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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国家立法;地方立法
一、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立法之义
自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出现以来,实务及学术界从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本身到应对策略的探究一直未断,立足于问题的根本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路,一是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二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现象,是我国社会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深刻反映。除了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之外,当前力所能及的则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处境,从本质上来说应落脚于对该困境群体的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立法作为法律保障的首要环节,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为其提供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根本前提。
(一)立法保护儿童免受不利情形的国际公约精神
《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关爱儿童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风向标,在对缔约国提出的若干措施要求中,立法措施即为首位。《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犯。”这意味着,立法在各缔约国保护儿童措施中作为必要性手段早已成为国际共识。上述提到儿童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甚至受“犯”的情形,正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情形下面临的典型困境和威胁。采取立法措施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既符合公约精神,也是我国履行公约的应有之义。
(二)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国家态度
国家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保护思路,集中体现于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均揭示出国家对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路径的认可及重视。《意见》提到“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根据《意见》,国家依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全的立法机制为其基础。农村留守儿童在家庭监护、人身安全健康、受教育及发展等方面的权利能否依法有效保障,与是否有相关立法以及立法是否完善紧密关联。国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为长期目标。无论是制定新法,抑或修订旧法,立法完善都将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产生实际影响。
(三)农村留守儿童立法保护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不是孤立存在的,家庭、学校、政府在各自领域与其发生不同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需由相对方同时承担起对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实践中农村留守儿童在生存发展中所处的不利状态,因相关主体对义务责任的未履行或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所致,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往往是由于父母未全面承担起监护职责,在无法直接照顾、管理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亦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其它法律义务落实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责任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将使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现实中大打折扣。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借助立法的途径来实现,这在《儿童权利公约》及《意见》中均有体现。《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意见》也表明,“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意义在于,理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网中各层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以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为最终目标,将各主体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政府监管等环节与农村留守儿童之间发生的关系法律化,依靠法律强制力来履行各方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及责任,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更具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的滞后
按照立法保护儿童的思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国家立法中是一部能够给予儿童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全方位保护的立法依据。该法自颁布后经修订,修订思路及内容适时反映出当时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中就包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难看出,立法修订者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因素的考虑,该条文指向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的普遍现状。立法将“外出务工”作为父母实施委托监护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列明,直接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订背景和思路上,体现出国家立法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关注与回应,不过该部法律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然存在局限。如前述第十六条提出的“委托监护”,由于缺乏配套规定,终究难以真正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困境。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我国以孤儿、流浪儿童为主体的立法政策已经建立,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这样的困境群体,国家立法仍存在短板。补齐立法短板,对于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健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都有着现实价值。
三、地方立法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探索
随着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日趋重视,面对国家立法的滞后,我国地方立法为此也做出了不少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对立法资源的需求。根据目前我国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综合保护
一类是借助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契机,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等代表性问题综合纳入条例予以规范和保障。这类模式较多见,如河南、安徽等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就留守未成年子女的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对父母监护、政府改善寄宿条件、学校关爱与辅导各方分别提出相应要求,本质上即为相关主体设定了义务与责任。在这种模式中,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成年人殊的一类,相关保护规范虽涉及为数不多的条款,但不可否认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了当前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急迫需求。
(二)专项保护
另一类为涉及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环节的专项地方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因素予以考量。例如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法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不乏地方立法者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重视。该条例在家庭教育的环节,特别强调父母应当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职责,并对父母“未共同生活”情形做出补充性义务要求,包括委托监护、与学校交流以及定期团聚等其它义务的履行。外出务工父母一方或双方未能与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生活,是当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突出现象。针对该现象,立法在严格区分“共同生活”与“未共同生活”不同情形的基础之上,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进一步明确及细化。一方面能指引、规范外出务工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强化父母对监护职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则增强了立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可操作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中,除了一般地方的立法保护,亦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农村留守儿童予以立法保障的范例。例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等单行条例,对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政府创造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条件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条文规定。该类立法模式在儿童生存发展的某个重要环节,集中反映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形和特别需求,为各环节对农村留守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相对方,设定特定领域的义务与责任,从而针对性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某一重要方面的权利。
(三)专门保护
还有一类是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予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以来,社会一直存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专门立法保护的呼声。类似贵州“毕节留守儿童之死”的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地方,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成为燃眉之急,这也促成对农村留守儿童全方位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进行探索,例如民族自治地方贵州省黔南州已完成对《黔南州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该条例虽处于酝酿阶段,但无疑对丰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地方立法模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四、结语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无论是国家立法从长远方向不断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裨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整个儿童群体,诸如出台儿童福利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地方立法多维度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的灵活设计,立法都应是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根本之策。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统一性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多方面弥补了现行立法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中的缺漏及不足,如强制报告义务、监护干预等措施具有现实操作意义。《意见》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地方立法经验的不断积累,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带来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顾莎莎 单位:大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川芳.近三十年来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综述.社会福利.2014(7).
