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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 对策
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状
“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企业并称为三大实体社会组织。截至2005年12月,全国共有事业单位126万个,从业人员2P00多万人。其中,教育单位48万个,从业人员1400万人;卫生单位10万个,从业人员400万人;文化单位8万个,从业人员150万人;科研单位8000多个,从业人员69万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过去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其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一直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由政府按照行政机构模式直接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并未能形成符合其自身发展规律和运行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机制不活、效益不高、政府包办社会、包揽事务、按行政模式管理事业单位等弊端逐步显现。
二、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传统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是政府权力的衍生物和扩展,具有高度的社会福利取向、经费依靠财政拨款、人员入编国家编制、机构设置有行政级别、事业由官办官管官养等主要特点,”虽然是挂着事业单位的牌子,在很多场合下却是行使着政府的权力,造成政府职能范围的混乱,导致宏观调控乏力,行政效率降低,政府机构膨胀,财政负担加重,并严重影响国家整体改革的深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组织僵化,缺乏活力
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任务由主管部门布置并检查监督,是一个完全的责任主体,自身没有利益要求。这种组织模式在国家完全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管理、控制社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许是可行的,甚至可能是节省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事业服务对象的个人和企业已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有着各种不同的服务要求,因而缺乏激励和内在动力,对外界刺激反应迟钝,组织行为僵化死板、缺乏活力。
(二)机构膨胀,结构失调
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事业单位由于广泛渗透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导致了政事、企事不分,机构重复设置,事业资源分散,造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垄断,导致市场分割,不能有效地发挥规模效益,因此导致人才、资金、设备等的巨大浪费。
(三)冗员太多,效益低下
我国的事业单位由国家包办,吃财政的大锅饭。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经费划拨不是根据现实创造的事业服务,而是根据实有人数,有多少人头拨多少经费。这种拨款制度使得事业单位在自身发展上缺乏有力的经济约束,盲目追求人员数量的增加,造成人员膨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由于这种旱涝保收的“铁饭碗”优越性,还可以创收搞福利、发奖金的甜头使它成为谋职就业的好去处。
(四)财政负担沉重,事业经费短缺
事业单位人员的超经济膨胀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我国中央财政支出中,事业费支出约占财政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中等发达程度的省份,行政事业费占比接近2/3,地、市、县财政支出行政事业费所占比重则更高。
经费不足对事业单位的影响很大,首先保工资,剩多少钱办多少事。事业单位原本就是由政府主办,按政府指示办事的,要让它办事就得给钱。这就出现了多拨款多办事,少拨款少办事,拨不来款就不办事,虽然情理上说不过去,但实际上是谁都无可奈何的现象。
三、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方向及对策
解决现有事业单位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弊端必须依靠改革,但改革的方向不应该也不可能取消全部事业单位,而重点在于如何来调整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走社会化的路子。
(一)调整、撤并一批重复设置、效益不高的事业单位
重复设置、规模不足、效益不高、服务对象单一是当前许多地方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必须下决心合并、撤销一批重复设置,任务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事业单位,在考虑布局、服务范围的同时,尽可能扩大单个事业单位的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二)改革产权制度,对经营型事业单位推行改制转企
在经营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中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改制转企一步到位。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中,改为企业和实施产权制度改革两个环节,原则上不分先后,同时进行。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改制转企一步到位,国有(集体)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应当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问题。
2,实行灵活多样改制形式。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竞价出售。对于具备资产出售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面向单位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公开竞价拍卖,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企业。二是改制重组。对于净资产数额较大、难以一次性退出或具有部分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可采取净资产折股、部分出售的办法,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三是撤并注销。对于不能正常运转,且出售重组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实施清算,在分流有关人员、落实相应债务后,予以撤并注销。
(三)实行政事分开,对管理型事业单位进行精简压缩、规范管理
管理型事业单位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科学定员、提高效率为重点,积极推进改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调整机构设置。对行政管理职能已经萎缩消失、原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能够回归行政机关的事业机构,要予以撤销或转型;对职能相近或职能交叉的执法、稽查、监督管理单位,要予以归并或综合设置;对行政管理、社会公益、生产经营等职能混合的事业单位,可以将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行政机关,经营服务性职能予以剥离,个别单位行政管理、社会公益职能暂时无法分开的,可列入社会公益型单位管理。
2,精简人员编制。对重新调整后的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要参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三定”要求,重新界定职能,核编定岗,精简人员;要严格控制编制规模,优化人员编制结构,充实加强一线执法管理人员,精简压缩辅助人员。
3,规范经费渠道。对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实行财政拨款和“收支两条线”经费管理形式,其行政性收费、基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所需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改变管理模式,对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实施资源重组
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的改革,主要在建立健全机制、改变管理模式上下功夫,要着眼于激发活力,增强竞争力,以
市场化、社会化为取向,采取“先剥离、后搞活”的改革措施,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统筹规划和配置事业资源。对重复设置、职能相近、规模过小、功能萎缩、社会经济效益差的单位,要分别予以重组、调整或撤销。鼓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性质的联合,组建多种形式的事业服务实体或集团性机构。要通过布局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率。
2,改变财政供给模式。按照公共财政政策的要求,对现有的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界定财政供给范围;改变公益事业拨款模式,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拨款逐步由“以人拨款”改为“以事拨款”;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养护、公共场所管理等公用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择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放宽社会资本的市场准入。凡是能由市场参与调节的公益事业均可向社会开放,形成多渠道的公益事业投资格局。鼓励社会资金包括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办学,非义务教育单位可通过吸收社会资本改组成多元化的股份制单位。
