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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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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第1篇

自2002年3月举行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尤其是2008年司法部通告在校大三法学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以其前所未有之势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各个方面,使得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再度成为焦点问题。在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上,一直以来有两种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必然要为司法考试制度服务,”[1]“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制度为导向”[2]等诸如此类的观点,其大体意思是法学教育应当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直接接轨是错误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应该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3]不能将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直接挂钩”[4]等等,即反对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当坚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笔者不认同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观点,因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一、目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局限性可能使法

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分析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我国法学界一直有分歧,有人认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认为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就能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5]还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6]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符合法学教育规律,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与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其理由如下:第一,通识教育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求。首先,从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具有多元性,可能去公、检、法部门从事与法学专业完全对口的工作,也可能去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或与专业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法科生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面对广阔的就业现实,我们的法学教育仅关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就学生个体而言,其将来是否会从事法律职业是不确定的,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院是无法确定单个学生毕业后是否必然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上两者均要兼顾,即应该提倡通识性教育,不能是纯粹的职业性教育。再者,就社会需求而言,法律通识人才也是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应当忽视这种社会需求。李岚清同志曾提出: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趋明显,人才培养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法学教育亦不能例外。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和涉外法律事务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很多复杂的问题靠单一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无法解决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顺应时展的需求将培养目标定位为通识教育,培养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另外,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虽然法学本科教育机构不尽相同,主管部门也不完全一致,但学制、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都是一致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大同小异,我国法学教育的这些共性为统一实施本科法学通识教育奠定了基础。[7]第二,职业教育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学职业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法律工匠”,它是以培养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职业者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在教学上重条文解说,重实务训练,轻法学理论研究,轻法律精神的传播,轻思辨能力的培养,这种解说式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将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会导致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批判和怀疑精神,导致学生缺乏法治信仰,缺乏法律涵养。由于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它天然的具有滞后性,它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在碰到法律没有调整的社会现象时,法律工作者必须利用法律素养,法律的思辨能力来解决问题,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能力培养。同时,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因为忽视理论研究会造成法学理论型人才出现断层,使法学教育难以延续。苏力教授说过,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单纯的职业教育是无法达到这个目标的,因此,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实需求,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自2002年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的形式一直采取一次笔试,过线合格的方式。共四张试卷,每卷分值为150分,其中卷一、卷二、卷三都是客观题考卷,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卷四是主观题,主要是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占总分的75%。知识覆盖面广,但主要是考查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兼有少量较浅的通行的理论。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形式与内容的局限性可能使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司法考试大量的选择题的设计使得考生把大量时间、精力用在死记硬背上,用在训练选择题答题技巧上。我们都知道选择题,无论是单选还是多选或不定项选择题,它们都是给定选项,考生从既定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考生在进行选择时是被动的,而司法实践,哪怕是最简单的案件,也需要法律职业者对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这个过程是主动的,需要法律职业者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分析、判断能力,而不是如做选择题般从他人给定的数个方案中选出正确答案。司法考试采取单一的笔试、大量选择题的形式,无法检测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司法考试也难以评测考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虽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了职业道德,但对职业道德的测试,也是做选择题,考生只要背诵相关的内容就可以通过,考生是否真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考试是难以评测的。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最终会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法学本科教育既定的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即便是作为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这一目的也难以实现,因为目前司法考试局限性的存在使其不能检测出考生的法律能力。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者其法律能力未必高,由此可见,目前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将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二、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将沦为应试教育

所谓应试教育指的是脱离社会发展需要,违背人的发展规律,以应付考试为目的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为,考试考什么内容,学生就学什么内容,这样的教育忽视人格素质、精神素质等非智力性因素的培养。它以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来检验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师的工作成绩和学生学业水平。如果将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就会变成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院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法学本科教育将沦为应试教育。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应试教育无法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学生即便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因为法律素养不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也将难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另外,如果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应试教育,法学院和法学教师的工作重心和考评方式也要随之改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将成为法学院质量高低的标准,将成为评价法学教师能力的标准。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第2篇

