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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全市行政村(居)法律顾问。
一、考核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
1.参与重大议事会议,为所议事项把关,提供法律意见
2.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为基层组织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4.为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
5.参与基层环境保护、乡村治理、扫黑除恶工作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2.为村干部、村民及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上法治课等活动,每季度不低于一次。
3.配合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指导村(居)委员会建立法治宣传栏。
(三)合同审查
招商引资、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土地征收与补偿、房屋拆迁等工作中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参与相关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
1.义务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做到边解答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指导、帮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五)参与疑难复杂纠纷调处化解
参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纠纷工作,对法律关系复杂、疑难、重大等案件的调处提供调前法律咨询或直接参与调解。
(六)工作日志等材料详实齐全
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服务村(居)走访一次,认真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有专门的工作台账,能够全面反映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和工作量,相关材料详实齐全。
二、考核方法:
(一)先由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要求自评。
(二)各村(居)对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三)镇(街道)司法所组织指导村(居)组织、人大代表、相关企事业、群众代表进行测评,并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司法局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确定等级。
(五)司法局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回访,并将回访结果运用到年度综合考评中。
三、工作要求
1.各司法所要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向村(居)干部宣传驻村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督促法律顾问工作,使村(居)顾问在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论文关键词 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 公诉权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因此量刑建议权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检察权,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于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二、量刑建议的现实价值
(一)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
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法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确有错误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提高了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质量。
(二)有利于强化量刑透明度,提高诉讼效率
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就量刑意见辩论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决书中对是否采纳各方意见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和阐述,使被告人明了法院的量刑,减少滥用上诉、申诉权,也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行使抗诉权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过规范的量刑程序,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具体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这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要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素质;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同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清晰明了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三、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量刑建议权虽已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遭遇制度障碍;同时因缺乏指导量刑建议运行的统一具体规则,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其中在学术界、实务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性质及适用。有学者认为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仅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仅对法院系统内部量刑有约束力,不对外产生约束力,故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需要参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囿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与法院量刑的一致性,使审判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若不参照执行,又面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有较大偏差时无应对措施的尴尬局面,庭审中更容易出现被动局面,长此下去,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会随之降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二)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没有保障,缺乏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量刑建议与抗诉之间缺乏应有的制度安排。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很难以判决 “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因为缺乏法定的说理制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不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说明论理;因缺乏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衔接机制,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法院量刑虽符合法定量刑范围,但量刑确有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及时纠正,故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针对量刑行使抗诉权缺少法定的抗诉规格。
(三)量刑情节的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重视主观情节,法院更重视客观情节。如检察机关对与财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时的数额为准,尽量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总额负责,但法院重视退赃数额,可能根据犯罪人的辩解缩减犯罪数额,这也会导致检法量刑的差异;对关键量刑情节的掌控标准看,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严格,而法院掌握标准则过于宽泛,检法两家对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直接导致双方量刑的不统一。检察机关重视量刑建议和量刑平衡,而法院重定罪,轻量刑,有时可能遗漏某些量刑情节,出现量刑失衡;检法两家的量刑就出现差异。需要相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的标准更加明晰、统一。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将量刑与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借鉴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试点中形成的“回头看”机制。同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量刑建议的指导经验。通过召开对具体案件量刑建议的分析会,主诉检察官会议等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诉办案人员掌握科学量刑建议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并结合以往的判例,对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分析总结,提高对类罪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整体把握,对特殊量刑情节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议法律的规范体系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围绕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试行范围,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审批程序等具体问题规范、完善。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还要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笔者赞同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起诉权,故包含了对其办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内容。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设置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三)加强量刑监督机制的衔接
