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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证书是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其实质要义是真正使广大农民放心,是公权力自我限制的体现,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领域的延伸,而其民法意义在于它的对抗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使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用范围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荒山、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发证确认其拥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首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四荒”地后如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作了具体规定。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铜陵县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6-13-03
按照中央和省市工作要求,铜陵县土地确权工作已全面完成,因行政区划调整和建设规划原因,本次确权涉及全县除五松镇以外的其他7个乡镇共100个行政村,全县累计调查承包户6.1万户,实测耕地1.86万hm2、地块23.16万块,基本实现土地承包权属明晰,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促进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向合同管理、登记管理、流转服务和纠纷仲裁“四位一体”管理并重转变,达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目标。为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成果,根据中央和省文件要求,铜陵县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对缓解“三农”融资抵押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1 主要做法
截至2015年10月,全县共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4宗230万元,尚有5家经营主体贷款审批业务正在办理中,申请额度逾200万元。主要做法如下:
1.1 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机制较为完善 2012年,铜陵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1+8”方案,即《铜陵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指导意见》、《铜陵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管理试行办法》、《铜陵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铜陵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铜陵市农村产权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和《铜陵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为农民利用土地、财产等资产开展估价、变更、抵押、融资、入股等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依据。
1.2 合理界定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与用途 贷款对象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体。抵押借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可挪作他用。
1.3 规范制定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般流程为借款人申请,部门推荐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资格审核并受理保险公司和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协商确定贷款金额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价值评估手续银行向保险公司出具《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联系单》保险公司为借款人贷款办理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以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购买人身保险等保险公司和银行与借款人面签相关协议等银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当发生贷款违约风险,银行催收追索未果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证保险条款内容和协议相关约定先行代偿。保险公司代为清偿后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处置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1.4 设计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 市、县(区)政府设立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总额600万元,其中市财政200万元,铜陵县财政200万元,郊区和狮子山区财政各100万元。试点工作期间,保险公司、政府、银行按5∶3∶2的比例承担风险。发生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后,保险机构先行偿还试点银行50%贷款损失资金,试点银行还可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助30%贷款损失资金。对借款人所发生的融资贷款保费,在专项资金中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其贷款总额的1%。当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不良率超过20%,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20%时,暂停新增业务。
2 存在的问题
通过1a来的探索和实践表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使经营主体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从而解决了新型主体担保难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2.1 抵押贷款有“四难”
2.1.1 取得承包方签字同意难 根据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取得承包方签字许可。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经营主体所对应的承包方数量众多,签字难度大;另一方面,铜陵县经营主体流转农户土地,多采取每年收获后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如果农户同意经营主体抵押土地,当发生贷款风险时,农户不仅不能获得租金,其转出的土地经营权还将被处置,因此担心收益和失地风险可以理解。
2.1.2 抵押登记难 根据铜陵市农村产权融资贷款保证保险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但由于抵押登记涉及抵押物范围农户众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尚未最终形成,登记申请人一次性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登记材料难度极大。同时,登记机关为每一流出户出具抵押登记证明,登记工作量也极大。再者,由于经营主体所流转的土地并未全部包括农户的所有承包地,以致不能简单的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融资。为了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县农业局在没有获得抵押物涉及范围农户的书面同意,以及没有查明抵押物的四至范围情况下,向申请人及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凭证,导致一方面要承担违规登记造成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的责任,另一方还要承担因违规登记对抵押物涉及范围的农民侵权责,风险极大。
2.1.3 价值评估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是金融机构授信贷款额度的基础,但由于目前铜陵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暂由市农委组织系统内农业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评估,缺乏专业资质,仅以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主观意愿成分较大,过高或过低都会形成不同的风险。土地估价较低,则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商品性不能通过市场得到公允的表现。土地估价较高,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易受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风险加大,易形成不良贷款。
2.1.4 抵押物处置难 一方面,因经营主体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够规范,发生贷款风险时,保险公司存在不能实现抵押权的风险;另一方面,乡、村成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主要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服务性工作,没有涉及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协议转让、挂牌交易等抵押物处置问题。
2.2 土地流转规范管理有“两难”
2.2.1 土地流转合同修订难 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办理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基础,由于铜陵县土地流转工作开展较早,现有经营主体多为存量土地流转大户,流转合同备案率虽高,但流转地块的编码、四至、面积等信息不完善,补充协议难度大。加之经营主体90%以上都是本地人,大家知根知底,在土地再流转、互换等方面,为求方便就体制外运作,向乡村两级备案意识不强,导致乡、村两级对辖区内土地流转变动情况信息不明、底数不清,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
2.2.2 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职能弱化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鉴证及纠纷调解工作。自2000年机构改革以来,铜陵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与财政所合并成立财政经济管理所(以下称财经所),农经管理人员逐年减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职能弱化,确权登记后的常态化管理更是难以保证。
2.3 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 铜陵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或直系亲属往往同时举办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多个新型经营主体,且各主体之间财务、业务、管理人员混同,导致各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清,银行在贷款时对象甄别难。同时,受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在财务和销售等经营管理方面还不规范、不明晰,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往往因信用评级和能力评估通不过而被拒之门外。
3 对策建议
3.1 创新土地流转双方利益联结机制 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营主体,按照保底加效益分红的方式获得收益,使其不再是经营主体发展的旁观者,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破解签字难题。
