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管理方法

土地管理方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管理方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土地管理方法

土地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清理*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到今年底,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以各种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办法。

三、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根据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年以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于9月28日前报县局,由县局汇总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查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局领导带队组成检查组,结合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对各地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就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完善制度,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百日行动。县局成立百日行动工作专班,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坚持实事求是,对清理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全责。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要结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的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的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

(三)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要在清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排查和梳理土地违法线索,严肃查处3—5起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以租代征”、越权批地、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等土地违法行为,集中力量公开查处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

对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严明纪律,督促整改。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查处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的,要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以百日行动为宣传重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相关信息,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地都要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土地管理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小产权房;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

人们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关注并没有因金融危机和政府不断抑制房价上涨的举措而有所降温,近年来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工作又时刻牵动社会各界关注小产权房的神经。长期以来小产权房建设和交易屡禁不止,带来的各种纠纷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隐患,现行制度障碍致使相关部门无法有效治理小产权房,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仅关系中国未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力度,也关系小产权房未来可能的治理机制和命运。应以《土地管理法》修改为契机,治理小产权房,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社会。

1 小产权房的现行法律地位

“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住宅房屋。依据占地性质不同,小产权房分为三种类型:建设在农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建设在宅基地之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房屋;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住宅房屋,既包括农民对外转让的自住住宅,也包括投资方在宅基地上建设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住宅。小产权房的典型形态是以销售为目的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宅,不同类型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有所不同。建设在农用地上的小产权房,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严重威胁耕地保护目标实现,有关部门往往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宅基地上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则较为复杂。涉及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有《宪法》第10条第4款,《物权法》第151~153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63条。从这些规定来看,既未禁止农民转让宅基地上的住房,亦未对受让对象做出限制。但自1999年以来,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性规定,则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住房的转让做出超出法律范围的限制,从不同角度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的取得和使用对象限定为本集体成员之内的农民,禁止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尤其是城镇居民。应如何看待这些政策性规定呢?首先,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将该条理解为授权性规定,则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使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受到了包括上述国家政策性规定在内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那么,上述政策性规定虽然不是法律,但其对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基本民事权利部分进行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关于农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对此并未做出特别限制,应当认为农民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在内的完整所有权,农民可以对其享有合法所有权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自由处分。但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具有不可分性,房屋的可流转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可流转性就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形下,是迁就并维护农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而牺牲国家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上的利益?还是相反的价值取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上述政策性规定选择了后者。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无疑是公民享有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上述政策性规定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做出限制显然是不合适的。尽管如此,这些规定却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为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的农民宅基地和房屋发放产权证。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对此种转让行为持否定态度。由此可见,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上房屋,农民用于自住可以取得合法产权证,但一旦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成员,则成为不受国家保护的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不被法律认可,受让者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从而无法取得受让房地产的物权。

2 小产权房治理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治理小产权房要双管齐下,一方面从源头上遏制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已有小产权房,这均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乡土地使用不平等和城市房地产市场扭曲的状况为前提。

2.1 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构建城乡平等的土地使用制度

传统的征地供给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改革征地模式已经迫在眉睫。从政治上看,近些年来因征地引发的大量甚至是激烈的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的“土地投机商”的角色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从经济上看,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通过征地模式为城市发展提供廉价土地和资金的发展模式必须得到扭转。

2.2 允许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建设,打破城镇居民住宅用地的政府垄断

从立法上禁止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开发完全没有必要,明智之举是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法律规制。此外,应当将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品房开发纳入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轨道,从开发到销售到物业管理都实行与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开发一样的管理,最终打破城乡住房二元化态势,实现城乡统一的商品房市场。

土地管理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调查;权属调查;方法;数据管理

1.前言

一般来说,土地权属调查可被称作是确权,其主要指的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调查确认相应的土地权属情况,其中涵盖有土地所涉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类别及性质、身份、权属、土地位置等相关信息的合理确定。在地籍调查进程当中,土地权属调查通常涉及有所用土地的现状、界址及历史、权源等情况,其占据着关键的核心应用地位。待土地使用人员确认权属调查成果之后,便可将其作为是审核国土部门土地权属并进行登记及证件发放的相关法律依据。

2.土地权属调查

2.1原则

第一,依法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坚决维护我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此需严格根据政府的土地管理相关的法规,就土地资源所存在的问题情况实施有效彻查,其中包括有未批先建及少批多占等类型的乱占、非法侵占、过多侵占土地资源等方面内容。

第二,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历史更多尊重。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在充分结合实际状况的同时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土地权属材料基础上,进行界址确定的时候需将灵活性跟政策性紧密结合起来,给予当地历史更多尊重,譬如说部门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房屋朝向(阴面、阳面)、存在有滴水等类型问题