(五)实施聘用制,确立事业单位新的用人制度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努力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可实行不同的任用和聘用办法:行政领导的任用可采用招标聘任、选举聘任、委任等多种方式,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将考核结果与其使用、奖惩挂钩。其他管理人员的聘用要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公平竞争、择优上岗,打破身份界限,按其所在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出口,确保能进能出。
(六)推行多元化分配办法,建立事业单位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在政府调控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内,要让事业单位享有分配自。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市场工资水平来决定其内部分配办法和发放标准,依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决定工资分配档次,实行岗位工资制、绩效工资制,逐步实现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健全事业单位保障制度
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设计和
模式选择下的隐忧
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关注已久的沉疴痼疾,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直接指向了“两化”问题。当前,粗线条、框架式、原则性的改革方案是否能够顺利落地并且朝着预设的方向演进,各种习惯势力和既得利益群体是否会对方案的内容进行有利于它们的变通,都极大地考验着方案细节的配套和跟进能力。同时,其中一些具体模式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或多或少与固有体制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不可避免带来落实上的困境,难以彻底摆脱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甚至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地方化与去地方化之间的博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主要以行政区划为主要依据,实行以地方层级行政管理为主、上级司法机关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上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没有统一的管理权和决定权,司法的地方化十分突出。其一,司法机关隶属关系地方化。在法院和检察院两大系统中,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属于监督关系,使得地方法院客观上隶属于地方,地方化倾向十分突出。尽管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化色彩似乎没有那么浓厚,但该问题其实仍然存在。其二,司法经费和人事任免地方化。我国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经费模式使得行政机关掌握着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权,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装备、福利等受制于地方财政。此外,地方党政机关和地方人大还掌握着司法机关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权。其三,司法运作地方化。在案件受理、办理、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其四,司法管辖地方化。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客观上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地方的一切权力机构都会为维护地方利益而竭尽全力。对于这些司法地方化表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回避,而是直接面对。但其中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并积极推进,如省级统管后的提名、任命和管理如何运作?省级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省级统管后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如何协调?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如何探索建立?等等。
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之间的冲突。一直以来,受我国司法机关脱胎于行政机关的历史传统影响,受外部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以办案为中心的司法权配置、行使司法权的组织和司法权的运行程序等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首先,司法机关地位的行政化。法院、检察院构建伊始遵循的就是行政机关的模式,虽然历经改革,但是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一样仍然具有严格的行政级别。其次,法官、检察官制度的行政化。法官、检察官仍然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实行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选拔任用也要经过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再次,内部运作方式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案件审批制度一直沿用“办案人员庭长、科(处)长(副)院长、检察长”层层审批的模式,完全扼杀了法官、检察官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地位。最后,层级关系的行政化。对法院而言,法院上下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以及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于检察院而言,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实践中均大量存在层级之间的汇报请示、开会协调等行政化色彩。对于这些司法行政化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同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主要体现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三个方面,其中仍有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所在。如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及员额制在实践中带来的冲击如何消解,司法责任制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独立行使职权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何调和,等等。
二、司法去地方化目标下的多维协同与有序保障
合理确定省级提名、任命的主体和程序。正确理解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不是包办具体事务,领导干部更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同时,进一步理顺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改变过去的由同级党委负责为省以上党的领导机关负责,原来市县两级党委对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责任转化为指导、协管和监督。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可以参照纪委干部管理体制,对下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管理,改变目前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为主,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体制,改由上级司法机关为主提名、管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协管的体制。如市县一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应以省一级法院、检察院为主,真正实现司法系统内部自主提名和管理。对于县一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市一级更加清楚和了解,可以由市一级法院、检察院提出建议名单,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审议后确定。
不断健全省级遴选、惩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实施方式。《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当前应积极建立全省司法人员统一招录、分类、遴选、交流、晋升、考评、奖罚、弹劾机制,在省一级分别设立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在改革之初可设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司法机关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同时,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由各个方面的成员组成,可以包括司法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法学学者、律师等有关人员,以体现结构广泛性和决策民主性。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稳定的省司法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全省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问题,类似于军事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由省委直接领导。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制度。《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此,在司法改革实践中也应积极跟进。