3.2 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权威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合理确定农村土地价值,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
3.3 整合搭建乡镇交易平台 鉴于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规模小、交易地域性强的实情,为方便交易,在框架设计上,应确立乡镇是基础、县级抓监管、指导的基本定位,依托乡镇现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科学整合成一个功能完备、运转规范的交易平台,接受抵押权人委托,负责对欠债欠息的农村土地物权收回、储存、发包、还贷,使抵押权人能够及时通过乡镇交易平台,将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变现,为抵押物处置搭建成本低廉、运转高效的交易平台。县级工作重点主要是侧重于监管和服务上,负责抓好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层面的工作,为乡镇交易平台实施正常交易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3.4 加强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建设 可将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作为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工作。强化其土地流转信息与准入资格审核、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导与监管,以及矛盾纠纷调解等4项管理服务职能。利用土地确权成果,落实好流转合同修订、备案、审查和流转情况登记制度,确保土地确权成果“有人管、管得了、用得好”。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地块
名称 坐落(四至) 地块数(块) 面积(亩) 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01
一、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义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手段,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依法自愿促进土地承包权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决定,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长期保持不变,为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奠定了基础。依法有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有助于提高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保证农民的良好的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分配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的规模管理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缓解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困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被遗弃和广泛。要保证农民有权依法承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入,赋予农民更多,更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扩大,加快,流通对象和利益关系越来越多样化,似乎出现了新的土地纠纷,违反了农民的强制流动,违反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土地利用和流转。因此,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健康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有偿、平等协商、自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确保承包农民完全自愿,不得违反农民的意愿,不得以强制恢复合同土地的行政手段,流转时限,数量,补偿方式农民由农民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或阻碍土地承包合同权利的分配。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均不得改变,也不得损害人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受让人必须具备农业管理的能力。
4.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根据家庭契约承包的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包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租赁,交换,转让或转让;通过招标,合同,公共咨询等方式合同农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或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分配,抵押或其他方式依法转让土地承包权分包合同,租赁是指承包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承包商不得变更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缔约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是指农业经济发展承包商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合营企业结合起来,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归还给前合同户。
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商自愿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还应交换原有交易所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承包土地的转让是指承包商有稳定的非农业职工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客户同意,可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管理合同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通过与农民和客户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原承包商与缔约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承包商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协商一致方式与受让人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四份,转让双方各持一人,乡镇(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部门备案。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社区
1.流转意愿不强。表现为“恋土”思想严重,部分农民不同程度地存在“脱贫即满,温饱即安”观念,“恋土”思想严重,有土地做为生活保障,不想离开土地出去创业。
2.缺乏就业技能。农民长期在土地上工作,缺乏城镇就业技能,即使你想离开土地,开始营业,由于缺乏就业技能,不能稳定就业,不敢轻率地走出海边乡村。
3.就业空间有限。偏远山区的县级市,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足,限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流程不规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土地流转市场并没有真正形成,流出,缺乏足够信息和监管制度之间的流入,阻碍了土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目前的土地流转基本上更自发流通,多为口头协议,有关各方不履行必要的手续,缺乏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造成双方损害双方的利益造成抢劫,混乱等土地纠纷等土地纠纷,直接影响农村和谐发展。
5.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确。第一是农民承包土地没有签订合同或没有收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是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管理权合同不规范,内容不全面;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文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成立。
五、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1.做好宣传,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使干部能够充分认识到,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提高效率和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分配土地资源的效率。利率方式是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2.建立土地转让服务网络平台。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通,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转让定价评估,合同签订制度,纠纷处理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服务机构。正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通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转移的前提是依法自愿付款。还应根据实际发展的主要家庭,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在土地流D,示范和维护群体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3.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及时调解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确保及时解决争议事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按照党的届三中全会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全面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的扫尾工作。各乡镇要针对去年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或可能存在的尚未得到解决的遗留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拿出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下大决心在今年上半年坚决整改到位,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两个100%”到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数据的录入与补充,于6月10日前上报县局农经站审核。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1、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宣传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富有特色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标语、编黑板报、出宣传栏、印宣传册、派宣传车、组织相关讲座、利用广播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精神实质,自愿融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中去。
