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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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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管理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属地化;委托协议;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8-0107-03

1 概述

根据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电网总体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富阳市电网建设将累计新建9座、扩建4座110千伏变电站,合计新增主变容量110万千伏安。

为了全面做好这些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国网富阳市供电公司(简称县级供电公司,下同)近年来一直在积极配合国网杭州供电公司(简称地市供电公司,下同)推行工程属地化委托建设管理。县级供电公司在地市供电公司的指导下,依据现行的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标准要求,认真执行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确保项目能按期竣工投产,对富阳县域及整个杭州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本文以现行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为主线,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属地化委托建设管理过程中县级供电公司所配合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提出看法。

2 总体管理思路

对属地内的电网规划项目,县级供电公司认真配合上级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与属地发展、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单位的直接联系,完成可研支撑材料收集、站址路径方案报批、土地预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工作,然后由上级单位按照规范流程开展可研评审、核准申请等项目前期收口工作。

对属地内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县级供电公司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开展政策处理工作,建设全过程管理仍然是由上级单位负责。

目前110千伏输变电项目投资主体一般为省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地市供电公司。对属地内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地市供电公司通过“建设管理委托协议”,委托县级供电公司做好建设全过程管理。地市供电公司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进度、安全、质量、造价等工作要求,重点做好造价内容的监督和控制,实现整个工程的规范管理。县级供电公司的主要工作就是按照上级单位明确的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工程前期、建设、总结评价等阶段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好工程标准化建设各项管理重点及要求的具体落实工作,确保工程按期投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杭州地区各个县级供电公司属地内的110千伏输电线路、110千伏变电站内所有设备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权限已下发至各个县级供电公司。

3 工程前期阶段

对属地内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县级供电公司依据上级单位下发的工程建设开工、投产任务计划,落实工程具体实施进度安排和策划管理,并按时间节点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依据工程前期阶段管理流程,对属地化委托建设管理中属地县级供电公司的相关工作汇总如下:

3.1 业主项目部组建

地市供电公司针对县级供电公司属地内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年度计划项目,组建地市供电公司层面的业主项目部,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协调及与省公司之间的联络协调。县级供电公司组建属地化委托建设代管业主项目部(简称代管业主项目部,下同),确定项目经理、建设协调、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技术管理等项目岗位人员,并向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报批。

3.2 项目策划管理

3.2.1 代管业主项目部根据省公司下达的电网建设进度计划,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项目进度实施计划”,落实合理工期要求,制定工程各阶段具体工作计划,并上报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审核。

3.2.2 代管业主项目部根据基建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依据项目可研报告以及项目建设目标,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纲要”、“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项目创优规划”、“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等项目管理策划文件。

3.2.3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后,属地县级供电公司负责审查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组织、专业管理策划、重要施工技术方案、强条执行计划等工程管理资料。

3.3 设计、监理招标

该项工作可在项目可研评审后开展,一般在项目前期阶段由地市供电公司上报省公司组织完成。中标结果下发后,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组织签订设计、监理合同。

3.4 初步设计及评审

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督促设计单位按计划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县级供电公司配合地市供电公司提供初设编制所需资料,并组织本企业调控、运检、通信等专业部门配合参加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作。

3.5 物资招标

代管业主项目部负责完成建设管理层面的工作,上报物资招标申请,并组织本企业相关专业部门对采购技术规范书进行预审。地市供电公司物资部负责编制、汇总招标文件并统一上报,在物资中标结果下达后,负责签订物资供货合同,并督促物资供应商按计划供货。代管业主项目部根据施工单位意见、结合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提供物资到货计划。县级供电企业物资部作为本企业和地市供电公司物资部之间的联络部门,协助做好工程物资管理工作。

3.6 施工招标

在取得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后,代管业主项目部在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的协调下上报施工招标需求,参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编审。变电站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一般由县级供电公司报地方公共招标平台开展,相关招标管理工作由县级供电公司负责。中标结果下发后,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组织签订施工合同。代管业主项目部依据统一的合同范本,结合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造价目标,组织编制完善其中的专用条款。

3.7 施工图设计

设计联络会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组织召开。接下来的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一般由代管业主项目部负责。设计变更(签证)由参建单位提出,代管业主项目部现场确认后,由地市供电公司层面的业主项目部按标准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3.8 施工许可办理

属地县级供电公司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消防部门手续、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做好施工现场四通一平。

4 工程建设阶段

工程建设阶段主要管理工作就是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按照标准化开工、现场施工、验收及启动投运、工程移交等流程做好建设过程管理,实现关键环节有效管控,现场管理标准化,工程顺利竣工投产。工程建设阶段属地县级供电公司相关的主要工作如下所述。