改革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建立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错位管辖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困窘,摆脱来自当地行政区域各种因素的消极干预,对于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保障市场统一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在省级统管模式下,可以探索建立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一个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管辖二至三个县区的案件,有效避免和减少地方对司法体系的制度性控制。现阶段,对以下几种案件可以适度采取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便有“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院对此也有相关司法解释。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办理制度已经在广泛推行,有必要得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确认,明确刑诉法中指定管辖的标准、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实现对腐败案件异地侦查、审判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三、司法去行政化目标下的难点消弭与路径强化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并合理设定员额比例。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已是箭在弦上,《决定》对此也有相应规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必须下力气加以推进。分类管理的基础在于实行科学合理的员额制,真正有难度需要攻坚的也在于员额制的设置和运行。既需要适时开辟法院、检察院辅助人员晋升法官、检察官的通道,以实现两者之间的横向动态流动;也需要在向下一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同时,适当将上级单位的办案人才派往下级单位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实现上下之间的纵向流动。然而,当前员额制施行的最大障碍在于缺乏一个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群体,没有这样的坚实基础,法官、检察官地位与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简单地采取从下级院遴选以补充上级院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做法,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一方面,遴选上来的人员不一定能够胜任上级单位的案件办理工作;另一方面,下级院已被抽丝剥茧,或许连正常的业务都难以维持。没有长期、持续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培育和养成,人员分类管理便难以取得实效。因此,员额制只能根据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进程逐步调整和完善,而不能谋求式的激变。
明确司法责任并强化监督制约。对于司法责任制,《决定》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强调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应在新一轮改革中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如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逐步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认为可采取两分法、检察长保留消极性检察权,即有关停止诉讼活动或撤销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主任检察官行使积极性检察权,即有关诉讼向前推进的决定权。同时,司法责任制理应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系统,在明确界定司法官办案权限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强化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
一、概念的商定
公务员雇佣制是以政府雇员的形式实现的,由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佣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某一时期、某一特定项目中为政府工作,服务于社会利益的一种行政机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据此,可以说政府雇员、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是并行的独立群体;公务员雇佣制是与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职员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雇佣制作为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与公务员制度相比较,主要区别应是:(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公务员与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范,政府雇员是依照雇佣合同来规范政府和雇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劳动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二)用人方式不同。公务员制度都是刚性的,公务员除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外,一般来讲是终身的;公务员雇佣制相对而言是柔性的,其用人模式与企业一样,是市场化的,按照雇佣合同的约定,政府雇员有一定的时限;(三)日常管理方式同。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如录用、考核、奖惩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而对政府雇员的管理则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是一种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四)薪酬待遇不同。公务员制度有一套完整的工资体系,学历、工龄、职务、级别不同,享有的工资待遇也就不同,是刚性的薪酬体系,公务员雇佣制则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按岗定薪,同时应参照人才市场行情和职业风险程度上下浮动。(五)对外身份不同。政府雇员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公务员资格,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就目前各地试行的情况而言,公务员雇佣制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高薪”。
二、公务员雇佣制产生的原因条件
公务员雇佣制的产生,是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把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的用人模式引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产物。
第一是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工作中运用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中运用的迅速推广,政府部门中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的工作日益增多,而现行的公务员体制又产生不出能够胜任这些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首先,从现有公务员的来源看,绝大多数是由原来计划体制下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后,在实行公务员制度时过渡而来的,少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开考录从基础人员中考选进来的。这两个来源渠道,决定了公务员队伍内部基本上不可能产生高技术人员。其次,从现有公务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看,一般公务员工作几年后,专业技术水准实际上是下降了,公务员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和工龄不成正比例,因而导致当政府工作中出现需技术支持的工作时,现有的公务员难以完成。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一样,也是人才市场的主体之一,是作为地位平等的需求方而存在的,但由于用人体制和薪酬待遇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中,政府处于劣势。因此,为给一些特殊的政府事务找到合适的人选,解决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一时解决不了的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问题,一些地方在引进人才时,创造性地选择了公务员雇佣制。所以,公务员雇佣制的出现是政府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重视并为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而寻找到的一种新的做法。是政府部门创新机制、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一种新举措。
第二是创造性地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高效政府的需要。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一起抓,把个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落实上述精神,特别是建立高效政府、切实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全面抓好“三支队伍”建设,都离不开专业技术人才。试行公务员雇佣制,正是贯彻落实四种全会精神的创造性举措。
