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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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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环境卫生管理机制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卫生管理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乡建设;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样化了,我们接触到的日常用品也越来越多样化了,因此,我们生活中出现的垃圾也正在呈现多样化,也就是说处理这些垃圾就变得越来越困难了起来,再加上农村的发展本来就不如城市,甚至是一些城市直接把垃圾处理向农村,把农村变成城市的垃圾场,这就造成了农村垃圾处理越来越困难,也就造成了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的现状不佳,严重危及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针对这一现象,如何有效借鉴城市垃圾管理方法,彻底打破城市和农村卫生管理的不统一性,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体系,从而彻底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成为了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 当前城乡环卫调研现状

当前我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做得并不到位,和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尤其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垃圾的处理不及时,当前城乡环境卫生问题最为主要的就是垃圾的处理不及时,长期的堆放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生产,据以往的调查显示,当前城乡居民对于居住环境不满意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垃圾的处理不及时;(2)农村环境卫生自己不足,任何一项公共事务的执行都需要有资金的支持,没有资金的支持只是喊喊口号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当前虽然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也正在加大投入进行整治,但是更多地还是倾向于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整治,对于农村的投入和关注明显不多,这也就造成了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起色并不是很大,仍然存在很严重的问题;(3)当前城市和农村在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另一各主要的问题就是在收集和运输垃圾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城市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的垃圾车辆进行收集垃圾筒内的垃圾送到垃圾处理中转站准备进行后续的处理,而农村则一般是没有垃圾桶,也没有专门收垃圾的车辆,而是当地居民自发的把垃圾运到村落周围的山沟或者是道路的两旁置之不顾,这就很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种城乡差距也造成了农村环境问题比城市严重得多。

2 农村环卫管理存在的问题

要想彻底打破城市和农村卫生管理的不统一性,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体系,从而彻底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了解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点:

2.1 环卫设施硬件投入不足

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同时也是亟待解决的先决问题是基础设施问题,没有基础设施也就是没法进行后续的一些环境管理,更谈不上城乡管理一体化。就目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现状来看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欠缺最为严重的主要有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分类设备和垃圾处理设备等,这些设备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垃圾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除了这些最为基本的设备之外,还应该在后续的管理上增加的就是中转站中的垃圾压缩设备,这一设备的增加可以有效地减少往转运站运送垃圾的次数,增大垃圾处理的效率,提高农村垃圾处理的水平。

2.2 农村环境卫生规划编制滞后

除了基础设施欠缺之外,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还存在的一个主要的明显不足就是管理规划上的无序性,很多农村地区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划,没有规划也就形不成一个有效的环境卫生编制,没有一个成型的农村环境卫生体系,从而也就不能针对整个农村的环境卫生处理工作做出统一的安排和布置,也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的无序性,进而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条件的低下。

2.3 农村环卫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管理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环境卫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备是当前农村环境管理的主要现状,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还管理不了农村的环境卫生事业,而农村自身又不存在自己的领导机构,这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事业无人管理的现状,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从而明确不了具体的责任,也就做不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靠农村人民自发的卫生管理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当前有些农村乡镇意识到了这一点招募了一些人员进行环境卫生管理,但是这些人员都是一些老弱病残等人事,这些人远远承担不起维护一个村庄甚至是乡镇的环境卫生的责任。

2.4 村民环保意识不强

意识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试想一下,如果每个农村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都很强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垃圾污染的问题了,每个人都处理好了自身的环境问题也就不存在环境问题了,所以当前农村村民的环境卫生的意识还是不够的,很多村民都只考虑当前自己的便利而忽视了垃圾堆放对于农村长远的影响,所有村民都“自扫门前雪”,这种做法也就影响了整个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3 推进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对策

了解了当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尤其是农村的现状之后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逐步解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3.1 加强环卫管理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

