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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属于财产税,是对不动产,特别是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一种税。未来我国财产税改革可以开征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将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等归并,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在统一的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中,可分设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等税目,对农用土地和城乡房地产设置不同的税率,充分体现税收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农用土地税的征税对象为农村集体农用土地和国有农用土地,农用土地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按照农用土地类型、土地等级、面积、产量实行分档定额征税。农用土地税的收入应全部支出在农村建设上。
完善现行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制度。一是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利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进步。二是适当降低农产品税率,提高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进一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三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优惠效率。对农民难以受益的优惠政策可以取消,改为财政直接补助形式。比如对农资产品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的税收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恢复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真正体现“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策略。
对个体农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收入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民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基本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又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全社会范围内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具体思路是:可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加入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条款,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
改革和完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今后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改革中.要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城乡税制基本统一的前提下,给予农村一定的税收制度上的照顾。此外,可改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税收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城市扶持农村的原则。
在尽快完善和改革税收制度的同时,针对现行税收政策,目前宜进行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调整。
税收政策要系统化,协调好各政策之间的内在联系。要对目前大量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和简化,使之系统化,更易于操作。要重视各类政策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影响政策效果。
加大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国家一方面要集中扶持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效益好、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作用显著的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一般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扶持。如加大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品等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大对农产品企业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鼓励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等;对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市金融机构投资于农村经济建设,也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要体现城乡一致。取消目前对农村的一些歧视性税收条款,凡是目前给予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农村都可享受。而且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由于有一定的财力保障,建议把现行只适用于城市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农村,并作为近期税收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比如,对失地农民在城镇非农产业再就业给予税收照顾。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对企业或就业者本人给予与城镇下岗职工一样的政策优惠。对农村退伍军人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以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账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账但大多虚假不实,账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以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以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以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以25.8%递增,在日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以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另外存在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鉴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由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只能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账、建好账,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账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账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账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6、对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
