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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投资、交易和处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定价依据。近几年,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战略转型和合并重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其特点是:主营业务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资产总量在不断攀升,资产结构日趋多元,所属国有资产类别涵盖多个领域且各具特点。科学合理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国有企业,尤其是跨领域经营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优化方案的根本出发点。
一、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概念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业务涉及企业间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及财产保险,是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守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具有市场性、公正性、专业性、咨询性等特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交易和处置的关键环节,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定价依据。
二、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核难度在加大
跨领域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对象往往涵盖多达几十甚至上百种资产形态,由于所评估的资评估目的不同,每次评估又有其独特性,导致对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出现较大难度。尤其体现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由于其经营活动非常活跃,因此对其资产的“市场价值”的评估不仅须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性,而且要能够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把握市场趋势。
(二)资产评估机构市场诚信度下降
针对国有资产评估,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每年会对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审核,但由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低风险和高回报率,评估机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这也导致部分评估机构为承揽项目散失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诚信度也大打折扣。
(三)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审核环节缺少专业评审机制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主要是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在合规性审核方面,国资管理规定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核准和备案较为明确,管理制度也较为规范。但在合理性审核方面,国有企业过去的做法是由公司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这种审核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混淆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导致职责和界面不清;二是由于企业资产类别较多且各具特性,依靠集团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很难对所有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做出科学判断,急需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予以完善。
三、优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的主要措施
(一)出台制度,规范流程,完善评估备案程序
企业应该在通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制度,对资产评估项目审批程序从三个角度进行了优化:一是审核内容,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二是职责界定,不同阶段的审核,不同的岗位职责,分别承担与其相应的责任;三是承办时间,初审、复审以及专家评审均有时限要求,以保证工作效率。以天津城投集团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程序为例,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建立体系,明确要素,试点推动专家评审
制度和流程出台后,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形式就已基本确立。企业可以结合国家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制度要求,针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明确三个方面要素:一是什么情况下,资产评估项目须经专家组评审,如特殊类型资产、减值异常资产等;二是专家聘任的原则和专家构成;三是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四是专家评审的程序。
四、优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的重要意义
(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在市场中价值的一个衡量标准和重要参考,对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和相关部门的审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过往的实践证明,国有资产流失往往就隐藏在资产评估环节中,因此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内审程序,科学合理的反映国有资产在市场中的真正价值,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加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具体措施。
2013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有企业理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不断创新形式、规范流程,研究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关键词: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改制的概念及特点
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一般而言,企业改制指的是国有企业改制,也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其他类型企业的改制。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形式主要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两种形式。整体改制是企业以其全部资产进行重组,整体改建为公司,不保留原企业。而部分改制是指企业以部分资产设置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继续保留。由于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国有企业经营权、管理权的变化,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故企业改制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程序及合理缴纳相关税收。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与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二、企业改制评估要点及注意事项
企业改制评估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的重要环节,资产评估是核定企业价值的重要依据。企业改制往往伴随着资产重组、企业兼并、债务重组等行为。相关资产的处置如无明确的价值判断,则不利于相关资产处置的有效实现,也容易缺乏对企业改制过程的有效监督。同时,资产评估也有利于确定国有产权界定。通过资产评估,一方面能够对评估资产进行定性分析,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来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对象;另一方面能够对评估资产进行定量性分析,明确国有资产的价值。因此,合规有效的评估是国有资产保护的重要措施。因此,企业改制评估对企业改制的合规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依据的确定
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有关资料及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文件、通知等相关文件。其中,有关资料包括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估价人员现场勘察取得的资料。相关评估依据应当明确表述在评估报告的综述中。
(二)评估方法的确定
目前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形式。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贬值因素从重置成本中被扣除后所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式。其中,被评估资产的贬值因素主要包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经济性贬值。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类比分析或直接比较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式。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资产需要具备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及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两个条件。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式。收益法首先要确定被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期有益,随后通过确定折现率和资产化率,并将折现率和资产化率将被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这三种评估方式既有各自特点又具有内在联系,正确认识到各种评估方式的特点与联系,选择合适的评估方式,对高效准确的进行评估有着重要意义。
由于各种评估方式具有特点性。因此,评估人员要根据被评估资产的特殊性来确定评估方法。对于在公开市场上无有效参照物的资产,则不适用于市场法。对于特殊的专利技术,可以采用收益法。高效的评估伴随着评估方法的正确选择。由于各种评估方法都有着内在联系,评估本质上是对资产价值记性估测的手段,资产及评估都应当是客观的,故在对资产评估过程中采用不同种类的评估方式则不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较大的不同。因此,建议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运用不同种类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论证。
三、企业改制评估税务处理