公务员雇佣制产生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专业技术人才有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主观愿望。把市场用人机制引入政府机关,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供需双方有机结合,促成了公务员雇佣制的形成。
三、公务员雇佣制的现实意义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社会和提供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技术含量较高的复杂系统工程,以公务员为主体的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出公务员雇佣制,通过政府雇员的形式,把社会上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聘请到政府工作中来,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公务员雇佣制是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
政府工作中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任务或者项目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雇用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缓和现有公务员队伍人才结构的矛盾。采用政府雇员的方式,利用市场的手段,是将高端技术人才引入政府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渠道。公务员这支稳定的、终身制的队伍不应太庞大,而公务员雇佣制是以雇用合同管理为依据的、因事设岗的人事管理体制,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队伍的精简。这既符合精兵简政的原则精神,又可以吸引一流人才为政府工作。因此,公务员雇佣制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政府部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急需。从管理对象而言,如果说现行的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般性工作人员,那么,公务员雇佣制可以看做是管理参与政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是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与公务员制度并行的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
第二公务员雇佣制是政府用人制度的创新尝试
公务员雇佣制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政府用人制度正从一元化的公务员制度向多元化的公共管理方向发展,最终形成高效、灵活、柔性管理的政府用人制度。它打破了政府传统的人员录用办法,引入了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有利于现行公务员制度下“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问题的逐步解决,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有益充实,是党政机关用人制度深入改革的有益尝试,通过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激活政府用人机制,吸引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参与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使人力资源的配置更趋合理,避免公务员队伍的固化与沉淀,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第三、公务员雇佣制有利于推动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
公务员雇佣制不仅可以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特殊需要,而且对于消除现存的体制弊端、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会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随着政府雇员的出现,市场机制被引入政府管理,政府雇员将直接影响与他们共事的公务员,能使现有的公务员认识到,正是由于自己完成不了或完成不好那些需技术支持的工作,政府才雇用他人,使其产生紧迫感、危机感,抓紧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激活了竞争机制,促进公务员队伍活力的增加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专业化的工作方式,便于政府雇员在工作中以参谋、顾问的形式参与政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有利于推动政府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公务员雇佣制有利于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
现行的“凡进必考”的公务员录用方式,不能随时从社会上吸收思维方式多样、专业知识丰富的优秀人才,很容易形成僵化的思维定式,而来自各个方面的被雇用者本身就是某领域、某行业的优秀人才,他们对原来所处的环境、领域有着很深切的了解,在进入政府工作的同时,也会把大量的社会信息和各种“活情况”带进政府决策的过程,成为政府沟通社会各界的新的桥梁和纽带。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雇员实行的是聘期制,到期自动解聘,这有利于实现人才队伍的合理流动。所以公务员雇佣制的实行,会使公务员队伍与社会之间的“能量交换”成为可能,使政府人员队伍结构处在合理的变化之中。
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构建公务员雇佣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健全与公务员雇佣制配套的相关制度,是规范实行公务员雇佣制的重要条件。建立公务员雇佣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政府雇员岗位审批制度,科学划分公务员和政府雇员岗位界限
实行公务员雇佣制的前提是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求,明确界定哪些工作是政府现有公务员无力完成,而需要政府雇员来完成并且成本较低的。建立严格的政府雇员岗位审批制度,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确定合理的政府雇员岗位,避免财政供养人员的膨胀。政府雇员的岗位范围应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技术支持类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包括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高技术人才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等所需的人才。
(二)建立严格的报批制度,严防扩大编制和行政成本升高
要在明确政府雇员范围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政府雇员的数量。严把计划审批关,严防通过推行政府雇员制来变相扩大政府机关人员编制。建立严格的报批制度,按照确定的政府雇员岗位,根据所需政府雇员应具备的条件,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求,拟订雇用计划,其中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需具备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薪酬待遇等。严格控制用人成本,如果政府高薪雇用的“人才”所从事的工作其他公务员也能完成,就会出现“闲着媳妇请保姆”的现象,导致机构臃肿和财政浪费,这是要坚决避免的。
(三)建立合理的薪酬待遇制度,坚持“一流人才,一流待遇”
由于政府雇员的薪金是用人单位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雇用合同来确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地区、单位政府雇员的薪金标准可能存在明显的差异,最终会形成政府雇员薪金待遇上“各自为政”的局面,这种薪金标准的无序性,将导致地区之间对人才的无序争抢——有的地区为了招揽到优秀雇员,可能通过无度地加高薪金待遇来显示拼抢实力,而经济相对贫困的地区,就会因实力薄弱而难以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因此,要建立合理的薪酬待遇制度,规范政府雇员薪酬待遇标准,以确保政府雇用人才在“有序、公平、合理”的平台上竞争。
设置政府雇员薪酬标准,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根据岗位的性质、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因事设岗,因岗用人,根据人才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薪酬水平。坚持“一流人才、一流工作、一流报酬”,确保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因薪酬待遇问题而流失。薪酬标准确定之后,还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防止政府雇员薪酬虚高。要以制度来保障政府雇员的薪酬待遇、养老保险费和失业、医疗保险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的具体落实。
(四)建立科学的聘用制度,保证雇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首先,要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明确政府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愿意履行政府雇员义务;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其次,要规范雇用程序。在雇用政府雇员计划批准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计划提出雇用人选意见。政府雇员人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可以由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推荐,也可以个人推荐。公开招聘的,要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录取和聘用等程序;推荐招聘的,推荐人应向政府提供翔实的书面推荐材料,介绍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和主要工作业绩,经人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确定为拟用人选。经考试、考察或对推荐人选审查,人事管理部门对政府雇员拟用人选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审批机关审定后,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雇用手续。用人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用合同书,主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薪金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其他需约定的内容等,并经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签证,然后发给《政府雇员证书》。
