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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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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文第1篇

每一样新事物的产生,响应的就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如何趋利避害,正确的引导老百姓参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来,从中受益,是当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人从医多年,对型农村合作医疗有自己一定的看法和浅见,在此引见,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功用。

一、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农村居民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政策、规定和报账程序等相关知识宣传到每一户农民家中,使之家喻户晓,农业人口尽可能参保。在大力做好宣传发动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的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二、建立稳定合理的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把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化。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订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各乡镇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台账。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杜绝小病大治、大处方、滥检查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健全新农合补助、就诊、结算制度

一是提高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及大病医疗补助。一方面,逐步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提高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既可以扩大受益面,又能确保农民受益。另一方面,建立大病统筹,对少数患病需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农民,每年可以在基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专用于大病救助。二是实行“一证通”就诊制度和建立“农医卡”电子结报系统。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的“E时代”,在技术上操作并不难,解决好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有关部门尽快尽早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证通”全国联网,只要病人手持新农合证、农医卡,到哪个地方哪个医院看病都能管用,才能真正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真正实现新农合医疗便民的民生保障作用。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可行性

作为以国家财政大规模支出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给了农民一种待遇感觉?在改善农民的医疗状况方面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在农民享受医疗服务方面产生了多大效果?这些问题的探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农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农民的待遇感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效应进行探讨。

1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调查抽样方式,采取分层和非严格概率抽样方法,分别对两次调查抽样方式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是采用经验分层和非严格概率抽样方法对浙江、江苏、福建、河北、湖北、河南、安徽、广东、广西、四川、陕西11省38个行政村进行调查。

2福利感受

按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安排,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提高到20元,并规定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农民缴纳筹资总额1/3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到筹资总额是40元(2006年)标准的医疗待遇,而且根据大数法则原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报销40%以上。从制度来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或公共产品特征[1]。但调查数据说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福利感受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样强烈(完全肯定的人仅占15%),甚至有人认为完全不是农民福利。这一问题可从农民针对“你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谁”的回答中得到较为充分的解释。除54.4%的农民认为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外,分别有7.7%、10.7%和20%的农民认为是这项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等医疗机构,甚至有7.1%的农民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大受益者是乡镇干部和政府。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福利感受与对最大受益者认识两个变量存在着高度的相关关系(Lambda系数达到0.533),且这种关系在总体中也相当显著(sig.=0.000)。说明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大受益者是农民的人有着更强烈的福利感受,换言之,那些并不非常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的农民,较大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是医疗服务提供方或政府。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现存的问题

3.1筹资机制不稳定,筹资水平低 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纸中筹资问题是相对比较重要和关键的问题之一,稳定的筹资机制能够保证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推进。但是,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并没有建立相对比较科学的筹资机制,并且常用的筹资水平也比较低,并且这种筹资机制和农民快速提升医疗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再加上基层的资金筹集工作压力大。同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筹资机制不稳定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生活水平等尚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在短时间内很难建立稳定、统一的筹资机制,加大了筹资难度[2]。

3.2保障水平低,范围小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再加上饮食安全等造成一些疾病,如:呼吸系统疾病、肿瘤等发病率较高,再加上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使得农村人口发病率提高。在农村少量的资金、较高的发病率等很难满足“保大病”的目标,尤其是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较慢地区,这也是造成患者家庭困难的主要原因。并且,这种也使得家庭陷入到一种恶性循环中,农村由于疾病等原因缴费较少,使得资难,保障水平低导致农户因病致贫。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对于政府的补贴是和农民自愿相互联系的,部分患者由于贫困或法律意识差等造成他们并没有缴纳保险的意识,当疾病袭来,只得自费医疗,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3]。

