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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管理;顶岗实习;调查报告
旅游管理专业要求学生实践性很强,学生在三年的学习生涯中,校方组织的大规模实习就多达四次,其中顶岗实习是重中之重。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学生的主要实习单位以星级酒店为主。由于星级酒店可以大量安排学生进行长时间顶岗实习,且便于学校管理,因此我系建立旅游管理专业来,学生专业实习一直是以北京、上海等地酒店为主。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由于淡旺季明显,且大多数旅行社单体规模小,难以容纳大量学生实习,若分散实习,则给学校管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很难形成稳定的实训基地。
随着近年来学生的出生年代从80后跨入90后,在星级酒店进行顶岗实习这一不成文的规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在酒店实习岗位往往是基层服务员,工作辛苦单调、薪酬偏低等因素,使得学生实习结束后厌倦酒店工作,甚至无法坚持完实习。加之90后特殊的人群特点,对顶岗实习进行改革变得越来越迫切。为了了解90后学生对专业顶岗实习的想法到底是什么,从而更好地进行顶岗实习,达到最理想的实习效果,我们对2010、2011两届学生的专业实习意愿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分析结果汇报如下:
1 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发放的调查问卷为《旅游管理专业学生专业顶岗实习调查问卷》,主要针对即将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81份,有效问卷77份。问卷回答情况如下:
1)对专业顶岗实习的看法:有68人认为很重要、是增加实践经验的好机会,占88.31%;而认为不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的有3人,占3.89%;还有认为无所谓、服从学校安排的6人,占7.79%。
2)希望通过什么渠道寻找实习单位:有54人希望能通过学校联系,占70.13%;有18人希望通过熟人介绍,占23.38%;选择网络或中介等其他渠道的有5人,占6.49%。
3)你认为实习与专业对口是否重要:有53人认为很重要,能锻炼自己的专业素养,占68.83%;有20人认为无所谓,只要能学到东西就好,占25.97%。
4)认为大学生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有41人选择为以后找工作积攒经验,占53.25%;有36人选择锻炼自己的能力,占46.75%。
5)您在选择实习单位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多选):有50人选择实习待遇;有54人选择工作内容;有48人选择工作地点;有43人选择工作时间;有17人选择毕业后可否被再次录用等其他因素。
6)希望到什么单位实习:有44人选择酒店,占57.14%;18人选择旅行社,占23.38%;11人选择旅游景区,占14.29%;1人选择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单位,占1.29%;3人选择非旅游行业单位,占3.89%。
7)希望在哪里进行实习:62人选择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占80.52%;7人选择旅游城市,占9.09%;5人选择回家乡实习,占6.49%;选择其他城市的3人,占3.89%。
8)认为专业顶岗实习时间多长比较合适:7人选择三个月内,占9.09%;31人选择三个月到半年,占40.26%;30人选择半年左右,占38.96%;9人选择半年到一年,占11.69%。
9)你认为实习指导教师采取哪种指导方式比较合适:16人选择常驻实习单位,随时指导,占20.78%;56人选择经常走访实习单位,定期指导,占72.73%;5人选择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随时指导,占6.49%。
10)你希望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的哪些方面进行指导或帮助(可多选):希望教师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予以指导的最多,有58人;其次是希望教师对实习地点的选择予以指导,有44人;有41人希望教师能对实习部门的选择予以指导;分别有40人希望对人际关系问题和专业知识问题予以指导;有34人希望对实习工种的选择予以指导;35人希望对薪酬福利问题予以指导;33人希望对心理压力问题予以指导。
11)当与实习单位产生意见分歧或摩擦后你希望如何解决:有23人选择自己独立解决,占29.87%;有13人选择在同一单位实习的同学帮助解决,占16.88%;有39人选择指导教师帮助解决,占50.65%;有2人选择其他同学帮助解决,占2.59%;没有人选择家长帮助解决或其他途径解决。
