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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法律知识劳动力转移法制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
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关键词】工伤保险; 农民工; 工伤保险。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这些 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自我保护意识差,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
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 二) 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 阶段: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知识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关惩罚措施,即使官司打上几年,农民工赢了,用人单位也只不过是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没有太大的损失,所以他们情愿“私了”。。
( 三) 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有困难。
2004 年元月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考虑了,但是从农民工的构成上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1 条第3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资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 农民工就业一般并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许多时候,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没有订立超过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根本无法计算出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 由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有时还会短期内跨省工作,于是农民工在离岗后无法转移和保持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
农民工工伤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 防、职业康复上投入也很少,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特别 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对 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就给用人单位以逃避的借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享受不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工伤补偿待遇,他们大多通过“私了”解决工伤问题,根本谈不上职业康复。
同时,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 执行上的困难。
二、针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 一) 严格依法,加强监督机制。
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这一现象,要严格依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参保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对那些设法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为了使工伤保险更好的法制化,可以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这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
在这些监督管理机制中,行政监督是工伤保险监督机制的主要机制。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企业经过两次处理后,企业仍然没有改正的,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业的银行资金、吊销营业执照等。
( 二) 工伤预防为先,职业康复为重。
长期以来,我们都是重视工伤的事后处理,而忽略了对工伤的先前预防。当出现了工时后我们多是以经济补偿,并没有重视工伤的康复。工伤保险机构要怎样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建立工伤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如果我们把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能减少,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加强对职业康复的重视,特别是职业康复,可以使农民工尽快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中,对他们的人身和家庭有益。由于农民工有流动性的特点,对返乡农民工,可以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措施,提供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
( 三) 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
农民工遭受工伤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自身的因素在内。所以为了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要给农民工填充法律知识。根据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民劳动工转业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调查: 近 33. 7% 和 41. 7% 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点不了解工伤保险。举办农民工维权法制教育培训班,建立法制培训学校,聘请相关专业法律人士举办农民工维权培训班,围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印刷法制刊物,发放给企业农民工,或者将工伤保险相关的刊物贴在宣传栏上,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参考文献】
[1]孟繁元,田旭,李晶。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农业经济,2006( 2)。
关键词: 车辆保险 理赔 知识结构
车险业务在全面恢复保险业务后得到了迅猛发展,竞争主体迅速增多,条款不断更新,保障范围日趋全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中资产险公司的车险投保率迅速提高,整体业务规模得到进一步发展, 2000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车险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价格折扣混乱,理赔结案率偏低,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长,故意刁难久拖不赔,赔付率过高及保险欺诈较多等。这些问题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1 车险客服岗位和工作内容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医院、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2 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教育,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3 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3. 1 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3. 2 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3. 3 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完善,加之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现代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3. 4 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3. 5 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 6 其他知识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现状
随着就业形势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在就业实践中,劳动争议、违约纠纷、侵权事件等屡屡发生,而大多数毕业生初涉社会,法律知识十分欠缺,仅靠昔日所学的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在当下就显得十分必要。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关于就业问题的法律心理、知识和理论的总称。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态度、评价等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它左右着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既能让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约束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央视东方时空栏目调查发现,有55%的大学生遭遇过就业陷阱,中国教育在线“就业法律教育专题”栏目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情况不容乐观。笔者以问卷调查方式在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分别选择文、理、工科学生进行了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调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均经过至少半年以上在实际工作单位中的顶岗实习过程,经历了从应聘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于工作中的问题有了切身的感受,因而,通过调查能够了解当前毕业生就业求职过程中是否遭遇就业侵权,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保护意识,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构建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培养模式。问卷调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定金、违约金条款及就业欺诈,招聘门槛与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方法与途径等。通过对回收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仅有约9%的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意识,能够进行必要的法律维权,26%的学生仅有模糊的法律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其余大部分的学生在就业法律意识方面十分欠缺。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意识不强,就业法律知识缺失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与社会因素。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体制、观念、市场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大学生求职择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录用不公平、权益不清晰以及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加之,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为了节约用人成本,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千方百计地采用诸如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延长试用期等不正当方式来侵犯大学生的就业合法权益。面对不规范的就业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机构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与强有力的惩处办法,从而导致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在屡遭就业侵权的情况下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高校普法教育和指导的欠缺。
目前,各高等院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和宣传仍然较欠缺,大多学校只是简单地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样的公共课程,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在有些高校也会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但这门课程的侧重点大多是引导学生作职业生涯规划,了解就业形势,提高就业技巧等,在就业法律教育方面只是简单带过,并无详细的讲解。在法律维权方面,大多数的高校也无专门的网站或者咨询指导教师等途径、机制来进行系统指导与帮助。
(三)大学生自身因素。
面对现代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与形势,大学生面对的压力很大,需要学习的知识与能力越来越多,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对较少,就业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应聘及工作,只是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才意识到法律知识的欠缺,况且,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学习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短时间内能够有一定的意识就非常难得了,更不用提运用法律来进行维权了。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对策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乃至大学生。只有凝聚和发挥各方面的力量,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大环境。
大学生就业与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与希望,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和出台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便大学生在求职择业及就业后的权益保护能够“有法可依”。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规范和完善就业市场运作机制。加大对侵犯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甚至恶劣的用人单位的干预与惩治,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再者,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尤其是社会媒体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宣传力度,对于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曝光,使用人单位的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为大学生实现健康就业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机制建设。
各高校在培养、提高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与能力方面起着更大的作用,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建立全面、系统和日常化的教育指导体系。第一,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中以典型案例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入就业法律教育的专题内容,作出针对性的指导;第二,以开设就业法律维权“选修课”的形式为那些对法律有兴趣的学生提供学习的机会;第三,在学院就业指导网站上增加“就业法律维权”专题栏目,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便利;第四,组织学校内法律教师或者聘请兼职律师为学生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第五,在“离校手续”、“实习手册”等学生随身携带的学习资料中加入就业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知识索引。
(三)强化家庭教育作用,增强自主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就业问题对于学生来说是人生中一次重大选择,家长的参与及指导是十分必要的,家长的教育与导向作用很大,因而,家长也应当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与知识,关注子女就业的全过程,起到应有的作用。学生本人是就业的主体,是就业法律维权的最主要因素,首先,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提前学习就业相关法律知识,不能等到遇到问题了才想起去了解法律知识;其次,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有维权意识,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积极解决问题。
四、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根据大学生就业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法律问题,从大学生应知、应会、够用的法律内涵的角度出发,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就业协议与合同的签订、履行、试用期内的法律问题等。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
涉及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相关较为密切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民法通则》等。但是并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人群特定适用的法律性文件,所以,大学生群体在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打工等特定阶段上的法律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对于就业歧视等问题也有待解决,因而,大学生首先要了解所处的法律环境,增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以尽量减少合法权益的侵害,维护自己合法、正当、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就业协议中的法律知识。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称为三方协议,它是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大学生三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载体。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毕业前,大学生尚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用人单位往往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并由学校参与见证,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有不少细节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应与用人单位充分交流、协商,对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避免一知半解所带来的后患。第二,要认真审查协议“备注”中的信息,尽量将单位的口头承诺如解决户口、深造晋升等待遇和福利写入备注栏,以便今后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向法庭举证。第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马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自然的衔接。
(三)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约束与责任,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由于大学生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常被专门骗取定金或者培训费的不法单位欺骗了。违约金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对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者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违约的情况下,应当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
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
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