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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集体建设闲置用地和集体控制的农用地,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土地和人均三十年承包地以外的农用地。
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村内空闲地、无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学校用地、废弃的村办企业及老村委用地等。村内空闲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基本是谁占有谁控制,多以种树、圈院等方式个人占用。停止使用的学校及废弃的村办企业、老村委所占土地等多以使用者与村委协商后,承包租赁使用,向村里交纳承包费;也有的以拍卖方式转到个人或企业使用,村里一次性收取费用。有的闲置学校尚待处理。
农村集体控制的农用地主要包括: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坟地等土地。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这些土地的管理和发包越来越规范,绝大部分村能够履行民主程序,公开公平发包。
2010年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会以来,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各镇街区都已成立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与村委一起,逐步加强了对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及集体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把这些土地的承包、租赁和处置纳入了镇级招投标规范管理。通过招投标,一方面使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增加了集体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发包处置土地的透明度,符合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减少了干群矛盾。目前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有:街道、开发区、镇、镇、镇等。
二、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市对农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和控制的农用地的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村内空闲地及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管理不善。由于传统观念影响,村内空闲地存在谁占有谁控制的现象,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得不到全面贯彻落实,面上存在“一户多宅”和建新不拆旧占用老宅基地的问题。有的村对复垦土地管理不善,承包不规范,群众有意见。
(二)个别村的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可农用的坟地等土地发包不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种地效益低,群众对土地的承包热情不高,个别村在发包中没有按照公开、竞价的原则进行,导致了价格较低,影响了集体收入。当前,有的村为了解决眼前经济困难,超长期限发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承包费,影响了村集体长远收入。有的村发包土地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纳入镇街区招投标管理范围,违法私下发包,不签承包合同或是合同不规范。有的村承包合同履约不利,承包费收不上来、发包到期后也收不回土地。
三、下一步抓好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要在农村干部群众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土地管理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理、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
(二)摸清底子建好台账,打好依法管理的基础。镇村两级要对农村集体的村内空闲地、无人居住的老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停止使用的学校、废弃的村办企业、老村委办公场所等土地及机动地、专业性承包的果园、林地、五荒地、坟地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彻底摸清每宗土地的底子,建立专门台账。为管理好、利用好、经营好村集体这些土地资源打下基础。对上述土地的使用处置都要由镇级有关部门实行把关管理。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规范化。镇村两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和控制的农用地的经营管理,要把以上土地的发包处置全面纳入镇级招投标管理范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严格实行合同化管理,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关键词:集体土地;宅基地;利用;管理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035-2
1 农村宅基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和省人口资源环境会议精神,开展了数次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调研。如早在2001年,就曾在全省选择10个县(市)的10乡镇116个行政村进行样点调研。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比较大,宅基地350多万宗。在外业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从管理经验和统计数据、典型案例分析入手,研究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发展规律。结果表明,我省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1.1 宅基地超占面积现象严重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330km2。但是,现实中宅基地超占面积现象极其普遍,如10个样点乡(镇)调查显示超占面积约为村庄规划总面积的23%,初步统计人均占地约370km2,户均宅基地约800km2,远远高于规定的标准,其中超占面积在100km2以上的有3万多户。具体分布情况,从东部到西部超占面积越来越大,从城乡结合部到偏远村庄超占面积逐渐增大,经济发达地区比相对落后地区超占的少。
1.2 宅基地利用不合理甚至空置
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在宅基地布局方面分别零星、散乱,利用不合理,村庄作为宅基地比较集中的地方在土地利用方面十分粗放,每户宅基地之间有大量的土地被闲置、浪费,利用率非常低,特别是人均土地面积比较多的地区更为明显。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很多宅基地出现空置,如人口的减少和流动,旧宅基地的废弃等等,这种空置现象在偏远、落后的地区较为突出,有的空置率达到0.4%以上,而且这种现象还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另外,在我省部分地区由于土地碱化因素的影响,甚至出现了“光屁股”屯、空心屯状况。
1.3 一户多宅增加,非法转让普遍
