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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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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管理

土地资产管理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土地使用者因改变用途、利用现状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的补充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实现政府的土地收益权,促进廉政建设。

(一)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完善市场配置机制。

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坚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工业、仓储、市政公用、交通、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按照规划须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盈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街道社区居委会盈利性的对外服务用房,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

(二)维护土地供地条件的严肃性,防止产生新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条件具有法律严肃性,约定的各项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不应随意调整。除政府要求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之外,都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三)建设项目规划调整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归政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因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土地增值属于级差地租,归地方政府所有,防止土地使用者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非正当途径获取额外利益,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原为国有存量经营性用地,须进行翻扩建,改变原土地利用状况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

(二)原国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保持工业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不变,须进行转让、翻扩建的;

(三)原国有存量工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机关办公用地等非经营性土地,利用原有建筑物现状,暂时不进行翻扩建,但实际用途转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四)协议出让的土地,通过公开交易取得的土地,调整规划利用条件的;

(五)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企业抵债、拍卖行拍卖的土地。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对土地资产确定不同的补充处置方式:

(一)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宗地未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才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宗地已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改造范围,且土地使用者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扩建,并应当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不能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改造的,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二)非经营性土地翻扩建的。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相一致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可以进行翻建,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的,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则土地使用者不得进行翻扩建,将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实行公开交易。

(三)利用现有建筑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在2001年7月我市实行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完善相应手续,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调整土地用途。对于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若是行政划拨土地,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精神,根据规划批准意见,按年度收取改变用途土地年租金;若是出让土地,则按年度收取土地收益。

采取交付土地年租金或年度土地收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原用途不变。

(四)司法裁决、他项权利实现、拍卖行拍卖等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若宗地已纳入规划改造范围,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依法收购。涉及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照本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五)原协议出让土地、公开交易的经营性用地,改变原出让约定的规划条件的,报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市场价格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程序和要求

根据各种情况及相应处置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提高容积率的项目。

1、规划方案的审核批准。规划部门受理土地使用者申报的规划方案,审核并报经政府批准后,书面函告国土部门。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函告,对土地容积率提高需补缴地价的项目,书面函告发改、建设、房管部门,并同时根据规划审定的具体方案,核定补充土地处置意见,报经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次书面告知发改委、规划、建设、房管部门。

3、土地使用者到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正常基建程序。

(二)涉及国有存量经营性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项目。在规划方案审核批准前,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进行会办,会办意见报经政府批准后按照上款的程序进行。

(三)司法裁决、他项权利实现、委托拍卖行拍卖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对土地权属不合法、土地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不一致,以及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明确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应在裁决、处置、拍卖前先完善法定土地手续;确因债权处置需要,须在完善法定土地手续前裁决、处置、拍卖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依法完善土地手续,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五、补缴地价

对于经营性土地,具体处置时应根据调整原因、时间、幅度和规划用途、土地性质等因素按市场价确定地价补差。对于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以规划方案批准时间为同一时点,对照新旧不同的规划条件土地评估差价,作为地价调整和补缴土地收益的基数。

(一)容积率改变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超过原出让时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2、自行降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或原规划部门批准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3、由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原批准的容积率不能实施,以及政府要求降低容积率的,根据评估差价可以相应调整出让金。

4、定销商品房项目用地容积率改变的,按原出让公告确定的房价、成交楼面地价以及调整容积率后的楼面地价,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用途调整的,按照评估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进行翻扩建的,根据原利用现状补办出让手续,按照规定比例收取原利用现状下的土地出让金,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划调整的具体情况,由土地使用者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建筑物将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2001年7月前已发生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依据经营性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按规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评估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2001年7月前已改变用途,但未申请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施以后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改变用途年租金标准征收,出让土地则根据不同用途评估地价差额,还原折算成每年土地收益,逐年征收。

六、转让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二)缴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涉及改变土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资产补充处置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证明。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已经建有房屋转让时,应当持有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或新建厂房的,受让方须提供新的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

(六)凡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地价,低于市场评估地价20%以上的,政府实行优先收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经营性土地分割转让的,转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原整体规划方案建设开发。

规范以土地资产为股权的转让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开发的土地资产,不得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将依法收回。

七、土地登记

(一)进一步细化土地登记。除根据现行土地分类和登记规程,土地使用证还须根据出让合同或补充处置意见载明具体的规划利用条件。

(二)严格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初始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成时间,注明土地证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换发土地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土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和延期申请。

(三)土地分割转让实行许可制度。除在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可分割销售以外,对于宾馆(包括公寓式酒店)、超市、各类交易市场、经营性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对于经营性的打工楼、文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院、养老院、艺术馆、博物馆等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四)对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项目,在未完善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前,不办理土地抵押、变更和分割登记手续。

八、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对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需要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规程,规范申报和流转程序,便于在项目实施前完成土地资产处置,维护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采取通过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和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各自职责到位。