(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保证雇员岗位工作质量
实行公务员雇佣制,无疑要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这部分财政支出是否“物有所值”,就要看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是否增强了、公共服务水平和政府工作效率是否提高了,最主要的是工作完成的怎么样,老百姓是否满意了。这就涉及如何评价政府雇员的业绩问题。可以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要坚持以量化指标来考核,对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考核的工作,既不能凭感性评估,更不能由领导个人进行评价,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通过专家组或中介组织,对其进行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考核评价。
对政府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建立以雇用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交由人事管理部门会同其雇用单位进行。考核等次应参照公务员考核制度,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要把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结果,作为雇员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与一定的奖励。
(六)建立解雇、续雇制度,保障雇佣工作有序规范
雇员在合同期间违反了合同规定或合同期满时,应及时解雇。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相关待遇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工作需要,可依据考核结果,对雇员进行续雇或者另雇。在确定续雇和解雇人员时,仍需履行审核、报批手续。不适合雇员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解雇。在合同期限内完成雇员岗位工作的,雇用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继续雇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雇、续雇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
(七)建立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解除政府雇员的后顾之忧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缓解政府雇员合同期满或因故被解雇后面临的再就业压力,解除政府雇员的后顾之忧。完善人才市场功能,建立人才信息库。将政府雇员纳入人才信息库,并将其相关信息向社会,为其提供择业信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努力为他们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再就业风险,降低再就业的难度。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会计和政府管理工作。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政治,经济背景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oftheSweden)。是北欧的经济强国。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国有企业在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问题:
1.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问题。
5.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按业务内容设置审计部门。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方法,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规律,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会计管理方面
(1)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进行财务统计。
2.预测管理方面
(1)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审计方面
(1)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会计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内容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五、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中国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历史。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目标分析。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影响;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业务活动分析。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方法,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经济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方法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内容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会计错误。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议会。
(2)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问题,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会计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总结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经济强国,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历史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内容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人力资源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结构;职称评审
中图分类号:F249.2;C9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1-0037-07
On the Optimization of Human Resources andthe Reform of Professional Titles in Public Institutions
XU Xian
(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two closely associated key points in the institutionreform in China, one is to optimize the structure of human resources to tamp the foundation of public institution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other is to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title reform to strengthen capacity construction of public institu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se goals, we must insist on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and the peopleoriented principle, persist in a series of comprehensive measures such as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post responsibility, working performance and real contribution of employees under the premise of all staff employment contract system as well as just, fair and scientific professional titles review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so on and effectively activate developing propulsion with competition for choosing advanced staff in public institutions so as to give free rein to advantages and potential of human 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service in public institutions.
