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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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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资产评估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清算;财务问题

国家政策逐渐改革的过程中,也逐渐扩大了对企业进行兼并、解散和注销的规模,从而促使了企业破产清算这种经济现象的产生,虽然我国所建立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具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对于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棘手问题,仍然难以进行有效地解决。如何能解决好我国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将是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企业清算过程中财务管理现状

在对我国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并且在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需要履行国家规定的规范法律程序。在对企业进行清算过程中,对其财务方面的管理需要遵守以下程序:首先对所需清算的企业成立清算小组,并通知企业债权人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并由清算组进行债券审核,确定其为债权所有者以后,方可正式清理审核破产企业的财产,其清理内容包括清理公司剩余财产、制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相应的清算方案,并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包括回收应收的账款,变卖固定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回收的相应账款应做为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损失,最后对企业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并做好相应的清算报告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在这一系列管理过程中解决了企业清算问题的同时,也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

企业清算作为终止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制度,指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以后,企业法人的法律效应也将就此终结。

二、企业清算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

1.会计核算工作缺乏规范性。我国企业清算过程中,会计对于核算工作的开展缺乏统一的规范,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会计核算工作不到位,账务信息的调整工作不及时。由于有些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之前,并没有及时将相关手续和凭证报备给相关会计部门,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规范性,不符合会计清算组织制度的要求;企业对于一些已经符合坏账损失核销条件的债权,没有通过相关手续办理核销,而导致债权长期挂账,即使已经偿还或豁免的债务,也不会得到相应会计机构的有效处理,从而导致最后会计做的清算与实际账目产生不符;部分会计部门只将收支业务本挂在往来账目上,并没有将其列入当期损益的清算,导致清算损益在报表中的体现不明确,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异;由于与破产企业相关联的单位,如上级公司、所属财务机关等机构之间的往来账目长期得不到核对,导致企业账目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导致企业清算会计所清算的信息严重脱离实际,使会计部门发挥不到应有的监督监管作用。

2.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主体不明确。对于破产企业资产的评估,关系到企业和债券人乃至员工的共同利益,但在实践中,对于资产评估的现状却很不可观,许多破产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没有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企业财产进行具体评估,而只是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财务账面上简单的数据信息作参考,并比照相应的市场行情进行定价,这样的做法将导致对破产公司的财产评估结果十分不准确,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职能被低价卖出,甚至不得已进行多次的降价拍卖。

由于以上原因,除了破产公司的土地,这一国有资产能受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进行专业评估,进行挂牌销售,以及企业固定厂房和设备能得到合理的评估价格以外,其他资产的评估都与其实际价值相去甚远,这样极大程度地损害了企业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对于破产企业的审判效果也有一定的影响。

3.缺少对破产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有关人员在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时,缺少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使得破产企业在对留守期间所进行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支出口径以及标准进行分析时无从下手,对于所采用的方式是否正确和符合规范也十分茫然;其次,在对破产进行裁定和终结的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管理制度的监管,使得对于政府以及垫资人所持有的各项财产处理的程序上,缺乏规范,并且很容易导致分歧的产生。

而对于部分清算留守财产的机构,其进行的一系列财务方面的开支并没有硬性的要求和规范标准,导致会计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不完善,对于部分财务的收支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4.清算留守问题存在较大难度。由于企业的破产及歇停业,导致企业内部遗留许多严重问题有待解决,在解决这些遗留问题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并且一旦这些遗留问题处理得不够妥当,将会导致很大一部分人的利益得不到完善保护。在破产企业遗留问题中,对失业人员的安置、职工的住房等一系列非经营性质的资产的管理、对后续所需移交的问题和土地资产变现和盘活问题以及担保和抵押的债务的偿还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导致留守问题的清算长期得不到完结的重要原因。

在对于留守问题的处理上,由于员工主观能动性差,对于留守问题没有采取足够的重视,使得留守工作的开展十分缓慢,效率十分低下。因此,除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破产的成本支出以外,还使资金缺口逐渐增大,导致相关企业和公司的相应账目无法得到正确和有效的处置,从而影响了清算组对企业经营中的利益和会计信息准确性的分析。

