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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057-03
[作者简介] 杨 蕊,云南民族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云南 昆明 650031)
在知识经济社会里,无形资产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优势资源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无形资产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与有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投资收益取得的时间很难准确预测,超额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在工业经济时代,传统会计核算以有形资产为核心,而在无形资产占主导的知识经济时代,若仍以确认计量有形资产的规则去套用无形资产,将会导致决策失误。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估价,对于企业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价值评估管理中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1.对无形资产计量与企业价值关系重要性的分析。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无形资产计量对企业描述财务状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能充分披露维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无形资产,就会低估企业账面价值,也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更不能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相关信息。要想准确地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首先要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及其特征有相对的准确的定义。虽然无形资产的概念在世界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迄今为止关于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的概括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国际评估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利益。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可以归纳为由企业拥有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对这种定义首先强调了无形资产是一种生产经营要素非实体。无形资产有无实体性、非流动性、独特性、效益性、价值的不确定性特征。
2.无形资产价值管理在企业资产管理中的必要性。随着无形资产在企业投资日益增大、数量日益增加、种类多样化、收益金额日益增多,并且来源渠道多元化,对这种特殊资源的强化管理显得更加必要。一项无形资产的要素从其设计、产生、长育、繁衍、投资、转让、收益涉及到企业内部和外部诸多环节。与有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对企业增值的最大贡献在于其巨大的延伸价值。目前,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对其运营全过程加以跟踪管理,容易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因此,现代企业中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无形资产这种资源进行全面、综合、系统地管理,对企业所有无形资产的开发、引进、投资进行总的监控,并按无形资产在企业资本运营中的实施目标来协调企业内外相关部门的关系,使之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
3.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中应考虑的因素。企业并购、公司上市、股权变更、企业清算、国有企业改制等经济事项的发生都会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未来使用方面的各种配套因素以及影响因素。无形资产价值量的合理判断将直接影响企业资产运营策略的效率和效果。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自创的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有的即使确认入账,但计量的成本也不完整。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账面无形资产的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出售、合资、合作时,就应该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在评估企业价值时,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影响无形资产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后给企业的未来收益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所以在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企业无形资产的构成,要考虑与无形资产未来发挥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如企业未来的研发能力、融资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的生产能力、对企业自身在整个行业市场环境中所处的位置及该项无形资产项目的市场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与评价,全面计量并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而反映企业的真正价值,也使得所披露的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及可比性。
二、现行无形资产价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缺陷。由于无形资产的收益带有不确定性,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技术知识成果更新换代速度加快,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难以准确地预计和确定,这为准确的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无形资产的评估应以基本的财务核算为基本依据,并应有一整套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评价体系,没有财务核算的无形资产评估是缺乏依据的,缺乏财会依据的评估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乎法律规范的。
2.对评估对象和范围把握不准。一方面,由于对无形资产认识不足,造成企业大量的资产流失:一是在中外合资合作过程中对中方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使其无偿被合资企业使用。二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资产往往按账面原值折股,或者对国有无形资产不评估、计价,不入账,使得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股本之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企业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无形资产评估值越来越高,评估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大。
3.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缺陷。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认定方法存在不少弊端:无形资产取得的时点难以确定,如企业大量的无形资产特别是自创的那一部分,其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很难确定其取得的准确时点。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理论上讲,如果开发费用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那么对其采用资本化政策是合理的。问题在于,对于某项目而言,要明确地定出研究阶段何时结束或开发阶段何时开始往往是很难的且不易操作,为摊销带来不便,难以实现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实际成本难以准确计量,企业大量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形成的结果,或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即使某些无形资产取得时点的实际成本可以确切计量,但这一历史成本不包括其潜在的价值,与无形资产的现行实际价值也存在着差异,没有考虑到无形资产的动态成本与收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通过不同的方式给企业带来效益,采用单一计量的方式不利于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