[2]凝心聚力促发展履职尽责惠民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综述.
[3]彭伶.确保留守儿童监护到位需加强立法保障.检察日报.2016-06-22.
对少年儿童进行法制教育,不仅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走入歧途,更要教育少年儿童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安全和利益。在中国,多年来受到应试教育模式的限制,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法制教育的脱节,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主要对现阶段我国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出现的问题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解读,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有效的对策,希望对解决少年儿童法制教育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
法制教育;少年儿童;对策
1986年,国家教育部就率先指出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其对培养少年儿童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制观念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就是指为了培养其作为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的基本观念,建设法制社会,由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等通过将传统的纸质传播媒体和新媒体等途径相结合,以宪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向少年儿童进行教育活动的过程。
1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
1.1知法教育:
知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因此,要首先将知法、懂法教育,纳入到少年儿童教育的体系当中,贯彻于基础教育的整个阶段。少年儿童知法教育,就是要通过学校的法律宣传、教育,使少年儿童了解与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包括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和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现阶段,少年儿童知法、懂法教育,主要依靠学校教育举行的相关的法律法制教育课程以及相关主题的法制讲座,例如进行关于少年儿童的相关法律课程教育,或者邀请相关法律从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题讲座,等等。
1.2守法教育:
守法遵纪是知法、懂法的最终目的,守法也必须以知法为前提和基础。对少年儿童进行守法教育,强调少年儿童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要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特征对其进行相关教育。在权利教育方面,少年儿童的认知水平处于初级阶段,自我保护能力也较弱,并且容易受到各种侵害,所以我国相关法律都给予了少年儿童特殊的保护,比如关于少年儿童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刑法和婚姻家庭法中对少年儿童权利的相关条款,帮助少年儿童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并且依据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义务的教育过程中,不应该生搬硬套强制的要求少年儿童必须做或者不做哪些行为。对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要结合权利教育共同进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义务观念,教会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相关法律的出台与支持,教育工作者的参与和努力,使得法制教育去的一定的成果。但是,具体的特殊对象—少年儿童身上,他们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少年儿童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多年来的应试教育,无论是老师、家长还是学生,对法制教育都没有足够重视。学校很多情况下关注学生的成绩,对于法制教育,较多只是为了应付,并且配备的法制教育的教师,基本都是兼职教师,其自身的法律修养也需要完善;家庭则把重心放在孩子的身体成长;对于少年儿童自身,由于年龄的限制,往往不能做到自我法律教育。基于这些原因,法制教育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少年儿童得不到应有足够的法制教育,导致缺乏法律相关知识,法制观念淡薄。
2.2学校未对少年儿童法制教育足够重视:
学校是少年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应该在传授科学知识的同时,充分重视法制教育。但是,由于应试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注重主课,忽视一些“非考试课程”,课程计划对各门课程的学时、课时安排等等都做了规划,其中作为非考试的课程,很难得到学校的重视,法制教育课程当属这一类。其次,各学校对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也缺乏统一的规划,没有明确的定位和长远规划、没有领导组织机构。另外,在现有的法制教育课程当中,大多也是为了应付,教师教学也强调单向灌输和说教,总是试图以外部的思想灌输来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最后,安排非专业的教师进行兼职的法制教育,敷衍了事,结果令人失望。
2.3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家长对少年儿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必备条件,也是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现在有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孩子成为全家的中心,父母对孩子一味地溺爱,一些孩子变得自我、叛逆,特别容易出现逆反心理;另外一些家庭,父母或者在外挣钱、或者离异,这些孩子缺乏关心和教育,容易出现厌学、暴力等,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最终会使少年儿童走向犯罪的道路,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2.4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少年儿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少年儿童的各种教育都是为了使其更好的社会化,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下的少年儿童,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尤其一些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极大地阻碍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比如赌博、迷信,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无一不在侵蚀着少年儿童。在社会全球化的背景下,新媒体应运而生,各种各样的信息应接不暇,少年儿童对各种信息很难做到正确判断,从而影响他们的身心,诱发少年儿童犯罪。
3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出现多种问题,孤掌难鸣,是很多原因综合导致。笔者主要对影响较大的原因做以简单分析。
3.1素质教育受到应试教育的阻碍:
