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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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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考核

人事制度考核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从养老保险由双轨制向单轨制并轨的背景下,分析了实行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和实行养老保险单轨制的益处,探讨了并轨制下的高校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希望对下一步高校实施养老保险的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养老保险并轨制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一、引言

2014年7月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从此,拉开了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变。此举措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做好养老保险的并轨制,是当前工作中重中之重,务必真抓实干,确保按期按要求做好。

二、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

1.导致社会的不公平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和企业退休职工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属双轨制。即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的核算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统筹安排;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企业人员由自筹账号上支付,事业单位由财政支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退休时工资标准是最高的,企业退休人员在退休时是按照历年缴费的情况计算的;四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因此,由于社会分工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障的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是从企业开始,企业先实行了社会化,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是单位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无形之中就把领取退休金方式的工作人员划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企业退休制度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个人和单位须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长短、社会平均工资等要素确定退休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退休金与缴纳的养老保险无关,而与当时退休月份时在职工资有关。这两种完全不同的退休制度,导致了企业人员能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并且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能与之退还;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如向企业流动,则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完全不被认可,从零开始。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可携带(只视同于缴费年限,并没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衔接,制约了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有效流动,使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难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三、养老保险并轨制的益处

1.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一步促进了公平的价值取向

201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中提出“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养老保险并轨制,体现了在养老保险政策改革中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确保公平价值理念得到充分体现,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的发展。

2.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增强活力

从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流动的视角下看,资金来源不同、工作单位性质不同、职业特点不同的劳动力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计算的办法相同,这就促使劳动力努力工作、干好工作,打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的分配格局;同时也打破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能进不能出的单向流动机制。实行并轨制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就不是净身出户,而是可以携带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一起转移到企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实现无缝对接,促使人员的合理流动。

四、并轨制下的高校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思考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落实好并轨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金的并轨,是国家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高校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此次养老保险并轨制改革工作,适应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增加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以更大的勇气和聪明才智,破除之前双轨制的体制机制弊端,顺利如期完成好本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如下:

(1)加强宣传,耐心解释,逐步打开教职工单轨制退休疑虑。充分利用现代智能、快捷的多媒体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改革进行宣传、报道,对其正面和积极的意义加以引导和肯定。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认识到改革的目标是让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更加科学化、合理化,而不是降低养老金的待遇,使教职工思想认识上得到转变和提升,使教职工心中的疑虑得到消除,从而更加积极地配合国家的养老保险并轨,更加顺畅地推进改革。

(2)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双轨制向单轨制的无缝对接。信息化是实现并轨制快捷手段之一,是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人事系统、社保系统、银行系统、工资系统等各环节的养老保险数据准确、及时无缝对接,让职工能第一时间清楚明白自己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入个人账户金额、进入社保基金金额等数据,实现信息公开,让教职工明明白白缴费,切实保障教职工对缴费的知情权,对养老基金的监督权。

(3)深入调研,细化预算,依法保障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力。为了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工作,仍需要人事部门对每位教职工的工资数据进行充分的调研,按照养老保险政策做好缴费的数据测算,上报学校年度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纳入学校保基本的支出范围统筹考虑,依法保障教职工应有的享受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力。

2.深化以事定费、岗位管理、淡化身份差别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

(1)实行以事定费,工资总额管理,赋予高校自主权。高等学校应探索实施以事定费、以费养事、以事用人的资源配置方式,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实现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赋予高校定岗、定薪等更多、更大的用人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薪酬能升能降,逐步完善微观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2)加强编外管理,规范合同用人,实现减员增效。整合高校编外人员队伍,建立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不再区分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外聘兼职人员等编外人员类别。通过制定标准,采取购买服务、第三方用人等方式,按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化用人。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岗位职责,严禁编外人员与编内人员混岗使用,实施按岗管理,进一步完善编外人员薪酬合理增长机制,建立职业通道,逐步实施同岗同酬,实施内部统一的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制度,提高编外人员用人效益,逐步实现减员增效。

