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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绵涛 著
人民教育出版社
孙绵涛教授撰写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管理学》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是作者积二十多年教育管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之所得而撰写的一部教材式专著,对教育管理学的理论范畴与理论逻辑进行了新的探索。
从教育管理学的学科建设来说,该书的理论范畴和逻辑有助于提升教育管理学的理论品位,改善教育管理学的知识状况,改善教育管理学的学科形象。在一般人眼里,教育管理学仍然是一个没有多少理论的“小儿科”,缺少自己独特的话语体系。该书力图改变这一认识,以一种独特的理论视角探讨了教育管理活动、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管理机制、教育管理观念和教育管理中的人性这样一些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从而夯实了教育管理学的学科理论基础,创新了教育管理学的知识体系,改变了教育管理学没有多少理论、缺乏自己独有的理论范畴和逻辑的现象,提升了教育管理学的学科地位,使教育管理学的形象得到了改观。
从教育管理改革来说,书中所创立的理论范畴及其逻辑有助于厘清教育管理改革的思路。从总的方面来说,教育管理改革就是要改革教育管理活动、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管理机制和教育管理观念,而所有这些改革都要以教育管理中的人性为基础。从具体方面来说,对教育管理活动、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管理机制和教育管理观念的改革,也可以按照这些范畴的组成要素所体现的逻辑关系来进行。如改革教育体制,可以改革教育体制的两个组成要素即教育机构和教育规范,也可以改革教育体制和两个子体制即学校教育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机制,可以改革教育的层次机制、教育的形式机制和教育的功能机制等。
《学研合作创新:理论、实践与政策》
定价:39.00元
作者:孙福全 等著
出版社:科技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1月
ISBN:9787502375379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财政部与科技部、教育部组成联合课题组,对促进我国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客观评价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成功经验,从公共财政和公共科技的角度,提出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的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本书就是课题的一个重要研究成果。
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路径研究
定价:45.00元
作者:张烨 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1月
ISBN:9787010111575
从总体上来说,本书是一部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路径整体反思的论著。这种整体反思始终贯穿着对于“精英”和“大众”两种既相互冲突又不断调和的教育变革价值观念在中国的具体体现而展开。本书力图体现论与史的结合,紧扣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路径和其中若隐若现的“大众化走向”之间的关系展开,并以60多年来中国高等教育不同发展阶段的典型变革事件及其典型高校组织进行仔细分析,以此来勾勒中国高等教育制度变迁脉络。
《现代性与大学――社会转型期中国大学制度的变迁》
定价:37.00元
作者:朴雪涛 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1月
关键词:农机 安全管理 公共管理 案例
农机能否安全、优质、高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直接影响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20世纪末,美国工程技术界曾把农业机械化评为对人类社会进步起巨大推动作用的20项工程技术之一。[1]为此,本文以__市__区为例,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农机安全管理作进一步探讨。
1 __农机安全生产现状与问题
__区位于钱塘江南岸,全区总面积142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32平方公里。人口11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2.93万人。辖22个建制镇、4个街道。随着__现代农业建设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农机化发展迅速,截至20__年底全区拥有农机总值6.16亿元,总动力68.89万千瓦,全区拥有各类农机10.43万台(套),其中重点安全监管2.95万台(套)。全区机耕、排灌、稻麦联合收获、农副产品初加工、农村运输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90%、90%、85%、75%、95%以上。全区拥有一支2.01万余人的农机化服务队伍,20__年农机经营总收入达3.62亿元,基本形成了以市场化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的农机化服务体系。
近几年来,__区突出农机的安全监理和源头管理,通过完善安全制度、健全管理网络、深入开展培训教育、依法开展整治检查、扎实抓好牌证管理,标本兼治,依法治机,有效遏制了农机事故的高发态势,杜绝了群死群伤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但由于__区独特的地理环境,道路交通错综复杂,车辆拥有量很大,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__年全区发生本地农机事故33起,其中农机死亡责任事故6起死亡6人,20__年1--7月全区发生本地农机事故24起,其中农机死亡责任事故4起死亡4人,无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不容乐观。
根据公共管理理论,从农机安全管理角度分析,__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原因是:⑴农机安全管理宏观把握不够,表现为管理内容相对狭窄,对象相对单一,方法相对简单;⑵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组织及个人级效考核不够全面、具体,责任难以切实落实到组织与个人;⑶信息作用未能全面发挥,农机系统内部之间以及农机系统与外部之间信息流通不够畅通、全面。