(二)规范土地评估行为。土地资产的处置及转让,都须经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涉及上缴政府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应由一级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规范开工报建程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严格房屋销售制度。土地开发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用途调整和改变利用条件的,还需提供土地完善手续的材料。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各自单项验收时,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指标要严格审核,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房管、国土部门方可办理房产证和土地分割登记手续。

土地资产管理范文第2篇

    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

    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3.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凡土地登记内容或土地资产情况发生变化,尚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资产使用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土地资产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土地估价、登记工作,以适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需要。对少数一时难以完成土地调查、估价、登记任务的,可以暂由土地管理部门向资产使用人出具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土地资产部分暂不作正式登记,采取备注方式予以记载,待土地登记、估价完成后,再予以补充登记。

土地资产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土地收储资金 资产管理 收支预算

中图分类号:F127.3(263)

文献标识码:A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云梦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要求,更新观念,积极探索,形成了“出让土地市场运作、出让收入全征全管、出让办证凭票把关”的管理模式。规范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在土地供应上,做到了征地收购“一个口子进水”、土地储备“一个龙头放水”;在资金管理上,实现了收入“一个口径”,支出“一个漏斗”。使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执行政策,推进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

(一)建章建制,从制度上求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云梦县实际,先后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52号),明确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体、规范了土地储备出让、收入征缴程序、初步建立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7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程序、征缴行为、基金预算、管理职责等管理规定,促进了土地出让收支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二)夯实基础,从管理上求规范。

一是明确主体,规范管理程序。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主体职能,明确规定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征地、收储、供应,同时将过去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代开票据、代管资金的代征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模式,改为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具体程序为:县国土资源局按土地供应方式填写《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审核表》,经财政审核无误后,财政局专人负责资金收缴、入库与填开专用票据,县国土资源局凭财政局开出的专用票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征收并及时缴入县金库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是组建专班,强化市场整顿。2009年,由云梦县监察局牵头,抽调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管局部分人员,成立了“云梦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并印发了云房治发【2009】1号及云房整字【2010】1号文件。文件要求对云梦县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私自变更、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低于县城区基准地价进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缴或少缴土地出让收入;通过以私人名义改建、联建、新建的私人住宅及小商品房,未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建房所需手续的种种违法违规现象,都要按规定进行依法补缴或全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所需税费,并对违法违规者处以罚金。整治专班的成立,规范了云梦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整治收缴土地出让收入431万元。同时,云梦县财政局会同国土局按照土地出让政策规定,结合行政许可的要求,及时下达土地出让收入催缴通知书,部分由县法院按法律程序收缴,共收历欠土地出让收入1465万元。

三是定期会商,实现信息共享。为了切实保障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云梦县财政局加强部门间的定期会商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和人民银行云梦县支行积极配合,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时报送统计报表。除了按规定报送报表外,云梦县财政局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准确、及时登记宗地台帐、及时向领导报送宗地次报表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入库结算表,不断提高报表质量。

二、规范操作,推进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精细化

(一)精细化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组成部分。云梦县财政局从2008年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针对土地出让收入存在不确定性、不均衡性的特征,在确定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编制口径、编制方法、编制时间和编制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供应时间和控制基准地价等条件,编制了土地出让基金预算。2010年预计土地出让收入17330万元,其中:国有土地总价款13930万元、补缴的土地价款1400万元、划拨土地收入2000万元;支出计划为17330万元,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4366万元、土地开发支出4193万元、农业土地开发专项支出100万元、土地出让业务支出347万元、廉租房支出210万元、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989万元、土地利用规划修编50万元、全国土地第二次大调查100万元、基本农田执法管理及违法处理10万元、城市建设支出5930万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1020万元、上解上级支出15万元。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征缴行为,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是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土地出让招投标确认书、《云梦县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审核表》,县财政局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金库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010年,共计出让土地44宗,出让面积516.516亩,实现土地出让收入18472.09万元,超出基金预算收入6.6%,入库资金17405万元。其中:对县政府储备土地,主要用于住宅、商业、城区工业企业的土地,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17宗,出让面积410.946亩,征收土地出让收入10438.69万元,入库资金8756.2997万元;对乡镇工业企业用地和个人私房转让,以挂牌、协议的方式出让土地27宗,出让面积105.57亩,征收土地出让收入8033.4万元,入库资金4649万元。对已结清32宗土地,开具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并办理用地手续,对12宗未缴清土地出让收入的,只开往来收款收据,不办理用地手续。

支出按年初基金预算,实行“收支分离”,统一由云梦县城司代表县政府进行支出管理。2010年,累计支出12382.2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支出2819.1万元、土地开发支出3913.4万元、税金支出600万元、城市建设支出4817.6万元、土地业务费支出102.6万元、全国土地第二次大调查100万元、上解上级支出39万

元,占基金预算支出的72%。对未列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按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以票管收,规范征缴行为。每宗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应缴纳不低于起拍价80%的出让保证金。中标后,中标人分批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云梦县财政局每次只开具往来收款收据,待土地出让总价款结清后,再一次性开具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才能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不得办证。其目的,一是为了遏制土地使用者长期拖欠土地出让收入;二是规范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程序,遏制了分批办证的行为。

