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制度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表现为:第一,有利于转移、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对巨额赔付,企业因资力有限往往会向法院申请破产,最终普通债权清零,企业轰然倒下。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能以参保的形式将行业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再保险形式分散风险。保险人对参保企业要进行承保前的调研审核,承保后的监督管理,促使被保险人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下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依法生产、销售安全食品,强化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第二,可使消费者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食品行业企业设定强制性的投保义务,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无论参保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手段,在第一时间对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的损失进行及时、合理赔付[2]。甚至消费者可以改变以前的“被动”而主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第三,有利于缓解政府的社会压力,增强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无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赔付后果时,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经常顶着巨大的压力充当企业的买单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正式综合调动市场规律“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看得见的手”,来共同分担、解决问题[3]。政府可将承担的巨大风险和压力转化给保险公司,政府在对食品行业监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对被保险人进行非行政的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高了事故的解决效率,稳定了社会。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个方面的意义和作用外,还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增加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等。
2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础
第一,现行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空间。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生产者采取严格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且都存在惩罚性赔偿的风险,食品行业企业背负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索赔风险,对分散风险的诉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机和法律空间。第二,政府的支持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开办优化了政策环境。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的要求;201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要求;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见,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顺利落实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摸索着进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论基础
第一,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购买者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险公司却对此了解甚少。在这种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食品生产、销售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高风险者就会有很强的动机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而当投保者大多由这种高风险者组成时,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就会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会超过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风险率计收的保费。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过收益,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险的费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风险者将会逐渐退出投保者队伍。如此,保险公司将得到一批“逆向选择”得来的投保者,“选择”出来的是让保险公司承受很大赔付压力的群体。这就要求变“自愿”为“强制”,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行业企业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之内,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避免逆向选择现象的发生。第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召唤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投入资本为限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这能够为企业规避投资风险,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却容易使企业推脱应负的社会责任。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使得食品行业企业不得不投保,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保险人为企业分担风险、赔付保险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赔偿。第三,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坚实的理论支撑。“外部性”作为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出现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情况,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4]。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应,面对食品安全事故时,在降低生产者、销售者损失的同时,也有正面的社会影响,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风险防范意识差等弊端而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3实践基础
第一,交强险等责任险的成功实践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借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等规定,相应的行业主体和车船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另外一些特殊职业也在逐渐尝试责任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其中运行的较成功的是交强险。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交强险条例》,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63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在交强险多年的运行中,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合理厘定保险费率、设计保险产品、设定赔付方式和额度等[5]。尤其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交强险终于实现全行业扭亏转盈,个中成功经验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好的借鉴。第二,少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设立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已经涉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人保财险、长安责任、华安财险等十几家保险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各环节上进行了多年积极地探索,已开发保险产品30余款。如江苏长安责任保险2012年在江苏省内率先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江苏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首批20家经营户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该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6]。保险公司开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经验为设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参考。
3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