1、规范中心窗口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机制,加强对法援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法援经费专款专用。
2、健全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互动衔接机制。继续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联络员三级网络体系,做到及时沟通,互动衔接。在村居和有条件的规模企业、人群聚居点等最能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的地方设立援助站,对法律援助联络点实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援助对象提供便利,保证社会弱势群体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司法为民。
3、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具有法律知识或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4、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来电、来访咨询事项及时输入信息系统,对经初步审查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直接输入系统,由中心在网上实时审批,并将系统逐步扩大到有条件输入信息系统的法律援助联络点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尽可能地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并完善“148”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台帐。
5、建立执业律师值班制度,要求执业律师年度内到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咨询接待不少于5日,方便当事人得到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1、根据《市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管理细则》,进一步运用旁听庭审、质量反馈、回访当事人、归档检查等跟踪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程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特别要落实对法官、仲裁员的回访制度。
2、加强法律援助档案的管理,下发归档案卷的统一标准,要求案卷材料齐全、装订规范并及时上交,并从归档案卷中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严把案件承办的结案关。
3、加强与法院、残联、妇联、总工会、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召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义务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
1、中心工作人员的自身学习。继续坚持并完善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做到学有内容、学有所得、学有记录。
2、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各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增强对各法律援助站负责人、联络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
3、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咨询、社区顾问工作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惠民服务.发挥法律专长,加强法律援助力量。
4、加强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受理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和律师协会沟通,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层面
1、加强信息和调研工作,抓好日常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典型案例,深入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或工作研究性文章,反馈工作中的亮点、难点,研究和探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动态报道,提升宣传层次,扩大宣传效果。
2、寻求长效宣传形式。在辖区选址悬挂法律援助广告牌,让群众能随时随地看得到,提高宣传的有效性、长期性、针对性。
3、多样化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结合一些有纪念意义的日子,组织较大规模的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继续以法律援助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工地为主线;与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在“三.八”维权周、“助残日”等深入开展法援扶贫、法援助残、法援济弱、法援解难系列宣传活动。
五、进一步突出特色活动,发挥法律援助的维权作用
1、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学习借鉴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便民“十项举措”,在扩大对困难群众的援助覆盖面和提高便民程度上有所突破。
2、继续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仲裁或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客观情况,积极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减少讼争,化解矛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现场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外来务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报:(一)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和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二)上级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措施和要求;(三)行政审判一审立案前的有关争议和请求等情况;(四)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的年度统计分析;(五)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发现的行政管理中带普遍性或突出性的问题;(六)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法律学习、研讨制度。学习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定期交流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共识。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加强调研、探讨,统一对法律及其适用的认识。举办有关法律或执法业务培训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互邀有关人员参加。
三、建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先行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或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咨询论证或研讨,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建立案件协调制度。对所有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大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的,有可能引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该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司法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六、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庭审程序制度。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宣传、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选择适当的行政审判案件亲自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树立法律权威。同时,共同开展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能力。涉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案件的庭审旁听,以增进共识和理解;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如到涉诉行政机关开庭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一)完善的法务会计职业团体组织。
美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务会计职业团体。1988年成立的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是一个全球性的法务会计职业组织,主要任务是组织面向全球的注册舞弊审核师资格考试和认证,调查舞弊事件、培养专职的舞弊调查人员,并进行反欺诈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主要负责组织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与认证。美国法务会计师协会主旨是在各法务调查会计事务所与法务会计师之间建立联系,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与人员交流。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主要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的资源中心向其成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培训、业务支持与发展的服务。
(二)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
2000年创刊的《法务会计》作为全球唯一的法务会计专业刊物,主旨是为法务会计研究者提供独立的国际论坛,以促进法务会计的交流与发展,主要是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涉及破产与估价、审计测试与评估、诉讼支持与纠纷避免等多个领域。美国除了有专门的法务会计刊物外,在一些重要的会计、审计刊物上也经常发表法务会计类文章和著作,还有不少与法务会计相关的网站。在实务方面,美国半数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也迅速增多,法务会计业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多种多样,包括保险业、海上航运业、使用费与许可证管理、欺诈调查与预防、专家证人等。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体系。