三、对企业清算中财务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破产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可以看出,这些在企业清算中产生的财务问题如果得不到良好解决,将极大程度地损害广大职工的切实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个部门都应该对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使企业清算中产生的一系列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解决,具体解决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破产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在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必须对破产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核算,必须由统一的支付渠道将政府、国资运营机构以及主管局等政府机关对企业进行承担和垫付的资金予以统一拨付,并将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设置的账户中,以此避免在破产资产中多头管理现象的发生。在拨付的过程中,属于垫资性质的资金,除了要取得相关机构的批文以外,还应取得由破产清算组所开出的借款证明等凭证。

对于资金中确实需要国资的相关运营机构来代替企业进行支付的这类资金,也需要办理各方面的规范手续,并将这部分资金列入清算组会计核算的内容中,从而能够完整地反映出政府以及公司在垫资和承担过程中,对于企业破产资金的收支情况。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由企业清算部门对与该破产企业相关的各个部门进行准确的来往对账,以掌握资金的收资情况,从而分析出企业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是否有未及时得到处理的问题,并将其加以纠正。

2.规范破产清算剩余资产的管理和权属关系。对于破产企业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应该规范资产评估体系,并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企业财产进行具体评估,并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评估所得出的结论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一起讨论并且通过,才能成为对企业进行财产处理的依据,并且在评估过程中,必须在企业相关监管组以及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以此确保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公开和公正性。

在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进行最终定裁以后,破产企业中剩余的资产处理和财务管理事项等需处置的大部分工作都将不再由清算组负责,对于这些剩余事物的处理,需要公司及时组成相应的负责机构进行留守清算,并对财产的清理、清单的制定以及留守事项进行相应的处理,从而保证后续工作的完结和有效实施,并且通过这一环节,能够有效解决在财产清算工作中产权归属不明确等问题,而主管局便可以持有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处置权和管理权,减少在对破产剩余资源管理中产生脱节的现象。

3.加强对破产歇停业企业留守机构资产的管理。对于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和对其财务的管理工作,一直都是对破产以及歇停业企业进行清算和留守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因此,主管局需要在建立破产企业留守组的初期直至撤销清算组之日,对相关机构进行资产处理、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管理等工作的程序性加以有效规范,从而限定相关工作人员在资产财务工作中的行为。对这一系列操作规范进行设定的过程中,需要主管局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对破产企业留守机构的财务管理和指导责任,制定有效地管理制度和会计审核的办法,及时对留守报表信息加以清算,对财务现状进行实时观察,促进会计审核有效规范地进行,对资产的损失及支出情况加以审核,并提出建设性处置意见,为相关单位进行有关账务的专销提供有力依据。

4.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员工,提高资产变现率。在对破产企业员工进行安置的过程中,了解员工的切实所需,做到满足员工精神物质反面的双重需求,极大程度地安抚员工,让其尽快投入到全新的生活当中。而在对于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理过程中,对于企业中资质比较好的财产应尽量进行完整销售,提高资产在变现过程中的价值,对于资质比较差的资产,可以进行分批拍卖,这样可以充分做到对资产的合理处理,节约有效资产的浪费。对于短时间内无法估算出其价值的资产,应做到有足够的耐心,避免资产贱卖,以减少经济损失,在变卖过程中,也可以采取租赁等灵活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理,以提高对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效率,将企业和员工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清算时,要对清算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采取足够的重视。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只有做到规范破产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明确破产清算剩余资产的管理和权属关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员工,提高资产变现率等财务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清算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英艳.浅析破产清算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的改进[J].现代经济信息,2011,03(13):145.

[2]韦永福.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J].时代金融,2011,36(21):2-3.

