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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借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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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借贷担保

中小企业借贷担保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法律思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商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筹资费用。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的年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浮动利息。

(二)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间接融资难度大。据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几乎均为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板的市场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创业板刚刚面世,能在创业板挂牌的中小企业仍然是少数。

(三)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众多中小企业在难以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而资金又非常紧张时,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市场。而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至今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其经营活动不规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约不完善,无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且信用风险比较大。

二、法律视角下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主体,这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机会。

(二)没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信用担保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随后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增多而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相关法律也纷纷出台。实践中,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首次从国家立法角度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纳入了法制轨道。但该法关于信用担保的条文仅限于第19条和第20条,可见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内容极其简单,难以应对事件中复杂的担保现象。

(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在中小企业不能从银行处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 为筹措资金, 不少企业转而进行民间借贷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条和210条。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此可知,这些零星、单薄的规定实在不能约束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且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三、法律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分析

(一)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关于信用担保的服务对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担保。对于这一点,很多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是根据当时的产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对列入计划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体现该法的政策性。我国不妨借鉴此经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给与其融资支持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从立法上规范民间借贷。首先,制定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于零散、过于粗略、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较高的、专门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贷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将民间贷款行为及法律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其次,从概念上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我国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立法应当以以上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理清三者关系,给民间借贷明确的合法范畴。

(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区规定中小企业银行的企业性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机约束机制等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应在以中小企业银行为基础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并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可靠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担保、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的基本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林艳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法律思考》、《现代财经》、2010年12期、30-33页

[2]刘颖、《关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商业经济》、2009年7期、42-43页

[3]李同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探析》《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29期,27-28页

中小企业借贷担保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交易费用 制度变迁 民间借贷

一、引言

关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及作用在理论界早已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并为各国政府所重视。目前,虽然国家出台了多项措施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但收效并不显著,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因而,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首先对已有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的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概括与梳理,之后对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自身特点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状进行描述,在此基础上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继而提出一种解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制度构建提出较为具体的设想。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国内学者也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发表后,信息不对称被公认为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供给约束(Supply-based financial constraint)的最主要原因(林毅夫,李永军,2001)。Stiglitz和Weiss认为,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在众多的贷款申请者中甄别出哪些借款者有还款能力,哪些借款者无还款能力,这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质量严重恶化。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盈利和降低风险,不得不采取信贷配给政策。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严重,更容易受到银行信贷配给的约束。

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理论界作了相当多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Berger和Udell(2002)提出通过关系型贷款(relationship lending)解决银企关系中的“软信息”问题的思路,认为银行可以通过与小企业发展非标准化的、通过密切关系而达成融资交易的准市场行为,来降低小企业贷款成本,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国内学者中,林毅夫、李永军(2001)、李志(2002)和张捷(2002)等从不同分析角度提出用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张杰(2000)、史晋川(1997)则提出通过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体制内”金融来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有众多学者提出通过政府供给担保来解决中小企业的抵押担保不足问题,其根本的出发点还是通过抵押担保来替代信息,实现对企业的筛选。

但目前多数讨论停留在一般意义上进行,没有全面考虑到我国具体现状与国情。这样,在探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尤其是提出政策建议时就容易出现一些偏差。本文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具有数量巨大、分布行业广泛、经营管理欠规范、发展阶段不一、融资需求各异等特点,兴起于大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现代金融体系,并不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发现民间借贷能有效解决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并保证贷款协议的高效履行,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辟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

三、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既有的相关文献中将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一般都未做出严格的区分,本文同样将二者等同。

根据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目前,我国约有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数量上达到4200万之多。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66%的发明专利、82%的新产品开发来自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繁荣经济、扩大就业、调整结构、推动创新和形成新的产业的重要力量。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却受到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资金缺口非常大。到2007年底,全国中小企业贷款额占全部贷款额的比重只有约10%。以深圳市为例,目前全市60%以上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困难,缺口达到1.2万亿的规模,需求主要集中于一千万以下的流动资金及短期流动资金上。

中小企业自身具有不同于大型企业的特点。中小企业多是家族企业,各项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上随意性大,破产率较高。在央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不强,企业信息提供不真实、不及时的现象。在资金需求倾向上具有“短、频、快”的特点,即倾向于短期借款、借款频率较高且要求资金快速到位。