随着农村人口增长率的降低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村人口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出现负增长趋势,很多空置的农村住房出现了转让情况;一些农民在经济条件变好之后购买地点、环境等均比较好的宅基地建房,也造成一户多宅现象发生;有的旧宅基地破旧、倒塌后不在原地重建而直接购买他人房屋居住,还有的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将多个宅基地过到一人名下,出现一户多宅现象。另外,许多农民将房屋转让时不依照规定及时进行变更过户,对土地使用证重视不够,还有的将宅基地转卖给城镇工业户居住或建厂等使用,土地使用权却无法通过合法方式进行转移,导致非法转让现象普遍发生。
1.4 宅基地用途发生转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宅基地已不仅仅局限于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家庭作坊发展较快,出现前店后厂、前厂后宅等混合用地类型;偏远地区,主要由于家庭种植、养殖乃至加工等个体或规模经营模式的发展等原因,致使一些宅基地变成了养殖场、种植场或加工厂等,改变了原居住用途。目前农村宅基地在使用功能上,基本被划分为住宅区、生活辅助区、生产区三个大致用途和区域。还有很多宅基地在非法买卖后改变居住用途,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多用于商业或工业等用途。
2 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历史原因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对土地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完全由生产大队自主分配,宅基地面积普遍偏大。特别是在1982年至1986年间,农村出现建房高峰,农民争相超占宅基地,这一时期超占的数量占超占总数的50%左右。有的偏远地区一般在80%左右,东部山区以及发达地区低于50%。
2.2 管理方面的原因
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后,由于各地土地管理机关还在初步建设阶段,许多工作人员是临时招聘的,加上乡、镇政府的审核较松,对宅基地的管理不够规范和严格,超面积批准现象依然存在。在《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后,个别地方仍制订了土地政策,甚至自行规定宅基地面积可为600km2。在农村乡镇村庄规划上缺乏有效性、科学性,甚至没有规划,加上执行不到位,也导致宅基地面积超占现象发生。
2.3 法律法规方面原因
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方面的规定非常少,主要散见于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继承法》等法律条文中,甚至连宅基地的概念也没有在法律上予以准确界定,对宅基地尚没有一个比较系统、规范和全面的法律规定体系和管理体系,而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又基本限定宅基地为农用地范畴,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把宅基地限定在农用地管理的规定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要求,在加上关于宅基地的不同法律对宅基地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差异,法律关系还不够顺畅,使宅基地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上困难很多。
2.4 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的原始居住用途已悄然发生变化,市场经济在农村特别是城郊地区发展活跃,势必导致将宅基地转变为商业、工业、娱乐等用途,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上却相对滞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方面缺乏操作性,在具体执行上缺乏足够的空间,尽管各地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角度进行了一定探索,但还是没能够从根本上得以有效解决这一普遍性问题。
3 加强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对策
3.1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规划管理,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的宅基地,坚决不允许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用途。二是加强转让管理,加大对违法转让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制止非法转让行为的发生。三是尝试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对宅基地改变用途的一律参照国有土地实行有偿管理,如加工、养殖等生产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一律另行申请。四是完善宅基地审批,严格控制宅基地标准,明确宅基地专门用于居住生活用地,不允许改变用途。五是完善宅基地登记制度,通过宅基地清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利用情况,区分和划出生产区或者农用地等区域。
3.2 强化宅基地建设规划控制
这是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点环节。《土地管理法》规定,集镇和村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集镇和村庄规划要有全局观念,合理调整布局,体现重点合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的思路。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已有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高效利用作为重点,详细规划集镇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在很大程度上宅基地的建设和布局实际是由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决定的,只有在建设规划上提高计划和管理水平,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管理才能得以实现。
3.3 发挥经济调控作用
农村宅基地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村民的一种福利性待遇,属于无偿使用。但对超出标准部分在予以行政处理的同时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尝试中基地地用于工业、商业或娱乐等用途的,在登记管理上予以区分和确定,同时也要在经济上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进行调控和管理,如此,即严格了管理又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能够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的实力,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
3.4 制定合理的宅基地管理政策
一是在不发达地区推行“迁村并屯”计划,积极发展小城镇和“中心村”,政府要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积极扶持。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实行住宅统建,国家、集体、个人三方按比例负担费用。三是鼓励农民主动让出多余的宅基地,参照国有土地价格予以足额补偿。四是开展农村宅基地复垦治理,将村庄内的宅基地及空闲地、废弃地进行综合整理,通过经济奖励和政策鼓励等办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复垦为耕地的可考虑优先给予农民使用。
4 小结