企业改制评估主要涉及的税项为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实现了资产评估增资,其是否应当纳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因此,根据对相关政策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则可以将相关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资本金。同时,在改制过程中,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优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四、结语
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环节,资产评估可以对评估资产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评估依据与评估方式是资产评估的重要关注事项。当企业评估后,如设计资产评估增值,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参考文献:
[1] 肖远江. 浅谈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与会计处理[J].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1):27-28.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财务会计;经济体制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先后在各企业展开,国企改制程序多、涉及范围广,要经过当地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的审批。还要由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整个过程耗费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和虚增等。国有企业改制从微观上讲,就是进一步优化企业资产资本结构,以创造企业的价值,而这正是企业财务会计的关键内容。财务会计工作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基础,也承担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大量工作,可以说国有企业改制跟财务会计是息息相关的。企业要实现改制,必须进行财务重组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要围绕财务管理从投资、经营、筹资、分配等多个方面进行运作。
一、国有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遇到的财务问题
(一)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之前未进行清产核资
有的改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是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而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导致企业对自己评估前的资产也没有底。而有的企业在上报评估资产时漏报、少报,想从中获取利益,为了避免这些现象,企业在资产评估前有必要先进行清产核资。为了使清产核资能够更加规范的进行,此项工作最好能有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虚资产都应该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企业资产评估涉及的主要方面
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主要涉及到应收账款、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应收账款评估的难点是对于坏账损失的界定,一般在评估的过程中,评估师会逐一核查企业的应收账款状况,向债务人发询证函,然后按照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来确定坏账损失。对于已确定的坏账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计入已确定的坏账损失。对于账龄超过三年但未确认为坏账的部分和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中未来可能出现的坏账,如果这些账款在企业改制后收回,应按照已核销部分冲减坏账准备,从而保证企业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的计量和确认,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应的会计制度为准进行账务处理。
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把长期投资算在内,进行长期投资评估时,不仅要考虑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还要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一般来说,长期投资的实际数量难以确认,因为它被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之后,会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融为一体。在资产评估时,一般要先确定资产的实存数量,然后再确定资产的评估值。
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资产评估时经常被忽视,或者被错误的评估。但其实无形资产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业技术等等。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如果是自创的无形资产就用重置成本评估法,如果是外购无形资产就按照现行市场价评估。
二、国企改制中资产重组的财务会计问题
(一)资产重组中资产剥离的问题
资产重组是为了提高资产的配置效率和资产的利用率,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剥离问题是国企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的关键,而资产剥离又有两个关键的方面,非经营资产是否应全部剥离和剥离与利润分割的问题。由于考虑到非经营资产剥离后能否独立生存的问题,在进行资产剥离时,应该根据具体的改制形式确定。对于整体改制的企业,非经营资产不一定要全部剥离,对于进行分立式改制的企业,应按照平等性的原则,进行经营资产与非经营资产、主营资产与非主营资产的剥离。对于非主营资产和利润分割的问题,利润分割主要是由于改制前企业的经营资产的剥离造成的,而企业整体改制和合并改制是不存在利润分割问题的。用来分割利润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利润表复原法,可以按照剥离资产的比例分割,或者按照剥离资产的相应销售收入来分割。
(二)资产重组中资产分立的问题
资产分立有企业分立和企业分拆两种形式,如果企业非经营资产剥离后交给政府管理或组成新的经济体,而且两者之间无产权关系,那么就属于分立重组。如果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后,经济实体与原企业之间有产权关系,那么就属于分拆重组。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关联交易,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资产剥离、资产重组中股权设置的问题,往往使改制后的公司与改制前的公司还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关联交易。在企业分拆情况下,如果没有解决好两者的业务上的联系,那么就会产生关联交易,就容易出现财务造假的可能,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在进行资产重组中,要把有关业务和资产纳入股份工资当中,使其变成内部的供应关系,这样就减少了关联交易的可能。
(三)资产重组中资产并购的问题
资产并购包括资产兼并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兼并是指企业获得了被兼并企业的全部业务和资产,被兼并企业是不再存在的经济实体,而收购则是被收购企业的经济实体仍然存在。企业在进行并购中,会有大量的财务问题。企业在并购前,要通过财务会计了解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并购过程中,要对并购的资产进行评估,在资产评估之后,还要将资产并购或股权置换到企业中。
三、国企改制中负债重组的财务会计问题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当企业实行整体改制时,应由企业承担全部的债权债务,如果企业实行的是分立改制,应该由分立的各方承担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如果企业实行的是合并式的改制,应该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企业在整体改制和合并改制中,由于涉及的资产剥离问题不多,债务债权的解决方法也比较简单。而分立改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是负债重组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个难点,分立改制的债权债务问题主要有几种方法:1.改制后的公司不承担债务,全部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2.按照债务和剥离资产以及经营业务的关系,由两者分摊承担。3.长期负债由改制后的企业来承担,而原企业来承担短期的负债即可。除了这几种方法,还可以按照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或者资产的剥离比例来各自分摊等等。债权转股权同样也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如果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强,发展潜力比较大,而且盈利能力超过银行贷款的利率,那么银行有很大的可能会把债权转为股权,相反,如果企业的盈利能力比较弱,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
四、国企改制中产权界定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国有企业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界定时,不一定全部的知识产权都是国有产权,因为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只有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来完成的发明创造才是属于国有产权。
在企业进行改制后,国有资产中包括政府对职工的负债,即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这部分不应全部作为国有产权。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国有企业的资产中那种相应的部分来变卖后用来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或者从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给社会保险部门,或者从国有股红利中直接来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至于使用上述那种方法,由企业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来定。
五、结语
本文研究了国有企业改制中会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说明了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财务会计问题的规范解决方法。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从自身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以建立产权分明、管理高效的企业为目标,达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效果,而不能单纯的把企业改制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要达到规范的企业改制,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充分意识到财务会计问题的重要性,如果财务会计问题可以处理好,那么改制工作就成功了一半。
参考文献:
[1]杨瑞龙.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变――由“股东至上”到“共同治理”[N].光明日报,2002-11-29.
