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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是农村教育行政执法的保障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农村教育是繁荣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的重要途径,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范围更多地是乡镇农村基层教育单位,这就决定了县级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在贯彻实施我国农村教育法律法规方面要发挥关键力量,通过完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来完善农村教育行政执法。因此,加强和改进现阶段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对于推进我国农村教育行政执法具有重要价值。
(二)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是整个教育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行政单位中,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也较紧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其执法对象直接面向农村基础教育,与关系最为复杂的基层教育进行直接接触,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教育行政执法问题解决提供第一手资料。因此,研究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对于整个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和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尽管当前我国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都是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针对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则很少,尤其是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更不用说健全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旧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这给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具体、比较含糊,且大都没有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可见,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县级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影响着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问题主要是指由谁来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在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大部分是由县级行政执法机构来执法,可能会导致执法不够专业等问题。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甚至部分执法主体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却在行使执法的权利。另外,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滞后,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的责任也不明确,尤其是在过错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会导致部分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现象的发生。
(三)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教育行政高效执法的重要保障。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比较淡薄,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既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也与执法人员自身思想观念有关。相比高层级的教育行政执法,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质整体偏低,专业知识不扎实,这些都会影响到教育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国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方式仍然比较传统,不能适应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部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整个社会大环境的不利影响,思想作风不正,享乐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等思想严重,对本职工作不作为、乱作为。
(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
在现阶段,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以及授权或委托,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设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的构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执法主体职权的模糊性,而是相关执法主体的职权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使用。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欠规范的地方:一是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未完全理顺,有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受县级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的领导,还受教育局相关部门的领导;二是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规范,对于谁来决定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部门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不清,学校既可以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对象,同时也可以作为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相关行政权力。
(五)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欠规范
目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存在执法行为欠规范的现象,这除了与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偏低有关外,更多地是执法制度层面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对每个地区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做出执法行为的选择。另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够强,有些地区甚至没有适合本地区的执法程序。在我国民族地区,目前仍然有很多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单位没有相关的执法程序,很多执法人员仅凭自身经验或习惯执法,而不能按程序规定执法。所有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进,必将会影响到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质量。
(六)教育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没有权威的监管机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我国部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对县级教育的监管作用。由于部分执法人员自律意识淡薄,又缺乏约束自己执法行为的制度,加上经不起各方面的诱惑,最终可能误入歧途,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力量也有待加强。社会监督、网络监督等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大,将直接影响到良好教育行政执法环境的形成。
三、加强和改进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策略思考
改进和完善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应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及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强化立法机关教育法律法规意识,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县级有效教育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强化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县级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增强立法机关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县级教育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教育立法机关应根据教育环境的变化和各地区教育差异适时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并对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完善,确保县级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提高县级教育立法质量,强化教育法律的威慑力