2、开展摸底调查。各乡镇要在5月初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状况,重点摸清:流转方式、流转形式、流转面积、流转规模、流转期限、流转原因、流转手续、流转土地用途、流转效果、流转纠纷情况、流转可能存在的问题、流转管理状况、流转潜力等。
3、举办业务培训。县局将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在6月份安排专项经费培训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指导员。
4、搭建服务平台。县局将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土地流转服务日常工作;各乡镇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内土地流转服务具体工作;各村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室,直接承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这项工作要在6月中旬前完成。
5、建立仲裁机构。今年11月底前,县里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着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规范行为,排除隐患,加快和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抓好试点示范。各乡镇要在5月中旬前选择若干个产业
发展较快、土地流转工作基础较好的行政村开展流转工作试点。试点中,要着重探索如何引导农民流出土地,如何吸引大户(农业企业)流入土地,如何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作用,如何解决流转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等问题。要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服务,确保试点一个,成功一个,以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快速有序发展,并力争每个乡镇涌现1个以上土地流转面积占土地总面积50%以上的村。
(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必须及时整理和规范管理,不得毁损和遗失。对已经灭失的档案,要逐步取证补齐。各乡镇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土地承包相关文件,农户合同和登记簿、方案、表册、基础数据库等完整齐全,做到“一户一表、一组一卷、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专人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针对当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偏小,机制不活,规范化程度低,发展缓慢等问题,本着“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围绕省厅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四大行动”,在市局的精心指导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程。
(一)举办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县局农经站将于4月中旬举办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重点培训乡村合作社指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会计、出纳人员,造就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社经营管理队伍和业务指导能力强的辅导员队伍,继续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同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县级以上示范社的财务人员参加市级培训班,动员合作社财会人员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知识大赛。
(二)做好统计监测数据上报。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合作社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报表》,做到不重不漏,并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辖区内前一个季度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报表上报县局农经站。
(三)抓好试点示范。县、乡两级农经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示范制度。今年县级认定5个示范点,每个乡(镇)认定1个以上示范点。各乡镇要在4月15日前推荐1家以上年6月底以前注册,注册成员在20人以上,有实质性的合作,管理民主、财务核算规范完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县级示范点候选单位,县局将对各乡镇推荐的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县级示范社,并在县级示范社中挑选、推荐市级、省级示范社和先进(标兵)社。各乡镇要通过试点示范,指导合作社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正确核算合作社的财务。指导和推动合作社走管理规范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社员知识化的发展道路。
(四)指导规范建设。各乡镇对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逐一配备业务指导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指导。重点指导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完善章程和成员登记备案手续,合理设置组织结构,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方式,加强档案管理,推行社(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对条件成熟的协会和有组建合作社意愿的,要进行合作社设立的全过程指导与帮助,从召开设立大会、起草章程到完成注册登记,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并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合作社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今年各乡镇要新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家以上,30%以上的合作社(合作社数量少的乡镇至少2家以上)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即有实质性的合作内容,章程切合合作社自身实际依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运行有效,财务核算及时、正确、规范,经济效益明显,依法进行了二次盈余分配等。
(五)注重市场开拓。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和推荐合作社参加各类产品展示展销会、订货会,在三农网上推介合作社产品,推荐合作社加盟全省合作社产品连锁超市,继续与大型连锁超市沟通,促成合作社与超市合作,拓展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
(六)加强负担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县里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罚款等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加强对合作社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农民负担日常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清理规范涉农收费项目。以《市涉农收费手册》为依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县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求各乡镇全年开展涉农收费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
(二)重点抓好专项治理。配合省、市行动,联合纪检、监察、纠风部门,针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建房乱收费、乱罚款和农村中小学校乱收费问题,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开展一次全县性专项治理。
(三)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审计监督。继续宣传《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推动各乡镇完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创新“一事一议”形式,加强村民监督,提高村民申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逐步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积极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一事一议”以工代赈试点。各乡镇要开展对去年以理事会、路委会、桥委会等民间组织名义筹资筹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审计工作要在6月底前结束,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县局农经站。县站将对各乡镇的审计情况进行抽查。今年在规定时间内报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各乡镇要在项目批准后10天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县局农经站。
四、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以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为抓手,推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方向迈进。
(一)加强村级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县局农经站将于4月中旬举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培训班,重点培训乡(镇)财会业务指导员、村账乡记账员和村(居)委会会计或报账员。对还没有取得会计上岗证的村级财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二)加大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力度。各乡镇要继续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进一步做好去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审计后续工作,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防止集体资源浪费和无序开发,防止集体资金被少数人占有或挪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县局农经站将对各乡镇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审计效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土地补偿费和村级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不徇私情。
五、做好农经统计工作
县局农经站将进一步加强对农经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数据失实。各乡镇要加查、收集,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等专项统计工作;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农经统计年报工作,加强农经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六、抓好农经宣传工作
县、乡农经工作人员要积极向部、省、市、县农经相关网站、杂志、工作简报投稿,宣传农经工作经验、先进典型,交流农经工作体会,传递农经工作信息,展现农经工作亮点等,县局将对各乡镇的宣传情况进行评比,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七、提高农经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