法治昌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社会是否真正和谐繁荣的起码标准。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常识决定了法治进程不能只有法律规则,必须在整体社会成员中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是高等法学教育在现代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多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可能性比较大,他们要么拥有令人尊敬的政治地位,要么拥有令人羡慕的经济收入,这对众多青年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均有相当的吸引力,法学专业多年来一直是热门专业并吸引大量考生。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在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社会需求下迅猛地发展起来的。1978年,全国开设本科法学专业的高校仅有6所,仅二十几年的时间,全国政法院校及设置本科法律院系的综合性大学已达388所,加之近两三年部分民办高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及部分公办院校的转制,使国内设置本科法学专业的高校突破400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对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发挥积极的作用,但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数量的激增和规模的膨胀不等于本科法学教育的成功,这种表面繁荣的背后,隐含着深层次的危机与困境,这种危机与困境就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法学毕业生已不受实务部门欢迎数量庞大的法律院系中已有较长的办学历史,但就整体而言,几乎仅仅是数量和规模的扩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质”的方面并无突破和提高,可以说在这方面仍然处于一种摸索、尝试的状态,无论是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成熟经验和模式。不少法律院系并没有自觉地思考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和培养目标的问题,更谈不上有目的地设计自身的课程和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种类项目繁多、学科设置的紊乱和狭窄,本身就说明我们对于法学教育认识上的模糊和设计上的随机性。教学内容的相对陈旧和教学方法上的僵化单一,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实,按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学生来到社会上,便会发现在书本上明确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竟然会变得如此模糊和具有伸缩性;发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如此千差万别,课堂中如此明晰的典型案例很难找到可供套用的具体事实;发现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需要如此至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和批判性的创新思维。他们因而手足无措、无所适会对于法律院系毕业生的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法学院学生也对法学院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这种状况的产生不能不归结到过时的形式主义法学观的潜在影响和现行教学模式的陈旧。新兴的民办本科法学教育,数量不多,办学时间短,经验积累欠缺,在办学定位及教育模式上大多借鉴模仿公办法律院系的已有做法,并无实质上的改变,有的院校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支配下,甚至不顾法学教育本身的应有规律,连法学教育界普遍认同而又硕果仅存的有意义的做法随意放弃,拔苗助长。这种在表面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短视行为,在民办院校法律院系别明显并已运作多年,造成其毕业生既无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因缺乏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而不适应法律实务的最低要求,也不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毕业生竞争的能力。实事求是地评价,近年来民办高校的法学教育并不是成功的,如继续维持这种状况,长此以往,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在激烈的竞争中必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发展之路也会越走越窄。

(二)报考法学专业人数逐渐减少法律职业准入条件的提高,导致学生学业成本提高,法学专业报考率逐渐减少。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该制度成为学习法学的人获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也成为法律院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每年有几十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仅有7%-8%,其高难度和低通过率使全社会将国家司法考试公认为“中国第一考”。通过这一考试,能够把国家非常优秀的人才选拔进法律职业队伍。这一制度的建立,对提高我国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素质低下的状况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举措。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学子们千辛万苦通过高考,学完大学课程后,还要通过严酷的司法考试竞争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而每年司法考试的过关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有较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意面对的。其他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机会则相对较大,就业压力也相对宽松。因此,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从职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将会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逐渐变为“冷门专业”这显然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全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整体上面临困境和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形势下,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由于在生源、师资、经费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其生存和发展形势尤为严峻,但民办高校本身办学方式灵活、负担相对较轻的特点,使其在某些方面较公办院校更有优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研究,冷静分析,通过积极改革和苦练内功,民办法学本科教育是可以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和出路的。

二、教学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的确立

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及时调整办学定位,实现从职业技能型到教学应用型的转变,从培养法律辅助人才到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转变。

(一)以往办学定位与实际运作的脱节民办法学高等教育在创办之初,均是从专科层次开始的,本身应定位于职业技能型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如书记员、律师助理、司法助理、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等)为目标,突出职业技能的特长。但这些年来,各民办法律院系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及教育模式等方面,均力争向公办法律院系看齐,以求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教育市场中与公办法律院校争夺市场份额。在办学之初,对一些向往法律职业而对于法学教育现状及社会需求并不十分了解的考生及家长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但随着时间的延续,其潜在的隐患日趋暴露,如教育资源缺乏(优秀师资)、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脱节、毕业生综合素质较低、动手能力不强、就业困难等,已较大程度影响了考生报考的积极性,这正是办学定位与其运作严重错位导致的不良后果。民办法学教育进入本科层次以后,首先要解决的是找准符合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问题。

