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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各乡镇严格按照长农经[]2号和长农经[]8号两个文件要求,正在逐步规范,并已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为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县局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补办、变更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更登记工作
各乡(镇)在继续抓好乡(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业务办理程序,严格区分和把握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各种具体流转方式的不同点,按照长农经[]8号文件要求的操作流程,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
为有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行为,减少纠纷隐患,县局统一要求,从年起,凡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原则上必须经县经管局登记备案;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的,要按全县统一规范的文本格式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同时,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农户土地流转,并及时做好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真正搭建好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服务平台。
二、统一规范经营权变更登记、遗失补发、权证注销及其他方式承包办理程序
(一)家庭承包土地补办经营权证程序
2005年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农户因故未办理经营权证,或者因部分农户承包村新增土地需要补办经营权证的,在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呈报表》(一式两份)的同时,区分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1、98年以来未登记办证农户补办经营权证程序:
对于二轮延包后98年确权发证时未办理经营权证的农户,现申请补办权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补登理由,并附原始经办人证明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农民承包土地田块登记卡》一式三份,协助农户做好田块四界相邻户签章,并同时做好与农户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后,将《农民承包土地田块登记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乡(镇)经管站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田块登记卡》、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证登记簿》(一式三份),报县经管局审核后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2005年漏登农户补办经营权证程序:
对于98年已经确权发证的农户,年完善二轮延包时未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申请补办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
(2)乡(镇)经管站根据1998年存档的《农民承包土地田块登记卡》复印件、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证登记簿》,报县经管局审核后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遗失补发经营权证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农户遗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补办,除了填报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呈报表》(一式两份)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1、农户本人的书面申请:要写明具体补发原因,申请人和共有人都要签章;
2、当地有影响力报纸登报声明经营权证遗失的报纸原件或电视台声明资料证据证明(如:三峡晚报、三峡日报、市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
3、村委会核实的证明材料(含村组);
4、乡(镇)经管站调查核实的材料;
5、农户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登记簿复印件。
(三)注销经营权证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符合《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销权证的,应附以下材料:
1、经营权证注销登记呈报表(一式两份);
2、村注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及相关依据材料(终止承包合同的告知书和公告材料);
3、村委会终止承包合同后承包农户书面意见材料(包括在公告时间内农户对不同意终止合同的理由);
4、农户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的材料;
5、被注销经营农户经营权证相关资料(经营权证登记簿复印件及经营权证复印件);
6、原发证机关注销公告影印件;
7、其它相关材料。
(四)其他方式承包登记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村集体机动地、园地、荒地、水面等资源,应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租赁等方式进行发包,具体资料包括:
1、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承包方式的会议记录材料:要有明确的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承包形式及对承包费的使用等,参会人员要签名,对议定的内容要符合法定要求(如:承包期限要根据地类据实确定,且原则上要与家庭承包确定的承包期限一致);
2、公开发包会议记录,与会人员要签字;
3、发包领导小组对公开发包结果公示的材料;
4、承包协议书及缴纳承包费收据复印件;
5、承包地块要有《农民承包田块登记卡》或地块四界图,四界相邻必须盖章;
6、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书;
7、填写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三、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明确归口由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办理的乡镇,乡(镇)经管站要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乡(镇)矛盾调处中心工作,对辖区内各村因土地四界、面积及经营权流转等原因发生的纠纷要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引导,组织好基层调解,力保事事有结论,件件有回音,自觉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案必办,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对于情况复杂、调处难度大的纠纷案件,要及时请示县局,开展业务综合“会诊”,在县、乡、村三级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调处意见,最大限度确保纠纷调处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长农业字[]84号《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档案局关于转发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继续做好完善二轮延包后发生的土地承包合同资料、土地流转档案资料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等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明确县、乡(镇)及村各级土地承包资料的归档范围,合理归档。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
关键词:规范;土地承包程序,加强;承包合同管理
Abstract: aiming at the village street, community assets contrac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ing behavior is not standard, contract mechanism is not sound, contract signing of problems, innovation concep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teadily, and for to make streets to help lay the good foundation, to promote harmonious and stable. Regulate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standard; Land contracting procedures, strengthe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当前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合同形成程序不规范,存在少数干部个人说了算的问题。有些村干部上台后,为增加收入,为实现竞选前对个别村民的承诺,私自将公有财产贱价送人,乱签订合同、协议。
根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政策的规定,农村公有资产处置、建设工程发包和荒山、滩涂、土地、房屋等资源的租赁承包,都必须经过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经过与会人员2/3通过,并要公开招、投标、拍卖和公示。但有的村未经过这些程序,及至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时,村民方才知道,同时在村组干部内部产生隔阂和矛盾,随之引起群众上访。
(二)村土地承包存在以租代征现象
有些村居乱签订土地承包价格和年限,土地承包价格依据国家征用价格承包,承包合同期限无期限。这既违背了《土地承包法》,又让村民受到了伤害。
(三)合同招标、竞标、投标不规范
合同招投标不规范,有些村名义上是承包招标、竞标,实际上是搞干部暗箱操作,引发不公,群众意见很大。
(四)合同内容和文本不规范,存在内容不全和表述不清的问题。经济合同法律性强,文本必须规范。但由于一些村组干部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字能力有限,对合同的签订重视不够,过于草率,导致相当一部分合同文本五花八门,且要素不全,责任、义务过于空洞,约束性不强;有的文字表述不准确,存在歧义,法律约束力不强,对合同的管理和执行留下很多弊端和隐患。
(五)合同签订主体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代表村民签订经济合同的法人代表的资格。目前,一些村干部为了增加村资金收入,根本不顾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乱签订承包年限,乱改变土地用途。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失经济合同管理的严肃性,而且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时,将使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六)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保存不完整。合同签订后,应该加盖村委公章,合同其中一份应该交由流转中心存档,但有的却没上交统一保存,而是直接保存在村组干部个人手中,这样带来了很多后患:一是街道无法监管合同的合法性;二是街道无法监管合同中的发包收入,甚至有些发包收入进了村书记的腰包;三是合同容易丢失,导致兑现合同无依据;四是村组干部调换时,一旦调下来后,少数干部不予交接,导致出现矛盾;五是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撕毁、篡改合同留下机会。给街道、村、社区的稳定留下了很多后患。
