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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并提出到2020年,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必定要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依托,其间多元化的金融支持方式则必不可少,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探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与战略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以权利出质的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不是新生事物,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就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列为可以质押的权利。1999年,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忻州分行首开专利权质押贷款之先河。2006年,以“先行先试”为特点的上海浦东区率先尝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8年12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已先后批复了3批全国共16个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从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国已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3361件,质押金额达人民币318.5亿元(含外汇),质押金额年均增长近70%。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已取得一些成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也较有力地支持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然而,与3361件专利权质押相对应的是,就在差不多同一时期,我国累计授予专利权的件数已高达202.8万。也就是说,只有0.17%授权专利成功在金融市场上“变现”,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缘何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发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背景下,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功率却很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前还存在哪些亟待突破的瓶颈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困境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不尽完善
关于知识产权可出质范围之规定见于《担保法》及《物权法》。《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而《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对比二者的规定可以发现,《担保法》将可以出质的知识产权限定为传统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物权法》虽有所突破,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等”字,但对三大传统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并未明确肯定的列举。而且,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之外,并无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办法或程序规定出台。受立法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基本上仅限于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作为质押标的,其他类型的诸如计算机软件、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支撑而无法进行质押融资,同时立法的局限也大大限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广泛开展。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
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是决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接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及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然而,与有形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由于其客体的无形性,更容易受到经济环境、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行业状况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价值容易发生大的波动。加之知识产权的价值本身体现为预期值,不同的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常常大相径庭。根据2001年财政部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但该准则只是列举了在使用不同评估方法时分别应当注意的事项,并未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使用何种评估方法,总体来看随意性较大,可操作性不强。对同一个知识产权,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之后,结果可能迥然不同。此外,用于质押融资的不同类的知识产权有着显著不同,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有迥异特性的各类知识产权并未制定相应具体的评估准则,这导致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更加大打折扣。在缺乏科学的、统一的评估标准的情况下,往往造成不是企业融资成本过高,就是银行承担过大的融资风险。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已然成为企业与银行之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最大障碍。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大
企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贷款融资,对银行来说具有较大风险。首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导致银行需要承担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变现价值差距过大的风险。其次,尽管《物权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很难控制企业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之贬损,从而不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最后,作为质押标的知识产权存在难以变现的风险。一般来说,在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为了回收贷款,通常需要将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但相对于有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权利而言,知识产权变现存在更大的障碍。[1]比如专利权价值的实现可能会依赖于专利权人或许可使用权人的特别技能。而商标作为一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一旦脱离了与其相联系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或服务,其原有的价值几乎不复存在。更何况根据《商标法》规定,无论商标的受让人还是被许可人都“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人还“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在通过行使知识产权质权而取得商标权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另外,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拍卖为例,由于受知识产权估值难、知识产权拍卖定价不合理、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经常发生知识产权拍卖时流拍或者拍卖成交价偏低等情况,即使拍卖成功,银行还要为此支付数额不菲的拍卖费用。[2]
综上所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决定,银行接受知识产权为担保标的的质押贷款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为此,银行不得不采取提高融资贷款的门槛,加大审核力度、控制授信额度等多种举措防控风险,这也造成知识产权质押制度运行成本高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突破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立法
首先,应扩大知识产权的出质范围。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等,而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列举的可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范围仅限于传统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范围明显偏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扩大对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列举范围,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登记办法。