2 推进__农机安全管理思路与对策
针对上述__农机安全生产现状与问题分析,下面,运用公共管理理论,提出农机安全管理思路与对策:
2.1 依托战略管理,正确把握农机安全管理方向。战略管理既是一种政府管理的新实践模式,又是一种政府管理的新研究范式。政府部门实施战略管理,可以全面理解和把握战略规划、实施、评价和控制的整个过程及其内在联系,积极响应环境和社会的变化,使政府不断与时俱进,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奥斯本、盖布勒1996年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和特纳、巴可夫20__年在《公共和第三部门组织的战略管理:领导手册》中提出的战略管理模式都可较好地应用。[2]基于战略管理要求,对于农机安全管理工作,__要求围绕“平安__”的总体部署和以“平安农机”为标准和导向,依法加强对10.43万台(套)(其中重点安全监管2.95万台(套))农机的安全管理。要按照农机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完善安全制度、健全管理网络、加强培训教育、抓好牌证管理、开展整治检查等手段,在抓好上道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同时,依法加强对农田作业拖拉机、茶叶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栽植机械等农机安全监管,确保农机安全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确保农业机械安全、规范、有序开展各项生产服务。
2.2 依托绩效管理,有效把握农机安全管理成效。自20世纪80年代初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公共组织绩效评估与管理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我国近几年也加大了绩效管理力度。绩效管理是把对组织的管理与对组织成员的管理结合在一起的一种体系,是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保障组织战略目标实现>:请记住我站域名/
⑴指标体系:学者福林(flynn,1997)指出,绩效测量应包括经济、效率、效能和公平四个指标,即4e。具体来讲,①农机安全管理组织绩效管理指标应包括:农机作业系统隐患指标和事故指标;工作指标如监理制度,硬件建设,信息建设,方式创新,政务公开,效率、成本核算等;学习、继续教育指标如农机专业知识学习,农机执法法律学习,管理知识学习等;农机使用人员和公众满意程度指标。②农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是业绩指标,服务对象评价,学习指标,勤政廉政指标,而且应该量化。
⑵评估主体:应采用360度绩效考评体系,360度绩效考评体系也称全视角考评或多个考评者考评,就是由被考评者的上级、同级、管理对象及自我考评。对农机安全管理组织考评,应有上级组织、同级组织、下级组织、管理对象和自我考评;对农机安全管理个人,应有单位领导、同事、被管理对象及自我考评。
⑶评估程序。美国的阿里哈拉契米在《政府业绩与质量测评——问题与经验》一书中指出,一个良好的绩效评估应当包括七个方面步骤:鉴别要测评的项目,陈述目的并确定所需结果,选择衡量标准或指标,设立业绩和后果(成就目标)的标准,监督结果,业绩报告,使用结果和业绩信息。[4]农机安全
管理中的组织和个人绩效评估完全可以参照这个程序设计、开展。 2.3 扎实做好信息管理,科学把握农机安全管理动态。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新公共管理范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信息管理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活动的有效性,节约管理成本,促进信息流通与共享,提升公共服务与管理品质。__区应在20__年度取得省市农机信息工作先进的基础上,按照信息管理特别是电子化政府要求,加大农机安全信息收集、综合、分析与传播工作,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为:一是继续发挥传统公文传送渠道,并加大信息量;二是积极发挥大众传媒和各级农机信息网站的作用;三是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和短信平台作用,使信息得到快速、准确、全方位的输送,使农机系统内外信息尽量对称, 从而达到领导为之关心、职工为之奋斗、社会为之支持的目标。
3 结论
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以__市__区为例,提出了以依托战略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管理为思路的农机安全管理对策,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同时,作为案例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外部有效性问题,希望同行们对此问题继续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茅临生. 茅临生副省长在全省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浙江农村机电,20__专辑:2-8.
[2]张钢.公共管理学引论[m].__:浙江大学出版社,20__:175-197.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281-283.
[4][美] 阿里哈拉契米主编,张梦中、丁煌等译.政府业绩与质量测评--问题与经验(第1版)[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 :83-85.
【 关键词 】 网络工程;培养目标;网络管理;教学案例
Design and Realization of Teaching Case in Network Management
Liu Xue-fei
(Department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University Beijing 100101)
【 Abstract 】 According to my school network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training target, the training of engineering talents and network application software development professionals, with strong innovation ability. Taking network management course as an example, the paper elaborated the network management courses teaching case of the overall design and case implementation task, and giving some examples to accomplish the training target.
