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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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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土地管理法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动力排水固结法;土体沉降;侧向位移;软土地基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满足承载力要求及觉降变形要求的软地基,此时就必须对软地基进行处理,针对软土所有的含水量高,渗透性小等特点,动力排水固结法是较为经济适用的方法之一,排水固结是指给地基预先施加荷载, 以加快地基中水分的排出速度,同时在地基中设置竖向和横向的排水通道,排出软土中的孔隙水,使土体不断固结并发生沉降,同时提高土体的强度的一种地基处理方法,其具体的实现方法是将强夯法与排水系统相结合来处理软土地基,与其余的地基处理方法相比,动力排水固结法具有节约工期,造价低廉等优点,因而具备广阔的应用前景,下面本文就动力排水固结法来进行探讨并对其加固效果进行分析。

1 动力排水固结法加固机理

当土体受到夯击时,在强大的冲击能量作用下,土体被压缩,土体中的气相体积减少、孔隙水压力增大,同时,夯击点周围的土体出现裂缝,致使土体的渗透性能发生变化,在超孔隙水压力作用下,气体和孔隙水沿着这些裂缝排出土体旧。但是,由于这些裂缝并不是规则和连续贯通的,因而气体和孔隙水的排出并非很畅通,土体受扰动后强度降低,且需经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所以,强夯加固效果不佳,动力排水固结法,是在对土体进行强夯之前将塑料排水板插入土体至强夯影响达到的深度,即在土体中增加了一个垂直的排水通道。当土体受到冲击荷载时,土体中的孔隙水压力增加,孔隙水可渗透到塑料排水板内,沿塑料排水板排出土体.通过缩短排水距离加快了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地基的沉降,防止土体产生液化,从而达到加固地基的目的。

2 工程概况

某工程建筑占地面积12.8 万平方米,地震设防烈度为7 度,场地地基分布有第四纪海陆沉积的耕土,淤泥,粉粘土及细中砂组成的软土层,具体的土层分布见表1所示

若不对该软土地基进行处理,则在建筑荷载及软土自重的双重作用下,临近地面18 米内土层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沉降变形,相应的会给建筑桩基造成较大的负摩擦影响,使建筑出现沉陷事故,考虑到本工程的复杂程度以及软土层含有砂层,易于进行排水固结法的施作,故最终选择动力排水固结法对本工程的软土地基进行加固。

3淤泥软基处理方案设计

本工程淤泥质软土具有孔隙比大、含水量高、结构性强,灵敏度高等特点,软土地基稳定问题和次固结变形问题非常突出。经过经济技术对比分析,选择对地基土体扰动小(与强夯

法比)、工期短(与静力排水固结法比)、费用低的动力排水固结法处理方案。将强夯法的夯击机具与排水固结法中快速的排水体系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软土地基处理,但又不是“插板+强夯”的简单组合(叠加)。通过设置水平排水体系和竖向排水体系,改善地基土的排水条件。软土在适量的静力(覆盖)、变化的动力荷载及其持续的后效力作用下,形成高水平的孔隙水压力梯度,在人工排水体系及土体微裂隙排水系统下,孔隙水压力发生多次升降,随着孔隙水不断排出,孔隙水压力逐渐消散,有效应力不断增长,孔隙体积减小,土的抗剪强度提高,工后沉降大大降低,地基土达到超固结状态。

4 地基处理方案设计

结合本工程地质情况与《地基处理手册》的有关规定,本工程拟采用水平及竖向排水系统,水平排水系统包括以下各部分:

1)砂垫层,采用中砂及石粉进行铺设,厚度选为0.8 米。

2)排水盲沟,采用布包碎石制成,在场地的中轴线处设一纵向的排水盲沟,并沿场地的横

向每隔一定距离(本工程选为50米)设置一横向排水盲沟,盲沟的坡度一般取为1%-2%,其底面最高处应低于砂垫层的底部10cm。

3)集水井,集水井是用于汇集横纵盲沟的排水量,故一般设置于纵横盲沟交接处,采用Φ12@200 箍筋与Φ12 纵筋形成钢筋滤水笼,滤料采用外填的砾石,滤网采用铁纱网或塑料网,滤水笼高于填土顶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0cm,集水井的底部应低于盲沟至少30cm。集水井中的水采用抽水泵抽出,排至场地范围外50m 处,在完成地基的夯实后应持续抽水20天。横向排水系统采用SPD-II型排水板,插板机选用液压式,导管采用菱形导管,排水板的插入深度应到达淤泥层以下,间距不大于一米。考虑到本工程地质特性,拟采用少击多遍,逐级加能的强夯方法,先采用点夯式进行强夯,然后再采用普夯式进行强夯,点夯的间距按5mX5m 的正方形布置,夯击能由800 kN・m 逐步加大至1500kN・m,夯数次数选为两次,普夯的夯击能为1000 kN・m,夯数选为3次,在夯击的的过程中,应始终保证夯坑周围部分不会出现明显的隆起。在第一遍点夯击结束后应填入相应厚度的填土料,一般选用含砂量较多的土料,不得使用含生活垃圾的土料,在夯击整体结束后,采用振动式压路机对地基土进行碾压。

5填土垫层设计

在软黏土顶面设置一定厚度的表层硬壳层或者填筑一定厚度的填土作为施压垫层,作用是避免夯锤与软土直接接触,避免软土层产生较大的剪切变形;同时保证土体在动荷载作用下孔隙水压力的上升,随后在动静荷载联合作用后,孔隙水压力快速消散。施压垫层厚度≥1.0 m,采用砾质黏土或山土,也可采用砂或石粉;当采用晾干后再填筑的冲填土(含水量≤16%)时,要求其含泥量≤18%。

6 施工检测结果

在强夯完成后,对强夯后的地基土进行及时的监测,同时采取钻探取样的方法,对样品进行各方面的强度及荷载试验检测,地基处理效果分析如下:

3.1 孔隙水压力

在加固区内的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传感器,以实时监测各土层水压力随时间的变化情况,以此确定最佳的夯击间歇时间及加固深度。

3.3动力排水固结法处理地基前后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比较在经过动力排水固结法对地基土进行处理后,将处理前后的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进行了对比分析,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中可以看出,在经由动力排水固结法进行地基处理后,各层地基土的含水量降低,隙比减小,粘聚力及内摩擦角增大,压缩系数降低,压缩模量增大,这说明了动力排水固结法不仅可以对浅层的软土地基进行加固,也使得较深层的粉砂层土质得到了一定的加固效果。

7加固深度变化规律分析

动力排水固结法处理软基时,软土上部静力覆盖垫层削弱了冲击力对淤泥土层的扰动、侧向挤出和剪切破坏作用,对土的结构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同时保证施工机械和人员的行走安全。在夯击过程中,夯击能由浅向深传播和扩散,由于阻尼作用,夯击能的作用深度范围,称为影响深度,即此深度范围内孔压、土压、土体强度均有明显的变化深度。跟据研究,软黏土的有效加固深度指达到承载力设计要求与完成主固结沉降和减小次固结沉降确定的深度。由于软土含水量高、结构性强、灵敏度高,采用“先轻后重、逐级加载,逐层加固”的施工工艺,在浅层土体在静力和动力残余后效力作用下,孔隙水压力消散,土层固结。加大夯击能量,使夯能向深层传播,促使深层淤泥排水固结。因此,在夯击过程中,随着夯击遍数和夯击能量的增加,其影响深度也在不断扩大果。

8 结语

动力排水固结法可以有效的提高地基承载力,大幅度减小地基土质的含水量,降低孔隙比,增大土体粘聚力,同时动力排水固结法又具有成本低,施工简便以及效果显著等优点,这使得动力排水固结法在软土地基片时工程中具备了良好的应用前景,但由于当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动力排水固结法理论体系,故而在当今的工程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在动力排水固结的计算方法上,很多工程人员因作了过多的简化而导致工程实施结果与计算出入很大,另外,土中的孔隙水具备粘滞特性,而我们在设计过程中则是将它作为理想流体考虑,这些都会导致设计方案与实际的相偏离,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做出一套较完善的动力排水固结方案的理论体系,仍是一个值得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贾敏才;王磊;周健砂性土宏细观强夯加固机制的试验研究[期刊论文]-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2009(增1)

2.董伟;闫澍旺;冯守中采用强夯置换墩加固湿地中高速公路路基的研究[期刊论文]-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2009(增

1)

3.周红波;卢剑华;蒋建军动力排水固结法加固浦东机场促淤地基试验研究[期刊论文]-岩土力学 2005(11

4.李彰明;林军华静动力排水固结法处理淤泥软基振动试验研究[期刊论文]-岩土力学 2008(09)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76-02

一、农村土地闲置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闲置土地的现状――以贵州省金沙县源村镇为例