一、国外一元税制与农业轻税政策
纵观世界各国,没有单独设置涉农税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其税制是以所得税和社保税为主体税种,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公司所得税,其税基都覆盖从农所得;社保税,高福利国家还包括农民。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牧)产品基本上都纳入统一的流转税征收范围,并成为基层政府主要税收来源。
1.对农业的税收优惠
发达国家在城乡统一税制的前提下,对农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
(1)关于关税。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大多对农产品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对进口农产品,特别是国内自己能生产的比较敏感的农产品,关税尽可能定得高一些,所谓“关税高峰”就突出反映了这种意图。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高峰税目约占17%。欧洲有的国家自己不生产的农产品,关税可以为零,而自己能生产特别是有优势的农产品,关税则高达百分之几百。美国农产品关税税率范围在0~35%之间,税率标准方差为18%,表明美国不同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差别也较大。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虽对进口农产品已实行单一关税,关税税率在0~300%之间,但有近50%的农产品关税税率超过100%,其中加工食品和植物油的上限关税分别确定在150%和300%。
(2)关于增值税。虽然不少国家对农业都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税收征管困难,一般又对农产品实行了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照顾:一是实行全部免税,甚至尽可能让农民、渔民不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完全不同税务部门打交道。如玻利维亚尽管增值税(税率为10%)的征税范围较广,把消费品和投资品都包括在它的税基之中,但对基本生活品的食品和粮食还是规定了免税。二是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和英国等,为减轻农业的增值税负担,对食品行业实行零税率。三是有的国家如挪威、土耳其、卢森堡、法国等,即使对农产品征一点税,也执行较低的适用特别税率,并在计账方法、申报期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使农户不必按照税务部门关于登记、按期申报、开具发票、保存适当账薄等要求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税收负担,简化了税收征管。欧洲很多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在15%左右,个别国家较高。从各国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①统一加价补偿法。这主要是欧洲国家的做法。农民在销售产品时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的加价补偿率,或向农产品购买者收取一定的加价额(购买者可作为进项增值税从其销项增值税额中扣除),或由政府当局支付加价额,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投入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的补偿。在加价补偿制度下,大部分国家的主要农产品的补偿率在2%~6%之间,虽然它不是增值税税率,但提供了大体上的公平,如果计算正确,可以使农民的进项增值税得到足够补偿。如西班牙、爱尔兰等国,虽然农民不能申请抵扣购买投入物交纳的税款,但可按其出售的商品和劳务销售价的4%收取一定的补偿金。②规定抵扣额法。这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税务当局按照农产品采购批发商支付的价格确定一个比例,计算出一个可抵扣额,由农产品采购批发商来冲抵假设农民因购买农业投入物而支付的增值税额。③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这也是一些拉美国家的做法。对那些不能作它用的农业投入物如饲料、种子、杀虫剂和肥料等,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使农民购入的农业投入物只含少量税金,以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重复征税。这种方法对农民购买的拖拉机、卡车、燃料及房屋建筑物等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进行补偿,因而只适用于很少购买资本投入物的小农户。
(3)关于所得税。国外对农业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对农业收入或农业所得做各种必要的扣除上。美国税制为彻底分税制,无论是联邦税制还是地方税制,都有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内容。联邦税制对农场主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主要有5个方面:①对农业收入采取“现金记账法”。对非农业获得的收入,美国联邦政府规定采取“权责发生制记账法”,即收入与支出或费用实行同期性原则,尚未卖掉形成收入的货物的成本和费用不准提前扣除。而对于农业,却采取截然不同的“现金记账法”,即农场主在收到售出农产品的货款以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②可一次性扣除资本开支。农场主为生产而支付的“资本开支”可以在付款的当年的收人中一次冲销,即农业的资本开支中的收入和支出也是可以不同期的,这就鼓励了农业投资。③把“产品”销售尽可能算作“资本”销售。根据美国所得税法,“资本”增值与“产品”销售所得在税收上的差别非常大。个人资本增值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率是8%~28%;个人其他所得(包括产品销售所得)税率(不包括没有达到起征额前的零税率)是15%~39.6%。尽管美国对这条规定是否妥当的争论一直不断,但联邦政府出于对农业扶持的考虑,至今未作任何变动。④对长期资本收益减征所得税。从1921年就开始,对由出售资产而产生的盈余,按“短期”和“长期”作分别处理。短期收益全部是应纳税收入;长期收入只有40%的部分是应纳税收入。这既鼓励了民间对农业的投资,又延长了投资滞留农业的时间。⑤扩大所得免税范围。农业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励就业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亏损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缴税款抵免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所得免税优惠。如农业劳动和园艺团体、水利工会、基地工会和农业协作工会等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和补贴所得等,可享受免税待遇。
总的看,各国都把税收优惠作为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各种间接税基本不交,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代表的各种直接税经过七扣八折,所交也寥寥;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他们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相反,却把对农业的扶持始终作为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标,作为增强本国农业竞争力、促进本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要看到,采取减免税的办法“补贴”农民,只要是“普惠”制,就不违背WTO规则,而且对农业的支持更直接、更有效,还可以大大节省社会成本。