从我国县级教育的实际出发,提高县级教育立法的质量,可以为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我国县级教育立法机关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整个县级教育领域内都应该有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教育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尽可能确保立法质量,让教育法律具备更强的操作性和严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执法程序是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因此,相关教育部门要强化教育法律的威慑力,提高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成本;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过错责任追究,为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1.加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公平
高素质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教育和法学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具备一定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爱岗敬业。因此,要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教育素养,确保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对教育法律法规的领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教育行政执法健康运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是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前提,能确保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健康运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全国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做好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执法主体的专业性和高素质;二是科学制定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并予以公开。县级教育相关部门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本县实际制定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并在媒体上公布;三是保障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教育行政执法的专用经费,保证执法活动能够有序开展。
3.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规范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是确保教育行政执法质量的中心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县级教育行政审批工作。各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进行教育行政审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确保审批公正;二是严格教育行政执法办案行为。案件的立案及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逐级上报,重大案件要实行案件备案监督制度,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三是规范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具备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识,依法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4.始终把基础教育行政执法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重点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要完善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有效地转变我国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基础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强对学校的评价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此外,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还要严格按照我国基础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
(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一般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局,这受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很大的束缚和制约,很难发挥真正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监管活动,也只是一种形式主义。因此,要保证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高效,就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使得监督机构与被监管部门相分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实效性。
2.积极推进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法律,而缺乏权威法律依据的教育执法监督很难保证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国外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教育监督法律,如日本的《学校教育法》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我国相关部门也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的独立的监督法律,以推动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发展。
3.建立最广泛的监督体系,突出“全监督”的概念
建立最广泛的监督体系,突出“全监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调动各方监督力量,有利于实现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效果最优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系统内监督和系统外监督两部分。具体包括:第一,要强化教育系统的内部监督,如教育督导、教师申诉等形式;第二,要强化县级人大监督,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因此要强化人大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第三,强化网络监督。要充分利用网络快速和便捷等特点来监督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等特征,因此必须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第五,要接受群众监督。教育行政执法的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因此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四)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建设
1.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
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整体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这直接影响到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要让执法人员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教育执法问题。
2.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职业教育承担着提升国民文化素质的重任,更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人力资源基础。201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编制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了“系统设计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框架、结构布局和运行机制,推动教育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培养数以亿计的工程师、高级技工和高素质职业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的历史使命。在与此《规划》进行对比时可以看到,当前有些职教法律法规体系与职教强国及《规划》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在认真审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一、我国当前职教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职业教育从业者,在本校工作及与同行交流时发现,职教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面临着以下四类问题。