(3)强化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切实激励先进。合理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一是要设置符合高校实际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和数量;二是要根据岗位实际合理设置聘用条件。要统筹考虑工作强度、质量、表现、贡献等因素,积极探索绩效激励方式和方法,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激励机制;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评价手段,增强考评的科学性,切实实行工资收入与绩效考核挂钩,使之真正起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作用。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顺应了时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促进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激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使教职工不断创造价值,多缴费、多工作、迟退休,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4]吴粤.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些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3(1)

[5]高和荣,韩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公平价值取向[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6]李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4(10)

[7]关于印发深圳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制度考核范文第2篇

一、考核预告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的一个月,由市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附件一),并告知单位主要领导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二、个人述职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须全面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试用期满后的一周内,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

三、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

单位在收到书面述职报告后的一周内,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会议出席对象:市机关为本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和下属事业单位正职,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至全体人员;镇为机关中层副职以上、村厂书记及下属事业单位正职),参加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的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80%。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并负责提供“民主评议表”表式(附件二)、民意测验票,汇总民主评议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民意测验结果。

四、单位鉴定

单位在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后一周内,根据干部在试用期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填写好《干部鉴定表》(附件三),并将《干部鉴定表》和书面述职报告各一式三份报市委组织部。

五、考察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委组织部将按照考察程序进行考察:

1、单位鉴定意见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2、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

3、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之和低于到会人数50%的;

4、试用期内或在考核期间,群众来信来访或民主评议中反映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线索比较清晰问题、且可能影响到任职的。

六、决定任免

(一)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单位鉴定和考察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意见。

(二)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1、对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备案;

2、对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干部,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免去试用职务,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其适当工作。

七、任免手续及材料归档

(一)有关任职试用干部正式任免的办文手续,按照《*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制度考核范文第3篇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之考绩,除副经理级以上依公司章程办理外,其他职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二种,期中及期末考绩之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二条本公司考核各级职员成绩之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职员之考核成绩记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总经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四条经办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之立场评议,不得泄漏或循私,违者分别惩处。

第五条本公司编制内各级职员遇有出缺或公司扩编增加员额时,凡考绩优异人员,概应予优先递补。

第六条本公司考核工作为组长考核一般职员,主任考核组长及副组长,经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经理级人员由总副经理考核。

期中及期末

第七条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员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务精神随时作严正之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以为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八条本公司各级职员期中考绩应于当年七月一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予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九条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视其原因、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职、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之奖励,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对本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行而获显著绩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冒险抢救,保全本公司重大利益者。

三、对有危害本公司产业或设备之意图,能预先觉察,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十条凡有下列事实之一者,得视其情节之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行为不检,屡诫不听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致本公司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对可预见之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措置失当,致本公司遭受不必要之损害者。

四、对本公司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顾或隐匿不报,因而怠误事机致本公司遭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将各级职员之勤惰及奖惩资料填妥送请总考。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绩:

一、到职未满半年者。

二、留职停薪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三、已征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职察看之处分者。

五、中途离职者。

第十三条不得参加年度考绩之人员,仍应填具勤情及奖惩资料备查,但应注不参加考核字样及原因。

第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之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人员,除第

四、五项留职察看及中途离职者,不发年终奖金外,其第

一、

二、三项得酌予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考绩依成绩分下列五等。

一、一等:90分以上,年度考绩满90分以上者,列为一等升职一级,或加薪十级。

二、二等:80~89分,年度考绩在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列为二等加薪五级。

三、三等:70~79分,年度考绩在70分以上,未满90分者,列为三等加薪三级。

四、四等:60~69分年度考绩在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列为四等加薪一级。

五、五等:59分以下,年度考绩未满60分者,列为五等薪资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凡当年度内曾受奖励或惩戒者,其年度考绩应增减之分数依下列规定。

一、记大功一次加十分,记功一次加五分,嘉奖一次加二分。

二、记大过一次减十分,记过一次减五分,申诫一次减二分。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一等。

一、曾受任何一种惩戒。

二、迟到或早退共达十次以上者。

三、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四、旷职达一日以上者。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入一等及三等。

一、在当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二十次以上者。

三、旷职二日以上者。

第十九条请假、迟到、早退及旷职除前两条之规定外,并依下列规定扣减年终奖金。

一、事假: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三十分之一。

二、病假:除经特准者外,每超过一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其底薪六十分之一。

三、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扣减600元。

人事制度考核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形势;内河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U6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7)03-0034-02

