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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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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投资银行;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 A

从国际上来看,投资银行界定存在地域差别,欧、美国家将证券商称之为投资银行。日本、中国称之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也各不相同,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一般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投资银行是中国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中的一项重要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划定,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投资银行产业,其基本业务主要囊括以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为主导的传统型业务;以企业兼并、咨询、委托理财以及证券化业务等为主导的创新型业务和以金融工程为主导的引伸型业务。

1中国投资银行传统型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投资银行传统型业务仍然是我国投资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由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构成。中国投资银行经纪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比重虽然逐年下降,但是经纪业务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格局基本没有动摇。同时,承销业务收入在总收入比重中也较高。

目前我国拥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近30家,而成熟的西方国家具备承销业务资格的投资银行也只不过10家左右。这样为数众多的投资银行势必造成承销市场的混乱和承销成本的居高不下。同时在审批制下也造成了频繁的“寻租”行为,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内耗。导致了人为垄断下生产能力的过剩的和垄断的低效率。

尽管中国投资银行业已经具备了竞争性很高的市场形态,其业务竞争中非价格竞争因素并没有显著地突显出来,业务差别化策略在中国投资银行产业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整个投资银行业业务趋同化十分明显。这主要表现在:(1)承销业务的服务方式雷同。审批制下,中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处于卖方市场状态。投资银行承销业务一、二级市场发行差价巨大,但发行不成功的风险却很小,基本上是一种无风险或低风险的业务;(2)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业务品种单一、业务趋同。截至2002年底,中国证券市场共计有A股、B股、企业债券、国债现货、国债回购、基金和可转换债券等7个证券交易品种,其中,A股交易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3)业间合作的趋同化。投资银行已开始面临着外国同行的竞争,也进行了一些业务创新和业间合作,包括与国内银行业的合作和与外国金融中介机构的合作。与国外证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上也十分突出,其业间合作项目基本上是基金管理业务,先有独立特性的合作业务或创新业务。

2投资银行业务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1投资银行侵犯客户商业秘密导致的法律风险

投资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资料及从事策划、并购方案、银团贷款等业务中可能接触到客户的商业秘密,如果使用不当极有可能构成对于客户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构成民事侵权的条件下,可能被作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达到触犯刑事法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范和化解以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投资银行应加强企业重要信息的保管和使用。银行对于客户提供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应当根据其重要性和不同类别分门别类,采取级别不同的保管和使用权限。其中属于客户商业秘密的信息,投资银行应当建立一套规范化的保密措施,注意只有在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上使用,从而避免客户商业秘密泄漏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对投资银行商誉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投资银行向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应当妥善保管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对于出具的评估报告、投资方案、并购建议书等文件资料,应当与顾问协议、出具依据等共同归档保存,以免侵害客户的商业利益,在事发后也可有据可查,可以及时化解风险。

2.2立法缺失及不明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还没有一套系统化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法规。我国由于投资银行开展的历史并不长,对于具体的业务而言,仍有不少立法空白。而且现有立法位阶低,内容侧重监管,忽视了投资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投资银行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相应的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风险: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增加了自由裁量权使用的任性,同时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则无法可依,导致业务开展上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体制过于僵化。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但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体制并未因2003年《商业银行法》的修正而有实质性改变。虽然券商和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如开展“银证通”业务,但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投资银行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业务的开拓受到较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严重影响投资银行拓展业务服务领域。

我国法律对于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交叉领域领域的金融产品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投资银行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开拓空间。这些规制的缺乏,为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留下很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拓展因此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业务品种无法开办,并由此限制了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业的合作空间,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也因此受到束缚。严重的束缚了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空间。

针对以上法律不完善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主要防范措施:

(1)投资银行应在法律的现有框架内坚持谨慎性的经营原则。

鉴于目前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基本上坚持的是"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原则。如上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对投资银行业务还有较多限制和诸多空白。因此在开展业务时要坚持在法律既有范围内进行,要坚持谨慎性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设计新的产品,理性的规避法律风险。

