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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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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法律培训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1篇

Abstract: Volunteerism is centralized embodi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core values, and volunteer service is the carrier that participants realize self-education and personality perfection. Carrying forward the spirit of volunteerism, popularizing the concept of voluntary service and establishing the long-effect mechanism of voluntary service are inevitable trend to promote normalized,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legal voluntary service career. Through establishing new social mobilization mechanisms, it is to increase the scope of voluntary service participation, and social acceptance to volunteer service. Perfecting development, management, training, evaluation, motivation and guarantee mechanism of voluntary service is to provide intrinsic motivation for volunteer service activities,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volunteer service and expand th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orderly participate in ways and means that public services supply.

关键词: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可行性

Key words: voluntary service;long-effect mechanism;feasibility

0引言

“一个富有的社会,如果缺乏对人类充满终极关怀的人文精神,如果缺乏对社会批判力量的博大包容,缺乏对物质之外更深远的精神追求,这个社会是不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的。”志愿精神是和谐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志愿服务是参与者实现自我教育和人格完善的载体。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建立起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是推动法律志愿服务事业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建立新型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志愿服务的参与面,提高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发展、管理、培训、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内在的动力,实现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拓展志愿组织有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方式与途径。

1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条件

1.1 弘扬志愿服务理念和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发展的提供精神动力志愿服务是建立在民主化、人本化的发展理念上,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素质和生活与生命质量,促进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起人人享有人文关怀的立体网络通路。特别是通过有序有力有效的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和集聚,实现对弱势群体进行公益性持续性关怀。让志愿与微笑成为当代青年一种生活习惯,从而引导整个社会,使之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1.2 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资料库,创新管理模式,量化评价体系

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志愿服务信息在志愿服务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之间的无缝链接,建立健全科学化、现代化、效率化、人性化的志愿服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志愿服务的种类,分别发挥项目化模式、基地化模式、社会化模式的各自优势,形成自我运作、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运行机制。

1.3 建立长效完善的志愿者培训体系建立集志愿者招募、管理、培训、考核以及信息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利用长效稳定的通用培训机制来保障志愿者基本素质;专业志愿者培训突出专业化;注重对骨干志愿者的培养;开展各种特色培训,以高校、社区辐射社会。

1.4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第一,完善组织保障机制;第二,完善精神激励机制;第三,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第四,建立志愿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动志愿服务法制化进程。促进志愿者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品牌化,营造志愿服务人人可为、时时可为、处处可为的良好气氛。

1.5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联动机制着力开展志愿服务供求模式研究,探索便利化、经常化的技术路径和制度设计,有效形成将青年志愿者零散的时间和精力汇集成重要力量的工作机制。高校内部和校际之间形成志愿战略联盟,与政府、社会、社区、园区形成战略协作。着力在党政部门职能和公共服务的边界上寻找志愿服务切入点和结合点,构建有效的服务载体并形成持久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媒体、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的沟通联络,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

2法律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对策

2.1 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并重的活动机制

2.1.1 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必须树立“全方位”、“大普法”的思想观念要充分利用好法制宣传工作已经逐步形成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在思想上要树立“大普法”的工作理念,加强对法制宣传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地方法制宣传工作的新途径、新措施、新方法,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推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再上新台阶。

2.1.2 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必须增强法制宣传工作的创新意识和激励机制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制宣传体系采用“互动互学式、立体传播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立“报刊有文章、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图像、网络有信息、户外有广告”的立体宣传网络,达到以“虚”促“实”、寓教于乐。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农村、青少年、行业普法的不同特点,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和形式,注意教育对象的层次性、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教育内容的时代性、教育载体的有效性。

2.2 着重“青少年维权岗”、“农民工维权岗”的工作载体建设

2.2.1 重点落实“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围绕法律服务青少年、法律援助青少年的工作目标,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办理青少年法律援助维权案件,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扶贫帮困等活动。比如:加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法律服务青少年工作专业化;认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以法律宣传活动为主线,努力搞好青少年法律宣传、咨询活动;以校园法制教育为平台,加强青少年的法律维权意识。通过在大中专学校设立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信箱,认真解答广大师生的法律咨询,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2.2 切实推进“农民工维权岗”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设立农民工维权岗,向农民工发放《农民工维权联系卡》、《劳动权及权益维护》宣传资料,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提供路径选择。比如: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劳动保障中的其他疑难问题,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法律救济等。