其次,按照《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及《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用作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那么,除了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本身可以转让外,使用权可否凭借其可依法转让从而成为质押标的呢?根据《专利法》第12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实施专利,但被许可人(普通许可)无权进行第二次许可,由此否定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可转让性。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对可用作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专利许可使用权是不能用于质押的。而《著作权法》、《商标法》也未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可否成为质押标的。笔者认为,不论专利权、商标权抑或著作权,如果被许可人取得的是独占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受让人享有专有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对于这样一种许可使用权(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基于其财产性和独占性的属性,应该被纳入到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范围。对此法律亦应作出明确规定。[3]
第三,应明确质权设立公示方式。《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实际上是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混为一谈。应当将二者区分开来,前者是合同之债,后者是担保物权,故遵循《物权法》的规定,明确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质押合同的生效原则上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准,各相关知识产权部门的规章亦应分别予以明确。如《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鉴于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成立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建议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中也应当明确,商标质权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时设立。
(二)构建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规范体系
在知识产权这个大的框架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每一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各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2001年财政部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指导下,针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以更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此外,各地区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准则,规范本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如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评估对象、操作要求、信息披露、执业责任和相关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不但进一步规范了评估操作程序,明确了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评估方法、评估参数,而且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评估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有效推进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2010年,上海在浦东、徐汇、闵行和杨浦4个区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截止2011年4月,有68家企业获得了69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金额达到1.849亿元,有力地推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学的、规范的评估体系的构建无疑是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砝码,上海市的先进经验可资借鉴。
(三)构建多样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银行审慎选择是风险防范的第一关。为了从源头上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银行应当审慎选择借款企业用以融资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财产,一个重要判断标准是“借款企业的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应围绕出质的知识产权产生和展开。”[4]如2010年,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在调研中发现,深圳冰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川网络)拥有8件软件著作权,发展势头迅猛,但缺乏发展资金。经多方协商,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基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冰川网络健康的财务状况,在无任何固定资产抵押的条件下,以网游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质押,为该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授信额度。在该案例中,冰川网络之所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最为重要的是冰川网络发展势头强劲,其所有的核心业务均围绕出质的软件著作权展开,符合银行“优选客户”的要求。
其次,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是关键。以全国首批(全国共六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例,《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而从该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专项经费,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实行渐进式分步补贴,包括基础服务费补贴、融资中介费补贴。政府的有效引导,企业的积极参与,加上多方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到2010年11月,南海共有25家企业近1.5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其中有9家中小企业获得银行批准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9250万元。这使得以前“捧着金饭碗要饭吃”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有了生存空间。而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则确立了由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评估公司多方共同分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各方贷款贴息、费用补贴、直接出质补贴和奖励及其他奖励等政策扶持。多方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无异于给融资各方吃了定心丸,成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但无论是“南海模式”还是“闵行模式”,不难发现,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信用成为隐形质押物,政府补贴费用成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砝码。”[5]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构建过程中,政府的引导作用虽必不可少,但笔者认为,大幅度、高额的扶持奖励只能作为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权宜之计,未来全国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评估及担保、保险、贷款与风险多方分担的机制,减轻政府信用担保的潜在风险,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运行更趋市场化。
众所周知,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家复兴的必由之路,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是国家复兴之路上的加油站。惟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制度运行的边际效应,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增添不可或缺的强大推动力。
参考文献:
[1]Xuan-Thao Nguyen. Collateraliz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J].SMU Dedman School of Law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2008,31.
[2]陈见丽.中小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障碍分析[J].学术交流,2011(7):93.
[3]刘沛佩.谁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阵痛”买单——兼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多方参与制度构建[J].科学学研究,2011(4):522.
[4]张弛.从法律视角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J].银行家,2007(12):119.
[5]赵建国.上海知产质押融资无担保 无实物抵押 风险共担[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5-24.