(2)加强和完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投资银行从事的是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出于竞争需要,投资银行应加强专职业务队伍建设,使相应人员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特别是在产品创新方面需要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加强现有人员培训。投资银行业务开展需要团队的协作,只有加强培训,才能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使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前进。在能在实务中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更好的规避法律风险。

2.3投资银行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投资银行与客户谈判的核心成果是双方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针对这些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基本防范策略:

(1)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文本的承担责任规则。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缔约不当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解决。

2.4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信用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统一管理征信业的职能之后,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查询,非常方便、快捷。但由于只登记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信息,内容仅限于信贷业务,最大的遗憾是缺乏个人信用信息。同时有关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导致缺乏必要的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远远小于其失信行为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阻滞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

针对这些风险,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处于国民经济的中枢位置,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与金融机构发生联系,所以金融企业开办的投资银行业务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对往来对象,特别是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跟踪,建立不良客户信息档案。如中国工商银行开发的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即实现这一防范措施;

(2)加强内部信用系统统一采集的网络建设。这样可以实现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于客户资料的保存,凡往来法人及个人的业务资料,均应规定较长的保存期,分门别类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4)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及预警机制。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系统化连续监测,及早发现和判别风险来源、程度、范围及走势,并发出相应的风险预警信号;

(5)严密起草合同文本,加强客户违约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会选择违约。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合同严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诚信履约的可能性。因此,防范投资银行信用风险,在合同起草时要加大对于相对方违约责任制裁力度,从而减轻投资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贷风险;法律思维;有效资产;有效控制

一、法律思维与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人性恶的思维;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思维方法。正向的法律思维逻辑为法律主体间有关系、有义务、有责任、有能力。笔者将其简称为“四有”。银行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中的“四有”逻辑对信贷风险进行开展管理活动。

