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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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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的收益

理财投资的收益范文第1篇

随着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财税法规的相继出台,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在企业实际财务管理中将产生一定的变化。本文结合上述新颁布法规,就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实际做一探析。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乙公司 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表1:

注:乙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04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5年: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4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应收股利 810,000

(2)2006年: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l,440,000   贷:投资收益 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l,440,000 贷:应收股利 l,440,000

(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的股利所得,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动用接受前的利润派发的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视为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

而税收上的规定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归为持有受益,不应转化为处置受益。即税法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如果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

【例2】沿用【例1】假设2005年甲公司所得税率为33%,乙企业所得税率为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计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注明在新企业申报表中的列示。

税法相关规定:

1、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已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方或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原申报表规定,当企业有投资所得时,应该先还原成税前收益,并入总收入,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企业适应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然后允许抵扣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后,最后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

3、国税发[2006] 56号文件精神,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

200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1-7.5%)×(33%-15%)=15.76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81万元

表18行不填

表19行填81/(1-7.5%)*7.5%

表25行填81/(1-7.5%)*15%

财税差异:

2005年会计上不确认收益,税法上应补交所得税15.76万元。

【例3】,沿用【例1】假设2006年甲公司所得税率为15%,乙企业所得税率为33%,计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注明在新企业申报表中的列示。

2006年,税法上确认的收益为4800×3%=144万元,因为投资方的税率是15%,大于被投资方的税率是33%,无需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144万元

表18行填144万元

表19行不填

表25行不填

财税差异:

2006年会计确认收益90万元,税法上确认收益144万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财税差异

第一,与成本法相似,新准则规定:即使在权益法下,在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时,应以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基础,税法对于从对方分得的股利仍不考虑这一时间界限。

第二,与“损益调整”有关的差异。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基本准则。因此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损失,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只会是收益不会是损失。会计上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准则,既确认收益又确认损失。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占股比例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对此,税法不允许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当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也不得调整。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投资企业按占股比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贷记“投资收益”。对此税法上既不确认会计核算出的投资收益,也不认可“长期股权投资”发生额及余额的变化。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核算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益。即会计上则不考虑投资双方的税率差,税法上正好相反,它将对方实际所分配的利润却认为投资持有收益,并交纳地区差别税率。

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需补税;

(3)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4)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有关的投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没有任何影响,不存在财税差异。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法的计税成本则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并不确认投资收益。

【例4】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乙公司2005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假定乙公司的净资产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份额(160万元),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注:在这种情况下无财税差异。

【例5】假定【例4】中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万元的差额4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40

贷:银行存款 200

投资收益 40

财税差异:

理财投资的收益范文第2篇

五月十二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对四川及相关地区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灾区人民的生命和生活情况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大家纷纷捐款捐物,为救灾工作及灾区重建工作贡献力量。多家银行也纷纷推出公益理财计划,帮助投资者以部分或全部投资收益捐献灾区,既能达到理财目的,又有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一举两得。

公益理财,顾名思义,是将公益事业与理财计划结合起来的产物,它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资于理财计划,通过管理人的专业管理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后,再依据双方事先或事后的约定,在约定时间将理财资金部分或全部捐献给公益事业或公益机构的理财产品。因此,公益理财,本质仍是理财产品,公益是对其本金及收益的处理,是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的约定,不能改变理财产品本身的性质。

理财产品本质不变

投资者在投资公益理财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理财产品的性质不因“公益”而改变。

公益理财,本质是理财,理财关系仍然是公益理财的基础法律关系,在理财关系中,投资者和理财资金管理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乙方违反理财协议的约定,均需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如果理财资金管理人没有按照约定用途进行理财本金或收益的捐献工作,只有投资者有权要求理财资金管理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理财产品的类型不因“公益”而改变。

投资者应当注意,“公益理财”不等于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也不意味着管理人对该种理财产品做出本金或收益的承诺,因此,“公益理财”也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分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保本不保收益型和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三种。投资者在选择“公益理财”产品时,应注意对产品类型、投资途径等一般理财产品的基本内容予以关注,首先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程度的理财产品,否则,不仅无法达到“公益”结果、也会造成资金的额外损失,从“两全其美”变成“鸡飞蛋打”。

