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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制订目的主要是规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明确评估各方当事人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评估行业、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行为,以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作用。
评估目的与其权属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以投资、出售、抵押等资产所有权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中,资产权属状况对评估报告使用者以及评估目的的实现更是有较大的影响,因此,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评估对象的权属状况进行关注。
法律权属应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原则的要求,但是我们国家以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倾向于对评估方法及评估原则的讨论,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则有所忽略。究其原因,一方面我们认为研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似乎不是评估师的“份内之事”,另一方面很多评估师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其不知如何关注资产权属问题、不清楚关注的程度应如何把握。而且,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规定非常多,政出多门的现象比较普遍,客观上也给评估师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并且,委托方为一己私利,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上弄虚作假、干扰评估师的工作独立性等等情况层出不穷,使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背离,导致法庭上作为被告的评估师身影屡次出现。由于我们“圈内人”自身对评估师是否应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应如何关注认识不统一,作为“圈外人”的社会公众、媒体乃至司法界人士对此产生种种看法和“误解”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评估师应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关注并恰当披露
评估师如何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以及关注后所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并不明确。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结构,产权不明晰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中出现的纠纷、诉讼,与评估对象的权属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行业本身、行业监管部门、委托方、媒体、司法界等对评估师是否应当对评估对象的权属问题承担责任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评估师就是评估资产价值,对资产权属不承担责任,因此无须关注;有人认为权属不清则评估没有意义,所以评估师应对资产权属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这无疑又夸大了评估师的作用。由于对这个问题的模糊认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大多要求评估师不仅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而且对评估对象权属问题承担责任,而司法部门、社会公众也有这种倾向,甚至连涉案的评估师自己对此也认识不清。《指导意见》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一,明确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和评估师的责任。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二,明确了评估的作用。规定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执业范围。并且规定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三,明确了评估师如何关注、如何恰当披露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责任限制。《指导意见》规定,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和我们对评估业务的理解,评估师虽然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承担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验证的责任,但是应当关注权属资料的真实,而且如果发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有瑕疵还应当恰当披露。这实际上是说评估师虽然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但是评估师还是要对各种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有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只有这样,在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关注时,评估师才能发现并判断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是否有瑕疵;也只有这样,一旦发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有瑕疵,才能进行恰当的披露(甚至可以说是艺术的披露,因为评估师一边面对的是委托的客户,一边面对的是公众和法律)。尽管,恰当的披露决不是确认或发表意见,但是评估师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法律权属知识,才能够“关注并恰当披露”。这就对评估师在各种资产的法律权属方面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提了一个比较高的要求。
三、评估师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的过错及认定
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评估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评估师的专家民事责任,即评估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而由责任主体——评估师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领域所说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顾客或者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人。专家责任是指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能的过程(执业)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应是侵权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过错责任。
侵权的过错责任一般应当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 损害事实、致害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过错是致害行为的心理基础和驱动力,致害行为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又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致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虽然就其本质而言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态度,但对过错的认定却主要应运用客观标准,如行为人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客观环境等,在法律上通常使用“诚信善意之人”的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诚信善意之人”是指一个受过一般教育,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具有一般道德水准的人,这个“人”是法律上拟制出的一个标准人,“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就是法律对于一般的人所要求的注意程度。用“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加害人有无过错的标准,具体做法是将一个“诚信善意之人”在当时当地及其他同样条件下所达到的注意程度与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相比较:如果行为人的注意程度达到或者超过了“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达到或超过了一般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不认为加害人存在过错;反之,如果行为人未能达到“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也就没有达到一般的注意程度,在法律上就认为行为人存在过错。