源村镇内共辖8个行政村(社区),即:源村村、农庄村、普惠村、群星村、石板村、石刘村、岩底村、建国村。每村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图所示:在源村镇的8个行政区中,几乎每个村的土地闲置面积都占了很大一部分,甚至有两个村落的闲置地面积已超过总耕地面积的一半。据笔者调查所知,一个行政村中的几百户人家,几乎家家都存在着土地闲置的现象,其中有的已迁出所在村民小组,且房屋已拆,还有的将房屋卖给本村农户。总的来说,每户人家荒置的土地面积从几亩到十几亩不等,大多的地方都出现了成片荒芜的状态。

(二)土地闲置的原因

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有政府、经济层面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开展,调整建设规划,农村开发建设投资不合算,项目被搁置下来;在农村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项目土地被占用,没有及时得到补偿用地,或者补偿用地不宜及时开发,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从微观角度讲,最主要的原因即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这一现象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当然也包括土地闲置;另外,土地太过于偏远,种植难度大;土壤贫瘠,成本高收益少;灾害严重,种植以后还来不及收割就已经被消灭殆尽,使农户不得不放弃耕种;还有的家庭由于人员少劳动力少,也无力耕种;户口迁出也是原因之一。在这些原因当中,笔者认为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提升和第二、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劳动力需求量大大增加,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外流现象普遍。

二、农村闲置土地引发的法律问题

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前面所讲到的,大量的劳动力外出,户口向小城镇小县城的迁移,这只是一个相对短暂的稳定状态,当大量的劳动力返乡,户口迁出的家庭愿意继续承包土地,而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发包土地时,就会产生一系列冲突。

(一)人地分配不均,流转不予保护

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三十年,但是大多地区相关政策措施并未跟上。就目前所发放的林权证来说,有的官员认识不到其重要性,他们只为确权而确权,只为完成任务。并未亲自调查和调整范围,使得林权证上的范围根本不正确,把别人家的划给自家,而真正属于自家的又未在证上。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也是一大警示,这也反映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还存在一定的时间阻碍,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依法流转,流转形式包括出租、互换、入股、转让等,但是当前农村的相关措施却并未跟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至今未发放,即使现在发放,已存在一定不足,因为普遍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情况。如增人未增地、减人未减地等,当然这是我国“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的产物。另外,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相关收益,但并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对于80、90后出生的人是没有划分土地的,这就是说,这一批人要想得到土地,最终还要靠政府出台政策来决定,这在农村来说,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基于以上原因荒置土地,农民闲置的土地,由谁来收回?收回后怎么样处理?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形下,会导致以权谋私的情况,加剧官民矛盾。

(二)土地法的保障性与物权性难平衡,制度基础与基本规则存矛盾

无论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产生,还是《物权法》的规定,都选择了保障性这一价值取向。实际上,这种价值取向有其特殊的国情背景,宅基地是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而土地是农民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其保障性更应得到重视,应该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但是,在肯定保障性的同时,又增加了一个物权性,物权性强调的是流转,在理论上存在矛盾。

根据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性与物权性,无论是制度基础,还是基本规则,都是相互对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这是其物权性的一个体现,但是基于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在《承包法》及其解释中又对流转做出种种限制。另外,在肯定保障性这一价值目标的同时,又做出一系列规定否定这一目标。《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社会保障规则实行人人有份、成员平等的分配方案,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并三令五申“减人不减地”。既然立法者就连承包人转让土地都担心其失地后的生存问题,那么对庞大的新增无底农民的生存保障为什么又视而不见呢?

(三)土地继承存争议,土地增减存空白

我国《土地承包法》既然以土地的社会保障为基础建立,就应该以此确立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但是实际上,立法者又确立了一系列与该基础完全相冲突的法律规则。《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里只讲到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并没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当承包方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而根据“减人不减地”的规则,不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吗?《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收回土地,这不也是一种调整吗?如果成员资格丧失,按照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应继续归原农户使用,可见,《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明显是矛盾的。由此可知,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无论是在立法理念、基本原则、或者具体规则方面都存在着矛盾。

三、农村闲置土地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加快土地公平调整,推动土地良性流转

各级政府应加快其工作步伐,特别是基层政府,应充分重视土地闲置问题,尽快摸清土地闲置的具体情况,以便进行土地调整,改变当前不合理的土地分配状况。笔者认为,当前的农村土地现状,应该是调整在前,确权在后。在赋予农民完整物权前,必须要经历一个保证按人口计算村民土地平等的调整过程,从而在土地集体物权向农民个人物权转变前,每个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以同样的起点开始进入另一个土地物权制度。因为就现在的土地拥有情况和闲置状况,必须要对土地进行一次调整,保证土地分配的公平性。