素质教育要求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和谐发展,不仅要对少年儿童进行科学知识的教育,更要促进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则是思想道德教育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学校教育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当中。实际情况则是,以少年儿童为主体的中小学教育,大部分只关注学生的分数,对高考有关的考试课程相当看重,那些所谓的副课包括法制教育,就成了完成任务的面子工程,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受到极大的阻碍。
3.2我国普法教育的不足:
普法教育也就是普及法律的教育。自从国家的普法教育政策实施以来,成果显著,人们的法律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提升。但是少年儿童普法的宣传还是不够彻底,普法教育不仅表现为形式主义,而且缺乏长效机制,学校是少年儿童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应试教育阻碍了素质教育,学校的普法教育也成为形式主义活动,只是为了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临时成立相关工作小组,根本没有从促进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出发。
4加强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实施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分析,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受到多重影响,小到个人大到社会。为了更好的实现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和谐处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在法制教育过程中的关系,趋利避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4.1在法律上保障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贯彻实施:
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实施。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涉及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但是内容不多,而且针对性不强,没有明确将少年儿童作为规定的保护对象。教育部门应该联合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共同编写适合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教材,将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课程标准当中,并且对实施结果进行合理适当的考核,保障实施。
4.2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学校应该将法制教育打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体系当中,设置多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课程。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首先要结合少年儿童自身发展的特点,实施个别辅导的方法,也就是指在进行法制教育过程中应当注重个性化教学,因材施教,结合少年儿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合理的课程设置也需要专业老师的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聘任法制教育专职、兼职教师;在法制教育教学过程中,变革传统教学模式,提高少年儿童的教学参与度,提高教学成效。
4.3注重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教育对少年儿童的影响是奠基性、弥散性和生活化的。在少年儿童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家庭有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首要的、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应该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教育指导。学校可以由专人负责家庭法制教育工作,向家长宣传法制教育方针、政策,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普及科学的法制教育知识。
4.4净化社会风气,改善中学生法制教育的社会环境:
经济全球化使少年儿童受到多元文化、多样价值观、多变精神信仰的影响,社会环境也受到很多不良风气的影响;新媒体的大力发展,也使少年儿童的信息来源丰富多彩,有关部门必须发挥社会教育的支撑作用,对少年儿童的密接社会环境进行整治和净化。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完善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其次,要对少年儿童活动的重要场所———社区,进行净化和改善。最后,充分利用新媒体生动形象、充满趣味以及开放的教育优势,传播正能量,同时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侵害,保障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作者:申佩 单位: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谭华暖.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法制教育的策略研究[D].2012.5
[2]杨芸.中学生法制教育问题研究[D].2014.5[3]任淼.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现状反思[J].现代教育管理,2012.2
目睹当前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现状,让人欢喜让人忧,喜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逐步形成了人们的共识,逐步得到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忧在学校教育的主导性作用发挥不够,三结合教育相互脱节:部分家长因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上还有若干偏失,教子育人的素质不高,致使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人忧虑的现象。就本人对所在学校家庭教育的现状的初浅调查和了解,仅以此文,抛砖引玉。
一、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1、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结合不够,相互脱节。比如:行之有效的“家长学校”名存实亡,“家长联系卡”不复存在,每学期至少一次的家长会很少召开,家长开放日、接待日早已放弃,老师家访越来越少,学校与家庭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多,由此,教育的一致性和针对性难以实现,在所难免。
2、家庭教育的现状和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家长教子有方,教子成才的,也不乏其例。但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农村学生家长普遍素质不高的原因,也不乏其有违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的教育事例。据我们的调查归纳为溺爱型、放纵型、粗暴型、特权型、重智型等几类。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虽然逐步形成了人们的共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家庭教育的问题上,自觉或不自觉的步入了许多误区。有的虽然看到了其重要性,但行动上不是严格的按其特点和规律去教育后代。更多的是,出于素质或认识上的差异,盲目从教,任其发展。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在抓教育工作的同时,对家庭教育工作而不力,家庭教育究竟由谁管,如何抓,质量标准如何,没有明确的要求。就学校而言,不少的学校领导、教师认为,抓家庭教育工作不是份内工作,不直接、不现实,误时间,见效少。由此,只抓内部,关门办学,把学校视为“世外桃源”。