基金项目:201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1ZX006):“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状况调查研究”。
作者简介:
湖北省地处中部地区,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融资途径有限,根据徐晓音、王华莹(2008)对湖北省中小企业的调研,得出湖北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典当等方式发展非常缓慢。在银行贷款中,又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主,抵押贷款比重高达58.8%,信用贷款、存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分别占13.7%、11.8%和13.7%。深入分析湖北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有几个特点:
一是贷款明显集中在财务制度规范、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企业的财务制度规范,可以较好公布财务信息,增加企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出现,这样的企业因此也容易受到银行的亲睐。在信用等级评级中,许多企业没有参加信用评级,在一项调查中,为3A级的企业占样本的13%,2A级的企业占16%,1A级的企业占8%,其余等级比例合计为2%,没有参加评级的企业则高达56%,这些数据说明湖北省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较低,大多数企业不符合银行信贷的等级要求,同时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意愿普遍不高。
二是中小企业获贷率较低。据问卷调查,有85%的中小企业不能及时获得贷款的支持(雷培德,2009),有60.9%的企业则被拒绝贷款(张秋艳,2005),在2008年东湖高新区科技经费筹集额中,企业资金占75.25%,政府部门资金占13.3%,其他资金占7.72%,银行贷款占3.73%,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信贷准入门坎依然过高,中小企业贷款标准仍沿用大型企业和沿海发达省份的标准来衡量,导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同时,担保机制的不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尚未有效发挥作用,致使一些发展潜力大,产品竞争力强,有良好远景的企业无法获得贷款。
三是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有待提高。银行一种普遍的做法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信贷配额,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因此对企业的审查比起大企业要严格得多,而且银行信贷审批时间也较长,大部分的审批时间超过3个月,这对短期资金需求偏多的中小企业而言时间偏长,不利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得所需的资金。
四是抵押品缺乏是贷款难最突出的问题,根据张秋艳对湖北中小企业贷款难做的分析,在抵押担保难、信息不对称、不确定、制度歧视、贷款成本高的对比中,发现抵押担保难占59.1%,比信息不对称、不确定、制度歧视、贷款成本高的总和还多,而在被银行拒绝的企业中,有59.8%的企业是因为抵押品或担保不足,这一比例在各项被拒绝原因中占比最高。
在企业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制约企业贷款的因素较多,根据湖北中小企业的特点,依靠企业自身的优势,进而获得银行的许可进行贷款融资是企业应该考虑的重点之一。在既有非信息均衡条件下,企业的财务信息、信用评级,银行的服务水平与效率,贷款抵押品缺乏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从贷款抵押品缺乏的角度入手,寻求企业的贷款方式创新,以知识产权质押来化解部分中小企业贷款难便是可行的策略之一。
二、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难点
第一、可质押的知识产权判别难。知识产权质押时应区分知识产权类别,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质押。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又分为专利、商标,技术秘密也被划分到工业产权内。专利权中,只有专利的财产权才能质押,专利的申请权能否作为质押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既然专利只是申请的权利,能否成为专利还不能确定,就不应该将其列入可质押的权利范围。商标权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指商标的专用权,但商标权又与企业的商誉或者商号联系在一起,在质押时就应该界定质押的是商标权的哪一部分,是否已经涵盖了企业的商誉或者商号,实现质权时是否需要一并转让。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财产权具体分为复制权、发表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出质人既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部分出质,也可以将全部著作财产权作为整体出质,在上述的权利中,发表权牵涉人身权利,不具有财产的性质,就不应将其列入可质押范围。技术秘密属于企业非公开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能否质押取决于银行可接受的程度,而与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无关。目前,湖北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刚刚开始,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的鉴定机构,遇到需要质押的知识产权多半是企业、银行和知识产权部门沟通确认。因此,知识产权在办理质押时,判断能否质押就成为质押过程中的一个难点。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确定难。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在价值确认上与一般的有形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虽然知识产权的形式可以用文字进行记载和确认,但其内容是无形的,没有直观的感受和有形载体的依托;其次是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法律规定,专利有效期是10年,期满不得续展,商标权的有效期10年,可以续展,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具体的权利有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但这些权利一般也不可质押,其他的权利则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期限不能超过有效保护期;再次是地域限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与时间有关,而且与地域有关,保护地域范围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的大小,这就与知识产权的价值产生直接的关系,使知识产权在质押时价值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最后是专用性限制,知识产权都是在某个产业领域范围内有效,只是对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能够产生独特的作用,其价值也只能在这一领域范围内得到体现,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使用面过窄进而导致质押权实现途径受限,不易变现的特点导致价值判断的难度。因此,价值的判断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已经与武汉顺海资产评估公司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作,并针对专用性定期举办“专利超市”等活动,为知识产权价值衡量和转化铺平道路。
第三,知识产权风险判定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没有有效开展除知识产权判别难、价值不易确定外,另一个原因是知识产权的风险的风险不易控制,特别是技术类的知识产权,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性能更好、价格更低的产品往往在很短的时间上市,使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判断更难以确定,以个人计算机为例,集成电路芯片上所集成电路的数目,每隔18个月就翻一番,微处理器的性能每隔18个月提高一倍,而价格下降一半,用一元所能买到的电脑性能,每隔18个月翻两番。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主要体现:一是知识产权的本身的风险,如专利技术的更新导致专利价值下降,加剧了企业进行质押的难度;二是知识产权应用的风险。知识产权只有与产品、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价值,如果知识产权不能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没有被社会认可,其价值就无法体现,