4.评估管理不规范,评估市场混乱。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曾挂靠政府部门,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后,主要的问题就集中在:一是评估机构无信誉等级。目前任何一家评估机构只要拿到评估资格,就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管评估专业水平高低,不利于行业的优胜劣汰。二是垄断严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其执业范围是不受地方和行业限制的。但目前一些地区和行业仍存在封锁现象,限制其他地区和行业的进入。三是评估机构的自利行为的选择。无形资产评估市场大,利润高,诱惑力强,评估机构纷纷出动,极力把无形资产评估管理的权限控制在自己手中,于是各自为政,加剧了评估市场的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权威的管理部门,所作结论难以客观公正,从而失去其权威性。
5.未充分认识无形资产的特性,使估价无序。无形资产估价的特性表现在:第一是界定、鉴定无形资产的真实性。与有形资产不同,对无形资产评估首先以取得的无形资产产权的合法性和无形资产产权的效益两大依据来判定归属权。第二是无形资产的单一、非重复性带来的无形资产估价缺乏可比性。第三是科技快速发展与市场激烈竞争带来的无形资产估价的动态性。正是未充分认识无形资产估价的本质特征,使无形资产在权益变动中出现不评、漏评、抵评、错评等现象。
由于无形资产将取代有形资产成为企业拥有的主要经济资源,企业无形资产的拥有程度和质量高低,将成为竞争中能否获胜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合理会计估价是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发展驰名商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也为无形资产公平交易提供价格依据,并为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提供经济依据。
三、加强无形资产会计估价的对策
1.认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作用。一是统一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专业化.组织管理规范化。无形资产的评估及管理.应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性和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评估机构应由懂技术、经济、财会、贸易、管理及无形资产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组成。可组建专业性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也可成为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的一个分支。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及其监督宜归口专职机构负责.实现统一管理。二是以资产评估客观、公正确定无形资产价值量。主要是考察知识资本的构成、知识资本的培育、筹措、分配、运营及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等问题。三是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应引导企业的长期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利用,使企业把知识资本作为对未来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战略资本来培育。一方面,企业应把培育知识资本作为理财工作的内生性要素来看待;另一方面,财务在运作资金时要有利于知识资本的培育,并将其作为最重要的理财战略。四是确认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业信益等级制,通过等级制区分全国性的评估机构、地区性的评估机构,并与其权责相结合,以动态的信益等级打破地区性的垄断,充分发挥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作用。
2.完善无形资产价值估价体系。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大致有三条途径,即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无形资产的创制成本与其创造的收益水平往往对应性较小,采用不同的途径,如分别采用成本途径和收益途径进行评估,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可能大相径庭,所以,在可能的条件下,要尽可能采取多种评估途径进行评估,把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各种评估途径的结论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3.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符合评估对象的基本要求。评估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场法、清算价格法及数学方法,只要综合使用各种评估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财政部已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但该准则仅属于评估的具体准则,重点规范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评估结果的披露,对评估师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等基本要求以及在评估和评估披露中评估师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进行了规范,但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一个完整的评估体系应由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及资产评估具体准则指南和咨询意见等多层次组成,从而形成我国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4.评估计价范围的界定。合理的对无形资产计价,在各种无形资产形成或取得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计价原则应当以成本性支出作为基本估价的价值,但是计价原则由于没有考虑无形资产在使用期内所能提供的效益,而是直接根据自创过程中各种费用的资本化的实际支出,外购过程中的买价及有关费用的实际支出,作为其估价价值,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考虑收益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在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按各种无形资产使用后在若干年内可能实现下的收益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其估价价值,这就考虑了该项资产的价值与收益的密切因果关系,如企业购入某项专利技术用于扩产增收或降低成本,若该专利技术缺乏适宜的市价资料,或不适宜用市价确定其价值,则可按其未来所能提供的销售净额或成本降低额的净额作为其估价的价值,以适应无形资产的价值变动计价,此外,还可以考虑技术寿命计价方式,如果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无形资产是由许多具有不同技术寿命的个别因素组成的混合体,或是由于内在和外在的原因导致其效率主要是由其技术寿命决定的,则该项资产的计价,应以其技术寿命作为主要的、决定性的衡量标准来确认其价值。与有形资产产权权益相比,在把握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时,应特别注意其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成本、效益、周期、期限、程序。
5.评估参数的匹配。各个评估参数的选用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遵循统一的原则。各个参数应保持财务内涵的统一和计算口径的一致。收益额的种类和折现率的选用尤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匹配,不允许财务概念上的交叉和计算口径的差异,否则将导致误评。评估操作中一般应先选定预期收益额的种类,然后按所选用的收益指标的财务概念和计算口径选用与之相匹配的折现率。
6.评估管理的法律支持。无形资产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化、有序性的工作,因此必须法制化,以法定规范要求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无形资产的管理。具体来说主要应建立以下法律规范:对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系统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强,必须由合法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从而使管理工作法制化。对无形资产的认定和公布出必要的规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责任做出明确化的规定,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的全球化、管制的解除和技术的发展等因素导致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基本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为了生存和增长,企业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组织的重构和持续的创新。组织重构导致无形资产替代有形资产,创新活动则通过无形资产投资来实现,从而使得无形资产成为企业价值创造及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鉴于无形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应当作为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的组成部分之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S].2001.