二、国外的涉农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国外涉农税制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城乡一元化税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目前即使不考虑收费的因素,农民的税收负担也高于城镇工商业者的税负水平。以流转税为例,如果就农产品的流转税负作粗略估算,与城镇工商业者的税负水平比较后可以发现,涉农税收不仅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超过了城镇工商业者的税负水平。首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在取消其他统筹收费后,确定农民的负担水平为8.4%。考虑到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则换算后的农产品商品的流转税税负高达21%。其次,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税款不能抵扣。据测算,不包括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农民在购置农业生产资料上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总产量的7.8%,换算成销售的农产品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负则为19.5%。再次,农产品收购企业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农产品进项增值税。目前是按照含税价计算扣除的,即使按照规范的算法,将其换算成不含税价计算扣除,其扣除率也只有14.94%。综合以上各项,农民销售的农产品作为商品,其流转税税负水平为21%+19.55%-14.94%=25.56%。高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基本税率17%达8.56个百分点。进一步分析,现行税制对于城镇工商业者规定,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24000元~60000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户的农产品销售额根本达不到这个标准,因此不应该缴纳流转税。如果比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月基本扣除额1600元,折合成一年是19200元。照此标准,多数农民也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这种城乡二元化的税制格局,对于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构筑农业、工商业共用的由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保障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
1.建立由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组成的财产税制
纵观世界各国,地方政府,尤其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就是财产税。其前提:工商税制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土地和房产的课税范围已由现行城镇范围的生产经营者扩大到城镇居民住宅和所有企事业单位并且税负较大幅度的提高。具体规划:①设置“土地使用税”,取消工商税制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覆盖城乡所有国土,并按土地的不同用途设置税目;按土地发挥的经济效能确定税负采用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具体征收标准由县乡政府在适用范围内确定。考虑到国家对粮源控制,粮食生产用地可确定一定比例的实物征收。②改革“房产税”,取消工商税制中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覆盖城乡所有房屋,按房屋用途设置税目;以规范的房屋评估价为计征依据;采用地区差别的幅度税率,具体征收标准由县乡政府在适用范围内确定。
2.将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业产品统一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善流转税制
考虑到农产品的社会效益大大超过其经济效益,尤其是粮棉油产品,应按低税率课征;同时,应对农业投入物实行免税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针对目前少部分高税率农业特产品改征增值税后,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考虑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这些产品的流转额进行第二次调节。
3.建立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组成的所得税制
由于所得税属于直接税,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无所得不征,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故被当今不少国家确立为主体税。然而,所得税主体税种地位的确立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国家能对个人、单位的所得进行有效监控。虽然我国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步具备这些条件。①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将“农林牧渔业生产所得”归并其中,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扩大到包括农业生产者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者。在税率的设计上要适当平衡非农产业所得的负担水平,体现对农业照顾的政策导向。②将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从事农林渔业生产的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取消免税待遇,以公平税负。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源管理上的主要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明光市合作社在税务部门登记的总数达46户,其中:从事家禽家畜、水产品的饲养、销售7户,占15.2%;农作物的种植39户,占84.8%。这些专业合作社的经费来源以经营收入为主,以政府、部门、公司扶持资助为辅。尽管在行业分布、组建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运作机制是基本相同的。目前,以上合作社全部都在明光市工商局进行了注册,且工商登记户数为179户,远远大于国税部门登记户数。从明光市合作社的发展来看,虽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过程中发挥了较好作用,但总体上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也直接给税源管理上造成了困难。
(一)合作社发起人组成情况繁杂我们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专业合作社初始的发起人一般来说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发起人先前为个体工商业户或者是小规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关系,加之政府部门硬性指标,因而与村、镇干部一起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其成员一般是1-2个个体工商户为发起人,村镇部门安排几个人,以达到5个发起人标准;二是家族式的合伙发起经营,一般组成是兄弟姐妹或者近姻亲。现行的农村一般整村、整庄都是亲戚,甚至几个村都是亲戚;三是原先是流动商贩,长年在外倒卖农产品的,趁此机会回家办起了合作社,其发起人一般为家族式,但其成员并非本地农民,有的涉及到多个县市,甚至跨省的都有,很显然与政策的制定初衷不相符;四是原先经营农产品购销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额较高,每年要交增值税约为几十万元,其得知专业合作社可以免税,也能开具普通发票给对方抵扣,则采取注销企业而兴办合作社。我们根据调查得出一组数据:属于第一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50%左右,属于第二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20%左右,属于第三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约占25%左右,属于第四种情况成立的合作社目前约占5%左右。第四种情况比例较少是因增值税的农产品税收政策目前属于进销项倒挂,税收负担率低,企业在销售收入不大的情况下,纳税金额很小,因而暂时只有少部分企业向合作社转移。