有些法律、法规和一些行业的操作规程对于有关人员的注意义务予以特殊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应当达到特别的注意程度。这些负有特别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如医生、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不仅要达到一般的注意程度,而且还要达到特别的注意程度。只有在心理上达到了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规定的特别注意程度,才不具备“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即没有过错,进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未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未尽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合理人的注意义务,为轻过失。
如果评估师在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利益损害,评估师是否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要看评估师的主观是否有过错了。当然,由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没有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甚至是故意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也应当减轻或免除。
过错是评估师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对评估师的过错认定也要运用客观标准,也要有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标准,不妨称为“诚信善意之评估师”,这个法律拟制出的标准人的注意程度应达到专家标准,即在有关符合评估师执业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执业准则和规则的规定下,具有评估师专业知识或技能,获得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所应达到的标准,在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关注方面,由于不是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甚至于司法鉴定,所以不能以过高的标准来要求评估师。
按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评估师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工作程序从事执业活动,或在主观上“明知”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存在瑕疵,而没有充分披露造成侵权的,应当认定评估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
按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评估师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未能恪尽职守,缺少了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或者出于疏忽,而产生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评估师存在重大过失或轻过失的过错。
评估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从事执业活动,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即使其评估结果有违客观性,出具了与事实不符或者内容有疏漏的评估报告,我们认为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并联系评估工作的特点,来分析一下评估师在进行评估工作过程中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可能出现的无过错、故意、重大过失、轻过失的各种情况:
(一)、接受业务委托前
1.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明确告知行为无过错;如果评估师没有明确告知行为轻过失(因为即使是评估师没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守法的要求来讲也应提供真实、合法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即便资料不是绝对的完整)。
2.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初步查验。发现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时,或当委托方委托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如这项工作没有做,在法律上尚不构成过错,因为这样只是增大了评估工作对于评估师的风险性,还不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如果发现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与评估目的存在重大矛盾,或委托方委托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或且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能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评估师仍要坚持承接该项评估业务,则接合后期工作情况就可能推断评估师有重大过失的过错。
(二)、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工作过程中
1.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这时的查验应比较详细、具体,这是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工作中最主要的内容。当然评估师也没有必要按照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程度进行查验,否则就超出了评估师的执业能力。评估师只能是按照“诚信善意之评估师”的标准进行必要查验,如果评估师没有进行必要的查验则存在故意的过错或重大过失的过错。
2.如果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有明显重大的瑕疵,而评估师没有发现则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发现了而没有披露,则可能存在故意的过错;评估师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但披露不充分、不恰当则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的过错或轻过失的过错。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知识资产;认定;评估
一、知识资产的法律认定
知识资产是一种独特的资产,是组织独享的专利、技术、能力、知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成的组织核心竞争力。在评估知识资产之前,应该对知识资产进行必要的认定工作。
知识资产是否有效,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认定才能确认,按照知识资产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认定方法。
(一)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评估应注意专利权的有效性。评估时,各机构往往会核实评估委托方提供的专利证书是否属实,也仅仅以专利证书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但是仅凭专利证书不足以证明它对评估委托方是有效的。专利证书随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失效,如未缴纳年费(这很常见)或是经过“无效程序”导致丧失专利权。在我国,失效后的专利证书国家并不回收,而是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作废,但作废的专利证书仍在原专利权人手中,本身没有任何标志。所以,不能仅以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还必须在省级以上专利局确定或检索公告。我国多数评估机构都缺少第二步程序,仅索取专利证书。
核实专利的有效性还必须核实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质。专利中除发明外,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很多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实质性要求。这就要求请专家分析其权利要求书。据国家专利局统计,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撤销、无效等程序(相当于进行实质审查)后,能够维持其专利权的不过40%-50%,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经专家分析缺少创造性、稳定性,专利权本身无效,委托方高校或企业虽然存在超额收益,但它至少不是由专利获得的,无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
(二)非专利技术资产的确认
非专利技术在这里包括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和科技成果。由于非专利技术具有保密性,对专有技术的合法性、垄断性等的确认主要是间接的,评估时首先要看技术拥有方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应要求委托评估方出具承诺函,承诺该技术的权属及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对转让、投资、许可使用的非专利技术,要看是否在合同中被双方认可,并规定了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最后,我国许多非专利技术获得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局、经贸委等)的鉴定,但这一点行政认证不是必需的法律条件。
非专利技术仅受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律保护有限。
1、商标资产的确认。在我国,核准注册了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保护,有效期10年,期满可以续展。没有申请续展,则商标将被注销,商标权灭失。另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等也会导致商标权的灭失,商标权有其特定的商品范围和种类。商标权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时才受法律保护。弛名商标自动受全部种类和范围保护。商标权有其地域性限制。地域性以国家为单位。
