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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高中政治教材中渗透的法制观念
本篇文章以经济生活教材为例,探讨在当前教材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在经济生活第五课企业与劳动者中,关于公司的含义以及如何成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方面有这样一些表述:“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成立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一定的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这方面的教育很重要,因为我们的教育对象也是未来的创业者、公司的经营者,在中学时代就需要强化这种遵守社会规范、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在第五课中,关于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内容,有这样一些内容:“我国颁布和实施了劳动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劳动者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以合法手段、法定程序维护权益。”每位中学生都是未来的劳动者,需要了解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利,以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去维护自身权益。在第七课个人收入的分配中,关于收入分配方面,有这样一些语句:“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部分内容的教学可以加强学生的财产所有权意识以及合法取得收入的意识。另外在第七课中关于征税和纳税方面,有关法律方面的内容比较多“:有税必有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这部分内容强调要树立学生依法纳税的意识。要学生懂得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法纳税的意识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必须要具备的公民意识。第九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关于市场秩序方面,有这样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表述:“市场交易必须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禁止强买强卖、巧取豪夺、牟取暴利、坑蒙拐骗等非法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每个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的规范,又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宏观调控可运用法律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7]通过这课的教学要培养学生的市场规则意识,建立平等、公平、诚信地进行市场交易的意识。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总之,在经济生活模块中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期望达到学生在经济活动的参与中能知法、守法、用法的目标,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公民规则意识、诚信意识的建立以及深入人心、身体力行是我国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我以为还应在选修课中选录具体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以便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可以选录这样一些法律,如公司法、劳动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对当前高中政治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点看法
现有一个关于法律常识的选修模块,因为安徽省暂时还没有把政治的选修模块纳入考试范围,所以在应试教育的环境下,基本上没有哪一个中学选修这一模块。我看了一下选修教材,更多的是法律知识的教育。其实学生对实际的案例更为感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中,会促使他们去认真研读法律条文,会从内心真正树立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学生更喜欢对案件进行判断、推理、比较、发现细节、进行辩论,从中获得探索的乐趣。可从热销的《福尔摩斯探案集》和《名侦探柯南》小说中窥见一斑。中国社会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都属于人治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人们不注重法理、没有规则意识,讲究人际关系的现象。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我国要从每个公民的内心深处建立起法律意识还任重道远。所以我以为在人生的中学阶段加强法制教育尤为迫切、尤为重要。另外在大学阶段法律教育是作为公共课进行教学的,课时也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即使完成了高等教育,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在整个学习阶段都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深入的法律方面的学习。这样的毕业生进入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的社会,一个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显然是有些准备不足的。在法制教育方面我们应该多向发达国家学习。毋庸置疑,在这方面他们做得更好。从世界各国教育立法和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上看,在重视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都将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等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日本根据《教育基本法》精神,把“自由、自律和公共的精神”作为本国面向21世纪的三项教育目标之一。美国则把培养学生的“民主价值观和诚实正直的品德”作为中小学课程改革的一项目标。可见,民主、法制、纪律观念的确立和守法习惯的培养不仅是世界各国共同的教育培养目标,而且也是世界各国衡量人才综合素质高低和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状况,我国非常需要在高中阶段加强法制教育,而且是对法律的研究式的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去改善目前的教育模式。
作者:张国华 刘燕 单位: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
进城务工青年是城市三个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结构复杂、流动性大、就业岗位分布广,文化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工作压力较大。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的特点做好法制教育,是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需要,是引导进城务工青年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进城务工青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赣法宣办[*]16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省方针,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同依法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管理、服务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使进城务工青年成为城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目标
进城务工青年要重点学习与进城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懂得必要的用法途径,做到知法、守法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选举法、民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会法。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劳动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对进城务工青年劳动权利和劳动安全的有力保护,是进城务工青年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商标法、价格法等。这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进城务工青年学习掌握好这些法律意义重大。
(四)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和有关禁毒、禁赌、禁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基本保证,应下大力气抓好进城务工青年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四、基本方法
(一)突出重点。要以成建制单位及居住地的进城务工青年为重点对象,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活动作为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以与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推动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的学法用法。
(二)注重实效。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培训,以课堂集中教育为主,并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好进城务工青年教育培训班,并把法制课列入培训的主要内容。要以集中居住地管理为重点,搞好示范点建设,把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培训方法。要通过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橱窗、墙报、画廊、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光盘、录像、录音以及参观学习等寓教于乐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各单位、各乡镇要依托党校、普法学校及夜校等活动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法制教育。