2、家长自身素质不高。目前,农村小学学生家长普遍年龄轻,虽然较多的具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学历,但是,他们普遍缺乏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的知识;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的更新,有小学、初中学历的也渐渐感到无所适从。更不必说,在农村学校,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文盲或半文盲的学生家长。因此,提高家长教子育人的能力,教给家长必要的育人方法非常重要。
3、升学、就业政策宣传不够。目前,新的“读书无用论”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两种错误思想,在不少的家长中同时存在,一方面,不少家长目光短浅,他们认为,不上学、不读书,知识少,照样可以挣钱甚至挣大钱,花钱读书有何用,没关系、没门路又找不了工作,不如现实一点,花点钱学手艺、学技术或者务工经商,给孩子早一点谋出路。因此,在校学生流失逐步增多,青少年、儿童道德滑坡日益突出。另一方面,虽然升学、就业体制正在不断进行改革,但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依然存在,绝大多数的父母仍然期望值高,望子成才心切,把子女的前途唯一的寄托于读书升学上,由此,重智轻德轻体等现象就在所难免。
三、提高农村小学家庭教育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1、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体性、主导性作用。教育质量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增强,仅靠学校教育是不能实现的,必须充分地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作用。学校是教育的主体,起着先导性作用,学校领导、广大教师必须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抓好家庭教育工作,坚持做好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
2、坚持不懈地办好家长学校。开办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培训,是提高家长育人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的根本措施。①通过家长学校,组织家长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正确树立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家长的育人责任感。②组织家长学习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让他们从中学到一些教子育人的方法,知道如何与孩子相沟通,交朋友,帮助孩子走向成功的彼岸。③向家长介绍一些古今中外教子育人成功的事迹经验,推荐一些这方面的书籍,使其取人之长,补己之短。④系统学习“家长学校教材‘全面的了解教子育人的知识。⑤组织家长交流家教工作经验,互相学习、互相借鉴。
3、密切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联系。①制作“家长联系卡”的书面形式,加强学校与家庭之间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交流。②定期与不定期的召开家长会或家长座谈会。互通情报、互提要求,达到教育的一致性。③举办好家长开放日、接待日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展示学校素质教育的成果,充分展示学生的技能、特长及学校教育的卓著成绩,赢得家长的信赖和支持。④搞好家访、接待家长来访,切记冷淡、训斥和粗暴,要做到热情、耐心、细心。
4、搞好特殊家庭子女教育的研究。随着单亲、离异、寄养等特殊家庭的日益增多,这些家庭的子女大多缺乏温馨的关爱,导致这些孩子性格怪异,行为放荡,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要特别关注这些孩子的健康成长,学校、家庭包括社会应当共同研究,寻求一条有效的教育途径和方法,共同探索、研究教育的对策。
5、撰写家教论文,探索家教经验。发动广大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整体素质和水平。建立定期评选,表彰优质家教论文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其参与家庭教育工作研究的积极性。
【关键词】留守儿童,行为失范,法律对策
一、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党和国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预防和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行普法宣传必须从儿童抓起,不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国民法律素质。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预防治理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面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政府、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突出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使人们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 妇联等相关服务机构部门要深入到留守儿童家庭,送去法律的关怀和教育,开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公益服务热线,帮助留守儿童家庭依法解决留守儿童法律问题。在学校方面大力开展“法律进课堂”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课堂教学,编印《中小学法制课教材参考》,组织律师、司法干部深入学校开展送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治实践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留守儿童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弥补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2、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就是要使留守儿童知法、懂法从而最终遵守良性的社会规范。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领导的留守儿童法制教育网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青少年教育的特殊性,建立以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参加的实施机构,加强同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文化等单位密切联系配合,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板块网络,制定以“留守儿童”为重点的管理方案,责任到人;建立三方共同承担的管理模式。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青少年在一个比较纯洁的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下成长。