2、技术类著作权资产的确认。技术类著作权资产主要指科学技术专著、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和模型、科技演讲口述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可以自动取得,不以是否发表和登记为取得依据,只有软件产品例外。我国《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著作权存在许多相邻权力,如出版权、所有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和包括所有权在内的这些权力是可以分离的。法律上界定范围时要特别注意。另外,相似的作品随时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其中可能有不侵权的,有侵权的,所以著作权资产的价值一般还要考虑减去维权成本或被侵权的损失。
二、知识资产常用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市场为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市场决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其创作者的声名和影响力、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可被利用的期限、有关的交易惯例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基本上沿用了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一)以成本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成本法可以定义为:以购置相同资产的现时完全成本减去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即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自然损耗),功能性贬值(新技术出现造成的无形损耗)和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估算价值的方法。在运用成本法评估一项资产时,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此项资产能够产生经济收益且产生收益的期间和数量能足以证明为购置或开发所进行的投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这是因为资产价值与其产生的未来收益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成本法评估高校或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首先需要确定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再扣减各种损耗和贬值。确定高校或企业开发知识产权时所耗费的成本主要有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前者是在开发中实际支出的成本,后者是重新购置知识产权或创造同样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假定再构建一个完全相同功能和效用(待评估参照)的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适用于对开发知识产权成本没有详细记录的情况。
(二)以市场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这种方法建立的基本依据是:一个精明的投资者或买主,不会用高于市场上可以买到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价格去购买一项资产。市场法是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标的同类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格的方法。即以近期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价格,在此基础上分析调整差异因素,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以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有一个假设前提,即所评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熟,企业正试图拓宽利用范围,而且正在研究开发其潜在市场价值和市场用途。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需要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
(三)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收益法(又称收益现值法,利润预测法)评估基于这样一个原理:一项财产的价值等于它在未来带给其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的现值。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从产生收益的能力的角度来看待一项资产,因此它只适用于直接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该类资产通过生产经营带来收益,同时通过生产经营的进行,其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会连续不断地创造出收益。该方法经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与平均资金利润率(折现率)估算出资产现值,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收益法可以说是评估高校或企业知识产权最常用的方法,特别是评估技术型资产时更是如此。以收益法评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主要是确定好几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问题并不在于计算上的困难。这些经济技术指标和参数包括收益额、折现率、收益期限,即经济寿命周期。当然,收益变化趋势也是应当考虑的。
(四)技术资产评估的阶段性选择
技术类无形资产一般可以用于市场出售、转让、许可使用、折股上市、股权投资、合资、抵押、担保等多种目的。不同的交易目的产生不同的价值类型,决定应该选用何种适合的评估方法。技术资产本身具有各种不同的特点,评估时应根据评估对象不同的特点和能够掌握的数据及资料来确定评估方法和模型。
处于发育期的技术资产,其特点是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大。因为尚未投入规模生产及市场销售,所以不适合使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这时的技术资产由于难以量化未来的收益,买卖双方的交易多是以成本补偿、费用摊销取得合理利润为目的,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评估其价值就是合适的。
成长期的技术产品,盈利能力和风险机率都很大。买卖双方自然会考虑到这些因素。交易中除成本补偿模型、收益分享模型外,还存在一种入门费加收益的折中模型。即在交易中首先保证技术卖方收回成本获得基本利润,同时在未来收益中分享技术带来的利润,形成了成本-收益模型。
技术资产一旦成熟后,在生产经营中能够为占有方、使用方带来稳定长期的收益,甚至形成一定时间和区域内的垄断,通过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这时的交易行为一般以转让、投资、折股上市和许可使用为目的,成熟技术已被市场认可,转让或许可使用后未来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也容易计算。这时的评估方法适合于采用超额收益法。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投资和许可使用都可以采用超额收益法,即由于技术资产能够带来追加收益或超额收益。
三、专利和商标评估中的一些特殊考虑因素
知识资产的价值还受到市场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知识资产的价值决定体系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基础上的,它的实质是技术因素和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
一般地说,专利技术越先进、越成熟,技术的使用寿命就越长,技术的获利能力就越强,该专利权价值也就越大。在评估高校或企业专利权时,应当了解该专利是属于高、精技术还是一般的技术,应用该专利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费用。自然,了解该专利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先进度要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技术内容。另外,专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经济寿命与商标评估相比这一因素重要得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缩短,专利权价值可能逐渐降低。另外,专利并非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具有市场价值及获利能力。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周期,而且,专利在寿命周期的时段不同,其价值也不同。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期限届满之时的一般只占专利总额的2%,即绝大部分专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就提前终止。
评估商标权时,除了充分考虑商标权的个性特征外,还要充分考虑构成商标价值的诸因素。商标权价值是通过使用逐渐形成的。商品商标的不同使用状况,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商品近5年销售量、销售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其中商标商品的规模、市场覆盖率对商标价值构成影响较大。商标价值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于商标信誉、知名度的高低。商标的信誉、知名度可以从商品市场占有率上得到反映。商标信誉之所以和市场竞争力联系起来,是因为对于有信誉的商标来说,它具有超出一般商标的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而具有直接引导消费者认购的心理效果。
参考文献:
1、魏斌.企业获取知识资产行为模式选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7).