为避免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应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被保险人合理设计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责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方式和额度等。
3.1保险主体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种,要求食品行业主体必须投保,相关保险人必须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义务,保险人有不得拒保的义务,双方之间大的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
3.1.1保险人。基于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保险人资格也需进行综合评估。应优先选择偿付能力强、赔款准备金充足、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经成功实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前需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评估,承包后还需对投保食品企业进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2被保险人。总的来说,被保险人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而我国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分布范围广、层次多、差异大,应多角度的划分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有区别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险客体———食品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客体———食品的判断和选择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现程度及实施效果,而当前食品种类和生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艺复杂风险高的食品,现场制作的即时性食品等,需分类标识保险情况,方便消费者依据外包装标识判断该食品的参保情况和安全现状。
3.3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深入食品市场调研,对于不同经营规模、不同食品种类的企业,按其特征和需要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制定能被各种投保企业接受的保单条款,经由保监会审批后实行。
3.4保险费率
科学设计保险费率,保证保险人能集中足够的资金应对各种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围内预防损害发生。根据投保企业产品、规模、销售额、承受风险能力等设定不同的费率,也可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安全事故率实行梯级费率,形成浮动费率。
3.5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
3.5.1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生产或销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杂异物,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7](不包括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或其他事先条款中注明的,保险人赔偿条款约定的费用。
3.5.2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主要包括战争或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放射性污染、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场所生产、销售食品[8]等。
3.6保险金赔付和赔偿限额
3.6.1保险金赔付。当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人可依法主动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当保险人未主动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时,第三人有权在保险金承担范围内依法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3.6.2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额度。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期内,无论多少次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4建立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方式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有2种具体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尝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
4.2循序渐进试点推进
基于不同地区、不同食品行业的发展存在差异,在同一时间普遍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操作性较低。应选取一些消费者比较关注的食品行业率先试点,如食堂餐饮、奶制品等,采用半强制性地循序渐进法,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选择性地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3政府政策扶持及业务指导政府应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对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和激励,降低参保企业成本的同时也间接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从而能提高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监管投保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
4.4保险业切实发挥行业优势
首先,保险业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次,应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定期抽查参保企业,对于违背合约要求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增加保险费率、减少赔付额度等;另外,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及时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4.5被保险人提高投保意识
加强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中的宣传,使食品企业意识到这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实质上有利于企业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分散企业潜在的风险。而消费者能够知悉这项保险制度,在相关权益受损时,能积极、有效争取应得的赔偿。
4.6进一步明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指的是工程项目施工之前、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之后整个建筑的质量安全,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核查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勘察设计与建筑施工是否达到了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及建筑工程的结构在设计规划的期限内是否能够安全运行。在这个过程中,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问题最为突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项目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这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目标。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施工工期较长、工程投资金额巨大、施工工艺较为复杂,而且还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业主和工程其他参与单位的关注与影响[1]。与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还会受到天气、市场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较大,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进行防范,不仅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会造成物力、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与损失,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致使人员伤亡,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声誉形象,阻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十分必要。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建筑单位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往往只对经济利益格外关注,当完成投中标工作之后,就立即开始施工,对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同时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从整体上看,施工团队整体素质不高,而且缺乏一定稳定性。缺乏安全意识的主要表现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带安全帽、施工之前随意饮酒、不穿安全工作服、穿拖鞋高空作业等不安全现象经常发生,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在安装脚手架等基础性设施时没有设置安全网和铺设脚手片,因而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给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2]。当建筑监管单位例行检查时,多数施工单位只是简单的挂几幅安全警示语,临时性要求施工人员带上安全帽来应付安全检查工作,未能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2.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位不清晰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本都是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委托,要根据建设单位的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建设环境质量等进行及时监督。但是,由工程监督机构的本身的性质可以将其定位成是经济来源自收自支形式的独立法人,因而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很可能会导致监督管理机构背离政府的委托,谋己私利。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既作为独立法人,又作为建筑市场上的执法主体,这两重身份在一定条件下会存在矛盾。这种模糊性的角色定位,会使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管效果产生影响。
