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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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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业务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1篇

——小额贷款业务方面,截至2016年12月26日,小额贷款结余2918.24万元,年净增96.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5.02%。逾期176.35万元,较年初下降22.7万元,逾期率6.03%;不良金额176.35万元,较年初增长34.81万元,不良率6.03%。 

——消费信贷业务方面,截至2016年12月26日,结余46022.39万元,年净增11412.91万元,完成年计划的76.09%。逾期160.94万元,较年初下降60.6万元,逾期率0.35%;不良金额83.66万元,较年初下降59.81万元,不良率0.18%。

   ——个人商务信贷业务方面。截至2016年12月25日结余15860万元,年净增-4878万元,完成市分行下达净增进度的-40.65%。逾期567.91万元,较年初减少600.63万元,逾期率3.58%,不良金额570.30万元,较年初减少707.68万元,不良率3.60%。

二、零售信贷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小额信贷业务:抓基础、搭平台,稳中求进发展小额贷款。

一是通过专合社、科协、畜牧局、新希望、通威、铁骑力士等多种渠道,收集筛选目标客户资源,加强平台合作,将我行小额贷款新制度及时宣传到农户,本年共计召开推荐会9次;积极与铁骑力士对接,召开对接会,累计发放“公司+农户/商户”7笔,287.3万元。

二是持续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访、老客户回访工作,利用新产品优势做好宣传营销,同时调研市场需求,提供针对性产品服务。

三是积极推进银会、扶贫、创业贷款业务开办,行领导带队反复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2016年7月18日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签订银会贷款合作协议;2016年10月底开立扶贫贷款保证金账户,2016年11月15日首批保证金30万元已到账,年内已实现扶贫贷款正式发放2笔5万元。同时力争2017年1月实现创业贷款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注资。

(二)消费信贷业务:强服务、促营销,消费信贷成效初显。

一是狠抓消费贷款项目营销,通过辖内楼盘网点自主认领营销,支行加大营销激励,本年成功开发一手住房按揭贷款项目2个(碧桂园B地块、明康·华庭阳光),获批额度11000万元,为2016-2017年消费贷款的增长打下了基础。

二是强化额度类消费贷款业务宣传,充分利用我行综合消费贷款、信用消费贷款优势,对政务类、企事业单位客户进行短信、上门宣传营销,提升了产品的认知度,使额度类消费贷款增量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是定期与辖内开发商、二手房中介开展联谊活动(如6月8日与万达合作联合召开大客户回馈活动、万达商铺酬宾活动、万达开盘点灯庆典等),深化合作关系,增强业务资源稳定,推进我行房屋贷款业务的同时,延展其他各项综合业务产品的服务领域。

(三)个人商务信贷业务:明目标、优结构,稳步推进个人商务贷款。

一是稳健发展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市场,加快结构性调整,继续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中的优质客户,逐步退出“散小差”个人客户,逐步淘汰了一批经营效益差、信用度不高的客户;

二是大力宣传,提高贷款产品知名度,积极营销新客户。通过上门拜访、网点宣传海报、宣传折页、LED宣传我行贷款产品,积极营销新客户。

三、零售信贷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小额信贷业务

一是本年小额贷款业务增量情况不佳,贷款投放明显乏力,未实现早投放早创收;二是后期客户资源仍显零散,未能反应出行业性、集中性开发态势,不足以支撑未来的业务增量;三是银会贷、再就业贷款迟迟未能启动,新业务的拓展有待加强;四是资产资量管控有待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逾期和不良的金额达176.35万元,逾期率和不良率均为6.03%。

(二)消费信贷业务

一是楼盘项目开况不理想,后期业务增长无充足的储备资源;二是与房产经销商、二手中介的合作仍有待加强,业务量的稳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三是额度类、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量增长情况与市场需求不成正比,对单位集团开发及汽车经销商的营销准入还需制定有效方案。

(三)个人商务信贷业务

业务营销有待加强,个人商务贷款发展缓慢,对大客户和优质客户的抢挖以及新产品市场拓展有待进一步加强;客户经理业务处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零售信贷工作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总的来说,我行个人零售信贷业务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

1.梳理并进一步维护老客户,结合业务发展和节假日、客户生日等综合时间契机,做好老客户挖潜及以老带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客户综合营销、综合开发工作。