[3]镡经林.法务会计在企业清算中的应用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4]王永欣.企业破产清算的治理结构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5]岳增盛.注销企业清算评估检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2.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2篇

(辽宁省白石水库管理局,辽宁 朝阳 122000)

摘 要:只有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会计问题研究透彻,并在实践中得到准确的执行,才能够保证破产企业的顺利退出,规范新企业的兴起。文章对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研究,首先对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区别进行探讨,然后提出了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最后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53-02

收稿日期:2015-03-12

作者简介:任永宏(1979-),男,辽宁朝阳人,辽宁省白石水库管理局财务负责人,高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事业单位财务成本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引言

当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使得正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难以正常维系时,相关当事人或者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的请求。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当企业的破产申请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时,法院进行破产宣告,决定债务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以偿还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债务。在法院批准并宣告之后,应于15日之内成立破产清算小组,承接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清算工作。但是在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进行核算的过程中,我国的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且我国尚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系统和健全的业务处理规则,因而在破产清算业务处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需要规范与完善。

二、破产清算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区别

(一)会计计量属性存在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会计计量的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性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通常采用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但是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要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理、计价和变现以清偿债务,在会计上要求反映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而非账面价值。

(二)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和外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信息,以方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管理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做出投资、信贷等决策。但是破产清算会计主要是为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员工、税务机关、政府部门和破产管理者服务,为他们提供与清算有关的账项信息。

(三)核算内容存在差异

企业通过财务会计的有关工作可以提供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信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成果。破产清算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不同,主要提供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处理以及清算损益的分配等相关的信息。

(四)对象的不同

企业通过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的投入生产出产品或者提供有关服务,再将相关产品或者服务销售出去,并将销售所得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生产中,通过这种物资的不断投入,企业的资金得以不断周转,资金存量日益扩大,传统的财务会计主要是此进行核算。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不同的是,破产清算会计所核算的业务通常并不存在着循环和周转的现象,资金运动方向是单向的:企业破产资金的估值和变现,并进行偿还与分配,然后资金便从企业中退出。这种先变现后分配的业务模式产生单向的资金流,使得资金从流入企业再到彻底退出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对其进行核算有关的工作,为破产清算提供支撑。

三、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对与企业破产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明确。《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企业的类型进行区分,合伙制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处理的过程中虽然可以按照法人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使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不强。此外,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也使得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降低,以金融机构为例,如果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就会产生部分事务衔接和无法处理以及会计科目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科目具体该如何设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有关细则并没有给予解答,由于传统的财务会计和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要素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传统财务会计下的会计科目设置合理性需要加以思考,在破产清算的实务处理过程中,相关会计科目应该归于哪些会计要素以及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没有统一的做法,这也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效性。例如,当企业宣告破产之后,由于企业的资产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得到变现,这也就使得破产清算小组在执行相关工作中的费用无法由企业来承担,在执行工作中的有关费用需要由破产清算小级别先行垫付,但是该项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的处理方式则很难予以明确。假如将这一业务的有关费用记载在“库存现金”科目的借方,那么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应该在贷方记录在“应付账款”这一科目中,但是这一账务处理会导致破产企业的资产与其自身的债务难以吻合。假如将这一费用支出记载在与清算有关的费用科目中,并相应的在贷方记录“库存现金”,那么企业的库存现金就会出现现金赤字的情况。因而,该笔业务支出在企业的账务中通常是无法得到反映的。

(三)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缺乏必要监督

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对于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通常缺乏有效财务监督。对于有些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会采取措施,转出、藏匿资产,使得企业资产净值率低,进而逃避债务;对于被清算和用于清偿的财产的评估及其价值管理,直接关系到破产债务清偿有关工作的推行,但是由于部门及清算工作小组的利益分割,进而会产生与评估管理有关的问题,使得评估办法在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层面较为缺乏,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工作通常会流于形式,最终造成资产流于个别集体或者是流向个人,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四)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信息披露水平较低

