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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国土;管理体制;资源;改革
中图分类号: F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88-1
1 目前我国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体质改革的现状
一是目前基层国土体制的权利与职责没有得到相对明确的规定,形成了双方都领导的交叉现状,对于国土部门来说虽然赋予了基层国土所一定的权利与职责,但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时候往往没办法达成统一意见,导致对整个地方管理产生了一定的混乱。二是对于在基层国土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是由上级机构分派到每个基层进行管理工作的,这对于他们来说其所处的身份具有特殊性,给管理人员增加了很大的心理负担。
2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缺陷
2.1 目前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目前的国土管理体系主要由许许多多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组成,而对于大大小小的地方国土资源所来说,它们则是我国整体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前沿的战线。而目前的改革都是单纯地为了改革而改革,并没有真正意义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出切实的行动。在改革潮流中没有出具具有详细明确的举措方案,因此也就更加寸步难行,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就如上文提到的,目前地方的国土管理受到双重交叉的管理,这样非但没有鼓舞大家共同努力的动力,反而造成相互推诿的反面效果。很多地方国土管理部门认为有上级进行交叉管理,那没有办法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管辖,便干脆直接以上级的目标工作为核心,全面配合即可,这便造成了地方国土资源所出现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结果就造成了对整个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严重破坏,这是其弊端所在,也大大阻碍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有效管理与发展。
2.2 对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分配不均
针对财力、物力的分配方面也存在着严重分布不均的状况。土地收益的多与少是地方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源泉,要建设、要发展就离不开土地,对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来说,对财力、物力方面的分配是导致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关键所在,地方为了争取得到更多的利益而造成分配不统一,这也大大削弱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从而产生不良的后果。
2.3 管理干部难以得到发展的机会
在干部选拔过程中,当有职位空缺的时候,没有给予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一个参选的机会,这对于有志之士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打击,他们的发展前途也就被扼杀在里面,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性,阻碍了部门的发展。
2.4 人员基本素质没有统一化发展
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在工作时仍存在一定的素质不全面、参差不齐的问题,有的甚至相距甚远。而大部分人员的自身素质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首先,不是每个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政治涵养,有足够的自觉去了解当今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管理形势,也没有积极地吸取新时代的潮流思想,更没有全身心地把自己投入到工作状态里面去,也没有养成时刻把握政治政策标尺的习惯。其次,对于工作人员的文化层面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一样的学历,不是所有人都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来作支撑。再次,对于地方国土管理人员来说,他们都是通过乡镇干部一层一层选拔推举上来的,对于专业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认识尚且不到位,理论知识也相对滞后,在工作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
3 对地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建议
3.1 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
对于地方国土管理可以开展定期的人员交流会或指导洽谈会。有组织有规律地整合工作人员进行资源共享,培养出一个具有活力升级的工作氛围,从而为之后更好的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3.2 保证一定的资金流动、投入
为了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够与上级更和谐地开展工作,应该保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明确制定出对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适当的优惠政策,发挥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从而共同有效地切实解决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3.3 提高时政意识与政治素质
必须不断加强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让他们跟着时代的趋势发展而不断学习领会,懂得把握贯彻新时代的精神,把握国家对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开展一系列培训与教育,端正人员的工作作风,努力培养出一批有纪律有素质的新一代。
3.4 大力发展人们的国土资源意识
切实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法律法规,积极广泛宣传,不仅让国土管理人员懂得相关法规,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也参与到这个行列中去,共同为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出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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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詹麒.我国资源管理体制的建设与发展[J].江汉论坛,2001,(7).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镇、**镇西外环路以东区域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江阴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机构,做好拆迁工作,并将拆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征地补偿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拆迁商品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动迁办”)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后,市动迁办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
(五)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地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市动迁办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调查情况和所需补偿经费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的存款证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或者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
(四)补偿安置方式;
(五)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市动迁办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向用地单位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市动迁办在审查时应当核实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现实状况。
第七条用地单位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八条市动迁办应当对房屋拆迁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监督管理;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江阴市房屋拆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地点设立现场办公室。
第十条从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知识,并经市动迁办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局核发的上岗证书。
上岗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市动迁办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江阴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方式。
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被拆迁人和拆迁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估价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估价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估价结果。
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动迁办提出延期申请,市动迁办应当自收到拆迁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采用市动迁办在江阴市房屋拆迁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动迁办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裁决程序由市动迁办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从事房屋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专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并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管理严格按市建设局相关规定执行。
