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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儿童福利事业。作为一种新型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家庭寄逐渐凸显出其在儿童福利服务中的优势,不仅对孤残儿童的身心成长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化。
进入21世纪以来,专业社会工作在国内普遍兴起,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培养出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社会工作者,他们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各类人群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督导、策划、评估等服务,在各项社会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专业社会工作如何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发挥专业社会工作的优势,解决家庭寄养中存在的问题,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一、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意义
(一)满足儿童福利机构的实际需求
儿童福利机构对专业社会工作知识有着迫切的需求。目前,不少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儿童福利机构也经常组织一些专业培训或讲座,这些培训或讲座在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工作意识的转变上,在具体的专业技能和实操方法方面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
对于儿童福利机构来说,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可以有效地弥补机构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不足,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员去做,而自己做好管理、协调、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实现专业化、系统化。
(二)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
家庭寄养对孤残儿童的管理还主要停留在衣食住行上,对他们心理和情绪上的问题没有更多的精力和能力去关注。孤残儿童的社会工作涉及到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社会环境建设、孤残儿童工作技巧、群体和个体关系、发展偏向矫治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是一项需要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技能的社会职业。
专业的社会工作不仅能够帮助儿童福利机构的人员设计出专业的服务方案,在具体实施服务的过程中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寄养家庭的家长传授一些专业技巧和方法,而且能够通过科学评估对整个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有清晰的认识和反思,这些正是专业社会工作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优势所在。
(三)提高社会参与度,整合社会资源
专业社会工作依托社工服务中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公益性质,广泛宣传,使更多的爱心人士、公益团体、爱心企业参与到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中。
社会工作者积极投入到各种岗位的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并且邀请专家、社会学、心理学、特殊教育等学科的专业工作者一起参与,从而形成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咨询、指导、科研的合力。
二、专业社会工作如何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
(一)源头介入,参与寄养家庭的招募和评估
寄养家庭的选择是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源头,能否挑选到合适的寄养家庭是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专业社会工作应介入对寄养家庭的招募和管理过程,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评估。
首先,申请寄养的家庭不仅要满足寄养家庭的客观条件,如家庭结构、住房环境、经济收入、家庭和谐度等,同时也要满足寄养家庭的主观条件,如寄养动机、经验能力、对家庭寄养服务的认知程度以及接受新成员的适应能力、心理准备等,特别是对主观条件的评估,由于很难用量化的标准去衡量,所以,需要由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敏锐的观察力及受过专业访谈技巧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实施,以确保评估资料的可信度。
其次,如何对寄养家庭和孤残儿童进行匹配,也是专业社会工作的一个介入点。社会工作者在匹配的过程中,运用专业方法与这些孤残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充分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身体状况、脾气秉性以及在照顾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根据孤残儿童的需求配对寄养家庭。
再次,专业社会工作介入过程评估,随时跟进孩子在新环境的适应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相应的对策与建议。社会工作者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入户家访,每半年为寄养家长进行照料能力评估,每季度为寄养儿童进行发展进度评估,切实做好监督指导。社会工作者及时了解寄养儿童的家庭关系、行为发展等情况,随时掌握寄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寄养家长制定培训计划。若在寄养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如具有不良行为、情绪失常、情感问题及学习问题等,社会工作者可适当增加家访次数,并进一步评估是否需要个案介入。
(二)专业指导,提升寄养家长的养育能力
在提升寄养家长的养育能力方面,专业社会工作可以提供包括个案辅导、小组活动、康娱活动、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内容。
通过个案辅导,可以协助家长解决在照料孤残儿童的过程中出现的棘手问题,如孤残儿童性情或行为方面的异常、家长始终无法与孤残儿童建立良好关系等,从而缓解寄养家长的照料压力。同时,根据寄养儿童的具体情况,可以与家长协商合理的照料方法,社会工作者提供适当的资讯支持,协助家长更好地照料寄养儿童。
通过开展小组活动,为寄养家长建立一个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相互支持和鼓励,形成互助小组,可以促进家长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经验分享,提升对儿童生活上的照料和成长方面的养育能力,同时也可以增进寄养家长对家庭寄养的基本理念和规范、家长职责、运作流程等方面的深入了解,提高家庭寄养工作开展的效率。
社会工作者根据寄养家长照料方面的需求,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康娱活动,在游戏互动中,不仅能够愉悦亲子身心,加强亲子间的亲密接触,还能提高协作默契,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同时,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引导和总结,也能够使寄养家长掌握一些亲子沟通的方法和技巧。