(七)合同兑现不规范,存在租赁承包款难收取的问题。在合同款征收中,尽管有合同约束,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村民合同法律意识不强,不愿按合同上交应交的款项,或者扯皮少交,加之部分村组干部不坚持原则,乱充当好人,擅自表态减少合同款甚至免交合同款。久而久之,一则合同款年年积累,加大了征收难度;二则相互攀比,拒交抗交司空见惯,导致合同款难以征收,成为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极其棘手的社会问题。
(八)合同管理存在漏洞,无法监管发包收入
合同签订后,承包费应该交由街道财政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但有些村干部为方便自己用钱,逃避代管,私自收承包费。有些村干部利用吃喝招待款与合同款相抵,更甚至,有些村干部自己平时的吃喝招待款直接塞在承包费里。这不仅牵扯合同承包管理,还会因为财务管理引发上访矛盾。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稳定、制约村级工作正常运行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规范,这就要规范承包合同流程,确保合同管理不引发上访。
二、规范农村承包合同签订流程
承包合同签订流程
1、承包方申请承包承包方向土地流转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承包经营权转出委托申请,内容包括村名、户主姓名、面积、地名、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
2、调查、核实
流转中心根据承包方申请对需要承包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发包项目的准确位置、面积、质量、有无权属纠纷等,对承包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土地用途等进行调查。留影像资料。
流转中心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
3、收益评估
流转中心评估承包项目收益,为确定发包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村。
4、组织洽谈
组织有意向的双方应在流转中心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洽谈,并作好详细记载。进对同一发包项目有多个需求主体的,由流转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竞标活动。
5、召开会议
1、村集体拟定发包方案:由全体村班子参加讨论,拟定出发包项目、发包方式、年限和缴款方式,评估发包项目的收益情况作为标底等,做好会议记录,全体参会人员签名。留影像资料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召开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经归纳修改后,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本方案通过并签名确认。
6、公布已表决的方案:
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7、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为3天。(留影像资料)
8、签订合同
对村集体提交来的合同方案形成的程序是否规范、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和合理、手续是否完善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由流转中心提供合同,签订山东省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中心存档一份。
9、登记台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显然,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权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涵义和属性,不利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通过对家庭承包中的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两者的各自特征和区别,切实达到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权自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来,既已客观存在,农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权。到1993年7月2日《农业法》颁布,使“承包权”上升为法律范畴,原《农业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现根据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和第47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之规定并结合实际分析,土地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有权依法授权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条第1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分析,可见,发包方成员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权只能依法授权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即农民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
根据民法理论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为民事权利能力。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依民法理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法律资格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尽管不同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有所不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便不成其为民事主体。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只能是发包方的成员(即农民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主体是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土地承包权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流转、抛弃或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亦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6.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期待权。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即民事权利能力),仅具有可能性,即在农村土地发包前,只有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性,可谓是一种期待权。由于土地承包权所反映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土地承包权还只是国家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农户提供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前提。尽管这个一般前提是取得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家庭承包的农户要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这个一般前提外,尚需法律规定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这里指“承包合同生效”,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生。
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即通过家庭方式承包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畜牧或者养殖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承包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里“农村土地”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分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标的不是全部农村土地,如有的园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发包方内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虽多,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显然这些农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而只能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为其标的。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就是农村土地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其目的在于对农村土地为使用收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
6.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且期限较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可见,家庭承包的承包期较长,超过20年。
7.它其主要内容(即承包方的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具有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个方面和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个方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约定权利和约定义务两个方面。根据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条款规定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内容,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否则该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应遵照和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同时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8.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实质上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农户)为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从深层意义上讲,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区成员权和生存发展权利的确认,即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以耕地等农村土地作为广大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和最可靠的保障手段,是一项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财产权利。