三是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按照《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凡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云梦县财政局对出让全过程做到事前参与,做好宗地核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等相关工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的监管

国有土地既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地方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规范出让程序,强化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管。

严格按照《云梦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云政发[2007]9号)文件规定,规范云梦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逐步形成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依法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县国土资源局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交易。强化了土地收储的管理职能,减少了协议出让土地的局面。

土地资产管理范文第4篇

一、企业兼并。鼓励企业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跨所有制兼并。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和非国有企业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的国有企业在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兼并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划拨,其中资不抵债的,也可以土地使用权折抵,剩余土地实行无偿划拨;非国有企业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的,由兼并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评估确认的地价,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缴纳。

二、企业破产。企业依法破产,其使用的土地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市、县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拍卖,也可以由接收企业在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整体收购。由接收企业整体收购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成交地价出让给接收企业,由接收企业将地价款直接支付给破产企业清算组,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破产企业原已在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三、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建或新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流转:

1.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制的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国有法人股;也可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该公司在同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2.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国家收回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的,可由该公司按期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核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作为企业法人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3.将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国家股的,按照使用年限评估作价后,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改制或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四、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流转:

1.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优惠60%?90%的比例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

2.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由企业按期或者按年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支付租金;

3.经批准设立国家股的,可以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界定为国家股,国家股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统一持有。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其国有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足以抵偿债务时,其差额部分用作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折抵,剩余土地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企业转产。企业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实施退二进一、退二进三的,继续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期或者按年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企业土地置换。企业转让市区二环路以内土地使用权迁往三环路以外,以地级差价投入企业搬迁、改造的,被转让土地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在三环路以外新征建设用地,未超过原转让土地面积的部分,仍实行划拨。

七、企业“嫁接改造”。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或折价作为投资,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实施嫁接改造组建新企业的,由原企业或改造后的合作、合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企业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或分年缴纳,也可以将缴纳的出让金返还给企业作为国家的资本金投入。

八、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连续5年以上亏损,由其他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凡不变更土地权属的,继续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变更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承包企业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地价后,取得受让土地使用权。

九、企业出租土地。企业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的出租年限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一次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缴纳。

十、企业抵押土地。企业可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抵押,并向市、县土地管理局依法办理地价确认和抵押登记。抵押人不履行债务,依法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首先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向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款额。

土地资产管理范文第5篇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市开展中介服务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工作重点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依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发展和规范本市的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府提出的2001年房地产业的“六个到位”的实现,推进上海房地产业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性目标是: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的中介服务业(特别是房地产经纪行业)中的违规情况。包括被举报、揭发的,发生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性质严重,尚未改正的违规行为的追查。

    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从事成套独用使用权房买卖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取得工商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三、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法

    (一)加强内外协调配合。市局和市工商局加强联系和合作,各区县房地局要主动和各区县工商局联系,联手整治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房地局执法监察部门还要加强和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的联系,共同抓好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的作用。房地办事处是房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的一支基本队伍,也是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房地办事处在执法检查、协助办案、督促整改等方面的作用。

    (三)采用对经纪机构内部检查、门市部现场检查和以举报揭发的案件为线索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主要查工商登记、查备案资料、查执业资格、查合同文书、查业务台帐、查经营凭证、查举报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四)专项执法检查要同年检工作结合起来。执法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的经纪公司情况要及时与市场主管部门联系,为经纪公司的年检提供相关资料。

    (五)认真抓好整改工作。整改工作是衡量专项执法检查阶段性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和新闻舆论工具,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制订和完善规范服务的制度,防止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四、专项执法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第一阶段:培训动员、组织落实阶段(1月上旬--1月中旬)

    1.市局执法部门会同市场处,并听取工商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实施计划,并由市局执法监察部门组织区县房地局专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召开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布置专项执法工作。

    2.各区县房地局应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执法监察和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项执法检查的具体主办部门和负责人,名单报市局。

    3.区县房地局组织执法部门和房地办事处的同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成立相应的机构,摸清本辖区内中介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召开本辖区内房地办事处和经纪机构负责人动员布置会。具体工作计划要书面报市局。

    本阶段的工作要求:了解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认识,落实组织,制订计划,明确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阶段(1月中旬--3月中旬)

    1.由市局执法部门抽查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抽查率达到15%。

    2.以区县地局为重点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率要达到85%。

    本阶段工作要求:认真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并结合检查,发现一批依法经纪,服务规范,业绩显著的优秀经纪机构。

    第三阶段:动员整改阶段(3月中旬--4月上旬)

    1.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局召开中介服务公司经理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觉守法的意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要求制定有效的整改计划,要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并报区县房地局。

    2.落实整改措施,标本兼治,实事求是。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都要制定规范的服务制度,严格的服务标准。

    本阶段的工作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使整改落在实处,取得明显的成效。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4月中旬--4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