第三,严格参照地籍调查规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要求,旨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能够高质完成,将人为导致的误差情况出现率尽可能降低,与此同时,需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借鉴丰富的实践基础,进行技术设计书的合理制定,并将此当做是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开展的基础依据。

2.2工作步骤

宗地是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的基础性单元,也就是说宗地可谓是被土地权属界址线连接起来构成的封闭地块。该项工作实施的具体目标位针对每宗土地对应的权属信息进行合理调查,并认真填写地籍调查表,进行宗形图的有效绘制,进而获得图件及数据、表册等土地权属调查成果资料。参考相应实践可得土地权属调查的具体步骤为,第一,准备,使得土地权属调查的相应范围及时间要求、经费预算、具体任务、人员组织情况得以充分明确,针对调查范围内大比例尺地籍图实施有效收集,建设高水平队伍,定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具体工作程序的合理制定,基于工作底图材料,根据相应的行政区域或者是自然界限进行各个街道的优化划分,并将此作为是相应的调查工作区域;第二,结合具体的工作计划,分区域及时通知土地资源的拥有者,旨在确保其能够按时到现场开展指界工作;第三,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实地调绘工作,具体来说,针对各个宗地逐步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在现场位置实现界址位置的合理确定之后,认真完成地籍调查表的详细填写,并在现场直接完成宗地草图绘制,待二者均对界址有着合理认定以后,双方指界人需在地籍调查表对应部位完成签字盖章操作;第三,认真整理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资料,基于实际的角度出发分析及调查原始材料,进而完成宗地号的有效编制,而后采用CASS软件进行宗地图的优化绘制,结合我国国土相关部门需求尽可能充实完善具体的宗地档案;第四,向我国国土部门提交相应的成果资料,针对所提交的材料实施合理审批,确认合格之后可将其作为是登记土地相关证件的关键依据,且其具备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2.3有效制作宗地图资料

通常来说,宗地图主要指的是跟宗地档案及土地证书相关的附图资料,其能够针对具体的界址点及宗地位置、界址线、临近宗地关系展开有效描述的关键图件材料,为此,在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实施进程当中,正确制作宗地图可谓是核心任务。具体来说,宗地图制作所涉及的相关因素包括有图廓要素、本宗地土地使用权人名称、界址点及点号、宗地号、相邻宗地使用权人名称及宗地四至界址线、宗地面积、周围所涉及地形地物和注记、土地用途代码、宗地界址线等部分内容。

2.4数据管理

系统集成框架图

如上图所示,此系统集成框架包含有多层结构,其中包括针对原始数据信息实施采集、有效开展预处理、数据对应的管理层级分析层、应用层。具体来说,采集原始数据的时候需结合我国国土部门提出的具体业务需求进行开展,涉及有宗地图和地籍图、文档等相关资料;针对具体数据进行预处理指的是认真处理加工所采集的数据信息,并实施合理分类措施;数据分析层主要是由数学模型库和GIS空间分析模型库、专家知识模型库共同构成的,能够将更为良好的技术支撑提供给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管理层能够在充分运用空间数据引擎技术及数据库技术的基础上,针对跟业务对应的属性和空间数据实时优化存储管理,使得数据能够具备有较高的一致完整性和安全并发性;数据管理层通常是由相关应用服务共同构成的,其作用在于更为有效提供分析查询和统计、输出输入等各类型管理功能。

3.结语

综上,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跟土地使用者的实际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导致该项工作本身具备有较大复杂性,在具体的实施进程当中,需精心组织,严格参照技术规程,强化人员协作及部门沟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夯实土地工作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群,张恒.土地权属调查的方法及数据管理[J].城市勘测,2009(05).

[2]黄星.农村土地产权管理现状与问题探讨――阆中市农村土地权属调查试点示范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0(12).

土地管理方法范文第4篇

代市长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民搬迁以及因地质灾害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土地管理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地理图像 判读 解题 方法

地理图像是地理信息的最佳载体,是地理现象的“信息库”,它可以代替大量语言文字,被称为学习地理的第二语言。地理学科中的地图、景观图、示意图、结构图、统计图等,有机地组成了一个“图像系统”。每一种图像都包含丰富的地理知识,地理事物的分布、特征等都要通过图形、图像等反映出来。如何对地理图像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提高在各类考试中的得分率?笔者针对不同的地理图像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希望对学生的解题有一定的帮助。