2.3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落实不到位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主要是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详细规划,主动采取一些控制性措施,尤其是在那些较为隐蔽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需要在整个项目建设中发挥出连续性作用。然而,由于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没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确认的权利,因而监管力度不强。另外,在很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会出现质量安全监督控制不严的情况。例如,监理日志记录不全、监理通知清单缺失,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够、例行公事,出现质量问题督促检查不及时等等。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措施
3.1规范建筑工程市场
针对当前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国内的建筑市场进行规范与整顿,加强监管力度。需要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上降低不达标工程项目的数量,提高建设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把所有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容都要纳入到质量安全监督的范围之内;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逃避质量安全监管的工程单位要给予严厉罚处,全面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减少安全监督的盲区与死角,从源头上严格把控监管关口。
3.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一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保障。因此,一定要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出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并要认真落实,促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要明确规定监管机构执法权限,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进行委托和授权,保证执法惩罚公开透明性,真正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重点工程重点监察,可以采取定期全面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但要保证每年至少有一次以上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以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经常组织开展专项、综合、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实效性[3]。
3.3强化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对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定要强化监理单位的监管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需要明确规定,监理单位需要细化和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把安全监理的内容完全纳入到监理规划之中,施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等进行严格检查,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防护等方面,要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准备、施工及工程竣工等阶段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措施,要充分发挥出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4结束语
1.1系统规范及环境随着变电运行技术的不断提高,目前变电站内自动化和智能力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实现,更是加快了调度自动化的发展进程。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得以在变电站内进行应用,这是一个集电网测量、控制和保护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管理系统,这就有效的提高了变电运行的水平。但由于该系统沿用的技术标准还是以前的技术标准,这就导致在运行过程中与实际的需求存在不符合的地方,从而导致通道、监视及一次设备开关机构等都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问题频繁发生。
1.2安全防护体系电网调度系统在运行中受到较大的安全威胁,这种威胁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即物理层面上的威胁及内部计算机犯罪所带来的威胁。物理层面上的威胁主要来自于系统主机的硬件及连接的线路,一旦硬件受到损坏、发生故障则会导致一些重要数据丢失,从而给系统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系统主机由于处于联网的工作状态,这就可能受到来自于网上的任何一台主机的攻击,一旦网络安全防护不力,则会受到黑客、病毒的侵蚀,从而导致安全问题发生。系统的安全还涉及到主机操作系统层面的安全,一旦出现未经授权即存取、越权使用账号和口令等,用户拒绝系统管理,对系统的完整性进行损害等行为发生,则会给系统带来严重的安全问题。
1.3误下命令
(1)调度员作为调度系统的真正操作人员,由于其工作量较大,操作任务较为繁重,一旦调度员缺乏安全意识,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则极易导致在工作中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严格进行交接班,再加之对系统运行方式缺乏必要的了解,从而导致误下命令。另外由于工作精力不集中,而且拟定调度命令时出现错误,再加之现场核对和交接班时交接不清,从而直接进行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
(2)调度员自身安全意识薄弱,在工作中不仅不规范的使用调度术语,而且遇到问题往往凭借经验主观进行判断,从而误下命令,导致安全问题发生。
1.4误送电调度员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调度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也关系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调度员误送电的发生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没有对操作管理制度进行严格执行,同时对于工作许可和工作结束后手续也存在不清的地方,从而导致线路上还有多个工作组处于工作状态下时就送电,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1.5延误送电延误送电多发生在事故处理工作中,这与调度人员执行意识差及素质差有很大关系,同时在工作时对系统运行状况及工作程序缺乏了解,从而导致对重要用户的用电出现延误,给对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1.6管理因素调度作业时由于人机混杂,如果管理混乱则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如不能及时进行巡视检查,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为系统运行埋下安全隐患。再加之调度作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这样就导致在运行过程中一些规章制度和措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不能及时分析出现的异常和不安全现象,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完善系统管理的有效对策
2.1从硬件安全出发构建安全防护体系
(1)从操作管理入口着手,设定登陆和操作的权限,对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可以按照对系统使用的权限来设计不同用户的使用范围。这要求在设计系统的时候就需要对不同的用户设定使用和管理规范,对非系统维护人员屏蔽某些功能,让核心数据得到应有的保护,也避免一些错误操作而造成的不必要误动或者事故。
(2)注意保证主系统的功能和故障诊断。对于自动调度系统来说,其功能的是由不同的网络服务器实现的。在系统的建设、调试、运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各种服务器指标的监控,以此作为依据对系统进行实时的监控,并作出必要的调整,保证系统的基本功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还有,应合理设计系统的故障诊断功能,能够及时报错。
