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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置换 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现值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134-02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会计业务,但在面对实际复杂的会计业务时,需要灵活运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理念,处理好相关的会计业务。现结合一个资产置换的案例来阐述相关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由于本案例为真实案例,涉及商业秘密,因此略去城市及公司名称,简称甲市的A公司和B公司,本案例是站在A公司的立场上,另外相关的税费政府给予了减免,因此不涉及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因甲市出口加工区建设保税物流仓库需要,经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同意A公司以区内土地140313.07平米与B公司所属的整体资产(含土地25299.6平米,厂房5078.57平米,宿舍3935.27平米)进行置换,差额部分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
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置换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9月27日,评估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双方交易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1.A公司。土地于2005年8月2日取得,总面积324,159.79平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8月1日,年限为50年。根据财务立账初始成本,土地入账总价值61,075,650.10元。置换部分土地面积140,313.07平米,初始成本26,436,690.27元,至置换完成日(2012年5月30日)累计摊销82个月,摊销金额3,613,014.34元,评估值为39,154,362元。
2.B公司资产。
(1)厂房。建成于2006年11月,建筑面积5,078.57平米,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原值7,298,464元,成新率90.37%,净值6,595,649元。
(2)宿舍。建成于2007年11月,建筑面积3,935.27平米,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原值5,092,705元,成新率92.11%,净值4,690,891元。
(3)土地。于2007年6月29日取得,总面积25,299.60平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7年6月28日,年限为50年,评估日价值为7,124,114元。
双方的资产进行置换后,由于差额部分金额较大,因此B公司分两年支付。
二、A公司拟对置换资产的会计处理
1.换出资产。置换部分土地面积140,313.07平米,初始成本26,436,690.27元,至交易完成日(2012年5月30日)累计摊销82个月,摊销金额3,613,014.34元。
2.换入资产。
(1)厂房。评估原值6,595,649元,评估基准日成新率90.37%,A公司对房屋类资产确定折旧年限为480个月,残值率为3%,故评估基准日尚可使用年限为434个月,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8个月)折旧为117,929元,交易完成日净值为6,477,720元。
(2)宿舍。评估原值4,690,891元,评估基准日成新率92.11%,A公司对房屋类资产确定折旧年限为480个月,残值率为3%,故评估基准日尚可使用年限为442个月,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8个月)折旧为82,356元,交易完成日净值为4,608,535元。
(3)土地。评估原值7,124,114元,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7年6月28日,年限为50年,至评估基准日已摊销51个月,A公司尚可使用年限为549个月,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8个月)摊销为103,812元,交易完成日净值为7,020,302元。
3.置换资产差额补偿。根据协议,因政府规划调整而导致的本次资产置换,差额部分采用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根据评估报告,本次A公司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9,154,362元,换入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8,410,654元,差额20,743,708元由B公司以现金进行补偿。
4.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换入厂房(5078.57平米) 6,595,649元
固定资产——换入宿舍(3935.27平米) 4,690,891元
无形资产——换入土地(25299.60平米) 7,124,114元
累计摊销——换出土地(140313.07平米) 3,613,014.34元
其他应收款——B公司 20,743,708元
贷:无形资产——换出土地(140313.07平米) 26,436,690.27元
累计折旧——换入厂房(5078.57平米) 117,929元
累计折旧——换入宿舍(3935.27平米) 82,356元
累计摊销——换入土地(25299.60平米) 103,812元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6,026,589.07元
三、集团公司对相关资产置换会计处理不予以认同
A公司将此项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上报给A公司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认定此项资产置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以差额部分分两年支付为由,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采用现值核算。
四、A公司上交的辩驳理由
1.房产置换的交易实质的判断。根据协议,因政府规划调整而导致的本次资产置换,差额部分采用评估价值进行补偿。鉴于评估报告的编制方法,其中的评估价格,可视同为公允价值。根据评估报告,本次A公司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9,154,362元,换入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8,410,654元,差额20,743,708元由B公司以现金进行补偿。其支付的现金比例=20,743,708/39,154,362=52.98%>25%,因此可判断该交易为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2.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核算的基本原理。由于本房产置换属于货币易,站在A公司的角度相当于出售一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其销售价款分别以现金和非货币性资产(厂房房屋、土地使用)偿还,因此在会计中做出售无形资产的处理,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计入营业外收入。