土地调整是当前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调整不仅有利于公平的实现,而且还能推动我国土地政策的改革。基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不管人们基于什么样的动机、理由,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要加快土地调整。土地的调整可以改变我国农村中出现的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矛盾,可以制定更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也应该改变。对那些荒地也可以列入机动地的范畴,经这样的调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更加人性化,对各项政策的顺利施行也有众多好处,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当土地调整工作做好以后,进一步就要进行确权工作。这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的土地流转登记处,这样能更好的推动土地的良性流转,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内,实现土地价值的提升。

(二)完善《土地管理法》,赋权农民流转地

对于《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解决,第一,将该款的“收回”改为征收一定的土地闲置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由农民享有,征收标准为该村民小组平均亩产经济收入,如果有其他本村以外的个人、单位来承包土地,该农户可以出租该土地,以收取一定租金,但是,土地用途只能是农业种植,不能改变其原有用途;第二,将闲置土地归入“四荒”土地中的荒地,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内颁发荒地使用权证,按照荒地的政策法规规定来处理;第三,把这些荒置的土地归入到机动地的范畴,用来解决“人多地少、增人不增地”的矛盾。

土地买卖是我国宪法明确禁止的,私有化也由于其自身的缺陷而遭到大部分人的反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渠道也并非那样依赖土地,在调查中,收入来源将近一半是务工,说明完全依赖土地生存并不存在。相反,土地对农民来说,占收入很小的一部分,这就说明土地对某些农民来说也不是那么重要,当然这里并不是看轻土地的地位,只是在一些不是粮食主产区的地区,土地作为农民的一项资产,为了使其发挥其价值,增加农民的收益,应该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中,让农民拥有更广泛的权利,加强土地的流转,也是一种灵活的规定。

(三)平衡土地保障性和物权性,尝试纳入市场调节机制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是指能源、公路、铁路、民航、通讯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制度。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地工作;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地工作。

    征地中的土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资料、征地批准后实施及组织补充耕地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地中的问题。

    计划、财政、建设、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用土地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供地。

    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划拨。

    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其他单位已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划拨,并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耕地而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不同等级耕地开垦费的低标准缴纳。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书面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论证,并提出预审报告。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准备用地报批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开展土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报批资料等征地相关工作,办理建设用地审核报批手续。

    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资料齐全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批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资料齐全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批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将征地批文有关内容在被征地的村公告;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在被征地的村设立登记处,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分类登记;

    (三)在分类登记的基础上对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核实、确认,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核后予以公告,听取农民的意见;

    (四)根据农民的反馈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费用包干协议书;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征一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安置补助费为4至6倍;

    (二)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亩以下0.4亩以上的,每征一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6至10倍。

    (三)征地前村人均耕地0.4亩以下的,每征一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的土地补偿费按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给予补偿。

    征用林地、草原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支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货币安置;

    (二)社会保险安置;

    (三)发展乡镇企业;

    (四)机动地或新开垦耕地安置;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地;

    (六)易地安置;

    (七)其他安置途径。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保持被安置人员原有生活水平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将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安置。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属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应按时发放。

    第十三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费用的收取、支出、使用等情况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征地协议,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征用计税面积耕地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核减相应的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征地费用总额4%的标准,向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交纳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应当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省、市、县承担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的征地事务机构要接受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征地事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征地事务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贪污、挪用、私分、索贿、受贿、侵占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农地制度的现实困难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需要继续完善。中国农业科学院教授牛若峰认为,这项改革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含混不清(《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除国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则说本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没有把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所有权归还农民;没有给予农民以长期永久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承包农户只是半自主的经营主体;另外没有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名正言顺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土地合作社。我们还应该看到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严重滞后与家庭承包经济制度不配套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家庭经营是对时期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的根本性改革,而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仍然沿袭了三级体制,公社体制的"遗留"与家庭经营的经济制度的磨擦是现实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源。

其次,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我们认为,当前农村许多地方,集体经济已成为空壳,事实上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在一些地方,仅有的集体经济不是集中在为农户经营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比如"机动地")和资产(比如以集体名义经营的乡村企业)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集体经济和农户经营"两张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重建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势在必行。