内河航运凭借其低价格、大运量等优势在货物运输市场中扮演者越加重要的角色。内河船舶船员,作为内河运输系统的三个重要因素之一,其良好的适任性直接影响着内河船舶的航行安全。据统计,在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中由人为因素引起的约占事故总数的80%,而碰撞、搁浅、火灾和爆炸等事故中人为因素所占比例更高。如此高发的人为因素事故,使得航运企业、管理部门对内河船员的适任性保持高度的重视。为提高内河船员的适任性,促进内河船员的发展,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

1 群哟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现状

我国航运事业高度关注内河船员劳务市场,为能够及时了解船员发展现状,获取船员发展的权威信息。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加大了船员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船员数据库和船员管理系统,从宏观层面掌握了我国船员发展的基数数据。《2015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完成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64 488人次,签发各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42 764本。内河船员整体发展水平基本适应行业需求,但是相对于海洋运输,内河运输发展较为缓慢。

2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所面临的问题

2.1 理论考试的局限性

内河船员适任性考试在船员的评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船员理论知识是否满足职业需要的直接体现。由于各地海事部门对评估考试的管理程度参差不齐,造成了船员评估考试往往无法直接全面的体现船员的适任性。理论考试大量的使用客观选择题,考试题库的长期存在,使得某些内河船员的理论学习仅仅围绕着题库,只注重考试的通过率,无法全面的学习行业要求的相关知识。此外,内河船员无纸化考试,对船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部分没有掌握计算机应用的船员来说,理论考试比较困难。

2.2 实操考试的局限性

由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航线的限制,在实操考试中,受到航线条件和高额成本等因素的制约,特别是长江等内河水道,很难做到对全部的航线进行实操考核。而运用模拟器考试又存在着情景单一,考试内容片面的缺点,难以全面的、客观的体现内河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此外,在内河船员的实操考试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较大,部分考官过于注重考试的通过率,造成实操考试流于形式,甚至是不公平的现象。造成部分持证船员在应急状态下无法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相应的实际操作,给内河航运的安全航行带来隐患。

2.3 适任性评估的局限性

船员适任性评估作为重要的监督手段,其基础是依照各种规章制度。现阶段的适任性评估管理还处于静态模式。海事管理部门对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性管理多为证件管理,当证件管理中发现缺陷或船舶发生责任事故时,管理部门会对其进行适任性评估。船员适任性评估管理的主要信息基础来源于船员服务记录簿,相对单一的信息来源也给适任性评估带来了不确定性。没有完善的适任性评估制度,造成船员评估单一,船员适任性评估体系中缺少船舶和船务公司方面对船员的考核评价,使得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性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估。此外,在船员资历审核过程中存在着把关不严格的现象,也加重了内河船员适任性评估的局限性。

3 关于内河适任考试和评估的建议

3.1 优化适任性考试的内容

优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性考试的内容,根据船员适任标准体系修订船员考试大纲和题库,努力实现适任性考试内容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使考试结果能够更加客观的验证船员的培训效果,反映船员的适任能力。理论考试应该注重考核船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实操考试应该注重对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在日常操作、应急应变等方面的技能适任性。建立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命题和题库维护机制,逐步加大情景模拟试题的合理应用,制定完善的船员理论考试、模拟器考试和实操考试的规范标准。

3.2 加强适任性考试的管理

海事管理本门应该加大对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的宏观管理制度,完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标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船上适任性管理办法。按照船员不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能力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细化适任性考试内容、方式和评价要求,形成系统的船员适任性考试制度。制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性考试大纲,修改完善内河客船、危险品船舶船员适任性大纲,提高客船、危险品船舶船员培训和适任考试标准。编制内河船舶船员模拟器考试的标准,明确可以使用模拟器替代实船操作的科目、内容和具体要求。建设适应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工作需要的船员实操考试基地,建立完善的考官、适任评估员、体系审核员管理机制,严格要求考试纪律,形成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一流、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专业人才队伍。规范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的行为,调整完善船员考试的收费标准,加强考场监督,严厉打击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促进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3 完善适任性评估的制度