首先,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专门人员的匹配工作,这是进行其它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具体的操作内容如下:(1)在每个农村街道和主要的人员聚居地都安装垃圾收集装置,最好是安装垃圾桶,落后地区也可以安装简易的垃圾袋代替,然后定期进行统一收集,这样就可以避免垃圾的乱丢现象,此外,还应该配备专门的垃圾运输车辆,最好每个村庄都能有一辆;(2)设置专门的环卫人员进行垃圾的定期收集和主要地区的垃圾清扫工作,确保农村大部分环境的干净整洁,环卫人员的设置应恰当,不能过少,以目前来看,每个村庄至少应该设置三名专门的人员。

3.2 创新机制,落实责任

其次,有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人员之后就应该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和体系,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的建立,在每个乡镇,甚至是村落都设置必要的环卫机构,具体负责各自乡镇和农村的环境卫生事业,并且把这些零散的机构和上一级的城市环卫机构联系起来,构建统一的考核管理和升迁机制,这样逐步就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同时也就能充分的利用城市先进的环境卫生管理经验来带动农村的发展。

3.3 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规划布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也正在逐步进行中,新农村的建设更加需要环境卫生事业的配合,同时,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工作也可以依托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布局时可以优先规划好环境卫士保护所需要的一些基础设施场所,为后续的环境卫生工作打下基础,并且还可以以新农村建设为着眼点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此外,还可以依托新农村建设进行垃圾的回收利用,比如兴建一些沼气池等设施进行垃圾的处理。

3.4 多方筹措、加大投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上文中提到资金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三种途径进行资金的补充,一是依靠政府的作用,争取政府在农村环卫上的资金投入;二是村民自行投入,充分调动村民环保的积极性,鼓励村民自发的为环卫工作做贡献,自发的进行资金的捐助;三是在整个社会进行募捐,鼓励当地的企业捐献资金行进周围环境的治理工作。

3.5 加强宣传,营造舆论

除了上文中说到的依托新农村建设进行农村环卫事业的宣传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多种其他的措施来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比如利用电视、宣传窗、报纸、网络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努力改变农村居民的意识,使其能够自发的进行环境的保护工作,每个人都做好了自身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就为整体的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进而逐步缩小和城市环卫之间的差距,最终形成城乡环卫管理一体化。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极为严重,迫切的需要我们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工作去整治,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先进体系来带动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并且逐步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和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相融合,最终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这就需要我们切实做好农村环境卫生保护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务求把工作都落实到实处,彻底改变农村环境卫生发展低下的现状。

参考文献

环境卫生管理机制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为依据,以迎世博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以“清洁城区,从门前做起”为主题,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推进管理、执法、作业、责任单位(人)“四位一体”和监督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机制,与网格化管理相连接,形成管理执法与市民参与互动的环境效应,实现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内道路整洁、门前有序、立面规范、垃圾分类的目标,形成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

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是市容环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加大责任区制度落实工作力度,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容环卫管理所、环卫作业队、城管分队、公安、工商、五房办、食药监、质监、社区卫生中心、市政科、综治办等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科,负责全镇责任区制度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评估等日常具体事务。

三、责任分工

责任区制度的落实,管理是核心、责任单位(人)自律是关键、作业是基础、执法是保障的“四位一体”和监督是保证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行政管理主体,要按《条例》的规定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责任区范围,确定责任单位(人),并指导责任单位(人)按照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2、开展责任区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责任单位

(人)管理档案,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

3、在责任区管理中,发现责任单位(人)未履行义务的,要

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受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城管分队

1、城管分队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执法主体,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履行责任区义务的责任单位(人)依法处理。

2、对执法巡察中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做好相关工作。

3、受理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置。

4、负责镇域内道路乱设摊和集市“市场尾巴”的执法。负责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责任区协管工作的业务领导。

(三)环卫作业队

1、环卫作业队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基础,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保洁服务质量标准,负责道路(含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及时清除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卫公共设施内的废弃物,并保持环卫公共设施的整洁、完好。

2、对委托收集垃圾的责任单位(人),采取定点、定时或上门收集等方法,做好垃圾的收集工作。

3、其他的委托保洁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合同,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四)责任单位(人)

1、责任单位(人)的自律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关键,要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做到责任告知书公开、措施落实,人员落实。