用地单位应当对房屋拆除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动迁办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市动迁办、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前,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的以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建房面积为准;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批准建房面积的,由所在镇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动迁办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积;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造且被拆迁人建房时符合相关建房规定条件的,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经所在村、镇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动迁办会审同意,按拆迁所在地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积,并在拆迁地点公示。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况的,均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建造年代,以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中载明或核定的年代为准。
第二十七条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批建新房时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老(旧)房均不予补偿安置。
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定点图)后,被拆迁人违反规定进行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租赁住宅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材料残值补贴。
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置换的,由用地单位提供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拆迁商品房给予产权置换。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每户按下列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加上超出部分的50%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但每户房屋产权置换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计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用地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合并为一户计算。有子女的老年人,与所随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房屋产权置换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确认的房屋产权置换面积套拆迁商品房的最接近户型。
置换的拆迁商品房结算办法为:拆迁商品房面积等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政府确定的建安价结算;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小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结算后补贴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二条在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符合农村居民分户建造住宅条件,因城市规划控制,未批准建房且未购买村民联建房的,可由本人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所在村、镇审核同意并在拆迁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审批准,可按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价格按建安价结算。
第三十三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先按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确认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照顾购买面积),再按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与建安价的差价乘以其房屋产权置换面积(照顾购买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应自行购房。
第三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应当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给予补偿,其中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130%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用地单位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地点公布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工矿仓储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小于等于0.3的,其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予以补偿;建筑容积率大于0.3的,其合法房屋小于等于0.3的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予以补偿,大于0.3的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拆迁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估价,由用地单位补偿给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用地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设备搬迁费、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九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及相关费用应当以定活两便存单方式支付,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及相关费用应当以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均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拆迁商品房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拆迁商品房由市动迁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建设计划,确定建设规模,报市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拆迁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按政府确定的拆迁商品房招标拍卖挂牌价格(含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建安价、室外工程建设费、政府代收费、财务管理费用、核定利润等),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商品房的建安价由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照顾购买拆迁商品房人)结算给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商品房招标拍卖挂牌价格与建安价的差价部分,按征地拆迁项目安置所需拆迁商品房的面积计算支付金额,由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市建设局设立的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由市建设局按规定核准后结算给开发建设单位。
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拆迁商品房的市场价,按房屋拆迁时同一房地产市场供求圈内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设局适时公布。
拆迁商品房建安价由市建设局公布。
第四十三条拆迁商品房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置换,由市建设局负责产权置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市建设局设立拆迁商品房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拆迁商品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跟踪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落实拆迁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可以依法吊销上岗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规使用拆迁专项资金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估价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的,估价结果无效,由市建设局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拆迁估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拆迁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近期投资建设项目确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新村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七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八条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应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会同区人民政府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再次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地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户划拨国有土地15平方米作为商业服务用地,由村民小组统一集中建设。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或冲减征地款。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耕地被征用后实际占用133平方米(0.2亩)以下的;
(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
第十五条土地被征用后原负担的农业税相应核减。
第十六条自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土地即为国有土地。被征农村集体耕地,在政府未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耕种,不得撂荒。