在破产清算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清算内容的复杂性超乎想象,需要处理诸多利益相关者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信息使用者的个别特殊要求,但是这些要求通常在企业破产清算小组人员的工作中并没有得到体现,进而使得与企业破产有关的工作人员所披露的企业破产信息不够完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工作人员素质不达标,人员素质较低使得企业具体情况并不到够得到细致的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的有关信息不能够得到充分的披露,影响了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准确性,为相关业务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四、破产清算会计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

通过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对相关制度进行统一,为不同所有制破产企业在适用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层面营造一个更为平等的制度环境。在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予以细化,使得实践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更强;在与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层面,应该使相关债权人和自然人都包含在受偿的范围之内。此外,在对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法律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还应该大力加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完善,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层面进行更大的制度,并对职工养老有关制度进行改革,在立法层面和政府扶持力度层面加大力度,努力拓宽破产企业员工的再就业途径。与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支撑,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破产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有关工作更为健全与规范,才能够尽快与国际接轨。

(二)增加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科目

由于传统会计工作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工作具有较大的不同,因而,有必要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会计工作设置不同的会计科目来进行有关会计核算,进而需要增加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科目。首先,应该增加与抵押资产和债务的有关会计科目类别,在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前半年之内进行的与担保有关的会计核算应该允许将其归类到企业的账目中进行登记。其次,增加与职工福利相关的资产与资金有关的会计科目,该类科目主要是为了对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所发生的与职工福利相关的支出进行核算。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与企业应付债务和借款相关的科目需要增设。再次,还应该增设与企业实物资产、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非企业寄销和代销的物资有关的会计科目。针对企业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别业务,对应该予以支付的有关费用,但是当前却并未支付增设相关会计科目。针对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与职工安置有关的费用支出,应该增加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专门核算。最后,针对当前企业经营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跨境与跨国的业务越来越多,应该增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的财产处理有关的会计科目。

(三)大力完善与破产财产相关的评估规范

破产财务清算工作的监督不到位,与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规范的缺乏具有较大的关联。当前,对于破产财产的评估、变价缺乏权威、公正、有效的监督,破产企业一般会采取措施调低资产评估值来达到逃债的目的。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有些法院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有些是在破产申请企业提交财务会计相关的报告后,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依据审计报告做出进一步的裁定。因而,需要建立对破产申请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的制度,目前破产财产评估是由办案法官或是清算小组为申请破产的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先的利益结合往往会导致约束不利,相关审计人员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过程中独立性也会随之增强,应当建立由参会债权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来选择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资产评估作为后续还债依据,以此来造成相关资产评估的公平缺失的现象发生。

(四)提高破产清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增强破产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与破产清算工作有关的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我国的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具体要求,对经济指导方针严格遵守,此外,还应该提升其自身价值观,端正自身在破产相关工作中的态度,全方位增强自身的道德及素质,加强破产专业方面知识的学习,使得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跟得上知识更新的步伐,使得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更强。此外,破产清算工作人员在的组织应该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促使破产相关人员能够更为全面地掌握国家破产清算会计方面基础知识,使自身的工作能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此外,还应该注重与破产清算工作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可以通过一系列监督与检查工作制度的制订予以强化,对于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有故意过失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工作资格的办法来进行监督,将破产清算相关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作为考核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申雄杰.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5).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增值率;价值准确性

众所周知,准确性是资产评估质量的核心和最高标准,也是衡量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全面素和能力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因此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是评估行业需要长期努力和追求的目标。本文研究某地区地区评估机构在对地区所属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主体与评估目的的不同,影响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得程度如何?通过定量的研究方法得出评估目的和评估主体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影响。

一、某地区2011-2013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状况

本文以2011年1月1日一2012年12月31日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对象,考察近三年来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现状。通过查阅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本文共得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中,2011年披露23份,占总数的35.38%: 2012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 2013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分别对2011-2013各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进行整理、分析,井运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可以得到2011-2013各年度各类资产评估增值率的概况(见表1)。