一是有时管理体制不顺,不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经常出现的现象是,普通特殊教育类培训没有职业教育环节,职业教育类培训又照顾不到特殊教育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各个学校相距较远,培训周期长,培训办班成本高,培训内容缺乏实效性;各类培训缺少规划,形成不了体系,教师培训重复性高,课程单元同一化严重;教师畏难情绪明显,难以根据各地学生特点及社会职业热点进行相应的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难以保证。
二是有时经费解决渠道保障不到位,导致财务机制不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提出了基本要求:“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生均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的3倍。”“保证国拨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扣除物价上涨和教职工调资等因素后做到逐年增长。”但实际上,有时很难得到足够的落实,这部分经费在地方负担的情况下,生均经费标准很难落到实处。
三是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远程教育之间缺乏统筹和沟通,使职业教育成为“教学孤岛”。往往只能在职业教育的小圈子里实现学生的升学就业,不能与其他多种教学形式相配合,进而使部分学生总是抱有一种被歧视、被抛弃的自卑心理。如果能够将多种教育形式,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与中等职业教育进行良性对接,就能够畅通学生的“转换门”,使其学习成为一个自发自主的有机整体。
四是职业技能培养中社会意识灌输不到位。学校往往将学生视为“工具”,将他们置于工作、岗位之中,而非将其融入单位、工作文化之中。在职业教育中社会常识教育引导不到位,忽视很多社会交往、社会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要有大局观、待人接物要讲礼仪、注意对人的称呼,等等,导致进入工作岗位后感到陌生和有隔膜。
二、我国当前职教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思路
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来看,已认识到当前职业教育领域在法律法规层面的重点任务,其中存在着顶层法规设计、配套法律法规衔接与整合、职教标准化法规体系建设、公益组织促进职教法规落地等四方面可供改进之处。
其一,需要以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统领职教事业发展。现行的职业教育存在着属地管理与条线管理并存,院校、企业、行业职责不清的现状,体现为有时主体缺位、管理空位、教育失灵的一系列问题,究其实质在于《职业教育法》的部分内容已滞后于现实需要。
其二,需要形成《职业教育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协同配合的立法格局。不能依靠一部法律“单兵突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包括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在内一系列法规的配合。这既是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事业中一个特殊环节的必然要求,也是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良性衔接的必然之举。
其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相关法规落地的全程管控。在法规制定之外同样需要执法的配合,需要会同劳动监察、职业成教等部门,共同致力于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落地和整合,使之更为有效应用。
其四,可借助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监督工作。以本文作者所在工作单位为例,发挥学校与陕西省荣誉军人疗养院的主管部门相同、地域接近、相互熟悉的优势,为就近实训、照料荣誉老年军人提供了机会,能够使学生受到更为规范化的训练和精神洗礼。
三、提升和改进职业教育效果的三点建议
一是职业教育阶段需要通过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教育教学的多样性,让不同禀赋资质、不同兴趣特征的学生都能够健康成长。办学主体多元化就是大力提倡和鼓励社区办学、集体办学、私人办学、合资办学等,让普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继续在教育与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逐步形成职业教育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鼓励市场化培训机构介入职业教育。目前,市场化机构在课外教育领域已有较多的实践,但对于职业教育介入不够。传统观念往往有一种误区,认为职业教育的各类服务都应该由政府、家庭提供,实际上并非如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借助市场化机构选取更为优质的社会化的职业教育服务。
二是需要以师资队伍专业化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育质量。职业教育要求教师既要有宽广的理论知识功底,又掌握本专业领域的丰富实践知识和技能,还要通晓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这就需要师资队伍专业化,提升教学质量。学校可开发适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的课程,探索课程持续发展的机制,进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开发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本位、具有地方特点、学校特色的职业教育校本课程。
三是需要以有效的教学教育实训提升职业教育实效。一方面,需要加大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包括场地、设备、师资等在内的综合设施,满足学生技能训练。要通过校企共建、教学工厂、校办企业,以及校际合作、“校中厂”“厂中校”等模式,来改进和完善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满足教学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开拓校外稳定的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不仅能弥补校内实训设备、场地建设的不足,还能提供“教”与“学”双向互动的职业情景,使学生体验到企业生产、管理的方式和文化,在浓厚的职业氛围中培养和提高技能水平。
教育网权威市教育局“六五”普法工作卓有成效,更多市教育局“六五”普法工作卓有成效相关信息请访问教育网。 汉中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六五”普法工作要求,以构建民主、法制、和谐的教育环境为目标,以落实教育法规为内容,以学校为主阵地,以政治学习、教育培训、课堂活动为主要载体,以青少年学生、教师、机关干部为重点普法对象,切实加强领导,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为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日前,市教育局被省教育厅评为“六五”普法先进单位。
建立领导机构,健全普法机制,形成网络格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精心部署,科学规划,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从上到下层层抓的普法工作机制和网络格局。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和普法工作重点,制定下发了《全市教育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路线图。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相继制定了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普法对象、目标、学习内容、实施步骤,做到“四有”、“ 五落实”,即普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创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目标落实,经费落实。
以“法律进机关”为主线,深入实施依法行政“四进”工作。将政策法规学习,纳入每年制定的局党组学习计划,建立局党组学习制度,深入开展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将领导干部学法同集中政治学习相结合,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相结合,同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评议相结合,同教育行政管理的常规业务相结合,重点围绕《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局里还为机关干部统一征订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现行教育法规汇编》和《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等法律书籍,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党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验收;五年共发放有关学习资料汇编、读本160余册,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考试活动20余次;机关全体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参加了无纸化普法考试,无一人缺考,成绩全部达到优良以上,达标率100%。与此同时,抓好新任领导干部岗前法制培训。召开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会及新任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培训会3场次,100余人参加了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市直教育系统新任科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5场,46人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率100%。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水平。积极组织学校领导干部参加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校长岗位培训班”、“校长干部研修班”,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和管理专题培训。