二、信贷风险的法律表现形式

1.合同法律风险。(1)主体风险。银行与缺乏签约资质的主体订立借款或担保合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如单独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再如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或以其公益设施设立担保或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担保等。(2)客体风险。客体风险,尤其体现在担保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抵质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抵质押权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等。(3)内容风险。银行对法律规则的错误理解而修改合同内容致银行处于不利地位,如根据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将夫妻共同借款变更为夫或妻单独借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误将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为一般保证;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约定不清等。(4)操作风险。合同非本人签字;合同遗漏或错填重要信息,如借款金额、币种、利率、罚息、复利等;未及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利公示,导致权利效力瑕疵。如抵押及权利质押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行政司法风险。不同的行政司法机关对事实或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或自由裁量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对最高额的认定标准,采信“本金最高额”说的法院认定担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承担担保责任;采信“债权最高额”说的法院则认定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或其他,总额不得超出最高额。2.有效资产控制不到位,履约保障不足。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控制失效,成为信用风险化解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未核查资产的权属及权利负担;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贷后管理中,未严密监测资产权属及其权利限制的变化;贷款风险处置阶段未对资产采取有效保全措施。3.重要法律时效节点管理不到位,债权完整性受到威胁。在借款及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时效节点包括诉讼实效与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提起权利主张,将丧失对保证人的追索权。4.信息不对称,权利缺乏行权基础。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在银行维护债权方面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主要为贷后管理未实现精细化,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采取各类手段转移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未进行有效搜集,导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权基础缺失,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形同虚设。5.不当缓释,雪上加霜。信用风险缓释是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缓释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往往风险管理效果事与愿违。如贷款展期未征得所有还款义务人同意;超出借款合同约定支用期,重新向借款人支用贷款导致新发放贷款脱保等。6.毁灭性清收,执行困难。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财产线索的缺失,常导致借款人在司法上被认定为无还款能力。抵质押物风险的存在导致押品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等现象频频出现。上述因素的综合,最终影响银行债权的全额实现,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三、法律思维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1.树立全流程法律风险控制意识。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定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即使在我国具有“熟人文化”的背景下,法治也才是主线。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者必须树立起法律风险管控意识,将实现法律风险的精细化管理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2.加强法律思维培训,提升法律技能。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法律控制能力。银行从业人员法律培训的思路应当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与案列的学习,逐渐培养法律思维;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培训方式应当实现多样化,追求培训实效。培训对象应逐渐习得并有效运用法律思维开展工作。3.以法律思维执行各项风险控制制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贷款流程划分为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九大环节。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也应从这九大环节着手,梳理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思维明确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要点,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审查和法律风险管控制度。4.运用法律思维做好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银行对还款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聚焦于“查”和“控”。(1)“查”即核查资产的状态,包括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目的是核实资产的有效。对资产事实状态核查应坚持“亲见”原则。对资产权利状态核查,应以法定的权属确认标准予以判断。在信贷流程中,涉及到资产核查主要有四个阶段,贷前调查资产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贷款支付前核查资产确保放款条件、贷后管理关注资产变化、贷款清收查找资产以保障债权。(2)“控”即针对“查”到的资产采取措施,目的是实现管控的有效。对资产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担保性权利控制,如设立抵质押权。二是通过财产保全即申请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措施进行控制。对有效资产的及时保全对于银行贷款回收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一般来说对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获得处置资产的优先权;若债务人为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就更为重要,甚至决定债权受偿顺序;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有权收取保全财产的孳息用以归还债务,如收取房屋租金。5.运用法律思维做好不良贷款处置。(1)做好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管理,确保债权完整性。需要注意的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应当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且相关权利请求金额应当是债权余额,防止中断效力仅仅及于部分债权。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的贷款,银行仍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清收。目前,司法解释对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挽救措施提供了指引。(2)积极查找有效资产并及时加以有效控制。银行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通过专业律师介入、法院协助等方式从信贷档案、贷后管理获取的义务人交易对手及相关凭据、征信等材料中挖掘义务人财产信息,并申请法院对查到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3)选用适当程序,防范程序风险。笔者认为,在各种法律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及破产程序应当慎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启动,可能因程序尚未完结、债权数额不确定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中止审理其他程序,进而导致后期发现的责任财产无法及时执行。破产漫长的程序势必影响贷款回收的及时性。(4)合理选择责任财产清偿顺序。清收应优先处置非抵质押财产后处置抵质押财产。同时,银行的清收工作必须将成本节约纳入清收策略综合考量。如对于义务人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的资产,可考虑通过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以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

四、结语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当运用法律思维,识别信贷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处置等各阶段的法律风险,通过担保、保全措施等实现对义务人有效资产的有效控制,以此做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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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张梦瑶.决策探索(下半月).2011(05).

[6]金融危机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和管理[J].叶芸.经济师.2009(12).

[7]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与防范[J].殷玉智,王文生.西部论丛.2002(02).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第3篇

所谓个人理财是指居民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参与适当的投资动,现如今的个人理财已经摆脱了传统单纯的储蓄投资,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股票、基金、国债等,使得居民的理财方式逐步多样化。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投资顾问、财务管理与规划的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是在专业人员的分析下进行资产配置与资产投资,使得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就是为顾客提供专业的指导,帮助客户实现长期的投资目标。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在发展初期只是银行用来吸引顾客,增强顾客忠诚度、对个体客户开放的免费业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运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取得重大的进展。现如今个人理财产品不断多样化,而且在该领域配备了专业性的工作人员,与此同时利用信息通讯等先进设备,逐步实现综合立体化与网络化服务。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存在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在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并未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定位就向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申请,就会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其次理财产品在销售以及宣传环节同样也存在法律风险,其具体表现为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操作不当引起的风险;理财产品收费违法违规风险;风险提示不当、不充分的违规风险。