(三)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公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个私办及街道社区管理于一体的进城务工青年管理责任制,将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的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中,形成党委领导、进城务工青年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法宣工作主管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参与的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成建制建筑企业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由该企业自行组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由该使用单位负责。分散居住的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法宣办要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多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实效。经常性地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工地等活动,做好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寓教于服务之中。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进城务工青年创造良好的法制学习环境。
(三)县法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法制培训。有条件的单位要对进城务工青年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将进城务工青年纳入全民普法考试的对象。普法考试合格的,颁发《“四五”普法合格证》。取得普法合格证,可以作为用工单位聘用、上岗就业优先录用依据之一。
六、组织领导
(一)县法宣办负责对全县进城务工青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关键字:教师申诉 行政行为 处理决定书
主题语:教师申诉制度是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cn/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cn/)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 。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 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 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 教师申诉】规定“ (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 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劳凯声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分析研究》
4、王春晖 《高校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
(一)从学生角度看。大学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首先,当遇到常见的消费法律纠纷时,他们往往选择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的解决方式,不知道如何维权。甚至连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了都不知道。其次,当大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将来走向正式的工作岗位时,往往都要面临劳动纠纷问题,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很容易遭遇各种法律风险,例如人身损害、劳动权益受损等,从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最后,有些学生因为不懂法,误入传销或者组织,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和威胁。因此,学校开展法律通识教育,能让学生知法守法,提高法律维权技能,无论是对将来的生活还是工作都有很大的益处。
(二)从学校角度看。首先,学校开展法律通识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校园犯罪率。近年来,高职院校校园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所上升,有些受侵害者采取了非常过激的方式来处理,引发新的犯罪。这里面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部分学生法制意识不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其次,促进工学结合模式在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工学结合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学生权益受损,牵连实习单位,学生和家长方面会产生对实习制度的抵触情绪,实习单位对校企合作模式也会有所顾虑,这将导致工学结合模式的发展进程受阻。只有强化学生的法律教育与提高预防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得工学结合模式健康发展。
(三)从社会角度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全民知法守法是前提、关键。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因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其法律素质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现状
目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越来越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其得到了大力的推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高职院校中很多公共必修课都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识。例如,关于宪法以及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权利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这门课程中。而关于违法犯罪法律知识被纳入到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这门课程中。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章节让课程更完整,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混合体设计让法律通识教育成为这些课程的附属品,最终被轻描淡写,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第二,有的高职学院新开了“法律理念与法律意识”等法律通识课程,它主要侧重从精神程度上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让学生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思想和精神方面使学生获得启迪。但笔者认为这门课程并不适合高职学生,而更适合本科院校的学生。第三,一般作为高职院校的公共必修课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和大学生安全教育这三门课程。而从事这些课程教授的老师,其专业很多都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从教师的主体角度上来说,法律通识教育是缺乏专业性的。一部分老师基于自己专业的限制无法从更专业的角度传授法律知识。这极有可能导致这些课程中的法律知识被弱化。总体上来说,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通识教育仍处在探索和实践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改革的思路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提高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很大。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植应该成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重要的任务。以下对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初步提以下几点设想。
(一)凸显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地位的独立性。首先,学校要意识到开展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将法律通识教育课与其他课程独立开来,形成一门独立的课程。这是高职院校法律通识课程改革的前提和关键。高职院校可以先鼓励法律教师开设法律通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以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形式推出,供学生选择学习。待课程体系逐渐完善后,再逐步向全校公共必修课的方向转变。其次,法律教师要尽快完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建设。之前法律与其他课程混合体的设计使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呈分散状态,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体系。因此,法律通识教育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具体内容和课程目标等很多方面都需要重新构建。