【 Keywords 】 network engineering; training target; network management; teaching case
0 引言
高等学校工科专业教学从最初的理论教育到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已成为工科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尤其计算机学院的相关专业成立了开放实验室、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基地等,旨在培养学生的实际工程能力,包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学习新知识的能力。
本文以网络管理课程为例,根据培养目标确定教学内容,根据教学内容确定每部分所对应的能力培养目标,设计了一个完整的教学案例,让学生能快速地理解网络管理理论,掌握相应的IT技能。
1 网络管理的案例教学设计
1.1 设计思路
该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是服务于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管理软件开发人员,按如下模块组织教学内容:抽象语法标记语言、管理信息结构和管理信息库、网络管理协议、远程网络监视、网络管理系统软件、网络管理软件开发包及其编译以及网络管理软件的编程实现。内容模块组织结构如表1。
1.2 案例任务设计
(1 )抽象语法标记语言ASN.1
分析SMI、MIB、SNMP的ASN.1文件,总结ASN.1中的模块、关键词、模块的导入导出、类型的定义、基本数据类型、用户自定义类型。
讲解BER编码规则“类型、长度、值”,采用抓包软件wireshark对网络管理软件snmputil.exe产生的SNMP消息的BER编码进行分析,总结各种类型数据的BER编码部分中类型所对应的编码,长度的表示和整数值以及OID值的编码方法。
(2)管理信息结构和管理信息库
iReasoning MIB Browser中对MIB文件采用树型结构进行展示,同时给出树型结构中节点的相应描述,尤其叶子节点的相关描述非常详细。总结管理信息结构SMI对管理信息库定义的规范约束的必要性以及约束的方法。根据树型结构中中间节点的名字以及叶子节点的名字总结网络中管理信息的分类方法,区分只有一个对象实例和有多个对象实例的对象的表示方法以及对象实例的表示方法。
(3)网络管理协议
未配置SNMP服务之前与配置SNMP服务之后分别执行iReasoning MIB Browser提供的相关SNMP操作,总结网络管理的基本管理模型、网络管理操作。采用wireshark对相应执行操作进行报文结构分析,总结SNMP相应操作的报文结构以及相应操作的响应报文结构,总结操作执行的前提条件和操作执行的结果。同时总结不同SNMP协议版本的报文结构、操作类型等的不同。
(4)远程网络监视
iReasoning MIB Browser中对RMON MIB文件采用树型结构进行展示,分析其MIB对象的共同特点为表对象组成,总结每个表对象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的管理对象。在交换机上配置相关RMON功能,通过实例总结RMON的主要功能。
(5)网络管理系统软件
以HP OpenView NNM为例,结合前面的网络管理相关理论,总结网络管理软件的功能以及它与网络管理理论之间的联系。展示网络管理理论对网络管理软件的理论支持,让学生明白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6)网络管理软件开发
以HP SNMP++开发包为例,讲解开发包中的常用类,开发包编译为静态链接库,网络管理软件开发的基本流程以及软件的调试方法。同时讲解在没有真实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软件的测试。
2 部分案例任务实现
关键词:机房;管理;维护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2-21578-01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School's Computer Laboratories
CAI Zhi-fang
(Guangzhou's No.2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of commerce,Guangzhou 510091,China)
Abstract:As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the using of multimedia in educa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popular, nowadays, many schools have their computer laboratories with networks. However a lot of problems evolve in the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these networks. This article will look into some of these problems and talk about some experiences in solving them.
Key words:computer labs;management;maintenance
1 引言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普及,以及多媒体教学的发展,目前,许多学校的机房大多组建有盘网络,但在多媒体教学网络的管理上存在许多难于维护和管理的问题。由于学生的好奇心强,破坏性也强,动辄出现如注册表被改动,系统被删除,系统遭删除而崩溃,非法安装游戏程序等诸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计算机实验课的教学效果。怎样才能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维护、管理好有盘网络,如何利用教学网络的优势迅速恢复系统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现就一些常见的问题以及日常管理维护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探讨。
2 关于工作站的硬盘实行分区管理