三、知识产权质押体系构建
构建知识产权质押体系,一方面要解决知识产权价值确认、控制质押风险,另一方面应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将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合理分解和消化,使银行、企业、政府、评估等部门合理承担风险,为此,本文尝试构建一个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发展。
根据湖北省现有的机构进行构思,构建的知识产权质押体系涉及中小企业、银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五家,风险分担的原则是:谁的责任,谁承担风险。具体做法是首先由企业向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审查知识产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应用前景、交易的难易程度,并向银行推荐具有一定优势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银行审查确认后提请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结果告知企业,企业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贷款业务,由担保机构实施担保,银行负责放款。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资产评估机构需向指定机关交纳一笔风险金,当发生企业违约还款时,首先由担保机构向银行还款,再由其向企业追偿,负有责任的评估机构或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也应向担保机构承担部分责任。
在图1中,如何体现“谁的责任,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和资产评估机构交纳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企业违约时,如果是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或者是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造成的,则该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相应的予以补偿违约损失,相反,如果不是其责任,并且企业按时还清贷款,则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二是现有的财政补贴利息需进行修改。财政的补贴不仅要补贴给企业,还应按一定的比例建立适当的奖励基金,对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在企业按期还清贷款的情况下,适当给予奖励,以激励这些机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约束自己的行为。三是如果企业不能还贷,则首先由担保机构代为偿还,然后担保机构向专门机构领取有责任的评估机构或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风险基金,余额再向企业追偿。这样,整个知识产权质押体系可以实现风险分担控制,责、权、利相互制衡。当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贷款申请、审批时间可能过长,在寻找风险原因时,可能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但这些只要认真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加快审批程度是可以避免的。
参考文献:
[1]徐晓音、王华莹:《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统计与决策》2008年第4期。
(一)实施企业和区域推进工作计划,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进一步增强
1.实施专利“灭零行动”和“倍增计划”。以建立专利稳定快速增长机制,加快专利产出和储备为目标,把全市无专利企业实现“零”突破作为今年创新工作的重点,采取市、区(县)联手、分类指导、政策配套、综合“诊断”等一系列对策,引导企业走上运用知识产权推进自主创新的轨道。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强势企业予以倾斜支持,实施“倍增计划”,加快培育区域专利技术高产出行业与企业。据统计,20**年1-11月,我市专利授权量9293件,同比增长27.2%,其中发明专利1322件,同比增长33.9%;专利申请量达14117件,同比增长15.3%,其中发明专利申请4324件,同比增长21.6%;全年实现专利零的突破的企业达850家,累计申请专利2499件;实现专利申请量倍增的121家,倍增专利申请量1685件。全年资助申请专利7126项。“抓两头、促全面”的工作思路初见成效。
2.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按照“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分级分类推进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的工作,并取得新的进展。如,20**年**开发区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全省首个“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理工大学通过国家验收,成为首批国家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区产业特色和集群优势与知识产权有机互动,进入首批“全国知识产权强县”行列;实施市进出口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依利**(**)电子有限公司等49家被认定为“**进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此外,**通信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等12个单位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大学**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分别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称号(全市累计53家)。我局的专项调查表明,这些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其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高达72%。
3.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强化激励政策,加强政府引导与公益服务,通过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的专利奖、组团参加全国发明展和运用国家专利交易(**)平台等各种方式和渠道,激发企业技术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多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在第十一届中国专利奖评奖中,我市企业**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种基于服务器端\客户端结构远程显示处理方法”和**微点焊设备有限公司“可直接焊接漆包线的点电焊机”荣获金奖,13个新技术产品获得优秀奖(分别占**省获奖项目的50%和39%),这是我市在历届中国专利奖评中取得的历史最好成绩。20**年在**专利奖评中,我市共有6个项目获得金奖,13个项目获得优秀奖;第十八届全国发明展,我市37个参评项目也获得8金5银10铜的好成绩。