为了说明各项目增值率的集中趋势,我们引入了各项目增值率的“中位数”这一统计量。中位数是一组数据按一定顺序排序后,处于中间位置上的数,它是一个位置代表值,其特点是不受极端值的影响。显然,中位数将全部数据分成两部分,每一部分包括50%的数据,一部分数据比中位数大,另一部分则比中位数小。

二、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实证研究

(一)样本介绍

1.本文以上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样本。

2.本文以下计算的各年度的评估资产评估增值率、每一年度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率等平均增值率的计算方法:

平均增值率=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100%

3.为了更客观地反映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本文在计算平均增值率时没有剔除评估增值率呈异常现象样本;但为了对比总资产增值率的均值和修正值,在计算修正值时,本文剔除了资产评估增值率出现异常值的样本。

(二) 三年总体样本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整理这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总资产增值率和增值额总体分布情况见表2、表3:

从表2、表3可以看出,共有8笔资产评估业务增值率超过100%,而增值率最高的两笔业务更是达到了414.51%和360.68%,还有9笔业务增值率小于-50%,也就是说减值率达到了50%以上,最高的一笔为-88.04%。从增值额上来看,有2笔业务增值额超过5,000万元,有2笔业务减值额超过5,000万元,分别各占到总样本的3.08%,减值额最大的两笔业务的竞高达-19,583.29万元和-18,663.34万元。

表4、表5分不同类别交易性质介绍了增值率和增值额的变化趋势,表中:修正值均是根据样本情况,从该类别样本中剔除由于特殊因素造成异常值后的均值。

从表4、表5从可以看出,总体样本增值率均值是27.14%,修正后是17.62%;增值额均值是-146.82万元,修正后是-483.87万元。这也就是说,平均每评估一次,资产就减值了146.82万元,而企业经过评估的每1元资产,平均减值了0.0271元。样本总体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 资产非正常处置占很大的比重。这与我国近几年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改制、破产重组的大环境相适应,而资产非正常处置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在所有评估业务中,准确性比较差。

(2)在上述三项非正常资产处置中,准确性表现为正方向增值的为国有股权界定和资产重组。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国有股权界定的原因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老国有企业中,改制不规范,需要重新确认股东各方权益。在旧的经济体制与环境下,由于会计制度的不规范,国有企业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应资产实际价值,造成企业权益不准确;二是在老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东中如果有职工持股会,势必造成对于国有资产低估,以便达到职工持股会在新企业的权益中占有较大比例;三是企业进行改制,需要确定国有股权价值。在统计分析中看到,资产评估中,增值最为显著的是第二种情况。笔者在对国有企业的评估核查案例中,也验证了此点,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之一。因而在国资监管机构成立后,国有产权界定工作是工作的重头,这也是评估增值率过高的原因。

(3)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59.75%、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均值2,106.95万元,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是整个样本中,评估准确性最差的一组。造成在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最高的样本,有其特殊原因。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原来资产中的土地都是国家无偿划拨形势,账面价值为0,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土地价值均以有偿使用作价入股,造成价值畸高,甚至成为影响个别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唯一因素,对此笔者做了修正,就是对账面价值为0的土地资产以同类型、同地段的土地价值作为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调整数,经调整后,增值率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也远远高于其他样本。究其原因,主要近几年土地资产价格上涨很快,某地区很多国有企业的驻地在新的城市规划中居于市中心位置,土地增值很高。企业的总资产随之水涨船高。

(4)企业破产的资产评估增值额与增值率成反方向变动,也就是说表现为减值率与减值额。从表4,表5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中,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是-3,434.23万元、修正均值是-3,420.12万元,增值率均值是-51.35%,修正均值是-31.25%。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某地区大部分国有处于破产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关停多年,企业仅有留守人员,企业账务多年无人进行管理,仅仅是保存状态,多项资产的折旧计提没有进行,企业现存的实物资产已经毁坏或不能使用,账面价值水分很大,经资产评估后,减值巨大,同时考虑到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评估师们还进行了资产快速变现处理,因此评估价值准确性发生反方向变动很大。同时由于破产企业在某地区数量较多,因此给整个样本统计分析结果带来了巨大影响,使整个样本资产评估增值均值以及增值率均表现为负值,这种结果的特殊性是基于近三年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5)在资产非正常处置样本中,资产拍卖与股权转让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最为接近真实价值。