多媒体教学网络中为实现网络的灵活性、方便文件的管理、数据安全、防止误删除、误操作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多采用有盘工作站,并对工作站硬盘进行分区。将系统软件及各种应用软件分类放置在不同的硬盘分区中,一般将工作站的硬盘分为四个区。一个为系统区(C:),用于安装系统(Win98\Win2000\Winxp);一个为程序区(D:),用于系统应用软件的安装,一个为镜象区(E:),用于存放系统区(C:)和程序区(D:)的镜象文件以及Ghost软件,另一个为数据区(F:),用于保存用户数据文档资源。系统盘是工作站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容易被破坏的部分,我们可以借助于硬盘保护卡或硬盘保护软件对系统分区和应用程序区进行只读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系统程序。对用户数据区进行读写权限设置,供用户数据使用。像这样采取特别的分区分配制度措施,即使系统分区崩溃,也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恢复,同时避免了系统程序与用户数据在同一分区内所不得不对系统向用户开放的弊端。
在进行系统分区时,基于整个网络统一管理,应尽量在分区时保持网络中的工作站分区一致,最起码要保持系统区规格一致,当某个工作站的系统崩溃时,可以利用别的工作站中分区的内容进行恢复。
硬盘分区管理是对硬盘进行模块化管理的基础,将相对不变的部分和变化的部分分开将给日常维护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3 利用克隆技术进行机房维护
克隆技术是现代机房维护的得力工具,利用硬盘克隆技术,可以利用Ghost软件的数据备份及恢复功能,快速地恢复系统。我们可以在机房初建时先以某个进行分区设置和系统、应用软件安装好后的硬盘作为母盘,以克隆的方法进行硬盘复制,作为备份硬盘。
在日常使用中,系统故障是最常见及最麻烦的问题,可以利用克隆技术和网络进行分区镜像管理。
应用克隆技术使得机房的维护工作量得到大降低,在克隆时可以对整个硬盘克隆,也可利用镜像文件进行系统恢复,在多媒体网络机房中我们利用网络优势制做一个系统镜像文件供网络工作站恢复使用,利用网络进行系统恢复。
利用某一个标准配置的工作站的系统区制做一个分区镜像文件,此镜像文件存放于各个工作站的硬盘分区(E:)中,以备工作站系统区崩溃时进行恢复。操作步骤为:用装有系统文件的软盘启动DOS,在DOS状态下,执行Ghost文件,然后依次执行LocalPartitionTo Image。
当工作站系统区崩溃时,在工作站上以DOS方式进行启动,启动GHOST后,选择LocalPartitionFrom Image,出现 File name to load imp from对话框,输入镜像文件的路径和文件名后,出现Select local source drive by clicking on the drive number 对话框,选择默认值后出现Select source partition from drive:对话框,选择默认值,进行Loading partition过程。然后重新启动计算机,进行计算机名称和IP地址设置及相应的驱动程序设置。系统重新更新完毕。
如果是更换新的硬盘或本身的Ghost对备份没用了,则需要进行硬盘克隆。Ghost能将目标硬盘复制得与源硬盘完全一样,并实现分区、格式化、复制系统以及硬盘文件等工作一步完成。操作步骤为:运行Ghost软件,执行localDiskTo Disk,然后选择源硬盘、目标盘,按照提示正确选择后等待指示条完成就可以了。
另外,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进行Ghost备份恢复。在学校计算机机房已经有局域网的条件下,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使几台计算机能同时进行恢复Ghost备份。这样就实现了不用拆机箱,又可安全、快速的进行网络硬盘克隆。
4 利用虚拟光驱技术进行网络管理
在计算机教学中,学生们要掌握系统及应用软件的安装方法,或者是学生们要使用教材配套光盘中的练习(现在很多教材都有配套的光盘),但由于经费的原因,往往很多学校的计算机都是无光驱的,然而,我们可以利用虚拟光驱技术来模拟光盘的使用。
虚拟光驱其实是一种模拟CD―ROM工作的工具软件,并不是指一个真正的光驱,用户可以在“资源管理器”窗口中正常操作虚拟光驱中的文件,只是放入、退出光盘是通过软件来控制的。通过虚拟光驱软件可以把“虚拟光盘”读人“虚拟光驱”,这样就可以在“虚拟光驱”上安装、复制光盘上的文件了。虚拟光驱的使用方法分为以下几步:
(1)设置光驱数量:大多的虚拟光驱软件都可以设置虚拟光驱数量。
(2)创建虚拟光盘:以Visual Sudio 2003安装光盘为例,首先把要虚拟的光盘 “Visual Studio 2003”放人有光驱的服务器上,在创建虚拟光驱时一般有源光驱、目标文件、压缩方式等一系列选项,其中压缩方式一般有不压缩、快速压缩、全面压缩三种不同的方式,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压缩方式,进行其他设置后会在资源管理器中发现虚拟光驱盘符。
(3)使用虚拟光驱:用户可以象使用普通光驱一样使用虚拟光驱进行软件的安装等操作。 利用虚拟光驱技术,可以创建无光驱工作站,节省经费,也可在进行软件安装操作练习时解决光盘数量不足的问题,也可以虚拟光驱代替物理光驱,既提供软件安装能力,也避免了学生擅自安装非法软件及游戏的问题。
5 利用WndOWS注册表管理进行系统维护
可以利用注册表管理手段进行系统保护设置,方便管理和维护机房的正常使用。利用注册表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
(1)利用注册表进行安全管理:在此类管理中,用户通过注册表的设置来对注册表进行备份、注册表恢复、设置注册表禁用功能、设置抑制非法改动功能、禁止非法用户进行系统功能等,通过注册表的设置,为管理员提供了安全管理的手段。
(2)利用注册表进行系统维护:我们可以利用注册表来改变Windows的安装路径,避免每次安装系统时使用光盘的麻烦。利用注册表还可以清除“安装/御载”列表中残留的应用程序;设定系统快速关机,以加速系统关机进程。
(3)利用注册表进行特殊维护:我们可以通过注册表的手段来隐藏网上邻居,驱动器图标,用以防范学生利用网络传递非法信息、非法使用驱动器,也可以利用注册表进行设置,以使系统退出时不保存桌面设置以保证界面的统一性。
6 利用硬盘保护卡或软件对硬盘进行保护
6.1 硬盘保护卡
是一种硬件芯片,是硬盘保护的有效工具。现在许多学校机房都使用硬盘保护卡,它能够有效地防止对硬盘的删、写等操作,还可以防护各种病毒入侵,提供管理者、使用者系统开机密码锁功能;硬盘资料可任意操作,在退出系统重新启动计算机后会完全恢复到系统安装时的状态;有的保护卡还具有在无需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进行网络对拷的功能,提供局域网内多台电脑同时对拷,同步自动修改IP、User Name、Computer Name、CM0S设定及保护卡参数设定。采用硬盘保护能起到相当好的保护作用。
6.2 软件保护
除了用硬盘保护卡外,还可以利用一些软件对硬盘分区进行保护,如超级保镖、还原精灵、系统拯救者等有着和硬盘保护卡等同的作用。目前,市场上开发有单机版(适用于各类Pc机及各类笔记本电脑)和网络版(采用client―sel-Vel-模式,产品由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组成,适用于局域网系统)两种类型,通过密码控制软件的使用。通过软件提供的功能,有选择地进行设置,可以防删、防写、隐藏,可以禁用控制面板,也可以禁止使用安全模式进入系统还可以高效主动防范病毒等的功能。
7 学生机网上邻居只允许访问教师机上的,而不能互访
关键词: 反垄断/并购审查/经济理性