抵押品不足是中小企业最为缺失,最感软肋的心头之痛。抵押物不足,银行不放贷,很多企业找到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担保公司也无法完全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因为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额度进行限制,担保费也较高。银行贷款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即使部分中小企业有资产可做抵押,但办起贷款也非常复杂,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融资中“短、频、快”的要求。

对银行而言,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较大、难以把控,而且中小企业一旦破产银行的贷款很难收回。但是国有大型企业有国家财政作为后盾,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就导致了银行为控制风险、保证盈利而嫌贫爱富现象的出现。银行为降低风险,必然会要求中小企业在提供了足够的抵押物后才敢放款。另外银行从运营成本考虑,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上升而下降,做中小企业贷款将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因此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是更愿意贷款给贷款规模大的大型企业。

商业性担保机构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标,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要求与银行审贷标准基本相同,客户对象几乎与银行重叠,因而无法对银行不敢贷款,但真正需要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另外,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担保业在我国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进入担保行业、哪一个部门对担保行业的业务规范进行指导和管理,现在都还是空白。目前美、欧、日等国际通行惯例都是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定位于纯公共产品,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这样它为企业服务的效果就非常明显。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缺失,造成了中小企业担保无门。

实际上,这是一个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只不过在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育比较健全,非银行金融产品比较多,中小企业70%通过直接融资,只有30%的资金来自银行贷款。而我国现行制度对资产规模等进入门槛的要求已经约束了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可能。而且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在有限的资本市场容量的条件下,成功通过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数量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总数中也只占很小的比重。

在海外,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融资不仅仅依靠银行的贷款,很多时候是获得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的帮助,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成长中,基本无法获得这样的融资。目前我国的创司更多的时候只是看中比较成熟、能上创业板和证券市场的企业,短期目的和利益性很强。

虽然相关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做了积极的创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以阿里巴巴和中国建行合作推出的网络联保为例,报名网络联保的中小企业有一万三千多家,而通过审核获得贷款的只有八百多家,通过率为6%。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在中国目前4200万中小企业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企业使用了电子商务。

有的地方通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出钱,银行出力,企业受益,最终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三方共赢。但是,和众多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缺口比起来,地方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不可能所有的贷款风险都完全靠政府来买单。而且目前政府出台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相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来说还是太低。对于目标客户定位于大企业的国有大银行来说,吸引力并不大。

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因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着眼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与方法,笔者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现行金融制度供给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当制度供给小于制度需求时就出现了制度的非均衡状态,制度的非均衡状态意味着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的净收益,也就是存在一个新的盈利机会。这就表明,在由于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状态下,现行制度供给的缺陷阻碍了潜在收益的实现。目前我国的金融制度供给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在推行“赶超”战略的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支持不符合我国比较优势、不具自生能力的重工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建立了以大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并一直延续至今。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金融体系的主体架构并非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很多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模式不适应中小企业的特点,因此仅仅依靠现有金融体系内的大中型商业银行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存在很多局限。

担保机构本应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弥补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用空缺,从而化解制度障碍,为中小企业找到一条现实的融资途径,但效果很不理想。担保体系自身被诸多难点所困扰: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担保机构规模小、缺乏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担保机构内部业务操作程序不完善,风险管控制度不健全,而且与之相对应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由上述分析可知,现行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直接原因。

2.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许多不可弥补的缺点,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强制性制度变迁指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等方式推行的制度变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不足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相关措施以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法律体系。如《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等等。同时,各地政府也就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没能很好地解决。上述强制性制度变迁作用有限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首先,制度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基础,如制度直接实施者对制度的深入认识与把握、其他相关者对制度的必要了解、所有的相关人对其他参与者了解比较多等,这些基础的积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实现。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制度建立时间短,无法积累足够的基础条件,因而作用受到限制。所以,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往往是政策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一点在针对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方面更为明显。

由此可以看出,许多制度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在制度形成过程中积累了足够的基础,只是照搬制度并不能保证制度一定有效。