(二)促进资本化与产业化对接,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断提升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重大突破。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为契机,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专利质押产品设计、企业质押融资等相关培训工作,积极探索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编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摸查表》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引》,有效提高质押融资的科学性和可操性,初步形成了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格局和工作特色。。在市金融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0**年9月举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签约仪式”,我局与5家银行共同签订了《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获得5家银行三年内提供200亿元授信额度。在第三届中国专利周期间,6家银行向18家企业发放2亿余元贷款并签署11亿余元贷款意向书。我市的工作得到国家局、省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2.专利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带动效应明显。以“跟踪重大项目、紧扣中心工作”为先导,创新工作思路,改革项目推荐和认定方法,在市科技重大专项中筛选“高清数字电视互动服务平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等8个项目作为20**年我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下达项目扶持经费共215万元。同时,通过“以市带区、联动扶持”的模式,下达100万元产业化引导资金扶持区、县级市专利产业化工作,引导推动优势项目30多个,促进区域专利实施与应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据20**年对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验收工作显示,15项专利技术累计实现销售收入7.42亿元,利税1.13亿元,为下游客户实现新增产值近3亿元,项目实施过程中后续申请82件专利,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创新、制度建设、产品销售等指标,都达到了预期效果。
3.专利信息运用和技术推广进一步加强。充分发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引领作用,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和专利技术推广步伐。一是将中外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全领域数据库升级为13个国家、地区和2个组织的专利数据库,其中,增加了韩国、俄罗斯等7个国家、地区专利数据,并在专利检索方面增加了中国专利代码化全文,实现全文检索。二是立足**市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加强专利信息预警分析应用平台基础建设,增建电子信息制造和汽车零部件两个行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公益,一年来已有12067人次访问。三是运用国家交易平台开展各种专利交易、推介、展示活动,数量与规模均超往年。特别是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专利周主会场知识产权展览交易会,参展企业600多家,参展产品1000多项,其中精选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省金奖优秀奖、中国国际名牌产品以及一批省、市知名专利和名优产品,是知识产权创新的一次高水平检阅。
(三)以落实亚运会城市行动计划为动力,提升城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着力加强亚运和展会执法保护。出台《**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及《第16届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建立“**市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汕尾、东莞四城市共同签订了《亚运会举办城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议》,共查处21起侵权案件。出台实施《**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建立合同处理纠纷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双轨”保护机制,创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简易程序。在“亚运羊城执法”专项行动中,先后进驻34个大型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105、106届广交会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904宗,协助处理投诉案件90宗。
2.积极推进“5·26”国家示范工程。一是抓好专项整治。按照《20**年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重点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开展了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雷雨”行动、打击专利诈骗的“天网”行动等专项整治,对全市12个区、县级市的33个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超市、年货集市、药店等进行了检查。二是着力提高执法质量。全年共制定完善《**市知识产权局执法责任制》等规范性文件6个,取消、转移行政许可事项11项。全年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8件,专利侵权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全年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率达100%。三是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组织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工作,分级处理不同性质案件,共同推进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共有11个区、县级市参与了41次执法行动。20**年我局被国家局和省局分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先进集体”和“全省专利工作(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3.加强维权援助和企业、行业自律建设。实施《**市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意见》,**两区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中心,**区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全市各维权中心共协助企业调解各类专利侵权纠纷9起,培训企业工作人员800余人。与此同时,深入推进“正版正货”试点活动,分区域、分层次组织“正版正货”试点企业开展调研和业务培训,立足于建立知识产权自律保护长效机制,**市文具协会、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部,在企业维权、培训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推进行业保护自律工作的新发展。
(四)深化与科技、经济的融合互动,形成知识产权推进工作新格局
统筹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城市各项分解工作。着眼于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从调整工作定位、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推进品牌和标准建设、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加强自身建设等六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知识产权与各部门工作的融合度进一步提升。相继出台《**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2012年)》、《**市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市委宣传部积极将知识产权列为**创意产业发展重点内容;市发改委安排4500万元统筹资金实施**市生物产业发展专项;市科技局设立45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市外经贸委设立1500万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市经贸委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市金融办推动银行融资,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影视传媒相关产业以及老字号商标质押融资共提供40亿元额度的专项贷款;市农业局通过农业科技攻关招标和农业科技专项经费扶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与此同时,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契机,推进知识产权政策与各领域、各部门工作的衔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被列入市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关于加快推进知识城开发建设的决定》、《**建设现代服务业中心实施方案》、《**市、**市推进同城化发展框架协议》、《推动穗港合作工作方案》以及服务外包等重点工作。