3.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地区发展差异比较显著,国家在设立医疗服务网点时更多的是根据行政区划分和设立的,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和认可差异考虑欠佳,从而造成医疗资源与人员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平衡,对于人口较多、医疗服务需求大等地区获得较少的医疗服务;而对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则出现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乡镇医院医疗资源闲置现象比较严重,县级医疗卫生体系相对比较繁琐,层层相扣等,使得医疗资源进一步浪费。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对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农合的服务,新农合服务也应该更上台阶,促进我国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4结论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医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我国农民创造的一项互相共济的医疗制度,它在窝工农民卫生服务、解决农民看病难等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实施和推广能够为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建立相应的制度提供参照,促进世界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赫伯特・金迪斯.理性的边界:博弈论与各门行为科学的统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13-116.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文第3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颁布施行,不仅起到了协调城乡发展的作用,也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医疗的保障。过去农民求医问药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困难,主要就是由于经济困难而造成的“看病贵”问题,不能够接受良好的治疗,没有全面的医疗保障,使得农民的健康得不到保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为农民解决了看病难、吃药贵的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就是会计财务处理工作的挑战,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处于发展阶段,对合作医疗的财务处理也已经逐渐成熟,但却仍然有一些困境存在,会计制度还不健全,财务依据还不充足,导致会计进行财务核算处理时产生困难,因此,应当在实践中寻求账务处理良好办法,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流程顺利运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账务处理的现状

 

(一)会计制度不健全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施行时间并不长,目前仍然处于进步发展阶段,因此对会计制度的制定仍然还不健全,许多地方目前使用的会计制度还是城镇医疗的会计制度。但城镇医疗制度本身就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不同,无论是管理方式还是财务单据都有所不同,城镇医疗的会计制度同样也不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目前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计制度较为单薄,横向来说,会计的财务统计功能不够宽泛,适用范围很小,不能应对一些特殊财务状况;纵向来说,会计的分层制度不够合理,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服务的都是乡镇村落,但仍然需要对会计进行合理分工,各有分管,不能仅由一两个人来承担整个财务处理过程,纵向管理的不深刻将会导致财务处理的误差产生,从而造成整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处理发生漏洞,导致国家经济和合作医疗基金的流失[1]。

 

(二)账务依据不明确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核算数据起始日期都是由会计开始核算财务时起计,一直到第二年的相应日期为止的一年,这样的财务数据核算起止日期计算方法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加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积极性,拓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但却缺乏计算起止日期的有力依据,实际上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财务管理仍然存在着时间依据上的混乱,这种情况非常容易导致会计财务处理环节出现问题,影响会计财务处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处理造成困扰,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未来发展进步产生不利影响[2]。

 

(三)会计基础不牢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对的是乡镇村落,而这些地方地理位置普遍较为偏远,交通不发达,生活水平差,这就导致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账务进行处理的会计任免上的困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不愿意到偏远乡镇工作,因此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核算和账务管理的基本都是会计经验不丰富的新手,会计基础不牢固,导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账务处理上的不方便。

 

另外,目前我国的会计审核工作也缺乏基础,经常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点,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升到宏观层面,则会产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体架构的不稳定因素,国家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不利影响。

 

(四)账务核算难进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计账务项目较为繁杂,涉及到个人缴费、门诊支出、收入过度等,由于新型合作医疗目前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会计账务处理的流程尚未成熟,因此对账务的核算造成了很大难度[4]。一些用户不仅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自行购置了其他相关的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流程需要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账务核算流程为依据,基本都会要求用户出示看病就医时的原始票据凭证和相关财务账目,而用户为了保证商业保险能够正常使用,只能将相关医疗手续票据进行复印后上交复印件,复印件的风险客观存在,如果商业保险公司对手续票据的审核不严格、不过关,极有可能出现个别用户利用二者之间的差异流程进行虚假报销的现象,会计账务难以进行科学顺利的核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功能就难以实现。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账务处理的办法

 

(一)健全会计制度

 

在会计制度方面,为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将原本适用于城镇医疗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结合当今国情和社会发展程度,以及各个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创设和健全全新的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计账务处理制度。具体来看,应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深入研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对策,让会计账务处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并且随时提交,建立好账务处理的相关档案,进行信息化的会计账务处理管理,利用计算机对会计账务考察和审核,一旦出现漏洞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保证会计账务处理的有效性和即时性。

 

(二)明确财务依据

 

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不能与传统形式一样从实施日期时开始,再由第二年该日期截止,应当规范依据,使用整年计算的方式,将每年的一月一日定为会计账务核算的第一日,截止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这种改革方式能够让核算日期达到规范的统一,并且更加具有科学性,避免了因日期起止问题而产生纠纷。对会计财务处理依据进行有效严格的管理,才能保证核算日期更加正规,从而有效促进会计账务处理达到理想的效果[5]。

 