第二,制度发展的不均衡使得新生制度作用受到限制。制度之间相互影响,任何一个制度都不能单独地存在,必然受到其他制度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用的渐进式制度变迁的道路导致了制度发展的不均衡,核心政治经济制度会对新兴的制度产生制约,发展缓慢的部门会对发展快的部门产生制约。因而我国的新生制度往往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三,政府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导者试图使制度变迁向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这种偏好可能是与社会经济的利益不一致的。因此,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新制度可能不能解决经济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到政策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对个人声誉的影响、对部门权力的影响等方面,这与政策所须的单一的社会经济职能是不一致的。目标的不一致,使得最终的政策选择难以充分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还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政府的偏好与社会经济的利益一致,由于他的有限理性和认识,了解制度不均衡以及设计、建立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他仍然不能矫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

3.交易费用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度的有效性

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威廉姆森将交易费用比作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假如交易费用无限大,就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人类社会就会处于完全无序的状态。交易费用下降,经济制度的效率就会提高。下面从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前的搜寻和信息费用、贷款过程中的谈判和签约费用及贷款后的监督和执行费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意识薄弱等特点及其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前搜集其信用、经营等信息的成本巨大。

在贷款过程中,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谈判和签约是一个繁琐的过程。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银行在之前搜集到的信息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分析和贷款可行性分析,在同意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要与借款人就贷款的具体条款(包括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等)进行谈判,最后,在谈判达成一致时,借贷双方要签订贷款合同以及附属的担保合同,要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对质押物进行过户。可以看出,贷款过程的谈判和签约将花费较长的时间,交易的费用也会很高。

贷款后银行要对贷款和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仅要经常检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还要定期对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进行检查和分析,因此,监督的费用也较高。

除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获得资金支持外,中小企业也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但中小企业同样面临上市手续繁琐、审批耗时、道路艰辛、公关费用高等问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当交易费用很大,交易成本较高时,企业不会选择通过金融机构或证券市场获取资金支持。

五、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多年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尝试了不同的办法,但大多都根植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上,所以也很难走出融资越改越难,门槛越改越高的怪圈。

通过上述问题现状与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依靠我国银行业的现有金融产品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相关规定,要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不可能的;即使通过银行体系与制度的创新也难以有效解决银行业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目标与中小企业自身贷款能力有限的矛盾,而且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需政府做出巨大投入,商业性中小银行则普遍存在着经营风险大、资金来源有限、经营效益不高且往往被地方政府行政控制等问题而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担保制度自身仍存在很多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有效解决;通过直接融资或寻求创业投资的帮助目前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只能是望梅止渴。

在诸多解决措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针对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强制性制度变迁作用小等原因,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是解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于何谓民间借贷,已有的文献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有的学者还对民间借贷做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本文对民间借贷的定义不做过多探讨,根据主流观点将其定义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我国正规金融制度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双重缺陷,导致资金供求的失衡,诱致性地促动了民间借贷制度的自发产生。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揭示了民间借贷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诸多难以弥补的缺点,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组织和个人为追求制度供求矛盾而产生的潜在利润的自发性反应,是潜在利润的内在化过程,较之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更高的制度适应效率。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演进具有不均衡特征,国家可通过引导、认可等方式使其得以规范。长期以来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即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

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 因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等熟人间,借贷双方在长期交往中彼此了解、互相信任,所以整个借贷关系中的信息搜集费用、谈判签约费用与监督执行费用都大大降低。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能用比银行借贷等正规融资方式小得多的交易费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

虽然民间借贷可能产生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负面影响,但其确实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测算出我国2003年民间借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2007年调查显示,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 民间借贷往往依靠个人在其社会关系范围内建立起的个人信用或是其所在企业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信誉,因而可以大大节约借贷关系中的因信息搜寻或信用障碍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使融资行为既简便易行又安全可靠。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使得民间借贷既可以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又能保护好出资方的本息安全。

中小企业通过其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资本、社会关系寻求资金来源,加之以企业自身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社会信誉进行民间融资。因为贷款人均为借款人的亲戚朋友等与其具有血缘、亲缘、地缘等密切关系的个人或其负责的企业,所以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等较为全面、及时的进行把握。通过社会关系形成的借贷关系双方易彼此信任,贷款人也能对借款人形成有效及时的监督。这样,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交易费用大大降低,贷款协议的履行率也能达到很高的水平。