第二、发挥学校主体教育的作用,加强校内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在学校。学校的法制教育应从总体进行规划,首先,从小学做起,按照学生的年龄、知识水平、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编辑一套分年级、有层次、系统化、阶梯式、相互衔接的能引起留守儿童学习兴趣的法制教材和课外读物,纳入教育大纲,确保法制教育课时,并进行阶段性考核。在材的基础上教育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制作与教材相匹配的“以案说法”之类的视频短片,以生动形象的画面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其次,组织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师资队伍的法制素质,确保教育者先受到法制教育。配备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法制课。班主任教师要在自己的岗位上主动与家长、村委会或居委会密切联系,建立联络制度,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
第三、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应设立留守儿童法制教育机构。该机构与家长、学校紧密合作,联合开设家长学校,可以以村委会或者居委员会为主,学校参与协助。组织在校的学生的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和如何“做好一个好家长”的教育,提高家长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对自己子女教育责任感,增强配合学校教育的自觉,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他们养成遵纪守法的良性社会规范。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1、完善刑事实体法立法。
第一、缓刑制度的完善。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难以为被害人所接受,难以平息、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难以对未成年人起到在社会上矫治的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应该重构。首先是可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对象可以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限制条件应当废止,对于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分别具体化;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遵守的规定应作具有惩戒作用的义务规定,如责令参加公益劳动等。丰富缓刑机构的立法;规定设立专门的缓刑机构。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经济高效的优势。
第二、非刑罚方法的完善。本文主要研究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在完善刑罚方法主要针对的未成年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有以下几种: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我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在种类上过于单一且较为零散,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因此,为了更有利于末成年罪犯的矫正和身心健康成长。
我国现行刑法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非刑罚方法。一方面是确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非刑罚处理方法作为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理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故不予刑罚处罚而另行决定的一种处分措施。由于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的发生,留守儿童的大多年龄结构还不满14周岁,如果不及时得到控制矫治,后果将很严重因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也可适用一部分。从我国留守儿童犯罪实际情况出发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司法警告、善行保证、责令家长加强管教、管教协助、保护观察处分、社区公益劳动、强制医疗等惩罚措施。
2、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进行完善,这是由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特别是留守儿童,在生理方面,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时期,身体发育快,智力增长迅速,精力旺盛;在心理上正处于由幼稚向成熟的过渡,有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凡事要求独立,不依赖别人;在身体、智力方面正处于发展中。思想天真幼稚,是非辨别能力差,情绪不稳定易冲动,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盲门性和突发性。
更重要的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教育引导,行为得不到规范,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正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方面的特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有所区别。一要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二要更加注意维护与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国家立法不仅要赋予未成年被告人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有更多的保障措施;三要对证据的运用,有较高的证明要求,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要设置特殊的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五要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后,落实继续教育的措施,防止再犯罪。因此,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二、制定我国《家庭教育法》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意义。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我国义务教育体系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与我国社会立法和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滞后。因此,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各部门机构的教育职能,对保障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共同发展、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群体恰恰缺少了这一环节。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子女委托给老人,而这些老人只是照顾留守儿童的吃、穿,对于其他的生活方面却很少照顾到。施行教育改革之后,教育方式趋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相互合作,增加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动的教学内容。显然留守儿童这方面的教育缺少了家长的参与、配合、互动,学校单方面的教育则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些教学内容。加上留守儿童正处于性格成长的关键年龄段,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些学习成绩差的留守儿童感觉学习渐渐成为一种负担。最终导致散漫的学习态度,厌恶学习,成为教师“头疼”的学生。