此外,《**市专利奖励办法》完成论证工作,正进入市政府审议阶段。《**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规划》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五)围绕中国专利周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推动国家中心城市知识产权建设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部署,第三届中国专利周于20**年11月在全国42个城市同时举行。本次中国专利周主会场活动由国家局、省、市政府三级联合主办,深圳、**、东莞三市协办,是我局有史以来承办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协调范围最广的全国性活动,包括全国开幕式、专利展示交易、专利质押融资签约、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高层论坛、高校知识产权创新赛等一系列活动。坚持“高效组织、有序协调、节约资源、优质服务”的原则,与兄弟城市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立足**,放眼全省全国,做到统一指挥、职责到位、协调有序。据不完全统计,筹备与活动期间共起草各类方案、文件、报告96个、各类媒体专题报道3000多条;签订各类业务合同19个,设计、印制各类网站、海报、音像、广告、资料25000多件(册);先后接待国家部委领导、特邀专家和外地来宾600余名、联系参展企业600多家、委托专业协作机构25家;动用工作人员1500多人次、车辆300多台次,从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为中国专利周发展工作积累了经验,受到国家局、省局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专利周活动期间,**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朱小丹专程会见了国家局田力普局长一行,就知识产权战略与**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就把**作为国家局工作联系点、领导挂职和加强知识产权建设等问题达成共识。这次会面是**市和国家局主要领导的首次正式会见,对于推进新时期的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中的优势和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帮助企业化危为机”为主题,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有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强化领导,健全完善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
1、成立*市知识产权局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董宏伟任组长,副局长董欣、纪检组长叶贵安、副局长刘红、副巡视员周家齐任副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陈保国、协调管理处处长李卓端、行政执法处处长赵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分局(以下简称为东湖分局)局长郑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为经济开发区局)局长姚勇、办公室副主任陈敏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规划发展处办公,统筹协调全局为企业服务的具体工作。(规划发展处)
2、完善局领导干部深入企业调研服务制度。局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联系大企业和重点企业,定期开展调研活动,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并限期解决、限时回告。对涉及跨部门、政策性强的重大事项,报请市领导协调解决。局领导联系大企业的分工见附表1,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联系大企业及“双十计划”、“助推计划”企业的分工见附表2。(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3、落实大企业、重点企业服务便利直通车制度。在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设立“大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划发展处、行政执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4、开通为企业服务的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网、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网、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网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年”专栏,开设网上提问、预约领导、政策解释、网上办公等栏目,充分发挥其功能。(协调管理处)
(二)强化保护,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4、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用,开通“12330”举报投诉维权咨询热线,办好维权网站,在开发区、大型创业中心逐步设立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分站,建立24小时接受举报的快速反应机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和网络,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
4、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继续深入开展“雷雨行动”和“天网行动”,重点查处反复性、群体性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和专利诈骗犯罪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我市企业做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规划发展处)
5、努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依法加快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处理速度,限期解决我市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帮助我市企业处理好在市外的专利纠纷与诉讼案件。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效率。(行政执法处、举报维权中心)
6、建立全市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系机制。以我市重点企业为对象,组织协调工商、版权、文化、技监、公安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定期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行政执法处、规划发展处)
(三)强化激励,大力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优势