(三)巩固会计基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质与城镇医疗并不相同,因此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考核,使其适应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账务处理工作。不仅如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计人员需要重视基金支出与收入以及结余,及时披露现金的来源及出处,保证基金收入对会计收付不产生任何影响,并根据相关依据对用户的个人收入以及扶持收入进行单独披露,确保基金收入并不会影响基金会计信息,严格对会计自身的基础进行规范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账务处理时充分遵照流程。

 

(四)完善核算项目

 

各个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进度不能完全同步,会计账务的处理也同样很难同步[6]。根据规定,应当严格要求各地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设置项目,禁止除基金、资产、收入、负债和支出五项之外的会计账务处理项目的制定,完善会计账务项目的核算,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会计账务核算的具体项目达到各地统一的标准,不仅能保障国家对账务的审核查验更加规范有序,同样也能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个会计账务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为更广大的农民提供更便捷的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三、结论

 

本文主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账务处理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研究,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计账务处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发觉不足之处并制定对策加以解决,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转,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账务处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终达到为广大农民群众带来医疗卫生福利和减轻农民医疗卫生负担的目的,从而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文第4篇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责任缺失。第一,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来看,农村医疗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它是促进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根本前提,承担农村医疗保障责任的主要是国家,其次是社会。如果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平均缴纳的费用,这就不是社会保障而是“自我保障”。然而,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责任是缺位的,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失衡。以2000年为例,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2%。同时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2000年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医疗费用总数的比重已达到60%以上,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第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然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由于财政有限,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医院的建设,对农村卫生院的投资很少,所以农村卫生院的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的不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中取得的成绩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很多问题也随之出现。第一,农民主动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较低。合作医疗提供的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水平低,无法为大多数参加者提供较高的补偿。由于乱收费、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对主管部门不信任。很多农民怕交了钱不能受益,也害怕出现“领导干部吃好药,农民群众吃草药”的现象。另外,农民对合作医疗政策、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也是原因之一。第二,农民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国家规定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这就体现出其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身体健康状况差,疾病风险大的农民,倾向于参加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疾病风险小的农民,利用医疗服务的概率低,预期效用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参与合作医疗的多为健康状况差的人,那么医疗基金的使用必定加大,可能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抗风险的能力更小,整个制度将难以正常运行。第三,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困难。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农民自己筹资,但农民大多数位于贫困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经济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几乎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入到合作医疗中。第四,许多基层干部本身对医疗保障制度在认识上有所偏差,还有一些干部甚至对合作医疗制度有畏难情绪,认为收费难、管理运作难、使群众满意更难,所以在推广合作医疗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这些问题致使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仍然抱着观望的态度,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只是正在一些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意见。如,2003年1月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及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2003年12月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肯定了创建新型合作医疗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并提出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但是上述意见只在宏观层次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势必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仅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则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机制相当薄弱。例如,筹资机制,尽管中央政府明确表示将对农村医疗给予资金扶持,但关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资金如何到位等这一系列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是地方政府使用其行政手段加以实施。而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为农村医疗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致使政府投入资金常常不能到位,这就使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管理与监督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作效率不高,透明度低,出现了诸如挪用、截流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导致农民对以新型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热情。

二、重构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一)差异化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模式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通过较少的资金筹集,解决日常普通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即“保小不保大”;风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集中有限的资金对因病遭受重大损失、面临因病致贫危险的农民予以帮助,其抗风险能力强,能减轻高额医疗费用对农民家庭的负担;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这是在福利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引进机制形成的一种合作医疗形式,它可以解决多数人的小伤小病,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受到大多数农民的拥护。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模式建立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形式:其一,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已经不只满足于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对医疗保障的福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采取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的模式。同时,可以将农村的医疗保障纳入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取消城乡之间的界限,这样可以拓宽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其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在我国中部地区,适用风险型医疗保障制度,可以使用和推广以乡村卫生院为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其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村集体卫生保障基金、农民个人互助和国家投入的基金。其三,风险型合作医疗制度。西部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农民收入水平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大病、重病对他们的打击。因此,采用风险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明确政府责任。首先,基于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要迅速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考虑,国家为解决工业化所需的资金问题,不得已采取暂时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待国家实现了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问题,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城乡差别巨大的客观现实,短期内不可能使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完全统一起来,城乡之间医疗保障范围与水平的差距是长期存在的。但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医疗保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城镇居民,更要面向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比城镇职工更需要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持与保护。这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使整个社会都能获得最大收益的公共投资。其次,建立面向全体国民尤其是农民的医疗保障体制,也有利于维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随着我国不断向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农村人口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迁移,如果不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势必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影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所以,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上,政府不仅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应引起政府对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