六、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由于民间借贷是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式产生,故在对其规范过程中必须顺应其自身发展规律,减少政府等外部力量对其自身运行机制的干预。而另一方面,为使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政府须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与控制。遵循该制度设计思路,笔者提出如下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制度构想。

政府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扮演公证人、登记管理人的角色。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方式融资的融资主体、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进行基于目前已有民间融资惯例的适当规制。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借贷意愿后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后签订借贷协议。登记后签订的借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利率中高出银行现行存款利率的部分受法律保护。政府在此过程中只负责对借款人资格的形式审查,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另外,应要求借贷双方具有一定程度的血缘、亲缘或地缘上的联系,以保证民间借贷优势的发挥。如果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情况,贷款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政府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这样既使目前已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必要的法律规制,又不损害其已有的运行机制。政府无需进行其他投入,只要有相应机构进行简单的审查与登记工作即可。而且通过民间借贷合法化,政府可以有效监控民间资金的流量与流向,对国家金融体系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另外,政府相应管理机构还可充当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交流媒介平台的职能,为通过社会关系融资不足的企业足量融资提供途径。中小企业可在通过政府管理机构审核后以该管理机构为平台对外融资信息,潜在贷款人通过信息平台了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其自身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选择适合的企业进行洽谈。如达成融资意向,按上述制度安排进行登记,风险依然由贷款人承担。

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现象的产生。因为借款企业需先通过政府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查才能融资信息,而诈骗性质的无实体经营的“皮包公司”是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的。而且,一旦建立起正式的民间融资信息渠道,诈骗分子在民间散播的融资谎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构想与有的学者倡导的“民间借贷登记制”(陶永诚,2005)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登记制”指的是对放贷主体的放贷资格进行登记,而上述制度构想核心在于对民间自发的借贷行为进行登记。

另外,笔者不赞成将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民间借贷的做法合法化。首先,民间借贷的生命力与活力之源在于借贷双方在借贷行为发生前业已具有的血缘、亲缘、地缘等密切关系,而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则切断了这种关系。第二,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民间借贷不利于政府对民间资金流动情况的全面、准确掌握。第三,通过上述制度构想的安排,借贷双方的借贷安全性有足够保障的投融资需求应该可以得到满足。

当然,因为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在各行各业,又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融资需求多种多样,所以要想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需进一步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1] 林毅夫 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 经济研究2001,1

中小企业借贷担保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05-02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贷款人依约定将一定数量货币的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融资是正规融资渠道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近8 000亿元。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一)民间融资需求巨大

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需求。首先,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直接融资方式有许多的困难。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没有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达不到发行债券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排除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实际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要求,虽然有中小企业板,但其设置的准入门槛依然偏高,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困难重重。其次,在间接融资渠道中,从银行获得贷款常常受阻。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常常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融资标准,银行也基于风险产生惜贷现象。就连标榜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愿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多做开拓,而是与大银行一起争夺大企业、政府项目的业务市场。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在温州、东莞、深圳等民营经济发达、小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在资金面趋紧时,求贷若渴的许多小企业为渡过暂时的难关,会主动寻求民间贷款,民间融资需求巨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交易额达1 132亿元,此规模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1/5;2011年第一季度达396亿元,是上年平均数的1.4倍,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二)民间融资资金供给充足

随着近些年经济繁荣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在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的同时,个人投资的发展速度没有跟上收入增长速度,个人的投资渠道少,风险大。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正规投资流向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二是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但其高风险性使许多投资者不愿接受。在私人投资渠道缺少且投资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居民大量的闲散资金为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充足的供给储备,民间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均得以扩大。

(三)民间融资风险显现

2011年,中小企业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而关门,或者小企业老板潜逃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是集中爆发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温州民间的信任体系,势必拉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温州企业过去在融资中普遍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但温州市政府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底,87家问题企业涉及银行贷款15.86亿元、票据9.06亿元。这些问题企业的一级担保链企业达153家,涉及银行贷款50.75亿元;二级担保链企业达353家。目前,受87家问题企业的直接影响,一级担保链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担保链上的企业即使主业没有出现问题,但它们既要承担关停倒闭、企业主出逃企业的连带债务,又由于失去此前互保的支持,难以再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在双重压力下,这些企业依然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来源