12)认为在实习单位的表现与学校的实习成绩是否应该挂钩:有21人选择不应该,工作和学习是两码事,不应该用工作表现来评价实习成绩,占27.27%;有34人选择应该,实习的主要任务就是顶岗工作,工作表现自然应该反映在实习成绩中,占44.16%;有21人选择实习成绩的评定不应只看工作表现,加上其他考核标准才公平,占27.27%;还有1人选择无所谓,不在乎,占1.29%。
13)最想在实习中获得什么(可多选):有3人选择实习工资;68人选择社会阅历,人际交往能力,为将来就业打下基础;有17人选择专业技能的实际应用和提高;有21人选择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确定职业生涯目标。
14)家庭成员对顶岗实习的看法:有9人选择在外面实习时间较长,书本知识会慢慢丢掉,不能接受,占11.69%;有60人选择进社会可以锻炼孩子各方面的能力,接受,占77.92%;有8人选择只要孩子自己喜欢,怎样随他(她)选择,占10.39%。
2 调查结果分析
1)看重专业顶岗实习:在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学生还是相当重视顶岗实习的,而且认为实习岗位应该与所学专业对口,这样的实习才能使他们更多的积攒工作经验,为将来就业打好基础。
2)实习地点偏爱大城市和旅游城市:由于大城市和旅游城市的天然优势,学生在选择实习地点时还是会优先考虑去这些城市,
3)实习单位的选择上,较偏重酒店,更注重工作内容和实习待遇。虽然学生们选择去旅行社或景区等实习单位的人数较往年有所增加,但还是以选择酒店的居多,其原因与酒店的实习待遇比旅行社等其他单位要高、并且收入稳定有很大关系。
4)实习时间倾向于少于半年,学生普遍认为3个月到半年左右的时间可以接受,因为时间太短无法学到东西,时间太长又不能忍受。从这一点也可以反映出学生仍然把实习当作学校课程的一部分,而不是正式工作的前奏。
5)对实习指导教师的期望值和依赖程度较高。希望指导教师予以经常性的指导、帮助学生处理各种实习中遇到的问题,是调查问卷中集中出现的学生呼声。这集中反映了学生对指导教师的依赖程度比较高,认为实习既然是学校的一个教学环节,在实习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应该由指导教师解决,想要自己解决问题的学生占的比例很小。
3 为达到理想实习效果,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通过调查问卷不难发现,对专业顶岗实习认识不够,想法过于天真是学生们的一个通病,这样势必会造成在现实生活中强烈的挫败感和落差感,从而给顶岗实习的组织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为了达到理想的实习效果,使得学生和校方“双赢”,我们在专业顶岗实习的组织上应做到:
3.1 实习前积极预防
技能上的准备:通过日常课程中对酒店技能和旅行社导游业务能力的实践,让学生对两个行业需要具备的技能有概括的了解和比较深入的学习,从而在专业顶岗实习前依据已经了解到的情况,能够目标明确,做出自己的选择。
心理上的准备:通过实习前的实习指导课程,对实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说明,让学生做好思想准备,避免产生学生的想法与现实落差太大的情况,从而避免学生在走上实习岗位后强烈的抵触心理。
3.2 实习中认真指导
采用定期走访的形式,对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并帮助学生减轻心理压力,更好面对实习工作。同时积极培养学生的独立自主能力,为学生将来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3.3 实习后及时总结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起诉、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起诉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关于调查报告,考生应主要掌握调查报告的定义、特点、类型和写作要求。其中,调查报告的写作方法、结构形式、表达方式是考点。
调查报告是一种常见的应用文体,是根据特定目的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对某一客观事物进行调查研究之后写成的书面报告。它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二、方法指导
针对调查报告文体的特点,考生在阅读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锁定开头,快速、准确地把握调查报告的主要对象、内容。通常在调查报告的开头会有一个类似于消息的导语,借以提示全篇的主要内容,使读者形成一个总的印象,以便于迅速把握全文的中心。
2.关注主体,了解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注意事件的细节。主体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是充分表现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结构安排上一般采用纵式、横式和对比三种结构形式。
如果是按照调查的顺序、事情发展的时间顺序来写,那么这种结构就是纵式结构。这种结构形式比较简单,适合线索单一、内容集中的报告内容。特点是内容连贯,结构条理清晰。