三、关注“公益理财”的信息披露工作,充分行使“知情权”

投资公益理财的信息披露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管理人对理财资金进行管理的过程,它通过对双方就理财资金运用和投资途径等约定内容的实施,努力达到对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或双方约定的理财目的。这个阶段的信息披露任务应由管理人承担;第二个阶段是对理财获得的本金和收益的运用阶段,对于运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应由公益事业的管理者进行信息披露。尽管理财资金管理者与公益事业的管理者角色可能重合,但同一管理人履行义务的基础和法律地位不同,不能混淆。

行使“知情权”

除投资者应当注意的问题外,理财资金管理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公益理财”的形式应当更加多种多样,内容也应当丰富,投资者既可以将全部收益或本金捐献于公益事业,也可以按比例或按金额将部分资金进行捐献。

“公益理财”更应做好信息披露,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一方面,理财资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做好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确保资金用途透明、收益准确、投资者明晰;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管理人还应做好和公益事业管理人的衔接工作,协助投资者了解捐献于公益事业部分的资金的使用和结果,维护投资者“公益”目的的顺利实现。

综上,投资者投资“公益理财”首先要关注理财管理人的资质与能力,理财管理人不能很好的进行资金管理,就很难有资金进行公益事业,“公益理财”也就形同虚设;同时,投资者也要关注公益事业管理人的资质与能力,主要是通过行使“知情权”监督公益事业管理人合理合法的使用资金,真正达到“公益理财”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

理财投资的收益范文第3篇

把“吃的”、“用的”变身为理财产品的挂钩标的物,似乎正成为一种流行趋势。自2 0 07年民生银行推出第一款另类银行理财产品以来,5年间,各家银行推出的另类理财产品犹如天女散花,五彩缤纷,投资标的从艺术品到红酒、白酒,再到普洱茶、手表、火腿、门票、瓷器,等等。

 

既然如此,那么对某些标榜高收益的另类银行理财产品,是否还值得投资?

披着高收益的外衣

据《投资与理财》记者了解,民生银行在2007年推出的国内首款投资艺术品的理财产品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产品,2009年到期实现了年化收益率12.75%,两年的总收益率为25.5%。

 

正是因为有这些高收益的诱惑,投资者纷纷向另类理财市场挺进。有了市场,又间接刺激了银行发力设计出更加另类的银行理财产品。而在这些产品发行之初,银行纷纷打着高收益的旗号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如日前推出的“好声音”门票理财,期限半年,预期年化收益率达10%,远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5%左右的平均预期收益率。

 

庖丁解牛 识得另类理财真面目

可是,对于这些听着名字就奇怪的银行银行理财理财产品,你是否知道它的真面目呢?

“另类投资之所以被称为另类,是相对于传统的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市场投资而言的。另类投资领域非常宽泛,艺术品、奢侈品、红酒、古董、气候型商品(巨灾选择权、碳交易)等都是另类投资的领域。”普益财富研究员指出,若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不是投向债券、货币市场、股票、基金、票据等传统标的,而是投资于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财产受益权,则称之为另类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据这位研究员透露,如果忽略五花八门的标的物,另类理财产品的设计逻辑大体可以解剖成以下关系:银行提供给投资者一个选择权,投资者可以选择提前赎回,获得本金及收益(本金×较低的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投资者也可以选择持有到期,进行实物交割,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得一定收益。

 

投资者疑虑 值不值得投?