2、蒋翠清.知识创新与企业知识资产形成机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6(5).
论文摘要: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需求者厦监管者是资产评估活动的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分析他们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不同预期和质量评价标准的差异,提出了从四个方面协调各方利益、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具体措施。即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明确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贵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认识;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
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资产重组、公司上市等经济行为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由于资产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上述经济行为中相关利益者的经济利益,因此,资产评估质量就成为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如何评价资产评估质量的高低,不同的利益主体却有不同的标准,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评估结果有着不同的预期,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判断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并由此产生了对我国目前资产评估质量的置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发展。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对策。
一、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及其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质量在ISO9000中被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判断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也必须考虑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的期望。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资产的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包括代表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政府部门、具有广泛的潜在投资者的资本市场及企业或单位的股东等。
1.国有资产所有者对资产评估质量的判断标准是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关资产业务顺利进行的预期。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代表,是我国资产评估信息的最主要需求者。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当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或相关事项时,资产评估结果成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交易价格、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国资委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要求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其被评估资产的市场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有关资产业务的顺利进行,使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在资本市场上,现有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对资产评估质量有着不同的预期。资本市场中对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现有股东根据自身利益考虑,对资产评估质量评价的标准必然是不能漏评、少评企业的资产,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多评资产,以抬升公司股价,创造良好的社会声誉;而潜在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是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与企业合谋,而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对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价值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保护自身利益。
3.委托方在资产交易市场上所处的位置不同也会对资产评估质量有不同的评价标准。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正常的资产交易中,买方总是希望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而卖方则总是希望以最高的价格出售。资产评估结果是产权所有者确定资产交易价格或实现某种经济行为的重要依据,当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是资产买方时,他就会希望低估资产的价值,并会提供有关信息来影响资产评估人员对资产价值的判断,从而达到自己对资产价值判断的心理预期值。如在国有企业改制或产权转让等资产评估项目中,企业的现有管理者为了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他们就会希望低估资产的价值,并认为低估是合理的。而当委托方是资产的卖方时。他就希望评估机构能够高估资产的价值,从而达到自己对资产较高价值的心理预期值。如在对外投资、抵押贷款等资产评估项目中,为了在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中占有更大份额或从银行取得更多的贷款,委托方往往会认同高估资产的价值。
由此可见,委托方对资产评估的判断标准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来定的,他们希望通过资产评估来实现从中获利的目的,他们对资产预期的心理价位往往是评价资产评估质量好坏的标准。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政府部门、资本市场和委托方都是站在需求者的角度进行评估质量的评价的,但由于不同的需求者期望通过评估所达到的目的不同,导致他们对资产评估质量评价的标准也不同。
二、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及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是专门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为资产评估信息供给者,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信息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保证进行资产评估的结果及所出具的报告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在审核中顺利通过。我国目前对国有资产评估实行的是审核、备案制,对重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必须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如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只有通过这些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2]因此,资产评估报告能够通过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是资产评估机构判断资产评估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资产评估机构关注的重点。目前,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质量的依据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等规范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要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按照行业规定的准则和规范进行执业的前提下,必须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需要考虑客户的一些要求。顺利完成评估项目并得到客户的认可是资产评估机构判断执业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本质上说,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的评估过程就是这两方面权衡、协调的过程,而资产评估报告则是利益协调结果的体现。