[2]刘小玄.国有企业改制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J].新华文摘,2005(06).
[3]孙蕾.企业改制中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J].商,2014(23).
[4]徐倩.关于对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的思考[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9(04).
关键词:资产评估;市场经济社会公信力体制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在资产及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中,需要独立的第三方对资产及权利的价值发表专业的意见,为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因此资产评估孕育而生并繁荣发展。
一、资产评估的定义与特点
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规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守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建议的经济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具有明确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主体与客体、评估标准、假设与原则、评估规程与方法,并且是一种货币计量。资产评估作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从定义中可以得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资产评估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中介服务
其基本目的是根据资产业务的性质,通过模拟市场条件,对资产价值做出经得起市场检验的评估计算结果。
(二)资产评估具有独立性与公正性
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是独立的第三方,与资产业务的任何一方都不存在利害关系,他依据法定的评估制度、准则、规则,按公允性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三)资产评估以专业性为持续发展的基础
资产评估所要提供的服务就是资产价值鉴定性的意见,这种意见必须具有专业水准,是建立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的基础之上的。
(四)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咨询性
资产评估为资产业务双方提供要价和出价的参考,并代表最终的交易结果,但不对资产业务的决策负责。
二、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时期的作用
(一)促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国有企业经济重组
当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加快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如果资产评估结果不当,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将影响到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关系到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因此正确合理的资产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
通过资产评估理顺了产权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将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可据此考评企业的经营业绩,分析经济行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为社会提供与经济价值相关的信息,促进我国资本交易市场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交易信息透明公开,具有很强的参考性。资产评估为资产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合理的资产价格,尽量避免信息不对称这类市场失灵现象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促使资产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换,这将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资产使用效率的提高。
(四)增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引导企业实行品牌战略
财务会计对于自创的无形资产价值一般不予资本化,而在资产评估中,对于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方法确定其价值,合理公正地处理设计对专利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经济问题与司法问题,保障无形资产所有者合法的权益,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引导企业实行品牌战略。
(五)弥补会计核算上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经济核算制度
我国现在面临较大的通货膨胀和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双重压力,以历史成本为记账原则的会计核算结果与实际市场价值有较大的差异,需要通过资产评估对资产存量的真实构成,总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估算,这有助于资产经营者和管理者针对资产存量与流量的问题采用有效的措施。
(六)有利于对外开放的质量,增强对外投资的吸引力
随着新一轮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特别是金融、交通、能源等原来国有垄断行业都允许外国资本进入,跨国并购和外商独资的资产评估亟需发展,进而促成外商投资行为更加规范与合理。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
综上分析,在市场经济时期,资产评估必将凸显出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促进市场经济高效持续的发展。
三、我国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认识资产评估行业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资产评估行业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最为明显的一点是尚未形成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体制。在我国由公有制计划经济占主导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有很多的强制性规范。为了配合这些强制性规范的实施,法律有意无意中让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了一些类似于执法的职能,或者变相的执法职能,而不仅仅是提供辅的信息服务,进行决策参考的职能。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表面上看,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开拓市场,但是却加大了评估机构的风险和责任,为评估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危机埋下了伏笔。
正是资产评估作用和定位的模糊,导致了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不合理的现象,如在实践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中,很多场合是根据评估结论直接确定交易价格、投资价格,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当事人意见、自治和独立决策的权力,也不恰当地夸大了资产评估的作用,同时也导致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工作形成过高的期望值。因此,只有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其次,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上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三家: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现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局面严重阻碍了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从政府各个部门看,企业迫于各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威,不得不聘请多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样既影响了工作效率,又加大了企业评估成本;从经济运行过程看,经济活动宏观管理中严重的无政府性和行政低效率;从全国范围看,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使得中央政府的管理权威在部门权利之争中被大大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