第四章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规划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建立地籍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转让土地,严禁耕地撂荒。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地方国土 管理体制 资源 改革
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与国土资源管理相互促进,共同作用,经济社会遇到发展障碍时就必须寻求行政庇护,进而加快国土资源改革进程,社会经济在政府改革的巨大推动下会发生实质性的进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积极进行改革,国土资源领域要积极顺应形式,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地方国土资源管理体质改革面临的现状
第一,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国土体制改革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交叉管理的现状屡见不鲜,基层国土在国土部门的授权下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双方无法有效的处理矛盾和分歧,最终导致地方管理的无序。第二,基层国土的工作人员直接由上级机构委派,他们在进行基层管理时服从上级机构的领导,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无法正确认识,无形中增加了自身的工作和心理负担[1]。
2.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存在的若干缺陷
2.1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
众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构成国土管理体系的基础,它们构成了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的根基。但是目前的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没有坚持从实际出发,改革的目的不明确,因而成效不明显。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思想上的误区,消极、被动的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指示,工作目标和重点放在接受上级工作任务上,加剧了不正之风和衰靡之风,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国土资源的管理体系,限制了国土资源管理成效的提升。
2.2人力、物力、财力等分配极不平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财力、物力、人力进行分配时,存在着严重不平衡的状态。地方城市要取得跨越式发展,就要拥有足够数量的土地资源,一个城市和地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绝对数量的土地资源。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根本分歧在于物力、财力以及人力的分配,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对财力、物力进行分配时不公平,从而降低了国土资源管理水平,阻碍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顺利发展。在选拔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时,工作人员没有充分享受到被选举权,有才华的人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严重制约了其工作热情的发挥,为部门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3人员基本素质参差不齐
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而言,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能力和水平不尽相同。第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水平不一,并非每位员工都能掌握国土资源管理的最新形势和发展动态,也不能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新的时代潮流中,自身思想保守、落后,工作热情未得到充分发挥,没有严格按照政治政策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第二,工作人员所受的文化教育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文化底蕴不尽相同。第三,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由乡镇干部选举而来,他们缺乏专业的知识,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缺乏清醒认识,专业理论严重不过关,在工作中难以有效解决各类突发问题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2]。
3.改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的若干政策建议
3.1树立起建设大国土资源体制的伟大目标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大力学习和引进国外国土资源管理的有益方法,最终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国土资源管理道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明确划分部门职能,实现部门机构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提高国土管理水平,实现各部门的协调稳定发展,最终建立起大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系统的上下机制,下级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部门的管理,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权责分离,不断激发地方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改革方案和途径,切实提高国土管理效率,推动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健康发展。此外,加强对各支撑单位的利用,严格以直属机构的具体特点为出发点,保证各部门职能的有效贯彻,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
3.2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宣传机制
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宣传和应对机制,建立起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为主要传播媒介、以专家学者为辅助媒介的宣传应对机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部与外界的联系。第一,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就国土资源的热点问题及相关规划举行新闻会,接受公众质询和审查,切实维护好公众的知情权,做到政务公开。第二,建立并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信息辅助传播机制,及时把握信息的准确性,严格掌控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相关支撑机构和专家以信息辅助传播工具为媒介向外发表声明或意见,及时掌握民众呼声,并适时做出政策性调整,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最大限度的为政府提供信息支撑,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
3.3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抓手
要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就要不断改革管理方式和方法,最好市场调研工作,及时掌握资源市场开发的最新情况。明确把握资源加工产业、矿产品进出口、房地产价格以及矿山开发等情况。优化专项资金配置、重组机构以及职能调整等工作,协调事业单位发展,及时调控和监督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要及时掌握和检测资源开况,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最新资料和数据,保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更为有效的参与到政府宏观调控中来,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3.4建立并完善资源管理方式,实现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要推动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就要不断强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首先,重视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意义,强化行政管理作用,加大审批、计划等手段的实施效力,推动矿产资源勘探以及土地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其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以市场调节机制管理矿业权出让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减少政府干预。此外,推动中介机构的发展壮大,给予中介机构政策扶持和鼓励,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行业发展中的约束和推动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起着主体性作用,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监督和审批,建立起行业中介机构能有效约束政府和企业行为,保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5建立起资本、资产和资源三位一体的协调发展模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建立起新型的资源管理模式,实现资本、资产以及资源的协调发展,切实解决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阻碍因素。国土管理部要加强管理方式的改革,强化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并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部门管理,实现企资、政企分开。第一,改革资源管理的现状,实现国有资源管理的一体化;第二,进一步协调行业管理和产权管理的关系,推动资源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发展,最终建立起部门分工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实现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顺利进行[3]。
参考文献:
[1]王峰兵.新时期国土资源利用管理问题探析[J].江西建材.2014(2)
关键词: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城市规划;土地经济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研究