(二)工作人员操作风险

个人理财作为商业银行新的服务项目,由于其发展历程相对较短,因此在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金融领域,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知识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业务,对于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从业者有丰富的知识功底,对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而且要求工作者在面对客户时能够正确处理与顾客的关系,面对市场上的金融危机能够灵敏处理。但是纵观现如今的教育现状,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体制还不够完善,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在学历以及专业知识培训方面都有所欠缺。与社会所需要的高端人才相差甚远。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面对上述出现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自身需要明确了解以及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尽量避免灰色地带与法律红线,将法律风险降于最低。除此之外,在面对现如今理财产品不断多样化的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来弥补空缺,只有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才能规范商业行为,从而保护行为。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育

个人理财业务的最终目的是将理财产品推向大众,以此来获取商业利益。而理财产品能否被广大民众所接收,其关键还在于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面对现如今工作人员能力不足的现象,必须引起金融业的重视。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应该具备与时展相适应的素质,其中包括面对顾客时过硬的专业素质以及优秀的道德素质,在为顾客提供专业的理财指向的同时加强自身规范。为了实现之一目标,需要教育部门在相应的高等院校增设专业、增加资金的投入力度,为优秀人才的培育创造良好的氛围。除此之外,在工作之余,银行管理阶层需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在开设投资与理财两大课程之外,增设公关学、心理学等课程,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培育更多复合型人才。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创新理财产品,创造出更多符合大众收入水平的理财产品,并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设备与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前防备,事后解决,从而降低风险,促进金融发展。

四、小结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第4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据估计,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万亿至3万亿美元,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我国每年也有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主要危害如下:

动摇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威胁国家的安全反洗钱的实践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商业银行的信用是其“生命线”。但如果有消息披露某银行被洗钱分子利用,公众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制约,资金的流动毫无规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另外,恐怖组织需要资金支持,这些资金的转移都是通过洗钱完成的。洗钱已成为恐怖组织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这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

造成资本外逃,使腐败资金转移境外,导致社会财富流失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已经排世界第四位。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就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

助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就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这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比如黑社会就通过洗钱寻得了掩护资金,这样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不安定因素。

当前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犯罪的主要形式

利用现金进行洗钱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洗钱者利用账户尤其是个人储蓄账户提现的自由度高、转账功能强的优点进行洗钱。

利用对公结算账户进行洗钱一是设立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有的是先捞钱后洗钱,一些人员非法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用新身份来解释其非法暴富;有的是边捞钱边洗钱,通过家属经商掩盖其黑钱来源;有的是连捞钱带洗钱,先创办私人企业,通过企业经济往来将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并予以合法化。二是非贸易结算和虚报贸易结算。利用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将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或将国家和企业的资金中饱私囊。

利用网上银行洗钱网上银行既可以是传统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可以是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对客户及其交易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传统银行,所以“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较难得到有效落实,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网上银行的这个弱点,大肆洗钱。

洗钱分子还利用网上虚拟交易进行洗钱。先开设一个网站提供网上购物服务,同时与银行签订协议,银行提供网上支付支持,同时第三方提供认证。然后通过在网站购物实现资金转移,实际上这个交易并没有发生,而只是进行了资金的转移。由于银行、网站和第三方并不一定在同一国家,信息交换不充分,同时洗钱分子对交易进行刻意掩饰,所以利用网上虚拟交易进行洗钱通常较难发现,网上洗钱正渐渐成为犯罪分子清洗不法收入的主要手段。