Key words: public institutions reform; human resources structure; management of human resources; professional title reform; staff structure of the staff with professional titles; professionaltitle review
始于1999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已持续十余年,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未见显效。“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多次提出加大事业单位改革力度的明确要求。其中,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和加强专业技术职称改革,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改革重点,对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规范化科学管理,进而有效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这是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事业单位力资源管理改革目标指向
1.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力资源管理深层次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机构类别庞杂。作为为实施政府公共政策、向全社会提供公益而设置的机构组织,事业单位主要分布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几乎都采用党政机关管理模式,由政府包办,政事不分,事企关系模糊,人力资源分布不均衡,人才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员,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多集中于职工总人数本不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又以教育、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占多数,聚集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而其中许多却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
徐 宪: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优化与专业技术职称改革论析
破除事业单位冗员充斥、人浮于事的积弊,是改革初衷之一,其基本取向是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以强化其公共服务功能。但改革实施过程中,包括事业单位管理者在内的许多人对此理解并不十分清晰,采取的做法只是简单化处理,即只做减法,一些地区和部门将此项改革的目标仅仅局限于机构编制部门减少编制、人力资源部门裁减人员和财政部门削减经费。实际上,更应认识到的是,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一支非常重要的主体力量,就社会事业发展整体而言,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着冗员等问题,又存在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那种类似完成既定裁减任务的方式方法,易于形成避重就轻、顾此失彼的认识误区,以致实施中往往采取见物不见人的程序操作,将注意力更多放在甩包袱、减负担上,对事业单位的功能拓展和发挥其人力资源优势极为不利。
随着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加强,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对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要求必然越来越高。因而事业单位改革必须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和前瞻性,不能把这一重要改革的目标仅仅定位在消极的削减人员和经费上,否则难免落入过去劳而无功的“膨胀―压缩―再膨胀”的窠臼。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全面把握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人员构成、人员数量、经费来源等相关情况,经过认真的利弊权衡进行合理取舍和布局。其方向应当是建立起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回归公共服务属性,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出来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动态的管理调节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在减少成本的同时,以最佳的政策导向和科学管理措施,促进大量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人才合理流动,为扩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基本社会功能和完善社会管理提供人力资源基础保障。
2.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趋势
近年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的实行和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制度安排,对改变以往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参照党政干部管理的单一模式以及职务、身份终身制和人员能进难出等问题具有解题意义,由此才能逐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竞争择优机制。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和主要适用于企业的劳动法的实施以及企业用人与分配自逐步落到实处、过去事业单位所依附的相关制度办法随之废止后,其人力资源管理中政事不分、机制不活、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显突出。事业单位专业化、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管理方式与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均有所不同。由于缺乏一套系统明晰的人事管理法规,且存在自我约束机制欠缺和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以致其机构膨胀、人浮于事、个别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公共服务这一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等老大难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并由此形成了制约其事业成长及专业能力提升的困局。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实施,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规格和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了各类人员的身份界限,对原有的利益格局进行大幅度调整,触动面大,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由过去保守滞后的观念和既得利益者的抵触而形成的相应的阻力,机制转换任务颇为艰巨。
为此,需要特别重视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和政策体系的完善配套,在改革总体方案框架下,必须明确细化改革落实的举措,对单位领导或中层干部职位实行公开竞职的聘任合同制,对一般岗位实行公开竞岗、双向选择的聘用合同制。分类管理职工,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管理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工人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全部纳入合同管理,员工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成为符合市场经济准则的合同关系,建立起用人和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为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素质的不断优化、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必须落实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岗位的管理办法,构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密切结合的分配机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不同类型和特点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政策。而事业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等不同类型人员亦应实行不同的分配政策,各类人员工资活的部分均按照工作条件、工作量、岗位性质、奉献大小确定,并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为有效激发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同的绩效理当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特别是逐步形成和完善行之有效的专业领域内知识创新能力的社会化评价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对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重奖。至于领导和非领导职数比例、双肩挑管理、奖惩任免、破格聘用、考核、兼职、培训、退休、分流安置等重点难点问题的具体政策,亦应相互衔接,构筑起新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体系,从而使整个改革过程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具有现实针对性并有据可依。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导向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中的难点问题