2.3 加强以高校青年学生为宣传主体、以司法公务员及律师为援助主体的法律志愿队伍建设

2.3.1 以青年学生为宣传主体的高校志愿者队伍司法部门要充分整合驻地高校的法律资源,注重发挥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积极扶持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开展,使高校与驻地之间搭建起了法制交流的平台。比如:进一步激励大学教师和专家教授与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基层,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法律服务志愿者利用各自的优势和资源,通过法制论坛、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编印自制的法制宣传品、创办普法网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制动态,帮助农村、社区居民解答普遍关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促进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向长期性、系统性、规范性方向发展。

2.3.2 以司法公务员及律师为援助主体的法律志愿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创新发展、动员广大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身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要逐步完善各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服务网络,通过制定制度、建档立卡,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评选表彰等机制,规范志愿者队伍管理,保证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活动良性运转、充满活力。二要充分挖掘、调动、整合社会和服务队资源优势,选准服务项目,注重发现人才,培养骨干力量,提升服务层次。三是按照“志愿参加,无偿服务,志在奉献”的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新式新颖的特色服务,积极打造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品牌。

2.4 法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的激励提出高校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包涵志愿服务信息交流机制,志愿者组织管理和激励机制,意外风险保障机制。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的及时、快捷、通畅的交流和沟通,拓展志愿服务的活动空间;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形成招募―培训―评估―反馈的循环管理模式;成立意外风险保障机制,弥补意外伤害给志愿者造成的损失,解除志愿活动的后顾之忧。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激发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志愿精神,最大潜能的调动志愿者服务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志愿者的专业技能,使志愿者的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更好的投身于志愿服务工作中去,实现志愿服务总体目标和满足志愿者个人需求的双赢,从而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

2.4.1 了解志愿者参与志愿行动的动机和需求思想决定行为,动机激发潜能。在对青年志愿者激励的过程中,管理者需要充分了解志愿者的内在需要,抓住激励的关键因素,同时考虑他的能力、认识程度、环境因素的作用,依据工作绩效,实施包括掌握新知、锻炼技能、结交朋友、自主工作等内在激励,奖章证书、组织赞赏、媒体宣传等外在激励。管理者需将实现远大的组织目标、社会目标同青年志愿者个人利益、个人需要结合起来,实现组织社会担当与个人满意感的双重效应。

2.4.2 完善我国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结合青年志愿者的奉献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求知需求、社交需求、归属需求特征,充分利用好内外两种激励方法。内在性激励,产生于工作本身,具体方法包括:团队授权激励、心理契约激励、目标激励、工作丰富化激励、培训激励。外在性激励,以精神激励为主,兼顾适当的物质激励,具体包括为志愿服务提供政策和法制保障、宣传树立志愿者品牌、拓宽志愿活动筹资渠道、实施网络化管理、培育和弘扬志愿文化等。

2.4.3 建立志愿者参与志愿行动意外风险保障机制志愿者意外风险保障机制是指为应对志愿活动中出现的针对志愿者的意外伤害或意外损失而设立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总称。由于志愿活动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志愿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活动内容越来越专业化,出现意外风险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在实证研究中发现有20%的志愿者在服务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方面的伤害(主要是轻微伤),2002年可可西里两名志愿者牺牲更是突出保障问题的迫切性。

由于国家在志愿者保障方面立法不足,使得志愿者在权利受损时缺少救济的法律手段,一旦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出现意外伤亡,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高校作为志愿者活动的组织者,学校很少为志愿者提供人身、医疗保险。因此对于志愿者出现的意外伤害,谁来赔偿成为高校志愿服务的难题。作为学校组织志愿活动就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如果再承担意外伤害所带来的风险,无疑会严重打击学校参与志愿活动的积极性,而被援助对象原本就是弱势群体,更无力负担意外伤害的损失,因而陷入两难境地。

参考文献:

[1]陈素文.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长效机制建立的思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6).

[2]王振友.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由来、现状及发展趋势.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

[3]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社会科学研究,2002,(2).