再次,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导致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土地矛盾和纠纷。近几年,我们对国内近20多个省(市区)的农村问卷和实地调查表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其一,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其二,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无度征用土地的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档。

削弱农地制度的几大因素

一、农民承包土地承担了太多的功能,已不堪重负。在经济意义上,承包土地是集体成员平等获取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在政治意义上,承包土地是农民获得民利的基础;在社会意义上,承包土地还担负着稳定乡村社会结构的重要作用。因此承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并有利于稳定。

二、目前农村面临前所未有的土地调整压力。集体土地总量减少的过程,也是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的过程;在农村,"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法律精神远没有落实,农民土地权利事实上"短期而不稳定"。

三、第二轮土地承包制度的现实安排与成文制度有较大偏差。乡村干部随意变更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现象屡有发生。时至今日,仍然有一部分地方没有完成二轮承包任务。

四、农村土地大量转移诱致农村生产关系变化,可能导致家庭经营制度逐步解体。根据我们的调查判断:(1)农业内部的土地流转表现出向本地种植养殖业大户、非农村住户(民间、工商资本和外资)等三种主体迅速集中的趋势;(2)农地资源向非农用途大量转移,"国家建设"、"园区开发"、"乡村集体圈占"三分天下;(3)与此相对应,农地资源转移正在悄悄改变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首先,土地规模流转引致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不断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可能被企业化农场和公司所取代;其次,承包农户在享有流转土地的补偿收益以外,其他土地权利在事实上将让渡给经营者。转入土地的大户和外来资本将控制村社的基本生产资料,进而左右村社"民主政治",从而打破传统的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村社稳定结构;再次,无地、失地农民如果不能顺利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城镇,他们的身份将转化为大户和外来资本的"雇工"或者"新佃农"。

改革建议

我们认为,用农民集体成员"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改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这样做,可以减少土地私有化对农村经济社会的震荡,同时,土地产权清晰,长期归属于承包农户,能够化解当前矛盾而又比较稳妥。

因此建议:

--以"起点公平"的原则和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时限(比如第二轮承包起始)的集体成员人口平均分配承包土地。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调整 土地长期产出效益 承包期限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52-04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而农业又和土地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土地问题是关系中国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是我国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要问题。我国从1978年开始建立的极大地促进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即将到来的时候,如何使土地承包的制度目标更加符合农民意愿,更加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已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

一、马坊乡农村土地调整的现状

马坊乡位于许昌市鄢陵县城东北,面积72平方公里,人口5.5万,乡辖41个行政村,69个自然村。马坊乡地形主要是平原,土壤以黑土为主,比较肥沃,气候属于亚热带半湿润气候,相对湿润,水源相对充足,主要种植冬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和棉花、辣椒等经济作物,是河南产粮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乡没有较为成熟的工业区,农村劳动力主要是农忙时务农和农闲时外出打工,农村人口占全镇人口的90%以上,农业收入是当地农民的主要收入,土地仍然是当地农村重要的收入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马坊乡是典型的以农业为主、农村人口居多的中部农业型乡镇。

改革开放以来,逐渐被确立为农村土地产权分配的基本制度,为了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户对土地的长远投资,国家先后制定了一些列的法律法规来不断延长农户土地的承包期限。但是,相当部分的农村地区,“生不增、死不减”的土地政策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得到真正地贯彻,取而代之的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地制度实践。据走访了解,马坊乡大部分村庄都进行过不同次数的土地调整,而且大部分是有一个潜在规定的即“几年一次”。通过对马坊乡将近20个自然村的调查,其中,两个村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占总数的10%,其它的都先后调整过土地,最少的一次,最多的5次,占总数的90%。马坊乡目前的农村土地大部分都是“三年一大调,五年一小调”,所谓的“小调”就是村小组内的调整,“大调”就是整个村子的所有土地的调整。而土地调整的主要方式就是抓阄,抓阄的主要操作步骤有:对需要调整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计算出人均土地亩数;把土地划分成不同的顺序,一般按照土地相对村庄所处方向如:村子南面的地叫南地,可是算作1号土地;召开村民大会,由户主抓阄,按照抓阄的顺序并依据人均亩数分配土地。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年限30年不变的政策的落实情况确实不容乐观。在对马坊乡100户农户的调查中有40户愿意进行土地调整,占总数的40%,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是自愿要土地调整的。而事实上,频繁的土地调整会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多不便,大多数农民也知道,土地调整会影响土地的长期肥力,不利于农业增产增收;国家更加知道,频繁的土地调整影响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阻碍农业农村的发展。那么为什么这么多农户愿意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而国家又对不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行为不加以制止?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农村土地调整的原因。