关于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含义有很多,国内外许多学者曾尝试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进行界定,但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许燕(2009)认为土地集约利用是指现期条件下满足地区规模适度发展,使地区在获得最大规模效益和集约效益的基础上,以地区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通过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等途径,不断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王家庭、季凯文(2008)认为所谓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一定的自然、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下,根据城市的定位及发展目标,在满足城市发展适度规模、使城市获得最大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基础上;以城市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通过适度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等途径,不断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以期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土地利用模式。
二、我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中存在的问题
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认识不到位,意识淡薄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应该深植全体国民心中,并形成共识。但长期以来,深受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传统教育的影响,使得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观念淡化;另外,普通公民对土地产权认识不清晰,部分领导扭曲的政绩观也使得土地利用的节约化和集约化名存实亡,置若罔闻。
2、规划管理引导、执法监督力度较弱,违法用地屡禁不止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实施以来确实对建设项目用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但是,多年来由于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使得土地利用规划形同虚设,加之规划管理引导、执法监督力度较弱,导致未批先建,建而不用,少批多占,巧立名目,以租代征,私下交易,圈地占地,持地不建,伺机套利等违法用地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大量优质耕地,弃耕撂荒,造成极大土地资源的浪费。部分县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不明,建设项目审查论证不充分,盲目招商引资,使得建设项目选址、落地后,只建厂、不生产,有名无实,或者有生产无效益,经济效益低下,甚至干脆只圈地不建厂,多年停工、停产,待机转让土地,从中渔利。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管理机制不健全
奖惩制度、税收制度、项目用地前期评估、供地后定期评估制度、园区企业的退出制度缺失、法规不健全。目前,就我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管理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定性、宣导性阶段,部分行业建设用地标准在规划中仅仅作为参考,并未形成定量的严格约束力,特别是部分新增建设项目,难于确切定量化处理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占地规模时随意性较大。对新建项目的前期用地节约化评估制度、项目运行中期用地集约化程度评估制度、园区企业的退出制度、企业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制度严重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企业或项目圈大建小,多批少建;部分县政府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张开发区规模,或者同类项目重复建设等气焰的蔓延,甚至一些企业干脆只占地不建设,或者项目建设后,由于产能过剩,市场前景不好,纯粹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致使工厂空心化;土地闲置、废弃、荒芜,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浪费或利用效率低下。农村耕地撂荒、弃耕现象更值得深思。改革开放后,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致使农村劳动力严重缺乏,务农人员以老弱病残者居多,只能尽其所能,能种则种,不能种则荒。有人调查发现,丘陵山区此类现象尤其突出,严重的地方近五成耕地撂荒,第二次农村土地资源调查也证实这一点。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建议与对策
1、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宣传与教育
人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本,农以地为根,故而土地是人类立足之地,生存之本。树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自身的观念,树立节约集约利用每一寸土地的观念,教育是关键。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教育,要从基础教育国情教育做起,通过不断强化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基础教育、国情教育、长期教育及舆论宣导,使珍惜每一寸耕地观念深深植入每一位国民心中,内化在每一位国民灵魂之中,外化于土地利用、开发、保护的决策中或行动中,使每个人都成为土地资源守护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表率和实践者。
2、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管理与监督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要树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观念,更要付诸于行动,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内,要依法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规划管理、积极引导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依法、依规、依据行业用地标准,严格规范用地行为、用地规模;通过及时有力的执法监督、媒体监督、舆论监督,使浪费土地、低效用地得以尽快改善和纠正,真正营造一个自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最终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用地目的。
3、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法律、法规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对我国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来讲,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当然,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既不能寄希望于仅仅通过单纯的宣传教育即可解决积垢已深的土地浪费、低效利用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立足于长期持之以恒的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要尽快完善、制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如税收制度、园区企业的退出制度、项目用地前期评估制度、供地后项目节约化与集约化程度定期评估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增收土地使用增值税制度,园区占而不建、建而不用的土地利用低效企业的退出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定期评估制度,形成倒逼机制,促进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改变多批少建、撂荒、废弃、闲置,持机转让渔利的错误思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土地投机的行为,使其自觉转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轨道。
4、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方面的综合评价与监督作用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系统化以及3S技术,即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技术(GPS)的推广和应用,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综合评价与监督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为实时监察、取证,高效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手段。近年来,通过采用3S技术,大大加强了土地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占地的势头,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中存在的问题,如多批少建,建而不用,闲置、废弃,农田荒芜等一系列浪费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的问题。建议尽快建设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的,与实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对比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综合评估系统,结合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土地利用现状与实际产出效益进行评估、综合判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进行分类指导用地布局调整,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查处浪费土地、低效用地,建立级差土地增值税制度,园区企业退出制度以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奖惩制度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结束语
我国既是一个农业历史悠久的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土地作为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国家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地矛盾日趋突出,土地利用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土地利用中浪费现象、粗放经营、低效用地现象更是令人触目惊心。本文旨在通过作者自身工作实践中的观察、了解和思考,进一步结合现行土地利用中实际情况进行剖析我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供决策者或研究者参考,共同使我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向深度和广度推进。
参考文献
[1]刘清俊,常疆,邓思远,张超.基于新型城市化的湖南省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J].科技视界,2014,02:151-15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