4.1 协调管理

标准化开工、进度控制、物资供应、停电计划报送等方面的内容。

4.1.1 县级供电公司负责落实标准化开工条件,履行开工报审手续。

4.1.2 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召开。

4.1.3 县级供电公司及代管业主项目部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进度协调会、月度例会及专题协调会议,宣贯、传达上级单位最新管理要求,协调工程建设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掌控安全、质量、造价等管理标准现场落实和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4.1.4 属地县级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外部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

4.1.5 代管业主项目部动态跟踪设备、材料供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和物资部。

4.1.6 代管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相关的停电方案初审,通过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上报计划管理部门,通过评审后,属地县级供电公司组织各参建单位执行。

4.1.7 代管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信息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相关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4.2 安全管理

按照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属地县级供电公司及代管业主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全面负责。代管业主项目部负责贯彻上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落实。

项目安委会主任由地市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地市供电公司层面的业主项目部经理及代管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第一次项目安委会会议由地市供电公司组织召开。

4.3 质量管理

属地县级供电公司及代管业主项目部代表地市供电公司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质量、工艺管理标准,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对变电站建筑工程,属地县级供电公司组织参建单位,除了需配合由地市供电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还要认真配合地方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4 造价管理

按照施工进度要求,代管业主项目部根据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初步审核设计、监理合同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费用支付申请,定期向地市供电公司上报项目用款计划和支付初审意见,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发起报销流程,合同款支付由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负责。物资合同款支付申请由地市供电公司物资部负责审批和发起报销流程。

对项目法人管理、生产准备费等相关费用,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根据“建设管理委托协议”按批复概算的一定比例向财务部申请专用资金,划拨给县级供电公司,供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使用。属地县级供电公司基建部及运检部在本企业财务部的监督下,报销项目法人管理(含政策处理)、生产准备等相关工作实际使用的资金。

4.5 竣工验收及启动投产

4.5.1 地市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担任项目启动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主任和属地县级供电公司分管领导担任,项目启动验收委员会由地市供电公司发文成立。

4.5.2 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代管业主项目部组织运检、调控、物流等管理部门及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部召开工程启动协调预备会议,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梳理,初步排定后续工作计划,对工程验收和项目启动投产时间提出建议,形成工程启动预备会汇报材料上报地市供电公司。工程启动协调会议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组织召开,会议中明确工程验收阶段及启动投产期间的具体工作安排。然后由县级供电公司组织召开工程启动落实会议,传达地市供电公司工程启动协调会议精神,对启动投产阶段的具体工作,包括配网配合、优质服务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

4.5.3 代管业主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完成三级自检和监理单位完成初检。属地县级供电公司组织竣工预验收。地市供电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4.5.4 启委会负责组织工程启动。工程启动具体操作人员主要来自属地县级供电公司运检中心。业主项目部、代管业主项目部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4.5.5 试运行完成后,代管业主项目部协助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办理项目启动投产签证和工程移交手续,属地县级供电公司运检部代表地市供电公司运检部履行接收手续。

5 总结评价阶段

总结评价阶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综合评价、档案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选等工作内容。属地化委托建设管理中,属地县级供电公司在工程总结评价阶段开展的相关工作如下:

5.1 项目管理综合评价

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对代管业主项目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属地县级供电公司年度基建管理工作及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依据。代管业主项目部负责对设计单位、监理、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及其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按照工程合同相关条款,作为参建单位资信评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5.2 档案移交

按照“谁主导、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设备管理权限划分原则,代管业主项目部负责做好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管理资料收集,并督促各参建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属地县级供电公司。项目前期、招标采购、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方面的资料由地市供电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归档,存地市供电公司。对变电站建筑工程,属地县级供电公司还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地方建设档案馆报送完整的项目竣工资料。

5.3 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安装等施工承包人按要求编制相应的施工结算文件,提交代管业主项目部。代管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开展结算审价工作,施工结算审价报告提交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汇总建筑、安装、项目法人管理费、生产准备费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报省公司基建部审核,定稿后的结算报告移交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对其中的项目法人管理费、生产准备费及相关费用,在工程投产后,由县级供电公司财务部向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提交费用清单及相关票据,由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审核后完成清算工作。

5.4 竣工决算

地市供电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全部结算资料收集和财务竣工决算的编制,在规定时间里向省公司上报经审计的正式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根据批复后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县级供电公司在地市供电公司基建部的指导下办理最终结算和付款手续。

5.5 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选

结合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属地县级供电公司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组织做好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和优质工程评选具体工作。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达标投产自检、复检工作,做好优质工程评选迎检准备。

5.6 土地证、房产证办理

由属地县级供电公司代为开展。

6 结语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2篇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规定明确质量保证金的内容,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要有质量保证金内容的约定。

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之前,凭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手续。即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款结算总额5%的保证金,统一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托管,托管期限即为质量缺陷责任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对后发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通知单》。

三、我县所有住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四、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属施工单位责任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保修通知后,没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期限内保修的(未约定按7日计),建设单位可带保修通知单、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书及保修费用等相关费用核定书,在保证金预留期满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从该单位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帐中支付,最后在返还的保证金中扣除。