(一)高投机性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房价和一些资源价格的暴涨,参与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炒作的资金越来越多,暴富的效应导致民间闲散资金逐渐都流入到这些投机领域,投往实业领域的民间资金比例大大减少。《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显示,当前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即220亿元,包括一些人以融资中介的名义,或者由多家融资中介联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用于外地房地产项目投资,另外有20%由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这种民间融资的高投机性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极易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震荡,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其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利率攀升带来财务风险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标准就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但实际上,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催生其利率节节攀升,从2010年底开始,民间融资年利率普遍超出24%。目前,虽然各地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20%。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许多从事实业经营的中小企业虽然从民间借贷中取得货款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却因为难以支付如此高利息,只有缩小规模或半停工,甚至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常常又被迫用新吸收的高息本金偿还到期负债,如此背新债还旧债恶性循环最后导致破产。

(三)不规范性引发信用风险

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互助资金会、当铺等。但是,无组织的直接民间借贷融资所占比例较大。民间融资一般不需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低,这既是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优势,但也同时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中介机构嫁接经营“信用”之名,不履行“担保”之实,违规办理垫资业务,一次性收取的高额的垫资佣金及利息,隐含的信用风险较大。以温州为例,温州目前有1 000多家担保公司,运作资金高达200多亿元,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非常普遍。

(四)短期化隐含资金链断裂风险

民间融资多为短期融资,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各种可能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及较高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风险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状态,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定零散,在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效力较低、操作性差,对民间融资的保护不利。从法律层面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致使借贷双方只能靠口头约定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资金并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其中的风险不可小视。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实际。针对当前现状,应抓紧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民间融资法》,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合理界定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从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融资活动予以确认,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2011年底,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只有以立法的方式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轨道,才能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二)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对苗头性问题要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银监局、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于放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而对于合法化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可考虑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隶属于银监会,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实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督原则,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三)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由于缺乏在全国范围内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正确和全面的信用评估和判断,这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还应该发展再担保机构,由政府的政策主导其发展,为我国的民间融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构建一个诚信、安全、活跃、创新的金融市场。

(四)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资金和银行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金刚,师国敏.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分析[J]. 特区经济,2009,(6).

中小企业借贷担保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融资难问题是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比较突出的瓶颈问题之一。针对目前全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提出改善我省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建设

一、我省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建立了信用担保体系,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一)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搭建融资平台。目前,我省已先后组建了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与融资促进会、辽宁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建立了省、市(区)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共建立担保机构292家,注册资本237.4亿元。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初审与推介、信用评价与促进和担保责任落实等各项工作。几年来,各级担保机构共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1.2万个,为中小企业融资328.1亿元。通过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使担保机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实现了国有、民营和股份制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促进了省、市(区)、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形成,实现了政府引导推动,中介提供服务,银行、担保机构、企业三方共盈的良好局面。如:大连市大力推动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截止到去年底,全市建立信用担保机构61户,注册资金40亿元,去年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78.8亿元,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沈阳市建立了市、区两级担保体系,担保资金规模近1亿元,累计提供担保500多笔,担保金额达人民币4.68亿元。营口市成立了4家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规模达到2.7亿元,累计为199户中小企业担保贷款13.8亿元,使中小企业增加销售收入40多亿元,利税4.7亿元,提供就业岗位9 600多个;鞍山市组建各类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54亿元,为中小企业提供540笔担保,担保额为人民币19.67亿元,其中,为59户小企业提供贷款6 528万元,解决了一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活跃民营资本投资。自2008年年底辽宁省政府出台《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后,半年左右的时间里,辽宁省就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204家,其中61家已批准开业,37家正式营业。而且,刚刚正式营业的37家小额贷款公司,很快就储备了近26亿元的投放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其贷款手续简便、贷款质量较好、民营资本投资活跃等特点发展迅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为辽宁农村及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有效载体。