针对寄养家长和儿童遇到的常见问题、新寄养家长上岗培训、照料知识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需求,专业社会工作可以组织一系列的专题讲座,提供寄养家长入门知识、营养配备、基本医疗处理、亲子互动、心理健康、习惯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资源整合,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专业化
寄养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儿童福利院的物质支持和寄养家长的精心照顾,更需要教育、医疗、康复、护理、心理、法律等方面的资源共同参与,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以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为主导的跨多学科的专业技术团队。在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中,专业社工的介入可以使其成为一条纽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因此,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投入到各种岗位的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并且邀请专家、社会学、心理学、特殊教育等学科的专业工作者一起参与,形成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咨询、指导、科研的合力。
(四)社会融合,促进孤残儿童回归社会
孤残儿童的教育培养不能只注重文化知识的学习,还要培养他们优良的品德,更重要的是要教会他们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因此,在大龄儿童回归社会、参加工作之前,需要专业社工进行跟进和辅导,从烧菜做饭、乘车出行、购物理财等基本生活技能到认识自我、职业规划、人际交流等各项能力进行针对性、强化性的训练和指导,从而提高他们对社会环境、社会资源的认识,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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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儿童福利机构;心理健康;孤残儿童
中图分类号:G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274-02
孤残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都是寻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儿,而且他们中的大多数儿童患有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残疾,让孤残儿童享有同正常儿童一样生存和发展的权益,是福利机构的重要职责。儿童时期是人类成长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所受到的教育对儿童的心理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由于福利机构的儿童失去亲情母爱,生活在半封闭的环境中,使儿童心理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家庭的缺失及家庭价值的瓦解、自身价值的认同等使这些孩子容易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和无助感,内心缺少安全感、自控能力差,容易出现行为问题。机构中的儿童缺乏来自父母和完整家庭的亲情呵护,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这些儿童在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严重断层或缺位。它表现为性格内向、自卑孤僻倾向、扭曲心理严重与自律道德差等。
一、福利机构特殊的教养环境对孤残儿童心理素质的影响
1.机构养育环境对儿童的影响:机构照顾是一种封闭的团体式的照顾。虽然满足了儿童24小时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要,但这种养育环境,客观上为儿童营造了一种比较淡化的亲子感情关系和氛围,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三班倒。对于机构中的儿童而言,就像有二到三组不同的父母。儿童的照顾者经常更换,无法为儿童提供持续性的照顾,造成角色缺位或角色冲突。因此机构中长大的儿童缺少家庭生活体验,缺少与他人正常的依恋关系,缺少感情交流,对儿童的身体、智力以及人格的社会化等方面受到很大制约,有相关研究表明,早期失去母亲的儿童,且没有代替母亲的人,其身体发育、情绪发展,以及智力发展等方面会出现长期缺陷,这些孩子成人后常常因神经质而变的粗暴、冷酷、冲动等。
2.教养者自身素质对孤残儿童的影响:机构中的保育员、特殊教育老师等工作人员众多,受教育程度不同,自身的素质不同,在教学过程中相当于家庭教养中父母“教”与“育”,但他们又集众多角色,既要担负着细致入微的病情观察、生活护理和情感照顾,又要担负着家长、朋友、教师等多重角色,而不同的教养人员教养方式与教育观念常会有分歧,易出现不一样的教养行为,从而使孩子产生不同的个性心理特征,使其心理素质不能健康发展。
3.儿童特点:福利院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基本上是入院有期,出院无期。缺乏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使得福利院的儿童在个体认同、同辈团体方面发生困扰,从而不利于儿童和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塑造与培养。儿童福利院缺少实现社会化所必须的场合和舞台,儿童自身受生理、行为偏差和情绪问题、人格特质所限,影响了儿童可能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机会,减少了他们参与社会化的过程与质量,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也怪僻、孤独、自私和神经质,而培养不出社会规范的行为,扮演不成社会所期待的角色。
二、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心理素质的方法
1.创造良好的机构教养环境:营造家文化。让孤残儿童享受到和正常儿童一样的呵护和关爱,让从事儿童福利事业工作者必须做到:尊重儿童,了解他们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需求,把被动的、单纯的工作责任,变为主动的、亲情的家长责任,从亲情的培养到孩子依恋情结的建立让每个孩子都在工作人员的视线内生活,在保育员的怀抱中长大。创设健康、丰富的活动环境,用生动有趣的儿童卡通绘画装饰墙壁,在不同楼层、不同室区设计不同的主题,激发儿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活动区设置假山盆景、鱼缸、秋千椅,在楼道悬挂以孩子活动为中心的图片和孩子们的作品,增强孩子的主体意识和对“家”的认同感,体会到自己是儿童福利院的小主人,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自豪感。
2.教养者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言传身教”,教养者良好的文化素养、优秀的道德品质,潜移默化、时时刻刻浸透着孩子们的心灵,教养者要用良好的行为去带动、教化和影响孩子们,要培养他们稳定的心境、开朗的性格。要因人施教,教养者既讲民主,又不放纵,多放手、少捆缚,多鼓励、少责罚,当孩子的意愿与教养者不一致时,不要乱用权威,应以说服为主,爱是儿童的基本心理需要,也是造就儿童健全人格的关键因素,对孩子尊重但不放纵,关爱但不溺爱。要注重孩子们的全面发展,结合孩子们兴趣、挖掘潜力,创造环境,因势利导,积极鼓励儿童自我实践,使孩子们从教养人员长期美好愿望中吸取力量,不断进取,从而促进和维护儿童心理健康。