2.大力宣传,进一步提升重点产品知名度,一是利用网点LED、DM单、X展架进,做好重点信贷产品的宣传力度,提升我行知名度;二是利用员工微信圈,手机报等宣传工具做好重点产品的宣传工作。

3.做好资产质量管控。一是做好客户准入工作,二是做实做细贷后管理,三是严格执行上级行的各项制度。

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随着业务部门及专职客户经理的改革,在日常管理中要以查代训、业务培训加考试等方式逐步提高客户经理的专业知识和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能力。

5.做好支行业务进度跟踪,做好限时业务办理的监督,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具体到各个贷种,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小额信贷业务:一是做好平台搭建工作,深入农头企业,了解种养殖大户市场,分行业、分团队进行上门营销工作,做好涉农行业的开发,加大小贷款新产品的发展推广;二是加快银会、扶贫、再就业贷款的推进,利用好政策,将银政合作项目作为未来增量的重要抓手;三是做好行业、产业、及区域性的产品推荐会宣传和持续跟踪;四是做好传统小贷、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平台性贷款“三个三分之一”的结构均衡发展。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1]。从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设立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增加就业,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慢慢的走入了困境,我国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农村信用社和民间借贷,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大多放弃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然而,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肯定,另外,国内很多大型企业都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植政策,并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中小企业最终会成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的新市场,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探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1.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成因

融资难是因为贷款风险高,首先,应该全面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原因还是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局限,中小企业规模小,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科学管理,信用评级差,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贷款违约风险高;另外,政府、银行的一些行为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1中小企业自身原因

首先,中小企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贷款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制度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显然,其在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上明显存在不足。中小企业一般不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同类企业分布相对集中,面临的竞争也十分激烈,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企业的竞争力不足,并且,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家比较容易满足,企业难以开拓广阔的市场。

此外,中小企业的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财务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活动。不可否认,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家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科学的财务以及成本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调查发现,有的企业甚至不设置账簿,有的即使设置了也是账目混乱,再好一点的也只是停留在对经济业务记录的水平。另外,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使其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缺乏真实性。无法把握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商业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放贷的重要原因之一。

很多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良贷款,逾期还款的现象普遍存在,信誉差也导致大多银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这是行业信誉缺失造成的。

1.2银行行为加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审批,有特定的严格的程序,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明显较低、贷款数额也无法和大型企业相提并论。但是,银行依然按照大型企业的实力水平和审批程序来要求中小企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大型企业的财务信息相对公开,相应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比较容易把握,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相对不透明,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性有待考证,因而经营状况难以准确把握,要收集这些信息就要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花较多的成本贷款给经营状况不明朗的企业,大多银行是不愿意做的。银行应该设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标准。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是:期限短、数额少、次数频繁、时效性强。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繁琐,从申请到放贷经历的时间长,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很可能拿到贷款的时候已经错过了商机,这无疑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商业银行不断增多,市场竞争的加剧也导致了各个银行之间的竞争,面对有限的市场资源,有些商业银行人为地放宽准入条件,对于条件欠缺的客户也给予贷款;另外,对于一些抵押不足的贷款或者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贷款给予发放,这将导致银行的信贷资金失去保证,对银行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银行只追求一时的业务增长,只看重眼前的利益,为银行的经营买下了隐患,也加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

1.3政府在中小企业管理中的缺失

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中也有政府应该承担的一部分。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明显不足。首先,没有建立健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的管理服务体系,致使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不透明,金融机构难以获取,致使中小企业贷款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难。

我国,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抵押、质押等。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低,贷款担保是一个难题,贷款缺乏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由于我国的担保程序复杂,历时长,成本高等原因也使众多企业望而生畏,这是由于我国的担保体系不健全造成的。虽然。政府出台了一些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但是,银行不可能不考虑自身风险对本身经营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进行放贷,这时,政府应该出面,为中小企业作担保。我国的贷款担保体系噬待完善。还有,我国没有积极完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2.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认识

银行的贷款业务本身就存在风险,银行贷款给谁都会面临风险。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认识并不十分准确,银行过分顾忌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其实,这些风险大型企业也存在,因为在经营过程中任何企业都会面临业绩差,偿债能力弱的情况,所以,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认识是不准确的[2]。