市教育局举办全市初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7期,培训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447人;选送18名初中校长参加全省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初级中学校长培训班。坚持学习制度化,逢会必学,逢会必讲,充分利用教职工大会,定期组织一线教师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教职工学法时间不少于全年学习时间的20%。把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出现违反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校不得评选先进。在公开招聘教师考试中增加了教育法律知识,将《教育政策法规》作为一门必考科目,纳入教师准入的重要内容,并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项基础课列入每年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科目中。把教师依法执教情况计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评优创先、晋升职称、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充分利用学校主阵地,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在各级各类学校按规定开设了法制教育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教师、教案、考核”六落实。根据不同学段学生年龄特点和普法教育侧重点,积极探索语文课、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生物课在法制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并在相关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坚持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团队和课外活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专题讲座、法制报告等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不断扩大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将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创新载体,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八个一”活动。即:举办一场法制教育报告会、上好一节法制教育课、召开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队会、编排一台法制教育小节目、制作一份法制教育宣传页、举办一轮法制课教师培训、参加一次法制教育基地参观、开展一次校园周边法制环境整治及宣传。通过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了广大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全市中心校以上的学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校园警务室建设工作,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
教师是特殊的职业,教师的最大特殊性在于它是专门培养高尚的人的职业。要想培养一个真正的人,首先教育者要有高尚的人格和崇高的精神。当前,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个别教师降低了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忽视了自己的人格塑造。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必然要求教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努力塑造高尚的人格和行为。
一、塑造教师高尚人格是当前教师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1400多万人民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淡泊名利、乐于奉献,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尊重,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但是,教师队伍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声誉和形象。比如,有的教师敬业意识淡薄,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工作照本宣科、敷衍了事;有的教师学风浮躁,治学不够严谨,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有的教师追名逐利,热衷有偿家教和第二职业;有的教师自我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有的教师缺乏对学生的关心爱护,动辄训斥、讽刺、挖苦,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也有极个别教师出现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但是和个别教师人格修养不高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教师的人格,包括教师的价值观、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气质、性格、理想、信仰、道德观等精神要素。这些因素会通过各种途径、方式渗透、融合到行动中去,制约着教师行为活动的格调、质量和品位。某种意义上讲,人格和行为是表与里的关系,行为是人格的外化。有什么样的人格,就会表现出相应的行为。教师的人格和行为是决定教育效果的关键因素,甚至决定着教育的成败。苏联教育家乌申斯基曾指出,在教育工作中,一切都应当以教师的人格为依据,因为教育力量只能从人格的活的源泉中产生,任何规章制度、任何人为的机关,无论设想得如何巧妙,都不能代替教育事业中教师人格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师人格比教师的专业知识更能深刻地影响学生。教师要想培养出真正的人才,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人格和崇高的精神。因此,塑造教师高尚人格、规范教师行为,是当前加强教育队伍建设的关键。
二、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人格塑造的重要作用
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还表现在,教育成果不是基于可以量化的指标考量的。人的发展的复杂性决定了对教师业绩评价的复杂性。学生的成长没有量化的标准,教师的工作成果也难以用数字进行衡量。教育的成果往往取决于教师的内在自觉和教师的爱心、奉献精神。这决定了对教师的要求应不仅限于其业务能力和水平,教师的人格和思想觉悟同样也需要进行考量。所以,不同于其他法律以人的行为的调整为重点,《教师法》实际上是围绕教师的职业道德这个基点而展开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要求、确立的体制机制,其目的就在于为教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推动教师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形成高尚的人格。《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教师道德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
1.倡导性规范。或称鼓励性规范,是指法律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比如《宪法》第19条国家“鼓励自学成才”、第36条鼓励植树造林等规定,就是倡导性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不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要求和行为后果,但是它表明了立法者的基本态度,指引和规定着立法的目的。教育法律法规中,有许多有关教师的倡导性条款。比如《教育法》第4条和《教师法》第4条都规定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把教师放在社会上一个比较高的地位;《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义务教育法》第28条规定“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表明了法律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的人格塑造和行为规范,要以这些要求为基本依据。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规范。《教师法》第8条明确了教师的6项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教师要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要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保证教师能够承担义务,《教师法》用专门的一章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条件,对教师的思想道德、学历层次、教育教学能力提出要求,还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教师的培养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27条规定学校不得开除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隐私,等等。基于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教师应禁止以下行为:不得违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侮辱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隐私;不得组织或到营利性机构参与有偿家教活动;不得故意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有不正当、不健康的关系;不得索要或收受家长、学生财物;不得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等。违反这些规定,不仅会违反职业道德,严重的还可能违法犯罪。