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的执行难度较大众所周知,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在于“了解你的客户”,即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大额资金的来源及流向要有较为详细的了解。但在实际操作上,难度较大。一是同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致使严格遵照执行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丢失优质客户和重要客户。个别基层金融机构为了不失去自己的客户,可能在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尽职调查时放松标准甚至不执行。由于目前还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时监督机制,各金融机构在执行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又或多或少地增加了自己的意愿,这就极有可能挫伤那些真正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的机构的积极性,造成“不守规矩者驱逐遵纪守法者”的优汰劣胜后果。二是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中未明确客户在尽职调查工作中的义务。《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均未赋予客户向金融机构如实告知交易背景的义务。还有部分法律规定客户在办理交易结算时不必向金融机构告知交易的真实背景。如《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客户出示的票据满足形式要件,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而不论票据交易的真实原因如何。若相关法律制度不作调整以改变这种局面,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就难以深入有效开展,更糟糕的是银行还可能会因其所谓的“履职不能”或“尽职不力”而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

反网络银行洗钱难网上银行具有开放、资金转移高效便捷等特点,已日益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难点。一是网络银行的环境不能有效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当客户开设账户后,客户只需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就能够方便地登录其账户,进行转账或其他交易活动。就算最初开立账户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无法履行。二是网络银行交易监测技术落后,缺乏完善的监控体系。网上银行因其无国界性,资金流动无拘无束。而基层银行对网上交易缺乏资金交易监管的有效手段。跨区域、跨系统的资金交易难以得到有效跟踪与监测。

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反洗钱人员,培训宣传力度还不够当前洗钱活动的手段日趋复杂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从事反洗钱工作需要同时具备法律、结算、外汇、税务等相关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需要丰富的经验。然而目前的基层银行人员紧张、任务繁重、业务压力大,反洗钱人员几乎均为柜员兼职,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商业银行多数柜员对反洗钱缺乏整体概念,对应知的反洗钱知识不熟悉,足以说明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不到位。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参与各方的责权利以法律等形式明确规定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等业务时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将因不履行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促使客户自觉接受、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从而解决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法律义务不对称的问题。建议央行与公安部门进一步协调,改进目前运行的身份识别系统,为金融机构身份识别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解决柜面人员在识别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时的诸多难题。当然,在赋予客户提供必要信息等强制义务的同时最好能引入利益机制,对反洗钱卓有成效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强化对网络银行的监控手段一是完善与网络银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及其对金融业和反洗钱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电子加密法、电子证据法等。二是建立跨区域网上银行交易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使其能将所有符合“大额”“可疑”标准的交易信息自动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制定严格的网络交易和虚拟货币变动保存期限规定。可参照金融机构纸质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使网络产生的交易记录数据至少保存五年。四是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特别是要引进那些熟习网络交易管理和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提高人民银行的反网络洗钱能力。

大力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反洗钱人员综合素质建议由央行牵头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促进公众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使反洗钱工作在得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普遍认同后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项准则。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第5篇

【关键词】邮储银行 县支行 反洗钱工作 问题 对策

反洗钱是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邮储银行成立以后,从总行到省分行、市分行,再到县支行,各级组织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义务履行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浅析邮储银行某县级支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以期推动邮储银行基层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邮储银行某县级支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行的要求,邮储银行某县级支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到各部门,为该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有效推进反洗钱工作的保证,该行一是将反洗钱“一法四令”复印下发到各单位;二是及时转发上级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文件,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国邮储银行衡阳市分行邮政金融异常情况报告制度》、《中国邮储银行衡阳市分行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等;三是县支行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国邮储银行县支行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的通知》。为该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证。

(三)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反洗钱知识培训。

一是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为在行内和社会上营造反洗钱的良好氛围,该行先后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散发传单、LED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二是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员工反洗钱的知识,掌握反洗钱的基本方法,该行先后多次组织了反洗钱知识培训,重点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了反洗钱知识考试,使员工进一步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提高了反洗钱的工作能力。