Abstract: Asset appraisal is a market and value social economy activity.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at transferring of property rights,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and asset liquidity.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results of asset appraisal quality to discuss how to choose and use appraisal method. The paper holds that asset value type is determined by appraisal method choice and usage. Different appraisal method embody different value types or value properties which will inevitable lead to different results. So value type or value property is correlated and consistent with appraisal methods.
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方法选择
Key words: asset appraisal; value type; appraisal method; choice of method
中图分类号:F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3-0167-01
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作用
关于价值类型的种类,我国现行评估准则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观点。即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由于价值类型是价值质的规定,因此在资产评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①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属性不同,评估结果也就不同。因此,资产评估中的资产价值与其本身的内在价值或者特定价值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情况下,由于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理所当然地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②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和取向,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取得,必然通过具体评估方法进行科学估算获得。事实上,评估方法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必然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例如:评估师在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值,只能采用市场比较方法估价,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或者重置成本法替代,当估算资产未来价值即在用价值时,应当使用收益现值法而不能用重置成本或者市场价值进行替代。③明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是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为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下决定了价值属性不同,因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性,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当中明确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了解评估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从而不产生误解,同时也规避了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2影响资产价值类型的因素
实践中,决定价值类型是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①评估目的或者特定行为;②市场条件;③资产功能及其状态。以上因素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影响或者决定资产价值类型,其中最核心因素是特定的评估目的。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特定评估目的直接影响市场条件,因而最终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例如:资产在出售情况下,直接决定了市场需求方的范围,从而会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一般情况下,由于委托方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是因为资产特定目的不同引起的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产生的。在具体评估实际当中,如果委托方明确了资产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对资产在某一价值类型下价值做出结论。如果委托方未明示委估资产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的在特定评估目的下对资产不同价值类型下价值进行评估,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最恰当的价值类型,选择最合理方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做出最终结论。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体现在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性,因此不同评估方法使用,自然得出不同结果。在具体评估实践中,评估师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选择评估类型和评估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资产拍卖,评估师一般选择清算价格,如果委托方要求采用市场价格类型,那么评估师将对市场价值进行分析,选择参照物进行类似比较,从而得出近似理想化的市场价值。
3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3.1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适应。资产价值类型是由资产的特定的评估目的决定。一般认为,在某一特定的评估目的必然有其相适应的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也就是说,不同评估方法其实体现了资产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
3.2 资产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往往要求不同的评估方法与之适应。例如: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对于企业整体资产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收益现值法,非持续经营时,才考虑成本加和法,以此体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对于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交易案例较少,可比性较差,因此评估实践中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于有形资产特别房地产、机器设备由于交易性案例较多,因此应首先考虑市场法,以真实反映其市场价格,只有在交易案例较少或者没有可比性的情况下,评估师才使用重置成本法,反映其现行成本价值。
3.3 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3.4 在选择和运用某一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4结语
总之,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首先,必须确保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一致性;其次考虑与评估对象的适用性;最后应考虑各种假设和条件与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及其评估结果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价值评估;风险
作者简介:陈莹,女,广东药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硕士;