贷款的风险按照产生的原因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国家风险,其中前三者属于非系统风险,剩下的属于系统性风险。银行决定是否放贷主要考虑贷款业务的非系统风险,而我国商业银行过分强调中小企业贷款的非系统风险中的信用风险,这是银行普遍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重要原因。

信用风险又包括道德风险和企业风险。其中,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能很好地了解和把握。企业风险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到来自自然、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不确定导致了企业风险,这是任何企业都要遇到的。商业银行应该帮助企业科学经营,努力防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而不会是放弃这一市场。

3.防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措施

中小企业信贷市场的潜力巨大,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将对企业、银行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何防范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从不同的主体入手,谈谈应该才去的措施:

3.1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

上述提到,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补偿制度。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政府应该出面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给予科学的认定;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管理机构,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小,在贷款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没有足额担保而贷款困难的情况,建立由政府信用作担保的贷款担保体系,可以简化担保程序,提高效率,这样能减轻银行的贷款成本和风险,鼓励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利于建立统一的规范,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及时地得到融资。国外很多由政府出面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国可以有针对性的汲取一些先进经验。

3.2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贷款的审批程序也是按照大型企业的标准制定的,这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并不适用,对此,银行应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分析系统,专门为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合理的评价,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降低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成本,简化贷款担保程序,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选择合理的系统指标,引进先进的分析工具和管理流程,提高效率的同时使评价结果能真正反映企业的信用水平。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监管。中小企业缺乏科学的管理,管理机构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财务以及成本管理的意识,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要进行认真地筛选,应该加强同符合放贷标准的企业的合作,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出指导,当好企业的财务顾问,认真监督资金的用途,这样可以及时掌握贷出资金的运作情况,另外,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就有了保证。

另外,加强在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方面的人力投入。目前,商业银行在中小银行贷款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缺乏,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对贷款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缺乏了解,中小企业贷款还存在次数频繁的特点,基于中小企业巨大的潜在信贷市场,商业银行应该培养一批经验丰富的、了解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善于进行风险管理的信贷人员,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在还款方式上可以加以创新,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设计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更好的满足中下企业的资金需求。

3.3中小企业自身应该采取的措施

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还在于自身发展存在问题,这是不可否认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必须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首先,企业管理者应自觉接受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重新建立企业诚信,财务人员要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加强财务和成本核算,使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管理者根据有效地信息进行决策,使企业达到科学有效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管理者要主动接受先进的管理观念,以人为本。在信息时代,企业应注重对信息的把握,建立全面、准确、有效地信息搜集、分析系统,加强信息管理,及时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抓住商机,促进企业发展。员工是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主体,企业应重视人的力量,实行科学的奖惩制度,有效激励员工,使员工参与到企业的民主决策,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3]。

企业应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由于企业机构设置还不太健全,企业的信息得不到有效地把握,管理者的决策就存在盲目性,所以企业尤其应该健全财务制度,提供真实有效地财务状况和经营信息。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银行应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达到共赢的最终效果。

参考文献

[1]李靖霞,胡芳,.一种商业银行贷款项目绩效评估新模型[J].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7(2):67-68.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异地贷款;潜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6-0082-02

一、国内商业银行异地贷款业务的现状

1.国内银行区域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辐射多个行政区域。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的区域性分行,业务范围辐射周边尚未设立其分行的其他中心城市,甚至周边省域,为分行开拓异地贷款业务提供了必要条件。许多商业银行分行在本行所在城市开办业务的同时,积极向未设立分行的省市拓展经营业务。

2.分行所在地融资供求不平衡促使向异地拓展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普遍较好,资金供给比较充裕,有些金融机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产结构的空间很大。在本地竞争相对饱和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留存的富余资金开始流向异地优质客户。

3.客户私有化推动了异地贷款规模的增长。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服务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色不明显,客户资源的私有化痕迹较为显著。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设立分行时,都把中心城市作为首选对象,以利用其独特的区域优势,吸引系统内其它地区的资源型人才加盟。在客户经理制的考核激励机制下,形成了一部分以客户经理来源地为中心的客户关系体系,推动了异地贷款规模的增长。

4.商业银行总行的授信政策影响。商业银行总行出于对各分行风险控制能力、经营能力的权衡,以及总行经营战略的调整,有时会把优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或信贷项目转贷或分拆给经营管理完善的异地分行,以提高信贷资产的管理能力,或辅助异地分行提高其区域内的核心竞争力。