[4]吴鹏.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管理机制完善途径探索.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5]王敏.关于建立志愿服务体系长效机制的思考.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青年 志愿服务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K8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完善机制建设

深化志愿服务,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不断完善志愿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志愿组织的自身建设要从其内部管理运作机制入手,提高志愿组织的综合能力,促进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快速提升。

1、完善规范化管理机制

从制度上保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志愿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是推进青年志愿服务的重要基础,内容包括实施登记注册、服务认证、记时考核、系统培训、有序调配、合理使用、宣誓上岗、评比表彰等有关制度,使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有章可循。

2、 创新专业化培训机制

青年志愿者的素质是确保青年志愿服务质量的关键所在。素质不仅包括志愿者的文化、道德素质,还包括对志愿服务理念的高度认同以及相应的服务技能等。目前对青年志愿者往往缺乏系统化的培训和专业性的指导,影响了志愿者素质的提高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3、探索普及化激励机制

按照激励和志愿服务项目本身的关系,我们大致可以把激励分为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内在激励是指服务项目对志愿者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如项目本身对志愿者的吸引力、挑战性和完成项目预期产生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外在激励与项目完成的结果有关,如受到的奖励、表扬、他人的赞许、社会的认可等等。

二、强化志愿服务的外部保障

志愿服务要充分发挥它的作用,除了志愿组织在自身机制建设方面不断努力外还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法律保障和资金保障。

1、完善立法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志愿服务立法的不完善,使青年志愿服务的开展受到了种种限制,因此志愿服务的法制化道路是中国志愿服务深入开展的必然选择。志愿服务法制化,就是要不断规范和统一地方性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吸取西方国家的一些成熟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志愿服务法”。通过这样的国家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组织框架、运作方式、资金保障、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依法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志愿服务在法律框架内良性运行。

志愿服务立法应明确如下基本问题:1、对志愿服务进行界定,以便与强制性的服务、收取报酬的服务相区别;2、明确志愿服务和志愿组织的非营利性质,任何志愿者、志愿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3、明确志愿组织的独立地位,保障志愿组织在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发展会员等方面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4、明确公民有参加志愿服务的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5、明确志愿者、服务对象、志愿组织三方的法律关系,建立三方之间纠纷的解决机制;6、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服务的伦理守则,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同时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7、明确志愿服务的奖惩规定,将鼓励志愿服务的制度和措施法律化;8、有关志愿服务经费筹措、捐赠优惠和管理运营的规定。

2、依靠政策支持,拓展青年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

志愿者参与的服务都是自愿无偿的,不能从中赚取利润,但是志愿者参与培训、开展活动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尤其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意外事件造成志愿者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志愿者组织根本无力承担责任。我们必须承认,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过高的寄希望于社会捐助,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因此企业志愿者组织在寻求资金支持方面,也应走多元化道路不断拓宽资金的来源。

(1)通过立法保证对青年志愿服务在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由政府财政设立专项储备基金,专门拨款支持青年志愿服务。

(2)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吸引更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体的捐赠,让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个体对志愿服务的捐赠部分可以免税或税前全额扣除;另外,为鼓励企业支持志愿服务事业,激励企业捐助公益事业,可以根据企业对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捐助情况,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低税收或税收“返成”。

(3)通过低偿服务获取一定的收入。志愿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志愿者是不接受任何报酬的,但志愿服务组织或机构可以通过一部分低偿服务来获取一定的成本性收入,用来维持和发展志愿服务,从而形成自我运作、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良性循坏的志愿服务运行机制。

(4)通过志愿组织自办实体进行经营活动的创收来支持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发挥组织内志愿者的专长自办实体创收,以维持志愿组织自身的运作,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资金问题这也是志愿服务长期开展下去的最佳保证途径。

(5)资金的管理问题。要对资金投向进行合理规划,要改变以往投入一次性活动多而长期性项目少、平均投入多重点投入少的现象。

三、调动志愿组织和志愿者自身的内在因素

青年志愿服务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这工程中志愿者是主体,而志愿者服务意识、服务能力的提高和服务资源的充分挖掘以及最优化配置又是志愿服务能顺利深入开展的关键和本质的因素。