违反法律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范,就要承担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不利后果。比如,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或者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规定了教师违反禁止的法律责任,可以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教师体罚、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不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和能力要求的,就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推动教师高尚人格和行为的养成
教师高尚人格的塑造和养成,一方面要靠教师自身的不断努力和长期修炼,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为教师的人格养成和行为塑造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推动《教师法》的修订,进一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要求,幼儿园、小学教师要求专科以上学历,中学教师要求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不论是否师范生,都需要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这使教师的准入更加严格。在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要把师德作为重要的内容。连日发生的“教师学生”事件就是在选录用教师时忽略了师德方面考查从而造成的典型案例。
2.健全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落实《教师法》关于教师培养培训的规定,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还提出,要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当前,要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效果,使教师通过培训能够自觉提升个人品质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目前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山区,一些学校的老师常年不能接受培训,这对这些地区教师知识结构的优化更新、教育质量的提高都是十分负面的。
3.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特别是,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核心位置。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4.探索建立教师推出机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五年一周期,对教师资格进行重新考核注册,对不符合师德要求、教育教学能力不达标者,不予注册。未获得注册者退出教师队伍,打破教师“只进不出”的局面,促进教师队伍的优胜劣汰,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关键词:国外企业职业教育激励机制
一、国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
(一)完善的制度保障
1、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利益
为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同时保障其相关利益,各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先后在1989年和1992年颁布《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根据《培训保障法(修正案)》的规定,凡企业投入职业教育的经费达到年度雇员工资总额5%以上,可以免除一定数量的税收。为吸引企业参与学徒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企业提供了丰厚的资金,以减少培训费用,从而激励企业提供以就业为基础的培训。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企业基本法》规定,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一般可获得其培训费用的50%至80%的补助。若所培训的职业前景看好,有的企业甚至可获得100%的资助。这些国家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努力,为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投资的利益,调动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2、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为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国出台各种政策,引导企业的参与。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建立起政府、企业、行业和个人多元的职业教育投资体制,政府规定,年收入在22.6澳元以上的雇主应将工资预算的1%用于员工的资格培训,1991年6月该比例上调至1.5%。1998年,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总投入为73亿澳元,其中,企业界就投入38.86亿澳元。德国的培训企业每年通过直接资助、集资资助和行业基金等形式,并且按照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比例一般介于0.6%-9.2%之间,提供的职业培训费用达230亿马克(1990年)。来自企业的教学、科研合作的经费是德国职业院校经费第三渠道来源的主体部分。
(二)行业协会的参与
在美国、德国等,行业协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它们具有监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从组织形式来看,协会组织既有行业系统,又有地区系统;各行业协会在各地区、各州分别建立,最后在联邦一级成立最高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互相协调的组织网络。这些中介组织常常利用自身巨大的影响力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美国企业对职业学校的资金投入方式多种多样,或向学校实验室、实训车间提供先进的设备,或直接为学校捐款。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的培训委托有关“主管单位”监督和管理,大多数职业教育的“主管单位”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执行管理的机构,它代表经济界的总利益,对经济、税务、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经济的发展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及技术咨询,负责培训资格审定,培训过程的检查,建立培训培训中心直接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代表联邦政府担任着“管家”的角色,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促进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三)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
在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可以获取如下利益:可以获得国家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分配给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取培训基金,如果企业所培训的职业符合经济和职业发展的趋势时,最高可获得100%的培训补助;学生在“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培训期间只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训津贴,这样企业可减少劳动力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可以节省企业对新职工在岗位熟悉、岗位安排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可以选择接受适合于本企业工作岗位的优秀培训生,使企业获取高素质的员工,从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受益。
二、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缺失的原因
(一)剩余劳动力人口多,企业用工无压力,使得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据有关资料预测,2007-2010年,我国每年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都在1800万人以上,2010年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10.8亿人左右,2020年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11.4亿人。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持续增加,到2035年前后,劳动年龄人口的峰值将超过12亿。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方面,由于长期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不仅仅使得企业无需参加职业教育就能获得人才;另一方面,企业没有参与一般性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企业通常认为,无需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优秀人才,企业甚至往往担心,如果投入资金培养人才,培训后的员工没有到自己的生产企业工作而流向竞争对手的企业,自己反而会受损。所以,对于具有广泛应用性的、存在较大外部性的一般性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都没有从事这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二)职业教育法规没有给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1、企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及职业教育法规都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这一重要问题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许多法律条文大多停留在“鼓励”或“倡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一般性号召”的要求上。