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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件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区域车辆进出管理规定》、《出入生产区须知》,进一步增强员工安全驾驶乘坐机动车辆和增强佩戴头盔、系安全带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二、凡是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一律不得私自搭乘无关人员,否则,给予每人200元/次经济处罚,造成后果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私家车、摩托车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责任由机动车主承担。
三、驾驶员和乘车人员要正确系好安全带,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开动车辆,驾驶员有提醒义务。摩托车骑乘人员要正确佩戴头盔等防护装备。
四、凡是在公司分配有宿舍的员工,在非正常休假期间,未办理正常手续,在上下班时间偏离工作岗位与宿舍往返区间、驾乘机动车辆离开公司,造成交通事故或意外的,责任由员工自负。
五、驾驶车辆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驶,严禁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六、坚决抑制一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在公司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员工私家车、摩托车、未按规定正确系好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和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对于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公司保卫处有权对驾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通报的违规驾乘人员,每次50—200元罚款。
七、员工个人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机动车辆、盗抢赃车和非法车辆,不驾驶无牌、假牌、套牌、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和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及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证的车辆上路行驶。
八、员工要自觉购买车辆保险、及时检查维修、审验机动车辆。
九、严格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严禁酒后驾驶车辆、疲劳驾驶车辆、违章停放车辆和将车辆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十、员工严禁乘坐非客运车辆、客货混装车辆、超载超员车辆、无证无牌车辆。严禁员工借用他人机动车辆。否则,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十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条款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员工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接受处理。
十二、凡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的全体在职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员工交通安全责任书》并长期有效。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十四、本责任书由公司统一存档,解释权归公司。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年月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各地要大力营造政府动员、交警牵头、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要通过开展文艺演出、开辟媒体专栏、举办知识竞赛和图片展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使交通安全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深入人心。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协同公安交警部门把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作为重点,真正做到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要在城区人群集中处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广告,每个县(市)城区大型广告牌不得少于两块。要充分利用省、国道的临路山坡、墙体制作宣传广告,路肩设立警示牌。
二、强化源头治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一)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交通、农机部门要以提高驾驶学员素质为重点。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要建立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质量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对培训质量差、学员肇事率高的驾校,要依法进行整顿,该停业的依法停业,该取缔的依法取缔。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完善驾驶员考试题库,严格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对大、中型客车驾驶资格的逐级申请、审核制度。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要增加培训的职能,配齐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要引导、指导各地以乡(镇)机关为单位,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并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每个机动车驾驶员入会。各个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具体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按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从会员中收取的会费,要用于宣传、表彰和驾驶员的培训,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每两年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规培训。摩托车驾驶员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其它类型机动车驾驶员不少于3天。
(二)严格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校车及接送幼儿车的定员数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把好机动车辆检测关。对检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机动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手续,并责令驾驶员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农机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农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
(三)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市场的安全监管。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企业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鼓励客运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客运班线。对三级以下的山区道路,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落实所有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规定,对三级以下道路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一律禁行9座以上的客车。
(四)大力整治危险路段。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对事故多发点(段)和重点危险路段要加大排查、治理力度,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消除安全隐患。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原因,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等危险路段加强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发生。要把全市的高等级公路、收费站、国省道与县乡村公路交叉处,以及临崖临水路段作为危险路段的整治重点。高等级公路进出口处增设安全警示牌;离收费站500米处安装醒目的警示灯,设立提示牌,安装物理减速板;省国道与县乡村公路交叉处安装物理减速板或设立安全警示牌;临崖临水路段修建防撞墙。气象部门要及时将气象信息提供给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以便根据气象情况实施交通管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建设部门要按照平安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
三、加大执法力度。合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重拳出击,机动车超速、驾驶员超疲劳驾驶、客货运车辆超载和驾驶员酒后驾驶。严治“三超”和无证照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要组建治理专班,重点对省、国道及城镇周边道路进行专项整治。要依靠科技手段,运用车辆测速仪、酒精测试仪、载重度量仪等对涉嫌违法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科学测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违法车辆及其驾驶员。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要创新农村交通管理警务机制,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和农村交通安全警务室建设,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要认真排查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提高办牌办证率,积极开展以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农机部门要强化农机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行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对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严肃执法纪律,加大执法力度,合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我市道路安全畅通。