1、通过社会性宣传和教育提高服务意识

为消除部分志愿者对于志愿服务的错误理解,避免在以后的服务活动中产生消极影响,必需从源头抓起,那就是广泛加强社会性宣传教育,形成“志愿服务人人有责、志愿者人人可为”的理念,使志愿服务走进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其成为每个人自觉自愿的选择,成为现代人生活内容的必要组成部分。

2、通过科学培训提高青年志愿者能力

青年志愿者胜任志愿服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岗位知识、素质能力、服务技能、服务品质。岗位知识包括组织使命、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专业技术;素质能力包括志愿精神、团队精神、灵活性、自信、压力承受度、主动性;服务技能包括人际沟通、影响他人、关系建立、信息处理;服务品质包括服务意识、责任心、平等待人、时间观念。因此,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培训机制以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素质,是青年志愿者胜任志愿服务的前提和有力保障。志愿服务的培训工作,在内容上不仅要强调道义、服务精神、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更要根据志愿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因人而异的培训规划并执行,此外还要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培训。通过专业培训,青年志愿者良好的服务和技能不但可以提高服务质量,而且可以有效的宣传志愿精神,争取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3.发挥人才优势,合理配置资源

实现志愿服务的持久发展,志愿组织就需要对它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配置,而对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尤为重要。第一,要积极倡导社会化的参与方式,发动一切富有爱心青年朋友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在广度上充分挖掘服务资源。第二,在人力资源的开发上,要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尽可能让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得到充分展示,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第三,要注重合理性原则,坚持按项目需求招募志愿者,同时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安排,避免服务资源经常待命的资源浪费情况。第四,要建立长效性机制,要把招募一次性、突击性的志愿者为主转变为长期性、专业性的志愿者为主。对已经招募的参加过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通过再次招募、征询意见、加强培训等方式,使之向长期性、专业性转换。第五,要发挥先进群体的示范效应,推进志愿服务需要一批骨干人群稳定的参与,并起到示范作用。通过他们宣传志愿精神,以吸引更多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献血者;无偿献血志愿者;管理;培训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8(a)-206-02

The necessity of managing and training volunteer blood donors

CHAI Wanxin

(The Central Blood Station of Shu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Foshan 5283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train a group of excellent volunteer blood donors who have organization and good medical knowledge about blood donor, obey disciplines and laws, be active in serving for blood donors. Methods: 158 volunteer blood donors were managed by different levels and trained gradually. Results: ①The satisfactory rate of blood donors to volunteers blood donors was increased from 47.0% to 95.5%, there was apparently difference in the satisfactory ratebefore and after being trained (χ2=110.14, P

[Key words] Blood donors; Volunteer blood donors; Management; Training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他们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而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知识、献血(髓)的感受及经验等资源,配合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推动自愿无偿献血及捐髓的宣传发动和服务等活动,有效地推动了自愿无偿献血和捐髓活动的健康、快速发展[1]。近年来,各省血液中心、地区血站相继推出招募大批无偿献血志愿者来协助宣传服务和推广自愿无偿献血的工作,但由于缺乏科学、有序的组织管理和适当的、循序渐进的组织培训,使得这些志愿者缺乏组织纪律,群龙无首,无偿献血知识欠缺,献血法律意识淡薄,宣传发发动工作效率低,未能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优势作用。如何让这些来自社会各界、不同文化、不同年龄的志愿者成为一支有组织、守纪律、懂法律、服务主动热情的优秀团队是一项亟需研究和实施的工作。我站对招募的158名志愿者进行了科学的分级管理和全方位渐进的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具体介绍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我站共招募158名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招募的条件:至少献过1次血,自主报名,具有对无偿献血事业的热情及自由支配时间较多,热衷于志愿者工作,行动方便;年龄、学历、职业、性别等其他条件不限。

1.2 方法

1.2.1 组织管理志愿者队伍有自己的队旗、队徽、队服、队规、有志愿者工作者证和服务手册。手册中有详尽的服务队章程、管理办法、志愿者行为规范。分级管理的组织机构:一级区红十字会;二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大队;三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办公室;四级:①宣传策划分队;②成分献血献髓分队;③稀有血型服务分队;④献血服务分队。分别设有大队正、副队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分队队长和不同地域的分小组长,进行逐级分级管理。