如果把调查的内容分几个部分来加以叙述和说明,那么这种结构就是横式结构。它是比较常见的结构形式,即从几个不同的角度、侧面来表述问题,论述比较全面、透彻,适合表述问题比较复杂、层次较多的报告内容。
如果是把两个不同对象对比来写,那么这种结构形式就是对比结构。这种结构形式让人们从自始至终的对比中认识到不同的思想、不同的做法,以及所产生的不同的结果。
调查报告在结构安排上,不管采用什么结构形式,都要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以便于更好地表现主题。
3.筛选调查者收集或总结的重要数据,精读调查者发表议论的部分,深入研究其核心内容。
精确的数字是用来直接说明观点的,可以反映事物的真实面貌和实质,可以增强说服力。统计数字说明观点,精确性较强,且有明确的目的性。
4.整合文中的信息,注意调查报告中的观点和材料之间的关系。
不论是一个材料还是几个材料,我们都要注意材料的典型性,同时也要注意材料内部的逻辑关系,注意材料是怎样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来说明观点的。
调查报告在材料运用过程中,有的是先摆材料后提出观点,有的是先提出观点再用材料加以说明。
5.鉴赏评价,明确调查报告的主要倾向及产生的影响。报告的内容针对性极强,它往往是作者观点态度的再现,又与当前整个社会或某些阶层息息相关,因此影响面很大。阅读时要将视野扩大,将文章放到当前社会的大背景中,联系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主流思想文化、各阶层的关注程度,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阐释。尤其对文本的某种特色要作深度的思考和判断。把握落实到文本的思想情感、文本风格、语言特色等。
6.探究感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挖掘文本的深层意蕴。在阅读过程中要探讨文本所反映的人生价值和时代精神,分析其在当前社会的积极意义。
三、技巧点拨
1.审清题干,明确答题要点。
基本原则是“问什么,答什么”。要紧扣题干要求,抓住文章有效信息,将题干要求与文中的已知信息结合起来,提炼出全面、流畅、契合要求的标准答案。
2.巧妙利用文中的重要语句。
要从原文筛选信息来答题。答题时应抓住文中一些重要的语句进行有效的提取、重组,尽量用文中的话回答问题。
3.回读原文,整合相关信息,全面总结,分条加以陈述。答题要充分利用原文信息,力求全面,有条理。
阅读训练一
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莘莘学子,四年寒窗,走出校园,就业情况如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四川在线人才网开展了此次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
42.86%的大学生在毕业前就已经找到工作。第一个工作机会主要来自于招聘会和亲友介绍/学校推荐的学生,各占了31.67%,第一个工作机会来自于招聘报纸和招聘网站的学生各占9.17%和10%,来自于学校的就业信息的占14.17%。大部分大学生在单位性质的选择上都偏向于国营单位和私营民营企业,分别占38.05%和47.79%,而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只有7.96%,在合资企业工作的只有6.19%。高校统计就业率的时间应该是在学生即将离校之际,虽然大部分学生在毕业前找到工作,但从调查数据来看,跟我们这几年众所周知的高就业率还是有一定差距的。看来,各高校的就业率数字值得让人深思了。
调查显示,毕业后所学专业与工作对口、专业与工作有一定联系、专业与工作无关的人数较为平均,分别占31.3%、34.78%、33.91%。64.35%的大学生认为大学所学知识主要是素质的提高,13.04%的大学生认为大学所学知识对工作很有帮助,22.61%的大学生认为大学所学知识对工作没有帮助。43.1%的大学生认为专业对就业有一定影响,24.14%认为影响很大,28.45%认为影响不大,主要看个人能力,4.31%认为没有影响。迫于严峻的就业压力,许多学生为了能够迅速投入工作,在工作上没有做过多的选择。能从事与专业对口的工作当然是件好事,能够学以致用,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职业不断推陈出新,越来越需要复合型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不能把所学知识定位在某一职业方向,而应在有一个工作内容核心的前提下掌握多方面技能。
虽然大学生在经历或长或短的求职过程后都能就业,但就业情况未能达到理想状态,薪资较低成为普遍现象。64.71%的大学生第一份工资都在1000元以下,经过一至两年的奋斗与磨练,41.03%的大学生目前工资在1000元至2000元,还有29.91%的大学生工资仍在1000元以下。大部分大学生跳槽是因为薪资太低,占43.01%,个人能力得不到发挥占31.18%。49.96%的大学生对目前工作情况满意度一般,不太满意的为26.09%,非常不满意的为16.52%,很满意的只有10.43%。大学生在两年内获得职位上升的机会不大,66.67%的人目前为一般职员,22.22%的毕业生目前为一般管理人员。
阅读上文,回答下列各题。
1.阅读文章的开头部分,说说它在文中所起的作用?