加快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设,全面规范船员适任性评估管理工作。结合当下航运业的新形势,不断完善和提高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评估大纲的要求,提高对内河船员实操动手能力的管理要求,尽快完善船员考试和评估人员管理办法,规范评估员的管理要求。统一适任性评估实施细则,统一实施评估的具体要求,减少不同地区和单位对适任性评估实施的随意性。明确适任性评估标准,确保通过适任性评估的内河船员能够符合内河船舶运输操作管理需求,提高我国内河船员的整体适任水平。

3.4 创新适任性考试和评估的模式

目前的船舶模拟器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可以结合我国内河船舶船员的发展现状,适当增加适任性考试中关于船舶模拟器的应用。船舶驾驶模拟器应用了现代电子计算机和仿真模拟技术,可以设置和模拟各种自然条件,包括航道条件、气象条件、航行追越条件和障碍物等。进行内河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能够较好的解决实操考试中的限制,有效提高内河船员的实践操作水平。采用模拟器进行适任性考试和评估,还可以减轻船员参加考试的经济成本,提高船员考试效率,同时可以减少考试中的人为影响,更有利于实现评估考试的客观性。

强化内河船员适任性跟踪管理,即加强海事管理部门在签发船员适任证书后,对持证船员在持证情况、技术状态、安全记录和违规行为等方面的管理。船员适任性跟踪管理制度应包括信息齐全、功能完善的船员信息管理系统,可操作性强的实操检查规范以及航运公司船员管理部门的作用。通过跟踪管理,有利于对船员做出全面的、客观的评估。

4 结束语

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转变,迫切需要我国船员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文章分析了内河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的实际情况,并提出了科学、高效、操作性强的内河船员适任性考试和评估制度,为海事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适任性评估制度提供了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 何丽娟,浅谈内河船员培养与培训、考试、适任现状分析,黑龙江海事局,2011

[2] 严庆新,内河船员考试及评估系统的设计与构建,交通科技,2003

[3] 沈健,江苏内河船员适任性模糊综合评价及应用,大连海事大学,2012

[4] 杨靓,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性评估,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人事制度考核范文第5篇

关键词:自学考试;人格;教育

中图分类号:G7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11-070-03

1972年,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的报告中指出:“把一个人在体力、智力、情绪、伦理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使他成为一个完善的人,这就是对教育基本目的的一个广义的界说。”2010年,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明确提出教育的战略主题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考生全面发展。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育最终目的除了帮助自考生开启智慧,获得从业的知识与能力,谋取生存适应外,还要努力使他们养成健全完善的个体人格,达到个体的自我创造、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公民,最终实现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

一、自学考试有助于考生个人人格的养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现代开放型教育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要求严格,因此文凭含金量高。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三十多个国家承认我国的自学考试文凭。由于自考的上述特点,对自考生养成健全、完善的个体人格是很有帮助的。

(一)自考有助于考生自主性人格的养成。自学考试具有最大的开放性,它面向全国公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可以说,自学考试敞开高等教育的大门,开放给希望与需要的人们。与传统的大学课堂教育基于知识的传授,教师以同样的方法教所有学生,让所有学生接受同样的知识,教师决定、掌握和设计教育实践过程,学生只是听从教师的指令来从事学习活动,其结果往往就是学生培养的批量化、整体化以及培养出大量听话型、服从型、依附型,甚至出现一些抗争型人格的学生不同,自学考试制度打破了传统课堂教育的束缚和制约,教育过程完全开放,知识学习不再拘泥在校园里、课堂内与书本中,学生从学与不学、学什么、用什么方式学、在什么时间学一直到是否参加考试,都是完全自主安排,使得自考生懂得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结果负责,使“我要学”成为考生的内在驱动力。这就必然促使自考生积极主动去探索“如何学”,以成为学习的主人,进行主动性、建构式的学习,在学习中发挥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助学机构的“助学指导”、教师的指导也仅起一种辅助作用而已,自考学习仍以学生自学为主,本质还是个性化的独立学习。自考制度的开放性及以自学为主的学习形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了考生求知、求学的自主性及在学习过程中自主探索、思考的积极性,对于自主性人格的养成是十分有益的。