9.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耕作,是指了为取得植物收获而在耕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竹木,是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四荒”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牧畜产品而饲养牧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
10.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农业目的是指承包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1.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如转让、互换、继承等)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流转(如转包、出租、入股、代耕等)两方面。
12.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3.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和约定权利的债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根据上述对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笔者认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
3.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仅具有可能性,是一种期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现实中的主观权利,具有现实性,是一种实在权,具体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主体是农民,即发包方的成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即发包方内的农户。
5.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又如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而依法剥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
6.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民土地承包权因“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款)而长期存在,如甲农户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农户,则甲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在该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但甲农户的每一个成员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即在新一轮承包中还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具有较长期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一定法律事实(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灭。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联系
按民法之理论分析,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
以2010年龙陵县承包土地流转状况为例,我们可以从侧面分析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现状。2010年,全县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25509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3273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其中实行转包的12617亩,占流转面积的49.5%;实行出租的8729亩,占流转面积是34.2%;实行互换的1434亩,占流转面积的5.6%;其他2729亩,占流转面积的10.7%。农户间自发流转占绝大多数,面积是20181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9.1%;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及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面积是532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0.9%。流转类型上流向种养大户和企业的居多,分别为11704亩、11384亩,分别占流转总数的45.9%和44.6%,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10亩,仅占流转总数的1.6%,流转入其他主体2011亩,占流转总数的7.9%。流转价格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在300-500元/亩不等,流转入企业的价格在50-700元/亩之间。签订耕地流转合同3912份,其中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2436份,占合同总数的62.3%,口头协议流转合同1476份,占合同总数的37.7%。全年受理土地流转纠纷46件。
经以上数据显示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流转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与2009年同期相比,增幅上升3个百分点,这样的比例在全国以农业为主,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县份来说趋于中等水平。土地流转作为我国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亟待加以规范。二是流转形式多样化。以转包、租赁方式居多,包括了互换和其他多种流转方式。在流转中农民自发流转的比例偏高,而采取中介委托等流转的比例偏低,这样就导致流转形式的复杂。三是流转类型不利。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仅占流转总面积的1.6%,而流入种养大户和企业的高达90.5%,这样就导致土地流转由一种个体条块式经营转向另一种条块经营,为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的农业产业造成不利因素。四是流转差价悬殊。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每亩的差价就高达至少200元左右,流转入企业的土地差价更为悬殊,这样的价格差异对于农村家庭来说的确是很高的比例。五是流转保障不足。较大一部分农民只以口头协定方式进行流转,即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也缺乏规范性,对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细则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纠纷。
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由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依附,绝大多数农民即便是将土地以各种形式租赁或托管出去,但没有真正脱离与土地的关系。经营权虽然表象上归属经营人,这是暂时性的。在隐性上,土地经营权仍然是归属流转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流转和土地管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由于土地流转多以家庭为单位,并且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存在差异,呈现出流转的规模小、周期短、使用率低等特点。并且多数农户在流转过程中呈显出较强的季节性。临时性经营土地方式导致在规划、耕作上必然会尽量减少成本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致使土地质量逐年下降,土地耕种收益率极大降低。二是规模经营难度增加。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方式仍是主流,这在土地利用中无法形成大面积机械化作业,种植作物的不同又会导致耕作时令的差异,这样在作物耕种过程中,难免造成水、电、人工费用等多项成本的增高。承包人尤其是种养大户尽管承包到多片土地,但大多数为条块零星分布,要想把这些承包到手的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起来,连成片进行大规模耕种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诱惑,大多数农户不愿流转。因此,土地在经营管理上过于分散,严重制约着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三是流转缺乏规范管理。很大一部分农民在流转过程中注重于口头协商,由于利益驱动,对流转价格采取保密措施,所以在价格上出现悬殊。同时在出现纠纷时没有成文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增加了很大难度。即便是自主流转中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农业补助的倾斜性优惠政策大量出台实施,为原来的约定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利益的争端也会产生流转双方的争议。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签署规范性合同的农民更是寥寥无几,土地流转管理的不规范越来越成为农村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诱因。
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对土地依赖性过强,不愿意长期流转土地经营权。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浓厚的小农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没有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机制,对流转过程缺乏刚性措施。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没有真正加以重视,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理原则,或者害怕介入后引发新的问题给自己找麻烦,不能够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参与土地流转。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民就业形势更具多元化,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这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木生.福建省潭头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探析[J].北京农业,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