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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建设;视角下;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初探
中图分类号: TU986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道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提出新农村建设战略之后,越来越重视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通过对乡村道路的设计,能够有效的激活当地的经济发展,不仅要进行设计,而且还要进行科学的、合理的进行完善道路系统。乡村道路景观是当地文化特色的载体,能够充分展示出文化的内涵与特色。本文就对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景观设计初探进行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一、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遵循的原则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要想有效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就必须要坚持一定的原则,才能保证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遵循文化性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首先必须要遵循的是文化性原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向着城市化的标准来设计,完全忽略了乡村特有的优势。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乡村特有的文化气息,它是一个乡村所蕴含的一种文化,这种乡村文化是不能摒弃的,应该要遵循文化性的原则才能更好的保证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
(二)遵循美观性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不仅只遵循文化性的原则,而且在坚持文化性的基础上应遵循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美观性,乡村道路是一种公用的设施,也是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枢纽。充分利用因地制宜,能够有效的融合周边的环境进行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设计,通过利用乡村的有限资源,把美观合理的融入到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去。
(三)遵循安全性的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还要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安全在乡村道路设计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有效的保证乡村道路的质量,这是乡村道路设计的基础;然后要重视在营造乡村道路景观环境提高乡村道路的安全;最后根据乡村道路设计的标准,对植物进行合理的配置,能够有效的缓解人们的疲劳,进一步的确保了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安全性。
(四)遵循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平衡性的原则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要遵循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平衡性原则。在设计中,要以最少的成本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注重生态环境效益,把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控制在最小化,能够有效的改善乡村道路的环境,进一步构建了绿色通道,设计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有着均衡的乡村道路。
二、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文化的重要性
乡村道路景观是乡村景观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乡村道路景观的设计不仅仅只是人们对其功能的满足,而且还要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挖掘出乡村特有的文化以及内涵,不仅能够对特有的文化进行宣传,而且能够通过文化元素促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的能够有效的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乡村文化
乡村道路景观是道路与周边环境的一种相互融合的景观体系,要想有效的体现出乡村的文化,就必须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充分展现出乡村文化的特色。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每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文化气息,要想更直观更有效的体现出中国文化,就必须促进乡村文化的发展,乡村是文化之根,只有对新农村进行一定的文化建设,才能使得乡村文化继续发扬光大,通过使用合理的设计方法,能够最大化的彰显出乡村文化的资源。但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向往城市的生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乡村风格,就很难体现出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有的文化气息;在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注重乡村文化的设计,更加有效的体现出乡村文化的重要性。
(二)能够促进乡村的发展
乡村道路最终的功能就是交通,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能够采取合理的位置充分体现出当地的文化,能够满足当地人们和游客的欣赏需求。近几年,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乡村旅游也得到了一定的进步,通过合理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能够有效的吸引游客,激发游客对当地的兴趣,进而能够有效的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为建设新农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对美丽乡村的建设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途径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要想有效的、合理的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就必须要对乡村文化进行一定的塑造,首先要对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其次根据乡村道路进行文化景观设计,最后,通过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能够有效的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通过以上三点进行分析。
(一)对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
在美丽乡村建设视角下设计乡村道路文化景观,首先要对当地的乡村文化进行合理的定位。文化在一个乡村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对文化价值的目标的构建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要保证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关系,能够使得三种关系共同发展。乡村文化是一种精神需求,只是表面的一种符号,要想有效的发挥出乡村文化的价值,必须要利用物质作为载体,能够从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认识到乡村文化所特有的价值与内涵。
(二)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
1、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必须要充分体现出文化的重要性,将文化元素合理的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更加有效的发挥出所特有的文化气息。在乡村道路设计中,通过利用地形形态或者是历史人物形象对乡村道路来命名,这种做法不仅展现出来当地的文化价值,而且还能有效的吸引游者,进而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2、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只有将植物融入到设计中,才能更加充分的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乡村道路的合理设计,进而对植物进行合理的选择,使得植物能够满足乡村道路文化景观的设计,同时,植物还有着一定的文化寓意。在设计中,选择合理的乡村植物为主,不仅能够适应植物的生长,而且还能有效的体现出当地植物的文化,从而体现了当地生态美和乡村特色,进而有效的促进了乡村产业的发展。