(三)搭建银企合作桥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开展政策性、商业性多元化融资。近年来,我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先后与国家开发行辽宁分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了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共搭建10余个“三台一会” (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平台、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和信用与融资促进会)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累计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26亿多元。通过省中小企业厅,向各银行推荐优秀客户378家,已有近30家中小民营企业得到银行贷款5.3亿元。已有近200家企业进入省级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库,今年,民生银行大连分行首次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20多亿元的融资额度,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四)开展上市辅导工作,推动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上市培训和咨询活动。与国内外上市机构、中介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联手开展上市辅导和服务工作。几年来邀请新加坡汇丰银行等15家海外金融机构,召开了融资上市的辅导说明会,参会的辽宁省中小企业达150多家,其中组织18家拟上市企业到新加坡开展上市培训。到目前为止,全省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100多家,累计融资额达到1 783亿元人民币。中小企业通过上市的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跨越式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服务体系市场化运作,实现了良性发展。从2005年起,建立了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资金规模达到了人民币4 000余万元,重点用于支持社会中介等服务体系建设和为中小企业开展的各项服务。两年来,政府有限的资金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流入到服务体系建设中来,在全省70多亿的担保注册资本中,有70%左右是民间资本。目前,许多市、县的担保机构都是民间资本投入运作的。

近年来,各级政府通过采取建立信用担保、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辅导推动中小企业上市等一系列融资贷款工作,加快了融资平台建设,加强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通过实施“征信+信贷”模式的试点工作,提高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水平。改善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努力疏通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融资环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虽然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改进全省的融资环境建设,也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全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融资环境仍亟待改善。

(一)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一直存在较大差距,银行借贷存在着贷“大”不贷“小”、贷“国”不贷“民”的现象。据2006年统计,全省中小企业完成的2 75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中,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有214.7亿元,只占投资总额的7.8%,而同期的广东、浙江、江苏3省都超过了30%。况且这些贷款又都主要集中在大型民营企业中,中小企业的投资主要依靠自源性融资,流动资金也主要依靠自有资金。银行借贷存在着贷“大”不贷“小”、贷“国”不贷“民”的现象。目前,辽宁省商业银行对民营经济的贷款不足贷款总额的10%,远低于全国40%的比重,更低于浙江80%的比率。

(二)担保机构发展滞后,担保能力不足。我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292户,注册资本金237.4亿元,担保总额382.1亿元。而广东的担保机构是523户,注册资本金500多亿元,累计为中小企业担保金额超过了600亿元。山东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达到450多家,担保额达人民币773.66亿元,受保企业达到26 326户。与发达省份相比较,我省还存在着担保机构发展滞后,担保能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起步晚,数量少,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2008年底我省才出台《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屈指算来,到目前为止也不过5年的时间。虽然,民营资本对此投资活跃,发展迅猛,但由于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条件起点高,审批难,因此,与发达省份如江浙比较起来,数量还很少。

(四)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意识不强,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上市的政策与其他省份相比还有差距。由于我省中小企业对多元的资本市场体系缺乏了解,导致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意识不强,很多中小企业老板对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实质区别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一个好的资产负债结构,也没有一个左右逢源的融资来源。很多企业对上市有距离感、神秘感、畏惧感,缺乏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企业的紧迫感。同时,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上市的政策还仅限于建立推进上市准备资金和建立全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方面,即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200多万的补贴和扶持资金。但对拟上市的企业来说,因改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和因上市需规范企业的财务手续及利润所导致的企业需补交历史上“遗漏”的大量税费比较起来,前期的中介费用仅仅是很小的部分,而对企业需补交的高额税费却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致使很多企业对上市望而却步。

三、对融资环境建设的建议

(一)加快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创新,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要多措并举,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快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的作用,并且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用足用好政策支持。

(二)继续大力发展担保机构,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由于我省在开展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方面起步较晚,致使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建议省委、省政府放宽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

(三)制定附合实际的民间借贷政策。由于贷款难,民间的借贷行为已形成趋势,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急需资金而又贷款无门的情况下,多数走民间借贷之路,利息高、成本大。根据现行的财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无法进入成本,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增加了风险。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政策,疏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允许高于银行的民间借贷利息摊入成本。