(四)推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

通过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内控制度建设和反洗钱宣传以及反洗钱知识培训,推动了该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一是各网点基本能够按照检查要求,建立健全客户信息档案数据库,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为客户开户时,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资料。二是各网点能够自觉加强帐户管理,建立健全帐户数据信息档案,保存客户的帐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实行科学有效的监测。三是各网点建立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加强了对大额交易的分析,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邮储银行进行洗钱活动,各网点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按操作规程执行。四是建立本机构的协查工作制度,协查工作建立登记簿,按时并按要求完成协查工作。五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未存在不按保密要求操作的情况。六是开展了非实名制的清理工作。根据市邮政局、市分行衡邮银联文件精神,该行组织开展非实名制账户清理工作,一方面要求网点新开户必须严格执行《衡阳市邮政金融业务实名制执行细则》相关要求,从目前来看,新开户实名制执行比较到位;另一方面,对以前存量的非实名制账户进行清理,要求对持非实名制账户到前台办理业务的客户提供有效证件,通过清理,该行非实名制账户存量大量减少,成效突出。

(五)开展反洗钱日常检查和跨年度评价工作。

一是开展反洗钱日常检查,业务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检查中,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保存、大额交易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及时整改;二是开展跨年度反洗钱评价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管理体系,根据市行的安排部署,该行组织开展跨年度反洗钱评价工作,通过开展反洗钱日常检查和跨年度评价工作,对该行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有了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

二、邮储银行某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该行在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反洗钱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和不足,自身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少数单位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概念、内容、要求不是很了解,对反洗钱意义不清楚,认为反洗钱工作是反洗钱部门的事,与己无关;而且还片面地认为加强反洗钱工作会制约业务的发展。因此,在某些业务办理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基层支行反洗钱力理薄弱。

虽然按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指定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是由于反洗钱工作人员兼职过多,力不从心,疲于应付;而且人员变动比较频繁,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加上缺乏系统培训,对反洗钱工作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工作开展有难度,特别是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报告以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更是无从下手。

(三)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反洗钱内控制度未完全执行到位:一是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不到位,仍有小部分未进行联网核查,未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件留存不全;二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未落实,大额交易虽然进行了登记,但绝大部分未进行报告,特别是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报告不到位,无法准确把握;三是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及评估工作尚未启动。

(四)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方法有待更新。

反洗钱宣传方面主要还是利用悬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等传统方式,缺乏新意,缺乏深度和广度,使客户对反洗钱的要求不甚了解和配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反洗钱培训方法也只是利用会议组织学习相关制度,通过文件转发相关制度,缺乏系统培训,难以加深印象。

三、强化反洗钱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反洗钱是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以确保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降低洗钱风险,因此,要通过会议、文件、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全行员工的思想认识,在全行上下形成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反洗钱工作内容比较多,要求比较严,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让员工知道如何做、从哪里入手,因此,加强反洗钱知识培训很有必要。一是建议将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做到人手一册,便于自学;二是层层抓好反洗钱知识培训,总行负责省行领导和反洗钱牵头部门人员培训,省行负责市行领导和反洗钱牵头部门人员培训,市行负责县支行领导和反洗钱牵头部门人员培训,县支行负责全行员工的培训,重点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方法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及洗钱风险评估方法;三是建议邀请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进行反洗钱知识讲座,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来提高全行员工的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加强检查,促进反洗钱制度的落实。

充分发挥业务、风险合规、审计部门反洗钱“三道防线”作用,各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日常检查中,加大对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反洗钱制度执行好的到位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反洗钱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促进反洗钱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队伍建设,保持反洗钱工作的连续性。

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向纵深推进,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会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严,县支行反洗钱工作业务量和工作难度也会不断加大,因此,县支行反洗钱牵头部门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本行及辖内网点反洗钱工作,县支行反洗钱岗位人员的配备必须经过市分行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审核,人员一旦确定,尽量保持稳定,人员调整需报经市分行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同意,以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四、结语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犯罪的活动也会更加频繁,手段也将更隐蔽,洗钱犯罪的危害极大,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相关部门对反洗钱的打击力度也会越来越大。因此,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邮储银行作为国家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只要我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培训,加强检查,加强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反洗钱“一法四令”和上级主管的相关规章制度,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邮储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一定会登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的通知.

[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