3、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将景观的造型以及主题融入到设计中,也能充分体现出当地的文化内涵,通过将乡村特有的文化元素应用到景墙中,不仅发扬了当地的文化,而且还能增加了人们生活中文化的需求。
(三)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通过将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不仅有效的宣扬了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文化内涵,而且还能有效的促进当地各种产业经济发展,能够有效的进一步的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以及精神需求。
结语:
综上所述,在乡村道路文化景观设计中,通过将文化元素融入到乡村道路景观设计中,不同的乡村道路连接着另一个乡村道路,而且还连接着不同的文化。在景观设计中,对文化进行一定的思考,能够把设计放在文化和景观上,能够打造出和而不同的乡村道路文化景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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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大为,乔敬雅.乡村道路景观――宏观规划,微观设计[J].低温建筑技术,2013(01)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为为有效落实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的惠农支农政策,建好养好乡村致富之路,提高我镇乡村道路建养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经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镇乡村道路建设及养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乡村道路建设任务
根据市政府及交通道路管理部门关于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意见,我镇已上报2015年前的规划方案,拟定硬化乡村道路连接工程45条,122公里,自然村通村公路73条,107公里,乡道改造2条,5公里,共计234公里,五年平均建设任务为46.8公里,预计总投资约3500万元。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及养护工作质量考评情况,我镇2011年乡村道路硬化方案已上报市通村办审核批准,总里程为31.88公里,涉及15个村,18条道路。计划投资765万元。
二、明确乡村道路建设工作程序
十二五期间,我镇乡村道路建设以通村通组为重点,列入国家补助计划的建设工程,享受省市专项补助12万元/公里,差额部分仍由各村通过一事一议及其他募集方式解决,未被列入国家计划的,由村全额自筹。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建设程序,推进阳光操作,不论是否列入国家计划的乡村道路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下列程序:1、以村委会为业主单位,填报项目采购及工程建设审批报告表,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立项。2、以镇政府项目审批表为依据,召开村民代表会,明确工程任务、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3、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后,邀请道路建设业内人士制定招标文书,同时上报镇招投标中心办公室(财政所),由招投标中心办公室公告,审核资质,明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组织招标。各村或业主单位不得自行招标。4、中标公示到期后,由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中标单位不得擅自转包。5、施工前,由业主聘请村民代表、镇通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专业人员组成质量监理小组,负责施工全程质量把关。6、工程验收。施工结束后,由施工方向业主提出申请,由镇通村办及业主单位共同组建验收小组。依照合同及实际工程量组织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其中工程质量鉴定实行随即抽样,凡被检测强度、厚度、宽度低于标准10%的,同比例扣除工程质量缺陷维修金,由镇通村办公室负责收取或扣取,用于相关道路维修养护。7、资金拨付。验收结束后,有计划的建设村,由镇通村办按国家补助标准及计划以及工程验收质量鉴定书(扣除相关质量缺陷维修金后)将资金拨付到村级财政专户,由村支付给施工方。无计划的村以合同签订的内容为准。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压事故、保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采取源头管理与路面监控一起抓,宣传教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整治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促进全县乡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努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乡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龙世奎任组长,县公安局政委向绪彦、县安监局局长邱坤昌、县交通局局长向文权任副组长,各乡镇常务副乡镇长及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交警大队长田大淦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政府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基层组织具体落实,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把“四方一责”各方责任落实到位:
1、基本杜绝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现象;
2、摩托车安全头盔配戴率农村地区达到90%以上、城区达到100%;
3、全县中、小学生普遍接受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生不乘坐货运机动车;
4、无证驾驶基本杜绝;
5、无牌无证、拼装车、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彻底消除;
6、全县乡村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有力,路段挂牌责任制落实,乡村道路交通条件明显改善;
7、与学生、农民以及车主、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卡签订率达100%,新增车辆和驾驶人“四方一责”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8、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死亡三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工作重点
1、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
2、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3、无牌无证、报废车、拼装车、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
4、无证驾驶;
5、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及措施
此次乡村道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县人民政府从安监、公安、交通、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办组,全程督办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县交警大队抽调大队领导、交警组成工作组,对各乡镇的专项整治进行业务指导。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20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20日至5月10日为宣传部署阶段。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乡村道路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由常务副乡镇长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并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2、各乡镇要组建由派出所、综治办、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农村公路服务中心、广电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整治工作专班,落实车辆,落实经费,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派出所要认真履行管理辖区交通安全的职责,在专项整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三类基础台帐(《机动车、驾驶人及“四方一责”登记台帐》、《无牌无证、报废、拼装机动车登记台帐》、《巡逻检查登记台帐》);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农村公路服务中心要落实辖区路段挂牌责任制,并对危险道路进行排查、登记、整改,切实改善通行条件,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设立警示标志;广电服务中心要加大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对学生、村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综治办要组织各村干部、治安中心户长充分发挥交通协管的职责,以村为单位对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在整治中,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形成合力,切实开展好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