二、马坊乡农村土地调整的相关原因

在信息化的今天,电视、电话、手机已走进千家万户,在对马坊乡100户农户的调查中,拥有电话的农户有36户,拥有手机的有90户,既没有电话也没有手机的有6户,这充分说明我们了解国家政策的途径多种多样,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也必然为农户所熟悉。那么明知国家有三令五申的政策,为什么还要土地调整,推动农民频繁进行土地调整的根源到底是什么呢?根据我们的走访和调查,引发农村土地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宣传的缺陷给土地调整带来了便利

1.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比较模糊。2002年国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同时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本意是为了维护土地承包期限的长期性、稳定性,却成了土地调整者的尚方宝剑,大多村庄都把土地调整的原因归咎于这种所谓的“等特殊情形”,然后上报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堂而皇之进行频繁的土地调整。这是影响农村土地调整的客观原因。

2.农民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知识匮乏、守法护法意识淡薄。在对马坊乡100户的农户调查中,任何土地方面的法律都没听过的有46户,只听说过《宪法》有4户,说明只有一半的农户听说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承包期限30年不变的政策深入人心,但是大家都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在维护这一制度,更加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这一制度;再加上农民的法律意识本来就不强,一再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人口增减、自然灾害、土地流转等造成人地矛盾的影响

1.人口自然增减和人口流动导致人地矛盾突出。在马坊乡农村中大部分都有这样的情况,在发包土地时并不是该集体成员,即新增人口,如承包后的新生儿,入嫁女、入赘男等;或者人口相对发包时减少,部分农户由于成员死亡、迁往城市或者由于女儿多且出嫁,土地无能力耕种。此时会出现田多无人种,人多无田种的尴尬局面,也导致农村社会心态的不平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长期化时,人地矛盾极为突出。以农户为承包主体的土地承包制度要求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而人口变动却带来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人口变动带来的人地矛盾是导致土地调整的最主要因素。

2.自然灾害和国家征用土地造成部分农民失地。马坊乡有相当一部分村庄有一些承包人在发包土地的时候分得了土地,但是由于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失去了土地,此时生存成为问题,土地调整成为必要。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使得耕种土地面积减少,不能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而村集体中的分田大户却由于人少地多,此时导致要求土地调整的要求和期望成为可能。

(三)农民自身观念等原因的影响

1.农民传统的土地观念的影响。马坊乡农村传统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均等地占有土地一直是农民追求的理想境界。在这点上,国家的期望和农民的传统理念出现了错位。20世纪50年代前后的,满足了农民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因而大受农民的欢迎。30年的历史,在农民的心目中形成一种很深的“集体土地成员权”意识。他们认为:既然土地是属于“大家的”,因此每个集体的成员,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出生的,都应该均等地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这种土地认知方式,直接导致80年代以来农村土地的频繁调整。

2.农民外出打工,务农时间减少等会使其自动放弃属于自己承包期限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家务农的时间大大减少,粮食收入在这些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往往较低,这些农户一般会对土地的调整持热衷或者冷漠的态度,他们自愿放弃自己土地承包期限不变的权利,这也助长了土地调整的风气。桥头的农村大部分出现这样的农户:由于外出打工造成农业总产值占家庭比重日减,由此大家对土地调整就会不管不问。根据问卷显示:马坊乡的100户农户中有61%的调查者曾经外出打工,有56%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天数少于100天,而在40户愿意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户中其中有29户一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天数少于100天;100户农户中有58户粮食生产在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少于50%,而在40户愿意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户中其中有26户粮食生产在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少于50%。当没有利益驱使或者利益下降时我们往往就会减低对其的关注度,但是大多农户对土地调整的不关注,事实上给土地调整的投机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农户土地上的长期投入影响农户对土地调整的态度。在土地上长期投入多的户,趋向于不调地。长期投入包括打井、机井维修、修引水渠、修排水沟、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通过对马坊乡近100户的农户的走访,发现对土地的长期投资越多的农户就越反对土地调整,因为土地调整的结果是自己的土地与别人的互换,自己这些年植的“树”就只能让给别人来“乘凉”,农户绝对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反之,对土地的长期投资越少的农户就对土地调整持默许或者支持的态度,自己没好好的植“树”,调了反而可以乘别人植树的“凉”,岂不是好事。