2.在数据材料的运用上,本文有什么特点?请你结合文章,作简要的分析。
3.文中第三自然段分别就大学生“所学知识”“专业”对就业之影响的看法进行了说明,为什么?
4.文章针对的是大学生就业情况的调查,为什么最后一段写到了大学生工资数额?
5.由于时代的进步,人才观念在不断演进,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学生已越来越多,大学生的工作包分配已成为了历史。请结合本文,说说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阅读训练二
农民生活状况调查
“农民”,这个特殊的称谓,从它的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与土地结下了深厚的情谊。历史的年轮驶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生活状况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惊人的发展速度和改革硕果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地处黄河流域的山西省,农业生产人口严重过剩,而煤炭资源丰富,土地比较瘠薄,所以一度将煤炭业作为自己的支柱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大量的农民加入到煤炭工人的行列。大同矿务局、阳泉矿务局、汾西矿务局等国有企业的三巨头,下设有庞大的分支机构,另外不少的不法小煤窑收罗了附近大量的农民就业,从事煤炭的采挖和运输,因此,煤炭业为山西省解决农业过剩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
由于前期开采计划性差,加上不法小煤窑的滥采滥挖,煤炭资源日益匮乏,同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现,原煤的销售量便直线下降,对煤炭进行深加工的项目、企业还没有建立,因此煤炭业的发展严重受挫,大量正式工人下岗,临时工、合同工返家务农,农民的队伍便这样扩大了。然而土地的状况没有很大改观,人口过剩的问题又重新严重起来。
在这样一种背景和形势下,今年暑假,我特地在我的家乡――平遥的东部、南部地区,针对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展开了调查,发现了困扰农民的两大因素。
其一便是天灾,主要是干旱和冰雹。以“十年九旱”来形容我们晋中地区(山西省中部,包括平遥、祁县、太谷、榆次等地)一点都不为过。6月下旬到8月中旬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平遥县大部分地区滴雨未落。这其间正是高粱等农作物生长的关键时期。而灌溉用水的天价又让农民却步,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庄稼干枯变黄,甚至枯死。也有部分农民舍不得将前期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付诸东流,只好忍痛花钱买水灌溉施肥。这样做也只是确保秋天有一点点收获,其实根本没有盈利可讲。调查后我做了如下计算:一季庄稼,至少灌溉两次才能成熟,费用为14元每小时,一般情况下每亩一次要灌溉4小时。这样,每亩花去水费115元左右。另外,每亩需化肥约20公斤,每斤1.6元;天旱虫灾时,农药每亩花费约25元,每亩地总共合计花180元。如将所得产品拿出销售,如大豆亩产约150公斤,每公斤约2元左右,所得不过300元。去除耕地费、种子费、运输费、农业税等,进农民腰包的不超过30元。所以农民辛勤劳动下来,基本上算是无偿劳动。更何况人多地少,生产的粮食仅够自己消费,根本无节余去换钱。
这些年林业发展很快(主要是果业),由于先前缺乏市场经验和战略眼光,所栽培的品种无非是红星、金光、国光、富士等老品种,除富士销路好一点外,其他几种则难以出手。因此果农除了要忍受入不敷出的痛苦外,还要面对“卖果难”的尴尬。尤其是今年6月15日,我县三分之一的地区遭受冰雹袭击。严重的地方,棉花、大豆等被打得只剩下光秆,较轻的地区,果实也遭受“创伤”。8月初,冰雹再次来袭,农民损失更加严重。
困扰农民的另一因素为人为因素。部分领导的决策失误,也给农民留下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像前面述及的盲目发展果树就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例子。品种不佳,质量不高,收成小,更换品种或农业结构转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另外,不少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上述的两种因素,导致农民的人均收入极低,入不敷出的现象严重。所以一般家庭中要有1-2人外出打工或经商,形成以工养农和以商养农的格局。