(二)税法意识淡薄合作社的绝大多数成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税法更是一知半解。究其根源:一是合作社的成立基于两种模式,一种是响应国家“三农”政策自发设立,一种是鉴于政策部门硬性指标设立。不论何种模式成立的合作社,其发起人和大多数干部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含义和概念认识不清,对它的宗旨、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明,导致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足、运行不规范和发展不平衡。二是大部分农民群众习惯于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缺乏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没有对合作社抱有长远期望。三是有关部门引导有误。有关部门在向农民宣传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政策时,片面强调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权利,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解释为“简化一切手续,完全免税”,没有对他们加入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作出说明,没有专门指导合作社运行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机构和人员,致使合作社成员误以为他们创立合作社与税务部门无关,基本上没有学习税法的愿望,这是导致目前合作社的税务登记率较低的直接原因。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在农村整体的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本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和意识。合作社的负责人大都是种植、养殖业大户或社会能人担任,所聘用的人员也参差不齐,为了降低成本,财会人员也基本上来自本社社员,文化素质低,没有专业会计知识。有的合作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8]9号)文件没有系统学习,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是空白,表现为:付款支出没有发票或内部结算凭证及其银行单据,白条入账普遍,收款不开统一收据,销售货物、提供服务不开具发票或者内部结算凭证,收入不及时入账等。甚至有的合作社存在伪造原始凭证现象,使得会计信息反映滞后、虚假,无法起到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作用。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赋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不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合作社的社会涉及面广,又是敏感的农民问题,所以给税务机关的执法造成很大难度。
(四)税收征管系统模块不匹配根据《合作社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以下简称81号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而目前的税收征管系统(以下简称CTAIS系统)却没有对合作社的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依据,合作社应归属于何种行业没有明确界定,税种设定无法选择征收品目名称。
(五)合作社的征税、免税难以确定,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依照《合作社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以及81号文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专业合作社对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的,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从事实上也规定了专业合作社对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收购再销售、对外(包括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外的货物的行为是属应征增值税的。81号文第二条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而易见,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非本社成员(非本社成员的农民或者农产品经营企业)的农业产品是征税的,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上述征税的农业产品,就不能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从以上情况来看原因是:1、合作社的财务核算能力本来就十分薄弱,再加上有征税、免税的区别,合作社很容易混淆征、免税界限,很可能将所有收入计入免税项目。2、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本来是国家扶持合作社发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偷、骗税渠道:A、农产品经营企业经销农产品,利用合作社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从而偷逃了增值税,同时也隐瞒了销售收入,偷逃了企业所得税。B、不法分子利用合作社将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开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有农产品经销项目的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偷逃了增值税。假如该企业假报农产品出口,则极有可能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81号文件只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企业所得税的归属管理没有界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成为研究的课题。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可以认定为应视同合作社为农林渔牧行业类型,那么企业所得税则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对经营成本如何扣除呢?合作社将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集中销售时,不应存在收购金额。例如:合作社收购甜叶菊成员价格为每公斤12元,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3元,销售100万公斤,利润为100万元,假如销售费用等累计共发生10万元,则净利润为90万元,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在适当提取盈余公积后,只能按照各成员销售的数量与全部销售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照收购价格进行分配,按照收购价格分配则应视同一般购销行为,则不能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提取的盈余公积可按照各成员出资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也充分说明了合作社经营产生的合作利益,应归属于全体合作社成员所有。