法务会计在美国是逐步从审计业务中发展起来的,因此一些审计诉讼服务公告、审计准则和管理咨询服务准则为法务会计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虽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准则,但公布了一系列与法务会计业务(主要是诉讼服务业务)相关的实务帮助以充分解释法务会计业务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也从对专家证人的任用规范和专家证言的具体标准等方面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作了规定。
(四)高水平的法务会计教育培训体系。
美国已建立了高水平的、能与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相联系的法务会计教育培训体系。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和美国境内的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都任命了各自定点的法务会计教育提供机构,为专业人员提供在线或课堂形式的法务会计教育。美国有9%的大学已开设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一些学校还提供法务会计硕士学位课程,这些课程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有的是面向在校学生的,更多的则是面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
二、其他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一)法务会计职业团体组织的建设。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8年成立了优秀法务会计联盟,致力于确定法务会计应有的知识、角色及建立法务会计实务指南和准则,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专家认证。为了更好地推动会计职业专门化认证教育的发展,2000年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了“专门化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推动下相继成立了信息技术杰出专家联盟、调查与法务会计杰出专家联盟、特许企业评估师协会、信息系统会计师协会、破产与重组职业联盟和特许内部审计师协会等6个专门化组织。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澳大利亚两大会计组织之一,2002年成立的CPA法务会计讨论组主要是对产生怀疑的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及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并向成员提供必要的知识,为法庭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其大部分会员在公众事业部门工作。另一会计职业组织澳大利亚特许会计人员协会,致力于私有部门的会计实践工作,该协会通过成立法务会计专门兴趣小组来帮助成员为法庭计算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并研究欺诈调查的方法。
(二)法务会计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开始尝试建立法务会计准则,以准则和业务指南的形式帮助提高法务会计师的能力和社会信誉。2001年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的法务会计准则讨论稿中对法务会计业务的内涵、领域作了详细的解释。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提供捐款者名誉会员和特设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会员两种会员资格。澳大利亚特许会计人员协会于2002年6月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ll》,提出了法务会计专业服务的两大方面 帮助或建议客户从事财务调查的会计服务和为解决纠纷或诉讼,在法庭上或其他裁决机构面前表达分析的结果并作为证据。在其后颁布的《联合指南GN2――法务会计》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角色是“独立会计专家”和“顾问会计专家”,并详细论述了法务会计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三)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加拿大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吸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胜任调查和法务会计工作的特许会计师,法务会计教育也主要是面向特许会计师的后续教育。目前唯有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罗特蒙管理学院提供的法务会计教育计划与文凭最为权威,其颁发的教育文凭是任何一名特许会计师成为“特设调查与法务会计专家会员”的必要条件之一。2003年加拿大推出首个法务会计资格及相关培训项目,并有了“调查与法务会计”学位。澳大利亚的法务会计学校教育和培养也已初具规模,2002年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与澳大利亚莫纳什法学院联合创办的法务研究国际学会及澳大利亚辩护协会共同设置了法务会计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课程。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体系不健全。
我国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尚处于真空状态,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理论化,缺乏操作性。法务会计各项准则、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建设工作明显滞后于法务会计在我国开展的实践。
(二)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尚未构建。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专门的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者进行交流的平台,会计学者虽在法务会计理论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对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基本假设、目标原则、功能和内容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更谈不上对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标准等问题的研究,理论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我国法务会计实务的开展。
(三)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内容狭窄。
现阶段,只有国家公检法机关和有资质的司法会计鉴定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零星的法务会计相关业务,服务内容单一。与西方国家相比业务内容非常有限,主要运用于税收理算、保险赔偿、海损理算和司法会计等方面。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法务会计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忽视了其在
企业及个人经济活动中广泛的发展空间;而且公众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特征、服务范围等基本知识认识不足,导致公众与法务会计师在提供的服务上普遍存在期望差异,使得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四)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滞后。
法务会计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很高,除需要会计、法律及相关知识外,还应该具有逻辑学、心理学、统计抽样、证据调查和信息技术等知识。法务会计需要复合型人才,而我国现在的教育大多是单一型的人才,法务会计本科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研究生教育只在少数几所高校中有法务会计方向,仅有清华大学等为数极少的学校通过举办理财法律培训班等形式对在职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务会计知识培训,其它学校几乎没有开设与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体系,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尚未全面展开,法务会计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四、改进我国法务会计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
我国应积极满足法务会计的社会需求,形成法务会计的学科特征、定位、原则、职能和内容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上的统一认识,并逐步建立法务会计业务工作应遵循的准则、规范、方法和程序;不断引导会计界、法律界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协会,形成行业研究;组建专门的法务会计课题研究小组,创办相应的法务会计期刊杂志,定期举办法务会计的国家级研讨会,听取来自理论与实务界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尽快将合理化建议付诸于行动,逐步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行为规范。
(二)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制定法务会计准则和业务规范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法务会计制度的建设仍是一项空白,为了促进我国法务会计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必须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一套比较系统、全面、可行的规章制度,建立涵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后续教育培训、实践操作程序和结论或意见要求等方面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适时引入并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避免由主观因素和鉴定人经验得出的错误结论。
(三)建立完善的职业团体组织体系,拓展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
为了保证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应由财政部等部门发起成立法务会计职业团体,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职业资格证的考核与认证、法务会计年检等工作,监督法务会计事务所及相关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组织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以不断提升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和执业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力度,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有选择地推广运用司法会计、税务理算、债权债务理算、保险赔偿责任理算等在我国实务中有一定基础的业务。
(四)大力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