从表4、表5我们还可以看出,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0.46%,修正均值是9.63%,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4.73%,修正均值是12.12%,前者低于后者。但同时我们发现,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671.27万元,修正均值是587.44万元,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716.29万元,修正均值是686.79万元。两者比较接近。可能的原因是:随着国资监管力度加强,国家相继对国有资产评估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和资产拍卖,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所以信息披露相对也越来越规范,这是一种进步。

(三)研究假设

我们从以下两个个方面假设:

评估目的是资产业务对资产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主要描述评估的使用者以及哪些决策者将受到评估结果的影响。由评估目的决定的评估目标不同,委托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也不同,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1:资产评估目的不同,资产评估的增值率也不同

考虑到我国近年国有企业改革和破产划分为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等实际情况,很多资产评估不是企业自主或者市场行为,而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要考虑的市场行为很多,例如招商引资、拓展企业经营领域、企业快速破产等,所以,一般来说,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增值水平要低于企业自主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2:评估主体的不同,资产评估增值率不同

(四)研究设计

①对于假设1我们运用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检验评估主体不同的资产评估的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②对于假设2,我们运用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检验不同评估目的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3.研究模型

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和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的思路我们在本文不做赘述,主要看结果的影响和经济学的解释。

(五)实证结果及经济学解释

(1)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

就评估目的而言,将所搜集到2011―2013年的资料按资产拍卖、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界定和企业破产等目的分成5类,本文对65份评估报告书摘要按评估目的分类,分布状况如下表(表6):

(2)表8不同评估目的增值率差异Kruskal-Wall检验

表8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从总体上来看,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率都存在显著性差异,验证了假设1。

(3)表9不同评估主体资产评估增值率差异Mann-Whitney检验

表9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就评估主体而言,不同的评估主体对资产评估增值率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证明假设2错误。

四、实证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了某地区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增值率偏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将资产评估增值率按评估目的进行分类,对不同评估目的的增值率作非参数检验,我们发现:不同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评估专业机构、人员在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评估方法,注意到了对不同目的的待评估资产区别对待,说明某地区资产评估质量得到改善,资产评估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

(2)本文的研究表明:我们所担心的由于政府出面或者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多采取招商引资等活动影响企业自主经营,脱离市场等原因有可能造成资产评估结果失真的局面没有出现,说明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方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企业资产评估实务操作中增值率不实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控制,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资产评估监管政策的得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在完全信息的市场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才能发挥最大效率,而事实上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想模式,现实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广泛存在着通过降低资产评估质量,竞相压价,进而获得更多资产评估业务的现象。因而,在不完全竞争的资产评估市场上,市场常常失灵,为了维护经济的有效运行,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采用相应的监管的微观经济政策来纠正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不经济现象。

在作者查询某地区备案和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还披露了一些没有披露数据资料或只披露查阅具体数据的时间、地点、评估目的等信息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由于时间、地点和保密等因素的限制,本人不可能查阅到这些具体的数据,也就没有把这些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因此,根据本文计算的一些指标还需进一步的验证。(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评估中心)

参考文献: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4篇

[关键词]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财产变现 分配 移交

一、破产清算期末审计的意义

破产清算期末审计:是指在破产期末,对清算费用的实际支用及拨付情况,对破产债务清偿的执行情况及对有关财务及资料的移交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破产清算期末审计具有期中审计边终结边审计的特点,是把审计和具体终结事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现实操作中,破产清算组从节省费用或工作要求考虑,有时要求将破产清算期初、期中、期末审计合并在一起来做,出具一个破产清算报告,因而说破产清算期末审计不仅仅是对期初、期中审计的延续,还是对整个破产清算期间的审计和对破产财产变现、分配情况的一个鉴别过程,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破产清算期末审计更侧重于货币的收、支审计。