2、建立责任单位(人)值勤员或联系人的管理制度,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和城管分队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自觉遵守《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不跨门营业、不乱堆杂物,并保持门前的整洁、有序,协助管理和执法部门劝阻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或者及时向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举报。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

1、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责任区制度落实的保证,要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抓好责任区制度落实的综合协调、督促整改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2、要充分整合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形成城区管理合力。定期组织管理、执法、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和社区商业管理队伍等有关部门人员研究解决责任区管理中碰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协调处理相互之间关系和矛盾,确保责任区“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有效运转。

3、对道路上集中乱设摊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需要由镇政府牵头集中整治的,及时向镇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根据联席会议精神组织进行集中整治执法。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责任区管理是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管理、执法、作业和监督的工作效率。

2、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责任区“四位一体”有效运作。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疏导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公安、工商、食药监、质监、爱国卫生、社区商业等职能部门和管理队伍,要关口前移,主动配合做好执法保障、专业检查和执法、责任单位(人)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形成责任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合力。

3、加强检查,强化责任,确保责任区管理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四位一体”责任区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抓好监督和反馈。

五、考核办法

(一)实行责任追究制,镇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四位一体”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派出机构和职能科室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机制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清洁、环保、绿色”为目标,以建立“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为重点,以提升农民文明素质为根本,以构建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切实解决农村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农村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全市农村清洁、美丽、和谐,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同步推进、城市与乡村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总体安排和要求,我市计划利用两年时间。按照。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标本兼治,分步实施”的原则和“先净后美再提升”的要求,确保全市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一年内有明显改观,两年内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两年后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目标任务是:

1、2011年,以集中整治“脏乱差”、建设环卫基础设施为重点,以“三川、四线、五点”为突破口,有效遏制农村面源污染,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明显改善。镇村基本建立起以“五有”为标准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即有一批布局合理的环卫设施,有一定数量的垃圾清运车辆,有一支认真负责的环境卫生管理和专业清洁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机关驻地率先达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标准,乡镇机关和乡镇驻地街道各建成一个水冲式公厕,龙亭、芝川,西庄、昝村、龙门10月底达到镇区整治标准。各镇(办)50%的行政村达到村庄整治标准,108国道、旅游线路、304省道、高速公路沿线村庄在10月底前率先达标.新创建省市级卫生镇3个,省市级卫生村10个。镇村生活垃圾收运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以上。国、省道达到国家养护标准。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各建成一个高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初步形成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所有出土工地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工地进出口道路硬化达标率达到90%以上,车辆冲洗率达到60%以上。

2、2012年,以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镇、村全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乡镇驻地街道再建一个水冲式公厕。所有行政村基本达到村庄整治标准。新创建省市级卫生镇4个,新创建省市级卫生村20个。乡镇驻地基本实现“净化、绿化、硬化、亮化、美化”目标,镇村生活垃圾收运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市乡道路、通村道路清扫保洁率达到100%。市乡道路沿线加油站各建成一个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冲式公厕。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三、整治标准

1、镇区:镇区街道住户门前无私厕、无煤房、无路障;垃圾箱、收集点等设施设置合理,垃圾日产日清;街道路面平整,路牙以上普遍硬化,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散放禽畜和暴露垃圾;车辆划线停放,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现象;基建剩余的砖、瓦、石子、沙子等及时清理;广告,牌匾整齐美观,无乱贴乱画;农贸市场经营摊点摆放整洁有序,无影响交通的马路市场。

2、村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完善;建有村民卫生制度或公约;建有垃圾池,垃圾及时清运;主要道路平整干净,排水沟渠畅通;巷道无暴露垃圾、无禽畜粪便,无柴草乱放,无污水乱泼,无禽畜乱跑,无乱搭乱建,无秸秆焚烧;基建剩余的砖、瓦、石子,沙子等及时清理;村(居)民饮用水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村内基本做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国省道沿线村庄商店、餐馆、修理厂等各类经营场所门前路面硬化。