(二)提高法律通识教育课程设置的科学性。首先,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对象。法律通识课程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的。而将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等专业性较强的课程作为法律通识课程来开设是缺乏科学性的。因此,法律通识课程的内容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不应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知识。其次,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例如,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样的课程名称好像更能体现法律通识教育的本质,而且名称相对科学些,更接地气些。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这门课程又没有体现出专门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色彩。笔者认为,确定一个合适的准确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名称是完善这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最后,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课程目标是课程建设的灵魂,它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的组织形态、教程的安排、课程标准的制定等。法律通识教育不仅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一般基础性的普及法律知识,重点应放在提高法律维权的技能上,但又要注意避免机械的、专业化的训练。从更深层上来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学生法律维权技能,这才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三)注重法律通识教育课程内容的实用性。课程内容是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载体和保证,课程内容的确定要以课程目标为核心。因此,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内容一定要具有实用性和可发展性。笔者认为,劳动维权方面、投资方面、消费维权方面、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应该成为高职院校法律通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其中,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将来工作服务的。投资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为高职学生在校或将来自主创业服务的。而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侵权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是高职学生在校和将来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识。从学科知识的角度分析,这些课程内容更能体现法律知识的工具性,使高职学生基本完成法律维权知识的储备。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分析,无论学生是在学校还是在将来的生活工作中,这些都是常用好用管用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律知识基本能满足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四)加强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组织的多样性。目前,相对专业教师,高职院校法律教师的数量是非常少的。面临短时间法律教师数量的短缺问题,让少数的法律专业教师承担全校的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是不可能的。其解决的方法,一是加快培养和扩建一批专业的法律教师队伍。二是加强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组织的多样性。例如,高职院校应多请一些法律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通过学术报告会可以加强学术交流,促进交叉学科的发展,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用。或者请一些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来校开讲座,从而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让听报告和讲座成为考核学生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最后,在教学模式上,可将法律通识课程以慕课形式呈现,大部分时间让学生到网上自学做题,并结合少量合理的课堂探讨,从而有效解决高职院校法律教师紧缺的压力。
1.医学生廉洁教育的必要性
近年来,受当前一些医务工作者医德医风丧失等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在培养未来医务工作者的医学职业院校中,有些医学生廉洁自律意识淡薄,廉洁文化缺失严重,因此,医学职业院校要开展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对医学生加强廉洁教育。
1.1医务工作者医德医风丧失
近年来,由于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医患纠纷严重,关系越来越“紧张”,医务工作者收受红包、开大处方、吃药品回扣等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医务工作者医德医风丧失。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不仅要医术精湛,更要有医者仁心和廉洁从业意识。因此,廉洁文化教育成为医学生职业教育的必修课势在必行。
1.2医学生的廉洁自律意识淡薄
受社会负面因素和虚拟网络消极因素的影响,有些医学生认为廉洁教育无用或者与己无关。少数医学生廉洁自律意识淡薄,对发生在身边的“收受红包”、吃“回扣”等不正之风、不良现象采取默认、支持,甚至参与态度。个别医学生涉及自身利益时,倾向于采取不廉洁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如考试作弊、贫困生评定中的弄虚作假、学生干部选举中拉选票等。
2.医学生廉洁教育的主要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的大学生廉洁教育内容,结合医学生的特点,廉洁教育主要内容有廉洁文化、法律法规、理想信念、社会道德、医德医风等。
2.1廉洁文化教育
对医学生进行廉洁文化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提高廉洁从业的思想认识。
2.1.1开展廉洁教育,大力宣传廉洁奉公的正面先进事迹,倡廉洁,扬正气,督促医学生在今后学习、工作中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养成廉洁品格,做到廉洁从业。
2.1.2加强中国传统廉洁文化教育,引导医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廉践廉,将传统廉洁文化精髓传承下去。
2.2法律法规教育
对医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特别加大医学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力度。如在校期间针对医学生的专业,开展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医疗法规教育,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医疗领域腐败。对医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重点是通过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引导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
2.3理想信念教育
对医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重在“精神补钙”,让医学生了解历史,把握历史规律,认清社会现实,坚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引导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意识。
2.4思想道德教育
加强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重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医学生养成诚实守信、重视责任的良好习惯。
2.4.1社会公德教育
对医学生开展社会公德教育,重在引导医学生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团结友善、艰苦奋斗、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勤俭自强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对医学生进行诚信教育,重在结合关系医学生切身利益的活动,加强教育和引导,培养他们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如开展考前诚信考试承诺签名等针对性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自觉抵制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竞选评选拉票、不按时还助学贷款及实习就业过程中随意违约等诚信缺失现象。
结合实践活动开展献爱心、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医学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传递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依托医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组织医学生开展志愿服务,为老人和空巢老人等提供家庭日常护理培训、口腔卫生知识讲解、心理健康疏导、家庭急救、视力检查、健康功能恢复等服务。
2.4.2医德医风教育
医德医风教育可以督促医学生自觉遵守医德规范,提高医学生的廉洁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医疗腐败。
医德规范教育主要内容是人道主义精神、法律、医患沟通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要求每一个医学生都要掌握国家最新出台的医疗规范,在以后实习和工作中对病人有仁爱之心,勤于沟通,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诊治病人。
医学伦理学主要内容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人道主义、为人民服务的医疗理念。通过医学伦理学的学习,医学生深刻认识和理解医德医风的内涵、意义和实践要求,培养医学生正确的医德价值观。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在以后实习和工作中不仅在生理上关爱病人,还在心理上关爱病人。
职业道德教育是对医学生进行医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医务工作者要承担起“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责任。在校专业教育期间开展“德医双鑫”为主题的情景剧、最美乡村医生、现场施救落水女子后默默离开的护士等正面事迹宣传教育,护理、助产专业学生授帽仪式;在临床见习实习阶段,通过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和人格影响,培养学生“济世为怀,仁爱救人为本”的职业素质;毕业就业环节,可以对医学生进行廉洁从业方面的教育,如开展参观廉政教育基地、举办历史廉政剧表演活动、开展医学生职前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通过系列活动,帮助医学生提前认清职场诱惑、找准人生坐标、守住人生底线,走好职业生涯第一步。
总之,加强医学生廉洁教育任重而道远。医学高等职业院校在医学生廉洁教育活动中要针对医学生特点,加强廉洁文化、法律法规、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教育,将人文关爱、护理伦理与法律法规纳入必修课,引导医学生养成廉洁品格,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培养“有温度的”医务人才,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来医务人员的医疗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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