四、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确保社会稳定
市、县(市)两级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17条规定,为了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及时获得有效救治或安置。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前,基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本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二是拍卖部分机动车号牌的收入;三是从机动车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四是从办证体检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对突发交通事故中的危重伤员临时垫付部分抢救费;为特别困难的事故责任方临时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对逃逸事故中的身亡受害者家属给予适当照顾等。财政、公安交警部门要制订出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要做到公安交警严格征收,财政严格管理,专户储存,政府审批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标本兼治的措施,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突出问题,全面打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认真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经费保障和考核奖惩等职责,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
(三)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制。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门机构,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营运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
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信息平台。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保险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三、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强化“五整顿”、“三加强”措施,突出重点,严格管理
(五)全面抓好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区域的综合整治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六)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不良嗜好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罚。
(七)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或者增加中型、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严把驾驶人的考试关;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驾驶证,由交通部门注销其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终身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对发生两次以上酒后驾驶或者超速50%以上和一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驾驶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交通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抄告,责令客运企业将其调离驾驶岗位,交通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凡具有吸毒、嗜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客运企业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八)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保证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率达到100%。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经营者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对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要进行两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旅游客运企业、客运站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状况例保检验措施,配备专职检验员,严禁未经检查或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出站。旅游企业不得组织使用未经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调派的营运车辆。
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逾期未安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检验和审验。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至3年内,在全省实现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单位自用的9座以上客车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GPS系统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防止报废汽车流入农村及边远地区。交通部门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
(九)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已获得许可的,要调整客运线路;不能调整的,要暂时停止该线路的营运,收回有关证牌。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客运车辆于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交通部门不得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
(十)规范客运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城管等部门综合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十一)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公安交通管理、农业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机动车相关信息。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将有关机动车保险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实行奖优罚劣,使安全驾驶人享受优惠、肇事驾驶人承担高额保费,督促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四、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监管,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管失控和农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
(十二)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广丘北、保山、临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验,统一整合公安、交通、农机监理、乡(镇)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专兼职协管员、基层监督员、义务协管员等力量,发展壮大基层管理队伍,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模式,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始终保持严管重治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大对农村客运车辆和拖拉机的安全监管,有效减少农村道路的失管失控面。
(十三)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要全面推广丘北发展农村客运市场的经验,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和重在治本的原则,采取多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农村客运市场,努力延伸农村客运班线,全面构建覆盖农村所有集镇、重点区域、重要路段、四通八达的客运网络,缓解农民出行难、乘车贵的问题;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缓解农村客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要拓展县乡以下道路建设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组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建设县乡道路,提高道路等级,改善道路状况。
(十四)全面实施“户籍化”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对低速货车、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全面掌握低速货车、拖拉机数量。农机监理部门也要对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严把拖拉机登记、核发牌证、检验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关。对违法载人、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低速货车、拖拉机驾驶人,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或者农机监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
五、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