中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实施至今,主要的适用案例集中于并购审查。依据并购审查的唯一有权机关—商务部公布的数字,截至2010年8月12日,已经有129起并购案按照《反垄断法》进行了事前申报并审结。其中,仅有1起禁止,5起有条件同意,其他都是无条件同意。短短两年,在积累执法经验的同时,并购审查的立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中,一系列部门规章、细则出台,还有一些指南性意见和规定也在紧锣密鼓的起草中。在中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与执法体系形成的最初这个阶段,断言其倾向似乎为时过早,但许多原则与细节仍然需要及时检讨,以促使其进步与更快成熟。
一、反垄断法应体现的经济理性与法学逻辑
反垄断法有别于传统法律部门,有自身的一套逻辑与法理。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等,贯穿其中的是正义、公平、责任、补偿等基本理念,这些基本理念来自于对公序良俗、普适道德的认同。而反垄断法的前提实际上是经济学的一种假定:有效竞争能比垄断更有利于资源的分配和福利的整体提高。历史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美国《谢尔曼法》的诞生,虽然也带有对强权的反感情绪,在其一百多年的演变过程中,却逐渐被经济理性渗透。
也正是因为其源于经典经济学的理论,而经济学学说又新见层出,难有定论,故反垄断法的正当性和适用的界限也素有争论。仍然有很多人,包括大企业主、经济学家质疑反垄断的基础,认为物竞天择是自然法则,逆向而行的反垄断法才真正会扼杀企业创新和争取上游的动力。仍然有很多国家至今没有反垄断法,或者为是否制定、如何制定反垄断法争执不下。仍然有很多反垄断案例,在处理的当时和处理之后都有许多分歧。如何解释反垄断法、如何把握反垄断的强度,各有说法,相互无法说服。
举例来说,侵权责任法的法理就比反垄断法简单易懂。即使是普通民众,也能很快接受“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这样的法则;而“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应当受到禁止”,就是相对晦涩的言语。什么是“垄断地位”,什么是“滥用”,如何“禁止”,都需要更专业的知识去理解。更重要的是,即使是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也必须在学习垄断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后,才能理解反垄断法的法理。正是因为这样的专业性,社会,包括许多公众媒体,才会有“谁垄断就反谁”这样普遍的对反垄断法的误读。[1]
以并购审查而言,垄断经济学认为,并购,特别是发生在同一市场的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并购,可能直接引起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事实上,许多大公司通过并购,可以非常简单地削除竞争者,成为超级垄断者。美国《谢尔曼法》当年制订的初衷,就是要破除在石油、铁路、钢铁等行业已经广泛形成的巨型托拉斯。基于这样的考虑,反垄断法设计了并购审查制度,要求所有达到一定规模以上[2]的并购必须向政府竞争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接受审查,在确认没有损害竞争的危险后才能继续此项并购。[3]
垄断经济学同时也认为,并购是商业社会广泛存在的一项活动,并购在提高集中度的同时也可能带来规模效应等多种有效率的结果,如果过多过频地禁止或干预并购,也会增加商业活动的成本;另外,赋予政府干预并购的力量,也同时存在政府失灵、滥诉或寻租等负面效应。基于这样的考虑,反垄断法对并购案适用“合理规则”,即,除非证明某项并购确实存在实质损害竞争的危险,才能加以禁止。当然,这个举证责任在政府。同时,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也允许一些抗辩理由,如“失败企业抗辩(failure enterprises defense)”和“效率抗辩(ef-ficiency defense)”。这种抗辩理由和使用的“效率”等概念实际上都是从经济学引入的。
尽管大多数国家选择强制的事前申报,但通过(approval)的概率仍然是很高的,比如欧共体宣称高于90%,而中国目前的记录更是高于95%。这就意味着,大约有90%左右的并购案件不得不依法进行申报,承担申报的各种成本,承担时间拖延的风险,但它们实际上并不会对竞争造成法律所禁止的损害。于是,并购审查的效率也一直存在着争论。这项防患于未然的制度,可能会给绝大多数的交易造成额外的成本。
所以,并
购审查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是法律为了寻求公平和正义而牺牲了效率的一项人为设计。为了查处百分之几的犯法,可能将一干众人全纳入监控,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商业计划。按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这种监控必须是谨慎的和克制的,因为它从本质上是有违效率的。另外,这样的监控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事前申报,在事后发现此项交易有损竞争,再勒令已合并的公司解体或分离,可能导致的成本就更为巨大。
于是,并购审查的门槛标准就非常重要,高了,有可能放过一些有问题的交易,低了,又可能将太多的交易纳入审查。但是,经济学理论也无法给出计量的定论,到底怎样的标准才是合适的、有效率的。大多数国家都依据本国经济的实际情况,设定了一定的标准,有的高,有的低,依据也差别很大。一般来说,主要的依据是营业额和利润,但因为实践复杂,计算方法也有很大不同。这些标准的设立及各种情形下适用的计算方法的设定,则可能更多地只是基于立法角度出发的经验。[4]
综上,反垄断的并购审查制度中贯穿了经济学的理性和法学的逻辑。即使是反垄断法中经常用到的“集中”、“损害”、“竞争”、“市场结构”和“效率”等词,也是依据经济学的经典理论进行基本的解释,然后再按照法律适用的可能模式进行细化。在开篇明确这一点,是为了在随后的具体几个方面,能更清楚地理解为什么这样做、做得如何以及如何做得更好。
二、审查标准的科学性
依据《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应予禁止,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禁止。因此,中国并购审查的基本标准是“排除、限制竞争”。
