划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开发区、临港新城和各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的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完善工作网络。要加强管辖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掌握建设项目动态,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协助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跟踪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

(三)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对符合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加强督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施工许可,切实加强报建项目的监管,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涉及国土、规划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五)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市客厅开发发展有限公司、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临港新城开发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政府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本市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职责,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市发改、环保、消防、安监、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把好审批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为及时掌握和交流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动态情况,共同探讨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各镇(街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市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查找和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互通信息,主动配合,有序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工程建设秩序。

(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巡查报告制度。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巡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管资源,添置必需的设施设备,组建或充实基层巡查队伍,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承发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组织巡查。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告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巡查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实行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决定,参与联合执法的部门(单位)由牵头单位确定。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确保执法效果,联合执法结果报市政府。

(四)建立工程建设管理派驻制度。市建设局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行政监管资源,抽调人员,按照“一城四片区”的市域空间结构,在全市设立五个专门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站,分片包干,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考核,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成效,构筑工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三、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加快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手册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建设领域信用服务市场,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建立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诚实守信,加大失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成本。加快信用手册电子化管理步伐,对招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房地产开发、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实行“信用手册”和“行为记分”。建立信用评定机制,向社会定期评定结果,并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指定的开户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门用于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支付和结算。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市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市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保证金征缴、支付、退还等工作实行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五、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评价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应与辖区内的办事处、行政村和相关企业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实行信息公示、定期通报制度,并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数量达到辖区内建设项目总量10%以上的,对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从严控制。同时,将工程建设管理内容纳入《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对镇(街道)进行考核评价。对履行职责不力、疏于管理、监督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Abstract: Small-scal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have features such as small but complete, many professions, a small amount of individual work, low unit price and little investment and short construction period.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small scal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construction are not reflected in technology and scale, but in quality control. The most prominent issue for small scal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informality and the imperfect projec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建设监理制度

Key words: small scal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project design;quality control;establishing the monitor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TV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053-01

1项目法人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1.1 项目管理水平差。项目法人中的组织机构人员质量意识淡薄,重视工期,轻视质量。项目部人员素质不高,缺少高水平的管理人才,项目管理科学化决策少,相关的技术支持比较少,随意性较大。

1.2 不能严格执行合同。在招投标工作中过分的压低工程造价,工程变更随意性大,不能严格执行合同有关部门条款,不按程序办事,长官意识严重,行政指挥较多。

1.3 工程管理中的服务意识较差。普遍存在工程前期手续不完备即开工,形成的地方矛盾较多,使施工方疲于处理各种地方矛盾,弱化了质量管理的精力。另外,业主对设计及监理工作的过多干涉,对其工作的开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工程设计存在不规范行为

2.1 项目决策咨询评估有待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估是政府对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咨询评估的合理可行,才能避免项目的盲目性和决策失误。但小型水利工程很少组织可行性论证,工程建设常常不合理或不规范。国家或水利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p技术标准和规范,但很多水利基层单位和够人并没有去实施。

2.2 工程前期勘测设计的深度不如大型工程,设计不规范。个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规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方案比选不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严重滞后,整个前期工作做的不够扎实,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立项、进度和质量等。而设计单位普遍存在资质低、设计水平低、施工图不规范、图纸错误较多、结构不符合实际,设计变更随意性大等问题。

3承包人质量控制存在许多问题

3.1 小型水利项目小而全、专业多、项目多、而单项工程量小。以一个水库而言,小型水利工程所包含的项目与专业和大型水库是几乎相等的。所不同的仅是标准、规模不同而已,但某些单项的工程量却小得多。这从建设管理的角度来看,具有另一种难度。若使用先进的大型设备,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工程成本不能保证,若改用简化的办法,非专业队伍来施工,其质量就难以控制保证。

3.2 小型水利工程工程单价低、投资少、工期短,主要由地方筹资,采用地方单价都较低,工期又短,缺乏回旋余地,易于造成工期、投资突破,一旦发现早期失控,为弥补损失而赶工,将严重地影响质量控制工作。地方单价本来较低,在招投标中又经常出现压价竞争的情况。甚至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压低临时建设费、不可预见费等,致使施工单位在经济上十分被动。这点也是小型水利工程出现许多分包,甚至“隐性转包”的重要原因。包工队以更低单价拿到工程之后,经常挖空心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

3.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力度不力,质保体系不健全,挂靠资质现象严重,施工水平低。项目部的管理模式多数是公司管理层加包工头,施工队伍设备投入少、技术水平低。施工主要技术工人及工程师配置不足,施工的主要核心管理网络不完善,缺少专业的相对固定的施工班组,造成施工组织的杂乱无章、低级错误不断。

4建设监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是我国最早尝试工程建设监理制的行业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鲁布革冲击波”,到现在的全面推广,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反响。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与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 建设制度的不规范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效力。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在项目在执行的过程中形成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业主在招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分包等过程中,随意性太大,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2 项目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制度不完善。水利部于1990年开始,按照“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相继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活动,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作为水利行业标准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包括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建成的全过程监理。由于目前在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实施监理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现行监理规范适用范围仅限于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和保修期监理工作,未包括项目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