3.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方式、发挥机构社工专业心理辅导、纠正行为偏差,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培训专业人员开展新生婴儿早期抚触,利用义工资源开展模拟亲子的启蒙教育,有针对性开展小班化结构教育等让儿童在类似父母的怀抱中享受亲情,享受成人怀抱中的安全感,获得身体接触带来的,对培养孤残儿童良好的情商,降低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心理障碍的机率。行为偏差,其根源可能更多的是孤残儿童的心理问题,通过社工、心理咨询师专业介入是增进孤残儿童心理健康,优化心理素质的重要途径。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择我院2007级自愿参加爱心帮扶活动报名的护生120名为研究对象,年龄19~22岁,其中女生105名,男生15名,独生子女109名,非独生子女11名。爱心义工帮扶素质教育活动地点选择在贵州省遵义市儿童福利院,该院有孤、残障少年儿童74名,年龄6个月~14周岁。
1.2方法
1.2.1分组
将120名护生随机分为20个组,每组6人,设组长一名,每组配一名临床护理老师作辅导员,负责护生在爱心教育实践活动期间的问题解答和操作技术指导。20组护生及辅导员进行循环,教育活动周期一年。
1.2.2活动安排
1.2.2.1第一阶段
在我院师生中作素质教育活动动员;征求试验单位领导支持和认可;统一思想和认识;制定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对学生实行编组搭配,确定辅导老师名单,并对辅导员老师进行集中培训。
1.2.2.2第二阶段
按计划每组每周六前往贵州省遵义市儿童福利院开展爱心义工志愿者活动。期间,征求福利院领导和护理员的意见,每组实行交接班制度,最大限度保证活动的有效性,让孤残儿童得到关爱的同时,又让护生在活动中学会运用护理知识和实践技能,锻炼自己,增强爱心。
1.2.2.3第三阶段
活动结束后,对参加活动的护生统一发放问卷调查表,由学生填写对活动的收获,了解职业爱心素质教育的教学效果,并进行座谈、评价及分析。
1.2.3活动内容
根据护生开设的课程特点结合儿童福利院的具体情况,职业爱心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1)生活护理:包括指导护理员如何配制配方奶粉;做好生活区、饮食区、娱乐区的卫生消毒工作;宣教一些卫生常识,避免交叉感染;对孤残儿童进行个人卫生宣教,帮助剪指甲、洗头、洗澡、更衣等;并教会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垃圾,不乱吃东西;(2)心理护理:针对福利院特殊儿童制定心理护理计划,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多讲励志的感人事迹,给他们读书、读报,让他们体会到志愿者的关爱不单是同情和怜悯,而是让他们真正感到心中温暖,让一些自闭的残障儿童重新找回做人的尊严,在今后走入社会也能像正常人一样实现自我价值;(3)环境护理:把护理专业知识运用到服务活动中去,帮助他们清扫院区及生活区,分类放置物品,指导福利院护理员掌握清洁区、污染区的划分。教会他们训练智障儿童大、小便的方法;教会护理员掌握调节室内温、湿度的方法,了解定开窗通风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4)康复训练:每组派一名掌握一定康复训练技能的辅导员随同,帮助一些脑瘫后遗症患儿进行康复训练,并指导护理员学会使用康复训练器材;(5)文体活动:每小组组织一次文体活动。让孩子们真正感受并体会“快乐”的意义。通过开展各种小游戏奖励积极主动的孩子,让他们明白劳动可以收获成果,收获快乐。
1.2.4活动总结
小组每次活动结束后,各组组长组织参加义工帮扶活动的护生进行讨论,书写心得体会及小组工作汇报交辅导员老师。总结自己对爱心义工活动的认识、感受与体会,并提出好的建议交下一组实施,真正把护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
2结果
发放问卷调查表120份,收回120份,回收率100%,有效率100%。并采用Excel2000建立数据库,对所有数据进行统计,结果(表1)。
3讨论
3.1通过职业爱心素质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培养了护生关心、体谅、帮助及尊重他人的品质,加深了护生对“护理”真实含意的理解,巩固了专业思想。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了第八批新职业,其中有珠宝首饰评估师、手语翻译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自2004 年8 月建立新职业定期制度以来,已了8批86 个新职业。目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职业已达1979 个。
新职业的出现体现了中国社会生活的变化和进步。如宠物健康护理员、宠物驯导师、宠物医师、房地产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咖啡师、信用管理师、黄金投资分析师、商务策划师、形象设计师等职业,对生活在20 世纪的中国人来说是陌生的,它们似乎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才有的职业,如今它们已走入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之中。
60%: 新职业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后,一些职业还需要制定“国家职业标准”。2004 年以来的86 个新职业,其中60%已有了国家职业标准。2006 年,就颁布了37 个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
目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职业分为8 大类。第一大类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是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是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是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是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是军人,第类是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在这些职业中,已颁布了650 个国家职业标准。在“十一五”期间(2006 ~ 2010 年),国家职业标准将达到1200 个左右。这些国家职业标准将覆盖从第三大类到第六大类的技术含量较高和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对法律法规要求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业,如医生、律师、教师等等,不再另行制定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后,就可以开展相应的培训,经政府授权的机构还可以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通过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可获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 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相当于副高职称,五级最低,相当于初级工。
6大标准: 新职业获取出生证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的更迭变化越来越快,那么,什么是新职业?新职业是如何确定的?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处副处长刘永澎介绍,新职业是指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存在一定规模的从业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成熟的职业技能,在1999 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它们具有几个特性:一是目的性,即有人专职从事此业赖以谋生;二是社会性,即为他人提品或服务;三是规范性,即是合乎法律规范的;四是群体性,一般要求有不少于5000 人的从业人员;还有就是要求具有稳定性和独特技术性。