一般认为,国际上曾有两种审查标准,一种是美国的“损害竞争(detriment to competition)”标准,另一种是欧洲的“取得或加强了主导地位(obtain orstrengthen dominant status)”标准。与美国标准相比,过去的欧洲标准可能会放过一些不会形成垄断地位的并购。美国则认为,在一些有竞争的市场,即使某项并购并不产生某一垄断者,但却明显削弱了竞争强度,仍应受到禁止或限制;另外,即使某项并购产生或加强了垄断地位,但可能效率上受益更大,也不一定加以禁止。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过去的欧洲标准更直观和易于掌握,而美国标准则有相当大的弹性。从受经济学的影响来看,过去的欧洲标准更符合哈佛学派的观点,而美国标准则反映出芝加哥学派的主张。以法律传统来看,过去的欧洲标准能为多数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所接受,而美国标准则有深刻的普通法理念,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留给法官。
在数十年的实践中,美国标准把握起来非常灵活,在不同时期呈现出执行强度的不同,而欧共体的许多判例则被认为有一定的僵化的问题。当商业社会的竞争方式日趋激烈和多变,特别是各国在国际竞争中都希望打造本国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并购审查被要求以更灵活的方式处理。这也是2004年欧共体修改其并购规定的重要原因。从2004年开始,欧共体将其审查标准修改为与美国标准相近,放弃了“主导地位”在并购审查中的惟一标准地位。
欧共体将新的标准称之为siec标准,意为“对有效竞争的重大的阻碍(significant impediments toeffective competition)”。在这个定义中,“重大的(significant)”一词是对这个标准的最直接限制,排除了那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竞争但危害并不大的并购。[5]在实践中,欧共体仍然将市场份额作为衡量“重大的”的重要指标。在近6年的实践中,欧委会在把握“主导地位”与siec标准之间的兼容问题上,仍然非常犹豫,对市场结构的重视仍然是欧委会审查中的情结。但欧共体确实在努力地控制这样的倾向,在其审查结论中将重点放在论证阻碍竞争的“重大可能性”。
中国反垄断法,特别是并购审查制度,深受欧共体传统的影响。[6]尽管在并购审查标准上基本上参照美国法,但在具体如何认定“排除、限制”方面,仍比较重视市场结构的变化。事实上,中国反垄断立法一直希望能兼容“结构标准”和“行为标准”。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11条规定,对于某些附条件通过的交易,可以附加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或综合性条件,结构性条件诸如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行为性条件诸如开放某些平台或许可技术等。
但这样的兼容,由法律人理解起来就有些粗糙,似乎不太尊重法条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在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中,商务部认定,如果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
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逻辑基本上就是以“主导地位”认定必然会产生滥用的结果,从而排除、限制竞争。显然,尽管最终归结到“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的真正着眼点还是“主导地位”。
商务部还提到:此项“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个结论有两个问题:一是直言保护“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空间”,而有违反垄断法的原则—维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二是未能解释为什么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反而会被抑制竞争和创新的能力。
商务部在把握什么是“排除、限制竞争”,似乎仍然拘泥于市场结构,在欧共体6年前放弃了“主导地位”这个唯一标准后,我们的执法者似乎尚未理解当年美国标准和欧洲标准中间的差别。如前所述,并购是一项宜用“合理规则”审查的活动,过于僵硬的标准,没有任何论证的“想当然”的法律解释,忽视或者不去理解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才会被外媒简单地归结为“保护主义”(注:张皓雯.中国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外媒抬出贸易保护[n].国际先驱导报,2009-03-23.)。
三、效率抗辩的可行性
效率是经济学上的惯常用语。在不会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的前提下,如果一项经济活动不再有可能增进任何人的经济福利,则该项经济活动就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效率包括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配置效率指的是在给定技术和投入的前提下,怎样使资源从边际生产率低的地方流向边际生产率高的地方,从而使得资源得到最优化的利用,而生产效率指的是如何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每一种资源的生产率,也就是把社会的生产可行性边界往外移。
依照芝加哥学派的观点,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要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特别是保持国民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来说,实施竞争政策和判断竞争行为有两条衡量标准:(1)资源配置效率,即实现国民经济的资源最佳配置,具体地说就是按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竞争价格提供竞争产量;(2)生产效率,即企业内部的资源有效利用,具体说就是达到规模效果最大和交易成本最低。在芝加哥学派以后,反垄断执法比从前更加重视效率的增长或减少。
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不是把竞争作为一种最终的静止状态,而是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一点上构成了与新古典完全竞争理论的区别,但是他们又承认存在一种市场均衡,不过这种均衡不是被视为所达到的最终状态(注:陈秀山.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评析[j].经济学动态,1995,(1):56-60.)。理性的并购,可能产生规模效应或成本内化,这都会提高生产效率,但却有可能因提高集中度,而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配置效率。