千奇百怪的另类理财产品标的以及高收益的诱惑,不断地刺激着投资者的神经,但他们也疑惑,这样的另类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值得投资呢?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这是投资界亘古不变的真理。虽然某些另类的银行理财产品获取了较高收益,但其本身的风险系数可不小。”《投资与理财》特约理财师指出,无论另类理财产品如何发展,但它始终是小众产品。良莠不齐,加上定价标准及收益并无统一标准,不能忽视其相应存在的风险。

 

纵观目前已经到期的几款另类理财产品,有实现了较高收益的产品,但也有可能出现负收益的情况,例如市场上的白酒理财产品。最近白酒因受“塑化剂”事件影响,价格纷纷下跌,茅台酒就从最高的每瓶2300元跌到1400元,这样的价格跨度,直接影响与其相关的白酒理财产品表现。果真如此,在最后兑付时,投资者只能把酒带回家,喝都喝不完。

 

乍看上去颇有“眼球效应”的另类理财产品,可能因类似的风险,让很多投资者笑不出来,最终说不定成为“坑爹”者的受害者。

理财投资的收益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 信息不对称 政策建议

一、宏观经济形势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风险拨备提出要求。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虽意在控制风险,但实际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降温作用。

2010年CPI涨幅5.1%,2011年涨幅6.4%,面对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我国居民的生活压力明显增大。为减慢货币流通速度,央行在2011年共进行3次加息,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一度达到了21.5%。加之央行扩大存款准备金缴纳范畴,将信用证、保函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后,银行揽储困难重重。

重压之下,银行发行资产负债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以吸收市场资金。利用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高息揽储”,无论是银行为缓解资金压力,还是投资者为跑赢CPI,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成为银根紧缩形势下银行与投资者的最佳选择。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一蹶不振,以上证指数为例,从2008年开始一路下滑,起伏不定,从5000多点跌到2300点。这时银行理财产品就如雪中送炭一般横空出世,以稳定的收益和低风险迅速占领市场,直接造成了近年来理财产品的规模壮大。

二、理财产品现状

(一)我国理财产品综述

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1万亿。截至2013年一季度,内地理财产品规模已高达13万亿元。目前投资对象以货币市场工具及债券为主,因此货币市场资金利率的上涨促使新发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上升。

6月之内,101家银行共计发行理财产品3025款。前十大银行发行理财产品1645款,占总发行量54.38%。国有控股银行市场占比上升至33.26%,占据市场主要份额。102家银行共计3580款理财产品到期,到期的理财产品中,已公布收益率的产品1569款,有六款产品实际收益率超预期,一款产品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其他公布实际收益的产品均符合预期。

银行“钱荒”直接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陡然升高。6月末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创新高:几乎没有收益率为5%以下的理财产品。从月初的4%,到月中的5%,再到月末的6%、7%甚至9%,整个6月,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呈节节攀升态势。短期信贷的快速扩张、外汇占款的大幅减少等因素导致银行流动性紧张是首要原因,银行迫切需要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二)银行理财业务暴露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但其风险管理和监管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众多理财产品中,以高收益著称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几乎囊括了收益率最高理财产品的前列。2011年,实际收益率排名前十的理财产品中,实际年收益率在12%至16%之间的就大部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然而,理财产品收益最低的,往往也是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有些产品最终出现零收益率甚至是负收益率的状况。因此,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在为投资者提供丰富投资工具,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蕴藏着潜在风险,如部分银行避谈产品风险、隐瞒实际收益、夸大预期收益、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情形。

三、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

银行理财中,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已不是新问题,在产品的设计、营销、操作的各环节,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不对称成为理财产品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误导

理财产品销售时,不加以解释和注明的用词和术语容易误导消费者。投资者认为,预期收益率高则将来到期收益就高,但预期收益率无法预测将来。一些寿险公司将万能险包装成“理财产品”将结算利率说成“预期年化收益率”,只承诺最低保证利率,却在销售中宣传投资收益稳定。但根据保监会2009年颁布实施《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万能险以任何形式公开推广时,只能承诺最低保证利率(一般为2.5%),超过保证利率以上的部分,必须以醒目字体提示为“不确定”。另外,在产品名称上也存在误导,一些产品起名“稳富”“稳盈利”“心安利得”“保利”等字眼,但却并不保本,或是仅仅达到同期利率水平。