(3)注意计算机的防护。系统功能的实现主要依靠的是计算机,对所有的计算机而言外界的攻击和病毒都会对系统产生影响。所以在建立调度系统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软硬件的防护工作,包括防火墙和病毒检测功能的增强。同时要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2规范系统及运行环境的控制需要进一步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规范,对系统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解决,尽量做到变电站内四遥功能的实现,从而更好的推动无人值班变电站的全面实施。对于计算机系统来讲,为了使其能够安全的运行,性能更好的发挥,则需要设置专职的系统管理员,同时软件人员还需要对计算机系统软件运行的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变电站内的自动化系统设备需要进行了可靠的接地,做好雷电和过电压的有效防护措施,定期对接地系统进行检测,同时还需要在自动化设备机房内配置消防设施,从而确保设备能够安全的运行。
2.3作好预防误操作、误调度工作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堵绝习惯性违章。无论是误调度还是误操作的发生,都与调度员工作的态度有关,所以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养成良好的习惯,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各项工作都要认真负责,仔细的对各个环节做好检查和审核工作,努力克服习惯性的违章操作,有效的预防误操作和误调度的发生。
(2)加强设备的可靠性。首先需要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所以调度员需要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掌握,而且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还需要针对天气情况做好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各项防范措施,这样在发生事故时,才能灵活的应对。其次,需要做好输电线路的检修工作,对于重点路段要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从而有效的杜绝误调度事故的发生。
2.4完善系统跟踪管理措施,加强运行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宗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建立有效的巡视制度,分站设备巡视由变电站运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及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联防制度,将网络及系统安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加强工作责任心管理,防止来自内部的攻击、越权、误用及泄密。执行值班调度员要坚守岗位,重大操作还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
3结束语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1.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1.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7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及监测管理,负责全市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申报等项工作。现有专业技术人员14名,配备一辆检测车和3台速测仪器,可以承担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和业务培训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抽查蔬菜 11526个,蔬果3328 个农业论文,食用菌60个,其中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测试中心(杨凌)检测样品 105个,总体合格率 99.8 %;配合部、省安排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8次,抽检样品 139个,合格率97.8 %。近年来,我市未出现因食用初级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维护了公众健康,切实保障了农产品消费安全论文格式模板。
同年8月份,《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先后在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宝商家美佳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等建立了10个蔬菜检测室,专人负责,配备了检测人员,制订完善了各项制度,开展日常检测工作。每天抽取各自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样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向农业部门通报检测信息农业论文,有效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在市场流通,有力保障城乡居民的消费安全。其次在市区批发市场使用政府公益岗位聘用检测人员,分别安排在金台、渭滨和陈仓区的农产品批零市场和生产基地,既解决了人员工资待遇问题,又保障入市检测顺利实施。
1.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市属九县三区中,我市已有陈仓区、凤翔、太白、岐山和扶风等县先后建立农产品质检站,其余各县均在农口部门设立了农产品检测站。其中,陈仓区和凤翔县已完成项目建设,等待验收,眉县、陇县、凤县、金台区和渭滨区也在努力争取建设项目。目前有农药残留速测仪器的县区,也只能进行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速测。
2.存在问题
2.1监管体系不健全
大多数县区农业局没有单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有些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牌子挂在农技中心,执法大队,无固定编制,无专职检测人员农业论文,检测设备不齐全,监管工作不能独立进行。乡镇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难以完成依法监管职责,监管体系不健全,缺位问题非常突出。
2.2使用农业投入品
个别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为了盲目追求产量和收入,忽视农产品质量,大量使用超标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隐患论文格式模板。
2.3检测能力差
市监测中心目前也只有一些简单的农药残留速测仪器,只能进行部分速测检验工作。大部分县区还没有争取到监测项目建设,有些县区检测仪器只能闲置,没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市、县经费不足问题更为突出,根本无法开展日常监测工作,难以有效监管。
3.对策及建议
3.1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农业论文,财政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加大检验体系建设,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检测等工作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2加快监管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以市级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监测站为依托,以乡镇检测所为基础,以农产品产销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产品产地、专业协会及乡镇重点农产品集散地)内设检测室为补充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形成“政府负总责,三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监管模式。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监管网络,职责明确、关系协调、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3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和市执法大队加大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检测室,每天进行抽样检测农业论文,建立档案管理论文格式模板。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不能入市销售,对检测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要及时上报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处理。
3.4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基础,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加快农业标准化,围绕“统一、简化、协调、选优”原则,扩大示范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业效益,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运用。通过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进一步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3.5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检测、举办培训班、优质农产品生产示范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法律法规经常性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参考文献:
[1]钱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析[J].河北农业科技,2007(2).
[2]雷郑莉,张玲,祁玉峰.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及构建[J].河南农业科学,2007(2):114-116.
[3]李燕妮,王晓妮,李乃会.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存在问题集发展建议[J].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1):6-7.