芝加哥学派坚持,并购是企业实现外部增长的主要途径,它使得资源配置集中到具有生存能力的、高效益的企业手中,并且是对那些管理不善、低效益企业和管理人员的一种惩罚。他们也试图证明,通过并购,企业在生产效率上可能会有明显的提升。[7]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反托拉斯法受到芝加哥学派的影响,首先在并购审查中引入了“效率抗辩”。
所谓“效率抗辩”,指的是尽管某项并购提高了市场集中度,但如果能够证明其在生产效率的提高上是显著的,因此为消费者带来的福利的增加足以抵消对竞争的潜在损害影响,那么这项并购就应当得到允许。除了生产效率外,美国反托拉斯执法特别认同第三种效率—“创新效率”,即,如果并购能促使研发能力的重新组合,从而通过技术革新带来更高的效率,就更应当得到允许。
效率抗辩被美国数次修订的《横向合并指南》所明示。在几乎所有被美国贸易委员会(ftc)调查的大型并购案中,涉案企业都会积极地提出并证明该项并购在效率提升上的贡献。美国贸易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对并购案的反垄断判决书中也须列出“效率抗辩”一项,以说明为什么接受或拒绝企业提出的“效率抗辩”。
显然,效率抗辩必须由企业主张,有关证据通常只有并购各当事方企业掌握着。这些证据包括企业管理层决策并购交易的一些内部文件、企业管理层向股东所作的解释报告、金融市场的预期收益、效率收益的既往历史,以及外部专家所作的关于效率收益的大小和类型的报告等。尽管经济学上认为效率应该尽量被量化,但法律实践中操作的难度很大。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由执法和司法机构来承担大致权衡的工作。另外,只有那些在并购完成后能在相对合理的较短时间内实现的效率才会在评估中予以考虑,这也是从法律操作层面提出的一种要求。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
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禁止”,这项规定也被认为是允许效率抗辩。其实这样的措辞有别于美欧法律上的“效率抗辩”。差别在于:(1)第28条强调整体评估;(2)第28条要求,证明有利影响和有利影响更为巨大的责任都在经营者;(3)第28条只允许评估“对竞争的影响”,而真正的效率可能体现为“对福利的影响”,这是不同的经济学概念。
《反垄断法》第28条的立法技术颇具有中国特色,四平八稳,线条粗略,表面似乎没有差错,但却经不起法律解释学的细细推敲。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为什么要允许“效率抗辩”,它的原理是什么,然后,再来制定和适用这样的条款。欧共体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消费者的得益也可看作一种效率。美国强调维护竞争,但也强调竞争的目的为了整体福利的提高,是为了整体效率。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中国《反垄断法》第28条的“效率抗辩”有待厘清。
四、正当程序的意义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概念来自英美法系,随着法律传统的趋同,现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这个概念的产生可以被追溯自公元1215年的英国《权利大》。在大的第39章中,英王约翰做出了以下的承诺:“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捉拿、拘囚、剥夺产业,放逐或受任何损害。除非受同等人之合法判决及本地法律所允许,我们亦不会自己充当军队或派军攻击他”。[8]正当程序法则有很多解释,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认为其与自然正义法则和程序正义有着类似的意义。
美国学者将正当法律程序分为“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与“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前者指的是所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必须保证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去影响一项可能剥夺其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判决或结论。后者则出现得更晚,超出了程序正义的范畴,进一步追求实际结果上的公平和可预期性。过去,“正当程序”更多地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援引,但现在民事程序中也越来越多地强调正当程序。
由于反垄断法本质上是赋予政府干预经济,包括契约自由的权力,特别是并购审查中涉及大量财产、业务和努力,正当程序原则特别应当受到重视。二次大战后,包括美英在内的国家为了应对战后修复和随后出现的经济危机,大量使用国家干预手段。这种干预被认为是为了“经济的实质正当性”,但即使如此,也很快被联邦最高法院以“正当程序”的名义全面清算(注:李龙,徐亚文.正当程序与宪法权威[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631-636.)。简言之,如果一项行政干预侵犯到个人的自由、财产,那么它就可能有违“实质性正当程序”;如果一项行政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不透明、不公开,没有赋予受施者公平影响结果的权利,那么它就可能有违“程序性正当程序”。
将“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具体化到并购审查中,这就意味着:(1)并购的事先审查制度,应当尽量减少对商业活动的干预。这可能意味着门槛的设定应当尽量得高,如果某一规模以下的交易99%对竞争无损,那么宁愿放弃1%,即“宁可错放一个,不能错杀一百”。(2)并购的事先审查制度的设计,应当尽量地减少对经济自由的干预。这可能意味着大部分的交易只需要提供较简单的信息,只有极少一部分的交易需要提供进一步的信息。(3)所有审查步骤必须有时限、主管机关具体部门、审查标准的明确规定,以便于经营者能对自己的并购交易所需的时间、成本有大致的估计。(4)任何对程序的解释、变更、细化,特别是新法规要加诸经营者以更多条件的,都必须合乎宪法,不能任意地以下位法更改上位法,或者以未经立法机构通过的某些规章、命令赋予行政机构剥夺自由、财产的权力。
将“程序性正当程序”原则具体化到并购审查中,这就意味着:(1)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存在的问题,以及是否并且如何进行听证程序等,都须赋予经营者公平的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机会。(2)每一阶段的审查结束,执法机关都应当书面告知结论,而不是默示。(3)在做出会实质性影响到经营者权利的结论或决定之前,应当向经营者提供主动许诺、变更和修改的机会。(4)当经营者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裁判提供救济。