新职业申报审核的程序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个人,可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网”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新职业建议,填写《新职业建议书》,由鉴定中心对新职业建议进行登记、汇总、分类,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部分建议新职业,还需组织专家到工作现场进行调研。评审论证通过后,再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定期对外,一般一年3 ~ 4次。
例如,第八批新职业中的“灾害信息员”和“孤残儿童护理员”,就是由民政部提出建议,并由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而确定的。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关爱。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我区孤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孤儿生活状况明显改善。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疆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各地、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疆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使孤儿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幸福成长。
二、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孤儿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福利政策体系,加强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专业保障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儿童为本,服务孤儿的原则,努力为孤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不断提高孤儿生活质量,促进孤儿全面发展,为孤儿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二是坚持孤儿保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孤儿的福利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关爱孤儿,不断扩大、丰富儿童福利事业资源,实现政府主导与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良好互动;四是坚持福利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
三、孤儿保障对象及监护人的确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建立完善符合新疆实际的孤儿安置模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安置、养育孤儿。
(一)依法健全孤儿的监护制度,强化亲属监护。各地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化监护人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宣传引导,依法有效遏制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
(二)加强机构养育。各地要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供养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无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安置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积极开展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可视情况给予劳务补贴,让更多的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各地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不断提高寄养质量。
(四)依法收养,回归家庭。鼓励收养孤儿,使孤儿回归家庭,收养孤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要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五、建立完善孤儿各项保障制度,体现政府关爱
(一)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其具体标准及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落实孤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各地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将本辖区内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孤儿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对因患大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支付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解决。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或监护人为孤儿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城乡各类具有手术适应症并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孤儿要及时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国家及慈善组织救助残疾孤儿的医疗康复项目。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凡健康的适龄孤儿和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要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接受普通教育;不适合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孤儿,组织他们进入专门的特教学校学习,接受特殊教育。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要就近就地免费入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要优先给予各类教育资助,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对在疆内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优先享受困难补助等政策。“区内初中班、内地高中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孤儿学生。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四)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保障制度。各地要把未就业的适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当地的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和进城务工农村孤儿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及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以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各地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