2、开题报告正文:字体:宋体 字号:小四
3、参考文献格式:字体:楷体 GB_2312 字号:小四
4、参考文献要求:
(1) 参考文献应列出30篇以上,英文参考文献不少于5篇,不含一般性教材。
(2) 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中文参考文献在前,英文参考文献在后),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视具体情况将序号作为上角标,或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如:“……李××对此作了研究,数学模型见文献[2]。”
(3)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文献中的作者不超过三位时全部列出;超过三位时只列前三位,后面加“等”字或“et.al”;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分开。
5、参考文献示例:
①连续出版物(期刊)
[序号] 作者,《文章题目》,《刊物名称》,出版年份,期号,起止页码
如:[1]陈晓、 江东,《股权多元化、公司业绩与行业竞争性》,《经济研究》,2019, 第8期,第22-23页(以下类同)
②专著
[序号] 作者,《书名》,版本(第1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③论文集
[序号] 作者,《论文题目》,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④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论文题目》,【学位论文】(英文用【Dissertation】),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⑤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 日期
⑥技术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⑦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文章名称》,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⑧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目》,文献网址或出处,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推荐相关阅读】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需要加强的几个问题
一、立题依据
1.1研究背景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投入规模持续增长,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1.2理论依据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正常稳定运行,对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型的阶段,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风险,严重威胁着基金的安全。本论文通过结合当今我国社会现状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相应的看法及对策。论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保值增值,对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保证我国基本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
1.3立题意义
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制度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的研究来进一步的加强理论的学习,并学以致用的运用到实践中去。这样既可以丰富理论知识,又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做点研究,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二、研究内容及方案
(一)研究内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现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却存在着各种问题,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实际执行不合规、管理尚不规范、基金积累缺口等问题逐渐显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已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因此,加强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保值增值,对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保证我国基本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现养老保险基金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加以分析,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几点对策。
(二)论文提纲
1.前言
1.1研究背景
1.2理论依据
1.3立题意义
2.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急于求成的制度转轨带来了超重的历史债务
2.2基金征缴不力导致的新债务
2.2.1征缴难度大
2.2.2基金扩面步履艰难
2.2.3缴费基数偏低
2.2.4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
2.3人口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养老保险负担系数提高
2.4提前退休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差
2.5基金投资管理不善,无法满足养老保险基金刚性调节增长的需求
3.完善我国养老基金管理的建议
3.1变当前的“统账结合”制度为“统账分离”制度
3.2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基金供给
3.2.1加强基金征缴工作
3.2.2强化征管体系、规范征缴基数、杜绝渗漏
3.2.3拓宽融资渠道
3.3改革退休制度、降低当期支付规模
3.3.1应当杜绝提前退休
3.3.2要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3.4加强养老基金的管理,增进基金安全,促进保值增值
3.4.1养老基金的管理
3.4.2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结论
后记
参考文献
(三)完成论文所具备的条件
已具备的条件:
1 、师从名家便于交流与学习;
2、自身学习专业知识有所感悟;
3、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有所总结。
未具备的条件:缺少文字的记载;
解决方案:进一步查找,向名家与老师请教,然后得出结论进行文字总结。
(四)参考文献
[1]彭华彰。社会保障审计理论与实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9
[2]张慧群。加强社保基金审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江南论坛,2019
[3]吴宏洛。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制约性因素。当代经济研究, 2019
[4]李珍,孙永勇,张昭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5]肖汉平。“谨慎人”规则在中国养老金投资监管中适应性研究。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报,2019
[6]詹伟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
[7]宋晓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研究形势。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5.
[8]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9.
[9]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19.
[10]李绍光。养老金制度与资本市场。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9.
[11]张秋霞,蒋建华。保险基金审计。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9.
三、进度安排
2019.06.01--2019.06.15,登陆平台申请毕业论文(设计)
2019.06.22--2019.07.21,选定论文题目,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2019.07.28--2019.08.27,收集资料,提交初稿
2019.09.03--2019.09.17,经过修改,提交二稿
2019.09.24--2019.10.23,整理修改后的论文,定稿,交正式打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