(二)自考有助于考生诚信人格的养成。与普通高考一样,自学考试作为一种国家考试制度,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与其他高等教育形式如函授、业余、夜大、网络、电大,甚至普通高等学校的课程考试相比,其管理规范化,考风考纪制度化,监督检查社会化,而且实行教、考、评卷职责分离,考试过程最为严格,考生妄想以作弊来通过所有课程的考试几乎不可能,必须以自己的努力证明自己的实力,这对培养、塑造考生的诚信人格是极有益的。

(三)自考是对考生人格的一种考验。自学考试是国家举办的、权威性的学历考试,其质量标准与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当;考生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只有获得全部规定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才可申请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绝大多数人不会所有课程一次通过,一些课程要经过反复多次的学习、再学习,考试、再考试,才能最终获得毕业。因此,自考的路很艰辛,都是考生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能获得一纸文凭,实属不易。每一个获得毕业的学生,特别是社会大自考学生,必须克服种种困难,持有一股坚持下去的信念,耐受长时间的考验。自考的过程,磨炼了考生的意志和不怕困难、坚忍不拔的毅力,增强考生承受失败和挫折的能力,培养他们直面人生、吃苦精神和良好的适应能力。自考是对考生人格的塑造,也是对考生个人人格、品质的一种考验。

二、自学考试存在的问题

虽然自考对考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养成很有帮助,但与普通高等教育形式相比,也存在诸多缺陷。

(一)存在着较严重的应试教育倾向。参加自考的考生,虽不乏以提升自身的精神境界、调整和丰富自身的知识内涵、完整地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为目的,但也有众多的考生是以单纯追求获得一纸毕业证书,以作为就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提升行政级别、加薪、另寻经济功利性较好的职业等的敲门砖为目的的。由于自考是以能否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为唯一的学习评价方式,功利性过强的学习目的往往使学生为了通过考试而考试,很容易使自考这种新型的考试制度沦为应试教育的危险,教育的功能被不同程度地忽视了。为了提高课程合格率和文凭获得率,以方便招生与赢利,许多助学单位以机械的考试为中心,以提高学生的考试分数为目标,以考试范围为教育内容,以死填硬灌、死记硬背、“题海战术”、“猜题押宝”为主要教育方法。这种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高分低能,缺乏创造性和自我发展能力。另一方面,自考生的上述考试态度与目的,极易形成计算化的人格特征――为了通过考试,学生习惯地将各种考试方法、技巧及其他考试实践方式纳入计算范围,将考试放置于纯技术目标之下。在这种考试的规训下,人习惯于算度,对自己和别人的行为成败、得失以至于人格都要进行理性计算。

(二)缺乏传统的校园文化氛围熏陶。与普通高校的高等教育相比,自考缺少传统精英型大学教育那种校园环境、校园文化氛围熏陶,师生之间、学生之间面对面的人际交流不足。高品位的校园环境与每所高校的特有大学精神,蕴涵着丰富的知识涵养、深广厚重的文化底蕴和张扬的人文意趣,会以物质形态或精神形态作用于置身其中的每个人,最终以一种“意识”化的东西与学生构成深层而持久的“意义对话”,从而唤醒和滋养学生的个性,并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人格的建构与完善。只有人格才能培养人格,教师的不同文化特征和活动方式给学员的人格发展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无可替代的。在师生的教学互动与日常交往中,教师自身的现代科学

精神气质及人格中的自我、责任心、态度、爱心、道德等的力量,往往会以一种榜样在学生人格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样,学生问人际关系既是人格水平的反映,同时也影响和制约着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传统的校园式、人际式的教育氛围对于学生人格和个性的培养、塑造,是包括自考在内的任何其他教育形式或途径难以达到的。