在学习上的差距还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容易产生不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上面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使所有的儿童都能得到真正的家庭教育?从法律角度讲,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教育的注重力度不断加强,当前的教育制度不断的完善,使得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出现脱节。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现状与我国不断发展的教育制度体系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来提高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势在必行。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法,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的含义和内容,确立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并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完善教育体系的同时,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最终为保障儿童权益提供更完善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家庭教育法》的建构。综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建立健全我国《家庭教育法》,并从以下几点进行框架建构:
1、《家庭教育法》总则。
第一、明确《家庭教育法》的含义。家庭教育法是一部以规范家庭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
第二、《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家庭教育法》应旨在增强家庭团结,健全个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和谐社会。个人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作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幸福都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要确立家庭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中的法律地位,其次是将家庭教育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最终是要通过立法将家庭教育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歩和国家的长久发展。
第三、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应涉及以下范围:亲等教育、子女教育、婚姻教育、夫妻教育、两性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财产、管理教育以及其他教育事项等。
2、《家庭教育法》分则。分则的主要内容是对家庭教育范围内的各个事项给予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机构的责任、社会机构的作用以及学校与家庭的教育责任。《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键是增强父母对子女权利的认识。把儿童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通过家庭教育来保护儿童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教育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政府机构责任主要在于,中央教育部应统筹管辖,各省、直辖市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密切配合。政府机构必须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在密切配合实施家庭教育计划的同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家庭教育的内容,促进家庭教育法的顺利施行。我国妇女儿童联合会等各种社会机构,在不同程度上都与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明确各种社会机构的作用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些关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
在《家庭教育法》中明确学校的责任关系重大。如:最近发生的多件校园儿童受伤受害事件中,相关责任很难得到明确,以至于事件很难得到平息,同时由于没有理清相关责任的担负,也使得这些事件不断发生,呈现增长的态势。同时对于家庭教育的课程内容以及安排方式要注意家庭与学校的共同协商。这不仅仅是增加学校与家庭的互动,主要是为家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方式,让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一致,合力培养儿童的健康成长。
目前我县现有145所学校,职业中学1所,高中4所,初中14所,小学99所,20所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4所,县直幼儿园3所,全县学校聘用88名法制副校长。为减少我县在校师生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学生的的道德素质及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我们努力完善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治教进程,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法制教育讲座和主题活动、日常教育渗透法制教育等形式,使我县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将有关法制教育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 加强领导,树立法制教育意识
我们通过下发文件,来指导学校法制教育持续规范有计划的开展,帮助广大广大教职员工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增强了法制教育意识,广大教师能够在日常教育教学中自觉渗透法制教育内容,安排了教职员工学习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 完善阵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为把法制观念植入师生心、脑、身,我们通过狠抓学校这块宣传阵地,通过一系列法制主题教育达到预期目的。各校按照要求做到有领导小组、有法治副校长、有辅导教师、有工作计划、有制度、有检查,有场地等。各学校通过法制教育讲座、收看法制节目、广播、黑板报、橱窗、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本学期全县学校共开展法制教育讲座36场,主题班会82课,收看法制节目25节,各类宣传版面、板报136块等,对广大教职员工的法制知识普及教育工作得到切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