7、大力鼓励企业及时申请专利。完善专利资助政策,增加专利资助资金总量。提高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力度,将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由每件资助2000元提高至每件资助2500元。扩大对企业申请海外专利资助的地域范围。在东湖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专利申请资助服务点,及时为提出资助的企业办理申请手续。(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8、建立专利申请审查、专利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和参与“计划”的企业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市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知识产权强市议定书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加快专利审查速度。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东湖开发区建立专利审查员实习基地,加强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建设,定期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深入企业调研服务。(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
9、加大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实施工作的扶持力度。设立支持资金,引导、帮助重点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全程之中。扶持一些重点高科技企业组建专利联盟,提高行业的竞争力。(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0、完善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表彰奖励制度。制订*市专利奖评选表彰办法,每年交替开展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评选活动,提高对企业的表彰比例。完善*市强势企业评选奖励办法,继续开展*市知识产权强势企业评选表彰活动。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对知识工作先进企业和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1、加大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继续开展“专利技术转化”、“企校专利对接工程”项目评选工作,对入选项目予以资金支持,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转化速度。积极支持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项目的转化实施。(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四)优化服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12、深入实施服务企业的专项行动计划。对大中型企业继续实施知识产权工作“双十计划”,培育知识产权强势企业。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名单,适时调整“双十计划”企业名单。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助推计划”,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培养专利创富、专利创业典型企业。落实对列入“计划”的企业专利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等相关政策。(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13、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力度。继续大力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争取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联合出台有关的管理办法,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专利权质押工作试点的顺利开展,开始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工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划发展处)
14、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争取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评估推进工程”,选择6家企业,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积极与资产评估机构联系,开展企业专利资产评估工作,推动专利权的资本化、证券化。(规划发展处)
15、通过信息化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设立专项资金,开发高水平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文献检索分析软件,在“计划”企业推广使用,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东湖分局、信息中心、规划发展处)
16、支持重点企业及行业建立专利应急预警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建立专利预警机制,评估与应对知识产权潜在侵权风险,增强知识产权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信息中心、东湖分局、规划发展处)
17、加大企业专利信息服务力度,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针对企业提出的专利文献检索需求,一般文献检索三周内完成。须出具检索报告的,45天内完成。认真做好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工作。中小企业数据库建设在两周内完成,数据库较大的企业在一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同时做好数据更新和培训工作。(信息中心)
(五)强化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8、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关评定标准,对我市规模较大、信誉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骨干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引进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知名机构,与本地骨干中介机构相互促进,形成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格局。择优支持一批有实力的专利评估机构加快发展。(规划发展处)
19、完善专利转让交易中介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作用,拓展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帮助我市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工作,对“双十计划”、“助推计划”企业优先提供专利交易方面的相关服务。支持企业参加全国性专利技术(产品)展会,帮助企业寻求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的机会。(规划发展处)
20、完善政府机关、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企业服务对接机制。完善专利特派员制度,鼓励我市专利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及相关培训、咨询和指导。建立市区知识产权局与企业服务联络员机制,定期召开市区知识产权局、专利机构与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会议,沟通信息,听取企业意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规划发展处、协调管理处)
(六)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推进计划,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服务团,深入大企业、重点企业和开发区、创业中心、孵化器基地等企业密集区进行咨询服务和培训,为企业培养一大批知识产权明白人。(协调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22、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典型企业和人物的宣传工作。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典型企业和人物,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协调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东湖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区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必须从事关*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服务企业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企业的需求就是我们工作的目标”的服务理念,深入企业做好服务,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由局服务企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履行服务企业年活动的统筹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各区知识产权局、各部门也要制定本区、本部门“服务企业年”工作方案,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型企业的重要资产