(六)合作社的身份认定很难把根据《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是为了确实保证农业生产者能够通过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获得收益最大化,但在实践中“农民”的身份却往往难以确定:1、户籍在农村,但已在城市定居,在农村没有土地或者已将土地转包他人的,已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其农民的身份能否确认?2、户籍在城市,但长期在农村居住,承包有土地,实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可不可以将其身份确定为农民?假如“农民”的身份难以确认,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80%的标准则难以把握。其次,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依法出资,没有出资的不应作为本社成员;目前专业合作社出资方面存在以下情形:某几个发起人共同出资几十万元(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登记数),等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其吸纳的成员大都以现金方式出资几百元,工商部门并没有追加注册资本,企业只是在账面上处理为借记现金,贷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这种方式是否可以算是成员出资?视同出资如果成立,那么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时的财务处理将是管理的一项重点,如不按《合作社法》的规定分配盈余,则不应视同该合作社属于合作经营,应有弄虚作假的成分存在。
(七)合作社成员范围没有明确《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社的成立应该是指农村某几个生产队或几个村的成员为了共同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或经济效益而联合在一起组织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来说合作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县级区域。而在实际管理当中,有不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都是跨县、甚至跨省合作;从《合作社法》颁布的原则上看,没有对合作区域进行描述,区域范围没有明显的界定,税务管理无从下手。
(八)合作社的原始资料备案管理存在问题合作社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减免税申请等事项,其中包括合作社成员名册、合作社与成员签定的协议等。而协议中又包括了该成员经营的最大范围。如我市甜叶菊合作社,成员一般签定的协议为种植5亩,而每亩最大产量为300公斤,计1500公斤,按照每公斤销售价格16元计算,应计销售额为24000元。而我们在审核多个合作社后发现,不少成员销售的数量远远超过协议数量,有的成员销售量甚至可以成为一个小型农场的产量,且与该成员自身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但财税字[2008]81号文件只规定了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没有对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与实际不符的部分,对超出备案登记的部分如何征免税进行规定,给税收管理带来又一大难题。
(九)将会进一步带动农产品购销行业的个体和企业公司注销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好坏,对现行的购销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公司造成一种不良倾向。据目前不完全统计,我市个体农产品购销户每月核定税额一般情况下在300元左右,全市纳税户约为百余户,年税额约为40万元;企业公司经营购销企业15户,年纳税额约为100万元,两者合计140万元。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并享受税收优惠,将会对上述纳税人形成冲击,企业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将会纷纷注销,而相继成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免除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又可不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节省经营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源管理问题的对策
针对合作社目前发展的客观情况及在税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本人认为应该尽快出台、补充或者细化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引导力度,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使合作社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法意识鉴于合作社成员大部分都是农民,纳税意识差,遵法度较低,加强针对合作社成员的税法宣传,转变合作社成员“税法与我无关”的思想态度,是从根源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途径。要迅速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法意识,就要打破常规,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将所有“涉农”的税收政策整理成册,派专人“送税法下乡入户,进行一对一”的宣传辅导,在突出合作社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大力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
(二)积极引导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税源管理工作的客观保证。《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引导、帮助合作社建账建制,要求合作社设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等财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财会人员应实行聘用制,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作社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根据经营范围,参照适合本专业社的原行业会计制度、会计政策,设计和制定本社的核算办法。此外,由于合作社成员的文化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这种局面难以很快得到转变,因此建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商,统一以较低的资费标准,由社会中介机构合作社的记账等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以规范合作社的财务核算,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对合作社的税源管理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在税源管理上还属于空白区域。合作社同时又在享受多项税收优惠,而目前配套的监管的制度、措施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税源管理工作稍一粗疏,则有可能形成新的税收流失漏洞。面对新情况,应当创新管理手段,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税源管理:1、首先建议国家及早完善有关法规、措施,明确税法上农民的身份标准。根据税法的延续性,应比照《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的规定来定义税法上农民的概念。《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2、应加强对合作社的身份调查,着重调查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成员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情况以及实际种植、养殖情况,以核实农民身份合作社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比例能否到达80%的标准,根据农民身份的的界定,重点核实农民身份合作社成员的农民身份。3、专门设立合作社的税源管理清册,详细登记合作社的社员数量、社员农田面积、年均产量、出资份额等基本生产经营资源,掌握其资产总量和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建立其投入、产出的评估模型,从而判断其生产、交易的真实性。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3、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