如《职业教育法》第20条、第28条、第29条均规定了企业对本单位员工承担职业教育或培训费用,但没有规定企业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费用后可获得的相应的经济上的鼓励,对不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企业的处罚,也只是“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由于没有明确赋予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不明确、定位不清楚,使得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非常有限,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重视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先后制订并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文件。如1996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2002年颁发的《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尽管这些文件都提到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性,但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强制性措施,缺乏约束力,对于企业权力、责任和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和不具体,没有实施细则,导致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成了原则性的要求。
3、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也没有给予企业适当的经济激励
《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29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20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这2条只就企业承担本单位员工职业教育或培训费用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企业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费用后可获得的相应的经济上的鼓励,也没有规定对不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企业的处罚,只是规定“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条例中的应当是一种弱法律状态,企业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三)职业院校本身缺乏对企业的吸引力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多是从普通中学改制而来,高等职业学院又基本上是从成人高校或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改制而来,还有一部分高职院校是从普通中专升格而来,职业院校在教育理念、专业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结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都不能脱离普通教育的模式,,难免出现培养目标单一、专业设置死板、教学内容脱离实际、毕业生实践能力差,毕业后不能直接上岗等现象。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经费投入方面采取“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政策,而且政府的补贴也是以地方政府补贴为主。不但投入经费严重不足,而且因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造成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因此职业院校的教学设备老化,教学手段落后;通过片面扩大招生规模以提高经济效益。其结果是,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的职业特色不突出,办学特色不明显,毕业生难以直接上岗,不少教师也缺乏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要激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首先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及责任与义务,使企业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并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而是社会责任的履行。要加快制定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法》等法规,形成完备的学校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激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二)要想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必须给予企业足够的经济刺激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利益补偿机制,来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尽快建立奖励机制。
1、国家要制定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政策
国家要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奖励政策,依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贡献大小,对其进行相应的政策照顾、税收倾斜和相关费用减免。
2、相关部门要制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的具体办法
凡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实习实训岗位,为教师提供适合的实践锻炼岗位和条件,其接纳人数一般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的10%;对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性补助或税费减免,以提高企业接纳实习学生的积极性。
3、国家财税部门要完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对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举办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企业,地方税收部门征收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对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产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应至少返还50%。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通过各种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
中介作用和自我管理职能。首先,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政府应该培育和完善行业协会,并从微观管理中跳出来,把大量的服务性职能让位于诸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制定各种有利于行业协会参与的政策和法规,还原其“民间特色”。其次,扩大行业协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行业协会不能仅是某行业的代表组织,它应该全方位地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以及政策的制定与监督,如制定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等管理工作。
(四)提升职业院校的综合实力,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
全面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专业设置以就业为导向,提高专业的实用性和企业的适应性,根据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增强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吸引企业的技术骨干参与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中来,提高专业的质量。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加强学校企业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不断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实践条件;要加强实验、实训、实习教学,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系统设计实践教学环节,特别是要吸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主持实训基地建设、承担实践技能课教学、指导学生实践性训练,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学校教师提供进入企业学习的机会,增强科技创新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聘用企业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密切与企业的关系,互相交流人才。
注:本文作者李卿系2010级职业技术教育学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术教育方向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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