4.个别不良农户的无理要求。在现代化的今天马坊乡某些村庄还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农户由于缺少农业技术和农业知识,或者不肯增加对自己土地的长期投资,自家的单位土地产量往往不如别人,可是他们却将这归咎于自己所分土地级别过低(马坊乡的土地大部分根据土地肥力、灌溉条件、排水条件、所在位置等划分为一、二、三等不同的等级),或者自己同级别的土地不如别人的,因此需要进行土地调整,重新划分土地。实际上他们是想靠着运气分到经过拥有较好农业技术、舍得给土地长期投资的农户改良过的具有较高产量的土地。这些农户的过分要求也成为造成农村土地频繁调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农村基层政府和农村的基本制度的影响

1.机动地的预留和分配间接上促成农村土地调整的发生。机动地是用于土地调整的,预留机动地是村民小组应对村组内家庭人口自然和人为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主要方法。机动地预留充足就会在一个长时期内,能够应对本村或者本村小组内家庭人员增减带了添地去地的问题,就能够在一个长时期内保持村民之间的土地公平,从而淡化农户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一定时期的和谐;反之,预留的机动地越少,就不能很快地应对由于农户人口增减带来的添地去地的要求,就容易激化农户之家的矛盾,从而进行土地的再分配,维持组员之间的公平。而据了解预留过多的机动地在马坊乡几乎是不可能,因为预留的机动地的承包权问题所造成的矛盾远远比农村土地调整要大。

2.第一轮承包期内是否与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签订对土地调整次数有很大的影响。这主要取决于承包合同对土地调整的具体规定。如果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就会懂得中间进行土地调整是不合法的,这样就增加他们对国家政策把握的准确性,在对马坊乡100户农户的调查中,知道农村土地属于村民小组的只有24户,占总调查数的24%,另外有58%的农民认为土地还是属于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中的集体的定位,也只有30%的人知道是所有村民小组,大部分人还是认为土地就是国家的。这种观念也助长了村干部动员土地调整的心思,村干部是农户心中所谓的父母官,听他们的等于是听国家的。如果签订承包合同就会让大家明白土地归属等一些列的问题,就增加了农户对国家承包政策认识度,也会为他们维护国家政策提供有效地法律依据,从而增强他们维护国家政策的信心。

3.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组织干部不良心态的诱导。对于基层乡(镇)政府和村组织及广大的乡村干部来说,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源,而且更是对农村社会实施控制的工具之一。一些地方政府及乡村干部也常常借土地调整之机来施展自己的权力影响,借以控制农村社会。特别是村干部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及委托管理者,可以以集体的名义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在当前国家对村干部旧的控制手段弱化而新的控制方式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一些村干部试图控制村庄土地资源的调整分配以谋取利益,使土地承包制出现了很多异化蜕变的调整形式。

三、土地调整对马坊乡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产生的问题

(一)影响土地的长期产出效益

土地调整影响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土地的长期产出效益。就马坊乡而言,大部分村庄都是3~5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整,这样农民肯定不愿意对土地进行较为长期的投资(比如给土地施加有利于提高长期肥力的土家肥或者是其他高效化肥)。其实,由于对土地施用了过多化学化肥,往往造成土地板结等很多问题,不仅影响土地的长期产出,而且还会造成土地单产严重下降。从而直接导致我国粮食产量的下降,阻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对土地的后续利用也带来很多压力。这是土地调整造成的最严重的影响。

(二)影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马坊乡隶属的鄢陵县是农业大县,因此当地政府部门为减轻农民负担,承诺凡在麦田内淘洗1眼老井补贴500元,打l眼新井补2000元。由于土地调整频繁,大家都认为现在耕种的土地等明年或者后年就不是自己的了,而且调整后的自己的土地很可能离现在的井很远,所以都不愿意出钱打井。另外,有些村庄还遗留有以前政府组织开挖的粗口井,不过大部分已经不能使用。原因主要是村民的小团体主义和监管不力,村民认为这是以前自家人挖的,所以自己土地不在附近了,就要填起来。

(三)土地的经常性调整造成严重的不规模经济

由于马坊乡目前的土地调整方式主要是抓阄,所以为了做到土地分配的公平性,每次调整前,都需要对本区域内的人口、土地的数量、地块的数量及质量进行全面核查,由此造成产权界定费用的高昂。再者,由于土地调整频繁各种资源的配置效率得不到进一步提高。的绩效之一就是科学配置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而土地的零碎化,使各种生产资料(尤其是大型农机具)的优化组合失去基础,从而抵消了应该发挥的功能。