3.关于价款中现金分两年支付,但不考虑现值的理由。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延期收取的销售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通常指超过三年),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在本规定中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超过三年);二是具有融资性质的。
在本协议中,对方企业提出现金部分分两年支付,时间未超过3年,因此不付合第一条。通过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解读,融资性质的应用主要用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分期收(付)款的业务,另一个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判断融资性质的核心点是:如果客户选择一次性付款价格上有优惠,而分次付款(或租赁)的总价款要高于现销时的价格,两者之间的差是占用其他人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利息)。本协议中A公司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9,154,362元,换入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8,410,654元,差额20,743,708元由B公司以现金进行补偿,可以看出B公司以现金补偿的部分为正常交易的价款,未因分期付款而有所调整,因此该协议不具有融资性质。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企业纷纷进入产权改革领域,很多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企业合并、分立和资产重组等大量复杂的会计业务。国家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先后出台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企业资产评估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同时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也相继施行。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就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净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各方的会计处理浅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净资产 投资 组建新公司 会计处理
一、新公司建账原则
1、依据国资委同意组建新公司的批复、董事会会议决议、新公司组建方案、新公司章程、投资资产评估报告等做为新公司建账的要件,保证建账依据充分、确凿和完整。
2、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建立新公司会计账簿,保证所建账簿合规、合法和规范。
3、新公司以注册成立日为建账日,建账日与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同导致投资净资产评估值与建账值变化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
4、新公司对接受的净资产投资选择结清旧账,建立新账的方式,于建账日启用新账。新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账务处理软件与控股母公司一致,按会计软件的规范业务流程核算。采用与母公司统一的财务报表体系,定期及时上报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新公司建账操作步骤
公司建账过程涉及的账务调整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投资方投出资产清查审计的会计处理阶段
各投资单位组织对所属成建制投出单位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编制审计时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调整有关账务。
第二阶段: 投资方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阶段
对评估增减值进行会计处理时,要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将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值记入账内。考虑固定资产日后计提折旧费需要,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减值要按单项固定资产分别记录;对存货的评估增减值可不必按单个存货记录,只需在相关存货的价差中设置 “评估净增值”明细项目核算,日后按材料价差一同分摊。将评估价值入账时,对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同时做所得税处理。
1、评估增减值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评估减值入账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所得税处理时:
借:资本公积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税款(按5年期分摊计入所得税)
第三阶段: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业务的会计处理阶段
1、投资方对资产投资业务按评估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是:
各投资单位总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
贷: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往来 (评估净资产价值)
2、新公司(即被投资方)各分公司结清旧账,会计处理是:
(1)借:实收资本等各净资产科目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2)借:各负债科目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3)借: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贷:各资产科目
第四阶段:投出净资产单位评估基准日到建账日利润增减值及相关债权债务变化的会计处理。