(三)基金筹集与管理机构设置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文第5篇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认真对待试点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一是基层工作粗放,农民参合顾虑多。在一些地方,部分基层干部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有的采取上门收取的办法,有的采取代交的办法,工作简单粗放,农民误以为又是乡村干部变相收钱捞好处,效果不是很好。据调查,在一些地方,大多数农户是被乡村干部动员参加的。不少农民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采取观望、等待,甚至不信任态度。参保的农民担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不能长久,各项政策能不能真正兑现,合作医疗经费会不会被截留、挪用,甚至贪污、私分,在实施过程中有没有凭关系、走后门,出现不公开、不公平现象等。

二是县级财政的压力越来越大。按现有方案,县级财政对每个参保对象要承担一定的补助资金,县(市)每年要拿出几百万资金用于合作医疗配套。县级财政的这笔支出,加上县乡两级合作医疗工作机构运转的支出,使县级财政多了一项巨大的支出项目,而且这项支出是刚性的。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特别国家级贫困县,每年再拿出几百万配套资金,困难就更大。可以相信,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县级财政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三是一些规定不够合理,缺少吸引力。最主要的,一是受益面窄,该覆盖的没有覆盖到。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般是家庭主要劳力有病,主要患胃溃疡、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或“小病”,需要经常服药治疗、开销大,而目前他们受益不大。二是补助标准过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普遍存在保险系数过于保守,统筹资金使用比例过低,住院补偿的受益面太窄,患者得到补偿数额也很少,远远达不到农民的要求。三是部分人群参合难。普遍存在五保户、特困户无钱交纳,因建设征地转非农业户口的农民,部分买户口而农转非的人员,现在既没有资格参加城镇医保,又不属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四是基金管理潜存危险。一些试点县(市)仍未严格执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的基金结算办法。出现部分医院发生不合理用药,延长住院时间,克扣、拖欠补偿费用,冒名住院等问题,暴露了资金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对基金的安全,多数参保农户表示担心。

五是经办、卫生等机构服务能力较弱。一些地方经办机构编制没有落实,人员没有全部到位,经费严重不足,经办机构还没有实行计算机联网服务。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低,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高,不少项目费用不在报销之列。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深入总结试点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不断地搜集各种新情况、新信息,加以研究,深入总结试点经验,以指导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在参合对象的确定问题上,举家外出打工的要不要参保?参保农民看病之后多少时间兑现补偿资金为宜?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要求我们加强调查研究,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自觉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件新鲜事,其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等对农民来说都是新鲜词。为了深化试点工作,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抓住典型事例,如对参保农民从合作医疗救助中获得的好处和实惠广为宣传;要增加透明度,公布收支账目,向农民交底;要宣传外县市、外省市试点的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个人保费是一年一交,这个宣传工作就更为重要。如果农民的自愿程度不提高,到了第二年交保费的时候,难度就更大了。一些乡镇干部不无担心地说,“合作医疗成功不成功,就看明年十月份。”除了利用媒体宣传外,让受益农民现身说法进行宣传是个不错的办法。

三、从实际出发,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在确定省、市、县财政补助的比例时,不搞一刀切:对富裕县,可适当提高其补贴标准,省财政不给补贴;对贫困县和特困县,则要减免,减免部分可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对于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无力上交部分,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扶贫资金中划出一块专门解决贫困县、乡的合作医疗补助,解决五保户、特困户的参合问题。对于其他人群,要允许参加城镇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

四、建立资金安全运行的科学机制。医保资金是农民的“救命钱”、“保命钱”,一定要管好用好,决不能再重复老百姓所担心的“文件上一个样,实行起来变了样”。一要健全管理监督组织,建立完善资金封闭运行体系,实行筹钱、管钱、用钱的分离和有效监督,保证参合农民得到优质实惠的医疗服务和及时公正的补偿。二要建立健全各级经办机构,选好用好培训好管理人员,并要加强管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在组建合医办时要解决好人员、编制和经费,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三要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真正取信于民。要切实实施简便的报帐手续,实行"一次服务”或“二次服务”,为农民提供便利、快捷、周到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