(十五)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统筹安排,有效整合各项交通治理专项资金,同时要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十六)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每年第一季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排查公路危险路段,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资金,严格整治时限,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逐级向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书面报告整治及验收情况。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涉及新征土地、水源、林地和拆迁等工作以及高速公路沿线非法摆摊设点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职责权限内负责解决。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波形防护栏(墙、墩),安装设置20块以上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十七)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和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对涉及的公路、路段和每一个施工点的道路安全防护、交通安全标志设置情况以及建设、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是交通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立即按照规范增补齐全;要督促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作措施,确保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和同步评比。对情况特殊不能封闭的施工路段,交通部门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安全保通措施,施工路段的所有进出口必须落实安全保通人员,必要时实行24小时现场值守;对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要坚决封闭。
六、深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十八)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要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各地每年要组织对新闻主流媒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九)全面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领导,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同时要结合义务教育、普法教育以及各行业的教育活动,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客运经营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汽车、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各类非机动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督查客运经营行为的管理和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治理车容车貌差、服务不文明等行为,依法查处客运出租车无故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随意拼客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客运车辆闯红灯、乱调头、超速、逆行、占压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时,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移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占压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二)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改装动力装置;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非法载人;
(四)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车蓬等设施;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六)非营业性汽车安装客运经营设施或者标识;
(七)从事非法客运经营;
(八)为非法客运经营车辆提供停车、驻点场所,或为车辆非法客运经营提供客源信息、组客揽客;
(九)客运车辆标识不齐全、不规范、车容车貌差、车内卫生差、服务不文明;
(十)出租车无故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行、随意拼客、强行揽客。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报事项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时,依法扣留车辆的,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于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重度残疾人,应通知其监护人,并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残联的工作人员妥善护送回家。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将扣留车辆予以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罚款后尚有余款的,通知当事人领取。
有关部门对被扣留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车辆在被扣留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应依法赔偿。
被扣留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对查处的非法客运经营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查处情况抄告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残疾人的,应同时抄告市残联。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该人员的帮扶、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利用汽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利用机动(电动)三轮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标识不齐全、不规范、车容车貌差、车内卫生差、服务不文明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绕道、无故拒载的,依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客运班车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客运车辆闯红灯、乱调头、超速、逆行、占压机动车道乱停乱放,套用其他车辆的牌号和伪造、变造行驶证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在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时,遇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被扣留的非法客运经营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从扣留车辆场所私自开走被扣留车辆的;
(五)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十五条从事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执法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司现有人员49人,拥有二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60万方,有13辆搅拌车、3辆泵车、1两铲车,司机22人。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各部部长、兼职安全员组成,公司安委会成员每旬进行一次安全生产、6S管理(含安全隐患)、环保大检查活动,安全员每天对全公司范围实行安全、6S管理检查,做到检查结果有记录、有处罚、有整改、有反馈,公司2016年没有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 重点抓好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针对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首先制定安全行车激励制度,实行车辆全年公司司机驾驶安全奖,每半年兑现一次,上半年没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奖励600元/人。全年没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奖励1500元/人。其次实行每天早班会制度,会上,各部部长,安全员针对季节及天气变化、工地作业、特殊路段、节假日、圩镇路段及晚班作业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做到早布置、早安排、早提醒、早预防。及时传达宣贯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文件精神,并认真执行到位。第三,做好车辆运行前的检查工作,严格禁止有故障的车辆上路运行,并要求司机严格执行《上班行为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司制定的行车路线行驶。提高司机的安全防范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一年来,公司没有发生车辆交通事故。
二、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首先进行生产现场管理,对废铁、废油、废轮胎实行定点存放,并定期处理。给员工提供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其次对检修设备,清理主机结料实行停送电工作票,检修工作票制度。第三,主机设备检修、更换输送皮带实行检修前的安全动员会,确定安全责任人、安全监督员。实行工作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工作。第四,工作岗位、重点部位、关键路段设置警示牌、标示牌56块,起到了对员工的安全警示作用。第五,进行了灭火器灭火演练和中暑急救演练。第六,重点进行了民工和外包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 强推6S管理工作
6S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6S管理工作做好,能有效的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司在6S检查中为了尽快推行6S管理标准化,对每旬一次的6S检查结果都会进行奖罚。赣州新材总部在各个商砼建材板块每月检查评比中,于都商砼公司2016年获得了一次第一名,三次第二名的好成绩。
四、 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公司注重粉料库顶6台除尘器和机楼2台除尘器的除尘工作。保证8台除尘器能正常运行,达到最佳除尘效果。严格控制粉料入库冒粉、漏粉、冲顶等粉尘污染事件。公司有6个沉淀池,做到沉淀物及时外运,做到废水再利用,晴天废水不外排,雨天废水达标后外排的工作,避免油污、砼浆外排现象。
五、 加大对安全、环保资金的投入
2016年,公司新配置灭火器12瓶。新增消防水栓一个,消防砂铲二把,安全板报6期,安全条幅12条,购买反光服150件,新增警示牌、标示牌36块、污水泵2台、保险带8条,保险钢丝绳两根(24米),新增安全防护栏86米,安装除尘喷水水管190米,这些资金的投入,对防止环境的污染、控制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 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