(三)培养目标的“器”化。现各地自考正在逐步调整原有的参照一般普通高校开设的专业和以学科型为主的课程体系,提出要以培养应用型、职业型人才为主。这种调整使所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满足个人发展的学习要求,更加体现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需要。然而,过分强调人才培养的职业性,过分强调培养具有特殊技能以适应经济社会乃至方便就业、谋生的“器”,又使自考有逐渐等同于职业教育的倾向。只有谋生的技能还不足以成为“人”,孔子说“君子不器”,“器”只是一种工具。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是我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大学之教,是成“人”之教,而非成“器”之教。高等教育除了给人专门知识,还要使人具有文化,使人具有独立、完善的人格。过分强调自考的应用性、职业性,势必在自考的各个环节上忽视个体完善人格的培养。

(四)专业课程计划设置灵活性不足。目前,自考各专业的课程计划由国家考办和各省考办统一制订,面向全国或全省的考生,课程设置在追求学科的系统性、完整性及标准化、划一性方面有余,而真正开设选学的课程极少,远不如普通高校、电大丰富,而且各专业之间的课程不相通,考生一旦进入某个专业学习,课程的可选择性和灵活性不大。这种专业管理模式,对考生的个性化成长学习考虑不足,也体现不出人才培养的区域特色和各主考学校的人才培养特色,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制约考生创造性和自我个性化的发展,很容易使自考沦为批量化、集中化、模式化的教育工厂。

(五)自学媒体建设滞后。自学媒体在自学考试教育形式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自学指导资料和实践性教学设施等媒体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内容上,当前的自学媒体仍过分强调以学科体系和知识传授为中心,内容脱离社会需求和考生实际,实践性及应用性不够,理论偏多、偏难、偏深,无法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在形式上,当前的自学媒体形式单一,教材、考试大纲、自学指导材料等仍以纸质编印为主。当前的自学媒体,不利于成人自学,不利于考生自主性人格的养成。

三、完善自学考试的策略

(一)克服自考的应试教育倾向,端正学习动机。自考既是成人教育,又是高等教育。各级自考教育管理机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助学辅导教师要防止过多地渗入教育功利主义,防止把自考等同于职业教育的倾向,克服“以片面提高课程合格率和文凭获得率”为主要内容的“应试教育”倾向,切实保证自考教育要实现“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本目的”。同时,各级自考教育管理机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助学辅导教师乃至整个社会要引导考生树立为追求现代高品质生活而渴求终身化教育的价值观,让考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动机,弱化学习单纯为获取一纸毕业文凭的外在性目的,让他们真正地理解:获取知识、提高实用专业技能和发展智慧、达到个体的自我引导、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成为具有批判性思维和健全完善的人格,才是教育的唯一最高目的。

(二)加强自考校园文化的建设,营造良好的自考社会环境。自考校园文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自考校园文化,是把自学考试作为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自学考试物质形态、法规制度及其精神观念等方面的总和,其总体表现为自学考试的社会环境。狭义的自考校园文化,主要是指自学考试思维观念、社会舆论和精神成果等方面的总和,其表现主体为自学考试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舆论。自考校园文化的本质特征就是开放的高等教育文化。要加强对自考工作的研究,不断改进自考工作,使自学考试的专业课程计划、教学考试大纲、教材、考试方法、社会助学管理等回归现代高等教育本质。各级自考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自学考试社会环境,通过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支持、社会舆论宣传在社会中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与考试观,以达到对自考生人格的潜移默化作用。