在后工业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重点。近几年,国际上几家著名高科技企业都在全球范围内围绕专利大打出手,打起了“专利战”。比如,前一段时间刚刚宣布破产的加拿大北电公司,其将拥有的6000余项专利变卖抵押,在两个财团的竞价下,拍卖总额高达45亿美元,仅单项专利就接近900万美元。可见,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型企业的重要资产。据统计,美国百强企业中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已超过80%。这些无形资产的运营、发展,已经成为各跨国公司最重要的竞争工具和经营形式,成为跨国公司抵御他人进攻和向他人进攻的重要武器。此外,一批以高智发明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投资基金也正在向日本、韩国和中国等国家渗透。
中关村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近几年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更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在2008年6月5日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升到了振兴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要求自上而下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战略发展。之后,国务院在2009年3月13日批复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因此,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
事实上,中关村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发展高地,近年来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搭建“1+6”知识产权创新平台等,有力地促进了北京市特别是中关村的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数据显示,该增速连续15年平均高达35%。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和跨越式发展,保障我国科技安全和产业安全,加快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向政府及社会提供专业、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2009年8月13日,由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联合发起成立的中国技术交易所(下称“中技所”)落户中关村核心区。中技所的成立,是国家鼓励自主创新、落实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步骤,并承担着国家政策的市场化操作重任。经过充分筹备,中技所于2010年8月正式推出了“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英文名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One stop Service,简称“IPOS平台”。
中技所在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发展方面所做的创新探索
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我们的总体发展水平并不令人满意。有人评价我们的知识产权产业是数量增长快,核心拥有少,经济贡献小,创新合力弱。在描述全球产业链分工方面有个著名的微笑曲线,从上面可以下清晰地看出,一些欧美国家大公司掌握着前端的核心技术,稳稳地占据了产业链的上游,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处于产业链的中游甚至下游,依靠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和极为严重的环境破坏为代价,挣取一点点收益。统计显示,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产业链高端几乎赚了整个产品价值的60%以上,而包括原材料、加工在内的产业链的中下游仅占产品价值的20%~30%,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我们应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向产业链高端,也就是向知识产权一端进发、努力。
在我国,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些情况:大量的科技成果被闲置,好的技术没有变成好的专利,好的专利不能融入到生产过程当中转化为生产价值。近几年来,中技所和同业机构在中关村就这些方面作出了大量努力,推出专利技术拍卖、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集合信托等服务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中技所作为中关村地区知识产权国家补助基金的发放单位,受园区管委会的委托,对园区内的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补贴发放工作;作为中关村地区股权激励的落地平台单位,现在已经为50多家市属、8家中央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服务。
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中技所提出了一个用于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关村模式,目的是为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创新服务。轻资产是指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大多数是缺乏可抵押性的技术专利、知识产权。这些轻资产,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下很难作为资本品与投资人进行交换,因为它不符合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原则。高风险是指投资科技型企业的即期风险较高,也就是当期的投资风险较高。高回报是指远期,就是当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成熟、市场开发出来后,股权回报往往很高。我们整个作业的设计思路是在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联盟的框架下,由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中技所、北金所和北京股权登记中心开展工作。
中技所专业从事技术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北金所汇聚了大量的金融资源,而北京股权登记中心是北京市唯一的一家市政府指定股权登记平台。同时,我们还会和中科金集团、中关村科技金融促进会以及各类银行和投资机构合作。在这样一个联合作业的平台上,可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的登记确权、评价估值与退出变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聚拢和创新各类融资产品,包括PE、VC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股权质押贷款、集合信托、企业债等等,还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推出股权投资加贷款等不同的组合产品,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
当然,我们中关村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如何化解投资人的担心,即把科技型企业即期的投资风险用远期的回报来评估。因为对任何一个理性投资人而言,如果只能获得平均回报,而却要承担不平衡的风险,他可能会退避三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