(二)民办法学本科的应有定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定位总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其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也有所不同。其一是研究型教育,以培养高精尖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为目标,通过培养法学硕士、博士而逐步造就精英型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律阶层,为国家输送高质量、高品位的治国之才,定位于该层次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各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少数综合性法学研究生部。其二是教学型教育,以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职业技能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法律通才为目标,造就能胜任大量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企事业单位法务骨干,为国家和社送司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其三是职业技能型教育,即传统的法学专科教育,以培养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辅助型法律工作者为目标。这三个层次的法学高等教育定位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可能兼有两种办学定位的功能,如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应用型等,以一种办学定位的功能为主,兼有另一办学定位的功能;如教学研究型教育机构,一方面以培养复合法律通才为目标,同时兼有为研究型法学理论人才培养苗子的功能。民办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根据民办高校的特点和国家法学教育的总体形势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来确定。我们认为,民办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教学应用型教育,在培养应用型法律通才的过程中突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形成与一般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科教育均有所不同,而又兼具两方面的特色教育。一方面努力使部分优秀毕业生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使暂时未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能以其法律职业技能的优势迅速胜任辅法律工作,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得力助手和基层法律工作的骨干。唯其如此,才能使民办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真正具备与公办法律院系的学生同台竞技的能力,使民办法学本科教育走出困境,在法学教育市场中站稳脚跟,并寻求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课程设置的整合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教育的试金石,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法律院系,其毕业生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率极低,这所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说是成功的。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教育水准,则法学本科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幅降低。尽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从来没有规定把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指标,但理论界、实务界、教育界、广大学生乃至全社会都已将这一“中国第一考”的通过率认同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衡量标准了。这一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不以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民办法学本科院系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围绕其进行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调整,同时对其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比重进行调整,使之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这种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务实的。教育部作为国家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完成的14门核心课程,以往各本科法律院系均将这14门核心课程,按照难易程度和知识衔接的先后规律,以几近相等的课时与学分将它们平均分布在各个学期,同时辅之以相应的选修课,最后一学期安排毕业实习,从而完成法学本科教育。这种多年来已成定式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安排,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通过对近年来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含了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这表明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内容接轨的可能性。另外,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又存在与14门核心课程以外的内容,如法律实务、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范等。同时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的比重是不均衡的,其中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几门课程的内容所占分值极大,几乎是国家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半,而其他课程内容所占分值较少,有的甚至只有两三分,如宪法、国际法、法制史等。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及分值安排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均衡分布14门核心课程的学时与学分的做法,显然不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应当调整。

(一)核心课程群的建立将14门核心课程及相关的选修课整合组建为5个课程群,同时增加一个14门核心课程未包括而国家司法考试又必然涉及的内容为一个课程群,共6个课程群。它们是:民商法课程群、刑法课程群、诉讼法课程群、理论法学课程群、法律实务课程群,国际法课程群。在每个课程群中确定2门核心课程和2至4门应用选修课,规定学生对每个课程群必须选够一定的学分,以防止偏科。按课程群组建教研室,确定学科带头人,建立教学梯队,使各课程群的教学均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强的司法考试的针对性,杜绝广而不精的“万金油”型教师授课,真正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内容比重的调整在6个课程群中,加大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课程群中核心课程的学时和学分,其学时学分在法学本科全部课程的学时学分中所占比例,应与其在国家司法考试总分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基本相当,以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吻合。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重新整合的做法,在部分法学本科院系中已开始尝试,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且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广西大学法学院,作为地方性一般院校,经过这种调整后,其毕业生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高出全广西的一倍,也超过了全国平均通过率,其公务员考试通过率和就业率也均超过部分国家重点院校,广西大学法学院的知名度由此而提升。

四、引进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

在法学本科阶段大幅增加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比重,是近年来法学教育界对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共识。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的引进,不单纯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而是从法学教育理念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全新变革。结合实际,民办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当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竞争力。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定位;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229-02