二、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情况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一)破产财产变现情况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由于目前破产清算组的会计核算质量普遍不高,尤其是在出具一个破产清算报告的情况下,其破产财产变现的汇总不仅仅是清算组应做的工作,有时还需要审计人员的指导和协助才能顺利完成破产清算期末审计工作,此项工作是提高审计效率的保证。其工作方法有:

1、表结法:是对各项实物资产、债权等从接收开始,用列表的形式来反映资产的接收、处置变现、核销等全过程的一种方法。其分栏表示的主要项目有:账面数、调整数、变现数、收回数、核销数。该方法的优点:清晰、明了,勾稽关系紧密,可以细分到科目下的明细项目,并且可以较全面的反映资产清算的全过程;缺点:工作量大,须将相关的每一会计凭证按明细项目一一填列,容易出差错,并且复核难度大。按此方法可汇总出每项资产的变现情况,将其按每一科目汇总,就可得出破产财产的变现总额。

2、凭证汇总法:是对每一个破产财产的变现凭证按科目进行汇总的方法,类似于丁字汇总。该方法的优点:对变现的科目不用细分到项目,只按科目分类汇总变现数额,准确率高,工作量小;缺点:不能反映资产清算的全过程,不够清晰、明了,无勾稽关系。

3、现金流量的汇总方法:是对货币反映的全过程登记辅助账,用于反映科目收、支分别登记的过程,结账后,反映破产财产的变现情况的方法。该方法的优点:反映变现较全面、无遗漏、月结清楚,准确,随时可提供资产的变现情况;缺点:平时工作量大,不能反映破产财产核销的全过程。

破产财产变现情况的审计方法:

1、抽查大额的变现凭证,与清算组提供的变现数额的汇总表相核对,核实是否一致。

(1)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现是否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变现价值是否全额记入;未经拍卖程序的实物资产变现是否有专人审批;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2)债权类资产收回是否完整、正确,有无重记或漏记。

2、抽查资产的核销凭证

(1)实物资产评估、变现损失是否有依据,计算是否正确;

(2)债权类资产的核销数是否经核实或有无法收回的依据;

(3)在表结法下主要看其核销数是否和清算损益相一致,用此勾稽关系来确定其变现汇总的正确性。

(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1、依据第34条的规定,优先拨付清算费。

2、依据企业破产相关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土地转让净收入用于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依据企业破产相关法规的规定用破产财产支付。

3、依据第37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清偿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企业债权。

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审计实质也就是破产分配程序是否合规的审查,主要审查:

1、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职工安置费用和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3、破产债权的申报时间及调整是否有依据,有无在前一顺序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已得到部分清偿的情况。

4、破产分配方案是否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地方裁定执行的债权人数额确定,在此基数进行的分配。

5、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对清算期末有关事项移交情况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随着破产清算的终结,其各项有关事项是否进行了合法移交,主要移交事项有:

1、未完结的应收债权、已确定未领取的分配债权,一般移交给当地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2、退休职工托管费和各项社会保险移交:一般移交给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社保局。

3、破产企业遗留的生活区房地产,一般移交给当地房产局和土地局。

4、破产企业遗留的供暖、供电设施,一般分别移交给当地供热和供电部门。

5、对原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档案一般移交当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6、对原破产企业的文书档案资料及清算期间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一般移交档案局。

四、对抵押资产的审计要点和方法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第5篇

破产前审计

破产前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拟提出破产要求的企业或债权人。审计的目的主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面情况进行核实,如核实资产负债率及亏损额。破产前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对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是否濒临破产做出的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可为有关方面和受理破产案件提供决策依据。具体的审计重点为:

1.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

(1)银行存款的核实:发出询证函,确认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对未达账清理取证入账。

(2)应收款的清理核实:对“贷方”余额及应付款的“借方”余额进行重新分类调整,划分账龄,做好账龄。

(3)存货的盘存核实:对存货要求盘点核实,对账外物资、货到单未到及盈亏情况要进行账务调整,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潜亏要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