5.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畸形发展的间接推动。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拓展困难,中间业务及零售业务的盈利能力无法与外资银行抗衡,各行普遍将营销力量集中于信贷业务,想尽办法在贷款上做文章,异地优质客户自然就成为各行营销的重要对象之一。

二、异地贷款业务开展及实施监督管理面临的问题

各商业银行机构对异地贷款业务均制定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积极谨慎的贷后管理方式和手段,把异地客户作为贷后管理的重中之重。但随着异地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业务风险及监管方面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

1.总行授信与异地贷款业务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商业银行总行出于各种考虑扩大了部分分行异地贷款的规模,对所在地分行正常的营销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以集团客户为例,目前对集团客户实行属地管理已成惯例,异地分行的过度介入将给属地行未来调控贷款规模带来困难;而对异地行来说,异地贷款客户的维护不便也将影响其业绩。异地投贷分行与属地分行业务交叉,利益相悖,总行对双方责、权、利等关系有待于进一步厘清。

2.异地贷款容易导致授信集中度风险。由于异地贷款在管理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客户声誉和所处行业成为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审查的首要因素(而目前还以还款能力和能否落实有效的抵质押物为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异地贷款多集中于优势和垄断行业,客户类型多集中于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风险集中度较高。

3.异地客户私有化对商业银行分行资产结构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客户私有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使业务稳定性变差,异地贷款更是如此。实际情况表明,高管人员和客户经理在区域内及区域间各金融机构的流动给商业银行业务规模和对外形象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4.信息不畅,使异地商业银行存在经营风险。一方面,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与客户建立的信用关系不稳定,往往难以有效了解异地企业真实的经营、财务、信誉等状况,贷款投入的盲目性较大。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难以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另一方面,异地客户多为集团客户和上市公司,这些客户普遍存在对外经营形象好、关联交易众多、财务状况复杂和融资链过长等问题,既容易使商业银行放松警惕,又使商业银行感到无力可施,最终导致“贷款三查”流于形式[1]。

5.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银行信贷登记资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也规定: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异地融资作了许可性的规定,但对其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却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使得实际操作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防范异地贷款业务风险、加强异地贷款监督管理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异地贷款的监测。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对《贷款通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修改完善和颁布实施。建议对异地贷款监测管理范围、方式和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对贷款人或借款人进行异地融资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备案做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动态统计功能,明确反应异地融资的发生额和余额[2]。

2.健全企业征信体系,为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服务。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录入的企业重要信息还不完整,特别是企业异地融资信息和非银行融资信息缺失,不利于贷款商业银行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和信用状况。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在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信贷信息,充分运用其实时监测功能。

3.加强对大中型企业授信统一管理,防止信贷过于集中的风险。建议对大中型企业进行评级授信,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牵头组织中介部门对企业统一评级授信。银监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异地贷款授信管理流程,健全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定期进行异地贷款风险提示,抑制信贷过度扩张,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4.建议银监会各级机构利用统计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属地商业银行加强对辖内异地贷款及异地商业银行加强对辖内客户贷款情况监测,对集中程度较高的客户和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各地银监分支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如对各辖区内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客户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5.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加强对各分支行客户和客户经理的管理,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以科学的考核机制规范客户经理行为。通过改进异地客户资源营销模式,规避客户私有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总行统一授信审批的,要明确主办行和协办行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3]。对于分行授信权限以内的,分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集团客户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

6.建议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异地贷款的跟踪管理。成立商业银行异地贷款信贷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大额异地融资信贷员驻厂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建立异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企业信息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借贷双方共同保证异地融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福水.异地银行授信成为“监管盲区”[J].《金融纵横,2007,(21).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4篇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至2014年,我国曾颁布多次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终于在2014年末迎来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2012年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1倍提升至1.2倍,同时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2015年2月28日,央行再次将浮动区间扩大至1.3倍;2015年5月11日,又将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扩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资金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4)新增信贷规模现结构化差异,粗放循环模式难以持久

传统零售银行业务拓展一直以存款至上为重心,业务结构单一。在零售业务发展新形势下,银行零售业务应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调整零售业务结构及相应资源投入,从而匹配客户结构及整体大环境的改变。零售银行应以发展潜力高、收益大的零售贷款新业务为切入点,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商业银行利润结构优化。