3、道路:落实道路管理、养护责任制,保持国道、省道、县乡道、村道等路面平整、完好、整洁,排水沟通畅。垃圾及时清扫、收集和运输,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无擅自挖掘或占用道路的现象,道路红线范围内无新的违章建筑物,无毁坏路产、阻塞交通的加水洗车点。

4、河道(沟渠):落实河道(沟渠)管理、保洁责任制,保持河道(沟渠)水清、景美,河道(沟渠)岸边无垃圾堆积物,无水面漂浮物,无擅自占河填渠现象,河道(沟渠)管理范围内无新的违章建筑物。

5、加油站: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建有高标准水冲式公厕,配备洗手、烘干,梳妆、机械通风等设施,内外墙壁贴瓷砖美化,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时清洁公厕内外卫生,经常进行卫生消毒,地面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墙面无乱涂乱画。市乡道路沿线加油站建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冲式公厕,达到无蝇、无蛆、无臭、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四无”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市指导、镇(办)主抓、村主体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市上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府有关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和指导.各镇(办)负责人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向市农村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汇报一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针对问题,安排工作。

各镇(办)及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镇(办)成立环境卫生管理所,行政村成立环境卫生管理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对涉及农村环境卫生的有关项目和资金进行整合。

(二)建立健全“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运行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规划,逐步到位”的原则,研究制订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实施方案。

城区范围内实行“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镇区实行“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区域性填埋”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偏远地区行政村,实行“户清扫、村收集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可一村或几村联合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或焚烧炉(窑),进行填埋或焚烧,降低山村生活垃圾收集拉运成本。按照每年收集运输三分之一行政村生活垃圾的目标,三年内实现全覆盖,五年后基本纳入市垃圾处理系统。

组建镇(办)保洁专业队、垃圾转运专业队和行政村保洁专业队三支专业队伍。镇(办)驻地保洁专业队不少于5人,保洁员工资不低于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镇(办)垃圾转运专业队根据车辆配置情况确定,工资按每人每月1000元落实;行政村保洁专业队至少2人,保洁员工资由行政村自行确定。在国家公益性岗位分配中,向镇(办)和行政村保洁员岗位倾斜。

每月的第一周,全市普遍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周”活动。

(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财政局每年为每个镇(办)补助20万元环境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补助经费逐年提高。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镇(办)垃圾填埋场建设和拉运、填埋各行政村生活垃圾等。为每个镇(办)配备2—3辆垃圾转运车,所配置车辆由镇(办)统一使用和管理。每个区域性垃圾填埋场补助20万元。

市财政设立“以奖促治”专项资金200万元。其中90%的资金用于对镇(办)的以奖代补;10%的资金用于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2011年起,市上对当年评选的市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先进村(获得省、市级卫生村命名的除外),次年给予每村一次性2万元奖励,由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对当年创建成国家、省、市级卫生镇,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创建成省级、市级卫生村,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由市爱卫办组织实施。在对地质灾害、沉陷区、水源地、边远地区贫困群众移民搬迁、建设新村时,要统筹解决环境卫生设施投入。

发挥镇(办)和行政村在农村环境整治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各镇(办)对居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筹集费用用于镇(办)保洁员工资,具体征收标准参照城区标准。行政村环境卫生整治费用以自筹解决为主。根据“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解决,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元,筹集费用专项用于村级环境卫生管理。筹集费用使用情况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由镇(办)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乡镇可将垃圾处理费收取权、垃圾填埋场复耕后土地使用权、垃圾清运服务进行招投标等方式,交由社会投资主体或社会保洁公司统一承包、统一转运、统一处理,避免乡镇环卫设施及设备重复投资,减轻财政负担。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补偿机制。

4、建立健全督查考评机制

实行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将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市对各镇(办)目标责任考评范围,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考评。

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活动;每年组织一次“镇办交叉检查”活动。并对每次督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并与年终考评挂钩。对督查通报中一年内被两次通报点名批评的单位,由市文明办、市爱卫会取消文明乡镇、文明村和卫生单位等方面的荣誉称号或申报资格.