因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不为同一日期,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实现利润是由原发起人承担,还是增加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则由新公司与投资单位协商处理。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若经营亏损则由投资单位以等额资产补足。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资产价值的变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债权债务或相互占用资金应为有偿结算,建账日原则上应双方一次清偿。
1、新公司各分公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是:
(1)补提该期间评估增值后固定资产折旧:
借:未分配利润
贷:累计折旧
(2)按资产变化方向调整发生变化的资产,如果建账日该资产已出售或消耗,则将增值部分相应调整 “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存货等资产
(3)将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资产价值变动及实现利润(或亏损)上转原投资总部:
借:未分配利润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4)原投资总部补足净资产:
投资方:借: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往来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被投资方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贷:与原投资总部往来
(5)投资方与原所属投出资产单位相互清偿评估日与建账日形成债权债务:
借:与投资总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各投资总部做上述业务相反会计分录。
上述账务处理完毕后,新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与原各投资总部内部往来科目结平,形成新的债权债务为评估日至建账日产生的债权债务在 “应收或应付款”核算。
三、几点需注意事项
股票价值评估无论在经营管理学领域还是在财务会计领域都是重要的研究课题,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绝大部分研究是基于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进行的,因而,不能解决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增资时对其股票价值评估的需要。基于此,近年来产生了许多经营学者和财务会计学者所关心的股票价格评估模型,企业价值评估的剩余收益模型(Residual Income Model)就是其中之一。以该模型为基础的股票价值评估,试图利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提供的会计核心信息,计算得出各个企业的理论上的股价。本文通过对股票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进行了整理和对比,发现和探讨剩余收益模型所具有的优点的根本所在,以期为实际工作中关于非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评估的需要提供参考。
二、股票价值评估的主要方式
包括股票在内的所有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方法。在股票价值评估方式上存在股票本身价值评估方式和以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为基础的评估方式。
在股票价值评估时,成本法是对持有的股票按照包括取得该股票时所发生的手续费等必要费用在内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评估;市场法按照股票市场的实际价格进行评估;收益法是以持有的股票未来产生的红利等收益,给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作为资本成本,选择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得到的现值作为股票价值。
上述评估方法,都是对评价对象――股票本身的直接评估方法,股价代表其发行企业的所有权,以股票发行企业的整体评估价值为基础,除以其发行的股票股数的值,就可以认为是该股票的价值。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几乎没有其市场价格形成的基础,因此,利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推导出股票价值的方法的使用范围就更广些。
现将股票价值评估方式和方法相结合的结果整理如表1所示。
三、各股票评估方式的特征及其与会计指标的关系
其一,成本法。利用成本法对股票本身价值进行评估时,是按照持有股票取得时的支出额进行评估的,由此,会产生较早取得股票的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相差较大,同样,利用成本法计算得出的公司现在时点上的净资产额作为股票估值的净资产价格方式会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公司的资产、负债是经常变动的,因此净资产价值评估方式至少反映了自股票取得时点到评估时点的净资产变动,避免了利用股票本身取得的历史成本方式的许多弊端。
净资产价值评估方式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账面净资产价值方式和以市价进行计量的净资产两大方式。虽然是账面净资产价值方式,但绝不是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是利用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计量评估得到的净资产。这是因为,现行的会计制度下,资产用于经营投资和金融投资两大类投资的大部分和经营投资的一部分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因此,在公司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主要包含:实收资本、价值变动和换算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还包括少数股权。
采用账面净资产价值评估方式时,以最近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利用实收资本和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允价值价值变动损益、汇兑差额之和作为净资产价值,除以已发行的股票数量,就可以取得每股价值的估值。
其二,市场法。以股票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股票评估价值的方法是公认的最值得信赖的方法。但是,市场法却不适用于评价对象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这种情况下,以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某上市公司股票的平均价值为比较基准,把影响该股票价值形成的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得出被评估对象股票价值的方法,也是市场法的一种(即比照同行业价值的方式)。如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股价(A)作为比较基准,选取每股收益额、每股红利分配额、每股净资产额账面价值为比较的加权因素,同时考虑到企业规模等综合因素,可以将被评价企业股票的价值计算公式表达如下:
式中:A表示表示比较基准企业的股价;EPS、DPS、NPPS表示被评价企业的每股收益、每股红利、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AEPS、ADPS、ANPPS表示比较基准企业的每股收益、每股红利、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f1、f2、f3分别表示各要素所占的比重;SIAF表示企业规模等综合影响倍率。
一般情况下,非流通股因流通性低是需要进行折价的,企业规模与企业股票价格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同时考虑到同类上市公司平均股票价值信息比非上市公司股票价值更可信,因此,也更能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非上市企业股票价格应不超过同类规模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反映不同规模的非上市公司对股价影响倍数应小于1。大、中、小型企业的具体影响倍数可以通过测算得到。
利用类似行业因素比较方式可以计算被评价对象企业的股票价值,构成了市场法的另一个特征。
其三,收益法。成本法以被评估企业期末资产负债表为依据,评估客观性较好,但是存在不能反映一个企业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创造收益的能力的问题,即成本法不具有一个公司以清算价格为基础的评估价值的性质。把反映收益能力的指标引入股票评估之中的方法就是收益法。收益法按照反映收益能力的财务指标的不同,可以进一步进行细分类。
作为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得到广泛认可的当属净利润,以资本成本为折现率计算得到的未来所创造的净利润的折现值作为股票的评估价值的方法,称之为收益还原法或简称为收益法
以净利润为基础的模型中,净利润指标容易受到会计政策和方法变更的影响,该指标存在容易被人为操纵的缺点。为此,将净利润指标更改为不易纵的现金流量,主张利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作为股票价值的评估方法,称之为DCF法。
另外,为了维持企业向股东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当红利分配额与企业的收益能力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互联系时,就可以利用红利分配额来代替收益能力指标。于是,用未来的红利额的折现价值作为股票的价值评估的方法,就是广为人知的红利还原方式。
作为衡量业绩折现对象的红利、利润、现金流量等反映收益能力的收益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在传统的企业经营中,不论是商业还是制造业,先进的设备投资是重要的经营战略,但是,在资本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中,不能直接计入资产价值中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不断提高,特别是以风险投资型企业为代表的知识型企业数量和规模增加,其自行创造的无形资产的持有量左右着企业业绩,但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只有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才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不是所有开发阶段支出都可以资本化的,研究费用和部分开发费用只能费用化处理,不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由此可以认为,在股票价值评估三种方法中,收益法比成本法和市场法会适合更多评价对象企业。
三、红利折现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剩余收益模型的一致性分析
假设企业第i期的红利分配为DIVi,ri表示第i期资本成本,则本期期初的股票内在价值VE0为:
假设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为BVEi,净利润为NIi,则存在如下关系式:
BVEi=BVEi-1+NIi-DIVi (3)
根据剩余收益AEi的定义,其表达式为:
AEi=NIi-ri*BVEi-1(4)
即剩余收益是从净利润中扣除期初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与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因此,
NIi=AEi+ri*BVEi-1(5)
将(5)式代入(3)式可以得到(6)式。
DIVi=ri*BVEi-1+AEi+BVEi-1-BVEi
=(1+ri)BVEi+AEi-BVEi(6)
将(6)式代入(2)式的展开式可以得到:
红利折现模型与剩余收益模型是等价的,将红利分配额用自由现金流表示,可见红利折现模型与DCF模型的等价性。因此,在不考虑数据取得难易程度和数据预测估计差额所引起的误差,在理论上三个模型的股票价值评估结果是一致的。
四、收益评价模型的定性判断与比较
其一,红利折现模型的定性判断。红利模型以红利分配额作为被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即企业股票价值指标,只要红利分配比例达不到100%,那么,红利分配就只是企业价值的一部分,对分配额进行折现就是不充分的,这是红利分配模型与其他收益模型相比较存在的最大缺陷之一。由此,该模型存在许多无意义或不能使用的情形。例如,对那些长期采用不分配红利战略的企业来说,就不能使用红利模型。另外,对于红利分配比例较低的企业会过低估计企业的股票价值,特别是采取与每股业绩无关的定额分配政策的企业,显然不能采取这种方法。为克服这一缺陷,折现金额应包含未来企业清算时支付给股东的预测金额。但是,准确地预测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以及未来长期的红利分配额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企业获得的收益何时向股东分配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相对于其他收益模型,红利折现模型预测对象的终值较大。企业留存收益形成企业的未来的红利或净资产,增大了预测对象的终值,通常情况下,该数值越大伴随其产生的预测误差就越大。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红利分配模型的未来分配额和终值的精确度比其他模型要低。
其二,DCF模型的定性判断。DCF模型也存在不适用和无意义的情况。即预测折现对象的自由现金流量时很可能出现负值,这种情况往往产生在企业的成长期,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会需要大量的新设备投资,新投资超过当期收益时就会出现负数。当然,现金净流出是不会长期持续下去的,不然会使得企业面临破产。
对出未来长期自由现金流量的准确预测的难度和对红利的预测存在着同样的难度。其精确程度受到以利润表为出发点的自由现金流量的构成项的直接影响,自由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项可以用其计算公式来表示为:
自由现金流量=营业利润*(1-所得税税率)+折旧-设备投资额-营业成本的增加额
另外,在计算包含在负债中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时,必须考虑到带息的外部资本成本的融资与返还等问题。