(三)改革考试内容,实行多元化的考试评价方式。要克服“以考统教”且统得过死的弊端,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的测试,减少死记硬背的内容,以鼓励和引导考生注重对知识的全面理解与运用。为此,要明确命题指导思想,加强命题队伍及评卷教师队伍的建设,在考试内容、题型、命题分值比例、评卷标准等方面要以是否有利于测试和发展考生的素质和能力为根本标准;打破原有评价模式中一元化的桎梏,建立新型的、符合时展的、适应新的教育价值取向特点的多元教育评价模式。如在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上,应注意试题设计的开放性、灵活性与内容的实用性,以考核考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情况及分析、比较、融会贯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减少标准化的试题比例,特别是文科。答题不一定要有统一标准答案,而是发散多样的,只要有理有据即可。要多给考生提供探索的机会,鼓励学员敢于标新立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通识性课程、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采用开卷的形式进行考评;加大专业考试计划中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比例,一些专业性课程和专业技能性课程均可采取实践考核,实践考核要重点考查理论联系实际及应用知识的能力,注重学习过程与调查研究、实践能力的考评。实践性环节考核可以采取论文、设计、报告、实验、实习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学分互认和“双证书”教育。承认同层次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形式同类专业相同课程的成绩及相应学历,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为行业系统或岗位群体开设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并以证书考试项目为基础,设置衔接相应的学历教育专业。同时,认可权威性高、影响面大的证书考试课程成绩,实现自考教育、岗位培训、资格证书考试三者相互沟通;引入过程性学习评价。现达的远程教育技术,为自考远程助学辅导和学习提供了可能。通过计算机网络教育平台,对考生课程学习、网上阶段测评、网上综合测评及平时学习表现进行评价,把学习指导、日常学习过程考查与最终的成绩检验(考试)结合起来。过程性学习考核不但克服了自考形式的单一性、狭窄性,也通过网上管理、网上咨询、网上辅导、网上交流为师生、考生们、考生与自考组织者之间搭建一根情感的无形纽带。多样化的考评方式以及切合教育目标的考试内容能有效地引导教、学跳出应试教育的怪圈,有利于培养自考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独立思维与创造性,从而促进个体人格完善。

(四)改革专业课程设置计划,实行选考课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学为主体”的教育原则,逐步建立起更为开放的课程学习体系。课程设置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

时制宜”,努力避免课程设置的僵化、单一化和形式化,而力求使自考课程达到活性化、弹性化和有效化。首先,课程设置应当多样化,为尽可能地满足自考生不同的需求,应该设置一些跨学科的课程,注意文科与理工科课程的交叉与渗透。其次,全国考办及各地考办在专业设置上要实行灵活的课程学习模块组合制,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模块整合,以适应社会、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提高自考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再次,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个性、特长、兴趣自由选择课程及模块,自主地决定所学课程数量。在具体实践中,要改变过去以学科型为主的课程体系,逐步建立起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并使课程设置具有弹性化的新课程体系,实行完全的学分制和选考课制度。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设置由原来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调整为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三部分。其中,专业核心课为必考(修)课程;公共基础课为限定选修――公共基础课按一级学科门类根据不同的知识领域进行不同模块设置,例如,设置三个不同知识领域的模块,由考生在三个模块中任选一门;选考课为自由选修。确保公共基础课可供选择,选考课的科目足够多,使开考科目的总学分大大高于学生必须获得的学分,让考生在考试科目中有较多的选择余地,扬长避短,避难就易,有利于成才。同时,提高各专业计划中选考课比例,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的比例可为2:5:3。选考课要以通识教育课程为主,打破原有的专业界限,设置一些跨学科的课程,注意文理渗透、理工结合、人文与科学的融会与整合,以弥补自考人文教育及人格教育的不足。先生说:“知教育者,与其守成法,毋宁尚自然;与其求划一,毋宁展个性。”人格和个性在相对自由的教育环境中可以得到更健康的发展。学生不是听话的机器,他们有自己的想法与喜好,选考课制度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和才能,有效地克服了学员整齐划一、按部就班的学习和培养流弊,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自考生的选择权与自由权,成为发展学生个性和人格的一个重要手段。

(五)做好以课程内容改革为核心的自学媒体建设。按照专业调整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对自学媒体建设的研究,建设有自学考试特点的自学媒体。在内容上,除了遵循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还要注重吸收学科的最新发展成果,反映最新社会实际,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加强教材的文理渗透,使科学与人文的力量并重;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除了完整、简明地阐述基本概念、原理,还应大量采取案例、实例,将理论应用于实例中;加强课后练习的分量,或者配备练习资料(习题集)和光盘,让助学教师好教且教得会,让考生好学且学得会,同时,还可让有余力的学生可通过光盘资料获取更宽广的相关背景知识等。这对以自学为主的考生而言,学习、掌握、运用理论知识将变得更为容易。另外,利用多种形式和技术手段开发文字、音像、多媒体学习资料,以及适合农村和基层考生使用的“学习包”、“实验车”等学习实验设备符合现代高等教育规律、适应成人学习特点的自学媒体,有助于自考生的自学,对自主性人格的养成及获取良好的人文修养是极有益的。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编.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