1.地图

地图往往考查的是地理事物的分布位置及分布要素的空间区位联系。因此我们在对一般地图进行分析时,首先应看图中“有什么”,特别要注重经纬度坐标、重要的地理事物名称或轮廓特征及相互位置的关系、地图的方向、比例尺和图例等。其次,要确定“在哪里”,解题时可先根据形状、轮廓等特点进行直觉推测,然后根据经纬度和海陆位置加以准确定位,再利用地理事物(地形、河流、地名、资源分布等)加以辅助判断和验证。再次,寻求“为什么”,即地理事物分布及差异分布是何原因,如在世界城市分布图中,为什么有的地区城市密集而有的地区城市稀疏。又次,找出“有何关联”,即各类地理事物的形成与分布有何内在的因果关联,如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人口较集中,人口集中就会促进城市的发展,城市的发展壮大,又会带动城市交通的发展。最后,“怎样演变”,即根据时代的发展对区域地理环境或地理事物的演变趋势作出推断,如在当今对环保的日益重视和对健康的不断追求,人们在选择住房时更加注重周围环境的选择,对食品的选择更加注重绿色健康。

2.地理示意图

地理事物关联图是一种使用文字框和线条箭头构成的示意图,它主要考查学生对某一地理事物的逻辑推理能力。此类图像解决的一般方法是:①浏览题目所给的条件和框图,把握关联图示意的地理事物主题是什么。比如,是地质循环还是生态关系链条等。②在头脑中回想这类地理事物的形成或演变过程,注意找出突破点。③观察图中的箭头指向、线段的纵横关系和已知框中提供的有效信息,理清逻辑关系。④将首先确定的地理事物填入框中,以增添更多的信息,加速问题的解决。⑤将已初步完成的关联图按箭头连接关系重新梳理一遍,以弥补可能出现的不足,确保答案的正确。注意解此类题目的一个小技巧:当确定填对一个后,就划去该项,使接下去的解题更加容易。

模式图的成图前提都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在假设的理想条件下对地理原理、规律的应用,是一种高度概括的地理应用通式图。因而,对此类图像分析的关键在于对其所运用的原理或规律的掌握和理解,注意成图的假设前提,再把模式图置于各种现实地理环境下加以修正或拓展。

3.等值线地图

等值线地图是地理图像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考查学生整体掌握地理知识和能力的好题材,在历年高考中经常出现并占有重要的位置。等值线地图的分析需注意区域底图和等值线的结合。区域底图分析主要提取区域空间位置信息、区域自然及人文特点等,用于综合分析等值线分布原因和区域差异。对于等值线本身分析一般按照以下步骤:第一,要正确认识等值线所反映的是何种地理事物或地理现象,如是等高线、等压线还是等温线等;第二,要判断等值线的走势(如走向、凹凸方向),关注等值线的数值(如数值大小、数值递变规律、极值位置)和线的特点(如弯曲情况、疏密差异、局部闭合);第三,根据变化规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四,要将等值线地图所反映的基本规律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实际并分析原因。同时要学会运用等值线一般按照以下规律协助分析:①布线原则――同一幅图上,相邻两等值线之间的数值差为0或相差一个等值距;等值距全图一致。②数值大小判断原则――“同线等值”;弯曲区域数值判读:“凸向高值为底值,凸向底值为高值”;局部闭合区域数值判断:“大于大的、小于小的”。③熟练掌握各种等值线模式图,如山脊、山谷、山顶、鞍部、陡崖、峡谷、平原、盆地、山地、河谷、高原、高压脊、低压槽等的图形。

4.地理统计图

地理统计图是根据地理数据资料绘制成的直观图形,是反映地理事物的时空变化过程和地理信息量化处理的一种形式。统计图的最大优点是信息简明扼要、发展性强,往往把抽象的内容形象化、直观化。统计图分析主要侧重数字信息的提取和比较。分析统计图的一般步骤:第一,正确判读各类统计图形的坐标系统,获得有关数值及其变化趋向等信息;第二,根据数值反映出来的变化、构成特征等,与相应知识联系对照,并分析判断,得出结论;第三,适当采用“排除法”解决问题,因为统计图分析题的备选答案,通常有一两项是迷惑性不强或极易排除的,往往通过图中反映出的定性结论就可以排除,在进行计算时,往往通过比较数值大小、位数等可排除迷惑选项。如判读曲线图的步骤:①思考横坐标与纵坐标所反映内容之间的关系;②对曲线的变化过程进行分析,递减段表示纵坐标项目与横坐标要素之间呈负相关,递增段表示呈正相关;曲线斜率大的一段表示变化幅度大,曲线斜率小的一段则表示变化幅度小;③对曲线的不同变化段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5.地理景观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