企业设备投资和带息的资本成本的融资与返还,是与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等多种因素紧密相连的,因此,各年度波动幅度很大,对其作出准确的预测是很困难的。为提高DCF模型预测的准确度,可以结合未来5年经营计划的设备投资和资金的筹措方式,预测相对可信的未来5年左右的现金流和未来5年的股票终值。在这里仍然存在终值预测精度的影响问题,其对DCF模型的影响远小于对红利模型的影响,但是,大于对剩余利润模型的影响。
其三,剩余收益模型的定性判断。如前所述,红利折现模型和DCF模型都存在以下不足:模型不适应的情况;模型所需要的未来数据的预测困难;预测对象有限期间内对终值的过度依赖等问题。
剩余收益模型却能够较好地解决上述不足,首先,无论企业收益是负数或为零,不影响剩余收益模型的合理性,模型几乎不存在不能使用或者无意义的情形。其次,剩余收益模型所必须的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数据,要比未来红利分配或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数据可信度高。这是因为现行的利润核算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对企业的现金流出与流入采取的是期间配比的处理方式,收益和费用的预计波动幅度较小。例如退休金支付问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从业人员未来退休时的支出额已经事先分配到了各期,只要没有大的结构变化,以本期的退休金支付的费用为起点对未来进行预测,就不会造成很大的预测差额。但是,要对从业人员退休时所支付的现金流进行直接预测是十分困难的。概括的说就是利润要比现金流的期间变化小,所以。预测的可靠性程度就提高。另外,剩余利润模型在限定的时期内对终值的依存度明显比其他模型要小。红利折现模型终值预测,必须首先对未来各期红利分配进行预测。DCF模型终值的预测,必须首先对以后各期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预测。但是,剩余收益模型本身不需要对未来期间的净利润进行预测,而需要的是从净利润中扣除自有资本成本的差额,这个差额的绝对值会小于红利和现金流量的值,由此,对剩余利润预测误差会小些,其可信度就会提高。剩余利润模型在实践方面优于其他模型的根本原因是由权责发生制的特性所引起的。将三个模型的优劣对比见表2所示。
五、结论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增资及其相关的税务实践,都要求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作出科学的评估,本文通过主要的股票价值评估模型的对比分析,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股票价值评估方法中,收益法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高。第二,在收益法中,剩余收益折现模型是对净利润扣除权益性资本成本差额后的折现,其结果是股票价值由企业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账面价值和未来超额利润的折现值构成,因此,这种评估方法就自然将账面净资产方式和收益还原方式结合到了一起,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第三,收益法中的红利折现模型、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剩余收益模型在理论上是一致性。第四,剩余收益模型与红利折现模型和DCF模型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模型不存在不适应的情况;模型所需要的未来数据的预测精度相对较高;预测对象有限期间内对终值的依赖度较低。
参考文献:
[1]王燕、王煦:《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比较与选择》,《现代管理科学》2010年第3期。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独立、专业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已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完善市场机制、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等方面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自1988年我国第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在大连成立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已达4000多家、注册资产评估师4万多名、从业人员达10多万人。业务领域涵盖动产、不动产、企业价值、无形资产等所有资产评估类型,资产评估机构规模迅速扩张的趋势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快速发展的态势相一致。虽然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但是竞争激烈、多而不强、分布不均、收入普遍低,总体上并没有改变机构规模“倒金字塔”的态势,即大、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并存且大型评估机构数量极少、中小型评估机构数量众多的格局。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拥有证券业资格的大型资产评估机构仅为70多家,占整个行业总数不足2%。在当期我国经济发展变缓的情况下,作为市场经济中为资本流动和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行业,资产评估业这种不合理的格局必然受到经济波动的严重影响,从而使评估机构尤其是中小型评估机构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涵义及特点
(一)资产评估风险涵义关于资产评估风险的涵义,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界和执业界对此有多重解释,主要有:因资产评估人员执业达不到专业标准而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从而影响使用者经济利益而造成评估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负的赔偿;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因资产评估事项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评估价值区间与客观价值的偏离,以及评估主体行为的失误(非舞弊或违法行为)产生危害评估报告使用者利益及评估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资产评估机构对委估资产的评估值严重偏离现行市场价格,而给客户、第三者及其它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带给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以上涵义可知,尽管对于资产评估风险的理解不同,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即资产评估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所从事的评估行为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才导致资产评估主体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损失,由此引起了法律诉讼,并由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资产评估风险特征具体如下:
(1)资产评估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资产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行为本身的内部多种因素所决定的,是一种不以评估主体的意志而发生转移,独立于主体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从总体上来说,只要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发生,资产评估风险就一定会存在,但是评估主体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降低其发生的概率。
(2)资产评估风险的不确定性。众所周知,资产评估的实质是在某一时点对特定资产本身进行的估价。在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在资产评估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如评估资产信息质量、计价、评估项目后果的不确定性,都有可能导致评估风险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类型以及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3)资产评估风险的社会性。资产评估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资产评估风险产生的后果与评估主体的社会相关性决定了资产评估风险具有极强的社会性,风险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
三、资产评估风险分类
(一)可控风险可控风险又称企业特有风险,是资产评估师或评估机构通过一系列方法措施,在执业过程中对风险进行事前识别、预测,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控制、防范或化解以减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主要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执业素质和评估机构内控评估质量,主要表现在:
(1)评估人员执业素质不齐所带来的风险。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其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受利益动机的驱使,为谋求眼前利益,而置国家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道德于不顾,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就一定会诱发资产评估风险。与此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服务型的行业,它不仅要求评估师熟悉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操作技能,还需要懂得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机器设备知识、工程项目知识以及其他法律知识。而中小型评估机构除了少数执业注册评估师能胜任评估工作外,还有一些不胜任评估工作的资产评估师、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从业人员,他们的知识水平、评估技能良莠不齐,直接影响评估质量。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评估人员对不同评估对象还不能正确地使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实践经验证明,一个评估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不仅很难胜任评估工作,而且还会诱发资产评估风险。
(2)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管理不完善引起的风险。资产评估机构自身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评估服务工作流程的制定、评估价格标准和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注册评估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评估结果的多级审核、评估师的后续教育与培训、各种评估资料档案的管理等。一般而言,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其引发的评估风险就会越小;反之,评估风险就会越大。
(二)不可控风险不可分散风险又称市场风险,它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自身不能直接控制,但又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发生错误或重大偏差的风险。这种风险是评估机构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它属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外部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我国资产评估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较大成绩,但是,资产评估行业法规特别是评估执业准则的制定明显落后于其他中介行业,这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社会实践和行业发展极不相称。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而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成为资产评估业的标志性文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业法规体系的缺失,才导致资产评估监督体系尚未真正形成,评估人员缺乏充足的执业法律依据,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才很难得到有效检验。例如,评判评估师是否有执业过错、谁来鉴定、如何鉴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评估师难以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而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做法五花八门,给评估师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2)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滞后产生的风险。众所周知,一个成熟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有相关理论学科来支撑,即使在实践中会产生新的运行模式、新的思维方式,理论的研究也会迅速跟上,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重新指导实践。我国资产评估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在引进国外评估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国情不同,我国资产评估业所经历的各种评估案例、遇到的评估难题也非常多、非常复杂,经过努力虽然现已成功解决了许多评估实践操作上的问题,但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如评估理论参数推算、资产的价值类型、价值构成以及估价思路等领域还缺乏研究。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薄弱这一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甚至会动摇评估机构的地位,严重制约评估机构作用的发挥。