(4)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固定资产的账实情况进行盘存核实,对盘亏资产不能取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要通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列账,留待下阶段报批核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进行审计核实,对账外资产及盘盈资产要进行查询说明其原因,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待下阶段核实调整。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列账依据的查实,对账务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计核实。

2.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

(1)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重大债权的核实。如银行贷款的本金、贷款期限、利率,截止审计日的欠贷本息合计,财产担保及依据。

(3)审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3.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

根据上述资产、负债状况,对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等确认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前审计,还应查实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真实性。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破产前的财务状况的,故对其应核、转销的事项,如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等均未作会计事项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破产审计

破产审计系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审计。此项审计的委托人多为破产清算组。审计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清算组将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法院裁定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企业通过本单位申请或债权人提出要求破产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破产还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财产,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协同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为破产清算和清偿债务提供依据。

本阶段的审计重点是对经法院裁定破产前六个月之内仍在持续经营阶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和监督,对破产裁定日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和核实。其适用的会计法规应以现行的会计制度为准。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对其不再持续经营的相关科目,除需报批核销的有关资产科目如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外,对其他不再持续经营的有关科目如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要弄清事由,进行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转作损益,对不宜转作损益的,应列出明细清单留待清算期中再作处置。本阶段的审计重点为:

1.对审计资料进行复核

由于破产前的审计时点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接手破产审计时,应将破产前审计中提供的“审计账项调整表”逐项核对企业是否作了调账。对破产前审计的基准日到裁定破产日的会计事项进行审计核实。

2.按照“破产法”规定,对下列事项应提请破产清算组、法院批准或裁定:

(1)对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长期末达账、有价证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组要组织专人核实,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提出核销建议。

(2)对委托加工材料和委托销售的产品应进行函证或上门核对,经核对有差额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账务处理。无法查清原因的应作说明,提出核销意见。

(3)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中已形成费用损失部分,作进一步核实后,提出核销的建议。

(4)对无形资产应在进一步核实后,确定其中已无实际价值需要核销的数额提出核销建议。

(5)对负债,应结合清算组的债权申报工作,要编制“账面应付款与债权单位申报数核对表”,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额款提出处理意见。

3.对控股联营投资,应进行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应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对法院裁定联营企业一并破产的,应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彻底审计,并将联营企业资产负债纳入破产企业一并清算。

4.对下述事项应进一步落实:

(1)超过3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数额及虽未超过3年,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数额。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确产权归属,进而确定其中破产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数额。

(3)用作抵押财产的有关资料和财产数额。

(4)用于福利性设施的数额及相关资料。

5.按审计法规要求还应对下列事项逐项核实:

(1)对收回的各项资金,应查清来路,验证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账。

(2)对各项支出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尤其应注意有无作弊、虚列支出,甚至贪污私分的。

(3)复核各项应计费用的是否正确,如各项借款利息、折旧费、应付水、电、气费等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至裁定破产宣告日(可发询证函)。

(4)审计是否正确计提了各项税款(可发询证函)。

(5)有无擅自归还未到期负债问题。

(6)对减少的资产应审查减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应注意是否饿故意压价出售,无偿转让、隐匿、私分等问题。

(7)审查有关账项的调整,核销情况,检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擅自调减资产、调增亏损的问题。

(8)审查各项已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账。重点督促企业职工将手持的支出凭证(如医药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等)及代企业收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个人持有的备用金等全部交财务部门入账。

(9)冲销坏账准备,对企业坏账准备尚未销账的,以及按民法通则超过三年的应收款项及财政部门对超过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70%提取坏账准备,1年以上3年以内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账面价值的40%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在审计中对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冲销。

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止,审计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应收账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

2.实物资产的处置及变价收入情况,有无隐匿、私分、非正常压价出售等违法行为。

3.对待处理损失的报批、核销转账情况。

4.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5.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入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6.破产债权申报时间限制及金额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作了依法处理。

7.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