1.2.2 培训确定培训目标:熟悉服务队章程、制度,并自觉遵守;熟悉献血法律及法规,能正确应用;掌握献血相关知识,能正确解答献血者的疑问。培训内容:理论和实践,①服务队章程,行为规范;②献血相关法律及法规,如《献血法》、《广东省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红十字会法》;③血液生理知识,献血相关知识、献血前、中、后的注意事项及观察护理要点;④文明礼仪,沟通技巧;⑤营销理念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应用,创造思维在志愿者工作中的应用。培训师资队伍:血液学教授1名,副主任医师2名,中级医务人员2名。培训方法:①电视短片;②多媒体课件授课;③小组讨论、交流;④派发宣传资料、学习课件自学;⑤医务工作者和资深志愿者现场示范带教;⑥网站志愿者论坛及到其他地区参观交流等[2]。

1.2.3 效果评价①调查无偿献血者对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满意度。2006年6~12月对这158名刚招募的、未经管理培训的志愿者进行跟随流动车外出宣传服务,2008年6~12月再对这158名已接受分级管理和循序渐进系统培训的志愿者跟随流动车外出宣传服务。同时向他们服务的献血者派发宣传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表,共400份,收回390份,其中,培训前210份,培训后180份。内容包括:着装是否得体、有无持证上岗、接待是否热情主动、宣传解答是否清楚、献血知识和献血法律及法规是否清晰、服务是否到位等。级别分为满意和不满意。②成功宣传发动首次参与献血的人数。志愿者宣传发动的献血者,在其填写的献血登记表右上角注明“”标记,即表明是由无偿献血者宣传发动成功的献血者,2008年1~12月开始进行“”标记,2009年1月进行统计。

1.3 统计学方法

对158名无偿献血志愿者培训前和培训管理后献血者对其工作的满意度进行χ2检验,P

2 结果

无偿献血者对培训前和培训后无偿献血志愿者工作服务满意度有很大的提高,见表1。

表1 无偿献血者对志愿者工作满意度调查

经统计,2008年全年由经过科学的分级管理和系统的多样化培训后的158名无偿献血志愿者成功宣传发动首次参与献血的人数为10 360人次/年,其中,首次献全血9 614人,献单采血小板578人,留取骨髓标本168人。现在这批志愿者已经是我区无偿献血宣传、发动和义务服务的主力军,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3 讨论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相互之间陌生、缺乏信任感、协作力度不够,要采取培训、座谈、交流的形式让大家相互认识、了解,从而增强集体协作能力。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是一支特殊的志愿工作者,他们所做的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他们必须清楚献血法律及法规和无偿献血的相关知识,绝不能做有违献血法的事,比如献血间隔时间、一次采集量、献血者体重和年龄的限制等。向他人宣传献血时首先考虑对方是否适宜献血,献血对其健康有无帮助,而不是说动别人献血就是好事[3-7]。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是一项广受社会大众关注和尊敬的高尚事业。每个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影响到整个团队的形象和声誉。所以,组织纪律、言行举止、着装都很重要,必须要严格要求,统一管理。

无偿献血志愿工作主要是宣传发动献血、献髓,为其他献血者献血时提供优质服务,这就要求志愿者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及处理问题的能力。所以,对其进行人际沟通、文明礼仪和创造思维的培训也非常有必要。

本研究证明,我站对158名志愿者进行科学的分级管理,全面、系统、多样化的培训,取得了理想的效果[3]。献血者对志愿者的满意度由培训前的47.0%上升为95.5%。无偿献血志愿者成功招募的献血者人数达到10 360人次/年、约占我区总献血人数的1/3。其中,首次献全血9 614人,献单采血小板578人,留取骨髓标本168人。所以,对志愿工作者进行科学的管理、全面系统的培训能增强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更好地协助或配合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持续、健康地推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8]。

[参考文献]

[1]李慧文,蓝欲晓,朱为刚,等.发挥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在无偿献血、捐髓者招募中的作用[J].中国输血杂志,2006,19(3):260.