(3)信息不完善引起的风险。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开始于评估项目委托之前,终止于评估报告撰写的最终完成。在评估实践中,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很难找到公平的估价标准。如在决定是否承接资产评估项目时,就需要评估主体对资产拥有方的评估目的、所有者性质、资产的产权是否清晰、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对评估风险进行综合判断。在评估实施阶段,需要详尽了解资产基本情况、计价、数量、权属、质量等重要内容。而评估行为面临的现实情况是由于监管不到位、法制不完善、市场不成熟等众多原因,导致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委托方经常存在各种作假现象,信息失真严重,再加上评估市场交易信息、评估对象相关价格、技术参数不充分,一些有用信息的可靠性较差,极大地增大了评估主体的评估风险。
(4)政府干预造成的风险。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有些地方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不规范,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有部分政府部门的干预,如部分政府部门拥有对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管理权,强行干预评估业务的委托,干预评估收费,干预评估报告的撰写等,这些必然影响评估的质量,所造成的风险也只能由资产评估机构来承担。
四、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政策选择
(一)转移风险政策转移风险政策是指在资产评估中,对某些可能发生评估风险损失的评估项目,采取转移的方式将风险转出资产评估机构,以避免评估损失。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些评估风险是无力抗拒或不可预测的,其风险也是无法有效规避的,因此,转移风险政策就成为评估机构的最佳选择。当前,西方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大部分都采用强制性措施规定事务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并将其作为事务所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例如德国明确规定每个独立执业的事务所的执业责任保险起点为200万马克,上不封顶。为了降低评估风险,保护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制度,将部分评估风险有效地转移给保险公司,并建立起相关的配套措施,从客观上降低评估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二)规避风险政策规避风险政策是一种保守的风险管理政策,它是当资产评估行为产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能由该评估项目所带来的收益予以抵消,且评估机构无能力消除或承担、转移风险,或承担该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而最终放弃该项目的评估。如前所述,资产评估风险始于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之前,终止于评估报告的最终完成。因此,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受评估项目时,就要对涉及到资产所有者或控制者、相关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对存在委托方向评估者提供伪造的产权证明、虚假的资料,评估过程中委托方的无理要求,给相关利益人权益造成极大损失而难以承担等风险较大的评估项目,应坚决拒绝以规避评估风险。
(三)控制风险政策控制风险政策是一种冒险的风险管理政策,采用这种政策,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实践过程中,要正视各种评估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来控制风险,以减少因发生评估风险可能给机构带来的各种损失。
五、结论
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资产评估机构的方方面面。多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和评估机构一直进行资产评估风险控制。从政府层面上来看,先后出台了多项准则、制度和管理办法以促进评估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如2009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从评估机构层面看,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控制风险政策一直贯穿于整个资产评估项目阶段。如在评估项目承接正式签约之前,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及其提供的需要评估资产进行认真、详细了解和审查;在评估实施阶段,要注意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进行风险控制;在报告撰写阶段,评估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专业的原则反映评估实施阶段的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标准格式将评估基准目、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核心内容都写入评估报告,力求避免评估报告内容发生遗漏,规避评估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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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蕾、韩迎春:《资产评估执业风险问题探讨》,《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08年第1期。
10月18日,证监会受理了*ST铜城(000672,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上峰建材”)借壳*ST铜城上市进入倒计时。
上峰建材位于诸暨市次坞镇,实际控制人为以公司董事长俞锋为代表的俞氏家族。被借壳的*ST铜城,则是甘肃省白银市唯一一家上市公司,前身为白银市白银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由于2004年至2006年连续3年亏损,自2007年5月11日起暂停上市至今。