五、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现场抢修。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到现场抢修,建设单位应组织抢修,认定施工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抢修费用可按第四条规定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现场维修,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委托其它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维修,核定的维修等费用暂在保证金中列支,最终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责任人负责组织维修,且不得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八、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在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在申请书上签属“同意支付”的意见;若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施工单位携带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或申请函和催告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真核实后(必要时到现场核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即发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及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给项目承建的施工单位。

九、保证金返还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息,并与保证金一并返还。

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保证金预留、返还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事项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后返还。

十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认定,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建设和施工单位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确认;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

(三)双方协议由仲裁机构裁定;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缺陷责任期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四)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部位的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5%比例预留,具体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开发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受托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

第八条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由发包人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满2年,返还预留工程保证金的5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返还预留保证金的50%。

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保证金到期返还管理。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或5年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市建设信息网或相关媒体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受托银行应在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受托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设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4篇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7-0089-02

一、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管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项目,因而管理单位应公正、独立、科学、自主地开展管理工作,管理单位必须依法执业,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概括起来,管理单位在实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性

《建筑法》第32条将工程管理单位定位为全权代表建设单位(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管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管理,管理单位应该维护业主的权益,为业主做好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以维护业主利益为原则去处理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就是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通过计划、控制、协调、改进达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的,协助建设单位顺利地全面完成合同任务,使工程项目早日竣工投入使用,发挥经济效益。

(二)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遵循建设工程客观规律进行的建设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管理工程师掌握现代先进技术、专业知识、建筑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经验和施工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程管理单位有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管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

(三)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操守,也是管理行业的基本职业准则。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管理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方向

(一)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两项内容,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将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管理之中,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切实保障施工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摆正管理单位的角色定位,才能使管理单位明确自身的管理职责,确定合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采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排除影响业主投资目的实现的安全生产危险因素,达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具体的施工管理中,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检查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全面防御,对重点行为进行监控

统一思想,加强教育: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干部员工深刻领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同时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各个施工阶段的安全要求,包括临时施工用电、深基坑围护、高支模、高空吊装等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制定和下达雨季施工、防雷、防暑、防台风等季节性专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教育普及到施工现场的每位员工。

进场员工必须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忙而不乱,达到“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的根本目的。在施工高峰期现场人数多达几百多人,对全部人员利用职工夜校,进行有组织有计划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种安全教育都签名存档。所有特殊工种(塔吊工、电工、信号工、焊工、架子工等)均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上岗合格证。由于措施得当,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安全系数,为防止事故发生提供了有力保障。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做一件预防事故”、“忆一次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员”的活动,以社会上活生生的惨痛案例进行安全教育,时刻警醒每位员工,提高他们的忧患意识,大大提高了教育效果。模板、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工程高度高,施工速度快, 是安全控制的重点部位之一,严格落实高支模的安全措施,是保证安全施工的关键。为此,重点监控、落实模板搭建和拆除的安全保证措施,加强成品保护,防止支模立柱与外脚手架立杆共用等违章行为,消除支模的安全隐患。

主体、装饰阶段立体交叉作业:由于工程工期紧,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危险性大,故施工期间24小时派专人轮值,监控施工安全。主体、装饰施工外脚手架底部采取全封闭的防护方式,在施工脚手架上采取每层均满铺脚手板、按规定悬挂安全网。为了加大安全系数, 在棚架平台的周边设置1.2m高围护栏杆,并拉挂安全网,同时在使用中注重棚架的维护和检查。在电梯井口、人货电梯门口等洞口设置了专用防护门进行防护,并采用鲜明警示色和标志进行警示。

三、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管理

完善的现场管理是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的重要的内在条件和基础,管理单位不仅要重视总部组织机构的完善,管理企业形象的包装和管理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更应重视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和设施的完备与现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人员安排下,应保证投标时配备的主要人员按时到位,并注意年龄结构的搭配应坚持老、中、青结合,配备有工程经验的人员结合,老同志把关和协调,注意安排有经验的同志对年轻同志的培养,注意专业人员配套和现场人员经历、经验的协调,在管理机构人员组成上,应注意人员的技术基础和工程经验的结舍。现场管理部门要根据管理目标,考虑工程性质、规模、施工条件和工程结构特点,配备足够的人员。

管理机构务必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克服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侥幸心理。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下发至各现场管理人员,强化一线安全管理。在审批中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组织体系、教育体系、制度体系、监督保证体系、施救体系以及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从源头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起步时间短、责任大和任务重,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人员掌握规范要求和自身业务素质尚存在差距,为统一规范安全管理管理资料与施工现场的监督方法,组织各项目部参观学习,讨论交流。工程技术部组织了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帮助,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进行了评比考核,不断提升安全管理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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