宋跃晋,女,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9-03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资源地位日益凸显,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据统计,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18%,并且对其他经济部门还有间接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需要资本的支持,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握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同时,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在16个省(区、市)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17个省(区、市)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辅导团队。各试点城市相关部门积极构建融资平台,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先后推出相应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部分地区针对具体情况还成立了专门的科技服务机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较2010年增加28%),3年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部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1年,我国共有21665项专利获得实施许可,1953项专利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仅占获实施许可专利数的9%,较2008年增加了5.44%。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主管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众多商业金融机构都做了诸多努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推进仍然较为缓慢。
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决定金融机构是否放贷以及放贷规模大小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其价值评估面临着诸多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它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一目了然,在质押融资中对其价值的评估也具有较大弹性。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较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仍然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存在巨大风险:
1、权属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续产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一旦因权利人本人或他人的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如专利权因未交年费或授权期届满而失效,或专利权取得后又因他人的异议而被撤销等,此时的知识产权将毫无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和限制会影响其价值,而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以上因素而导致过高估值。
(二)知识产权在经济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赋予权利人某种经济上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内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可见,知识产品在权利存续期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影响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技术发展速度加快或技术路线改变而导致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又称强制授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版权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权利的一种许可方式。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3、市场化风险。很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是与其他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的协同配合,其产生经济价值的能力会大大减弱,如商标权的价值与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息息相关。
4、侵权风险。主要是指产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前,侵权问题在我国尤其突出,“山寨产品”充斥市场,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现象普遍,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权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债权人能通过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其流动性风险:一是是否存在一个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不畅将严重影响其价值;二是某些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依附于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从而使得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极低。
据统计,我国企业的专利利用率为86%,而其中96%的专利是由权利人自己实施的,仅有4%是以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的方式得以实施,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专利权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变现的困难。
(四)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
目前,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也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其复杂性而言,仍然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的应用,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附着性特点所选取的收入分成率,主要由评估人的主观判断所决定。评估人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就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言,它的计算简便,但与知识产权自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可见,从政策层面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采用市场法是理想的选择,但是它的应用则需要一个成熟、活跃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的现状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收益法是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作出预测,并根据合理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从而得出其价值,它符合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要求,但其操作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建立系统的评估标准,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规则,加强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评估、预期经济价值的评估、风险评估等,它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权属的确定性; 二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前景; 四是持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存续期限; 六是是否已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是否已产业化; 七是未来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八是强制许可的可能性;九是被侵权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 提高评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学、会计等多学科领域,银行培养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难以独立完成。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成为保证评估结论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的主要技术平台。同时,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成功能够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间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应以其强大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承担起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中介机构应根据银行的委托,根据知识产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结合权利的法律属性、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产品的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作出是否适宜贷款、贷款额度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对于为银行提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要公开披露估值的方法、估值的标准、估值的影响因素、估值的法律、政策、市场等背景因素、允许的估值误差度等,并承担因估值严重不准而给银行带来的贷款损失。