如果上峰建材此次借壳成功,其将成为继杭州华数传媒借壳*ST嘉瑞并于10月19日恢复上市后,浙江企业借道外省壳资源上市的又一案例。
*ST铜城几度重组
根据公告的重组方案,此次重组以2012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ST铜城拟出售资产按净资产评估值作价为2898.57 万元 ,拟注入资产按净资产评估值作价22亿元。发行价格3.69元/股,发行股份总量59814.81万股,其中向上峰控股发行24535.02万股,向铜陵有色控股发行10392.97万股,向浙江富润(600070,SH)发行 7176.09万股,向南方水泥发行17710.73万股。
交易完成后,上峰控股将持有*ST铜城发行后总股本的30.16%,成为*ST铜城第一大股东,俞锋将替代金昌集团董事长潘政权成为*ST铜城实际控制人。铜陵有色控股、浙江富润(浙江首家上市公司)、南方水泥将分别持有*ST铜城发行后总股本的 12.77%、8.82%、21.77%。*ST铜城将直接持有上峰建材 100%股权,直接及间接持有铜陵上峰100%股份,主营业务将由商场租赁、酒店经营及商贸类经营业务转变为水泥熟料及水泥制品的生产。
记者注意到,此次借壳虽然以位于浙江的上峰建材为主体,但核心资源却是位于安徽铜陵的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拟注入的22亿资产中,铜陵上峰即占到18.4亿之多。早在2008年,铜陵上峰董事长俞锋即表示,公司计划2009年在A股主板上市,预计募集资金13亿—15亿元。而这次选择以上峰建材为主体,或有将上市公司注册地保留在浙江诸暨的考虑。
事实上,在此次上峰建材介入前,*ST铜城已经尝试过多次重组。自1996年上市后,ST铜城几易其主,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北京大地花园酒店、北京市兴业玉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先后成为控股股东,公司重组的传言亦阶段性地甚嚣尘上(如大地农业借壳),但最终都无果而终。
2007年5月暂停上市后,一直为恢复上市而努力的*ST铜城,迎来了浙江资本的关注。2011年8月24日, *ST铜城第一大股东北京兴业玉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来自浙江绍兴的浙江金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金昌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潘政权,借由控制北京兴业玉海,成为*ST铜城的实际控制人。
潘政权旗下的金昌集团,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金昌投资入主后,即刻改组了公司董事会,潘氏家族成员大举进入,潘政权的女儿潘亚敏成为*ST铜城董事长,并承诺“将积极筹划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宜”。但受限于监管部门暂停受理房地产重组申请,金昌地产借壳上市的目标未能实现。
今年6月28日,深交所《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已经暂停上市5年的*ST铜城,被媒体列入“准退市公司”名单。6月下旬和7月中旬,甘肃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约见铜城集团实际控制人和铜城集团负责人谈话,明确上报重组申请材料的最后时限。*ST铜城的重组,越发迫在眉睫。
在此背景下,以水泥生产为主业的上峰建材火线介入,成为新的重组方。上峰建材与金昌投资都位于浙江绍兴,两家公司一直有业务联系,上峰建材旗下的铜陵上峰,又有上市需要,上峰建材介入,几成不二之选。
8月27日, *ST铜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火线出炉,上峰建材第一次浮出水面。10月8日,上峰建材借壳*ST铜城事宜经*ST铜城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估值争议
截至目前,国内A股已有水泥类上市公司20多家,包括海螺水泥、江西水泥、福建水泥等。上峰建材旗下的上峰水泥,在业内亦有较高的知名度。诸暨市政府网站资料显示,上峰建材控股股东上峰水泥集团(现已更名为“上峰控股”)位列诸暨工业企业20强之列,系一家专业从事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的大型水泥企业,现有浙江、安徽两大战略区域及浙江诸暨、杭州萧山、安徽铜陵和安庆怀宁四大生产基地。
上峰控股原名浙江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003年10月,上峰水泥、上峰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次坞一家以包装为主业的乡镇企业)、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黑猫神蚊香集团有限公司五家诸暨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数十亿元进军安徽市场,铜陵上峰成为上峰水泥集团的核心企业。
2012年1月,上峰水泥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计划将其所属的水泥相关资产进行重组。
2012年4月,上峰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铜陵上峰14.50%的股权以37364.34万元转让给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浙江黑猫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铜陵上峰21%的股权以54113.87万元转让给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9.95元/股。
8月27日,上峰控股、铜陵有色、浙江富润将各自持有的铜陵水泥的股权(分别为29%、21%、14.5%)以增资的方式重组进入上峰建材(2003年2月成立)。增资完成后,上峰控股持有上峰建材58.3%股权(加入了其在浙江诸暨的经营性水泥资产),铜陵有色控股持有其24.7%股权,浙江富润持有其17%股权。上峰建材被确定为借壳*ST铜城的主体。
上峰建材借壳*ST铜城后,上峰控股将持有*ST铜城30.16%的股份,成为*ST铜城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旗下的南方水泥,则将成为第二大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上峰建材及铜陵上峰此次注入的资产,总作价22.1亿元(其中铜陵上峰18.4亿元),而两家公司的原始投资分别只有5000万元和2.6亿元,增值7.2倍。净资产10.9亿元,评估价较净资产增值了102.8%。如浙江富润的初始投资成本仅为3755万元,经过评估之后变成2.9亿,增值7.7倍。
其中铜陵上峰旗下的五梨山石灰石矿,原始投资1499万元。在抵押贷款时,评估价值变为8800万元,本次通过资产评估后,估值为 47962.87万元,比银行估值增加5.5倍,市场普遍质疑其存在虚假评估。
但上峰建材董秘瞿辉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相比南方水泥收购铜陵上峰股权时的价格,现在的估值已经降低,“目前水泥行业正处于低谷时期,这个评估价格事实上是偏低的”。
令市场广泛质疑的,还有上峰建材和铜陵上峰利润的巨幅波动。公开资料显示,本次拟注入资产净利润2010年为1.36亿元,2011年增加到5.56亿元,但2012年1—8月净利润为3790.9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仅为730.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