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需要迫切解决的大事,它事关九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相关部门更是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得力措施,在不断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大前提下,彻底转变农村宅基地管理松散、利用粗放、系统不健全的不良状况,通过制定科学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措施,利用政策和手段,全面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和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早日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努力营造最良好的基础管理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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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土地利用;保护耕地;土地抛荒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01
一、新农村建设中完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集约利用率的主要方法
1.统筹安排建设用地
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优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编制规划务必体现超前的规划意识和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的意识,从保护耕地、村容整洁、方便生活等目标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新农村未来用地进行科学预测。
2.保护基本农田
健全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核、规划修改或调整,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3.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依法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划缴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并依法依规专项使用。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进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加大灾毁耕地复垦力度,帮助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4.加强村民宅基地管理
村庄整治要立足于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因大拆、大迁而大量占用土地。要引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准宅基地,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增量,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
5.推行集约用地
目前,用地指标紧缺,耕地又少,要保障发展的话,出路就在于节约集约用地。因此,要把每一块地都用好,要把好每一个项目的预审关,要千方百计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用地效率,要严格定额指标管理,严格限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地。要多把丘岗地、荒滩、劣地利用起来。同时,还要组织存量建设用地的普查,要摸清底数,盘活存量,用好存量,要依法收回闲置用地。
二、关于农村大量存在土地抛荒现象的探究与解决方案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建设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的腾飞不仅仅带动了城市人口的就业,也推动了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在农闲时农民进城,农忙时回农村务农。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现在,由于打工的收入远高于务农的收入,大多数农民已经成为了职业的农民工,开始整年都待在城市务工而把农村中的田地交给老人和妇女,而有些则干脆抛荒,闲置在那,使原本肥沃的土地变成杂草丛生的荒地。
1.田间道路不便或是田块距离居住地较远不便于耕作
因为主要是老年人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体力不足就使得老年人倾向于放弃水源条件差和道路不便的地块。不少老年讲到,“要是能通板车,我们就可以多种些,要是不通的话,还是肩挑背扛的,我们干不动,造业啊”。可以参加劳动的一个家庭中的两个老年人一般会选择种2-3亩田地,就要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就可以了。
2.村民觉得种不种地是自己的权利,自己可以进行选择
土地承包期限的模糊化给予了村民土地类私有化的暗示,这种暗示让村民觉得对自己的土地拥有绝对的权利,而没有什么义务。如今的村民再也不担心自己的土地会被调整和调换了。村民都知道中央政府关于土地的政策不允许村干部调整土地了。正是这种对政策的把握和体会,村民自己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力意识和主体意识明显增强,这种情况就是村民任意处置自己土地的一个基础和前提。
3.农业收入低,造成大量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
经过与多位村民计算农业生产的经济账目,我们发现种植一亩水稻的净收益为500—700元。这样的收益对于年轻人来讲也就是不到一周的打工收入,相比之下,年轻人外出务工的选择也并没有什么错。农业生产的弱势性质同样无法脱离市场经济对效率与效益目标追求。
三、关于农村土地抛荒的解决方案
1.要改善和整修村庄内的农田水利设施
加强农村水库的管理和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完善沟渠的通畅度,保证灌溉用水,可以每隔半年进行大范围的水利设施检修,政府和村里都需要拿出一部分经费保证这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2.要修建农田机耕道,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
建议可以将纷乱众多的狭窄的田埂进行合并,将其作为机耕道。或者是,由田块相连的农户自行商量和规划机耕道的位置与占地调整问题。因为农民对机耕道建设的呼声很高,所以协调起来是很方便的,在大量土地抛荒的情况下,少量的占用土地也不会引起复杂的利益协调问题。机耕道的建设将可以直接减轻老年人种田过程中的体力劳动,还可以扩大机械耕种的面积。
3.提倡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
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种田能手耕种更多的土地并采用适当方式对种田能手进行奖励。目前村庄里自发地捡拾其他农户土地进行耕作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捡拾是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协调的结果。捡拾耕种的行为缓解了土地抛荒的蔓延,但是还不足以让土地抛荒增长的趋势扭转,而让我们看到扭转这种趋势的希望则潜藏在种田能手的身上。
参考文献:
[1]王兰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利用问题[J].吉林农业,2011(05).
[2]刘谷生.农村土地抛荒问题及其治理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2(05).