(四)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
银行设置质押资产的出发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即当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获得补偿。可见,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质押品的评估价值是第二位的考虑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应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企业的价值判断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研究开发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管理水平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综合分析来进行的。据统计,当前我国三分之二的专利分布在中小企业中,银行向这些企业,尤其是向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更多的是看中他们的发展潜力,银行应综合考虑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2008 年,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方面的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为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为30 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为20分,成长性指标赋值为20分,四项指标加权得分必须达到70 分以上。可见,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能够对企业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与增长作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不仅可以保证贷款的投向,还可以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分为担保和再担保,担保公司资源分散,没有开展联保、互保和再担保业务,银行对担保行业的资信认同度也不高。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担保模式与风险收益的匹配问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依靠制度创新以及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天津市对涉农高技术生产者的小额贷款实行五户联保的联合担保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由县级政府成立担保中心,通过担保与反担保方式对农户、信用社和开发银行提供双向担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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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公司上市、股权变更、企业清算、国有企业改制等经济事项日益增多,这些经济事项的发生都会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中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无形资产因素就是其中之一。为了便于说明,本文中所指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人力资源两个内容。
一、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收益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一种主要评估方法,它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按照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思路,收益法通常适用于评估持续经营且具有获利能力的企业。
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企业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类型很多,理论上包括各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专有技术等)以及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人员素质、企业文化、商誉等)。在评估企业价值时,这些无形资产因素都必然要加以考虑。需要探讨的问题在于,评估师如何对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后将给企业未来收益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
比如,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一项技术,但在技术的消化与吸收方式以及相关的资金投入等方面不同,这项技术的价值,即未来获利能力就会完全不同。据统计,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的一些企业,在技术引进方面的投入比例大约是1:7,即每引进一元钱的技术,企业自己进一步开发的投入大约是7元;而我国企业的该项投入比例大约是1:0.2,大大低于上述两个国家的企业。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同样一项技术,在不同的企业中,人员技术水平的的高低、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对技术的消化能力、企业的融资能力以及投入的资金量等因素不同,该项技术所产生的未来获利能力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这个例子,可以悟出一个道理,就是在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企业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构成,要考虑与无形资产未来发挥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如企业未来的融资能力、在技术方面加大投入的能力、在技术方面进一步开发的能力(主要指企业中技术人员的素质)、技术研发成功后相应资金的配套能力、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市场份额、与该技术相关的国家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因素等。简单地讲,就是要考虑四个“量”,即:企业人力资源的质量(研发能力)、企业后续配套资金的数量(融资能力)、市场上对相关产品的容量(竞争能力)、企业的生产能量(生产能力)等。
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型无形资产)在未来使用方面的各种配套因素以及影响因素,本文将这种思路称为动态评估思路;而不是笼统地以企业的现有收益为基础,以某一个预计比率来对企业未来的收益加以预测,本文将这种思路称为静态评估思路,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采用动态评估思路,而不宜采用采用静态评估思路。
在采用动态评估思路评估企业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价值时,对于一些引进技术要特别加以注意。有些企业在引进技术方面是花了很大代价的,从成本的角度看,这些技术的价值是很可观的;但如果从收益的角度看、从技术的进一步开发以及与该项技术的相关配套因素上看,有些引进技术所实际发挥的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这就形成了某些无形资产,在技术上是先进的、引进成本是较大的,但在效益上却是较差的。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对这些情况要特别加以注意。
二、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又称为资产基础法,它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
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考虑的问题有两个。
(一)对非持续经营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是否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非持续经营通常又称为企业清算,这种情况大致包括:企业解散(如:企业因经营目的达到、因经营期限到期以及因其他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等)和企业破产。企业中止持续经营,通常要履行企业清算的程序,其中包括资产评估。那么,在对非持续经营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也就是以企业清算为目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中,是否还要考虑无形资产因素?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弄清企业的无形资产都包括哪些类型。
关于无形资产的类型,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法。这里按无形资产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知识型无形资产、权利型无形资产、关系型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型无形资产等四类。
知识型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权利型无形资产包括各种特许权,如烟草专卖等专营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关系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可据以获得盈利的各种关系,如客户关系、购销关系等。
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那些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如商誉。