一、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的反思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学教育办学体制开始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法学专业的数量猛增,专业层次加大,形成了法学本科、硕士、博士培养体系,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我国法学教育却面临着很多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毕业人数激增,毕业生就业困难与法学专业人才稀缺,难以满足实务部门需求上的矛盾,这为我国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相比较国家一流的法律院校而言,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生存下来、发展下去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在教育目标上如何找准定位。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三种定位,分别是:“第一,精英说。即把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第二,职业需要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1]反思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上是混沌不清晰的,甚至是矛盾的。比如有的地方院校借口照顾以后立志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学生,而在教学环节上忽略实践教学,做出了许多与法律职业化相去甚远的教学安排;有的地方院校在教育目标上既要造就大批高级理论人才,又要输送大批实务性人才,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和宏大的教育目标无法配套。

目标是教育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决定着教育的模式、内容和方法。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2]也就是说,教育的目的应该致力于国家需求、社会需求的实现。“社会需求是特指社会对人才的专业方向、数量、素质等的要求”,[3]它是法学教育持续发展的源动力,能够揭示法学教育的真谛,能够决定法学教育的走向。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院校在师资、教学设施等软硬件上都无法与国内一流的法律院校相比,所以,在教育目标的定位上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扬长避短,发挥特色。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需要考虑三个因素:所处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的适应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对自身办学条件和实力的客观估计。[4]因此,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点,为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促进地方经济、文化、法制建设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也是地方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

二、定位后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司法考试和地域特色

以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应当首先进行改革。在课程设置,应当平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在教学内容上,一方面,应当考虑到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重要性,在内容上适度与司法考试试题相结合,尤其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对应的程序法课程等,司法考试所占比重比较大的课程的教师更应该对司法考试内容有所掌握和强调,从而改变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相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院校应当根据自己所处地方的地域特色开设一些有特色的边缘性课程,比如地处民族地区的院校可以增开民族法课程,师范类的地方院校可以增开教育法课程,以此增加办学特色。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元化,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增加学生的参与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和观察问题,理解和做出判断,进行法律调研,进行逻辑思考,进行价值权衡,从而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高水平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优化师资配置,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是法学教育的直接实施者,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成败。有些地方院校由于地理位置不优越,师资待遇不高,发展空间有限,很难引进优秀的高水平的法学教师,也没有充分的机会供现有教师进行再培训、再提高,直接制约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集中力量在优化师资配备上下功夫,具体说来,在教师的招聘上首先要避免“近亲繁殖”,多引进外来人才,形成开放的积极的学术交流环境;设计出科学、有效的教师考核机制,对教师的专业水平、职业技能定期进行考核,从而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不断完善;要鼓励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兼职于司法实务部门,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青年法学教师要着重加强培养,要多提供机会让他们走出去,参加一些学术交流会议,参加法律技能的培训。[5]

(三)建立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职业的完善又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构成法学教育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地方院校在软硬件设施上都非常有限,实现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务性人才的培养合作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一是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上要实现全面合作。以与法院的合作为例,法院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在高校进行审判,使审判走进高校。在审判活动结束后,还可以请办理案件的法官为学生讲述办案的过程,回答学生有关案件办理方面的疑问,让学生体会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高校还应该聘请一些有经验、高素质的法官走进学校,成为学生的实践指导老师,定期为学生答疑,参与学生的理论讨论,辅导学生的模拟审判活动等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接触大量的形形的案件,了解真实的审判程序,了解实际,了解社会。学校还应该在法院等实务部门设立固定的学生专业实习点,改革现有的专业实习模式,让学生实习不再流于形式。

二是在双方人才的交流上实现合作。以法院为例,一方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执业人员面临着充实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的压力,高校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老师去法院讲课,为法官们在办案中遇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答疑,为法院工作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教师还可以与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团队,优势互补,申请、完成科研项目,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有效结合,打破过去双方合作少、交流少的局面。另一方面,鉴于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教师都是在毕业后直接登上讲台,缺少或没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和经验,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和科研上难以避免纸上谈兵,高校与法院部门的人员可以定期的进行交流座谈,高校教师可以分批在法院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低,科研脱离实际,难以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问题,最终实现科研促进教学,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当然,合作模式的有效建立存在很多的制约因素,最关键的就是经费如何解决,这需要高校、法律事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能够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上看问题,积极互动、协调,,为实现“多赢”局面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徐波,张茂荣.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探索[J].

长春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77.