关键词:边远地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时期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美好的前景,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为了在竞争中赢得市场的认可,必须在管理工作中想办法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反思过去,采取对策。
1.管理措施受传统思想束缚严重。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下,把工作人员对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看的很重,不是从设法调动员工的主观积极性上考虑问题,而是以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制定来规制人的行为。尤其在边远地区,大多数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干部任用与激励也是按上级领导的主观意志去落实,这很容易让综合能力差的人占据位置,而真正的人才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能力发挥。这样的管理措施最终导致人才的流失,工作积极性的消减,单位整体效益的滑坡。与此同时,在一些环境相对恶劣的边远农村信用社里,由于种种原因,基本上存在部分优秀员工超负荷工作的现象,而这部分人才又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与奖励。最终导致边远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无法吸引和留住真正的人才,从而影响了整体工作业绩。
2.激励机制没有关注人的本能需求。受传统管理体制和地区经济状况的影响,我国部分边远落后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只重视了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在设定管理程序方面往往忽视了人性的本质需求,这样的激励机制无法从员工的心灵深处真正焕发使命感和责任心。尽管一些意识超前的基础社领导认识到这方面的缺憾,也仅仅是从提高物质利益刺激方面做文章,没有以科学的态度认真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中人性的本质需求。当前多数农村信用社只注意物质刺激方面的因素,而忽略或轻视了精神激励的科学合理规划。大量事实证明,传统的单一的激励方式无法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绩效考评体系缺乏科学依据。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沿用了传统的绩效考评体系,包括对员工工作的阶段性考核和整体评价程序。其实质主要是立足于特定的岗位描述基础上,再加上相关领导的主观意志,围绕上级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进行简单量化考核。其考核的内容往往是重视了结果,而忽略了操作过程的绩效管理,所以对员工的提拔与待遇分配方面缺乏了应有的依据,最终只能凭领导对员工的主观印象来决定。而科学的绩效评价应该为员工的各种待遇的实现提供有效依据,并且在分析促成当前管理现状的原因基础上,进一步寻求解决绩效管理问题的科学考评依据。
二、改善农村信用社整体效能的日常管理措施
1.改变传统管理理念。新时期以来,加强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管理己迫在眉睫,农村信用社要从过去的仅仅重视物质刺激转向对人的深层次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者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传统的简单的人事管理转向现代意义的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从思想上彻底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本真意义和有效价值,有效的管理既是科学的也是人性化的,而且是不断发展的,与时俱进的。
2.采取科学用人策略。在市场经济发展与金融市场竞争同步发展的过程中,人才的效能意识已经被各级管理者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要把人才的科学组织与企业发展前景密切联系起来,使人才变成创造无限价值的“可再生资源”。管理者必须以科学的态度面对人才的有效开发和合理使用上,要采取符合人性发展潜能的科学对策,使农村信用社的人才管理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创造出理想的业绩。科学用人的关键是要尊重员工的各方面利益,以有效的科学评价手段与激励机制,开发员工的工作潜能和创新思维,农村信用社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立潮头。
3.确立现代管理制度。对人才的管理最终还是以制度的形式出现的,科学管理与人性化管理都集中于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方面,才能有效实施,真正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从而实现企业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当前边远农村信用社需要构建的现代化管理体系,是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主要包括合理的组织设计和科学分工等方面,要依法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责、利一致的组织体系和现代化管理制度。
三、构建农村信用社人才激励机制
1.设计合理的绩效考评方案。事实证明,做好人才的有效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在具体工作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绩效管理工作。在制定科学考评体系与高效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按照农村信用社的总体工作目标,具体设计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绩效考评方案,以此确保绩效考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对于当前边远地区农村信用社来说,构建科学的激励机制尤为重要。首先要提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物质待遇是员工生活与生存的第一要素,员工到边远地区农村信用社工作,条件艰苦,各方面困难可想而知,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时从考评体系来讲,报酬的高低也是衡量员工价值的标准之一。较高的工资不仅能使员工物质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也可满足员工的心理需要,对员工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当然在物质激励的同时,必须要注重员工的精神激励。
3.重视企业文化与精神支持。成功的企业文化可以促进全体员工的认同责任与整体价值观,它具有给予员工精神支持的核心凝聚力。企业文化建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一种以人为本,以文化为特征,以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的经营思想和模式。农村信用社需要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改善管理行为的实施效能,战略目标的透明性,内部分配的相对公平性,人才使用的合理性,职业保障的安全性等,均能反映农村信用社所倡导的整体价值观,必然得到全体员工的拥护。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