进行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资产评估中,是否要考虑无形资产因素,笔者认为要根据以上不同无形资产的情况而定。
对于依附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权利型无形资产中的各种特许权、关系型无形资产中的各种客户关系及购销关系、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等,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整体资产评估中,可以不必考虑和评估这些无形资产,因为随着企业的消失,这些无形资产自然也就消失了,这些因素不会再产生未来获利能力,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了。
对于知识型无形资产,如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则要视情况而定。为了获得这些技术,被评估企业曾经进行了投资。这些技术型无形资产,有的是可以不依附于企业而独立存在的(如专利权),有的则是依附于自然人的(如专有技术)。因此,在进行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评估时,有必要对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加以评估。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后,可以对专利权实施转让,以取得一些转让收入并加入到企业清算分配中去;对专有技术进行评估,可以将这些技术的评估价值参与到企业清算分配中去,因为这些技术通常是依附于自然人的,这些自然人在离开清算企业后仍然可以通过这些技术获得收益。所以,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有必要对知识型无形资产(至少是大部分)的价值进行单独评估。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提出来讨论,就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改制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制评估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改制企业的评估假设问题,也就是企业是否持续经营的问题。从企业原有经济性质将终结,企业的人员、名称等都要发生较大变化这个角度看,企业是非持续经营;从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作为一个实体依然存在这个角度看,又属于持续经营。这样,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体资产评估中,就有必要对于评估假设作出判断,从而才能采用不同的评估思路和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员安置、改制企业今后的股权设置等敏感问题,在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中,评估假设宜确定为非持续经营假设。因为,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整体评估才能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而又只有在采用成本法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才有可能对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逐项清点和评估。
二是如何对改制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问题。有的改制企业,从账面上看,拥有不少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但从效益上看,企业的年度报表上仍然显示是亏损,这就需要进行判断,在企业亏损的前提下,这些无形资产是否还具有价值,如确实这部分无形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甚至一般利润,那么,在评估实践中,对这部分账面无形资产,通常可以不进行评估;有的改制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评估基准日时,可能只能产生有限的效益,但从未来看,在相关因素(如人员素质、资金来源等)具备的前提下,可能会有成倍的效益产生(如特许经营权等)。对于这部分无形资产,应当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方法上,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完整时如何取得相关资料
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的难点在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完整。这是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造成的。
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这项规定的实质就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资本化。这项规定的后果是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完整的。如果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的无形资产,就很难以企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基础依据。
解决的办法是:
第一、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项研发成功了的无形资产,那么,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就要对该项无形资产自研发以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加以整理搜集,从而据以确定该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虽然这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但也是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前提是需要被评估企业有较好的资料基础工作,特别是研发费用支出资料的保存工作(注:当然,研发成功了的无形资产,并不能说明就具有经济效益,也许未来的使用成本会大于未来收益,但在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就暂时不考虑未来的使用成本与未来收益等因素了)。
第二、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项正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型无形资产,那么,在评估时,该项技术暂时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所记录的研发费用,也不能作为评估该项无形资产价值的依据。
三、对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企业集团是指由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组成的多层次的经济组织。企业集团由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但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
控股是指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拥有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被称为母公司,被投资公司被称为子公司。母子公司的结构通常形成企业集团。
当企业进行企业兼并、合并等经济事项时,就需要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如果被兼并方属于企业集团类型,那么,就涉及到对母公司的评估和对子公司的评估。企业集团是由母、子、孙公司多层次组成,凡是下属有子公司的公司,都可以被称为母公司,因此,从理论上讲,在一个比较大型的企业集团中,通常有几个层次的母公司。为了区别,本文将最上一层的母公司称为终级母公司。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如果是对企业集团中最下层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那么,评估事项就比较简单,可类同单体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如果是对终极母公司进行整体评估,也就是本文所谈的对控股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那么,评估事项就要复杂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也较多,本文仅就无形资产因素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评估,会计,公允价值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对原有的会计准则做了新的改革,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被广泛的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界定并未清楚,很容易同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概念相混淆。资产评估领域一直未使用公允价值概念,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一直比较模糊。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概念之间的模糊的原因,主要源于人们没有把会计行业定义的公允价值和资产评估中公允价值区别开来。用会计的公允价值概念与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概念进行比较,似乎两者之间区别不大。然而,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下面我将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和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异同做一简单的列举。