[2]孙晓楼.法学教育(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

[3]李爱玲.基于社会需求的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及措施[J].管理工程师,2011(12):67.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教学模式改革 项目式教育 本科 应用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2010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其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有利于学生的继续学习和发展,加之本学科实用性非常强,因此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与关注。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10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①。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项目式教育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笔者认为,项目式教育就是一种直接实用并且经过教师精心设计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升:项目式教育尊重学生的主观需求,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远远超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其时刻关注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式教育,笔者试图实现以下教学目标:第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方法,提升学生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多方面的素质;第二,提供更多途径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来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首先,笔者与学生确定了“定期研讨+不定期沟通”相结合的联系方式,即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其次,现代社会对高校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更要关注学生的综合发展,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注释: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06.

②陈红梅.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红,陈锵明译.理解教与学 高校教学策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2]Bruce Joyce,Marsha Well,Emily Calboun著.荆建华,宋富钢,花清亮译.教学模式(第七版)[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1.

法学本科教育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改革。

论文关键词 新建地方院校 法学教育 目标定位 课程设置 教学方法

梧州学院地处广西梧州,于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开始招生,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该系发展迅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还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梧州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在众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学院为例来分析,希望能探寻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标应合理定位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是法学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前提。法学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就业,是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

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等等。这些不同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因为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从而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多元的。各级各类院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养目标。传统的法律专业院校以及实力强大的综合性大学应将教学目标定位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不能简单照搬政法院校和重点大学法学院系的现成方案,而应该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院校自身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学生状况、师资力量、本校的其他学科资源等等),将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基础型、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性会址落户广西首府南宁,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对法律服务人才需求量递增的同时,也对其综合素质要求提高。作为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既要熟知国内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东盟一国甚至多国的法律知识;既要有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又要有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还应熟练掌握一门甚至多门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梧州学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与东盟国家相关高校联合办学的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开设国内法律基础课程的同时也开设东盟法律课程、东盟国家语言课程。在实践中探索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发挥与东盟国家相毗邻的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应该科学与合理

法学学科的课程内容和课程次序的设置应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与较强的科学性,这样才能使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从而实现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课程内容的设置

教育部规定了16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但并不是法学教学课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还可以结合本校优势、人才培养定位及培养特色来设置其他的课程。

首先,强调的是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这是开办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能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及了解国家的几大部门法,同时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该注意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与法学理论的应用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诉讼技巧、庭审艺术学、公司企业法律实务、非讼处理、谈判技巧、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再次,课程内容的教学应当适当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当前,在我国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积极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方式方法,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分值的科目,适当增加授课课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对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观题部分,采用案例题、材料分析题进行针对性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根据地方特色,开设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这样,能使学生掌握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

(二)课程次序的设置

课程次序的设置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等循序渐进的方式。

具体而言,第一学年的课程全部设置为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如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等。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方向课及选修课,并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对法学学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第四学年则主要开设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以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地方特色经济的法律服务需求。

梧州学院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原来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与不科学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学校的教学计划,开设了一些在实践中用得很少的部门法课程选修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果都达不到预期目标。另外,也出现有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等等课程次序安排混乱的问题。近年来,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吸取,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逐渐科学合理。笔者建议多开设一些能形成的专业特色的课程,以及利用学院与越南、泰国等多个国家进行合作办学的条件,开设越南语、泰国语、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三、引入互动教学模式,确立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一)互动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以老师如何教为关注重点,是一种由教师到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互动教学模式,则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学生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过程。在课堂上,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增强教学效果,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本文导航 1、首页2、理论教学方法

1.理论教学方法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不能忽视,只有基础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运用。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也不仅局限于课堂的45分钟,教师可以推荐、引导学生阅读法学经典名着,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小组讨论和自主分析。实践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

第一,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由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去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

第二,设立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进行案件审理的模拟训练。模拟法庭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诉讼角色,可以模拟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庭辩论能力。

第三、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教学能够让学生在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法律适用的真实环境中进行技能学习,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组建相关实验室等等,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新建地方院校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要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要把好教师引进关

首先,引进教师的数量要适中。要开设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及一些选修课程,一般来说需要20名左右的专业教师,以一名教师担任一至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为宜。其次,提高引进教师的质量。一方面,要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学位结构,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学历学位不应成为师资选择的唯一标准,要更多引进理论和实践水平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进法律实务娴熟而理论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可以允许兼职形式。

(二)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在职教师应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论和立法趋势,学习最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到着名高校攻读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或者是一段时间的进修、访学或者是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研讨会、教学研讨会等等。

(三)拓展教师的实践知识和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