3、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开展乡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必要性,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由县交警大队制作宣传展板,以乡镇为单位组织驾驶人和广大村民观看,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阶段:5月11日至7月10日为专项整治阶段。
4、召开由驻村公务员、村干部及乡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大会,广泛进行宣传、培训。
5、分片召开车主、驾驶人大会,通报交通安全形势,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签订“四方一责”责任书和交通安全责任卡。
6、以村为单位,对全村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登记,与广大村民签订交通安全联名承诺书。
7、召开各学校校长会议,落实对全县所有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与在校学生签订交通安全联名承诺书,在每所学校张贴交通承诺书。
8、对辖区道路进行排查登记,以文件形式明确公安员挂牌管理责任制,并落实管理职责;对危险道路拍照、建档,并及时投入资金进行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必须设立警示标志。
9、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村(居)委会组织治安中心户长逐户发放交通安全宣传传单,在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正三轮摩托车的货厢两侧和后拦板分别喷涂“禁止违法载人,违者重处,群众举报有奖”宣传标语。
10、综合整治专班必须深入各村督促、指导落实各项基层基础工作;严格路面监控,坚持每天上路现场查纠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做好巡逻检查登记,确保达到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目标。
关键词:泾源县 农村公路 硬化 养护 管理 安全
农村公路是关系到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既是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既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既是构建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交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泾源县已实现通行政村的公路硬化,有的乡镇甚至组级路也实现了硬化。“十一五”期间,泾源县大规模开展农村公路建设攻坚战,共完成农村公路建设投资2亿元,先后修建沥青水泥公路352.4公里,沙砾公路104.2公里,全县110个村有96个村通上了沥青水泥路,彻底改善了沿线群众的出行条件。但硬化后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安全问题,又是当前交通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十分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硬化后的乡村公路在养护、管理
近年来,泾源县交通和乡镇建设局探索切实可行的养护模式,采取多样化养护办法,使农村a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逐年提高。一是转变和调整养护生产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采取两级承包养护模式,县道及重点乡道由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各公路站养护,村道由村委会或村民个人就近承包养护,逐步加大村委会、村民个人承包养护农村公路的里程,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积极性。二是实施企业化管理,强化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对各公路站列养的县乡道依据《宁夏公路养护工程(小修保养)合同通用条款》,细化、量化考核办法,分解养护任务,实行定额考核,计量支付,当月兑现。签订《养护生产合同》、《养护承包合同》使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三是加强公路巡查排险和公路病害处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各项公路技术标准,以提升路况质量为突破口,大力开展“保优升良,降次灭差”活动,春季集中恢复路况,秋季强化预防抢险工作,注重预防性养护,加大水毁处治力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四是全面推行养护质量追踪管理,在精细上下功夫。采取沥青路面“圆坑方补”、热油灌缝,稳定路况延长路面使用寿命的预防性养护和对新接养路段精心养护,对正常使用路段重点养护,对待改建路段尽力养护的“三阶段”养护。五是加强桥梁、涵洞检测监控力度,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对出现桥梁涵洞断板、断梁、坑洞等情况的危桥,及时设置醒目齐全的标志。同时按照责任主体,对县道上的危桥及时向公路管理局报告,乡村道上的危桥向地方政府报告。
二、乡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现状
一是道路状况差。道路交通科技含量低下,路面窄、坡陡、弯道半径小,这些乡村道路只能满足行人和小型拖拉机通行需求。二是农村机动车和驾驶员增长迅猛。农村以非客运车辆为主且非法载客现象较为严重,造成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三是警力严重不足,乡村道路的交通事实上存在着管理真空。就目前拥有的警力而言,不但承担着全县的交通管理工作,还要肩负扶贫、综治、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等其他工作。因此,对于许多乡村道路的管理是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导致长期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
三、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对策
首先,应将乡村道路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乡村公路硬化成水泥路后,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安全行车放在第一位,千万不能开“英雄车”。同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也不能忽视乡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应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在路边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行车速度,严禁超载,严禁货车从事客运等等。此外,还应重视开辟农村专用集贸场地,避免在马路上赶集。只有遏制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乡村水泥路给农民带来的便利和实惠才是完美的。
其次,加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龙头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中,强调宣传对象的针对性,宣传内容的实用性,宣传方式的多样性,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将交通安全纳入素质教育,依托新闻媒介,通过宣传工作,传播交通安全知识,营造交通文明氛围,优化交通环境。
第三,建立各级政府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必须依靠各级党委、政府进行综合治理,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并纳入到综合治理考核目标管理内容之列,使每个基层和部门领导时刻讲安全,经常管安全,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层层管安全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