从整个市场上资产评估业务的供求关系看。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发展速度较快,而资产评估业务领域扩展速度则相对较慢,出现了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竞争加剧的状况。巨大的竞争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到资产评估信息的可靠性,委托方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利用强势地位诱使或要挟评估机构按他们所需要的结果进行评估,否则就不付款或转向其它机构,导致有些机构迁就委托方的要求,操纵资产评估值以迎合委托方的期望。
可见,作为资产评估信息供给者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设法满足委托方要求又能符合相关部门审核要求的夹缝中规避风险,同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而这与评估机构所应具备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作为社会性中介机构,评估机构若要提高公众对评估结果的信任度,必须保持独立性,不被各种利益左右,也不能仅仅为应付审核走过场,必须根据评估准则,按照评估程序得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当资产评估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客观执业的时候,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就不会因客户需要而异,而会形成统一合理的评价标准。
三、监管者及其对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
资产评估信息质量的监管者主要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从资产评估信息的政府监管部门来看,目前我国政府对资产评估信息质量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国资委、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政府作为评估信息监管者,依据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管。其对资产评估信息的要求主要是:评估机构能够提供真实的资产评估信息,为企业资产产权变动创造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以避免因资产信息的不真实而影响企业问的公平交易,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如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对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检查主要是对近三年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通过抽查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向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中重点检查评估机构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是否故意做出错误的专业判断,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内容等。
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会来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各省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信息的监管施行自我约束机制。协会通过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审查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等方面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因此,行业协会对资产评估质量的评价标准主要是考察评估过程是否按照执业规范和准则的要求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即资评估相关准则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评价标准。
通过对资产评估信息的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三方的分析,可以看出,三方作为“理性人”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资产评估质量标准认识的不一致。由于评价标准不同,三方博奕的结果往往成为牺牲社会公益的负和博奕。因而需要协调三方对评估质量评价标准的认识,统一评价标准,建立一个正和博奕,以求社会效益最大化。
四、协调各方利益,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质量评价标准
(一)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本,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
对资产评估的质量评价是建立在质量标准基础上的。作为一项社会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应有其衡量服务质量的统一标准,而且这个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不能有所偏袒,充分体现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目前资产评估的质量标准主要是以资产评估准则的形式出来的,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是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由财政部实施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资产评估信息的供给者利益的代表,财政部、国资委是政府利益的代表,也就是资产评估监管者利益的代表,同时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而作为广大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的社会公众则很难参与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这样,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很容易被忽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首要目标是“为公众利益”,我国在2004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一基本准则》中的第一条也指出了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可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国内外资产评估行业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目标。只有在资产评估准则中真正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充分考虑了资产评估各当事人的利益,资产评估准则就可以成为资产评估各相关利益者评价资产评估质量的共同标准。
(二)明确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责任
协调资产评估信息需求者、供给者和监管者的认识,形成统~标准,重要的一点是明确各方的责权关系。从本质上说,资产评估质量的形成过程是需求、供给与监督三者反复博奕,实现利益均衡的过程。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一齐采取措施,才能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资产评估质量的目的。
从资产评估信息的供需方面考察,供需双方首先要明确资产评估的目的,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评估信息对于其提供者和使用者而言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资产评估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自己所作的评估结论承担各种责任。国家有关部门要对资产评估的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才能避免评估结论过高或过低而降低资产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和权威性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委托者及资产占有者的责任是提供有关资产的真实可靠信息,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评估机构威逼利诱,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认识