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员荟萃之地。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历来对提升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质量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具有重要激励作用。经过多年职称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整体结构有所改善,但数量和质量仍有明显不足,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级职称人才相对较少(见图1)。
总体上各层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结构基本上呈高少低多的正常状态。如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进行的统计和实证调研显示,截至2008年10月,重庆市现有专业技术人员92.6万人,其中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已评职称51.38万人:正高级职称0.36万人,占0.70%;副高级职称3.96万人,占7.71%;中级职称19.61万人,占38.17%;初级职称27.45万人,占53.42%(见图2)。
在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行业分布方面,则存在不合理现象,大部分集中在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系统和国有企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而非公有制经济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具有各类职称的人员呈匮乏状态,呈现出短缺与积压并存的突出矛盾。如重庆市2008年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已评职称人员中,教育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22 944人、117 568人、132 916人;卫生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10 762人、36 059人、89 017人;农业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1 308人、4 449人、9 755人;其他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9 236人、34 001人、445 779人(见图3)。
多年来,各地都进行了一些职称评审的改革与创新,如打破所有制、地域、身份、学历资历、职务档次限制,修订各个职称系列的评审及破格评审条件,推行 “考评结合”、“以考代评”等,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职称评审改革的部分重要指标以及评审方法与过程等,仍不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一是社会人才职称数量过低。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明显偏少。
二是对职称“含金量”的社会认可度不高。职称本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促进其水平和能力提高是职称评审根本意义所在,但现实中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与职称评审初衷相悖的情况。职称的社会公信力不如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譬如高级会计师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资格比较,社会往往更青睐后者。
三是职称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本职岗位能力的力度不够。相当一部分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与其岗位职责并不匹配,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脱离一线的现象。同时职称评审导向中过多强调数量,也致使许多专业技术人员疲于应付论文,难有专注于提高自身本职岗位能力的长远打算。
2.影响职称评审和改革的因素分析
我国现行职称制度是1986年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时制定的,经过20多年运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往的制度设计与当前形势发展已呈现出不相适应之处。在职称制度实施方面传统体制影响较深,改革滞后,以至职称评价机制建设缺失、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导向功能不强,已逐渐成为阻碍职称评审和改革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1)资历条件因素
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设计对参评人员的资历条件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严格掌握。以大学本科生为例,走上专业技术岗位定初级需要1年资历,晋升中级至少需要5年资历,晋升副高至少需要5年资历,晋升正高至少需要5年资历,按年资条件满足即晋升的理想状况,取得正高级职称至少需要16年。在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等行业本科生从初级职称到正高职称平均需要25年左右。由于职称制度集评价、使用、待遇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以前实行严格的指标管理,晋升通道很窄,竞争性太强。有的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人员待遇问题,在职称评审推荐时,进一步强化资历要求,加剧了论资排辈现象,而从破格通道通过职称评审的比重极低。如2008年重庆市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有7 683人,按特殊人才破格条件申报评审的仅31人,最终评审通过的仅18人。由于职称评审过程论资排辈现象突出,以致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的思路及相关政策难以兑现。
(2)评价标准因素
现行职称评审工作已运行多年,在评价标准方面有过一些局部调整,但总体改变不大,似乎形成了一种套路,导致参评人员循规蹈矩甚至为适应这种套路不惜弄虚作假的问题。评审条件重理论、轻实践,论文作为职称评审必要条件的权重太大,将论文作为大多数专业的必要条件,没有区分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条件。很多专业技术人员是为评职称而写一些与其岗位职责不着边际的论文,实际上可应用推广的创新成果很少。重庆市2008年11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论文条件备受关注(见图4),反映出论文条件在衡量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同时,职称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亦多有不切实际之处,如要求获奖的条件较多,但获奖者毕竟很少,以致让多数专业技术人员望而却步。问卷调查中,62.3%的人认为应该将评审指标量化(见图5),但实际中相当一部分职称系列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要求,以致职称的“指挥棒”作用不灵,难以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工作。
(3)分类因素
现行职称制度设计具有政府直接管理、模式高度统一的特点,分类管理不够。如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宽泛,一直存在外语条件过高的反映。近年各地已适当降低了外语考试难度,但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仍缺乏统筹兼顾。从事农村农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外语考试反映强烈,认为外语在农村用处实在太少。现行职称制度承担了应由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发挥作用的职能,其评价、使用、待遇等功能甚至自相矛盾,如评价功能要求同一职称水平差距不能太大,而待遇功能又要求城乡之间不能“一把尺子”,否则工作条件艰苦的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很难提高待遇,而这些都没有通过加强分类管理予以解决。又如随着经济成分、生活方式、就业形式多样化,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发展,吸纳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而现行职称制度对这些“体制外”社会人才缺乏分类管理,评审条件、标准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其特点和需要,没有解决在职称与待遇不挂钩的情况下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提供评价服务的问题。
(4)评审方式因素
现行职称评审中,大多数职称系列主要采取的是资深专家“看材料”后作出其评论、评委会审议定夺的传统评审方式,其他如考评结合方式等只在部分系列施行。传统评审方式采用票决制,但评委会的自由裁量权大,实践中出现人为因素的问题仍然难以完全避免。近年职称改革强调了重视能力与业绩,也作了一些有关业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件的设置,但没有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审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参评人员业绩好坏的真实情况难以了解和掌握。现行职称评审方式存在的另一个突出矛盾是,只管评上,不管评后。专业技术职称一旦评上后就成了实际上的终身制,致使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因职称晋升无望便一蹶不振,而另一些则是在晋升了职称后便坐享其成,进取心消退,跟不上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进程,知识老化甚至不如后起之秀。由于现行职称评审方式缺乏职业水平的长效监督,因而对专业技术人员整体上能否保持旺盛活力缺乏激励和约束。
三、事业单位用人和职称改革思路与对策