对照以上要求,结合中国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就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各项要求,我们设立了三步审查制度,这符合实质性正当程序中第(2)点的要求;门槛设置的科学性还有待经验总结,目前尚无法判断;我们在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第(3)点上做得也不错;但第(4)方面就可能有所欠缺了,《反垄断法》留下了太多空白由行政机关填写,行政机关既当立规者,又当执行者,还充任裁判者,[9
]这种任意性实在是太大了。
我们在程序性正当程序包括(1)到(4)的各方面都有待提高:虽然我们也设立了听证程序,但具体听证的安排全由行政机关决定,经营者没有影响听证程序开始、结束和结论的实质性权利;反垄断法第26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常常使用这种默示的方式,这也意味着经营者不得不等待所有期限届满,尽管可能一开始这个交易就没有什么问题;反垄断法允许经营者可以主动提供某种许诺,但具体许诺或协商的程序都没有任何规定;我们要求所有对决定不服的经营者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或逾期未得到结论的,方可寻求司法救济,基于并购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交易,这种规定实际上抑制了经营者寻求纠正行政决定的动力。
五、小结
《反垄断法》及其他法规、规章和一些指导性政府文件的并购审查制度,吸收了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总体来说,法条整齐,观念先进。表面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规定较为粗略、执行力不足、豁免较多而且有任意性、行政执法权力过大。这些表面上的不足,随着我们立法、执法和司法经验的逐渐增长都是较易弥补的。本文认为,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经济理性与法学逻辑尚未被很好地领会、理解和贯彻于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中。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可能有待几代人的努力。
从审查标准到程序设置,《反垄断法》并购审查的原理都有别于其他法律,更强调经济学的理性。这种经济学的理性,体现在每一项标准、程序和权力的设置上,背后都有经济学关于成本、效率和市场的考量。这种经济学的理性,体现在赋予执法机关干预权力的同时,又要求这样的干预必须是克制、友好、可预见和尊重选择自由的。这种经济学理性,体现在即使是同样尊重“正当程序”原则,也不再只追求单纯的公平、正义,而且应包括经济上的契约自由和竞争、创新的动力。
为了达到经济学的这种理性,并购审查在门槛设置、审查标准、考量因素、推导逻辑、经营者的抗辩理由、程序透明度、经营者的参与权利、审查时限和方式、结论可诉性等方面,都必须始终贯彻一个原则:友好推定。即,所有并购都应当被推定为是对竞争友好的,所有经营者都应当被推定为善意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这样的证明责任在审查者)显示其确实可能损害竞争,否则并购应当尽快地、便捷地被放行。如果把并购审查当作是一项违法纠查,那么执法者就会考虑自己的便利,而不是企业的便利。本文要强调的就是,并购本身并无关道德,执法者不要把通报上来的并购案都当成了假想敌,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服务市场,而不是主宰市场。
注释:
[1]反垄断法并不谴责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如果一个企业因为成本、技术、创新、差别性,或合法的并购获得垄断地位,那么这样的垄断是合法的;只有当企业是通过排挤协议、联合定价、瓜分市场等非法行为试图取得优势地位或加强垄断地位,才是反垄断法的追究对象,另外,当企业取得垄断地位后,利用某一产品或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或限制了上游或下游市场的竞争,也属于反垄断法追究的范围。简言之,“谁垄断就反谁”,是对反垄断法真正用途的武断解读。
[2]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的门槛要求,基本原理就是一定规模以上的并购才有引起削弱竞争的危险,小企业之间的或者在分散度较高的市场中的并购一般不会影响现存竞争的强度。
[3]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并不要求强制的事先申报,但政府竞争管理部门仍然有权调查或禁止某项交易,如果并购当事企业对此项交易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不太有信心,他们也可以自愿选择事前申报。
[4]比如中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都有对经营者的认定、一个或多个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不同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营业额的划分、不同类型的并购涉及营业额的计算等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多是基于法律的经验,而不是经济学模型的计算结果。
[5]实际上,只要是横向并购,都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者变为一个或有关联的几个,而混合并购或纵向并购都使得潜在的新进入者并未增加竞争者数目,所以都一定程度损害了竞争。
[6]这样的影响最明显地体现在中国反垄断法也使用“经营者集中(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一词,而不是我们传统使用的“兼并与收购(merger&acquisition)”。
[7]威廉姆森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一系列文章就试图证明,一项增加市场力量的并购也能节约成本,从而提高经济福利。
[8]原文为: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of his f
reehold, or liberties, or free customs, or be outlawed, or ex-iled, or any other wise destroyed, nor will we go upon him nor send up-on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