资产评估是一项对整个社会都有影响的工作,因而必须加强对资产评估有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发展的历史不长。许多人对资产评估行业还比较陌生,甚至有些人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把资产评估作为达到自己不法目的的手段,给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施加影响。因此,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直传力度,使整个社会对资产评估的有关知识都有所了解。这样不仅有助于统一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质量标准的认识,还可以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关键词:资产评估;风险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一、资产评估风险
资产评估风险就是评估人员因为主客观原因在资产评估时对资产的价值区间和它的实际价值没有进行科学评估,由此产生较大的偏离。外部风险、内部风险是形成资产评估风险的两个主要方面。风险识别、风险预测、风险评价等风险管理流程是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用不同的方式来控制资产评估活动中的风险,并把资产评估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这就是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会认真识别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以便于评估者能够认识到资产评估所处的风险环境。评估者的专业判断能力是风险预测和评价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资产评估风险的产生的原因
(一)主观性的评估执业造成的风险
进行评估业务的评估师是专家职业,有着很浓厚的主观判断色彩。不过,要真正独立而客观地进行主观评估对于评估师来说,这和评估的客观要求是有一定的冲突的。要是我们对这个矛盾的认识不清楚,评估师的业务工作和评估机构就会出现管理风险。我们可以将资产评估看做是智力性的中介服务行业。评估师执业既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又要遵循评估行业的评估准则,评估师的主观判断是相当重要的。每个评估师在对相同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时候所得出的结论都是不尽相同的。评估师的评估判断会受到他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社会关键等因素的影响。评估师的个人喜好和情绪等心理调节也会对评估对象的专业判断产生影响。
(二)独立性的资产评估造成的风险
独立性的资产评估要求不应该干扰评估报告的发表,资产评估的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并不是单一的。当前,评估机构和客户间往往会因为委托收费制度而出现利益关系,评估师的独立性就会受到这种利益关系的影响。从当前的体制来看,委托单位通过能够决定评估机构的聘用和解聘,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因此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评估师往往会根据客户的喜好来发表评估意见,这种待遇利益目的的冬季使得评估机构经过会向客户妥协,尤其是当评估机构觉得可以化解风险的时候。评估行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程度和资产评估失误出现的惩罚程度都会使得评估师的公正立场受到影响。
(三)滞后的评估规则效力造成的风险
要想谨慎地进行资产评估就应该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来严格实施,做到评估师的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不过因为社会在不断地发展,评估准则的制定通常比较滞后,由此给资产评估师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当前的资产评估准则和社会发展要求并不总是同步,所以就算按照审计准则来进行评估,也不一定能做到尽善尽美,故而资产评估在卷入法律诉讼案件时其处境还是比较被动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判案经常会根据当下的社会发展要求来决定,而资产评估准则又之后与社会的发展,风险也就由此产生。
三、资产评估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科学构建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当前,由于资产评估行业还缺乏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使得评估工作没有同意的规范作为依据。因此,我们应该多学习和借鉴国外评估行业的好的评估方法和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应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在这个体系制定中,应该考虑到四个方面:技术、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继续教育。全面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行业行为。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建立要具有实用性和科学性,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还应该考虑到灵活性、普遍性、稳定性、针对性,这个体系不但要能够对整个评估活动适用,还能够具体解决某个方面的问题,帮助评估师在准则范围内科学进行专业判断,让他们尽量少受主观评估的影响。
(二)增强资产评估独立性
资产评估的独立性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利用关系方的诱惑程度,二是评估机构因缺乏独立性而受到的惩罚程度。因而可以通过建立资产评估协会来加强资产评估的独立性,赋予其权威性,并做好行业监督。评估机构和客户的利益关系因为档期的委托收费制度而超过了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方的关系。评估协会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三方关系,首先就要对当前的委托收费制度进行改变,构建资产评估需求方、资产评估委托人共同付费聘用评估机构的新机制。另外,要进一步监督低价揽客行为,抵制消极竞争。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协会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以此来避免对资产独立性的损害。
(三)加强评估人员整体综合素质教育
评估结果的质量会都到评估师的综合素质的影响。要提高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就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来说,一是要规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建立更为科学而规范的技术准则,提高评估结果的质量,且要对评估师灌输执业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评估师不应该接受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项目,不能不经过实地勘察和分析就给出项目评估报告。要认真根据评估准则来评估具体项目,评估报告撰写需仔细,对风险进行有效规避。二是要对评估师进行道德素质教育,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宣传来规范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处罚。三是加强继续教育。要想提高评估师的整体水平,就应该构建科学的资产评估职业教育培训机制,用科学有效的培训方案来加强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并将之法律化和制度化。继续教育应该要有系统性和科学性,让评估师能够长期接受良好的教育,从而提高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四、结语
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发展较晚,风险管理经验还不成熟。相关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建设也比较滞后。当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师法律。评估风险因为法律环境的不完善而增大了。所以,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要特别注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地规避风险管理可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程度。所以,评估机构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是评估机构抵御风险,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
参考文献:
[1]谭,尉京红.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及展望[J].集团经济研究,2007(01).