[2]邓曦,柯卫泽,刘渊.无偿献血志愿者工作的实践与探讨[J].中国输血杂志,2007,20(6):535-536.

[3]张清,周延凤,高东英.献血者招募:从社会营销中获益[J].中国输血杂志,2007,20(3):179.

[4]杨海燕.语言交流在无偿献血中的作用[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3):75-76.

[5]高爱兰.采血护士言行对献血者情绪影响的调查分析[J].中国现代医生,2008,46(7):121,137.

[6]杨素霞,卢芙蓉,孙华波.机采血小板供血者的招募[J].中国现代医生,2008,46(5):84.

[7]曾凤芹,齐存生.秦皇岛市40岁以上无偿献血者献血目的调查[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4):50,65.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青年志愿者 社区服务 三位一体

中图分类号:G472 文献标识码:A

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是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强化青年学生的爱国热情和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了广大青年学子将学习和实践相结合,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对于培养未来社会栋梁和民族精英,向社会输送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高校志愿者进社区活动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各大高校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如“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等,开展了丰富多彩和积极有效的志愿服务活动,如社区调查参与、社区服务参与、社区教育参与、社区岗位参与活动等,得到了社区及社会各界的一致赞扬和高度认可。但是,在服务社区活动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缺乏长期规划,组织和管理混乱,体系建设不健全;志愿服务活动出现“俗”化、“稚”化倾向,流于表面形式,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等等。

针对目前高校青年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志愿者行动制度化、规范化

青年志愿者活动要想发挥其功能,必须要有制度作保证,建立政府 高校 社会的联动机制。应尽快健全对志愿者的立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高校要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的管理,提高志愿活动的服务质量,健全高校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机制。结合高校和社会实际,科学引入培训机制,提升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对志愿者以及组织管理干部进行短期的岗前培训和长期的素质培训的双线结合培训。加强志愿者的管理,提高团队服务能力,做到组织有效,充分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发挥每一个个体的优势,把团队的服务能力提高到一个最高点,真正实现管理出效率。

青年志愿者活动本身就是无偿向社会、他人服务,而社会上一切价值导向又影响着学生的行动。因此,要建立一定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把大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情况纳入学校德育范围,并对其成员尤其是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规定服务时数,计入综合测评,与评优评先挂钩,使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到管理规范化、服务网络化、激励制度化,把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成为提高学生思想觉悟的基地和培养学生干部的摇篮。应健全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一是要颁布志愿者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志愿者活动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证;二是要保障和规定当代大学生在志愿者活动方面的权利义务, 建立与法律规定相协调的公正、 民主的激励机制。

尤其应当建立起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高校青年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不图任何物质回报。让志愿者在活动中感受服务的价值、产生服务的自豪感,需要政府对高校青年志愿者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物质和精神灵活激励机制,建立相应的表彰机制, 设立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方面的专门奖项,并设立高校志愿者活动的奖励基金,给予高校青年志愿者精神与物质的奖励, 通过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高校青年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激发当代大学生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热情。

二、加强高校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控制保障系统

加强志愿者的立法,提供志愿者的法律保障。应当对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和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作明确的规定。因此要规范注册管理工作,建立高校志愿者的队伍和个人活动档案,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共青团组织要做好资格认证、证书发放、志愿者分类等基础性工作。

目前,我国政府对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对志愿者的活动和志愿者的管理也没有提出一个系统的综合性的政策。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如在汶川大地震中某司机未请假赴四川抗震一月,遭公司辞退的报道让我们心酸。有专家指出,在这次突发性巨大的地震灾难面前,由于我国志愿服务法等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部分志愿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呈现自发、分散和无序的状态。因此,制定一部《志愿服务法》已成当务之急。志愿者的立法中应该包括志愿服务的原则、志愿者的注册制度、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注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等,给予相应政策的倾斜,提供志愿组织的资金保障。从志愿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资金的保障是青年志愿者活动全面开展的坚强后盾,特别是对于高校的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本身还是消费者,资金的筹集能力不强,政府应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如英国,政府制定各种政策帮助其建立合理的资金筹措方式和渠道,保证了志愿者组织的良性发展。马来西亚政府通过社会福利部,每年拨给一笔基金,鼓励志愿者参与为老人儿童青少年和残疾人进行的各类计划。