当然,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文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的科技投入逐渐加大。塑料大棚和薄膜覆盖技术正在逐步得到推广。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岳壁乡,两项技术的推广率达到90%以上,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山西作为全国经济比较落后的省份,其中平遥地区又是比较落后的地方,严格地说,以上的情况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通过此次调查,我感慨很多,作为农民的女儿,我深切地体会到了广大农民终年劳作的艰辛、痛苦和无奈。不过我坚信,随着农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民的日子会一天天好起来。
阅读上文,回答下列各题。
1.“煤炭业为山西省解决农业过剩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什么作者又说“人口过剩的问题又重新严重起来”?
2.在调查中,作者认为困扰农民的两大因素是什么?
3.在介绍天灾时,作者主要是通过数字进行说明的,为什么?
4.面对作者的调查,可以看出农民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但在文章的后面作者为什么却说“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文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的科技投入逐渐加大”?
5.“我坚信,随着农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民的日子会一天天好起来”这一结论是如何得出来的呢?根据你对农民生活状况的了解,结合本文,谈谈你的看法,如何展望农民的未来呢?
参考答案
《实用类文本阅读之调查报告》
阅读训练一:
1.开头部分对文章内容作了简要的说明,直接明确调查的内容是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它不仅提示了全篇的主要内容,使读者对调查内容形成了一个总的印象,而且为读者迅速把握全文的中心提供了依据。
2.本文的数据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充分体现了调查报告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3.作者分项说明,一方面显示了大学生对待“所学知识”“专业”的态度,另一方面突出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越来越需要复合型的人才,要求大学生在原有知识能力的基础上还须掌握多方面技能。
4.说明大学生就业情况未能达到理想状态,薪水低是普遍现象。也折射出大学生对个人发展机会的极度渴望,对个人能力和职业前途的复杂心态以及对就业窘境的无奈。
5.我国高等教育有了比较大的发展。但是,教育与人们的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现今,是一个职业危机的时代,大学生不再仅凭一张文凭就能鲜花簇拥地生存在职场,而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规划自身,发展和完善自己,通过取得社会公认的成就,才能让自己的优势在职场中慢慢体现。
阅读训练二:
1.因为前期煤炭开采计划性差,又有不法小煤窑的滥采滥挖,致使煤炭资源日益匮乏,原煤的销售量直线下降,煤炭业的发展严重受挫,大量正式工人下岗,临时工、合同工返家务农,农民的队伍便这样扩大了。而土地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很大改观,因此人口过剩的问题又重新严重起来。
2.一是天灾,主要是干旱和冰雹;二是人为因素。
3.通过数字比较,说明农民辛勤劳动下来基本上算是无偿劳动。由于人多地少,生产的粮食仅能够自己消费,根本无节余去换钱。
4.农民生活是很辛苦的,收入太少让他们无法过上满意的生活,为了生存,他们不停歇地劳作,但付出与收获的不成比例使得农民仍然无法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这是现状。但农民并不甘于沿着老路走下去,而是在这种发展的大环境中逐渐地自强起来,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塑料大棚和薄膜覆盖技术的推广就是明证,农民问题的解决指日可待。