(二)风险披露不到位

理财产品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和较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特点来吸引投资者。但理财产品不是储蓄,不能保证收益。很多产品在说明书中已指明,风险暴露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银行仅仅是方。在有一些期权结构的理财产品中,银行也说明风险大的期权结构由投资者独自承担。但在购买时,销售人员很少详细告知风险,一般仅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而已。具体条款和风险揭示只能在柜台签合同时看到,投资者通常是草率签字,当财富遭受重大损失时,才知道承担的风险。

(三)收益分配模糊

投资被投向实业还是短期贷款多数投资者不得而知,,经理是否将实现的全部收益交给投资者,还是在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时,只付给投资者预期收益。另外,银行在销售、管理理财产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网点营销的成本,银行投资人的管理成本,理财产品独立托管成本等。但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银行理财收费标准,在不同银行对理财收费存在差异,一般在0.5%~3.3%之间,且弹性很大。由于收费不透明,投资者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四、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一)信息披露不足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八号文”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风险拨备、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银行理财业务起到不可小觑的影响。然而信息披露问题依然缺少差异化和细致化。到期收益率,认购规模等数据非常难以观测,只在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端内能找到,银行一般只在购买前公布预期收益,到期时并不公布实际收益率。预期与到期的偏差,只有银行内部、监管机构以及购买者知道。没有这些信息,投资者难以对理财产品的表现进行评估。

(二)银行的盈利动机

商业银行同样以盈利为目的。理财产品给银行带来巨大收益,信息披露少银行宣传成本低,可以通过销售不利于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实现更高盈利。因此,银行期望为实现最高收益而希望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延续。

(三)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

银行理财涉及许多金融专业知识,投资者中大多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高效理智的做出投资选择,容易受到欺骗和蛊惑。大多仅仅通过宣传资料的字面意思的直观理解做出决策,对合同的细节和风险的承担很难有清晰的认识。

(四)投资者维权意识薄弱

信息的壁垒让银行理财经理可以在更大范围对资金进行操控,而不被发现。在满足投资者基本收益需求的前提下,财经理可能会大胆侵犯投资者利益而为自身谋取更多利益。投资者往往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不会计算准确的实际收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也没有意识,这使得理财经理在幕后有更多操控的空间。

(五)投资者的“搭便车”心理

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犯或是发现银行的不规范的操作时,由于监管举报的成本更能远高于相对于自己的获益,大家都希望他人能够站出来,规范行业操作,而自己享受“搭便车”带来的“渔翁之利”。当投资者都有这种心理时,就不会有人愿意做“领头羊”了。

(六)信息收集的成本高昂

理财产品投资者即使具备一定专业理财知识依然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而在搜寻过程中要付出大量包括人力、物理、财力以及时间在内的成本。很多理财产品的具体信息高度保密,想清楚了解各银行实际的运作能力、理财经理的业务能力更是难上加难。因此,理智的投资者会失去收集信息的动机,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加重。

(七)信息优势方对信息的保护

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理财市场,拥有更多信息的人利用其他投资者不能发现的投资机会,在恰当时机实现高额利益,而信息的外露将加剧优势投资项目的竞争,削弱信息优势方的利益。因此,信息优势方会尽可能的保护或隐藏拥有的信息,甚至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诱导欺骗其他投资者。

五、政策建议

银行理财虽然热度不减,但依然是处于发展和成长阶段,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暴露出很多问题。为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成长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应提供立法保证、规范行业操作、加强信息披露、控制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构建高效透明、成熟规范的理财环境。

(一)加强信息披露

银行应公布全部流通停售后的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实际认购规模等必要数据,并及时更新于网站及柜台公告栏,自觉接受投资者的监督与考察。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确保时效性,方便投资者作为参考。

(二)加强立法建设

先关管理措施的出台必须伴随一定的奖惩措施。对表现优异的银行进行通报表扬和嘉奖,对表现较差的银行进行通报和惩罚,形成良好的行业氛围。明确当银行出现违规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理办法才能让投资者信赖。因此,银行理财业急需一套细致明确的立法规范其行为。