[论文摘要]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执业质量和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框架对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建立完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框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大量的研究调查工作。本文对构建该框架的目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探讨,以求为该框架的建立打下一定的基础。
资产评估行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知识密集型行业。在影响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诸多因素当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是最关键的因素,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执业质量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进而影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随着我国资产评估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会不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我国评估行业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框架,这种情况不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整体职业能力的提高。因此,要加强对职业能力框架的研究,尽早建立起完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框架。
一、构建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框架的目的
明确目的是构建框架的前提,可以为框架的建立指明方向。构建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框架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能力
我国自1996年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资格考试才能成为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但是,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制度还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完全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通过资格考试并不完全说明已经具备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所需的各种能力。因此,完善的职业能力框架可以为评估师提供一种标准,使其认识到自身的优势与不足。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弥补自身的不足,以达到提高职业能力的目的。另外,完善的职业能力框架为评估机构挑选人才提供了依据。评估机构会根据框架来评价评估师的综合能力,这也从客观上对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其根据职业能力框架的要求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促进评估行业人才培养
目前,评估行业对人才培养工作十分重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采取了积极措施来促进人才培养工作的不断深入。但是,阻碍评估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缺乏系统、完善的职业能力框架。职业能力框架的建立可以使评估高等教育与实际工作需要联系得更密切。现阶段,评估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与评估实践相脱节,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应试、轻能力的问题。职业能力框架可以为高校提供指引,使其重视市场要求,以能力为向导调整评估人才培养方式。职业能力框架的建立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提供了指南。资格考试是目前评估行业的惟一准入条件,对评估人才的培养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职业能力框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可以有效地判断应试者是否具有潜在的职业素质。框架的建立可以优化评估后续教育的课程设置。课程设置是后续教育的核心,职业能力框架指出了评估师在工作岗位上所需的素质和能力,可根据框架要求制定相应的知识大纲,安排合理的课程内容。
(三)增进社会公众对评估行业和评估师的认知程度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与其他中介行业如律师、会计行业相比发展历史较短。许多社会公众对评估行业并不了解,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责并不清楚,加之近年来频发的评估失败案件,使得社会公众对评估行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产生了一些质疑。这种情况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职业能力框架的建立,可以使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评估行业对从业人员的高标准要求,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对评估行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认知度,为评估行业发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构建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框架的方法选择
最早对职业能力研究方法开展研究的专家提出了三种关于职业能力的研究方法。一种是从工作角色的角度来分析职业能力,然后按任务或子任务细分,称为功能法。功能法从被评价者从事的具体业务的过程入手,通过对其担任的不同角色及完成不同的工作任务进行观察、分析、比较,把工作各环节分解为各个工作要素,并列出相应胜任的标准,用来评价其是否达到完成此工作所需要的标准,从而绘制出一张详细的胜任能力表。另一种方法分析职业人员个体所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或职业态度,称为投入法。投入法是指被评价者为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而应该进行的各种投入,如知识、技能、品质等方面的投入,如果被评价者提供的服务及各种信息能够让管理部门和信息使用者认为是科学的、有价值的、可信赖的,那么就必须进行各种投入。此种方法更加关注未来,强调被评价者应具有的长期价值。第三种方法是将前两种方法结合,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考虑表现结果,分析需投入的知识、技能和态度。
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评估机构总体实力较为薄弱,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主要是以法定业务为主,评估业务还比较单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经验不够丰富,资产评估活动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果单纯使用功能法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从资产评估信息使用者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构建职业能力框架更为合适,但同时也存在着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单纯的使用投入法也不尽合理。因此,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结合,吸收两者的优点。笔者认为在构建职业能力的总体框架上可采用投入法整体分析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并通过采用功能法具体分析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具体能力。
三、构建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框架的初步设想
从投入法的角度来看,在执业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需要具备其所在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如会计、资产评估、机械设备评估、房地产评估和经济法等。但评估实践活动是一项复杂的过程,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这种干扰有来自人为的也有来自客观世界的。评估师除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运用到评估实践活动中的职业技能和保持形式、实质的独立不受外界干扰的职业品质。因此,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品质就组成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能力框架的主要内容。
从功能法的角度来看。资产评估业务不同于审计业务,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涉及的业务范围较广。国际上通常把评估行业按技术门类划分为:企业价值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房地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特殊资产评估(矿业权等)专门领域。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了完成不同的评估任务,就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例如典型的企业价值评估往往需要具有包括会计、管理、营销市场、投资分析、计算机信息及税收筹划等多种相关知识,另外还须具备一系列特殊技能,如:数据分析、执业经验、风险判断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承揽业务的能力等,才能胜任这一评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