薪酬调查,是指通过标准、规范的渠道以及专业的统计方法,收集市场上雇主的薪酬数据并做出判断的系统过程,通过对定向范围内的职位薪酬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形成能够客观反映市场人力资源用工环境成本现状的薪酬调查报告,可以为企业在薪酬管理体系中提供及时、客观的市场数据参考依据。通过薪酬调查,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薪酬数据与市场数据进行有效对比,由此可以检视出公司本身所支付的薪酬与预想的市场薪酬水平是否一致,或者根据市场的薪酬数据来确定为达到本组织的经营战略目标及相应的人力资源战略目标所应支付的薪酬水平。
最早的薪酬调查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来自美国劳工统计局。国内的薪酬调查服务起步较晚,但到目前只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现在市场薪酬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不过获取,比如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官方的工资指导信息,专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薪酬调研报告和行业趋势研究,以及招聘网站的薪酬信息等。其中管理咨询公司的薪酬报告,因其专业的评估工具和数据分析方法、调研服务群体的行业标杆公司的代表性,以及专业行业咨询背景优势,成为目前市场上各公司习惯性采用的形式。
很多公司每年都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参与一次或多次由专业咨询公司开展的行业薪酬福利调查,通过获取薪酬福利报告来了解市场上的最新薪酬趋势与行业公司的薪酬管理实践讯息,作为公司每个年度开展薪酬管理工作的基础,薪酬报告的具体作用可以体现在,可以帮助公司有效控制和优化薪酬成本。在确定公司薪酬水平的时候,企业会受到外部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双重压力,工资水平过低,会失去对外部人才的吸引力和对内部员工的激励作用,进而造成人才短缺而失去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整体薪酬水平过高会给公司造成过重的运营成本负担,薪酬水平过低会导致失去对市场人才的吸引,以及不利于内部员工的保留。
薪酬调查报告首先可以帮助公司了解同行业的薪酬水平,检查公司的薪酬水平在行业里是否具有竞争性;其次可以帮助公司在做新年度薪酬预算计划时,确定新的薪酬增长幅度,帮助其对人力成本进行有效预算,再次帮助公司完善薪酬结构设计,制定合理的薪酬调整和分配方案,使有限的薪酬成本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另外还可以帮助解决和改善公司的薪酬内部公平性和外部市场竞争性的问题。
薪酬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从当前市场上主要提供薪酬数据服务咨询公司的薪酬报告来看,大多采用从宏观到微观的分析形式。
在宏观信息方面:包括经济概述、行业薪酬趋势、组织效能分析、薪酬管理政策、薪酬增长率、调研群体信息等。从宏观经济到公司组织运营,结合市场动态和行业人力资源的热点话题、从各视角分析行业内的薪酬现状与趋势,以及各项经济指标对薪酬的影响。在调研群体信息中,对参与调研公司的当年营业收入、在职员工人数、企业性质进行统计,让企业更好的了解行业调研群体样本环境的构成,并以此判定公司在调研公司群体中的薪酬定位,确认调研群体的数据样本是否和公司自身具有参考性。薪酬福利调研的核心就是薪酬的对比,不同的公司数据样本环境对最终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选择正确的对比环境才会有准确的薪酬可比性。
微观数据方面:包括薪酬定位分析,薪酬回归分析、市场薪酬结构分析、职位薪酬数据分析、职位薪酬偏离度分析等,通过细分职能和职位进行市场薪酬数据参考,了解公司薪酬现状,为公司调薪提供市场依据。对于薪酬调查报告数据的应用功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参考。
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制定公司的薪酬策略和行业薪酬定位。