(五)落实孤儿住房保障制度。在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安居富民工程改造规划中,要将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对残疾孤儿家庭要给予适当的照顾。监护人要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抗震加固及维修保护工作。
1.农村孤儿成年后,无住房的要优先将其列入安居富民工程补助对象,并在补助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住房安全。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帮助解决住房。
2.城市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
3.各地要制定和落实冬季取暖费减免或补助的救助政策,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六、切实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各地要以“十二五”期间中央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及自治区实施的“关爱工程”为契机,结合当地孤儿保障工作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落实配套资金,集中改造和新建一批儿童福利机构,有效发挥支持、指导、示范、辐射作用,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生活场所。各地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必要的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1.推动小家庭养育机构建设。家庭是孤儿成长的最适宜环境,在开展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活动时,有条件的地区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平台,建设小家庭养育机构或家庭寄养指导中心,重点开展小家庭养育和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相联,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同时,使更多的机构资源照顾那些无法进入家庭的孩子。
2.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孤儿数量较多的地方,在整合儿童福利机构专业资源基础上,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以此为平台,做好孤儿康复、救治、管理、教育、基本生活费发放等工作,完善、规范、细化发放程序。定期巡访孤儿的养育质量和生存状况,建立孤儿的成长记录和巡查档案,加强对家庭的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方面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开发儿童福利机构社工志愿者服务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作用,努力提高专业保障能力。一是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严格按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接收、救治和基本生活费发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健全孤儿养育、康复标准,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二是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水平,要根据残疾孤儿的身心特点,进一步增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功能,对残疾孤儿,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
七、认真履行孤儿保障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要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做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发放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手续,实现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要积极探索适应孤儿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协调指导,推动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孤儿救助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开办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要纳入管理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不断优化从业人员结构。负责协助各地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为成年孤儿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成年孤儿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协助民政部门将城镇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孤儿住房救助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
(六)卫生部门负责制定专项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参照当地惠民医疗政策给孤残儿童减免部分医疗费用。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协助民政部门将农牧区孤儿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范围。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自治区“关爱工程”资助我区的儿童福利项目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对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的投入力度。
(八)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做好外国人收养孤儿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严肃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孤儿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的孤儿。
(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办理。
(十)人民法院对孤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要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八、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孤儿福利事业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保障政策。
(二)列入规划,加大投入。各地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以及孤儿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和基本生活费发放。要制定儿童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天燃气、采暖等优惠政策。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以儿童福利服务为重要投向,制定计划,逐年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