实行部门包联督导制度。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联督导各镇(办),定期不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买行群众评议制度。每年在各镇(办)组织一次“群众性满意率调查”活动,调查结果在媒体上公示。

5、建立健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市农村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指导各镇(办)编制垃圾填埋场及村镇规划,同时协助镇(办)积极申报和争取项目,抓好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局要加大生态农业和沼气工程建设力度,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防治。林业局要积极推进道路、河渠植树造林和村镇“三化一片林”建设工作。交通局、公路段要抓好国省道及主干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卫生局(爱卫办)要加快农村改厕步伐,指导各镇(办)卫生院和村卫生所集中处置医疗垃圾,广泛开展“卫生村镇”创建活动。环保局要指导和监督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严禁人畜粪便直排入河流、水库。水务局要加强农村水质监测,切实解决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问题,抓好河道及渠道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商务局要抓好辖区内国省县道沿线加油站“卫生公厕”的改造和建设。工商局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理整顿。农综办每年确定1—2个集中连片扶贫开发示范园区,完成5—10个贫困村的连片开发、整村推进建设任务,落实每个贫困村30万元的环境卫生整治投入。

6、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他们的组织引领作用。通过召开动员培训会、现场观摩会、工作推进会,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引导他们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内容,调动基层干部抓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环境卫生管理机制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依据,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发挥街道的管理主体作用,推进“管理为核心、单位和市民自律为关键、作业为基础、执法为保障”(简称“四位一体”)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机制,与城市网格化管理相连接,形成管理执法与社会各方互动的良好氛围,实现道路整洁、门前有序、立面规范、垃圾分类的活动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路街道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领导小组,韩朝阳主任为组长,各副主任为副组长,有关科室长、部门负责人、相关居委负责人和物业公司经理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市政卫生科,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卫生科科长曹建平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卫生科和城市综合管理所有关成员担任,负责日常达标工作。

三、活动目标

2年3月底路街道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完成达标。

四、主要任务

1、工作机制

(1)街道建立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集聚街道层面的资源,形成综合管理模式,在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机制。辖区道路建立行之有效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要求形式多样、特色明显;

(3)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4)建立治理乱设摊堵疏结合工作机制;

(5)建立门责签约制度;

(6)建立宣传教育指导站机制;

(7)建立“三乱”清除工作机制;

(8)建立餐厨垃圾、装修垃圾分类处置机制;

(9)建立暴露垃圾治理机制;

(10)建立店招店牌监管机制;

(11)建立车辆停放管理机制;

(12)创新城市管理机制;

(13)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机制。

2、综合实效

(1)道路整洁:废物箱完好整洁,无暴露垃圾,道路见本色。

(2)门前有序:无跨门营业、乱堆物、乱设摊、乱停放车辆。

(3)立面规范: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无污迹破损,店招店牌、空调外机等设置规范。

(4)垃圾分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做到分类投放,餐厨垃圾、装修垃圾不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五、工作步骤

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工作力争在3月份底前完成,3月下旬起接受市、区的达标验收。各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1月份)

开展调查研究,确定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工作部署;辖区整治路段建立“四位一体”工作机制。

2、实施阶段(2-3月)

全面完成店招店牌改造任务、沿街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完成路、龙茗路果壳箱更新补缺工作;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餐厨垃圾、装修垃圾规范处置的宣传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置任务。集中整治市容环境乱设摊、跨门营业、乱停车、乱堆物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落实暴露垃圾及时发现与适时清除机制。准备资料图片、汇总整治成果。

3、自查阶段(3月中旬)

各职能部门对照整治目标和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巩固已整治完成项目,及时整改不达标项目,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达标活动。

4、验收阶段(3月下旬)

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领导小组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邀请区达标活动专项管理小组进行验收评估指导,确保上级考核验收一次成功。

六、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在达标活动领导小组牵头下,制定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并且对照整治和建设标准,通过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集中整治等积极措施,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达标活动。

2、广泛宣传,形成共识。沿街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达标,要利用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达标活动,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