结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市场定位,所处的发展阶段、薪酬支付能力、公司文化特点等,确定公司在同行业中的薪酬水平。公司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可以采用不同的薪酬策略和参考不同的薪酬口径。在同一个公司组织内,也可能存在多种薪酬策略。不同的业务单元可能处于不同的生命周期。因此,应对不同的业务单元或职能部门制定不同的薪酬策略,如薪酬领先型策略、跟随性策略和混合型策略。根据公司的薪酬策略,确定职位的薪酬水平,一般以薪酬调查报告中的年度实际现金收入或年度总薪酬作为薪酬水平定位口径。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薪酬策略不同,对标市场的薪酬分位值也不同。例如:有的公司倾向于一般员工对标市场较低分位以控制人工成本,中高层管理者与核心人才对标市场中位值或较高分位,用以吸引保留优秀人才。也有的公司愿意整体对标市场中高位值,以保持人才的整体竞争力。
确定公司薪酬给付结构
薪酬结构是指总体薪酬中各种成分的比例关系,包含职位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变动奖金、中长期激励、各项福利等。通过薪酬调查报告可以了解市场上现行的薪酬结构,以及行业中普遍的薪酬给付理念。结合公司自身的薪酬策略来设定不同职位的薪酬固浮比例,起到薪酬激励的作用。合理的薪酬结构可以有利组织经营的成功,和确保公司员工获得公平的待遇。
参考薪酬偏离度分析,保证薪酬内部公平和外部的有效竞争
薪酬偏离度分析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员工的实际薪酬和其职位等级对应的薪酬回归值进行对比,了解公司对该职位员工的薪酬给付是否合理,内部偏离度反应内部薪酬给付的相对公平性,外部偏离度反应职位在市场上薪酬给付的竞争力,进而梳理公司的职位价值体系,即使同一等级的员工,由于个人能力或职位价值的不同,会体现出薪酬差异性,所以偏离度会存在大小,正负的差异,由此反映出各职位间的价值差异。职位偏离度的大小与职位的薪酬何其所在等级密切相关,公司对于偏离度绝对值较大的职位应该重视和适当进行调整优化。
职位薪酬水平分析
薪酬调查报告中,职位薪酬水平分析是重要的一部分,可以将公司各部门中不同基准职位的薪酬福利数据进行详细的展示,每个职位都会包含调研样本量、平均年龄、平均工作经验年限、学历信息,以及相关职位职责描述等,可以为公司进行招聘和内部人员培养计划时,为衡量候选人及在岗人员提供了有效的职位资格行业信息参考依据。
从薪酬数据实践的角度看,行业的薪酬给付情况难以包括全部的薪酬形式,薪酬福利项目有过多的细节,为了便于统计,咨询公司普遍将薪酬调研报告的薪酬福利项目定义为统一的薪酬口径来进行参考,例如年度基本现金收入、年度固定现金收入、年度现金总收入和年度总薪酬。不同薪酬主口径包含的一进步各相关的薪酬细项,以分位值的形式展现不同职位在市场中的薪酬福利水平以及给付额度,公司可以根据在职位对照组中的定位、职位对企业贡献度的大小、市场中相同职位人才的供求关系制定不同的薪酬福利参考分位值。并着重考量市场中其他公司普遍提供的各种职位津贴、福利项目的水平为多少。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补充、优化薪酬福利细项的设置情况。
如需要加强激励效果就可以参考有变动现金项目的年度现金总收入。如果公司现阶段需要增加岗位现金部分的吸引力度,可以参考固定现金收入总额。如果公司希望提升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则可以参考含有福利部分的年度总薪酬。一般建议以年度固定收入和年实际现金收入这两个主口径进行对标参考。因为固定现金收入体现一个公司对人才的吸引保留政策,实际现金总收入是员工个人税前总收入的参考,体现公司薪酬的整体竞争力。
公司只有通过薪酬调查报告将公司内部薪酬水平与外部市场的薪酬水平联系在一起并加以比较,进而才能在薪酬给付上保留员工和吸引人才,起到薪酬杠杆调节和薪酬有效管理的作用。但在公司的整体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管理体系中,薪酬调查报告只是一个接口。一个运行良好的、公平的薪酬系统不仅能对外产生强大的吸引力,而且可以极大地激励内部员工达成组织目标,创造高质量的绩效。运用好薪酬管理工具,还要结合公司明确的发展战略、组织体系、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发展通道,以及对接的绩效管理体系等,在不同的组织发展生命周期,调整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实现真正基于岗位价值的薪酬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