三、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

1.产品策略:发展高收益资产业务,做“高收益信贷银行”

零售及小微企业贷款,将成为未来5年中国零售银行业收入的增长引擎之一,零售银行业务转型的产品策略即是做卓越的“高收益信贷银行”,以优秀的零售信贷产品拉动和绑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提升贷款收益,弥补资金成本高涨带来的盈利压力。

(1)以信用卡和互联网金融拓展消费金融版图及创新

当前信贷市场上,个人客户已成为主要客户群体,从信用卡消费信贷业务来看,消费金融更是进入“黄金发展期”,而信用卡分期业务丰富的消费信贷选择及便捷的多渠道办理和流程优化,使得客户群体不断扩大,传统消费贷款业务正逐步被信用卡分期业务替代,未来信用卡分期业务将日渐成为占领消费金融的高地。消费金融业务应在有形优惠下寻找差异化路线,拓宽收入渠道,进而提升其业务的综合盈利能力。

(2)以专业技术创新微贷金融,由放贷向综合金融转变

2014年,各家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增幅约为10%-20%,增速与前两年的50%以上相比明显放缓。首先,2014年我国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小微企业订单普遍减少20%-30%,导致有效信贷需求萎缩;其次,小微企业风险不断暴露,不良贷款持续上升;最后,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小微市场,竞争愈演愈烈,银行分得“蛋糕”的份额相应变小。

近几年来,各家银行都以小微企业业务为发展重点,小微企业受到空前关注的同时,市场份额被不断摊薄。在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以往靠小微信贷业务以价格、规模覆盖风险的效益模式难以为继。

同时,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小微企业的传统经营方式、业务拓展模式、员工管理和生产流程等也出现显著变化。商业银行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加强金融与科技的融合。

因此,银行在发展小微信贷业务过程中,不仅需注重小微业务的“量”,更需挖掘小微业务的附加值,从单纯的“微信贷”向“微金融”发展,通过对小微客户的需求挖掘进行交叉销售,以专业信贷技术创新微贷金融,有效覆盖小微业务风险,达到小微客户价值最大化。

2.体制策略:体制创新,助力零售贷款业务多元发展

(1)构建特色专营体系,提升专业能力

构建零售贷款业务专业化运营机构模式,如设立小微金融中心、个人贷款中心、个贷审批中心、信用卡中心、消费信贷中心、汽车金融中心等。通过设立业务专营体系,专业化地为零售信贷业务提供审查、审批、放款及贷后管理操作,提高审贷效率和风险控制;专职开展营销推动和业务运营。

(2)开辟绿色通道,搭建平台批量获客

积极探索外部合作模式,开展零售贷款业务。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开辟绿色通道,达到批量获客的效果。第一,与银行集团内部子公司,特别是非金融子公司在居民消费和非金融投资相关领域合作;第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营销体系,其一为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和大额商品商场等消费商户,其二为房地产、留学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三为政府、协会等各类信贷平台。

(3)增强业务定价能力,提升审批效率和风控水平

零售银行贷款业务向小微、消费金融、信用卡等领域倾斜,应提升贷款定价能力、改善盈利能力,还应提高风控水平、客户综合贡献度等。

小微业务应建立独立的、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体系。个人信贷业务在贷款利率定价上也应注重根据不同客户采取灵活的定价策略,健全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构建有效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4)建立授信模型,强化垂直管理及信用风险管理

建立零售贷款授信模型,改善小微企业信贷、个人贷款管理系统,增强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和个人客户信用评分功能,缩短审批流程。

银行贷款业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合作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112-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意见。

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 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 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人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4 部分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5 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第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但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

第三,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6 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7 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二)因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 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

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 在管理上有待改进。

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3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 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

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5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尽完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时,应当对债权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形进行考虑。部分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此问题并未考虑,存在法律隐患。

二、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需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如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客户应当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多少,该部分财产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客户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不能抵消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给担保公司等。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人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人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人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商业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商业银行入围的担保公司。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

对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四是要求担保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种准各金,确保风险补偿能力,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扣划“保证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划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量避免出现手续上的瑕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严禁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干预。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三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格禁止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八)完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考虑“人保与物保”并存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