(四)影响土地耕种

马坊乡村组的土地调整都是采用随进抓阄、随机划分土地的方式,当土地调整中遇见半人份(一个人土地的一半)或者其他的原因造成土地太窄无法耕种,村民往往会选择种植杨树,这样也会影响附近田地的耕种。另外,因为调地频繁,一些农户建房时,就在自家责任田里肆意挖土。从调查情况看,取过土的耕地复耕后,前几年种植的庄稼长势较差,产出效益非常低。

(五)土地调整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组内部的安定团结

由于存在土地肥力的差异,马坊乡农村的土地都会划分不同的等级,因此在土地调整时大家都想分到同等级中灌溉条件和生产道路较好的土地,但是这样土地毕竟有限。所以分不到的农户往往会对村组干部和其他分到较好土地的农户产生敌对的心理。再加上马坊乡农村土地调整都是采用抓阄的方法,这就更增加了大家对土地调整过程公正性的怀疑。

总之,土地调整在解决人地矛盾的同时也导致了土地的细碎化、农村社会矛盾激化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并不利于中国农业整体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但是农村的土地调整大多是由农户自愿提出,说明国家稳定土地承包期限的政策和农户的期望有很大的出入。因此,通过对农户的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真正的需求,进而对农村土地的度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使国家的承包政策和农户的切身的需求达到更深一层的一致。这样就能有效地抑制土地调整的发生,减少土地调整的次数,从而有利于国家利益和农户利益的共同实现。

四、对马坊乡减少土地调整、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建议

生产关系的作用就是促进或者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先进的生产关系能够大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事实证明,1978年开始实行的的土地制度无疑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大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必须坚持这种基本的土地制度不变。但是生产关系都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的变革的,也不例外。从以上对马坊乡目前的土地调整状况的调查分析,未来马坊乡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应该加强以下几点:

(一)强化国家政策在农村的宣传和执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

俗话说:执法、懂法、守法、护法。而在对马坊乡100户农户的调查中,知道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只有不到50户,大部分农户听别人说过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不变,而不知道这是国家法律,而且是几部大法同时规定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再加上我国农民传统的守法护法意识本来就不强,国家的有关土地调整的相关政策在农村而言还不如村里的习俗。所以一方面今后要加强国家政策法律在农村的宣传,尤其是基层政府和村组干部要深入群众进行宣传,只有让法律观念深入人心,才能让农民考虑守法和护法。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意识。

建议国家在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农地承包权在承包期内的各项权能,并要求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在承包合同中。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监督检查,确保承包合同内容齐全,权责清晰,确保承包合同发放到农户手中。使农民能够以承包合同作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侵权行为。

(二)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马坊乡土地调整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也与农户对土地过于依赖有关。所以,在像马坊乡这样的农业乡镇,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减轻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特别是一些既不是种田能手又总是挑动集体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户。在保证农村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上,发展二、三产业可以促使一大部分不善于种地的农户从农业中转移出去,可以把土地集中在一些种田能手之中,一方面土地集中在少数的农户手中,便于形成规模效益,从而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和新型农业技术的推广,从而提高土地单产量、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另一方面更多的土地归于种地能手的手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减少,就会大大减少农户之间由于土地原因带来的矛盾,这不仅可以减少农户土地调整的理由,从而控制土地调整的次数,还可以促进农村更加和谐、健康的发展。据了解,目前农村中有许多农户对种地根本就没有热情,只是在不收农业税和国家种田补贴的情况下才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大部分是在懒懒散散地种地,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农村本来就紧俏的土地资源。土地集中给种地大户,既可以实行规模经营,又可以及时采用最先进的农业机械和科技,提高粮食产量,同时可以提高土地的长期产出效益。

(三)建立新型的乡村风俗理念

建立新型的乡村风俗理念,即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更为明确的乡规民约,在广泛宣讲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优点的基础上,呼吁土地调整的期限尽可能长,在潜移默化中让农户接受稳定土地承包权的观念;如果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其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等。

(四)完善基层政府和村组干部的职责、完善农村基本制度

村名小组内部要制定合理的土地预留制度,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些家庭的人口在几年之间就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村民小组内部可以预留适当比例的机动土地,这些地也按人口分到农户,当有人口增减需要增减土地时就在机动地范围内进行,这样虽然也有部分土地在不断调整,但是可以保证大田土地的长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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