(三)加强监管力度

定期对银行信息披露情况的真实性和时效性的检查,能够规范银行理财的行为。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限、方法进行明确的规范,并保证投资者通过网络、书籍、报刊等渠道快速了解,实现对银行的激励机制是当前需要进一步改善的。

(四)规范银行理财操作

明确银行理财资金科投资的领域、客户购买前风险揭示的程度、银行理财中承担的业务。在保证银行理财业务不是生机的前提下,减少模棱两可、标准不一的宣传语言,统一术语,保证投资者清醒认识理财中风险。

(五)提高投资者的理财素养

应要求银行对将购买产品的客户进行规范合理的合理的风险揭示和必要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额认识,理智投资。

参考文献:

[1]俞靓.银监会认为部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足.中国证券报,2008 ;4 ;16

理财投资的收益范文第5篇

前几天,家里一位长辈被老同学喊去参加了场“温泉一日游”活动,由理财公司组织,泡泡温泉打打高尔夫,回来后手里多了份理财产品传单――“10万元起购,期限1年,年化收益率16%,每月进行返利。”之前长辈接触的几乎都是银行理财产品――5万元起购,90天期限,预期4%左右的年化收益率。面对这多了几倍的收益率,说不心动是假的。

当长辈来问我这个理财产品靠不靠谱时,我的内心很惭愧。作为一个金融记者,身边人竟缺乏理财的基础知识。因此本文尽量以浅显易懂的方式,做一下理财知识的普及。

理财是否成功,并不是单纯看收益率的高低。

如果是无目的理财,纯为提高资金效率,理财的最低标准是:收益率超过本年度的通胀率。据专家预计,近几年我国的通胀率大约为4.5%,只要你的投资收益率超过4.5%,那就恭喜,你赚了。通胀率,可依据各大新闻中提到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作为基础标准,因此,平时注意留意新闻报道,对基础理财还是很有必要的。

如果是目的性理财,例如为了实现养老、子女教育而做的理财,就要好好算一笔账。

假如现在出国需要100万元,N年后所需的费用就是用100乘以(1+A)的N次方,A是历年大约的平均通胀率,得出来的数,才是几年后真正需要的钱。以4%的通胀率举例,6年后的留学费用就是100×(1+4%)6,未来需要的钱数越多,对收益率的要求也水涨船高。

目前市面上的理财产品,一般风险越低,收益越低;风险越高,收益越高。期限越短,收益越低。如果一定要将常见的理财产品类型按风险大小做排列,大致可以分成:银行储蓄(活期、定期等等)、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P2P、民间借贷……

进入降息通道后,银行理财的高收益不再,收益率将普遍低于5%;信托产品收益较高,投资门槛也高,大多百万元起售,周期长一些,利率能达到10%左右;P2P与民间资本一样,高收益率与高风险并存,周期不定,高收益的背后可能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可你选择的重要前提是,你确信对方能拿回放出去的贷款,你要确信,确信以后才能进行投资,重要的事多说几遍。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在《资本论》中写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这描绘的正是投资收益和投资趋向的关系,在当前宏观货币政策稳健的大环境下,不满足于正常收益的人越来越多,有些人因此铤而走险。

通常,P2P、民间借贷的投资资金都用于向急需资金的企业放贷。能否按照预期收益收回贷款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盈利水平决定资金收益率。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近几年,国内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大都在两位数以下,对外公布大都是10%左右的利润率。实体企业辛辛苦苦经营一年才赚10%,投资理财却能轻而易举的赚20%,这不科学啊!

因此遇到高收益率的理财宣传,就必须提高警惕。套用一句金融人士的话,当前经济下,普通理财(指门槛较低的理财)收益超过6%,就需要认真研究其投资标的;8%以上的收益,就应该警惕;10%以上收益需要高度警惕。P2P的收益率在12%以内算正常,基本以15%为红线,高于24%的不受法律保护。

据网贷之家最新统计,今年以来P2P网络贷款平台出现跑路或提现困难的公司多达677家,问题平台大多数在2014年或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左右,超过5000万元的平台仅有几家。一些公司开始以高收益率为诱饵,最初几个月返利非常准时,突然某一天就人间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