一、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和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共同之处
公允价值是指理智的双方在一个开放的、不受干扰的市场中在平等、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情况下,自愿进行交换的价值。其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计量对象价值的认定。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中都有有关公允价值的定义,并且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似之处。下面我将公允价值的概念在两个不同学科中的共同之处做一详细的比较与总结。
(1) 公允价值计量对象的综合性。
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是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即资产有公允价值,负债也有公允价值。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同样包括资产和负债的内容,如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中也包括负债的评估。
(2)对交易主体的规定相同。
从公允价值的定义中与市场价值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对交易主体的规定相同,都包括了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其中"自愿买方"指具有购买动机,但并没有被强迫进行购买的一方当事人。该购买者会根据现行市场的真实状况和现行市场的期望值进行购买。"自愿卖方"是指不是准备以任何价格急于成交的出售者或被强迫出售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会因期望获得被现行市场视为不合理的价格而继续持有资产。
(3)都是某一特定日期的时点价值。
市场价值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真实市场情况和条件,既未反映评估基准日以前,也未反映评估基准日以后的市场情况和条件,公允价值反映的也是资产或者负债特定日期的价值。所以,在符合持续经营条件下,并且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而言等同评估价值中的市场价值。
二、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和会计中公允价值的不同之处
(1)前提条件不同。
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是一种资产计量属性,它是建立在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之上的。作为一种计量属性, 它的作用是客观反映持续经营中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既是一种行为目标,也是一种价值目标,它的作用在于明确资产评估的行为方向和工作目标。资产评估是在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等前提下进行的中介活动。从大的方面讲,资产评估的各种结果应该与评估的各种假设前提相匹配,而不仅仅是与资产的持续使用或正常市场条件相适应。从这个意义上说, 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内涵和外延比会计中公允价值的内涵和外延宽得多。
(2)市场条件不同。
会计中的公允价值产生的市场条件是公平市场,而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既包括了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 也包括了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由于资产评估要面对各种各样的资产和各种各样的市场条件, 因此资产评估要评估处于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也要评估处于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但不论评估什么样的资产和什么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给出与资产自身条件和市场条件相吻合的合理价值都是资产评估的第一要任。作为各种市场条件下资产合理价值估计值的抽象概括,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中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因此, 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只是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的一个典型,即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的实现值。而对于资产评估而言,只要评估结果与被评估资产的自身条件、评估时的市场条件相吻合,且没有损害交易各方的正当权益,亦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这个评估结果就可以被认为是公允价值。
(3)性质不一样
对于资产评估师而言,公允表明的是一种立场,表示评估师做出的评估报告是客观的、公正的、是经得起市场的考验的。然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却是一种计量属性和一种计量方式,其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异。
(4)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中公允价值是一种组合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的集合体。实质上也是把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评判标准。公允价值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它在时间维度上没有特定的导向,可以是过去的,也可以是现在的和未来的,因此历史成本常被称为过去时点的公允价值,现行成本和现行市价是现在的公允价值,而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根据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的公允价值。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也是组合计量属性,但它的表现形式和会计不同。评估中的公允价值包括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交易假设条件下与资产最佳用途对应的价值,显然,市场价值是以资产交易为假设前提的,但并不要求交易必须实现。最佳用途是指对某项资产而言,实际可能的、经合理证明的、法律允许的、财务上可行的并能实现该被评估资产最大价值的最可能用途。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是一系列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价值形式的总称或组合,它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评估时的市场条件以及评估对象使用状态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
三、资产评估准则应当积极与会计准则相衔接
在实践中,不仅仅只有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有密切的关系,会计中的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与评估价值的密切程度也不亚于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密切程度,但是在理论上很少有人把它们放在一起讨论,这说明我国资产评估界与会计界合作沟通不够。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特别注重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衔接,在资产评估准则的每一项具体准则和指南中,都有与会计准则衔接的部分。如果我国不改变资产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衔接不够的现状,长期下去必然会导致会计和资产评估中的重复劳动,造成会计核算成本增加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1)建立专门针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的说明
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中广泛运用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加大,但是,资产评估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的说明,这样会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会增加不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结论的差异, 降低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2)完善原有的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
会计准则应当积极加强与资产评估准则的衔接,制定独立的会计计量具体准则,应包含下列内容;会计计量属于一项专业判断,在进行会计计量时可以借助专家工作成果;采用同类或类似资产调整确定公允价值时,调整系数可以借鉴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定;运用估值技术获得公允价值的方法,可以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估值应当由具有专业资产评估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完成;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应以资产评估专业协会制定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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