中小企业借贷担保范文第5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猛,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受限于自身信用等原因,中小企业在融资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时候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本文对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进行了简要研究,旨在优化中小企业在融资方式上的选择,以促进其长期稳定的发展。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①普遍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借款的方式和范围都逐步扩大;②风险较高: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这是由民间借贷的方便性和中小企业的用款迫切性所决定的;③借贷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抵押和担保以,固定资产不符合商业银行的低压要求,因此难以实现商业银行贷款,但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往往属于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因此其更加符合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和融资需要;④差别定价严重: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其在利率上是可调整的,不同的资金用途会有不同的借贷利率;⑤缺乏监管:民间借贷有着分散性和盲目性,其中很容易参杂着一些违法活动,民间借贷需要被监管,但当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缺乏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法律保护,这样很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 正面影响

(1) 缓解资金压力

有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断流面临着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闭的风险,中小企业受限于自身信用以及国家政策,很难进行对外融资,而民间却有着资金闲置,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能够极大的解决当前的资金困境,缓解了资金压力,通过借贷资金转化为投资生产,从而实现了企业的发展[1]。

(2) 优化资源配置

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担保简便,借款人可以充分考虑资金用途、借款企业发展潜力等,通过综合的分析选择风险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民间借贷,这就使得一些回报高、风险小的行业更容易受到民间借贷的支持,使得大量的民间资金聚集在风险小、稳定性高的优势行业,促进了此行业的发展,小范围内的优化了资源配置。

(3)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等对外融资,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一般是区域性的,借贷范围比较小,同时借贷双方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借款人对于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企业都比较了解,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能够实现对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二) 负面影响

①易引发借贷纠纷:当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并不完全受保护,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在担保措施、合同签署等程序并不十分规范,这就增加了引起借贷纠纷的风险;②不利于长期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的方式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短期的资金压力,但其利率较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款数额过大、时间较长,高额的利息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的还款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③易引起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是其一个主要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企业无法走出困境,高额的利息会企业压力倍增,容易引发这种高利借贷资金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④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这种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并不受国家宏观调控,许多借款人并不问资金的用途,这就使得资金流向不明确,有一些资金可能流入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限制行业中,一些受保护的中小企业反而不能获得资金,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三、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可行性研究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可以根据其发展进度以及企业价值分为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中的小企业其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是不一样的。

(一) 创业期的可行性

创业期仅仅是中小企业的一个起步阶段,在创业期阶段内,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其产品效果以及发展前景还没有经过发展的检验,融资的风险较大,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这个阶段的资金需求比较大,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长期的资金维持十分重要。由于投资的风险性较大,商业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并不可行,但中小企业在购买设备、原材料等方面的支出比较大,过多的对外举债会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和还款压力,因此,在创业期的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应为直接融资,如果采用民间借贷融资,应当主要考虑亲友互助、信用贷款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些民间借贷方式的风险较小,且对于企业的还款压力较小,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

(二) 成长期的可行性

经过创业期的发展,处在成长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前景逐渐明朗起来,企业的风险较小,同时企业的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企业有了产品的收入和盈利的能力,在这个时期中小企业一般需要资金巩固生产、扩大生产以扩大市场份额让企业进一步发展,虽然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强,但这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此时企业基本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需求,可以考虑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对外融资,此外,为了扩大生产、投资建厂、购买设备,企业也可以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成长期的企业已经有能力偿还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的还款压力也有着一定的承受能力。

(三) 成熟期的可行性

成熟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并在市场上占有了一席之地,由于行业竞争以及规模的扩大,此时中小企业的利润率一般能够维持在市场平均水平,为了长远的发展,企业应当将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转型,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企业盈利的稳定,此时的资金需求主要为流动性的资金,除了与商业银行接触进行融资外,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并购或上市的渠道进行融资,也可以考虑民间借贷的方式,对企业信息以及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吸引民间借贷资金进行融资,例如连锁经营、专卖等方式,如果中小企业在成熟期出现短期的资金短缺可以利用中介型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以缓解资金压力[2]。

(四) 衰退期的可行性

处于衰退期阶段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已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企业正在逐渐走下坡路,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加强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做好产品和服务的转型工作,或延伸到其他领域二次创业,此时中小企业的规模逐步回缩,因此资金并不紧张,融资主要是为了产品和服务的转型以及二次创业,这个时期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吸引民间借贷长期投资,通过这种民间借贷方式保证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