1.改革重点在于增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利用效率
事业单位改革在一定程度松动了以往刚性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方法的根基,激发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动服务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过,由于事业单位领域广,类型多,性质各异,经费来源不一,单位层次相差大,人员类别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在改革涉及广泛、各类人员的利益调整也较为敏感的复杂情况,对所有的事业单位均用一把尺子衡量并不现实。因而,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政策制定和具体操作不宜简单实行“一刀切”方法。重要的是,必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注重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因时因地制宜,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真正引入和形成竞争激励、优胜劣汰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进入退出机制。众多事业单位行业不同、专业复杂,公开招聘录用标准不一,存在进人不公开不透明、向事业单位乱塞人的问题。进口关的公平竞争择优争议较多,必须把好。新进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进必考,规范招聘行为,以利优秀人才引进。而疏通出口,缓解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人满为患、积压浪费的问题则更加棘手,更需要明确具体措施并稳妥推进。对于在实施全员聘用制中的未聘人员,视其具体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意见,分别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辞职辞退、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以及下岗待聘等途径予以安置,实现多渠道合理分流,从而保证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在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其他配套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优胜劣汰在具体操作中阻力很大,因而畅通出口,建立与聘用制度、退出机制相配套的、保证人员正常流动的解聘辞聘等体制机制,在解决社会保障基础上形成提前退休、离岗退养等制度安排,均须尽快加以完善。
二是加强政府主导及相关领域改革同步协调。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牵动许多相关环节,难以单兵突进,在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的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大局着眼,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配套。事实上,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财政供给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都对人力资源配置及其分配制度改革进程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如社会保障便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改制和分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虽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事、编制、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改制为企业和分流出去的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即离开事业单位的全部入保,留下的则暂不入保。大部分事业单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员工此前未曾参与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存在历史欠账且欠缺具体方案,“视同缴纳”的年限及具体由哪级财政埋单等问题也缺乏刚性规定,除“老人”外,改制分流的“新人”的养老待遇势必低于转制前。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尽快完善,改革后劲则必然不足,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只能算是不痛不痒的小改小革,一旦出现反复和反弹,政府为此付出的成本将更大。显然,事业单位改革与各相关领域改革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整体改革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进行综合协调。
三是强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事业单位的人员进出、考核奖惩、收入分配、培训晋升、解聘辞聘等,均涉及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出现各类人事争议在所难免,申诉控告、人事调解和仲裁等配套政策亦需相应完善,对人事争议进行妥善处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在事业单位人事监管上,需要建立起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宏观管理、政策监管和个案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形成以公共价值为导向的内部与外部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调控专业技术资源合理流动及其流向,积极营造事业单位成长发展的适宜环境,切实提升人力资源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
2.构建公正、公平、科学的职称评审评价机制
由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重大,具有“指挥棒”管理职能的职称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理顺思路,对症下药,打破职称评价标准陈旧条款的束缚,探索有利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标准的修订,应注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
其一,将完成基本工作量作为必备条件加以强化,对各行各业基本业务工作提出定量规定,按不同档次要求,评审时在用人单位公示申报者基本工作量。
其二,评价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探索准确衡量能力和业绩的评价标准,尽量将定性指标定量化,增强评审的可操作性。在能力衡量上,主要侧重于衡量创新能力和技术工作经历等相应指标。在业绩衡量上,注重科研成果应用转化情况,主要考核指标量化为不同获奖等次和新技术、新模式推广等数量质量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其一,按职业分类评价。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建筑师、药师等,应适应国家对其严格控制的需要,不降低标准和条件,不简化评审程序,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对社会通用性强、流动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翻译、咨询等,具有评价与使用、资格与岗位分离的特点,可适度放宽条件,但与全国统一标准的差别不宜太大;对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育、医疗、科研等,适应其评价与使用结合的特点,评价标准和条件立足实际并注重创新,以引导其专业创造能力的发掘。
其二,按城乡分类评价。通过统筹务实的职称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城市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各自的积极性。对在农村乡镇专业技术岗位达到一定服务年限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免试职称外语并适度放宽其他评审条件。
其三,按行业分类评价。根据行业特点在导向上区分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如以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重在研究成果水平和创新性,工程技术人员重在工程项目水平和实用能力,以教书育人为主的中小学教师则重在其教育教学实际效果,等等。
(3)改进职称评价方式
其一,建立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制度,业绩指标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参照,以促进职称评审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
其二,根据专业特点选择不同的评价方式,运用考试、评审、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手段,评出真实水平和能力。对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必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者可同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申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三,优化评委会组成结构。以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为重点,消除“杂家评专家”现象,打破地区、行业、系统和部门壁垒。评委范围向体制外延伸,解决企业、基层一线专家评委缺乏以及体制歧视等问题。由此切实增强职称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公平竞争的适宜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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