三、完善高校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评价反馈机制

为体现志愿活动效的果和价值,必须对活动进行评估与奖励,从而激发志愿者的活动热情,使志愿活动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促进高校志愿者活动事业长久的开展。

评价反馈机制是在高校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以达到激发志愿者内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参与性和创造性,并以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来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认可与奖励,从而达到激发志愿者内在参与动机,保持志愿活动持续有效的开展的目的,并注重活动形式和活动效果。要求在管理目标上应当具有广延性和伸展性,在活动后,应继续保持对活动的关注和意见反馈,使活动做到扎实有效的开展,并形成推动和推广效应。

志愿者服务反馈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总结每次活动的经验及不足,便于不断完善日后的策划内容和贯彻落实。只有建立和完善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与评价反馈挂钩的激励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青年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高校学生志愿者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的主体就是服务方和被服务方,建立双方之间的反馈机制对于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评价反馈机制能够有效地避免提供的服务和实际需求脱节的现象,同时,要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之间的反馈机制,从而激发活动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着重分析青年志愿者组织运行状况、活动开展情况、激励考核情况,加强对所掌握数据和活动案例的分析。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运用组织管理模式与公共管理等相关理论,借鉴案例经验,对如何建立信息通畅、运行高效的青年志愿者长效机制进行探讨和实践。

四、规范志愿者组织的资金保障

从各高校社团的分布情况来看,校团委承担了大部分社团的指导工作。从有限的经费划拨情况看,每年校团委的经费分拨主要侧重于学生会工作的开展。相对而言,以“自愿”服务为宗旨的高校青年志愿者组织既没有额外的赞助经费来源,又缺乏校团委的资金支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境况略显尴尬,服务质量也就难以提高,工作不免多流于蜻蜓点水式的形式主义。作为高校除在争取更多的志愿者服务专项经费外,可以通过与当地政府相关社会工作部门沟通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建立长期的合作项目;与民间活动合法组织联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说服企业实体或个人积极参与到支持青年志愿者发展事业中来。

高校青年志愿者要真正高效、高质地参与到社区服务中,必须实现志愿者组织软件、硬件和平台建设的三位一体。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参与性,才能实现高校青年志愿者与社区的科学对接,才能实现高校志愿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第5篇

关键词:志愿服务立法保障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志愿服务是一项全球性的、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有一个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个人或团体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以促进社会和公共福利。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为追求社会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献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体力,通过志愿服务为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服务。

就我国志愿服务而言,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产生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1998年底,经中央编委同意,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我国的志愿服务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4月,我国已有12个(自治区、直辖市)、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通过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来融合与发展。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立法残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直接实施者,由于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没有标准的定义。目前出台的相关条例在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而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大部分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志愿者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就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护规定上,由于缺少专门的、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实中才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服务对象不安心的情况出现。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也没有落到实处。

(二)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模糊

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中时,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随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作为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怜悯,服务态度不端正。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不能被作为无偿劳动力乱用,志愿者服务过程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总体而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救济的实现等,都需要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在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体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条例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相设立志愿者组织,使得政出多门、管理紊乱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务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志愿组织内在活力的发挥。其次,志愿服务被行政干预严重。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事物,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现有的志愿者组织大多数是借助政府和党团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袭了许多党政的做法。所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并未摆脱行政干预,在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上也未获得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义。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政策建议

(一)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对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第三,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的支持,必将会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

(二)明确志愿服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首先,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志愿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它与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志愿者是纯粹的无偿劳动,他不从志愿者组织领取工资和报酬,他与志愿者组织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偿劳动的志愿者与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善意关系,他不从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适用于劳动法规。如果出现有关问题,可以比照民法来处理。第三,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当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

(三)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第三,由于现阶段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不便于统一管理和开展各种活动。因此,应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发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四、小结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志愿服务的实践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当前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只有在这样一个服务网络之下,那些弱势群体才能够在改革中受益。我们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这样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使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能够与民间社会的力量相互辉映,成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2]江汛清.关于志愿服务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报,2002(4).

[3]陈东.浅论美国志愿服务经验及其借鉴价值[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